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论 ※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任务、目标、基本前提和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税收的概念与特点 ※税制的构成要素 ※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筹划 1.1 税务会计概述 1.1.1 税务会计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税法为准绳,借助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纳税单位纳税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监督和筹划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的专业会计,是财务会计学与税收学在一定程度的相互结合。 税务会计并非与生俱有,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成熟的税收体系取代简单的税收形式后,人们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生产经营资金的耗费和财务成果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且要重视财务成果的分配。为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满足纳税人掌握纳税业务活动相关信息的需要,会计必须对原有的核算、监督领域作相应调整,向研究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变化方向发展,税务会计因此就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现代会计的一个新分支。当今会计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税务会计已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共同构成了现代会计学科的三大分支。 1.1.2 税务会计对象 税务会计对象是指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凡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税基的确定 税基即课税基础,是计算缴纳税金的依据。不同税种的课税基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应税流转额。应税流转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或数量。它既是各种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也是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和前提。 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是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应税所得额并非会计利润,它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对会计所记录的收入、成本与费用进行调整后的利润额。 应税财产额。应税财产额是财产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在某一时点上占用或支配的需要纳税的财产数量或价值。 行为计税额。行为计税额是行为税的计税基础,是财务会计所确认和记录的应税行为的交易额或应税数额。 2.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核算 对每一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核算是税务会计的核心内容。包括征税范围的界定,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核算。 3. 税款的缴纳、退补与减免 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正确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后,如何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是税务会计应解决的问题。税款的退补、减免是企业税务活动的特殊业务,如何充分反映税款退补、减免的过程与结果也构成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 4. 税收滞纳金与罚款 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是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逾期缴纳税款或违反税法规定未及时足额上缴税款,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或接受税收罚款,这些业务活动也是税务会计应反映的内容。1.1.3 税务会计的任务和目标 (1) 税务会计是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的有机结合。税务会计的任务概括起来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 反映和监督企业对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必须依据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正确计算纳税期内应缴纳的各种税款,正确编制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及时足额上缴税款,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② 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企业的各种权利,认真分析企业各种税务活动,不断提高涉税核算和税务管理水平,积极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2)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税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及时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的、有用的会计信息是会计的共同目标,税务会计也不例外。但从税务会计的特殊性分析,税务会计的目标主要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会计信息,具体可概括为: ① 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满足其税收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② 向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等披露企业税务资金活动信息,为他们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③ 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1.1.4 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是指保证税务会计信息正确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税务会计源于比较: 会计基本前提假设内容是什么?与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有什么不同?财务会计,因此,财务会计中的某些基本前提也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但是,税务会计有别于财务会计,所以,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务会计主体 税务会计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组织,是税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的空间范围。税务会计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正确界定税务会计主体,要求每个税务会计主体必须将自己的业务与其他税务会计主体的业务分开,保持自身独立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经营成果。 税务会计主体与财务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完全等同。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应该也是税务会计主体,但也有例外。例如,铁路系统、银行系统在铁道部、各银行总行集中纳税的情况下,其基层单位是财务会计主体,但不是税务会计主体。 注意: 税务会计主体与财务会计主体、纳税主体的区别与联系。税务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也有区别。纳税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而税务会计主体是一个会计概念。一般情况下,税务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会计主体的范围既可能包含于纳税主体之中,也可能超越某一纳税主体的范围。例如,当对某一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他没有开办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则他仅仅是一般的自然纳税人,从法律上讲,他是纳税主体,但并非税务会计主体。2. 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税务会计选择会计程序与会计核算方法,应以其主体既定经营方针、目注意: 与财务会计持续经营假设实质相同。标和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税务会计主体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税务会计核算,才能使其会计处理方法保持稳定,现有的资产才能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债务才能按原有承诺予以清偿。 3. 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资金由于时间推移而使自身增值的效能。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款征收和纳税人选择会计方法、纳税期限的立足点,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原因。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国家在税收立法时,规定纳税人应尽快确认收入、推迟计量费用,而不允许尽快计量费用、推迟确认收入,以达到及时、足额征税的目的;与之相反,作为税务会计主体的纳税人,往往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用尽早、加速计量费用,推迟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会计中采用债务法进行递延税款会计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货币时间价值前提下,当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相悖时,在其差异处理上税务会计必须以税法为依据。4. 税务会计期间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税务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为了保证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税务会计主体必须将其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一段段首尾相接、等距离的较短的期间,并据以披露税务会计信息。上述这一划分过程就是税务会计分期。这一段段等距离的期间就是税务会计期间,即纳税人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也叫纳税年度。各国对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日期有所不同。我国的纳税年度统一规定为日历年度,即从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与财务会计年度一致,也与国家财政年度一致。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5. 年度会计决算 年度会计决算是指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正确、及时、全面的记录和汇总,定期结账和决算,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全过程。年度会计决算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前提,各国税制都是建立在年度会计决算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后续事项应纳税额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1.1.5 税务会计原则 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现代会计的一个新分支。因此,财务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如总体要求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等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的税法特性决定了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等同样影响着税务会计,使得税务会计有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的原则。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在有关制度上未作明确规定,但概括起来有如下内容。1. 法定性原则 法定性是指税务会计必须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与费用,计算应纳税额,筹划税务活动,并申报缴纳税款。该原则要求企业在处理有关税务会计信息时,必须做到税法至上。企业平时可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纳税申报时,若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为达到正确计税的目的,税务会计必须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2. 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是指税务会计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的许多规定都有很强的时效性。例如,税收的优惠政策,一般有规定的享受时限,企业若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丧失其应得的利益;又如,纳税义务的确认、税款的缴纳等,税法一般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企业若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核算,就要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3. 筹划性原则 筹划性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通过税收筹划,制定既合理合法,又能少缴税款的纳税方案。在该原则要求下,纳税人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筹划税务活动,研究节税策略,力求做到经济纳税,争取企业最大的经济利益。这不仅是企业自身的要求,也符合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4. 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关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有两种基本制度,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是指所有关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流入或现金流出为标准。也就是说,只有收到现金的经济活动才确认为收入;只有为取得收入而形成现金付出的经济活动,才确认为费用。收付实现制体现了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的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一般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 权责发生制是指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项收入之所以确认为当期收入,是因为当期能取得它,所以具有享有该项收入的权利;一项费用之所以确认为当期费用,是因为当期接受了它所提供的服务,所以负有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权责发生制能使会计核算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被广泛用于财务会计报告,但它不利于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及现金支付能力信息,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比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二是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三是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如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确认的某些估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不能采用。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5. 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 税务会计核算应正确区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获得的利益。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会造成资本收益贬值,因此,税法往往规定资本收益的税率低于营业收益。这一原则在英、美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仍有待与国际惯例接轨。1.1.6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会计学的分支,它们具有会计学的共性,但也有自己的特性。1.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税务会计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账表,也不需要独立设置税务会计机构。企业只需要设置一套完整的会计账表,平时只需按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需要时按现行税法进行调整。所以,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计量单位、使用的文字和通用的基本会计原则等方面都相同。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 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各利害关系人的决策。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税务活动会计信息,确保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也有利于国家税收征收管理。 (2) 核算基础不同。收益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除性直接决定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两者在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中却存在一定差异。财务会计强调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税务会计不仅要求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更强调纳税人“支付能力”、“征管方便”和“足额、及时纳税”的要求。因此,税务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也可以认为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3) 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注重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是正常的。税务会计注重税务信息的适法性,因此,不仅要遵循那些与税法不相矛盾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更要严格按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其结果具有统一性。1.2 税收概述1.2.1 税收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是为适应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家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拥有一批专政机构,这些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能要不断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为了满足这种耗费的需要,国家必须拥有一定的财政收入。在社会出现私有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国家要将一部分不属于国家所有或不能直接支配的财产转变为国家所有,只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去实现,税收也就随之产生。因此,可以认为税收是国家和私有财产制度并存条件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税收从不成熟、不完善逐步走向比较成熟、比较完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税收也将由一国一制逐步走向国际化。 税收在历史上被称为“赋税”、“租税”、“捐税”。时代不同、角度不同,税收概念的具体表述各有差异。目前比较一致的说法是: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比较有以下特性。1. 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收。税收强制性有两层含义: 第一,任何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任何征税机关都必须依法征税,否则,无论是多征还是少征,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2. 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理解税收的无偿性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无偿性仅指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无需直接偿还,但就国家和全体纳税人而言,税收是有偿的,表现为国家为全体纳税人提供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共同的生产条件和生活设施等各种服务。第二,国家税收为用而征,不能直接偿还。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每年取得的税款应按照预算规定的程序拨付,用于国家各方面的支出。因此,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不仅无需直接偿还,而且不能直接偿还。3. 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征税方法等,征纳双方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动。税收的固定性,对纳税人来说,可以据此预测经营成果,便于经营安排;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收标准等也会不断改变。 上述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习惯上也称税收的“三性”。它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共有的,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对无偿性的保证和约束。1.2.2 税收法律体系 税制是税收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历史时期制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包括各种税收法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体制等,其核心是税法。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共同构成。属税收程序法体系的主要有两种: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管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适用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管理。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目前开征的税种,按负责征收的部门不同分为三大类: 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筵席税、屠宰税等共19种。②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③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共4种(从1996年起少数地区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2005年起,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1.2.3 税收的分类1. 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行为税、财产税。 (1) 流转税类。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这类税涉及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大一类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 (2) 资源税类。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 所得税类。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 特定目的税类。