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试卷一综述试卷一综述 一、 试卷结构及分值分布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查内容涵盖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内容。共10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多项选择题40题、不定项选择题10题。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布与2006年、2005年相同。各科目具体分值及题型如下表:科目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总分法理学 7 12 4 23法制史 6 4 10宪法 7 12 2 21经济法 8 24 8 40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9 20 4 4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3 8 2 13总计 50 80 20 150 二、 命题特点评析 本卷科目较多且内容零碎,每个科目的分值都不是很多。从今年的考试情况来看,尽管本部分内容较散,但好在重点比较突出,基本都属于常规考点,总体感觉并不是很难,很多人考完卷一之后,都信心倍增。 1. 法理学——理论性强,难度偏低 今年相对而言法理学的难度较低,基本上所有考点都是平常强调的考点,如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与道德、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而今年新大纲增加的部分也基本都涉及了,如法的可诉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今年法理学的另一个特点是看上去难,做起来易。有些法理学试题看上去比较有难度,但是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例如卷一第6题,本题综合考查了法律语言、法律渊源、法律应用等多个方面,理论性极强。但是做起来比较简单,因为A项中的“法律没有确定性”这种说法明确错误,直接选A项就行了。总体来说,今年法理学部分给大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法制史——重点突出、综合性强 今年法制史部分考查的重点也很突出,唐代的五刑、十恶,西周的“七出”“三不去”,英国的陪审制度等都是传统的重点。今年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综合性加强,如第12题,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欧洲近代的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而在第58题中,这种趋势愈加明显,通过“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这一桥梁,综合了古今中外法制史中的许多知识点,既涉及在中国古代的律学家解释法律的传统,又有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解释法律的效力,既涉及现代美国法官、法学家的著作意义,又有现代德国法学家的著作对于法律适用的参考价值,一道题横贯古今中外,综合性极强,这也是以后发展的一个趋势,虽然今年的综合题不是太难,但这是一个方向,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3. 宪法——不偏不倚、难度适中 宪法学部分今年的试题出得很传统,基本上都切合了重要的考点,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殊制度等,这也可能是因为去年的题太偏了,今年纠正过来了。且题目难度都不是很大,考生稍一思考,甚至有的仅凭常识就能推断出来。如第62题,关于政治协商会议的综合考查,第64题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考查等,都不是太难。 4.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点较散、重点依旧 国际公法部分今年的考点依然较散,几乎各个章节都有涉及,但是每一部分的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如:庇护与引渡的条件、领土的所得方式等知识点依然常考常新。 国际私法部分重点依旧较为突出,虽然一些传统重点,如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及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等方面,今年涉及的很少。这并不是说这部分不重要,主要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几乎年年考,今年要适当放一放,但大家在以后的复习中仍然不能放松。今年的命题重点放到程序部分,比如涉及涉外司法协助和区际之间的司法协助,原来所强调的2007年新增重点,比如说最高法院关于涉外送达规定的内容,还有大陆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司法协助的规定,在试题里也有非常具体的反映。 国际经济法今年的题相当有水平,突破了去年死记硬背的情况,今年的试题非常灵活,这些题实务性比较强,抽象理论考查比较少,往往把实际问题和重要法条结合起来。如:第43题关于分批交付的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等。 总的来说,国际法部分的题仍然延续了以往特点。就是听起来难,觉得远离生活,其实这部分是最容易拿分的,只要掌握住重点,这43分完全拿下都不是很难,因此这部分绝对不能放弃。 5. 经济法——难度降低,理论性弱 经济法共考核40分,分值和往年基本持平,今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较去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偏题减少,考核的知识点回归到了传统的重点。特别是《劳动法》的试题增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其回归到了经济法中的龙头地位,且该部分的考点也都很传统,如第26题考查的工作时间制度、第97—100题考查的经济性裁员,都是平时学生复习、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本部分另一个特点是理论性减弱,基本上都是直接考法条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行政垄断和混淆行为,《招标投标法》中的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强制措施等。这和去年第76题考查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综合考查,第74题的《劳动法》考查的社保基金问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6.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考查回归、难度有降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今年变化是两者的侧重点颠倒了一下,回归到了原来的以法律职业道德为重点的考查方式上。今年用了三道题来考查律师职业道德,也是这一方面的体现。这种考查侧重点的变化对广大考生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有直接的法条依据,难度相对就低了。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试卷一解析试卷一解析 提示: 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马克思曾说: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 A.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与社会 A项前半句是正确的,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学的阶级性不同,因此A项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有时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同盟者的某些要求和利益,但它们只具有局部意义,只有在保证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规定在法律中,因此并不能改变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根本属性。所谓国家意志其实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因此B项错误。利益对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利益的发展决定法的发展; 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着法的本质。法对利益的反作用。法可以确认并界定利益关系; 法可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法可以保障利益的实现; 法可以为新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法律环境。因此C项不正确。D项表述正确。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 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本题的考点是常规考点,例如2004年就有此考查(2004年卷一第1题的A项与今年的B项考查是一致的),因此考生对此应不陌生。但是现今理论考查的出题方式比以前较为灵活,常常是引用某段话然后分析这段话包含了哪些法理理论,不再是单纯的理论判断,这是理论法学考查的出题趋势。 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 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 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 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 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按照产生基础的不同,法律原则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定,一般来说是关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法律规则具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三部分。法律规则的分类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判断一个法律条文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可以从适用范围上来判断,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本题即是国家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性原则,因此B项正确。 本题虽是传统考点,但是本题结合具体的法条内容,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进行了深入考查,选项设置得也比较巧妙,因此考生在复习常规考点时要注意挖掘每个概念的内涵。 3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B ) A. 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 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 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 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但有些法律条文专门用来规定法律概念,例如《刑法》中规定的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因此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工具,因此C项成立。法律规则不但存在于成文法渊源中,也存在于非成文法渊源中,成文法渊源是由法律条文来表述,而非成文法渊源中习惯、政策、观念则不一定用法律条文来表述,因此A项成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 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所以B项不成立,D项成立。 