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 管理概论 现代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是运用一系列的科学方法与技术手段,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以提高企业长远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管理科学。它包括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内容。在工业化初期,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并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以至于引发大量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后来,各国政府普遍介入,以法律手段和政府力量,推动企业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以提高社会安全与健康水平。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政府正在强化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政府干预程度。 第一节 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概念及内容 职业安全与卫生问题是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而产生的,在20世纪初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于1919年成立之初,宣示“避免劳工因工作遭受职业疾病与职业灾害是该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职业安全与卫生是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两个概念的组合,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概念是不同的。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和苏联、德国等国家称之为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而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通常把作业场所内的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称为职业安全与卫生。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与国际接轨,也称之为职业安全与卫生。早期的职业安全主要关注工业领域,后来逐步扩大到其他职业。 一、 基本概念介绍 (一) 职业安全 职业安全又称为劳动安全(occupational safety) ,是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又称为劳动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职业病的发生。 (三)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区别 比较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问题,二者各有不同的特点。 1. 职业安全研究的是如何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而职业卫生研究的是如何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伤亡危害明显。例如高空坠落造成的伤害,伤害后果明显;而职业卫生问题在常态下所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往往并不够明显。例如慢性中毒,有时鉴别和认定都比较困难。 3. 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伤亡危害除了有些是数量大以外,例如煤矿爆炸、大火等,一般造成的是个别人的伤亡;而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的伤害人数往往较多,只要在工作场所就很难逃避。 4. 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伤害立竿见影;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往往都有潜伏期,有的甚至是十年或几十年。 5. 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不仅影响本人,而且会影响后代。例如孕妇中毒。 这些区别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将加以展开介绍。 (四) 职业安全与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职业安全与卫生是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这是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两项工作。 二、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等等。 (一)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各级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我国目前主要是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卫生部门。对象是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是煤矿和工矿企业。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要得以顺利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是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也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以落实的基本手段。否则,国家所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将是一纸空文,职工的安全健康就无法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得到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员工的劳动环境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本书在第二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监督管理模式”中,介绍了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管理模式等。特别是第十一章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模式,很值得借鉴。 (二) 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可靠保证,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章“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介绍了同职业安全与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特别是近几年新颁布的法规条文在本书当中及时体现,如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这对学习者是非常及时和有利的。 (三) 职业安全管理 职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员工的安全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在“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时代,职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关系到人才的吸引和留驻。本书的第三章“事故的类型及预防”介绍了安全生产中事故的类型及构成要素、事故的性质及原因分析、事故的损失计算等。在本章中引用了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最新的事故分类方法。第四章“事故的管理及工伤保险”,介绍了事故的调查与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模式、事故的统计指标、事故的预防对策以及工伤保险的有关内容。第七章“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手段和方法”,第八章“危险辨识及安全评价”等介绍了安全管理的一些比较实用的方法及危险源辨识、评价的方法,对安全管理人员来说简便实用。 (四) 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危害及职业病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出现,职业病的类型和种类也在不断地扩大,对人类的危害也在加大。因此,职业卫生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内容。但是由于职业卫生的特点所在,职业卫生问题在企业中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本书的第六章介绍了职业危害的类型、特点及预防措施,职业病的特点、发展趋势及预防措施,旨在引起企业管理人员和社会的重视。 (五) 案例的应用 本书的一大特点即理论联系实际,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职业安全与卫生理论的前提下,融合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国内外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案例。比如每章内容结束后尽量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案例来使读者加深对本章的理论知识的理解并加以运用。在第十二章“知名企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经验”,介绍了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模式和经验。例如美国杜邦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集团等企业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好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二节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一、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意义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与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大事。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日益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我们发展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如果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健康被破坏,就是再高的经济收入也没有意义。因此,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又关系到每个职工和家庭的幸福。 (一)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搞好职业安全与卫生,是对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根本维护。因为社会生产实践的主体是人。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五个层次的需求上,安全需求是首要的。现代人本观念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基本准则之一。 (二)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是工会落实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维护的内容很多,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工作。 (三)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提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的身体健康。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的目的就是保护广大劳动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一个民族没有健康,就称不上小康社会。各类事故的减少方能体现社会的和谐。 (四)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是尊重劳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尊重劳动首先要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者首要的是尊重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突出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就是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具体表现。工人阶级是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主力军,他们的劳动理应受到重视和关心。没有广大劳动群众的身体健康,就谈不上可持续发展,更谈不上和谐稳定。 (五)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是逐步与国际HSE (health, safety, environment)标准接轨的重要途径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可以不断改善我国企业中的生产环境、产品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可以不断地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地位。 