特定目的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燃油税和社会保障税。主要是为了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发挥调节作用。 (5) 行为税类。行为税是指为了调节某些行为,以这些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和筵席税。主要对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 财产税类。财产税类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主要对特定财产发挥调节作用。2.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是税收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一般不能直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种称为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等。凡是纳税人能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称为间接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3. 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重量、件数、容积、面积、长度等)为标准,采用固定单位税额征收的税种。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标准,按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从形式上看,从价税与从量税只是计税依据上的区别,而实质上在这两种计税依据下,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一般地说,由于从价税的税额直接或间接与商品销售收入挂钩,因此可以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适用范围很广;而从量税的税额不随商品价格增减而变动,单位商品税负固定,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税负实际上处于下降的趋势,因此从量税不能大范围适用。4. 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分类 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归中央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等。地方税是指管理权限归地方,税收收入归地方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则是指主要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如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5.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商品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商品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构成。价外税是指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商品税金,仅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商品税金只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一个附加额。价内税有利于国家通过对税负的调整,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但往往容易造成对价格的扭曲。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价格没有直接联系,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如消费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如增值税。6. 按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分类 按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分类可分为销售税金、费用性税金、资本性税金、所得税及增值税。销售税金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实现,按销售收入或数量计税并作为销售利润减项,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金,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性税金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税金,如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资本性税金是指在投资活动中发生,记入资产价值的税金,如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对净利润来说,所得税也是费用性税收,但它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核算有它的特殊性。 我国现行税种归纳如表1-1. 表1-1 我国现行税种税 种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 共享税备 注流 转 税增值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中央与地方按75%与25%比例分成消费税√含海关代征的消费税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为地方固定收入。关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8年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同一法律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他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成资源税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遗产税未开征续表税 种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 共享税备 注行 为 税契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按94%与6%比例分成,其他印花税归地方船舶吨税√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车船税√2006年车船使用税与车船牌照税合并而来筵席税√2003年全国停征屠宰税√2006年全国停征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特定目的税车辆购置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为地方收入燃油税未开征社会保障税未开征农牧业税农业税√2004年开始逐步停征,2006年全国停征牧业税√2004年开始逐步停征,2006年全国停征1.2.4 税制构成要素 税制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完整税种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和免税、罚则、附则。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制度三个最基本的要素。1. 纳税人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它是指税法所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并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是指能够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普通人的总称。凡是在我国居住,可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虽不在我国居住,但受我国法律管辖的中国人或外国人,都属于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必须区别以下几个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1)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即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确定扣缴义务人是加强税收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的需要。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主体,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中介。按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负税人。负税人是税款的最后实际承担者,是负担税款的经济实体。纳税人是负担税款的法律实体。某种税的纳税人可能同时也是负税人,但也可能不是负税人。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无法实现转嫁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当纳税人能够将所缴税款转嫁给他人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2.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与征税对象相关的基本概念有: (1) 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设置税目有两个目的: 一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税目确定不同的税率。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税种都必须设置税目,对征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一般没有另行设置税目的必要。 (2)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标准或依据,是征税对象量的具体化。计税依据具体有三种。 ① 从价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② 从量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实物单位如数量、重量、体积等为计税依据。 ③ 复合计税。即同时以征税对象的计税金额和实物单位为计税依据。3.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法定比例。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大小,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最活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我国现行的税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均采用比例税率。采用比例税率,计算比较方便,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负相同,有利于企业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但是,不分纳税人实际环境差异按同一税率征税,这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不完全相符,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2)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把计税依据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这种税率形式的特点是税率等级与计税依据的数额等级同方向变动,有利于按纳税人的不同负担能力设计税率,更加符合税收公平的要求。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不同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 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将计税依据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由低的一级升到高的一级时,全部计税依据均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方式计算简便,但累进程度急剧,特别是在两个等级的临界处,会出现应纳税额增加超过计税依据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这种方法目前在世界各国已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很少使用。 ② 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计税依据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一定数额的计税依据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税,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总额。这种方式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目前已被多数国家所采用。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③ 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指将计税依据按相对率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分4级。见第9章。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适用税率,各个等级的计税依据分别按照本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总额。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税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绝对数,而是相对数(销售利润率等),如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3)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定额税率的特点是税率与征税对象的价值量无关,不受征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它适用于价格稳定或质量等级较为单一的征税对象。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4. 纳税环节 它是指按税法规定对运动中的征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环节,不同税种具体的纳税环节不同。按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凡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的称为一次课征制,如我国的资源税只在开采环节征税;凡在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的称为多次课征制,如我国的增值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均征税。5. 纳税地点 它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确定纳税地点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及有利于处理地区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纳税地点的确定必须遵守方便征税、利于源泉控制的原则。6. 纳税期限 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国家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具体表现。纳税期限可分两种形式: 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按期纳税是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期纳税。按期纳税间隔期通常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六种。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申报纳税;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7. 减税和免税 它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和免税是税率的重要补充,是税法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减税和免税的具体形式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 (1) 税基式减免。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等形式。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2) 税率式减免。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 税额式减免。税额式减免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形式。1.2.5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或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具体规定如下: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应注意,地方性税收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2. 税收征收执法权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目前,我国的税务组织系统构架如图1-1所示。 图1-1 中国税务组织系统机构图 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大部分地区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少数地区,上述各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船舶吨税及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2.6 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同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税收征管法》由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部分构成。1. 总则 《税收征管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2. 税务管理 (1) 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的目的是要保证税收征缴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便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税务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两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应参照开业登记办理: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企业、事业单位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随意转借、涂改、损毁、伪造。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② 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若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住所或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注册资本、隶属关系等内容的改变,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变更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③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发生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资不抵债而破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 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除按规定不需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外,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必须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2) 会计制度管理。会计制度管理包括账簿、凭证设置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两部分内容。 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会计制度和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税款。 (3)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研究经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期内无论有无应纳税款,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我国目前比较常用的纳税申报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三种。具体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内容在后面章节讲述。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1) 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征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 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并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②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的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该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小,账册不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③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该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④ 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实行多税种合并征税的一种方式。该方式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除上述方式外还有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 (3) 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有以下几种。 ①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上述所述的特殊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②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必须是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加收。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日期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纳税人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措施。 ③ 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用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⑤ 税款退还与追征制度。《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4. 税务检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①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③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④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案件时,对与安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5. 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若违反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关于法律责任共29条,本书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作简要阐述。 (1) 未按规定登记、申报及进行账证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表现为: 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换证手续的。 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③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偷税行为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称为抗税。纳税人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6)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反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1.2.7 税务筹划1. 税务筹划的概念 纳税人作为“经济人”,其追求的目标是利润(财富、价值)最大化。众所周知,税收与利润的关系是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越少,获利越多。