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将对期货(futures)及期权,或叫选择权(options)交易的由来与发展,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交易的基本概念,期货交易的性质与功能,期货品种的类别,商品期货的上市条件,以及期货交易的运作,进行概括性的阐述,使读者通过本章的阅读能对期货交易获得基本概念性的理解,并为后续各章专论的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节期货交易的历史概况 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发展的产物,整个商品交易的历史可以以19世纪为界线划分为两段。 19世纪以前,经历了由产品交换发展到商品交易的漫长历程。远古时代,特别是奴隶制社会中,还没有实行货币制度时,随着各个部落生产的产品自给有余、需求有缺,开始出现了产品的交换。这种产品交换是原始的,并非现时的易货贸易形式。 到了封建社会,产生了真正的货币制度,以适应产品变成商品概念的需要。这时才实行了商品交易,即商品—货币—商品的初级现货交易的形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大约到了13世纪,上述现货商品交易获得了广泛发展,许多国家都形成了中心交易场所、大交易市场以及无数的定期集贸市场,如罗马帝国的罗马大厦广场、雅典的大交易市场以及我国当时各地的大小集贸市场,它们都是按照既定的时间和场地范围进行大量的现货交易活动。在现货商品交易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了专门从事商品转手买卖的贸易商人,因而也出现了大宗现货批发交易。由于那时交易的商品主要为农产品,而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因而逐渐产生了根据商品样品的品质签订远期供货合同的交易方式。这种贸易商人和商品生产者签订的远期供货合同,由初级形式到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s)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时间,主要是合同的条款、计价方式与价格以及合同的信用等方面,经过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一直到19世纪中叶才开始形成较完善的远期合约交易。 1825年起,美国中西部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生了惊人的变化,货物运价大幅度降低,如过去马车的吨英里运价为25美分,而铁路运价只要4美分,水运为2美分,于是西部农业区农民生产的粮食大量运往芝加哥,以便卖个好价钱。但往往由于供过于求,事与愿违,因而产生了预先签订买卖合约,到期运来交实货的想法和交易方式。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农产品产量大大增多,贸易量大增,仓储技术和仓库有了巨大的发展,芝加哥的粮食储运商能够储存大量粮食,因而促进了农产品的远期合约交易。 于是,1848年由82位商人发起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中心交易所,即芝加哥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在交易所内进行规范化的远期合约交易,由交易所承担买卖双方的信用担保和中介,远期合约的条款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产地/生产厂家、交易数量、价格或计价方式、交收实货日期和地点、付款方式、买者与卖者等条款。此外,交易所也制定了有关维护远期合同交易的规定、制度。类似的交易所,1570年英国伦敦就开设了第一个皇家交易所,1730年日本大阪也创办了“米相场”,荷兰、比利时也开设了农产品交易所。19世纪中叶这类交易所开展的远期合约交易,目的还是到期交收商品实货,还是属于现货交易,还没有演变发展为期货合约交易,只是为以后的期货合约交易创造了条件。自从1851年3月13日签订第一份玉米远期合约交易(数量为3000蒲式耳,交货期为当年6月份,价格为每蒲式耳低于3月13日当地玉米市价1美分)以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现货交易的基础逐渐稳固和扩展,对远期合约中的有关条款实行规范标准化,大约在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出现了现代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这种期货交易不再是以到期交收实货为目的,而是标准化期货合约本身的买卖以及合约到期前的不断被转让,因此交易的目的是联系商品所有权的价格风险的转嫁。这时,除了联系实货的交易者以外,又有一种不联系实货的投机者参与期货交易。至此,远期合约交易的性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以后还要论述。 1972年,在上述商品期货交易有成效的发展的启迪下,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开始实行了第一笔金融期货交易——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它开辟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IMM),进行英镑、加拿大元、德国马克、意大利里拉、日元、瑞士法郎和墨西哥比索等币种同美元的汇率期货合约的交易。后来,其他期货交易所也接着开展了金融期货交易,先后不断推出抵押证券期货、国库券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工具期货合约的交易。一般商品的期货交易经历了一二百年的发展才到今天的规模,而金融期货交易只经过短短的十几年便一举成型。据统计,1986年金融期货交易量占总的期货交易量的70%以上。 20世纪80年代初,又推出了期货合约的选择权(options on futures contracts)交易,简称期权交易,为扩大期货合约交易开辟了一种新的方式,有利于回避期货合约交易的风险。 关于金融期货与期权以及其他创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概念、方式等内容,将专门设章论述。 关于中国期货交易的历史,概要介绍如下。 一、 新中国成立以前期货交易概况 一百多年前,紧闭的中国大门在鸦片战争中被英国的船炮闯开了,中国从此逐渐沦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 这时,中国的民族工业在外国侵略的空隙中缓慢地发展,为求生存,积极学习资本主义管理经验,其中包括开展期货交易。 清朝末年,主张“维新变法”的梁启超曾倡议组织交易所,称作“股份懋迁公司”。 后来北洋政府工商部长张謇主张“国非富不强,富非实业不能”的实业救国论,曾于1913年组织讨论在通商口岸建立交易所。 梁启超最初并未动手创建期货市场,而在1914年建立了上海机器面粉公会。公会虽然不是期货交易所,但与交易所相似。 1914年,在张謇推动下,北洋政府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翌年4月,又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细则》。 1916年,孙中山先生得知外国人要在上海滩建立交易所,他即与上海总商会长虞洽卿商量,准备建立上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并报农商部审批,以消除外国人垄断上海市场的欲望。 1917年2月,农商部批准建立证券交易所,随后虞洽卿与另一些人又积极筹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金银交易所。 就在上海紧锣密鼓筹办交易所之际,1918年夏,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了。 1920年7月1日,虞洽卿等人正式开办了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始了中国商品的期货交易,1921年3月,北洋政府颁布了《物品交易条例》,4月,又颁布了《物品交易所条例实施细则》。 1920年7月1日开张营业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半年就赚了50万元。 1921年初开业的上海面粉交易所,因其盈利而股票价格不断上涨。 由于片面理解和利益驱动,一时间形成了办交易所的热潮。从1921年5月起,上海新开办交易所“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截至1921年底,仅半年时间,就有140多家交易所以新的面孔出现在上海滩。 上海办交易所热浪席卷全国。天津、北京、广州、汉口、南京纷纷筹备。上海不仅各大行业有交易所,而且烟、酒、火柴、麻袋、泥灰等小行业也都办起了交易所。 五花八门的交易所建立之快之多,连商业经济发达的国家也被惊得目瞪口呆。芝加哥才两三家,整个美国也才几十家交易所,自叹不如!许多摇旗呐喊的交易所还没来得及放开喉咙大声喊价竞价,就因其周转不灵、经营不得要领而陷入困境被迫停止营业。到1922年3月,仅剩12家交易所能撑起门面营业,最后又有半数夭折,被称之为“民十信交风潮”(注: 民十指民国十年,即1921年)。经过“民十信交风潮”,加上战乱频繁,大多数国民对公债和股票都失去了信任,因此,在1921年后的七八年时间里,中国的交易所发展极为缓慢,直到1929年10月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交易法则》,1930年1月又颁布了《交易所法施行细则》,交易所的发展和管理才有了比较统一的依据。这时期没有真正的期货交易,但后来实行了一种延期交割的方式,称“便交”,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期货交易。抗日战争胜利后,时局相对稳定,旧中国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逐渐步入正轨。1946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共有证券和物品两个市场,经纪人230人。天津证券市场的原华北证券交易所也恢复营业,上市股票达23种。刚开始,由于股市疲软,业务冷清,经纪人申请退出者不断增多,故而人们举办了延期交割业务,又称“递交”,实为变相的期货交易。结果,极大地刺激了证券交易的活跃,吸引了大量的社会游资。据统计,许多居民都参加了证券和期货交易,整个上海滩证券市场吸引游资大约1500万~2000万元,从而导致交易所的短暂繁荣。上海解放以后,为了打击投机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10日查封了上海证券大楼,1952年7月,天津证券交易所也宣布停止。至此,交易所在中国内地宣告完全进入停止阶段。 二、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期货市场的认识与研究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伴随着人们对经济体制的认识,对期货市场的认识也走过了崎岖不平的弯路,我们可以把这段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一切以公有制为主导,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期货交易当然被认为是投机倒把行为,早就在“三反五反”、割资本主义尾巴时销声匿迹;再者,当时施行计划经济,许多商品凭票供应,自由市场极为狭窄,几十年价格一贯制,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回避价格风险以及发现价格,此时,又有何用!当然,期货也就被掷之于废纸堆,无人问津。 第二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今。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体制的转轨要求,国家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经济。市场和价值规律越来越重要。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要求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同现货市场一起构成一完整统一的市场。市场机制的完善,除了要加强现货市场的功能外,还有赖于期货市场功能的补充。80年代改革以来,随着市场调节范围的扩大,我国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迫切需要有期货市场等类似市场来加以调节,借以减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盲目性,实现契约经济,并为商品经济实施有计划的调整提供新的可能性。期货市场在中国内地中断近40年后,其作用又重新得到了正确的评价,期货市场在中国内地得以出现。 最早提出在中国内地发展期货市场的是香港的杨竞羽先生。这一提议得到了理论界和有关领导的重视。 1988年年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部门根据有关中央领导的指示,组织力量开始进行期货市场的研究,并成立了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系统地研究了国外期货市场的现状和历史,组织人员进行了国外期货市场的考察研究,积累了大量有关期货市场的理论知识。随着我国市场调节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期货贸易的初级形式——远期合同交易的增加,许多经济学家和政府领导人认为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加以规范,成为现代期货合约。于是,某些省市和地方的政府开始抽调人员研究组建期货市场的方案,并紧锣密鼓地付诸实施。1987年,理论界和实践界开始设计期货市场兴办方案时,郑州、武汉、沈阳先后设计出以经营农产品为主的期货市场方案,石家庄设计出以钢材、木材为主的期货市场方案,这些方案都报送所属省市和国务院,做更深入的论证和探讨。这些方案的设计一方面参考了国外期货交易所的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要符合中国国情。方案明确提出期货市场的发展道路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建立以现货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 第二步,开展远期合同转让,扩大远期合同的交易数量和参与范围,并要逐步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步,由远期合同发展到现代化、规范化的期货市场。 几个方案的设计都充分考虑到中国区域性发展的不平衡和条件的差异。 让我们把广角镜的焦点对准下面的一连串时间表。我们会发现期货交易理论准备的进程: ——1988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在北京,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小组召开了第二次期货市场研究工作座谈会; ——1988年11月,河南举办全国第一期期货市场讲习研讨班,传授研究成果; ——1989年1月10日,《关于结合国情试办期货市场的研究报告》送到了国务院; ——1989年,改革出版社推出了《期货市场》,新中国第一部公开倡导办期货市场的专著; ——1990年4月,在上海物贸中心,中国物资部召开了“国际期货交易研讨会”; ——1990年5月,在北京长城饭店,商业部、经贸部和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举办了大型研讨会; ——1990年7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呈报的《关于试办粮食中央批发市场的报告》。 三、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成立 中原,我国粮食作物的集中产区和谷物集散地,河南小麦产量属全国之首,其流通在全国举足轻重。郑州,中原腹地,河南省会,河南政治经济中心,汇聚京广、陇海两大铁路干线,得天独厚的条件,把郑州推向了举办期货市场的前沿阵地。 1990年10月12日,这是一个新中国期货贸易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中国第一个农产品中央交易所“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成立并开业。它是由商业部和河南省政府合办的面向全国的粮油交易批发市场,是非营利的服务性机构。这是个现货批发市场,还不是期货交易市场,只是引进了部分期货交易的制度,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其原则与交易形式都有一套相应的规定。