本题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了纯理论的考查,并且将几个概念杂糅到一起,对理论知识进行了更广的考查,但是像这样的考查放到单选题里,难度就降低了很多,因此考生只要做到概念明确,注意相似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就不难判断出正确答案。 4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 A. 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B.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 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法律与人权关系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应该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各项权利,因此人权概念的层次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法定权授”后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A项错误。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进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因此C项正确。法律是认可和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法律通过立法形式、执法和司法形式来保护人权。但是,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人权仍不免遭到侵犯,这时就需要司法手段来救济,因此D项正确。法治的内容是依法治国,保护公民权利等,因此B项正确。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将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进《宪法》中后,中国的人权思想就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因此作为中国未来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人权内容是中国法律走向世界的重要内容,所以对人权的概念和内容要有一定的掌握。 5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B ) A. 《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 《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 《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 《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法的效力等级、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而《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不属于立法解释,主体不符合,因此A项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D项错误。本题中制定《办法》的主体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要低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属于变通和补充规定,因为变通和补充规定一般是指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法的效力等级也是这几年的考查热点,并且对此的考查也越来越灵活,例如本题就考查了法律、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条例及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但是难度不大。 6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A ) A.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 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 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 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 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和开放性,尽管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但法律仍有确定性。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适用是将法律条文适用集中在语言上,并不顾虑根据语言解释得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因此在适用法律条文上,要适用其表达的意义。例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中“子女”是需要作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B项正确。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到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则; 另一方面也在进行价值判断。审判活动中的法律价值判断实际上是在价值、利益、历史、目的四维因素作用下的综合作业,也就是说,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理想,利益计算和平衡,历史及当代的目标和目的都对审判活动中的法律推理产生影响。因此C项正确。至于D项,《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见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也可适用公序良俗来做自由裁量,因此D项正确,A项错误。 这个题是综合考查法的语言、法律推理、法律应用,其选项涉及的跨度比较广,综合性比较强,内容上比较简单,因为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这种说法明显错误,这个题看上去很难,实际上非常简单的,直接选A项没有问题。 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B ) A. 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 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 “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 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向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动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因此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正是体现了这一特征。因此B项正确。 法律的可诉性特征是2007年新增的考点,历年新增考点必是考查的重点,这也成了司法考试恒定不变的出题特点,但本题出题方式中规中矩,难度不大。只要稍加留意过此知识点,很容易做对。提醒大家对每年的新增考点要多加注意。 8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异议答案C ) A. 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 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 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 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商鞅变法 本题考查的是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变法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因此B项错误。(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例如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因此A项错误。(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罚”,“不赦不宥”; 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实行连坐制度。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D项中的“轻罪重刑”只是商鞅变法贯彻的法家的主张,并不是由商鞅提出,因此D项错误。 法制史的考查重要的是对法制史实的记忆,因此考生只要熟读教材,重点内容重点复习,就不难拿到法制史的分数。今年的考题就是很好的印证,所考查的题目都是重要知识点,因此对于重点知识,要从整体上给予把握。 9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 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 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 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唐代五刑 “五刑”一词,各朝各代有不同的定义。先秦以前的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 北齐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 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自隋律起,才将五刑定为笞、杖、徒、流、死。一直到清律都是沿用隋律的五刑。其中秦朝的刑罚种类大致有8大类30余种。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西汉时为了政权的稳定,废除了肉刑。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唐律五刑是法制史中的重要考点,考生一般都会重点掌握,但是本题的命题方式更为新颖,不仅是考查五刑的具体名称,而且将中国古代刑罚种类几乎一网打尽,使得选项迷惑性极强,这鲜明地体现出法制史的出题风格,因此考生对法制史的考点一定要系统掌握,准确记忆。 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 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 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 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制度称为“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指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但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指: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 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因此A项正确。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也是嫡长子继承制,而诸子均分财产出现在汉代以后,因此B项错误,当选。 宋代的婚姻法,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因此C项正确。继承上,也有了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还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因此D项正确。 本题对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在各个时期的表现都进行了考查,提醒考生不仅要明确此知识点,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继承也要对比记忆。 