减少纳税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途径之一。现实生活中可用来减少纳税、增加税后净利的方法很多,若采取偷、逃税方法,纳税人要承担极大的心理压力,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付出极大的代价,而税务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能获得额外的效益。因此,纳税人出于获得尽可能大的税后利润和安全的考虑,必然会选择最有效且风险不大的税务筹划方式来减少纳税。税务筹划是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了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2. 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的实质是合法纳税方案的最优选择。它不同于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税务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应以现行各种税收法律规范为依据,要在熟悉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法性是税务筹划最基本的特征,是税务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关键。 (2) 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发生通常具有滞后性。例如,企业只有发生了交易行为,才缴纳有关流转税;只有实现了收益或分配,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在纳税前事先作出运筹安排提供了可能性。此外,不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企业在投资、经营等方面税收规定的相对性,也为纳税人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创造了机会。 (3) 目的性。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其外在表现是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款或递延税款支付。在税务筹划实务中 ,税务筹划的目的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要求纳税人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实现涉税零风险。这是税务筹划的最低目的。第二层次是实现纳税成本最低化,包括直接纳税成本最低化和间接纳税成本最低化。直接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计税、缴税、退税及办理有关税务凭证、手续时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间接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第三层次是实现税收负担的最低化,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的。税收负担的轻重,不应看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而是看其税收负担率,即各种税的税额占其商品流转总额、营业总额、税前利润或生产总值的比率。 (4) 多变性。各国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决定了税务筹划的多变性。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政策会发生相应的修正或改变,纳税人必须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法规的变动,恰当地进行税务筹划。3. 节税与避税 在税收实践中,节税与避税是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节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涉税选择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中的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节税与避税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的相同点表现为: 第一,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身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不是其他任何外在单位和个人强加的;第二,都是纳税人以少纳或不纳税款为目的而采取的有意行为;第三,都不违反税收法律。 两者的不同点表现为: 第一,从合法性角度看,节税从形式到内容完全符合税法要求,反映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而避税虽然从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或政府税收意图。第二,从行为过程上看,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先以轻税行为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使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避税是纳税人对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指介于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之间,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的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第三,从行为的后果上看,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财政收入的减少,事实上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而避税将导致政府当期财政收入的减少,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并有碍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政府反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避税已不是一种中性行为。政府对于与税法意图相悖的属于小概念范围的避税行为,将其视为不可接受的避税行为,并作为反避税的目标;而对于与税法意图基本一致的大概念范围的避税行为,视作可接受的避税行为,并不构成反避税的对象。1.3 本章小结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税法为准绳,借助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纳税单位纳税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监督和筹划的一门专业会计。企业中凡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的研究对象。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包括: 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时间价值、税务会计期间、年度会计决算。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具体表现为: 法定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筹划性原则、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目标不同、核算基础不同、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比较有以下特性: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制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各种税收法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体制等,其核心是税法。税法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和罚则。纳税人是指税法所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法定比例。我国现行的税率形式主要有: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对运动中的征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国家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减税和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和免税的具体形式有三种: 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共同构成。税收程序法按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不同主要有两种: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管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适用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管理。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目前,我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或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少数地区,上述各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船舶吨税及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三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部分构成。 税务筹划是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了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税务筹划的特点: 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多变性。 本章重点: 税务会计的对象、任务、目标、基本前提与原则,税收的概念与特点,我国现行税制的构成要素、税收法体系、税收管理体制及税收征收管理。 本章难点: 税收征管制度的应用,特别是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 基本概念: 税务会计、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税收管理体制、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筹划、节税和避税。1.4 复习思考题1.4.1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 )不属于税收“三性”的内容。 A. 强制性B. 无偿性C. 固定性D. 合法性 2. 以下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类的是( ) . A. 个人所得税 B. 增值税C. 资源税 D. 印花税 3. 有权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部门是( )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D. 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4. 下列税种收入中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是( ) . A. 消费税 B. 增值税C. 车辆购置税 D. 土地增值税 5. 对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如实核算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财务成果,并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一般应采用( ) . A. 查账征收 B. 查定征收C. 查验征收 D. 定期定额征收 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 10 B. 15C. 30 D. 5 7. 纳税人若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个月。 A. 1 B. 2C. 3 D. 6 8. 某纳税人某月取得的收入为700元,税率为10%,假定起征点和免征额均为600元,则按起征点和免征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分别为( ) . A. 70元和10元 B. 70元和60元 C. 60元和10元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9. 根据《刑法》规定,犯偷税罪, (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A. 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 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C. 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下,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D. 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0.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 税务筹划没有任何风险 B. 税务筹划对国家无益 C.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 D. 税务筹划是非法行为1.4.2 多项选择题 1. 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 ) . A. 个体工商户 B. 在华外籍人员 C. 在华无国籍人员 D. 中国公民 2. 我国现行的税率形式主要有( ) . A. 比例税率 B. 超额累进税率 C. 超率累进税率 D. 定额税率 3. 下列税种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是( ) . A. 增值税 B. 房产税C. 营业税 D. 关税 4. 下列各项,属于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有( ) . A. 申请延期纳税 B. 办理纳税申报 C. 申请减免退税 D. 接受税务检查 5. 下列税收法律规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确立的有( ) . A. 增值税暂行条例 B.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C. 个人所得税法 D. 税收征收管理法 6. 纳税人发生( )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B.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C.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D. 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7. 税务筹划的特点包括( ) . A. 合法性 B. 目的性C. 多变性 D. 筹划性1.4.3 判断题 1. 企业中凡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的对象。 ( ) 2. 在任何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一定是税务会计主体。 ( ) 3.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 4. 筹划性是指税务会计必须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与费用、计算应纳税额、筹划税务活动,并申报缴纳税款。 ( ) 5.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 ) 6.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 7. 节税与避税都是合法行为,两者没有任何区别。 ( ) 1.4.4 思考题 1. 简述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2. 税务会计的原则有哪些?简述其基本内容。 3. 比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 4. 简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5. 简述税款征收制度的内容。 6. 简述节税与避税的区别与联系。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 ※增值税基本法规概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2.1 增值税概述2.1.1 增值税的概念 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它相当于商品总价值(c+v+m)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后的余额(v+m) 。在实际操作上由于新创造的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增值税通常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进行计算。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首先根据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缴增值税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增值税税额。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基本法律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采纳了税款抵扣的原理,并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2.1.2 增值税的特点 (1) 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现行增值税只对销售额中属于本企业新创造的、未征税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对销售额中由其他单位转移而来的那部分价值不再征税,从而较好地避免了重复课税。以一件棉衬衣的生产为例,假设服装厂以200元价格从布厂购入布料,加工成棉衬衣对外销售实现收入300元,其实现的增值额为100元,若增值税税率为17%,服装厂应缴增值税额为17元。 (2) 实行普遍的、多环节征收。“普遍”是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服务等多个行业。“多环节”是指对一种商品或劳务从生产到最终消费,每经过一道生产经营环节都要征收一次增值税。但与传统流转税的普遍、多环节全额计征比较,增值税仅对每一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因此,同一种产品,不论经过多少流转环节,只要各环节的税率和最后的销售价格相同,则该产品的增值税总体税负仍相同,从而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续上例,若服装厂直接从农村购买棉花先加工成布料,再加工成棉衬衣,每件增值额为3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服装厂应缴增值税税额51元。若上述棉衬衣由布厂与服装厂合作完成,布厂以增值额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服装厂,布厂应缴增值税税额34元,服装厂加工成衬衣后以300元对外销售,应缴增值税税额17元,合计棉衬衣增值税的总体税负仍为51元。 (3)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增值税税金不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将税款同价格分开,可以使企业的成本核算、经济效益不受增值税多少的影响,充分体现了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性质。2.1.3 增值税的纳税人1. 增值税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 单位。即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2) 个人。即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增值税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2.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及管理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①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③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为了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国家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① 小规模生产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其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 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 ③ 非企业性单位; ④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必须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证明,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等资料、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表2-1所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后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表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 (章) 税务登记人代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编码经营地址电话经营范围邮编经济性质职工人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20××年度资料(万元)会计财务核算状况生产货物的销售额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合计固定资产规模专业财务人员人数设置账簿种类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备 注 企业经办人员签字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盖章)县级税务部门意见 (盖章) (3)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根据国税发明电\37号的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②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③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 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 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④ 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2.1.4 增值税征税范围1.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理解上述内容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除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目前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仅限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 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 (4)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必须是有偿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2.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应在期货实物分割环节缴纳增值税。交割时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②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③ 典当业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业务。 ④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⑤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发行报刊。 ⑥ 电信单位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的,应征收增值税。 ⑦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 (2)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 视同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特别提示: 视同销售行为不同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②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并且该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应税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则该两项行为合称混合销售行为。上述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③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的行为,称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合并征收增值税。 ④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同税种的,应按不同税率、不同类别或项目分别设账核算,凡有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则免税项目不得免税,应税项目税率从高。 ⑤ 代购货物行为。