比如,会员制,委托代理制,保证金制,手续费制,代理结算制,上市品种,开市时间,交易方式,合同形式,合同转让,价格形成,价幅限制,配额指导,交割运输,履约保障,风险分担,信息服务等,一律纳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它具有统一性、公开性、规范性、公正性、服务性,最终与传统的批发市场区别开来。尽管“生不逢时”的郑州市场,在开业时就碰上了粮食市场连续两年疲软,但是,通过优化外部环境、完善运行机制、强化自身服务功能三大措施,使其渡过了启动难关,吸引力大大增强。进场交易的省市由几个扩大到22个,会员发展到384家,行业由粮食扩大到商业、供销、外贸、轻工、农牧,企业由单一的粮食经营企业,扩大到粮食生产、加工消费企业。企业性质由单一全民扩大到集体、个体和三资企业。共成交粮油365万吨,成交金额31亿元。经过一年多的风风雨雨,1993年5月28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又挂起了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牌子,规范化、标准化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诞生了! 四、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成立 受海内外瞩目的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SME),自1992年1月18日,由深圳市市长敲响开市的第一锤以来,不负众望,仅一年,成交总额就突破70亿元,成交合同2203份,合同履约率100%。SME被权威人士称为“中国第一个规范化的期货市场”,经过四年的发展,SME创下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史上的八个第一。 (1) 全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 (2) 全国第一家由地方政府颁发《管理暂行规定》和《交易规则》,作为期交所运行和管理的行政法规; (3) 全国第一家推出期货商品标准合约——《特级铝标准合约》; (4) 全国第一家设立会员自律管理组织——会员专业委员会; (5) 全国第一家推出标准仓单,进行“一手,一单,一位”的实物交割; (6) 全国第一家实行标准仓单抵押作为保证金; (7) 全国第一家通过有线电话开通远程实时信息系统; (8) 全国第一家建立交易所年会制度。 前些年,SME价格已经成为反映我国有色金属市场的晴雨表,且SME的形象也被国际国内认识,已经形成规模交易的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在一年来成交的48.65万吨金属中,铜占了42.8%,铝占了47.8%,两个月以上的远期合约占84%,履约率达到100%,平仓率从开始的10%上升到84.4%,而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的平仓率一般也才90%。 根据国发[1998]27号文件,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停业撤销。现转为一家期货公司,隶属金牛集团。 五、 上海金属交易所的成立 上海,国际性的大都市,旧中国时的期货市场曾经有声有色。当占尽天时、地利、人和之便的深圳特区发展了,腾飞了,上海则躁动不安。没有在上海搞特区,使中国改革总设计师感到几分遗憾。后来者居上,大上海不仅要再展昔日雄风,还要再造今日之辉煌。1992年5月,上海金属交易所(SHME)由物资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组建。被权威人士称为“标志着我国在建立规范化的生产资料市场方面,迈开了重要的一步”,具有“示范效应”的上海金属交易所,实行资源公开,价格公开,物资品种、生产厂家、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价格、数量等数据,全部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充分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它实行会员制,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总裁主持日常工作。内部服务机构包括交易、信息、结算、交割、综合五个部。交易所会员经纪商有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或转让合约。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统一结算制度。世界上最大的伦敦金属交易所总裁在参观上海金属交易所后说:“中国已经有了真正的期货交易。”上海与伦敦、芝加哥这两大世界期货贸易中心处于不同的时间区域,可填补其闭市近5小时时差的交易真空,且上海具有地理、经济、金融、交通、信息等条件优势。故而一些外国厂商毫不掩饰地断言,上海金属交易所有可能成为继伦敦、纽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金属交易所。我们将拭目以待。 六、 1993年盲目发展失控,至初步整顿 悄然起步的我国期货市场,正在冲击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关键在于趋利避弊。当年,上海滩不到三个月功夫,就冒出了一百多家交易所,不到半年又稀里糊涂地垮掉,此情此景,想必期货界同仁应记忆犹新。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中国台湾都受到了没有管制的期货公司的伤害,“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这些地方对此都采取了相应行动,从立法、行政、管理等方面规范期货的发展。1991年,全俄办起了500家交易所,仅一年时间就垮掉了一半。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可能是国人陶醉在期货的美梦里没有看见,抑或是沉迷于地方利益而目光短浅,随着期货市场的热潮卷来,虽不是举国皆玩期货,但也是一下子冒出了数十家交易所。 1990年10月还是一片空白,而到了1994年5月,自称为期货交易所的市场就有约40家。这些交易所声称拥有2337家会员,有近50个可进行期货交割的上市品种。同一时期,400至500家期货经纪公司先后成立,并接受30000多客户的委托,这些公司有144家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颁布的营业执照,而这144家中又有110家经SAIC批准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交易所林立,自然就存在着竞争,为了扩大交易,吸引交易,纷纷开发新的期货上市品种,其中有许多是不规范、不合标准的。这种盲目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是权威价格不能形成。由于交易所增加交易品种有限,你有的,我也要有,造成了交易分散。交易量不能达成规模,期货的两大功能之一发现价格功能不能发挥。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众多的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活动,参与者越多,交易所聚集经济信息就越多,市场的透明度也就越高,就越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期货供需的最佳结合,形成有指导性的合理价格。交易量一分散,合理的权威性价格就不可能形成。 针对1993—1994年中国期货交易所的盲目发展,国务院于1993年11月4日发布了国发[1993]77号文件,于1994年5月30日发布国发[1994]69号文件,对该行业进行整顿。69号文件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所有期货交易所需经中国证监会(CSRC)的审核批准,结果只有15家期货交易所获准继续从事期货交易;69号文件同时规定禁止成立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而且要求已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办理重新申请许可手续。尤为突出的是,该文件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停止境外期货业务。作为例外,国有大型进出口集团公司可以成立新的期货经纪机构,代表集团公司的利益而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15家交易所部分名称、上市期货合约及试运行合约列于表1.1。 表1.11994年我国部分期货交易所 交易所名称上市期货合约试运行期货合约 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小麦、玉米、花生仁、豆粕、芝麻、棉纱、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5毫米无色浮法玻璃、胶合板 重庆商品交易所电解铜、重熔用铝锭铅锭、锌锭、锡锭、电解镍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大豆干海带 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大豆玉米、白小麦、籼米、绿豆、红小豆、啤酒、大麦、黄麻、红麻 上海商品交易所胶合板天然橡胶、聚氯乙烯、高压聚乙烯、聚丙烯、棉纱、5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5mm浮法玻璃 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棕榈油、天然橡胶咖啡、可可、啤酒大麦 上海金属交易所电解铜、重熔用铝锭铅、锌、锡、镍 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电解铜、重熔用铝锭铅锭、锌锭、锡锭、电解镍 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籼米、豆粕 苏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红小豆、羊毛、毛条、豆粕 沈阳商品交易所电解铜落叶松加工用原木、白松加工用原木、水曲柳加工用原木、高粱、花生仁、啤酒大麦 天津联合商品交易所天津红小豆、电解铜、 重熔用铝锭大豆、铸造生铁、硅铁、天津胶合板七、 1998年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1994年以来,期货市场盲目发展得到了遏制,但是,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过多,监管不力及手段落后。于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8]2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将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保留了3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自1998年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今3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品种已有24种:上海期货交易所有阴极铜、铝、锌、黄金、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郑州商品交易所有绿豆(现已停止交易)、菜籽油、优质强筋小麦、硬白小麦、一号棉花、精对苯二甲酸(PTA)、早籼稻、白砂糖;大连商品交易所有黄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大豆原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 八、 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行政性法规的颁布 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令(第267号)发布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由此结束了各省、各部门的有关法规的混乱或矛盾。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同过去的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新条例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之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被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督体系、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新条例共有8章91条,详见书后的附录三。 第二节商品期货交易的形成与基本概念 一般商品从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发展到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的过程中,经历过种种纠纷和周折,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试行种种制度和技术的创新。概括起来,实现了四项制度和技术创新,即远期合约标准化、保证金制度、合约对冲平仓制度、结算体系和制度,才形成现代的期货合约交易。当前,全球期货交易所又面临着一项技术革新,即计算机局域网以及因特网上交易的全面实现,以取代传统的交易池内打手势和喊价的交易方式。 一、 远期合约的标准化发展——期货合约的形成 远期合约产生后,在交易实践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和纠纷。首先是商品品质的纠纷,因为农产品的生产与其质量往往受自然包括气候条件和作物技术的影响,收获后交付的农产品实货可能与原先议定的质量发生差异;其次,期货交易的数量都是大批量的,因而一份合约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应该根据不同的商品制定不同的统一标准,更不能像商品零售那样出现零星数量,以利于合约的交易和核算;再次,商品期货的交收期限的确定,最初都不够合理,应该考虑商品的生产周期和产出季节,制定不同商品不同的统一交割期(月份);最后,关于期货合约到期交割地点,也应该确定统一的地点。下面结合我国这几年期货合约标准化的设计,阐述其标准化的内容。 1. 关于商品品质的标准化 商品品质不同,则价格相异,而且同名的商品,因产地或生产厂家较多,其产品的品质也不一定相同。因此,为了使远期合约能够实现合约的买卖与转让,过渡到期货合约的交易,首先必须对相关商品的品质实行标准化,即制定相关商品品质的统一标准,以免交易中产生品质纠纷。最初美国有关当局曾授权芝加哥交易所制定粮食品质的统一标准,对谷物品质实行分级。如将小麦分为白麦和红麦,以2号软红麦、2号硬红冬麦、2号黑北春麦、1号北春麦为标准,其他替代品价格差距由交易所规定;玉米以2号黄玉米为标准;大豆以2号黄大豆为标准等。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交易的有色金属商品期货,同样制定了各自的标准化合约,其中规定了品质的统一标准,生产厂家也必须向它申请注册。我国贵州铝厂的高级铝锭、株洲冶炼厂的锌锭、江西铜业公司的阴极铜等,都已经在LME注册,准许这些商品在LME进行交割。 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上市的23种商品期货合约都制定了统一的品质标准。譬如:阴极铜要符合国标GB/T467—1997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线材为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8mm线材;硬白小麦,基准品为三等硬白小麦符合GB1351—2008《小麦》;菜籽油,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级质量指标及相关规定;黄大豆1号,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09)的品质要求;聚氯乙烯,符合《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5761—2006)》规定的SG5型,一等品和优等品;等等。大部分品种各有其替代品及相应的折价(质量升贴水)办法,详见各交易所的期货合约文本。 有了商品品质的统一标准,同时制定了非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贴水(价格的差额)规定,不仅能避免交易中因品质不符而出现的纠纷,还可促进合约的转让买卖,增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因为所有交易者进行买卖的对象完全是统一的标准合约,没有品质差异。