11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D ) A.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 《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 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 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清末“预备立宪”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中《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颁布以及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但其实质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因此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因此A项不成立。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的压力,公布了《十九信条》,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因此B项不成立。关于C项,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因此C项不成立。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实质是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府的咨询等,因此D项正确。 本题依旧是重点知识的细致考查,但是考生对知识点的记忆一定不能片面僵化,要灵活掌握,特别是选项中的前半句和后半句是否符合,对一些总结性的话语要仔细阅读,不能仅凭感觉判断。 12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B.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C. 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D. 《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 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由于它形成了专门的概念和体系,它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样,商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体系发展起来。民商分立的真正标志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先后颁布施行。因此B项错误。 罗马私法体现的原则是自由、平等,提倡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子女的财产权、婚姻自主权和妇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得到保障。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从中发展出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口号。因此C项错误。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式,系研究《查士丁尼法典》中《学说汇纂》体例,经德国法学者总结为五编“总论、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因此D项错误。 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和欧洲近代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考查,这需要考生对法制史有个整体的知识体系轮廓。本题中提到的民商分立的起源,以及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的借鉴,可能对一些考生来说比较陌生,但是联系到教材中罗马法对后代法律的影响几乎都是民法方面的影响,而“商法”一词是出现在颁行的法国商法典,因此就可判断出此选项错误,因此可以看出对法制史的掌握不但是知识点的熟练记忆,更重要的是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融会贯通。 13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 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B. 陪审团既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又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C. 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D.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 英国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而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误,当选。 本题考查的是英国陪审制度,是一个考生都非常熟悉的制度,但是本题考查得非常深入,这也体现了理论知识的考查方式更加深入和广阔。 14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C ) A. 过错原则B. 无过错原则 C. 违法原则D. 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C项正确。 虽然本题是宪法和行政法的结合,但是考查的是常识,因此没有什么难度,但是在此要提醒考生,能够从法条规定中体现出相关的制度和原则,本题即是在法条中体现出来的归责原则。 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 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决定特赦的机关 依据《宪法》第6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决定特赦; ……”正确答案为B项。 以一个职权考查众多国家机构的职权,这是宪法理论法条的惯常出题方式,要求考生要有很扎实的记忆来排除干扰项。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B ) A.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C. 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 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依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可知A、C、D项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B项是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因此B项当选。 本题考查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区别,这是传统考点。 1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 C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国务院 D. 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构的职权区分 依据《宪法》第89条规定: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因此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属于上述规定,可知C项正确。 本题考查了国务院的职权,题干要读得透彻,能提炼出与法律条文相一致的信息,这也是应试的基本功之一。 18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 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B. 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C.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D. 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知C项正确。 2006年对地方法的考查比较多,今年占据分值大大缩水,但是本题的考查比较细致,每个选项的迷惑性都很强,因此对这种小法的备考一定要注重细节。 19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 D ) A.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 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 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D. 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依据《宪法》第99条第3款规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可知D项正确,依据《宪法》第116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知A项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第25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可知C项是县级以上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职权。依据《立法法》第73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可知政府规章制定权是属于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因此B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是宪法的传统考点,对此类题目,除了准确记忆外,还要注意题干设计的关键词和易混淆处,提高辨析能力。 20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和第89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可知A项的条件是属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因此A项错误,而B项所述条件是针对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因此B项也不正确。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可知C项正确。而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可知D项错误。 本题是直接考法条的记忆型题目,但是本题突出体现了宪法学的出题设计对细节的要求十分精准的特点,许多相关联的知识点大同小异,基本上就是一个名词,两个字的差别,因此对这样的考题一定要看重点字眼的细微差别。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C ) A. 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 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 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 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 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必考部分,结合当前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重要内容,今年此题也体现了反垄断这个社会热点,2004年司考也考查了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B ) A. 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 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 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