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环节不征增值税,仅就其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否则,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征收增值税: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2.1.5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1. 基本税率(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其税率一律为基本税率17%. 2. 低税率(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时,适用低税率: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2) 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 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实际工作中确定适用税率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上述所指农业产品,其具体产品品目应按照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财税字[1995]52号)执行。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第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三,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特别提示: 免税不等于零税率。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采选产品和煤炭。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适用零税率。3.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算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有两种: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6%. 此外,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征税,适用征收率为4%. 生产销售混凝土以及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虽已用过、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不论哪类纳税人,均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旧货,不论经营者是哪类纳税人或是否被批准认定为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从2002年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1.6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制定优惠政策。现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相关知识: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1. 免税优惠 现行增值税免税项目主要有: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即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10)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11)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缴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校办企业生产并用于本校的教学与科研的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规定不再执行。2. 减税优惠 (1)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特别提示: 搞清固定资产哪种情况下征增值税,何时又征营业税?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税固定资产),不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暂免缴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定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按4%的征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此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3. 即征即退优惠 (1)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2)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4. 起征点 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分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增值税实行下列政策: 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并报总局备案。“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 ,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2.1.7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它具有商事凭证和完税凭证的双重功能。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各个环节的纳税人构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从而形成购销双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叉审计的制约机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一特殊作用,国家对其视同钞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除包括普通发票的各项内容外,还包括纳税凭证的内容,它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格式如图2-1所示。××省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抵 扣 联№00660008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购货单位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密码区(略)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大写)销货单位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备 注第一联: 抵扣联 购货方作抵扣凭证 收款人: 复核: 开票人: 销货单位:(章)图2-1 增值税专用发票2. 专用发票的使用设备及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表2-2) . 表2-2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申请事项(由企业填写)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地 址联系电话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请在选择数额前的□内打“√"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区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省级税务机关意见 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企业留存;第二联,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和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3.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上述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 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4. 销货退回(折让)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上述所称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形: ①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所谓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表2-3) .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表2-3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NO.销售方名 称税务登记代码购买方名 称税务登记代码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合计--说明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已抵扣□ 未抵扣□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 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购买方经办人: 购买方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购买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表2-4) .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但对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表2-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销售方名 称税务登记代码购买方名 称税务登记代码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合计--说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说明: ①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留存。②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③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5. 报税 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6. 专用发票的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① 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②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③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 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② 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③ 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④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2.1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计算确定,即当期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的范围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求得。其基本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上式可知,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税率前已述及,本节重点介绍销售额的确定。 (1)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自测题1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空调机300台,每台售价3000元(含增值税),商场派人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2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 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①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对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核定其销售额。 自测题2 某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为职工特制一批服装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批产品制造成本共计10万元,利润率为10%。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视为价外收费,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一年以上仍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对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难点: 搞清租金与押金增值税处理的区别。 但应注意,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包装物押金的一般规定处理。 自测题3 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散装白酒20吨,并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额为10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3510元,已单独入账核算。该厂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3)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① 折扣销售。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优惠。商业折扣在销售实现时发生并确定,因此,增值税法规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计算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特别注意: 弄清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很重要! 此外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上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该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增值税。 第二,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它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增值税法规规定,销售折扣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三,折扣销售也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不符合购货方要求,销货方需给购货方的一种价格让步。增值税法规规定,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即应以扣除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自测题4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以现金折扣方式批发给A企业一批货物,不含税价为180万元,合同约定的折扣条件是“5/10, 2/20, n/30" . A企业于提货后8天全部付清货款。计算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 ② 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新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增值税法规规定除金银首饰外,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销售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自测题5 某商场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商品,取得现金收入5850元;取得旧货若干件,收购金额为2340元。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③ 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增值税法规规定,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该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自测题6 某工厂向某商场销售A商品500件,每件售价为4680元(含税)。双方约定商场在购货时一次付清全部货款,工厂在货物销售后的半年全部返还货款。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④ 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增值税法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2. 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但并非纳税人所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均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就将以偷税论处。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13% 注: 上式中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自测题7 某纺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向棉场直接购入原棉一批,买价为150 000元。计算此项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④ 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和免税货物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可按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运费×7% 对这项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上式中的运费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二,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第三,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还应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再由主管国税局免费提供给纳税人。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到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抵扣。 自测题8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入A材料5000千克,每千克单价8元,运杂费1500元(其中运输费1000元)。计算此项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收购金额×10% 生产企业直接购入废旧物资的不得抵扣。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法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购进固定资产。 ②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前已述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1)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要准确合理地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必须对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作出准确的界定。 ① 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当期销项税额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②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确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增值税法规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即形成“上期留抵税额”. (3) 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处理。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未明确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形成“进项税额转出”. (4) 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购销活动中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既涉及销货款或折让款的退回,又涉及相关增值税的退回。税法对此作如下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货方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即形成“销项税额”红字;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形成“进项税额”红字。 (5)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例2.1 某自行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份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①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另支付运杂费2500元,其中运费2250元,建设基金50元,装卸费120元,保险费8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 ② 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购进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 000元,增值税85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700元。 ③ 向当地某商场销售自行车300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单价为300元,厂家给予了5%的折扣,并开具了红字发票。 ④ 向某个体户销售自行车零配件,取得现金收入2340元,开具普通发票。 ⑤ 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0 000元。 要求: 计算该自行车生产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解题分析: ① 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同时,所支付的运费可按运费和建设基金合计的7%作进项税额抵扣,则 进项税额=100 000×17%+(2250+50)×7%=17 161(元) ② 购进办公用品取得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复印机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③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给予的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不得扣除。 销项税额=300×300×17%=15 300(元) ④ 向个体户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其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2340÷(1+17%)×17%=340(元) ⑤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上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形成本期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100 000×17%=17 000(元) 根据上述分析,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15 300+340=15 640(元) 当期进项税额=17 161(元) 当期进项税额转出=17 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15 640-17 161+17 000=15 479(元)2.2.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增值税按简易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征收率为6%或4%;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2 某食品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月取得零售收入8320元,购进货物4800元。计算该商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8320÷(1+4%)×4%=320(元)2.2.3 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均应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前述“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是指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例2.3 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办公设备200台,每台进口关税完税价格10 000元,当月以每台17 550元的含税价格出售180台,支付购货运费4000元,支付销货运费1000元。