但是,也应该理解,商品品质统一分级和选定一个标准品质并非易事,它涉及商品的品种多样性、商品生产技术与条件等诸多因素、标准品质制定的难度和权威性、商品品质检验技术与其权威性,以及商品的质变等方面。 2. 合约的商品计量单位和数量的标准化 一份玉米、小麦等谷物远期合约的商品数量,早期是多种多样的。后来,由于合约买卖和转让频繁而且量大,结算和统计的不便,促使人们制定一个标准数量作为合约交易的最小数量,即一份合约的数量。CBOT等交易所考虑到当时每船整载玉米为5000蒲式耳,于是每份玉米或小麦等期货合约的数量俗定为5000蒲式耳,有的交易所定为1000蒲式耳。每次交易量只能为它的整数倍。我国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制定,玉米、绿豆、小麦交易采取以手或口为交易单位,每一手或口定为10吨。 对于有色金属商品,LME采用手为交易单位,铜、铝、铅、锌每一手为25吨,镍为6吨,锡为5吨。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大体也作如上规定;但是,后来,由于期货交易比较清淡,为增加流动性,交易单位铜、铝、铅、锌一手改定为5吨,黄金改为1000克/手。 3. 交割月份的标准化 交易者保持的早先已成交的期货合约,被称为持仓合约。持仓合约上签订交收商品实货的期限已到,持买进合约者必须交现金收实货,持卖出合约者则交实货收现金,这个环节称为交割。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期由交易所确定,写在期货合约文本上,一般是考虑期货合约交易的连续性、商品产出的季节以及运输条件。对于金属、纺织品等非农产品,一般是每个月都可定为交割期;而对农产品,则多半定为每隔1~2月为交割期,比如小麦的交割期有许多交易所定为每年的1,3,5,7,9,11月。 至此,通过商品品质和交割期的标准化,商品期货合约交易的商品对象就简化(标准化)为不同交割月的品名。比如:9908铜,即为1999年8月交割的阴极铜;9907铝,即为1999年7月交割的高级重熔用铝;9912绿豆,即为1999年12月交割的标准绿豆。因此,每种商品皆按所定的交割月划分为不同的品牌。有时也以“品种代码+交割期”表示,如:WS0911,表示郑交所的2009年11月交割的强筋小麦。这种商品品牌的约定俗成,便于交易过程中信息的电子传递,电话申报交易意向单等手续的简捷准确。 4. 交割地点的确定 任何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必须选定适当的物资仓库作为商品实货的交割地点。物资仓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仓库库房位于交通便利的港口、码头;货物收发、存储的技术条件良好;货物质量验收、甚至质量进一步检验可靠;能够按交易所要求制定并开出可靠的标准仓单;服务工作好、收费低廉以及实行货物配送业务。 一般,一个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同多个有条件的仓库进行洽商,由交易所最后选定1个或几个仓库作为其注册仓库,协助交割。注册仓库有义务收纳交易所的会员(交易者)运来的准备交割的合格商品实货,验收合格后即开出标准仓单。卖出合约者交割时将此标准仓单递交给交易所相关的结算部门,即可完成交割手续。 当一个交易所对同一商品设有一个以上的注册仓库时,特别当两个或多个注册仓库相距很远或分布在不同城市时,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则由交易所注明(指定)皆以某一个注册仓库为交割地点的合约。其他注册仓库的标准仓单,则采取运输费的升贴水办法处理,或者由交割双方协调处理。 经过以上各项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单的内容变得十分简洁明了,在品名、交割期、买或卖、数量(若干手)、价格中,只有价格是随行情的变量,(拟)成交的手数与买/卖方向由交易者意愿而定,品种和交割期由交易者选定。 交易所为了便于对合约交易的管理和防范风险,对所交易的每种商品都必须制定其标准合约,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标准期货合约中规定了:商品品质标准或交割等级标准,合约数量单位或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或价格波动最低幅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割地点,保证金(比率),手续费率,合约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范围)。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对有关交易所的标准合约详加研究。现将我国各期货交易所的标准合约,除郑交所的绿豆已停止交易以外,列于表1.2至表1.24。 表1.2铜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阴极铜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0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合约交割月份的16日至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标准品:标准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1997标准阴极铜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替代品:1.高纯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1997高级阴极铜规定; 2.LME注册阴极铜,符合BSEN1978:1988标准(阴极铜等级牌号CUCATH1)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CU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表1.3铝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铝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合约交割月份的16日至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等级标准品:铝锭,符合国标GB/T1196—2002标准中AL99.70规定,其中铝含量不低于99.70% 替代品:LME注册铝锭,符合P1020A标准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AL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BHDFG*5/6,WKW] 表1.4锌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锌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等级标准品:锌锭,符合国际GB470—1997标准中ZN99.995规定,其中锌含量不小于99.995%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最小交割单位25吨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ZN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表1.5黄金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黄金 交易单位1000克/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0.01元/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等级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质量规定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附件)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AU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表1.6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螺纹钢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等级标准品:符合国际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或HRBF400牌号的16mm、 18mm、 20mm、 22mm、 25mm螺纹钢 替代品:符合国际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355或HRBF355牌号的 16mm、 18mm、 20mm、 22mm、 25mm螺纹钢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最小交割单位300吨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RB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表1.7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线材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等级标准品:符合国际GB1499.2—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 8mm线材 替代品:符合国际GB1499.2—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 6.5mm线材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最小交割单位300吨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WR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表1.8燃料油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燃料油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12月(春节月份除外)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等级180CST燃料油(具体质量规定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附件)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其他燃料油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8%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FU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表1.9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天然橡胶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合约交割月份1, 3, 4, 5, 6, 7, 8, 9, 10,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合约交割月份的16日至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等级标准品:1. 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5),质量符合国际GB/T8081—1999 2. 进口3号烟胶片(RSS3),质量符合《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 》(1979年版)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5元/手(2002年起)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RU 上市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表1.10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硬白小麦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1交易日结算价的±3% 合约交割月份1,3,5,7,9,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7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合约交割月份第1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交割等级标准品: 三等硬白小麦,符合GB1351—2008《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WT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表1.11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优质强筋小麦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7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交割等级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二等优质强筋小麦,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WS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表1.12菜籽油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菜籽油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2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003—2007)四级质量指标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规定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4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RO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表1.13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一号棉花 交易单位5吨/手(公定重量)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基准交割品: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符合GB1103—2007) 