二、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重要性 (一)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是促进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开展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活动,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既要服务于安全生产,又要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因此只有加强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开展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才能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更好地控制或减少职业病的危害,以利于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的平稳进行。 (二)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却远远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并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每年事故率居高不下,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达数百亿元人民币,职业病的发病率更是居世界各国之首,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不用说比欧美的工业发达国家明显落后,就是与韩国、新加坡、泰国这些亚洲国家相比较也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健全、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不完善和安全卫生基础研究及应用技术落后等方面。因此,无论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还是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趋势,保证国际经济活动安全顺利地运行的角度来看,都应该注重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 (三)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 对企业而言,效益就是生命,没有了效益,企业就无法生存下去。而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和企业的效益密切相关。例如,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来改革落后的工艺和设备,给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不但可以使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得到改善,减轻企业员工的负荷与疲劳,提高安全卫生性能,还可以大幅度减少成本投入和提高效率,这些都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发展具有较长期的积极效应。设想如果一个企业不注意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伤事故、职业病不断出现,就会出现因事故而不得不停产减产,因伤残死亡、职业病而需要付出高额赔偿,因企业社会形象不佳而吸引不到优秀人才,影响产品销售等一连串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加强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尤为重要。 (四)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是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现代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开放、高效的管理体系,企业的每一部分工作都要纳入大的体系之中,这是现代生产集约化的需要,也是企业运行规范化、标准化的需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必须纳入企业管理的大系统中。这不仅可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质量,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大系统的完善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早日实现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第三节 中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发展概况 中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经历了建立和发展、停顿和倒退、恢复和提高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把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称为劳动保护。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政治形势的变迁,我国劳动保护工作走过了一段发展与倒退、前进与徘徊的曲折路程。 一、 新中国成立后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阶段(1949-1965年) 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的口号。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卫生状况得到了改善。但由于1955年工会系统错误地批判赖若愚的所谓“工团主义”和“经济主义”,提出安全法规监督的实施是与行政对立,是“监督论”、“活命哲学”。加之1957年开始在全国进行“反右倾”运动以及开展所谓的“大跃进”等运动,使安全工作走入低谷。因工死亡人数从1957年的3702人,1959年一跃成为17946人,1960年升至21938人。直到1962年,仍保持年死亡12024人的高水平。1959-1962年4年间因工死亡总数为64758人,年平均为16190人。1958-1961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矿难。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率明显下降。 二、 “文革”时期的停顿和倒退阶段(1966-1977年)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使全国企业安全工作从立法到执法几乎全面崩溃,长期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因工伤亡人数陡增。在1966年因工死亡3867人的基数上,1970-1981年上升到157509人,年平均死亡人数13126人(江涛,1997). 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资料来源: 李毅中: 《谈谈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 2006.6.16. . 三、 改革开放后安全生产恢复和创新发展阶段(1978年以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在全国开始,我国各行各业发展迅速,安全管理工作也开始走向正规化和现代化。这个时期又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 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年)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我国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1979年7月,航天工业部最早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提了出来。此后,国家在有关文件中开始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口号,并在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体现以下两个含义: 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个“第一”的理解不能简单理解成是一种顺序关系,是生产第二或效益第二等等,而是说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本和保证,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大事。特别是当生产经营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该先解决好安全问题,使经营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二是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做好预防工作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这种理念体现了一种正确的方法论。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十分复杂,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和偶然性的特点,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事故。所以,在各种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做好预防工作。例如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对机具设施提高其完好程度和自动化水平,对生产经营环境认真搞好安全检查等,从而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真正实现生产经营的安全,做到安全第一。 (二)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年) 为了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但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出现了较大的反复。 同一时期,世界各国面临职业安全与卫生问题日益严重,在国际标准一体化潮流以及企业国际市场竞争的社会环境推动下,各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纷纷建立。中国作为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分别派出人员参加了1995年和1996年ISO组织召开的两次特别工作组会议。1996年,中国政府成立了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化协调小组”,并召开了三次规模不同的国内研讨会,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基本原理及内容进行了研究。 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石油地质队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石油钻井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等三个行业标准。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 1001: 1998).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2001年11月1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作为国家标准GB/T 28001-2001,于2002年1月正式实施。2001年12月20日,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与国家经贸委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内容相近,企业可以依此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三) 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由副部级升级为正部级。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06年3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重要的论述。 1.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四个“必然要求”: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 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3. 强调了发展的“三个不能”: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4. 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为“十二字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 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是关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6. 强调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三个同步”: 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 7. 强调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 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在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从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当年比上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 2004年下降0.2%, 2005年下降7.1%. 2007年1-6月,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统计显示,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62965起,死亡45564人,同比分别下降23.3%和14.4%。其中工矿商贸企业发生4665起,死亡5745人,同比分别下降17.5%和11.8%。在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1066起,死亡1799人,同比分别下降18.5%和14.3%. 数据源自《劳动保护》2007年第8期。 第四节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理念和研究方法 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正在不断提高和革新人们的思想观念。