首页 > 图书中心 > 论个人私密信息——以个人私密信息的法律界分为中心

前言

导师序言

厘清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界分个人私密信息的范畴,是数字时代诸多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前提的基础理论问题,具有事实和规范的双重价值。个人私密信息的界分与保护,从根本上讲是关于中国特色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关系问题的研究。尽管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来看,我国已明确采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区分保护的二元模式。《民法典》第

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种“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1+3”模式即为现行法上关于隐私权的基本界定。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立场完全不同,个人信息的主要价值在于社会交往的可识别性,其功能定位于正常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基础,个人信息在社会交往中发挥着个人与他人及社会的媒介作用。隐私与个人信息并非简单的平面式交叉关系,而是在立体上处于完全不同的层次。正因如此,私密信息便不仅仅是隐私与个人信息的重合部分,而是处于事实层的隐私在信息层上的投射。如此便形成不同于欧美模式的“第三条道路”,这种混合继受也给概念区分和权利构造带来了不小的难题。

对个人私密信息研究的本质是立足个人信息之上多元利益的区分,厘清个人信息保护层级体系,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在现行法上,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分保护已成定局,关键在如何对二者予以准确的权利界分,私密信息的规范适用等问题在学说和实践中仍存争议。私密信息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人生活安宁所涉事项的信息化表达。其特殊性在于: 此类信息一方面具有私密性,因此落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又以信息的形式存在,应作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比,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就私密信息的法律适用隐私权的规定一定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私密信息既是信息也是隐私,它既要适用隐私的规定,也要适用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制,具体法律适用应从强化私密信息保护的规范目的出发进行判断。

本书作为国内第一本专门针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研究的学术著作,必将推动我国学界对个人私密信息认识的深化。从体例上讲,本书沿着权利对象、权利客体、权利保护的研究主线,以个人私密信息的法律界分为重点,围绕“双向辨析”和“双重保护”,主要回答“个人私密信息是什么”和“如何保护个人私密信息”的问题。从纵向上看,本书对个人私密信息的立法沿革做系统梳理,包括对我国历史上具有隐私属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历程、《民法典》编纂中个人私密信息的立法过程

的详细考究,可以推动我国学界对私密信息认识的深化,以期为后来者对这一类特殊个人信息的研究提供

翔实的研究素材。从横向上看,本书比较分析个人私密信息与域外类似的特别个人信息类型,在全球视角下为我国个人私密信息找到合适的体系定位,也在世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浪潮中贡献中国智慧。从结论上看,本书界定个人私密信息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明确个人私密信息的判断标准,以回应个人信息的类型化保护,为今后个人私密信息领域的细化规则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建议,郑重推荐研究该领域的人士来阅读这本令人期待的学术作品。

本书作者张璐是我的学生。作为老师,我一路见证了她的成长,很欣慰地看到她对学术的敬仰和对科研的热爱。不论是硕士还是博士期间,她一直对法学研究的前沿性和时代性选题充满兴趣,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也产出了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读博期间,张璐曾到英国牛津大学访学,其间就个人私密信息在国际知名期刊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上发表了一篇英文论文,这是第一篇以我国个人私密信息为主题的英文文献,对于向世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做出了贡献,也展示了新一代学者的研究实力和学术担当。

作为老师,很高兴看到学生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得以出版,这是她一直以来努力的见证,期待张璐博士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张璐博士是一名优秀的年轻学者,她勤奋上进、乐观开朗、团结合作的性格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如今她入职中国政法大学,开启了自己热爱的教师生涯,期待着她在未来的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勇攀学术高峰。

是为序。

申卫星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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