替代品及其升贴水,详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8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CF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表1.14精对苯二甲酸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精对苯二甲酸(PTA)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2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符合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详见《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手续费不高于4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TA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表1.15早籼稻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早籼稻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方法》相关规定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7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个交易日至倒数第5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1999)三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的早籼稻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ER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表1.16白砂糖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白砂糖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标准品:一级白砂糖(符合GB317—2006)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手续费4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SR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表1.17新修订黄玉米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黄玉米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PC/DCE D001—2009)(具体内容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附件)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3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C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表1.18新修订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黄大豆1号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09)(具体内容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附件)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4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A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表1.19新修订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黄大豆2号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交割月份1, 3, 5, 7, 9, 11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 D001—2009)(具体内容见交易所相关规则的附件)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4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B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表1.20豆粕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豆粕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月份1, 3, 5, 7, 9, 11, 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3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M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表1.21豆油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大豆原油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2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月份1, 3, 5, 7, 9, 11, 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6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Y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表1.22棕榈油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棕榈油 交易单位10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2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当前暂为±5%) 合约月份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当前暂为7%)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6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P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表1.23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当前暂为±5%) 合约月份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当前暂为7%)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8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L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表1.24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聚氯乙烯 交易单位5吨/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当前暂为±5%) 合约月份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月 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质量标准符合《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规定的SG5型一等品和优等品 交割地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当前暂为7%) 交易手续费不超过6元/手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V 上市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 保证金制度 远期合约交易的初期,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扩大了交易量,延长了交易的时间;二是增大了远期合约违约的风险,因为远期合约成交到交收实货的期间往往还有几个月,在这段期间内商品价格往往发生波动,无论价格上升或者下降,买卖双方的账面上总有一方盈利,另一方则亏损,亏损方就可能违约。最初,为防止违约,大都采用行政手段,但效果欠佳。于是,1865年起,开始采用“保证金条款”,这是期货交易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沿用到我国当前的期货交易所,形成了如下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1. 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是交易所向会员或者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存入其专用结算账户中为了交易结算而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也就是会员或客户继续可用的资金,由交易所规定。当结算准备金由于交易的实现而逐渐减少到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时,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和时间通知会员按时补足(追加)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对其强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同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可以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交易头寸或达到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属于会员或客户所有,用于其实现交易的结算,严禁挪作他用。当前,中国证监会已成立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实施监控。 2.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或客户在其专用结算账户中已被占用的、确保其持仓合约履行的资金。即当买卖双方交易成交后,按持仓合约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的交易初始保证金,以促使双方履约;当持仓合约履约后,原持仓人注销了这份合约时,该合约相关的已交(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在合约了结结算后予以全数释放退还,不计利息;当持仓合约违约时,违约方的保证金则被收缴,用来冲抵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交易保证金的比率是根据价格波动的一般波动幅度和结算制度来确定的。在每日结算无负债制度以及一般允许价格波动幅度下,该比率大体采取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的5%~10%。当持仓合约进入其交割月份的第1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比率将逐步提高。这是为了防止人为操纵市场,过量持仓引发逼仓而采取的措施。比如,多方控制了大量到期的买进持仓合约,以逼迫空方交出大量实货交割,但空方又没有实货,形成所谓多头逼空头的逼仓事故,空方必然会遭受损失;故此,提高交割月份的持仓合约的保证金率,有助于控制大量持仓。 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存入到由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存管,交易所与存管银行订立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保证金,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但不得使用银行保函、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等折抵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既是有效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即“以小搏大”,只要有5万~10万元就可以买或卖100万元的期货合约。 由于期货价的波动,保证金比率亦应动态地确定,国外有的交易所采用SPAN系统动态测算保证金比率;我国现时是逐日按当日结算价以固定比率确定交易保证金,我们认为也体现了动态性,只是不尽完善。 三、 平仓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或者当价格发生波动时,已经签约成交期货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能感到有必要将持仓合约在合约到期以前转让给其他交易者。为此,原持仓人必须改变他已有的这份头寸或交易部位(position)。比如,原先他的交易头寸是多头,即买进了一份期货合约,在其交割期以前他不想要此商品(如生产经营上不需要它,或价格变化对他有利——比原买进的价上涨了),而想卖出这份合约,则他应做空头,形成空头交易头寸,注明用以抵消原有的多头头寸。这种做法,就叫做合约的对冲。期货交易所应该允许交易者在持仓合约到期以前进行期货合约的转让买卖,以了结他原有的交易部位: 先买进的,后可卖出;先卖出的,后可买进。期货合约的对冲,既可增大交易所的交易量,提高其流动性,对交易所有利;也可给交易者带来交易的灵活性,对交易者也有利。 期货合约的对冲是平仓的方式之一。平仓的另一种方式是在期货合约到期后立即进行实货交割:买进合约者根据结算交付货款,按合约条款提取实货;卖出合约者交出实货,收取货款。交割时如何结算,下面将阐述。 期货合约对冲的原则是: (1) 原持有的期货合约允许被对冲的时间是该合约的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以前任何一个交易日; (2) 拟被平仓的原持仓合约与申报的平仓合约的品名和交割月份,即品牌应该相同; (3) 两者的买卖方向或头寸应该相反;两者的数量不一定相等,亦即允许部分平仓; (4) 平仓合约申报单(交易意向单)上应注明是平仓的,有的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还要求输入拟被平仓合约的原成交单号码,有的则由交易系统自动在你的持仓合约中查找相应的合约,予以平仓或部分平仓; (5) 如果申报的平仓合约已经成交了,但却没有查到相应的拟被平仓合约,在这种情况下,就认为成交仍然有效但应作为交易者新开仓(买或卖)了这份合约,即又多了一份持仓合约。 申报交易单上注明平仓抑或开仓的必要性在于:首先若是平仓,则在成交中要找到拟被平仓合约,予以平仓,了结这份持仓合约,计算机交易系统应该将这份刚被平仓的持仓合约所占用的全部交易保证金退还释放出来,这样就增加了交易者可用(于交易的)资金,而且刚成交的这份平仓合约也不用计算和占用初始保证金(成交的对方若为新开仓合约仍要交纳初始保证金),但手续费仍要收取;其次,若是平仓,则可优先成交,亦即从交易原则上讲,平仓的目的一般是想了结原有的某份持仓合约,或是出于防止其亏损,或是出于它获利的关键时机出现,一般应比新买/卖一份合约更紧迫,因此,有的计算机交易系统考虑了这种优先。 合约对冲平仓的结果是产生了交易的真实盈亏。从交易原理上讲,真实盈亏等于被平仓合约的成交价与平仓合约的成交价之差乘以实现平仓的数量。在具体结算中,还有每日结算的累计方法。在交易者手上的持仓合约,即使日后价格比原成交价发生有利的波动,比如有一份卖出持仓合约,原成交价为14000元/吨,日后某一日价格下跌到13000元/吨,如果没有平仓,也不能实现1000元/吨的真实盈利,而只能作为账面上有此浮动盈利。 保证金制度和平仓制度在期货交易所的实行,有利于合约的履约和交易流动性的增加。但是,也促进了期货交易“买空卖空”的形成以及风险投机交易者的进入。期货交易参与者根本没有商品实货,但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卖出这种商品期货合约,这就是卖空,其目的是在合约到期之前有朝一日价格下跌时,再买进相同合约平仓获利。合约不断被转让,交易次数增多,因而到期交割实货数量所占总交易量的比例就很小,亦即期货交易的交割率很小,一般为2%左右。我国有的交易所在创办初期的交割率达8%,表明现货交易性质的程度较重些。 四、 结算体系和制度 图1.1环形结算示意 合约的不断被转让,价格的不断波动,保证金、手续费的收取等,必然会给期货交易的结算带来一些麻烦和问题,而且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期货合约在成交时必有买方和卖方,各持一份合约,若其中一方要将所持合约转让出去,意即他想对冲平仓其在手合约,合约转让成交的对手不一定是原先的买方或卖方,极大可能是新的第三者。合约开仓到平仓过程中,原先甲、乙双方中,甲卖出,乙买进,后来这份合约平仓时又是甲买进,乙卖出,这种情形极少。