在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方面,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观念也在不断更新。 一、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理念 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理念到目前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 生产第一的理念 长期以来,甚至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上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认识。特别是把战争年代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带进和平年代和经济工作中来,提倡革命加拼命的大无畏精神,忽视安全,甚至鄙视安全管理。认为那是胆小鬼,懦夫,贪生怕死。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人们的安全意识淡薄,生产事故频繁,因此也产生了一些“事故劳模”甚至“事故英雄人物”. (二) 安全生产的理念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进步与生产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问题,社会和民众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提高了,政府和宣传部门也开始重视安全工作了。 (三) 安全第一的理念 进入20世纪90年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开始深入人心,安全第一的观念逐步代替生产第一的观念。社会、企业、政府开始重视安全管理,把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人们开始在工程、项目、工作中优先考虑安全与卫生问题,安全防范与职业病治理成为优越于经济目标的主要考虑因素。 (四) 安全管理的理念 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理念真正进入安全管理阶段。整个社会安全理念空前提高,政府安全工作力度逐步加强。具体体现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各级建立了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安全教育受到重视,安全宣传得到普及,安全文化日渐形成。特别是国家加大了对安全管理的投资,近几年仅对国有煤矿系统的安全投资就增加了60亿元人民币。 二、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研究方法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是一门科学,它既涉及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督管理,也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一些现代科学的研究方法与管理方法。我们讲要重视安全,安全第一,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具体的手段与技术才能提高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 唯物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针,也是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研究的基本方法。首先,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必须历史地看待问题,过去,社会忽视安全管理,人们安全意识淡薄,是贫穷落后的结果。现在我们重视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置于经济工作的首位,这是以人为本,重视生命的需要。其次,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还必须辩证地看待问题,有人认为搞安全投入大,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其实没有安全的经济是没有意义的,牺牲了健康的富裕也是难以幸福的。经济建设必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也要考虑现实条件与可能性。我们的目标是不断提高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水平。 (二) 实验方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研究方法就是实验。通过实验,可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可以重复科学的结果,可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也是一门现代管理科学,也必须采用实验方法学习和研究它,不能进行逻辑推定,更不能想当然。无论法律法规还是安全卫生技术,都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符合社会实际情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特别是政府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企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应该在实践中不断修订与完善。 (三) 比较方法 哲学观点认为,有比较才有鉴别。事物的大小优劣,管理的好坏对错,通过比较就一目了然。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也要使用比较方法,怎样管理更有效?哪些技术更实用?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墨守成规,要进行中外比较,历史比较,行业比较,才能进行择优与改进。 (四) 统计调查方法 就是利用数学统计方法,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从而得出规律性的结论。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问题多数是分散在工作中、企业里的个别事件,但这些个别事件有些具有规律性和关联性,我们就可以从中寻求解决的办法和对策。例如,当人们发现雾天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时,就在雾天关闭高速公路,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当人们发现苯和苯制品的工作过程容易引发职业病时,人们就加强了对此项工作过程的劳动防护,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等。 (五) 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问题,有一些是定性的问题,例如事故构成因素问题,涉及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的因素等,这些影响因素难以量化。而有一些问题的研究是可以量化的,如各种作业场所的高温、低温、噪声、劳动强度等各种危害因素。有些因素的研究则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例如作业条件的危险评价等。 复习思考题 1.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的概念,二者的区别有哪些? 2.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3. 结合我国安全生产理念的变化说明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4. 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 第二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的 监督管理模式 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要得以顺利进行,除了企业内部管理之外,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管理是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也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以落实的基本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得到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员工的劳动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 第一节 国家安全监督机构与体系一、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已于2001年3月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吴邦国副总理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2003年10月,为了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国务院重新组建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新组建的国务院安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1. 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2. 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3. 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 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监局。其主要职责如下: 1.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3. 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 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 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 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5年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下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分别介绍如下。 1.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 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 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4.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 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 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 负责监督管理由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的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三)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1.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负责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 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布煤矿安全的有关信息;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组织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标准和命令;组织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和组织制定或拟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制定淘汰煤矿落后技术和装备目录;指导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协调全国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承担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核工作;承担与煤矿瓦斯治理有关的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 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指导和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 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参与拟定、修订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 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3. 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4. 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 5. 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并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6. 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的工作。 7. 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8.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与交流。 9. 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10. 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中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主要职责分为卫生部门职责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职责: 1. 