计算该进出口公司当月应缴的增值税税额。(假定进口关税税率为15%) .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200×10 000×15%=300 000(元) 组成计税价格=200×10 000+300 000=2 300 000(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2 300 000×17%=391 000(元) 当月内销售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180×17 550÷ (1+17%) ×17% =459 000(元) 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000+1000) ×7%=350(元) 当月内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额=459 000- (391 000+350) =67 650(元)2.3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2.3.1 会计科目设置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以及月末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贷方登记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退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以及月末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为详细核算企业增值税的计算、解缴、抵扣等信息,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每个专栏的核算内容如下: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企业发生购货退回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本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应交且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收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税额,用红字登记本专栏。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应冲减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产品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根据出口退税政策,向海关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本月多交增值税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通常采用多栏式账页,其格式如表2-5所示。表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年月日凭 证 字 号摘 要借 方贷 方合 计进项 税额已交 税金减免 税款出口抵 减内销 产品应 纳税额转出未 交增值 税合 计销 项 税 额出 口 退 税进项 税额 转出转出多 交增值 税余 额 (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上交以前月份未交增值税税额和月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来的当月多交增值税税额;贷方登记企业月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来的当月未交的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通常采用三栏式账页,其格式如表2-6所示。表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年月日凭证 字号摘要借方转入多交上交未交贷方借或贷余额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核算增值税,不存在税款抵扣,因此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贷方登记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本账户一般采用三栏式账页。3. 增值税报表的设置 为了全面反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应交、已交、多交、减免、未交、欠交、未抵扣等具体情况,企业应按月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该表应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账和“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二级账的明细资料填列。其格式如表2-7示。表2-7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项 目行 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一、 应交增值税:1. 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1-2. 销项税额2 出口退税3 进项税额转出4 转出多交增值税5673. 进项税额8 已交税金9 减免税金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1 转出未交增值税121314续表项 目行 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4. 期末未抵扣数(以“-”号填列)15-二、 未交增值税:1. 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6-2. 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73. 本期已交数184. 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9- 小规模纳税人、零星少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不填列“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2.3.2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 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1) 不同结算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销售货物采用的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差异,相应的会计核算也有所区别。 ① 直接收款。直接收款结算方式就是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按收入确认原则和条件,企业应在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据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即使对不完全符合收入确认的销售业务,只要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应根据销售结算凭证,按实现的销货款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际销货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4 宏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华丰公司销售自产A产品3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600元,增值税30 600元。货已发出,当即收到转账支票一张解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210 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② 商业汇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应在收到购货方交来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按实现的销货款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际销货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5 宏运公司向华润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A产品100件,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70 200元,收到对方交来的期限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销售额=70 200÷(1+17%)=60 000(元) 销项税额=60 000×17%=10 2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票据70 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③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应于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应根据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实际销货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6 宏运公司向外地某工厂发出B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77 000元,增值税为13 090元,另开出支票代垫运费1800元,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91 890 贷: 主营业务收入7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090 银行存款1 800 ④ 预收货款。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收到预收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企业发出货物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借记“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7 宏运公司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C产品一批,收到预收货款60 000元,一个月后发出C产品,实际成本45 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70 000元,增值税为11 900元,当日收到对方补付货款。 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60 000 贷: 预收账款60 000 发出产品,收到补付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21 900 预收账款60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9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45 000 贷: 库存商品45 000 (2) 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核算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应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视同销售行为是作销售收入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转。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若该行为能使企业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则应作销售处理;否则按成本结转;二是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处理。视同销售行为在发生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应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① 委托代销货物。委托代销是指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将货物交付他人代为销售的行为。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应于收到代销清单当天确认销售实现并发生纳税义务。 例2.8 宏运公司委托某商场代为销售A产品800件,单位成本500元,产品已发出。代销合同规定,每件不含税售价为600元,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售价的8%支付,增值税税率为17%。月末该商场将代销的A产品全部售出,宏运公司收到商场转来的代销清单和手续费结算凭证。 发出代销产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400 000 贷: 库存商品400 000 收到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收账款561 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 600 收到货款并结清手续费时 借: 银行存款523 200 销售费用38 400 贷: 应收账款561 600 结转委托代销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400 000 贷: 委托代销商品400 000 ②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受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货物的行为。受托代销可分为两种: 一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二是以自购自销方式代销货物。前者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签订代销合同,明确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手续费等条件,双方以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后者委托方与受托方只规定交接价,而不管受托方以什么价格出售,对受托方来讲实质为赊购商品。无论何种方式销售,税法规定均应计算增值税税额,以保证增值税征收链的连续性。 例2.9 某衬衫厂委托百货商店代销衬衫500件,代销合同规定代销一件衬衫手续费10元,百货商店5月份按工厂指定价每件100元(不含税价)出售,共销售衬衫100件。 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50 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50 000 对外销售代销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11 7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 应付账款1 700 计算代销手续费并与委托方结算货款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10 000 应付账款1 700 贷: 银行存款10 7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 例2.10 例2.9中,若代销合同规定,衬衫厂与百货商场交接价为不含税价格每件100元,商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衬衫的售价,但不再向衬衫厂收取任何手续费。现百货商场以每件不含税价110元实现对外销售100件。 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50 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50 000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同时以交接价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 银行存款12 87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 借: 主营业务成本10 000 贷: 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代销商品款时: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 应付账款11 700 支付给委托单位代销商品款时: 借: 应付账款11 700 贷: 银行存款11 700 注: 上述两例题中商场按进价金额法进行核算。 ③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会计制度规定并非销售业务,不作销售处理。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当天。 例2.11 宏运公司将自产的空调6台用于基建工程,1台用于医务室。每台生产成本1800元,每台不含税售价2800元。 在建工程成本=1800×6+2800×6×17%=13 656(元) 固定资产成本=1800+2800×17%=2276(元) 销项税额=2800×7×17%=3332(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13 656 固定资产2276 贷: 库存商品12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 ④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并未因此发生经济利益流入,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这种变化实质上使货物进入了消费,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12 宏运公司将试制新产品一批赠送给客户试用,生产成本为2000元,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2000× (1+10%) =2200(元) 销项税额=2200×17%=374(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2374 贷: 库存商品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 例2.13 宏运公司将购入的生产用材料一批用于对外投资,账面金额80 000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88 000元。 销项税额=88 000×17%=14 96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长期股权投资94 960 贷: 原材料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 960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销售业务,虽然这一行为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实际上它与先将货物出售取得货币资产,再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会计上将这一行为作销售处理,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14 宏运公司将自产的A产品和委托加工的B产品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8000元,不含税售价12 000元;B产品的委托加工成本为11 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 B产品的组成计税价=11 000×(1+10%)=12 100(元) B产品的销项税额=12 100×17%=2057(元) A产品的销项税额=12 000×17%=204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付利润(应付股利)28 197 贷: 主营业务收入24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97 (3) 与包装物销售相关的销项税额核算 ① 随同产品销售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所得,应单独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按税法规定在产品实现销售时计算应交增值税;随产品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所得,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直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例2.15 宏运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3400元;企业在出售产品时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价款1000元,按规定应收增值税170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24 57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0 ② 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例2.16 宏运公司销售啤酒5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60元,增值税税率17%;出租包装物500个,承租期两个月,共计租金2925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每只10元。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存入银行。计算销售B产品和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销售B产品销项税额=500×60×17%=5100(元) 包装物租金应计销项税额=2925÷(1+17%)×17%=425(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43 025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 000 其他业务收入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25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000 ③ 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在包装物归还时退还给购货方,但当购货方逾期不能退还包装物时,企业应没收包装物押金。按税法规定,企业没收包装物押金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17 例2.16中,若出租期满,购货方归还包装物400只,其余100只无法归还。 没收包装物押金不含税收入=100×10÷(1+17%)=855(元) 没收包装物押金应计增值税=855×17%=145(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000 贷: 营业外收入 8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 银行存款4000 (4)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核算 ①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税法规定销货方只有在开出的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时,才能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若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都要按未扣除折扣时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 例2.18 宏运公司销售给某商店A产品700件,价目表中标明的单位售价为600元(不含税)。因购买数量较大,公司给予了10%的折扣,同时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货款尚未收到。 销项税额=700×600×(1-10%)×17%=64 26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442 26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7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 260 ② 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应视为一种理财费用。税法规定销售折扣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折扣额。 例2.19 承例2.18,若宏运公司销售A产品的全部价款为420 000元,规定的折扣条件为“2/10, 1/20, n/30" (以不含税货款为折扣基数). 销项税额=420 000×17%=71 400(元) 产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时: 借: 应收账款491 4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4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 400 若购货方在10天内支付货款: 借: 银行存款483 000 财务费用 8400 贷: 应收账款491 400 若购货方在10天以后20天内支付货款: 借: 银行存款487 200 财务费用 4200 贷: 应收账款491 400 若购货方在超过20天支付货款: 借: 银行存款491 400 贷: 应收账款491 400 ③ 销货退回与折让。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要求折让,不论是当月销货退回与折让,还是以前月份销货退回与折让,均应冲减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并在收到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寄来的“证明单”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2.20 宏运公司上月销售给某商店的A产品因与合同不符全部退回,已收到商店转来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列货款50 000元,增值税8500元,同时转来退货运费400元的单据。上月的销货款尚未收到,宏业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58 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 销售费用 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 (400×7%) 贷: 应收账款 400 例2.21 例2.20中,宏运公司同意给予商店20%的折让。宏业公司应根据商店转来的证明单上所列折让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700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11 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④ 以旧换新。