一份合约到期之前转让的次数愈多,则涉及的交易者可能愈多,因而转让平仓时的盈亏结算将愈亦纷繁。另外,价格的不断波动,必将对持仓合约带来账面上的浮动盈亏。因此,每个交易日必须对所有持仓合约结算其账面盈亏,必要时对亏损者实行追加保证金。可见结算工作量很大。 为了进一步说明合约转让平仓的结算,现采用一简单的环形结算方式,如图1.1。设商人甲2月某日卖出一手6月到期的玉米合约,成交单价为1000元/吨,由商人乙买进;5月某日,乙又将该合约转让给商人丙,成交单价为900元/吨;到6月交割时,因商人甲手上仍有卖出持仓合约,故甲必须交实货给丙实现交割。丙只能按他的成交价付货款900×10=9000元给甲,但甲卖出单价是1000元,应收货款10000元,所差的1000元,应由商人乙付出给甲,这是因为乙在转让平仓时发生了亏损(1000-900)×10=1000元。如果合约到期之前转让不止一次,而是多次,涉及了更多的人,这种跟踪结算就未免太繁太笨。因此,引出一项重要结算原则:交易所是任何一份合约交易中买方的卖方,卖方的买方,即由交易所分别对每份合约结算时承担交易对手,以免上述的跟踪结算。如图1.1中,甲卖出,由交易所“买进”,乙买进,是交易所“卖出”的;乙又卖出,以便对冲他原先买进的,乙了结了这份头寸,产生了真实亏损1000元,因而交易所收入1000元,因他这次卖出,仍由交易所“买进”,交易所也实现了合约对冲,产生了盈利1000元;下一步由丙买进,也是由交易所“卖出”其原先同甲交易后所持有的“买进”合约,这时交易所的合约又对冲,但这次对冲交易所亏损了1000元,至此,交易所的合约全部了结了。最后,该合约到期了,这时唯有甲有一份卖出合约和丙有一份买进合约未予对冲而持仓在手,当然甲应交货给交易所,交易所应付货款10000元给甲,丙付货款9000元给交易所取货,交易所亏空的1000元正好由乙亏损、交易所收入的1000元来补偿,交易所是“零和博弈”。 交易所同时作为买方的卖方、卖方的买方这一原则产生了期货交易所的下述重要机制:在交易所买卖双方的合约竞价成交后,双方就脱离了任何关系,亦即买方不知谁卖出的,卖方也不知谁买去了,交易者都分别面对交易所,以免交易者之间发生纠纷,也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但是,这一原则也导致交易所必须承担交易者的信用风险,即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某交易者毁约而不能履约时,引发的风险损失,当原交保证金不足抵偿时,首先交易所应该承担,其次才是交易所依法追究,要求赔偿,否则,全部结算不能顺利进行。 结算体系的硬件即结算执行机构的设置,美国期货市场是按商品法案管理,则每个交易所都设有结算机构,属交易所管辖。而在英国期货市场按金融法案管理,则在交易所以外设立专门的结算中心(所)(clearing house),交易所的会员中实力雄厚者申请为结算所的结算会员,交易所中其他非结算会员可通过结算会员代理进行结算。我国现今基本上是采取交易所自设结算部的方式。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即交易所结算部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交易所和其所有会员都应设立结算部门,各司其职。无论何种结算机构设置方式,其结算的基本原理、原则是相同的,只是具体做法或规则、手续、细节上有所差异。 结算体系的软件就是上述结算原则和结算制度,结算方法和规则,以及计算机结算程序等。现将其要点分述于下。 1. 结算原则与基本制度 如上所述,结算原则是结算机构分别成为任何一笔交易的买方与卖方的“交易对手”,买、卖双方成交后不再发生任何关系,皆由结算机构分别对交易者进行结算和接收与交发实货。每份持仓合约的履行,不由买卖双方直接去追究,双方都分别由交易所去追究,其中出现了风险,也就由交易所结算部处理和承担。结算的基本制度是逐日盯市,即每日结算无负债制度和保证金执行制度。 逐日盯市是对每一份持仓合约从其成交当天开始,按照当日的结算价对比原成交价,或者按前后两日的结算价,每日进行账面盈亏结算,当发生账面亏损较大而已交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时,当天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当事者应于下一交易日以前交纳追加的保证金,以保证不负债,否则,交易所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2. 结算方法与规则 现举例来说明持仓合约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结算的方法原理:设某人于2月5日买进一份6月到期的电解铜合约2手(10吨),成交价为20000元/吨,日前他已交纳交易用资金10000元。现将持仓合约的逐日结算表列于表1.25。 表1.25中引用了每日结算价,它是每一个品牌的商品期货在这一交易日中各笔成交价的数量加权平均价,即 某品牌每日结算价=∑PiQi∑Qi(1.1) 式中: Pi——某品牌当日各笔交易的成交价; Qi——某品牌当日各笔交易的数量。 可见,每一个品牌的期货每日都可算出其结算价。在过去,结算价曾采用其收盘(市)价。后来,关于收盘价的认定又发生过变化:最初,以该品牌当日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作为收盘价;接着,又以最后3笔交易的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收市价。随着计算机的应用,现在皆采用式(1.1)计算出结算价。如果某品牌当日无成交价,则其结算价的确定另按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结算价如何计算,只影响浮动盈亏及其引发的保证金的追加,不影响真实盈亏。 表1.25持仓合约逐日结算方法原理元 日序 (1)活动 (2)成交 价 (3)结算 价 (4)合约面值 (5)=(4)× 数量每日账上 盈亏(6)= 本日(5) -上日(5)账上结存 (7)= 上日(7) +(6)追加 保证金 (8)到当日止 累积盈亏 (9)=((4)- (3))×数量 1存入 资金10000 2买入合约 10吨20000200000 2持仓20100201000+100011000+1000 续表 日序 (1)活动 (2)成交 价 (3)结算 价 (4)合约面值 (5)=(4)× 数量每日账上 盈亏(6)= 本日(5) -上日(5)账上结存 (7)= 上日(7) +(6)追加 保证金 (8)到当日止 累积盈亏 (9)=((4)- (3))×数量 3持仓20060200600-40010600+600 4持仓20000200000-600100000 5持仓19800198000-20008000可暂不 追加-2000 6持仓19500195000-300050004750-5000 7持仓19700197000+200011750-3000 8持仓20000200000+3000147500 9持仓20200202000+200016750+2000 10持仓20400204000+200018750+4000 11持仓20500205000+100019750+5000 12卖出平仓20550205500+50020250+5500 从表1.25中可以见到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结算的两种具体方法:其一是到当日为止累积的浮动盈亏等于当日结算价与原成交价之差乘以合约数量;这样结算简单易行,不必保留以往各日的结算数据,只要按每日结算结果刷新数据,即只要保留该持仓合约的方向、原成交价、数量、交纳的保证金次数及其金额以及当日的结算价、累积盈亏(如表的第(9)列)和账上结存;比如表上到了第10日末,其浮动盈亏=(第10日结算价-原成交价)×数量=(20400-20000)×10=+4000元;加上以往两次交纳的保证金共14750元,第10日账上结存为14750+4000=18750元。这种结算方法的缺点是清除了以往各日的有关数据,不便于交易者查询以及不符合每日结算的会计运作,故现今极少采用。其二是每日计算当日比上日所发生的这一天的浮动盈亏,每日结算数据一一保留。 现将后一方法的持仓盈亏的结算要点分述如下: (1) 当日开仓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 当日开仓持仓浮动盈亏=∑[(当日结算价-当日买进开仓合约的成交价) ×买进开仓合约数量] +∑[(当日卖出开仓合约成交价-当日结算价) ×卖出开仓合约数量](1.2) (2) 往日开仓的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 往日开仓持仓浮动盈亏=∑[(当日结算价-上日结算价) ×往日成交买进的持仓合约数量] +∑[(上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往日成交卖出的持仓合约数量](1.3) (3) 持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持仓合约以结算价计算的面值×保证金比率(1.4) 过去关于追加保证金的原则是,当该合约账上结存的资金超过应交初始保证金的75%以上时,可暂不追加,如表1.25的第5日;实际上现今不是按一份合约的结算来处理追加保证金,而是按交易所会员将其所有合约分别结算后合计的当日盈亏、交易保证金和账上的结算准备金来决定的(参见各交易所的结算细则)。 现今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细则规定:交易所结算部门于每个交易日根据会员的平仓、持仓情况与各个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平仓盈亏+持仓盈亏+交割差额;当日结算的盈利划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当日结算的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结算准备金当日的余额按下式计算: 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上一交易日保证金 -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当日盈亏 +入金-出金-手续费 (1.5) 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现今规定:期货公司会员最低余额为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为50万元),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接此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转入到其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当由于资金不足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不得开新仓;若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为负值),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或者按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以处理。这就是每日结算无负债制度。 式(1.5)中有价证券充抵、入金、出金等可参阅交易所的结算细则;当日盈亏中的持仓盈亏可按式(1.2)和式(1.3)分别计算,即持仓盈亏=当日开仓持仓浮动盈亏 +往日开仓持仓浮动盈亏;当日盈亏中的平仓盈亏=往日开仓当日平仓盈亏 + 当日开仓又平仓盈亏。 往日开仓当日平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卖出平仓量]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1.6) 当日开仓又平仓盈亏=∑[(当日卖出平仓价 - 当日买入开仓价)×卖出平仓量] +∑[(当日卖出开仓价 - 当日买入平仓价)×买入平仓量](1.7) 当日盈亏中交割差额是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当日的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按下式计算得出的: 交割差额=∑[(当日结算价 - 交割结算价)×卖出配对量] +∑[(交割结算价 - 当日结算价)×买入配对量](1.8) 式中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的配对日(一般取其最后交易日的前一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有的交易所的交割结算价取该合约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日(配对日)的结算价,还有一些商品的交割结算价取其期货合约交割月的第一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如果交易所对交割环节的结算另行处理,即不与每日的持仓和平仓盈亏结算一起进行结算,则上述当日盈亏中不考虑交割差额。可见,交割工作相当繁琐,情况各式各样,交割方式的原则是不损害客户利益,遵从现货质量标准和手续尽量简便。 综上所述,结算机构的结算任务是根据每日交易部门送来(或传递)的成交合约单和每个会员上日结算的各种数据库,形成每个会员的当日结算数据库。为此,应分别对每个会员进行如下各项结算: ① (对所有会员的成交单汇总计算一次)当日成交的各个合约品牌的结算价; ② 当日成交的各份新开仓合约和当日仍持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及其合计; ③ 当日成交的各份合约的手续费及其合计; ④ 当日仍持仓的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及其合计(包括当日开仓持仓和往日开仓持仓); ⑤ 当日平仓合约的盈亏合计(包括往日开仓当日平仓的和当日开仓又平仓的); ⑥ 当日交割差额(如果有或必须计算时); ⑦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将其通知交易部门且送入计算机交易软件系统,以便控制下一交易日的交易开仓;并将资金结算单递交会员; ⑧ 如果结算准备金为负数,应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并收取资金入账; ⑨ 每月初应检索出当月到期的所有持仓合约,通知相应的会员,以便准备对冲或交割。 为及时完成结算任务,应采用计算机及编制结算软件,其功能模块结构可参见图1.2所示。当前已有现成的结算软件,只需掌握其使用方法,而其编程技术不属本书论述内容。 图1.2结算系统功能模块结构 期货交易市场上有期货公司,后者是交易所的会员,专门从事代理一般客户(不是交易所的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因此,这里就存在两级结算: 第一级结算是交易所同一般会员和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将其代理客户的合约都视为期货公司这个会员的合约,按上面所述方式、方法进行结算; 第二级结算是期货公司分别同其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这时首先应将交易所成交的回报单按客户的交易申报单分别核对分配清楚,确定各客户的新开仓和平仓合约,再检索出客户的持仓合约。然后参照上述方法和当日结算价等数据进行各个客户的清算,最终算出各个客户当日的账上结算准备金余额,以此控制其后续交易。 关于核对客户交易申报(指令)单与成交回报单的原则是确认客户交易申报(指令)单的确在当日已经入市成交以及不损害客户权益。在这方面我国过去混码制交易时曾发生过多起客户同期货公司的纠纷案件,案件的内容主要是客户对发生的亏损不认账,原因是客户认为自己的指令单没有入市成交。关于客户交易指令单入市成交与否的判断,亦即将其与交易所返回的成交回报单核对清楚的问题,可以从交易指令单记载的内容来分析,其记载的内容有: ①交易申报时间; ②交易品牌(品种与交割月); ③买/卖方向; ④价格指令内容; ⑤买/卖数量; ⑥开/平仓。我们认为前面4项内容,申报单与回报单应该相同或相符;买/卖数量,两种单子不一定相同,唯客户成交的数量不应大于他申报的数量;至于两种单子的开/平仓标识应否对应,取决于是否实行一户一码制,也取决于交易所交易软件系统所依据的交易规则,即是否可保持同品牌的买进与卖出持仓合约(即是否允许俗称的锁仓),还取决于期货公司是否需要调整持仓结构,而改变申报单的开/平仓,总之只要是成交了,开/平仓不对应,不会损害客户的利益。 关于实货交割的货款结算,财政部曾经发布《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据此,结合一个例子阐述其结算方法,以示其原理。 设有9812CU买方合约10吨,成交价为16800元/吨,由交易所交割部门配对同9812CU卖方合约,10吨,成交价为16880元/吨于1998年12月交割,12月15日即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16900元/吨。结算分三步: 第一步,由交易所交割部门配对交割的买方合约和卖方合约分别按其成交价对该品牌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虚拟对冲,分别算出买方和卖方的对冲盈亏,上例的结果为 买方盈利=(16900-16800)×10=1000元; 卖方亏损=(16880-16900)×10=-200元。 