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卫生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 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二、 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 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各项职业安全与卫生生产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也是安全生产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中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来判断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及时地控制、制止违法活动和不当行为,保障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的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的目的。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如下。 (一) 有利于适应新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发展 由于原有体制的生产力与改革形势不相适应,所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形势发展最为迫切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行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的新形势下,企业正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转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伴随而来的国家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差别,在安全生产方面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容易注重利润的追求,注重局部、眼前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忽视安全生产。另外,横向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各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的经济联合体的不断涌现,以及“三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企业的增多,使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自主的权力扩张,使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执法机构,以国家名义,站在公正的立场,并运用国家权力,监督安全生产法规的具体实施。对于违章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责任。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 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 随着企业技术进步方针的推进、政策的实施,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迅速发展扩大。企业向大型化、高速化、自动化生产系统转化,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也随之增多。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新的危害产生和因盲目引进国外技术项目,避免造成重大恶性事故,国家不仅要实行安全生产监督,还要加强监督手段。对于危险性很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过程,要进行严格的技术监督,同时还要参与有关引进项目的技术审查。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和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另外,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独生子女人口政策的实施,职工对职业的选择和对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如果没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企业能够招收到的合格工人必将越来越少,势必阻碍生产的发展。只有建立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制度,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的迫切需要,不断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三) 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制,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维护国家、社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劳动保护法规等。为了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现实中得到实施,必须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监督检查,可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法制监督管理,其意义表现在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做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调查,依法惩处。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坚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督和执法时,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法律法规条文是处罚的准绳。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地处罚。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执法。 (三) 坚持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职业安全卫生国家监督的目的。 (四) 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职业安全卫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五)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含义是: 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它的教育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 四、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程序 监督机构一般是有计划地对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排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美国制定了“优先检查顺序原则”,将有特别危险的企业排在应该检查的前列。这很值得我们借鉴。检查之前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法规规定谁要是透露了检查的信息,将会受到处罚。监察员进入被查单位应该出示证件(贴有照片),被查单位必须进行验证。然后,召开有企业高管或其代表、工会代表或工人等参加的会议,由监察员说明检查的原因和意图,并将应该遵循的法规条文送交资方,提出检查的路线,由资方、劳方代表陪同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的地方,做记录并告知资方陪同人员(如果劳方有违法行为,则告知劳方)。检查完毕后召开总结会,监察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和与会者共同讨论。监察员也可以提出拟请上级签发的“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的具体意见。检查结束后,企业若接到“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则应该按照要求办理,否则依法惩处。如果不服,可以在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业法庭(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企业如果拒不执行,监察员也有权提出申诉,由法庭做出终审、裁决。 安全生产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活动的步骤和顺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监察准备 指对监察对象和任务进行的初步调查了解,是监察过程的开始。监察准备包括: 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职业安全卫生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检查表或检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 (二) 听取汇报 深入被监察企业听取企业领导对执行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标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汇报。 (三) 现场调查 实地了解作业状况,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劳动环境、防护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采访工人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四) 提出意见或建议 向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限定期限完成。 (五) 发出《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指令书》或《职业安全与卫生处罚决定书》 根据监察情况,把监察指令书(或通知书)下达给企业执行,限期整改。违法情节严重的,发出处罚决定书。《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指令书》是监察机构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纠正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方面存在问题的指令性书面通知书。《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指令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有关单位在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确保职工的安全、卫生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企业接到《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进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机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处罚决定书》是一项经济制裁措施,是教育有关企业或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的一种辅助手段。 五、 建立安全监管员队伍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并行使国家监督职权。各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多数企业也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长期推行的安全生产国家监督体制下,经国家认可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人员有近万人,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有2万人左右。合理的监督管理队伍为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和减少职业危害提供了基本保障。 六、 安全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国家监督检查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在出示证件后,监督检查员有权进入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可由警方陪送入内,检查其执行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员具有查阅文件、账目、资料、拍照、测量、记录、检取样品的权利;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书写证词的权利;有权拆除或排除认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造成紧迫危险的物品等;经上级批准有权向经营者发出限令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或禁止企业继续进行作业等。 七、 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作用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特别是行业和专门性的安全监督,例如矿山安全检察、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等,都需要以技术检验的结果作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指出: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二节 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的方式一、 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的方式 (一) 从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监督的性质分为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两种方式 1. 行为监督 行为监督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行为监督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其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据调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