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时,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消,增值税应以新货物的同期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 例2.22 某手机制造厂为了占领市场,以每部不含税价1000元的价格出售自产手机。为扩大销售,厂商决定任何品牌的手机都可以用来以旧换新,旧手机的收购价每部80元,本月以旧换新销售手机400部。 销项税额=400×1000×17%=68 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436 000 原材料32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000 ⑤ 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在进行交易时,通常不以货币结算或主要不以货币结算,而以货物相互结算,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货物购销方式。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包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增值税,购销双方以各自发出的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对方开来的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额。 例2.23 甲公司以账面价值8000元,公允价值10 000元的A材料,换入乙公司账面价值为12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B材料,甲公司支付运费400元,乙公司支付运费300元,甲、乙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税率均为17%。双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B材料 10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 原材料--A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银行存款 4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2000 乙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A材料 10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2000 贷: 原材料--B材料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银行存款 300 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所发生的净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24 甲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目录所列并已使用过的机器一台,原值21 000元,已提折旧1400元,发生清理费用200元,含税售价32 240元。 由于销售价格超过原值,不符合免税条件,故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后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价值: 借: 固定资产清理 19 600 累计折旧 1400 贷: 固定资产 21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 现金 200 收到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销项税额=32 240÷ (1+4%) ×4%×50%=620(元) 借: 银行存款 32 24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31 6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11 820 贷: 营业外收入 11 8202. 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办法计算。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有些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抵扣,因此,各类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对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所购物资或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对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1) 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的核算 当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办理认证手续,则进项税额允许在当期抵扣,应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例2.25 宏运公司购进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原料已验收入库并同时支付货款。在购货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2400元,其中,运费1950元,建设基金50元,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4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述业务已办理相关增值税抵扣认证手续。 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950+50)×7%=140(元) 入库材料采购成本=100 000+2400-140=102 260(元) 根据专用发票和入库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102 2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140 贷: 银行存款119 400 (2) 接受投资者投入货物的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货物,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的注册资本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2.26 宏运公司接受联营单位投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1 000元,增值税867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假定均享受注册资本份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5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70 贷: 实收资本59 670 (3) 接受捐赠货物的核算 企业接受捐赠货物,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接受捐赠货物价税合计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例2.27 某企业接受某公司无偿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 000元,增值税10 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200 贷: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70 200 (4) 接受应税劳务的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28 宏运公司的基本生产车间委托某修理厂修理设备,以银行存款支付修理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 制造费用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 银行存款 2340 (5) 国外进口货物的核算 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应以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为记账依据,根据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进口货物采购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29 宏运公司从国外进口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500 000元,应交纳的进口关税50 000元,消费税27 5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500 000+50 000+27 500=577 500(元) 进项税额=577 500×17%=98 175(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库存商品57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8 175 贷: 银行存款675 675 (6) 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核算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30 宏运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为70 000元。该批小麦已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货款以现金支付。 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70 000×13%=91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60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0 贷: 现金70 000 (7)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① 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2.31 宏运公司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为51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35 100 贷: 银行存款35 100 ②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核算。企业购进货物时就能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用途的,应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直接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企业购进的生产经营用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在改变其用途时,将其原已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同时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例2.32 宏运公司因改扩建工程需要,领用上月购入的生产用钢材一批,该批钢材购入的进价为200 000元,进项税额为34 000元。编制工程领用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234 000 贷: 原材料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 000 ③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核算。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包括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税法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同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例2.33 宏运公司购入原材料10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8元,材料到达实际验收入库900件。公司允许的定额内合理损耗率为2%,其余为非正常损失。上述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进项税额=1000×8×17%=1360(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900-1000×2%)×8×17%=108.8(元) 应确认的进项税额=1360-108.8=1251.2(元) 入库原材料的成本=(900+1000×2%)×8=7360(元) 购进货物并办理增值税抵扣认证当月: 借: 物资采购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 银行存款9360 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 原材料 7360 待处理财产损益 748.8 贷: 物资采购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8.8 应当注意,由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作了抵扣,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其原进价的进项税额一般难以核定。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购进货物应按该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近期资料加以换算后确定。同时应注意正确界定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正常损失不得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④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核算。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若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免税项目,其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应计入采购货物的成本。若企业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而进项税额又不单独核算,则月末应按免税项目销售额与全部货物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免税项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8) 购入货物退回及折让的核算 ① 购入货物退回,在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在已付款或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就是购货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2.34 宏运公司购入甲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款9000元,增值税1530元,价税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甲材料运到,经验收发现质量不符要求全部退货,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单送销货方,并以现金代垫退货运费600元。 购入货物支付货款,并在当期办理增值税抵扣认证: 借: 物资采购--甲材料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 贷: 银行存款 10 530 退回购入货物时: 借: 应收账款--××单位 9600 贷: 物资采购--甲材料 9000 现金 600 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专用发票及转来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11 130 贷: 应收账款--××单位 9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 ② 购入货物折让,在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由销货方按折让后的价款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在已付款或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证明单送销货方,然后根据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账务处理。 例2.35 假定上述甲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有问题,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20%. 材料验收入库时,按折让后的金额: 借: 原材料--甲材料 7200 应收账款--××单位 1800 贷: 物资采购--甲材料 9000 收到销货方转来折让金额的红字专用发票时: 借: 银行存款 2106 贷: 应收账款--××单位 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3. 增值税结转及上缴的会计核算 (1) 按月缴纳增值税的核算 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月中无需预缴增值税,因此,月末不会出现多交税金情况。这类企业平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核算增值税涉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若月末该账户为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的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余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应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按日缴纳增值税的核算 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平时应按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增值税,下月初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税额后,在10日内清缴税款。平时,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涉税业务。按日预缴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 银行存款 月末,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 若该账户为贷方余额,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应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 若该账户为借方余额,该余额包含两部分内容: 当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具体可以通过比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余额和“已交税金”专栏的合计数分别确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多交增值税税额: 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大于“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的税金全部为多交增值税,两者的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等于“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税金,本月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小于“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费,部分为多交税金,借方差额为多交税金。 例2.36 某企业8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资料如下。借贷借或贷余 额进项税额3650销项税额3400已交税金1500合计5150合计3400借1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750元大于“已交税金”专栏合计1500元,则“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全部为当月多交税金,其差额250元(1750-1500)为当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500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为借方余额250元。 例2.37 承例2.36,若企业8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资料如下。借贷借或贷余 额进项税额3650销项税额3650已交税金1500合计5150合计3650借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500元等于“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1500元,则“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1500元全部为当月多交税金,当期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500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无余额。 例2.38 承例2.36,若企业8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资料如下。借贷借或贷余 额进项税额3650销项税额4150已交税金1500合计5150合计4150借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000元小于“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1500元,则“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1500元中应交税费为500元(销项税额4150-进项税额3650) ,当月多交增值税为1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无余额。 (3) 实际上缴增值税的核算 ① 月初结转上月应交增值税或上缴以前月份欠缴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② 当月预缴或上缴当月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 银行存款4. 增值税优惠会计核算 增值税的优惠有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3种形式,其会计核算各不相同。 (1) 直接减免优惠的核算 享受直接减免优惠的企业,应根据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2.39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物资300 000元,增值税51 000元,本月实现销售收入500 000元,增值税85 000元。该企业系新成立,根据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可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月应纳增值税= (85 000-51 000) ×50%=17 000(元) 缴纳当月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7 000 贷: 银行存款17 000 享受减免税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 000 贷: 营业外收入17 000 (2) 即征即退优惠核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增值税缴、退手续同时办理,现金不需实际流动。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有关即征即退凭证后,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作如下会计分录: 按应上缴税金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实际上缴款) 营业外收入(即征即退款) (3) 先征后退优惠核算 先征后退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正常计税,并按规定纳税期限正常缴税。日后按有关规定收到财政部门的退税款时,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作如下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5. 增值税检查调整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对于企业自查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审查时发现的增值税问题,通过上述有关明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但对于税务机关检查增值税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 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2.40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12月份销项税额为258 000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312 000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54 000元。 次年1月4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1) 12月5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投资,成本价1 000 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长期股权投资1 000 000 贷: 库存商品 1 000 000 (2) 12月23日,购进工程物资468 000元,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工程物资4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 贷: 银行存款 468 000 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查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税额=1 000 000×(1+10%)×17%=187 000元,调账分录如下。 