第二步,由结算部门统一按上述结算价计算增值税: 买方增值税=卖方增值税=16900×10×0.17=28730元;再由交易所结算部给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由卖方给交易所结算部开出增值税发票。这样两个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发票金额相同,交易所不发生增值税的差额。 第三步,货款结算,按结算价算货款再计入上述虚拟平仓盈亏,则 买方应付货款=16900×10-1000=168000元; 卖方应收货款=16900×10-200=168800元。 可见双方的货款仍为按其原成交价计算的货款,与原理无误。但具体结算价的选取,虚拟对冲盈亏和货款的划拨等细节,可按各交易所有关结算、交割细则执行。 第三节期货交易的性质和功能〖*4/5〗一、 期货交易的性质 由于期货交易是由现货交易发展起来的,期货合约是远期合约标准化后形成的,因而在论述期货合约交易的性质之前,论述远期合约交易的性质是必要的。 远期合约是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根据交易双方的客观条件和主观需要产生的,它必然还具有现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实货交割。因此,远期合约交易的性质,主要是保障在交易所所签订的远期合约最终能进行实货的交割。从这个意义上讲,远期合约交易仍属现货交易,其性质是促进商品的流通。从法律上讲,它还不属期货交易。但它又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许多期货交易的制度,这是因为事物总是不断运动和发展的,远期合约的标准化是逐步的、必然的趋势。 远期合约交易的作用,对供求双方来讲,均能稳定产、销,避免价格的季节性因素等所产生的波动。对供方,其作用是能够促成其提前卖掉所生产的原料商品,锁住其销售收益,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对需方,能够起到稳定货源,提前安排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业务的作用,也能锁住加工生产成本,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 远期合约交易的性质,从其初衷而言,是不以回避价格风险为主的,并不鼓励市场上的投机交易活动。一般既要防止投机者出现破产、毁约,使市场正常运行受到阻碍;又要防止投机资本的操纵价格和囤积居奇行为。二、 期货交易的功能 关于期货交易的功能,各家的论述和概括不一。下面从有关文献中摘录数种。 有人认为期货交易的功能如下: (1) 有利于商流和物流的分离,节约储运与资金占用; (2) 能引发投资,繁荣周围地区的经济; (3) 有利于开展合理的竞争,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 (4) 能抑制商品价格的蛛网状波动扩张,有利于锁定生产、经营成本; (5) 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有人将期货交易的功能高度概括为下列两大经济功能: (1) 价格风险转移,或者说,回避价格风险; (2) 价格发现,或者说,形成权威性价格。 日本全国商品交易员协会编写的《期货市场入门》一书中,期货交易的功能如下: (1) 形成公开的价格,对(现货)交易提供基准价格; (2) 提供经济的先行指标; (3) 回避价格波动带来的商业风险; (4) 调节商品的供求,减缓价格波动; (5) 有效利用投机资本,发挥资金运用机能。 W. 格罗斯曼与常清在其编著的《期货市场的理论政策与管理》一书中,分别对早期和现代期货交易的功能加以论述,颇有见地。该书将期货交易功能分早期的与现代的概要阐述如下。 1.早期的期货交易的功能 (1) 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安全、准确、迅速交易的场所,保证远期合约交易的顺利进行; (2) 稳定产销关系,避免供求不均; (3) 减缓价格波动; (4) 建立新的市场秩序,防止黑市买卖、欺诈、毁约等行为; (5) 促进交通、仓储、通信事业的发展。 2.现代期货交易的功能 (1) 回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hedging)来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 所谓套期保值,就是通过在期货市场做一笔与现货交易的品种、数量同样的,但交易部位(或头寸)相反的期货合约(或远期合约)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风险。 套期保值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经济原理,可以概述如下。 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应该是共同受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即两者价格的走势具有趋同性,现货价上升,期货价也会上升,相反情形是极少的;而且,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差,叫做基差(basis),当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时,基差也往往接近于零,如图1.3所示。否则,会引起套利(arbitrage),套利是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标的物的价格出现差异而进行的交易策略。 图1.3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关系现在我们列举两个简例来说明套期保值功能。 例某贸易商打算经销小麦现货,先买进,后卖出,担心在买卖过程中价格会降低而带来亏损,因此,他就在期货市场上做卖出(即卖空)套期保值。所谓卖出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首次在现货市场上买进,而在期货市场上同时卖出品种、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下一次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再在现货市场上做卖出,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做买进(买空)。这样,在期货市场上期货合约实现了平仓,与交易所不再有瓜葛,见表1.26(a)。 表1.26(a)卖出套期保值表 现 货 市 场期 货 市 场 6月10日,某贸易商买进小麦100吨,价格为1050元/吨6月10日,该贸易商卖出10手12月到期的小麦期货合约,价格为1080元/吨 11月8日,该贸易商卖出小麦100吨,价格为1000元/吨11月8日,该贸易商买进10手12月到期的小麦期货合约,价格为1030元/吨 亏损50×100=5000元盈利50×100=5000元 表1.26(b)买进套期保值表 现 货 市 场期 货 市 场 9月2日,某加工商卖出50吨1#铜,价格为1.95万元/吨9月2日,该加工商买进50吨1#铜12月份期货合约,价格为1.98万元/吨 11月20日,他买进50吨1#铜,价格为2.00万元/吨11月20日,他卖出50吨1#铜12月期货合约,价格为2.03万元/吨 亏损0.05×50=2.5万元盈利0.05×50=2.5万元 可见,期货市场上买空、卖空所获盈利正好完全抵消了现货市场上的亏损,达到完全保值的作用。 (2) 形成公正的权威性价格 商品公正的市场价格的形成,需要一系列的条件,比如供求集中,市场有充分的流动性,市场秩序公正、公开、公平和自由竞争,无垄断,使信息集中、市场透明、价格能反映供求状况,这样竞争形成的价格才可能是公正的价格,具有权威性,成为商品真实价格的反映,现代期货交易市场恰能满足这些条件,所以现代期货交易市场往往能成为商品价格形成的中心。 (3) 成为现货商品价格的基准价格 既然期货交易市场能形成公正的价格,反映商品的真实价格,成为价格形成中心,这样形成的价格就可作为现货价格的基准价格或价格的参照。现货市场上价格的谈判往往是参照几个月期货价格,高出多少或低出多少来确定的。否则,若没有期货价格参照,现货价格的谈判,就容易出现非透明的欺诈行为。 (4) 合理利用各种闲置资金 有了期货交易市场,居民手持的资金、尚未投资的资金等短期游资,可以投资于短期(几天或几个月)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进行风险投资,以期获取风险利益。投资于买卖股票,需要股票价格的全额资金,而投资于期货交易,只需期货合约价额的5%~10%的资金。 (5) 促进经济国际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期货交易已跨越国界,如美国芝加哥交易所的农产品期货已能在许多国家进行交易,一些大的期货交易所在许多国家有经纪公司。期货交易的国际化推动了经济的国际化,因为期货交易形成的公正价格,对于供求调节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影响范围,已超越了国界。 三、 关于期货市场上的投机 投机(speculation)一般理解为是一个贬义词,但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应该恰当地理解为抓住机遇。市场经济愈发育,投机行为愈加普遍。从企业的创办、商品的安排生产,直到商品的销售,都有一个机遇问题。商业行业中,更是充满着投机行为。当然,这里指的是合法的投机,决不是指那种非法的诈骗、巧取豪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是指抓住机遇、甘愿承担风险而谋取风险利润。期货市场上的投机就是后者。投机者(speculator)在期货市场上投入资本,甘愿承担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以谋取风险利润,结果可能获利,也可能亏损。这是正当的合法的投机。 之所以在期货市场上必然会聚集大量的投机者,原因可归纳为: (1) 期货交易灵活方便 任何公民想要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其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在交易所的会员期货公司(商)中选择你所信服的一家,签订委托书,投放一笔资金给期货公司,就可委托其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在代理中你有权提供一份买卖意向订单(包括品种、数量、交割期以及价格限制的范围),期货公司只能按此意向订单的要求进行交易。交易的目的也很简单,只取决于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益、损,一般并不涉及商品实货的运输与交割。若要退出期货公司或交易所也很方便、快捷,你的持仓合约平仓后结算清楚了,即可退出。 (2) 要求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不多 如果是会员,则要交纳一笔结算准备金。对一般客户只需交纳一笔较少的保证金,比如交易头寸的10%~20%。而证券、股票买卖则要付全额资金。 (3) 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信息是公开和系统的 期货市场上是公开竞价买卖,大量的参与交易者将商品供求状况的信息集中到交易所来了,而且通过公开竞价将其公开化;价格的波动也会系统地反映出来,交易者可以从价格波动的系统性中捕捉机遇。但是,股票的价格因素主要取决于各个上市股份公司内部的情况,以及整个股票市场的情势,这些情况往往是不系统的,不太透明的,公众难以了解。 关于投机的作用与性质,概述于下。 如果期货市场上只有套期保值者(hedger)进行买进或卖出套期保值,那么很可能出现套期保值者难以找到交易对手的情况。套期保值者总是想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来对冲其在现货市场上的卖出或买进商品,以便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见上述两简例。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所谓回避风险实质上是转嫁风险。投机者就是以承担风险为代价来谋取风险利益的交易者。期货市场若缺少这种投机者,则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就差,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会减少。所以,投机交易是增加期货市场流动性的一种润滑剂。 研究表明,一般生产厂商(原料商品生产者、储运商未来要卖出商品)在期货交易中倾向于卖出套期保值(首次买进现货,卖出期货,以防价格下跌),而市场买卖成交,需要买卖双方存在,那么套期保值者卖出期货就需要有人买进期货以实现其卖出交易的成交,否则无法成交,套期保值无法实现。有了投机者的参与,套期保值才得以顺利实现。 因此,投机者的作用被认为“制造市场”或“制造市场的流动性”。而赌博行为是制造风险的。可见,期货市场上的交易总是由两种交易——套期保值和投机——相辅相成地构成的,缺一不可。 从国外《期货交易经济学》一书中得出如表1.27的统计资料。 表1.27期货市场交易者统计表 分类交易者数量买进合约数(份)卖出合约数(份) 投机57221825616773 保值1136822173 总计58351893818946 从表中可见,期货市场上,投机者数量占98%以上,保值合约中卖出为买进的3倍多,投机交易合约数占92%以上。 投机交易的存在,也有利于平稳价格的波动。可以理解为若只有卖出期货,或卖出期货较多,则会形成供给大于需求的局面,会导致价格下跌;反之,则相反。 总而言之,投机交易虽然进行“买空”(即做多头)和“卖空”(即做空头),交易中并不持有商品实货,也不能进行实货交割,但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都必须平仓。否则要在现货市场上购买实货交割,这样做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投机者总是要随时掌握价格波动情势,及时抓住机遇予以平仓。这样,市场的流动性也会增大。 投机者从其投资和交易性质来区分,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 投机公众或业余投机者。这些人数量多,其中多数缺乏期货交易知识,资金不雄厚,交易结果往往亏损,但每人亏损额不大。 (2) 专业投机者。这些人数量不多,多半是贸易、金融单位,往往是交易所的会员,他们对期货交易比较熟悉,是经常参与交易的大户。 至于投机者的交易技术将在第三章阐述。 第四节期货市场同现货市场的关系 本节将进一步讨论期货市场同现货市场的关系和现代期货合约同远期合约的异同。 一、 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异同 前面已述,现代期货合约是在远期合约逐渐标准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过渡形式。表1.28对早期的远期合约与现代期货合约进行了比较。 表1.28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比较 比较项目早期的远期合约现代期货合约 合约内容形式不规范规范 征信需要买卖双方征信不需双方征信,由交易所、期货公司负责 连续转让到期交割,一般不转让多次转让,最终到期交割 交易公开性一般只涉及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公开普遍化 商品交易发展历史表明,像表1.28所列的早期远期合约,是从现货交易发展到远期合约的最初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形式又逐渐获得变革,特别是成立交易所,远期合约交易成为交易所的业务内容以后,远期合约的各项内容必然会加以变革,不规范逐渐通过标准化变得较规范,因而不转让变为可以转让,交易所主动承担对交易双方的征信工作。因此,远期合约发展的结果,可能出现一种“准期货合约”。我们认为,这种过渡性的合约,只应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特定的交易所中的短暂的形式;如果这种“准期货合约”长期存在,则会混淆两种合约,不利于国家对市场的管理。 二、 期货市场同现货市场的关系 期货市场同现货市场从法律上讲是有区别的。期货交易是一种投资工具,基本上是买空、卖空的,交易的是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价格风险。而现货市场基本上是一手钱、一手货,实买、实卖,交易的是商品实货所有权的转移。两者的区别参见表1.29。 表1.29现货与期货市场比较 比 较 项 目现 货 市 场期 货 市 场 交易对象商品实货期货合约 交易目的以钱易货,实货所有权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价格风险的转嫁 交易地点与方式地点不定,买与卖一对一谈判在交易所交易厅内公开竞价 保障《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商品范围无限制由交易所规定的品种有限 尽管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有如上所述的区别,但是两者又有必然的联系。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套期保值者总是要通过买进、卖出期货合约,来回避其现货卖出、买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风险,所以他们既要在现货市场买、卖现货,同时又必须在期货市场卖、买期货合约,他们离不开现货市场,也离不开期货市场,两种市场同时存在,才能实现其套期保值,他们将两种市场联系起来;第二,尽管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但是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物质生产的发展,物质生产需要商品实货的交易,以期生产、消费和出口商品实货。所以说,现货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是期货市场的支撑或基础;不能说,因为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就可以丢掉现货市场或取代现货市场;只能说,现货市场支撑了期货市场,期货市场又促进了现货市场,以供套期保值的实现,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繁荣,两种市场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 已如前述,期货市场促进现货市场的具体作用表现在: (1) 实现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 (2) 为现货市场提供基准价格作为参照; (3) 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有利于促进现货市场的国际化。 我国前段时期,人们对期货市场的认识,有两种观点:期货市场上是投机,买空卖空,不宜提倡;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有可能取代现货市场。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和极端的,道理如上述。我国当前的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完善和规范阶段,因此,更不应忽视现货市场的改造,逐步将摊位式的集贸市场等现货交易市场以及订货会议形式加以改造和完善。较好的出路是建立有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物资交易市场,既进行现货交易,又进行有所规范的或有适当制度管理的远期合约交易,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发展。只要国家对期货市场制定了恰当的法规、条例,真正的现代期货市场必然会从本身的发展与竞争中进一步完善。这也是国外,如美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历。因此,现今建立的期货交易市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保障会员和客户的权益,大力促进商品流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服务,而非营利。 三、 期货价、现货价与持有成本 持有成本理论是期货市场较早的理论,也是期货市场比较流行的期货价格理论,它描述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在理论上、逻辑上的联系。该理论认为,期货价格是对远期现货价格的合理预期。 理论期货价格=现货价格+持有成本+运输费用 若在同一地点,运输费用可不计,则有 理论期货价格=现货价格+持有成本 其中,持有成本=仓储费+保险费+存货资金占用利息+损耗。 以上三项均与时间长短成正比,这表明了距离到期日越近,持有成本越小,现货价与理论期货价的差距越小。如图1.3所示。 第五节期货商品种类与上市条件 在国外上市的期货商品比较多,都是逐渐增加的,而且各个交易所都因其类别和当地经济特点而有所不同。现将国外期货商品分类介绍如下。 一、 上市的农产品期货 农产品期货交易最早是在美国的芝加哥交易所(CBOT)和日本的大阪(1697年),而最兴旺的还是芝加哥交易所(CBOT)。上市的农产品期货见表1.30。 表1.30国外农产品期货 商品交 易 所交易单位 玉米芝加哥交易所 中美洲商品交易所5000蒲式耳 1000蒲式耳 燕麦芝加哥交易所 中美洲商品交易所5000蒲式耳 1000蒲式耳 黄豆芝加哥交易所 中美洲商品交易所5000蒲式耳 1000蒲式耳 红豆日本1口80袋(2400公斤) 小麦芝加哥交易所 堪萨斯市交易所 明市谷物交易所 中美洲商品交易所5000蒲式耳 5000蒲式耳 5000蒲式耳 1000蒲式耳 糙米中美洲商品交易所20万磅 大豆油芝加哥交易所6万磅 大豆粉芝加哥交易所100吨 活牛芝加哥交易所 中美洲商品交易所4万磅 2万磅 活猪芝加哥交易所 中美洲商品交易所3万磅 1.5万磅 猪腹肉芝加哥商业交易所3.8万磅 棉花纽约棉花交易所5万磅 干茧日本300公斤 糖 可可 咖啡冰冻橘子汁咖啡、糖及可可交易所 咖啡、糖及可可交易所 咖啡、糖及可可交易所 纽约棉花交易所11.2万磅 二、 生产资料期货商品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是金属期货商品交易的最大期货市场,它所形成的价格往往有国际影响。其中交易的商品见表1.31。 在生产资料方面还有木材,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等交易;原油,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含铅汽油,2号取暖用油,纽约商品交易所等交易;橡胶,东京工业品交易所交易。 表1.31LME期货商品 商品品质交易单位计价货币 铜A级铜25吨美元 铝高级铝25吨美元 铅25吨美元 锌特级、高级25吨美元 镍6吨美元 锡99.85%5吨美元 银1000盎司美元 〖BHDFG1,WKW] 三、 金融工具期货商品 金融期货由美国最早推出,现将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常见的金融期货列于下: (1) 外汇期货有:英镑、加拿大元、澳元、日元、欧元、瑞士法郎、美元等。 (2) 利率期货有:政府公债、中短期债券、抵押证券、存款凭证、商业票据、欧洲美元、欧洲日元等。 (3) 股价指数期货有:纽约证交所综合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价值线综合指数、日经平均指数、香港恒生指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的沪深300指数等。 此外,还有黄金、白金、钯等贵重金属的期货商品上市。 关于期货商品上市应具备的条件,是不断探索总结形成的,迄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法规。根据过去的经验,期货商品上市的条件可以概述如下: (1) 商品可以储藏、保存相当长的时间,不会变质、损坏; (2) 商品的品质等级可以划分和评价,界线分明,能为公众认可或者符合某种标准规定; (3) 商品可以进行大批量交易,生产量、消费量和流通量比较大; (4) 商品价格波动比较频繁,否则,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都难以实现; (5) 商品的未来市场供求关系和动向,不容易估计,不会为公众产生明确的一致性估计,否则,将会缺少交易对手; (6) 打算买卖该种商品的人比较多,成交量估计比较大; (7) 对远期合约还应考虑商品的运输条件和交割地点方便。 我国期货市场及期货商品种类现今只推出一般商品期货,其品种经几次修订,目前已从十年前的12种,发展到现今的24种,唯其中绿豆已停止交易。它们的标准合约见表1.2至表1.24。金融期货中的股价指数期货即将上市交易,其余目前没有开展交易。 第六节商品期货交易的运作 商品期货交易,从全过程讲,其运作包括进行交易前的基础条件和准备工作,实施交易与交易方式,结算工作及方式,以及最后的交割工作及方式。 一、 交易前的基础条件和准备工作 最首要的准备工作是选定一个商品期货交易所,了解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规定、章程、会员管理条例和交易规则等文件;了解交易所的交易设施及其使用方法;办好入会手续,并派出出市代表;或者选择好代理的会员期货公司,并办好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从业者必须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期货交易知识,而具体进行交易的出市代表和经纪人更应通过培训,取得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格证书。 交易所必须有适当形式的交易大厅、交易柜台与计算机终端、通信设施、会员写字间、结算工具、仓库以及驻地银行分支机构。 与交易运作最有关系的法规是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指导交易者进行运作的规范文件,它应包括: (1) 交易厅进入条款。除特殊情况外,只许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入厅进行交易。 (2) 非会员客户委托交易条款。交易所不同非会员的客户发生直接关系,但为了对代理交易进行监督稽查,要求对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进行交易。代理的原则是经纪商(期货公司)不得损害客户利益,故经纪商应单独为客户另开账户。 (3) 保证金交付条款与交纳手续费或佣金的条款。 (4) 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和涨停板与跌停板限制的条款。 (5) 交易头寸限制的条款。 (6) 交易时间安排、交易意向单的申报方式和撮合成交的条款。 (7) 平仓运作的条款。 (8) 结算方式、结算盈亏、风险控制与资金管理的条款。 (9) 交割的条款。 (10) 信息发布条款。 以上这些条款,交易者、特别是会员应该熟悉,如有意见,可以提出。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一旦制定,应上报中国证监会获得批准,会员皆应遵守。 无论会员或客户在进行交易之前都必须向交易所结算部或期货公司存入交易备用资金,即结算准备金,其余额由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规定,低于此余额,应立即追加补足。 二、 实施交易 第一步: 出市代表进入交易大厅时都带有当天打算交易的意向单或叫申报单。它们是事先接受会员单位主管和客户委托的买卖意向的指令,并经过出市代表慎重填制的,包括:品种、交易数量、买进或卖出、交割月份、价格、是开仓或是平仓(被平仓的原成交单号)以及交易者的编码。指令价格限制及其指令有效时间是至关重要的,交易的盈亏取决于它。因此,经过长期期货交易的实践,总结了各种不同种类的指令(orders)。 指令按不同方式划分如下: 1. 按指令有效时间划分 (1) 当日指令(day orders)。当天有效,过期作废。 (2) 开放指令(open orders)。订单一直有效,除非它成交或重被取消,或者订单上注明的交割时间已过。 (3) 取消前皆有效指令(good till cancelled orders)。意义基本同上列(2)。 (4) 某特定时间内有效指令(good through “time” orders)。如1周、或1月,或哪几天有效,在指定时间界限以外无效。 2.按价格限制方式划分 (1) 市价指令(market orders)。按指令下达时的市场当时最佳价格立即成交。 (2) 限价指令(limit orders)。由客户拟定价格限制范围,出市代表必须按此限价或更好的价格成交。若未遇到此限价内的订单,则不能成交。 (3) 按收盘价指令(closing orders)。要求出市代表按上日的收盘或今日的开盘价成交。 (4) 止损指令,又称停止指令(stop orders)。当市场价格到达交易者指定的某一特定价格后,即以市价成交,否则亏损增大。它分买进止损指令与卖出止损指令。买进时,成交价可以等于特定价或大于特定价1~2个价位;卖出时,成交价可以等于特定价或小于特定价1~2个价位。超过特定价的价位太多,则不应成交,否则亏损会增大。 (5) 止损限价指令(stoplimit orders)。它是止损指令与限价指令复合起来的指令,也分为买进或卖出。例如,买进止损限价80.25元,则要求最高买进价不能超过80.25元才可成交;卖出止损限价80.25元,则要求最低卖出价不能低于80.25元才可成交。 以上是几种常用的指令形式。在运用上往往将价格和有效时间综合起来一并下达。总之,出市代表只能按指令要求或优于指令价格进行成交。 由于商品价格瞬息万变以及公开竞价的局面,有的申报单可能无法成交。或者已下达的指令过于严格死板,导致贻误“战机”,而失去盈利或止损机会。因而在交易厅内都设有通信设施,出市代表可以立即向单位主管或客户反映市场行情,以便及时修改申报单。在期货交易实践中,如何下达指令,如何授权出市代表修改申报单,确实是一个亟待研究也难以研究的问题。在我国近来期货交易中的确出现过由于指令不明造成亏损,责怪出市代表,违背指令却带来盈利也责难经纪人的现象。 第二步: 竞价交易。期货交易厅竞价交易采用过如下几种方式: (1) 集体一价方式。每个交易日将时间分成若干段,在每段开始交易主持人按铃喊出一个暂定价格,由场内经纪人考虑,若符合其指令要求,即由经纪人报出愿以此价买进或卖出的合约数量,工作人员一一登记;若卖出总数大于买入总数,主持人即将价格调低一个价位报出;反之,调高一个价位。如此反复,直到最后买卖数量相等时,主持人即确定这时的价格作为所有这些交易意向的成交价。这一方式,竞争性体现不够好,现今较少采用。 (2) 自由喊价竞价方式。厅内出市代表带着他们的意向单围聚在相关商品的交易圈内,以公开叫价形式报出其指令的价格、数量,并进行公开的自由的讨价还价,当双方价格、数量认可即行成交,并报告给主持人。 (3) 板书竞价方式。出市代表在交易厅内的黑板上按报价时间先后和价格高低报出买进或卖出的数量和价格,当有代表认为板上标出的价格、数量符合其愿意,便在黑板上作出成交标记,即行成交。现今这种方式也较少,逐渐被计算机输单、竞价方式所代替。 (4) 计算机终端一价制方式。按标准化期货合约划分商品期货种类,分别安排在不同时间段交易。在每段开始由交易厅给出并显示开市价,由交易者输入愿以此价买入数与卖出数,计算机系统按输入时间优先将两者中较小数量匹配成交,差数无效;若买入数多于卖出数,则调高一价位,再由交易者重新输入愿意买卖的数量。 (5) 计算机终端竞价方式。出市代表在交易厅内各自的终端上输入申报单,计算机系统立即分别将买进、卖出申报单按价格排序,分别显示买盘与卖盘,让交易对方自由选择,抢单成交(或叫点买点卖)。这种方式早期用过,现今已不用。当有买进与卖出申报单相符时,或者其他内容相符、但买价高于卖价时,即自动撮合成交。这是当前采用的较好方式。当自己认为原先输入的价格不好时,亦可实时修改。也可以将原已输入的申报单在未被成交时可以撤单。成交的原则是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 采用计算机终端竞价交易时,计算机交易系统首先会对输入的申报单进行合法性检验,包括报价价位、可用资金与最高持仓限量;而后将申报单汇集排序,形成买/卖盘。 现将由交易申报单汇总整理的买/卖盘之样式列于表1.32。 表1.32买/卖盘(挂单)表样 买盘(挂单) 申报单序号品种(牌)编码数量(手)价格买/卖开仓/平仓备注 129906CU1016600买开 389906CU1516580买开 59906CU1016570买开 ……………… 219907CU1216700买平 89907CU1016680买开 109907CU2016650买开 ……………… 119908CU2016820买开 39908CU1016800买平 309908CU1516790买平 ……………… 卖盘(挂单) 申报单序号品种(牌)编码数量(手)价格买/卖开仓/平仓备注 79906CU1516610卖平 139906CU1016630卖开 229906CU2016660卖开 ……………… 99907CU2016720卖开 169907CU1016720卖平 209907CU1516740卖开 ……………… 9908CU516870卖开 19908CU1016880卖平 49908CU1516890卖平 ……………… 表1.32是由所有会员在某日内阴极铜交易场次的时间段内,从各自终端输入的交易申报单,在某一时点的瞬刻,经汇总整理而成的尚未成交的合法性申报单买/卖盘。其中序号栏是按该申报单经合法性检查认可后进入交易系统有关数据库的时间先后顺序号(流水号),该号维持申报单的唯一性。一般将申报单的交易者的编码(会员或客户的编码)过滤后不显示出来(申报单上有该编码的)。品种编码是根据申报单的品种名和交割月份按编码设计综合形成的代码。数量是申报单想成交的数量。如果品牌、价格条件都相符但数量不同的(两个)买/卖申报单,在成交时则取两者中最小数量为成交数量,较大数量的那个申报单将扣除已成交数后,仍保留一个剩余数量的原申报单,但其序号将被重新刷新。从价格栏中可见,所有申报单是先按近月到远月交割月的顺序,再按成交较易到较难的价格顺序重新排序的:买盘,较高价的申报单排前;卖盘,较低价的排前。