借: 长期股权投资 187 000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87 000 (2) 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分录如下。 借: 工程物资 68 000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8 000 (3) 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 借: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 000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55 000 (4) 补缴税款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1 000 贷: 银行存款 201 000 2.3.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采用税款抵扣办法计税,因此其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无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所付税款均应计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 例2.41 某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1700元,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11 700 贷: 银行存款11 7002. 销售货物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计算税额。 例2.42 某小规模商品流通企业,本月取得商品销货款83 200元。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税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纳税额=83 200÷(1+4%)×4%=32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83 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2003. 月末缴纳增值税核算 例2.43 例2.42中,企业开出支票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32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200 贷: 银行存款 32002.4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2.4.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结算方式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天。 (7) 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当天。 (8)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天。2. 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2.4.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 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是企业税务会计的重要工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是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主要凭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征收管理的要求不同,其纳税申报也不相同。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1)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自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并且自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采用新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8)及附表。申报表具体份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表2-8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所属行业:纳税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电话号码项 目栏 次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本年累计本月数本年累计销 售 额(一)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1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2 应税劳务销售额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4(二)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5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6(三)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7--(四)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8--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9-- 免税劳务销售额10--税 款 计 算销项税额11进项税额12上期留抵税额13--进项税额转出14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15--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16--应抵扣税额合计17=12+13-14 -15+16--实际抵扣税额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19=11-18期末留抵税额20=17-18--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1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22--应纳税额减征额23应纳税额合计24=19+21-23续表项 目栏 次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本年累计本月数本年累计税 款 缴 纳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25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26--本期已缴税额27=28+29+ 30 +31① 分次预缴税额28--② 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29---③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30④ 本期缴纳欠缴税额31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32=24+25+ 26 -27其中: 欠缴税额(≥0) 33=25+26-27--本期应补(退)税额34=24-28-29--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35--期初未缴查补税额36--本期入库查补税额37--期末未缴查补税额38=16+22+36 -37--授权声明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宣,现授权(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申报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2) 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除了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填写四个附表: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表2-9)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表2-10)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表(表2-11)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表2-12) . 其他必报资料: ①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③《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④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备查资料: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表2-9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一、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项 目栏次应税货物17%税率13%税率份数销售 额销项 税额份数销售 额销项 税额应税劳务小 计份数销售 额销项 税额份数销售 额销项 税额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开具普通发票3未开具发票4----小计5=1+2+3+4----纳税检查调整6----合计7=5+6----二、 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项 目栏次6%征收率4%征收率小 计份数销售 额应纳 税额份数销售 额应纳 税额份数销售 额应纳 税额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 开具普通发票10 未开具发票11- - - 小计12=8+9+10+11- - - 纳税检查调整13- - - 合计14=12+13- - - 续表三、 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项 目栏次免税货物免税劳务小 计份数销售额税额份数销售额税额份数销售额税额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 --- 开具普通发票16 - - -未开具发票17- -- -- -合计18=15+16+17- - -- 表2-1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一、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项 目栏 次份 数金 额税 额(一) 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1 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3 (二) 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4 其中: 17%税率5 13%税率或扣除率6 10%扣除率7 7%扣除率8 6%征收率9 4%征收率10 (三) 期初已征税款11--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 二、 进项税额转出额项 目栏 次税 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13 其中: 免税货物用14 非应税项目用15 非正常损失16 续表二、 进项税额转出额项 目栏 次税 额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17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19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0 21 三、 待抵扣进项税额项 目栏 次份 数金 额税 额(一) 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2---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23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24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25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26 (二) 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27 其中: 17%税率28 13%税率及扣除率29 10%扣除率30 7%扣除率31 6%征收率32 4%征收率33 34 四、 其他项 目栏 次份 数金 额税 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35 期初已征税款挂账额36-- 期初已征税款余额37-- 代扣代缴税额38-- 说明: 第1栏=第2栏+第3栏=第23栏+第35栏-第25栏;第2栏=第35栏-第24栏;第3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第4栏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第12栏=第1栏+第4栏+第11栏;第13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第27栏等于第28栏至第34栏之和。表2-1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三)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申报抵扣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类别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销货方纳税 人识别号认证日期备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小计------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小计------合计------ 说明: 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 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表2-1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申报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作废标志合计---- - 说明: 本表“金额”“合计”栏数据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 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进行填写。 “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其中: 欠缴税额(≥0) ”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①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②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填表说明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填表说明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并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数据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三)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初期存货挂账税额。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而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购进固定资产;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等。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其中: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三)》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证日期”填写该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具体年、月、日。 “金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表二》第1栏中“金额”项数据相等;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应与《附表二》第1栏中“税额”项数据相等。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本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情况,包括作废和红字(负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标志”栏填写纳税人当期作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以“*”作标记,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栏予以区别。 “金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金额)应等于《附表一》第1、8、15栏“小计”“销售额”项数据之和;本表“税额”“合计”栏数据(不含作废发票税额)应等于《附表一》第1栏“小计”“销项税额”、第8栏“小计”“应纳税额”、第15栏“小计”“税额”项数据之和。2.4.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编制1.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格式见表2-13. 2. 纳税申报表的填制要求 (1) 表2-13所示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2) 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表2-1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一、 计税依据项 目栏次本月数本年累计(一) 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1 其中: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二) 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4 其中: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三)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6 其中: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7(四) 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8 其中: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9二、 税款计算本期应纳税额10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1应纳税额合计12=10-11本期预缴税额13-本期应补(退)税额14=12-13-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售价超过原值的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 “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 “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2.5 增值税转型的改革2.5.1 增值税的类型及改革试点1. 增值税的类型 前已述及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和劳务为对象,按增值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减去生产或外购货物和劳务的购进金额后的余额。以生产企业为例就是自制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生产产品购进的原材料等的金额后的余额。世界各国在采用扣税法计税时,主要差别体现在对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处理上。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增值税的不同类型: 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消费型增值税,其特点是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购入时一次性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收入型增值税,其特点是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购入后分次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相对较为复杂,因而实际采用的国家较少。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对国家而言可以实现较多的税收收入,但对企业而言,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2. 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 (1) 试点类型、地区与时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选择“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试点时间自2004年7月1日开始。 (2) 试点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行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11号)等文件规定具体范围如下: ① 装备制造业: 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② 石油化工业: 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造业、塑料制品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③ 冶金业: 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④ 船舶制造业: 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 ⑤ 汽车制造业。 ⑥ 农业产品加工业: 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 抵扣范围。纳入抵扣范围的纳税人是试点地区从事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其准予抵扣和不得抵扣的具体范围规定如下: ①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税函\514号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上述固定资产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 ②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上述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财税税[2004]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4) 抵扣方法。按财税\168号《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采用“超额抵扣法”,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为了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2.5.2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核算1. 账户设置 (1) 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账户,并在该明细账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 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56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当企业发生属增值税转型扩大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时,应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科目。下面以大连市A公司2007年4月份发生的相关业务为例。 例2.44 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 000元,增值税30 600元,支付运输费10 000元。接受捐赠的新生产设备一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 购入设备时 借: 固定资产 189 3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1 300 贷: 银行存款 220 600 接受捐赠设备时 借: 固定资产 100 93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7 070 贷: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 000 银行存款 1000 例2.45 A公司为自建生产线购入各种物资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93 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用生产用材料一批,实际成本20 000元,增值税为3400元。外购劳务10 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 0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当年交付使用。 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 工程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 000 贷: 银行存款 117 000 领用工程物资时(含税价要转化为不含税价) 借: 在建工程 80 000 贷: 工程物资 80 000 剩余工程物资转为原材料时 借: 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 工程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 340 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时 借: 在建工程 2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00 贷: 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支付外购劳务费用时 借: 在建工程 10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700 贷: 银行存款 11 700 分配工程人员工资时 借: 在建工程 50 000 贷: 应付工资 50 000 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时 借: 固定资产 160 000 贷: 在建工程 160 000 (2)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企业原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抵扣或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待扣,如果相关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专用于免税项目和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行为,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账户。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应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2.46 A公司于2007年4月15日将当年2月15日购进的生产设备转到基建处作办公楼基本建设专用。该设备原价42 000元,增值税7140元,估计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 2~4月份生产设备已提折旧=42 000× (1-5%) ÷8÷12×2=831.25(元) 生产设备改变用途时的账面净值=42 000-831.25=41 168.75(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1 168.75×17%=6998.69(元)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8 167.44 累计折旧 831.25 贷: 固定资产--生产用 42 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 6998.69 借: 在建工程 48 167.44 贷: 固定资产清理 48 167.44 (3)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自制、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计算确定应交增值税,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例2.47 A公司通过民政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企业捐赠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原值40 000元,累计折旧2000元,支付清理费1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 38 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 固定资产 40 000 借: 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 借: 固定资产清理 64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60 借: 营业外支出 45 46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45 460 (4) 已使用固定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 如该项固定资产最初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如该项固定资产最初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 例2.48 A公司发生两项固定资产销售业务: ①销售原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0 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70 000元,该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增值税已作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且未转出。②销售增值税试点改革前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转让价为60 000元。 第一项销售业务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 78 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 固定资产 80 000 借: 银行存款 70 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9 829.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170.94 借: 营业外支出 19 9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19 900 第二项销售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 固定资产 100 000 借: 银行存款 60 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1 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因为该项固定资产是增值税改革试点前购入的,根据税法规定在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允许按其净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 000/ (1+17%) ×17%=7264.96元 借: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7264.96 贷: 固定资产清理 7264.96 借: 固定资产清理 8547.01 贷: 营业外收入 8547.01 (5) 期末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结转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采用“超额抵扣法”,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 例2.49 4月末A公司计算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假设本月新增的增值税额超过应抵固定资产增值税金额。 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金额=31 300+17 070+17 000+3400+1700+7264.96 -340-6998.69=70 396.27(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70 396.27 贷: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70 396.272.6 本章小结 增值税会计是本书的重点章节之一。本章在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法规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也作了介绍。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两个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此外,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此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包括一些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其中特别要重点掌握的是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 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征收率为4%或6%。一般纳税人适用17%或1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商业企业)或6%(其他企业)的征收率。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可分为免税优惠、减税优惠、即征即退及起征点4种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进行税款抵扣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用、存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要求。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抵扣税款的方法,即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对于销货方来说是销项税额,而对购货方来说就是进项税额,其数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在计算销项税额时,重点应掌握销售额的确定。在计算进项税额时,重点要掌握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不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由海关代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有规定的时间、地点。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不同。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及税收优惠等内容。并且在核算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所不同。 本章重点: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征税范围的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应交增值税”二级账的登记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编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本章难点: 应纳税额计算中销项税额的确定、允许扣除和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规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分及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基本概念: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2.7 复习思考题2.7.1 单项选择题 1.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 )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A. 对外投资 B. 无偿赠送给职工 C. 发放奖品 D. 修建展销厅 2. 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散装白酒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 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755元,已单独入账核算。该厂此项业务应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 A. 8500B. 8798.35C. 8755D. 7519.96 3. 下列项目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是( ) . A.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 B. 生产企业购进并验收入库的原材料 C.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 D. 专门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存货 4. 某皮革厂将自产的皮鞋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批产品制造成本共计8万元,利润率为10%,按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为10万元。则该笔业务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为( )万元。 A. 8.8 B. 10 C. 8 D. 9 5. 某商场开展“买一送一”促销活动销售货物。本期销售A商品30台,零售价为3510元/台;同时赠送B商品30件,零售价为23.4元/件。已知A、B商品的适用税率为17%。该商场此项业务应申报的增值税税额是( )元。 A. 15 402 B. 17 901 C. 15 300 D. 18 054 6.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A. 当年12月底以前 B. 次年1月底以前 C.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之日起15日内 D. 次年3个月内 7.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是( ) . A.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C.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D.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8. 进口下列货物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是( ) . A. 电视机 B. 汽车 C. MP3 D. 农机 9.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日内缴纳。 A. 5 B. 7 C. 15 D. 10 10. 下列业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 A. 电器修理 B. 房屋装修 C. 饮食服务 D. 装卸搬运2.7.2 多项选择题 1. 下列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 A. 销售电力 B. 转让专利 C. 销售水泥 D. 销售自来水 2. 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征增值税的有( ) . A. 房屋修理 B. 房屋装潢 C. 汽车修理 D. 受托加工服装 3. 一般纳税人将购买货物用于( )时,则其进项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 A. 非应税项目 B. 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C. 对外投资 D. 生产应税产品 4.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 A. 企业生产防盗门并负责安装 B. 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C. 建筑公司为承建的某项工程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承担建筑、安装业务 D. 商场批发货物并负责运输 5. 根据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 A. 商品零售企业将货物出售给消费者 B. 生产企业将货物出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C. 销售免税货物 D. 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给批发企业 6. 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 )需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A. 包装物押金 B. 手续费 C. 包装物租金 D. 销项税额 7. 下列( )结算方式,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A. 预收货款 B. 分期收款销售 C. 赊销 D. 托收承付 8. 下列各项中,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的是( ) . A. 货物期货 B. 寄售业销售寄售物品 C.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D. 歌厅向顾客收取的茶水饮料费2.7.3 判断题 1.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即使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定不能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 ) 2. 销售给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应按4%的征收率计税,销售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应按6%的征收率计税。 ( )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4.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 ) 5. 汽车制造厂回收旧汽车可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 ) 6. 纳税人为鼓励顾客及早偿还货款而承诺给予顾客的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 ) 7. 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 ) 8. 现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 ) 9.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 )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 ) 2.7.4 实务题 1. 某大型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价为1500万元,当月将其中的一部分货物分别销售给宾馆和个体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分别为1989万元和351万元。个体零售商将购进的货物销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11万元。试分别计算百货商场和个体零售商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进口原材料一批,到岸价50万元,已验收入库,关税税率为15%。当月内销货物一批,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不含税)。企业当期其他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3. 某涂料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购进化工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原料已验收入库并部分投入使用。在购货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2200元,其中: 运费1950元,建设基金50元,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2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 (2) 购进包装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额为510元。月末,该批包装物尚未运达企业。 (3) 销售甲种涂料2000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2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3 400元,并单独设账核算。 (4) 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 400元,已入账核算。 (5) 为粉刷办公室、车间,从成品库领用甲种涂料20桶,已按成本价转账核算。甲种涂料的单位生产成本为40元/桶。 计算该涂料厂本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4.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份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 购入日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00 000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输费3500元。 (2) 将购入的一批货物作为礼物赠送给关联企业,同类商品的销售价为30 000元(不含税价). (3)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金额为23 400元,柜台零售货物金额为11 700元,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款60 000元。 (4) “三八”节以价值8000元(不含税进价)的库存商品为女职工发放福利。 (5) 向灾区捐赠货物一批,不含税金额为50 000元。 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5.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因购进商品质量有问题,退回上月从A企业购进的货物40件,每件不含税价500元。商业企业取得了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退货手续符合规定。 (2) 销售给B企业货物一批,不含税价为260 000元,合同约定的折扣条件为“5/10, 2/20, n/30" . B企业于提货后9天全部付清货款。该企业以自有汽车运送上述货物,同时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000元。 (3) 企业促销开办以旧换新业务,回收旧电视机50台,原价每台3000元,换出新电视机市场价为2500元(含税价). 已知商业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 000元,除上述业务外还销售商品取得收入2 340 000元(含税价)。计算商业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7.5 综合题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2007年7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19 000元。供货单位交来的运单上反映其代垫运费20 000元。企业因资金不足,上述各款项全部尚未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 上述材料到达验收入库。 (3) 接受联营单位投入的一批原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假定均享受注册资本份额。 (4) 接受某公司无偿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3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手续费300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0%. (5) 基本生产车间委托某机修厂修理设备,以银行存款支出修理费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元。工厂已收到机修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 购入不需安装的新设备一台,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7) 销售产品获得销售价款500 000元,按规定收取增值税税额为85 0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8) 随同产品出售一批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收取包装物价款为900元,按规定收取增值税税额为153元,款项均未收到。 (9) 结转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936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10) 委托A公司代销产品100件,协议价为80元/件,制造成本为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 A公司把全部产品出售后送来代销清单时,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8000元,增值税为1360元。A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11) 工厂的基建部门因从事某项目的建设领用自制产品50件,每件售价150元,每件的实际成本为1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2) 将一批外购的原材料对外投资,原材料账面实际成本为65 000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为70 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13) 工厂以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该批产品实际制造成本为60 000元,无同类产品销售价,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14) 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送给某灾区,作为抗洪救灾用。该批产品按售价计算金额为80 000元,其实际制造成本为60 00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15) 购进一批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10 000元,经查实其中有7000元材料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有2000元材料发生了霉烂变质,有1000元材料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丢失。该批材料在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16) 工厂因火灾烧毁一批自制产成品,其制造成本为60 000元,其中原材料成本为40 000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保险部门核批,该批发生自然灾害的产成品应取得保险赔款10 000元。 (17) 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 根据以上业务作出会计分录,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填制增值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