因为终端显示器屏幕有限,一般只将每个品牌的排前的三条申报单显示出来,其余的申报单暂不显示。值得说明的是,买/卖盘挂单始终是动态的,随时会刷新,因为会不断输入新申报单,不断修改或删除(撤单)申报单的内容特别是价格,还有不断地成交,成交了的申报单将从中消除。当某个申报单成交了,则进入成交数据库,且立即显示最新成交信息。同时按其序号在申报单数据库中查出其会员或客户编码,以便形成成交回报单,回报给会员。这里要指出的是表1.32是挂单显示的式样之一,交易系统程序不同,显示式样有别,但基本内容不变。现今在用的交易系统行情显示的挂单只有优先买、卖的各一条,参见图1.4。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现今在我国期货交易行业主要采用两家软件开发公司的交易和结算软件系统:金仕达期货交易系统和恒生期货交易系统。另外还有:专门的行情/财经行情系统,快速支撑交易者进行有关信息分析;银期转账系统,目前各期货公司都与不同的商业银行携手合作,推出了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实现一卡在手,全国划转,资金即时到账,客户可以直接在网上交易客户端转账、查询余额,方便快速。图1.4是恒生期货交易系统的图例,从图(a)的显示画面上可点击指定交易所当期品种交易行情,从其上点击某行品种即可显示出该品种的价格分析图和当时的交易情势,如图(b)所示。详细的操作方法,可参阅各个系统、各个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备有的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图1.4交易系统示例 自动撮合成交,是交易者(出市代表)根据指令的变更或当时行情,为了成交,主动瞄准对方某申报单将已报申报单修改,或者立即输入一个申报单,以期同对方申报单内容相符,则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当买方价高于卖方价时,亦可成交,成交价则取买价、卖价与同品牌上一次成交价三者中的居中价。即是说,买价大于等于卖价以及品牌(品种+交割月份)相同是成交的条件。当有两个卖单或买单同对方一个申报单都符合成交条件时,则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首先是按价格优先原则抉择两者之一,如果价格两者又相同,则再按两单的输入时间先后优先抉择。 以上所述,从申报单的输入,经汇总整理(分盘、排序)形成买/卖盘及其动态实时变更,再经自动撮合成交,最新成交信息显示,成交数据库及成交回报单的形成,以及场内价格行情(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成交量、买压(最高买进价及其数量)与卖压(最低卖出价及其数量)以及价格涨跌等动态行情的显示,都必须经过系统分析(含交易规则、功能需求分析)、数据库设计、功能模块设计等一系列的计算机辅助交易系统的软件分析、设计与调试实施工作。此软件设计、开发也必须结合计算机硬件的配置以及结算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统筹考虑、周密研究、共同完成。图1.5和图1.6表示双方开/平仓的交易过程示意图和交易流程图。 图1.5双方开/平仓交易过程示意图 图1.6交易流程图 第三步: 在交易厅内每笔交易成交后,立即形成成交单,并由交易系统自动予以编号,同时进入成交数据库。该场交易结束时打印成交单,由买卖双方和交易主持人签字认定。然后由交易厅转至结算部进行结算。 当日成交结束,交易所即行公布其开市价、收市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成交数量以及结算价等信息。 出市代表应立即将成交交易的信息回馈到会员单位主管或委托客户。必要时应通知银行,准备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等即时行情。 (1) 开盘(市)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若未能产生这一成交价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具体操作见各交易所的交易细则。 (2) 收盘(市)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3)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4)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5) 最新价。是指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6)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或其他情形时,交易所交易结算细则中另有确定办法。 (7)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8)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三、 实施结算 实施结算是根据前面介绍的结算规则和方法于每个交易日分别对会员和客户一一结算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当日盈亏、结算准备金余额、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和款项划拨。期货交易的结算是分层分级分别对每一会员和每一客户实施的,期货交易所只对其每个会员分别结算,期货公司对其代理交易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统称客户)一一分别结算。 1. 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交易所所属结算机构立即根据成交结果和持仓状况分别对每个会员的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产生“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盈亏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当日资金结算表”,提供给每个会员让其核对无误;若对结算结果有异议,会员应在次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告知结算机构,以便核实。 结算完毕并无误时,即对会员当日发生的有关交易的费用和出入款项进行资金结算和划拨。当会员结算准备金(可用资金)低于规定的最低准备金余额时,将通知会员追加补充资金。 最后,若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涉及银行账户时,将有关资金数据传递给银行进行划转。 2. 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期货公司(会员)收到交易所结算机构的本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当日持仓表”等报表以后,应立即将其同所代理客户当日有效交易申报单及其成交回报单一一核对和分单落实,最终核实各个客户当日的成交合约、持仓合约等交易状况。过去采用“混码制”交易时,这项核对、分单工作往往容易产生差错和引起同客户的纠纷。现今采用“一户一码制”交易时,这项工作较顺利。 期货公司根据核实的客户当日交易状况进行结算,产生客户交易结算清单分别给各个客户,交易结算单一般应载明:户名、户码、账号、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成交价、买入/卖出、平仓/开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手续费、税款、准备金余额等。结算具体方法基本如前所述,唯有手续费和保证金率有所不同:手续费约为标准合约规定的3倍;保证金率也增加3个百分点。 对客户专用资金账户进行当日更新,若发现结算准备金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应立即通知客户补充追加资金,进行资金划转。四、 实货交割 实货交割是指交易者按已到交割期的持仓合约的内容进行实货商品交/收的履约行为,它是合约平仓的形式之一。实货交割的意义在于: (1) 实货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连接起来,成为期货市场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2) 实货交割是期货市场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条件; (3) 实货交割为期货价格真实地反映相关商品现货价格提供了保证(条件)。 当前国际上实货交割的主要形式有: (1) 标准仓单交割。由交易所认可注册的仓库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实货开出交易所认可的标准仓单,合约卖方持此标准仓单到结算机构交割、结算货款。 (2) 三日滚动交割。开始于交割月第1交易日,到期持仓合约卖方可以提出交割要求,在第2交易日,到期持仓合约买方(持仓时间最长者)将被通知要准备交割,第3交易日,该买卖双方按章具体办理交割手续。如此,在交割日期范围内,每天卖方都可提出交割要求。 (3) 价差现金交割。它是买卖双方补偿差价部分以现金支付方式来实现合约平仓的方法,主要用于金融期货合约的交割。 我国当前主要是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与交割业务有关的术语概念列于下: (1) 交割月份,是指合约上注明的到期月份,在这个月此合约一定要平仓了结。 (2) 最后交易日,是由交易所现行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合约到期月份的某一日,为该到期合约仍可以对冲交易的最后一日。 (3) 最早交割日与最后交割日。前者是最后交易日的次日,后者是交割最后截止日,前者至后者是交割期限(范围)。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交割。 关于实货交割的运作步骤,各个期货交易所都有现行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文件,其中都有详细的具体运作步骤和条款。 我国期货市场运作以来,实货交割反映出一些问题,其中主要的是交割成本较高以及有的交易所交割制度不规范。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赖于交割制度的规范和统一,交割仓库网络的合理设置,标准仓单的统一标准化,标准仓单的交换及其质量、运输升贴水的办法的合理化,以及交割仓库服务周到,交割运作手续简化,有关费用合理化。 最后,关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代理下交易意向单(俗称下单)的过程,补充阐述于下。 客户委托下单的方式有两种: 1. 通过电话集中统一下单 在交易场次时间范围内,客户将交易意向的指令单(客户申报单)随时递交给期货公司的接单员,他即在此单上打上接单时间戳记,再转交给电话报单员,报单员立即按接单先后顺序并按标准化统一词句格式用电话报给相关的交易所交易大厅内本公司的出市代表,后者立即将所收到的申报单记下并输入到交易系统。如果某申报单因不合法、或不合行情、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效时,出市代表应将此信息回应到公司。申报单不合法是指报价价位超过规定允许范围,或可用资金不足,或达到最高持仓限量。若某申报单已经成交,出市代表应用电话回报到公司。现今,这种方式主要是当网上远程交易出现故障时的一种实时补救方式。 2. 异地多点同步下单交易——网上远程交易 由于期货公司客户较多,业务量大,客户间接下单(上述方式)的实时性弱于自己在计算机终端上直接下单;如果自己有终端又可见到交易厅的实时行情,有助于抓住时机,快速下单。因此,提出了异地多点同步交易系统的需求。异地指期货公司与交易所不在一地,多点指一个期货公司能够同时对多个交易所进行下单交易,同步是指在异地计算机终端上下单交易能够与交易厅内终端下单交易基本上同步,时滞愈小愈好。这是期货交易的技术创新。简言之,远程交易是指期货公司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其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和相关交易软件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单、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远程(异地多点同步)交易系统的建立必须结合其结算系统、客户管理系统、查询系统、系统管理系统等统一进行系统分析与设计,统一开发。 整个系统的硬件应包括公司内交易厅与结算部的计算机局域网硬件系统以及公司网络系统和各交易所交易系统之间数据传输通信硬件系统。通信手段可采用卫星通信或专用电话线通信。 整个系统的软件,除了期货公司内该系统的各子系统的应用软件需要统一开发以外,还要开发通信系统软件。一般,前者的开发以期货公司为主,后者的开发以交易所为主,但双方应密切配合。 异地多点同步交易子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 (1) 交易客户代表登录及退出(应设密码)。 (2) 实时行情显示。已开通的交易所当场交易的各品种行情实时显示在公司内各终端的屏幕上。 (3) 下单、撤单、改单。客户直接在自己的终端上根据实时行情和指令下单,或改单,或撤单。所输入的交易意向单首先应经系统内设置的合法性检查,然后转换成指定交易所能接收的格式,再自动通过通信系统传送到交易所的系统中,并将输单成功与否的信息传回。 (4) 成交回报。成交信息和未成交信息将通过通信系统传回,并由本系统自动进行分单处理,将其显示在相关客户的终端上。 20世纪末异地多点同步交易系统由各交易所/期货公司自行开发,虽然不尽完善,但毕竟是一项技术创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股票网上交易的启迪,现今在用的期货交易系统(图1.4是其运行显示的一种画面),都能圆满地实现异地、多点和同步下单交易。现今远程交易有两种形式: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一台终端机;网络式,即一个远程席位通过其服务器以局域网方式连接多台终端,分别供多个客户使用。 会员/期货公司要获得期货交易所的远程交易席位,必须符合交易所交易细则所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申请。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09年7月发布了《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要求各期货公司根据其信息技术基础和技术要求的不同,分别分类(共分四类)实施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期货公司照此《指引》实施,也就能够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含中金所)有关的规定条件和要求。 复习题 1.正确理解下列术语概念: 交易头寸(部位)、多头、空头、开仓、平仓、持仓、浮动盈亏、结算准备金、逐日盯市、套期保值、基础资产与其衍生资产、指令、止损指令。 2.试分析归纳期货交易的特征。 3.试分析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的区别。 4.试指出下列几种期货合约交易中哪一方要交纳初始交易保证金: 买入开仓—卖出平仓;买入平仓—卖出平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买入开仓—卖出开仓。 5.试举各种可能出现的合约部分平仓的例子,并说明其平仓成交的情况(结果)。 6.试分析归纳结算价的作用。 7.第33页实货交割结算例题中,为什么配对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出现付款、收款数额的差异?此差额是否会给结算部门带来盈亏?这种结算办法处理的增值税,对双方是否公平? 8.现由交割部配对下列两份到期合约交割: 9911铝,买进,成交价14000元/吨,10吨; 9811铝,卖出,成交价13960元/吨,10吨。 交割时结算价为13940元/吨,试作出交割的结算。 9.某非期货公司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于2009年11月16日买入;CU1001,20手,成交价52500元/吨,当日结算价52410元/吨;AL0912,40手,成交价15455元/吨,当日结算价15465元/吨;ZN1002,20手,成交价17045元/吨,结算价17010元/吨。当日末结算准备金余额为50.01万元。11月17日,买入CU1001,20手,成交价52400元/吨,该日结算价52390元/吨;卖出AL0912,40手,平仓,价格15555元/吨,结算价15560元/吨;买入ZN1003,20手,成交价17000元/吨,结算价16990元/吨。17日无出、入金,且无交割。试问:①按本书前列公式计算时,16日末结算准备金余额50.01万元中是否包括了16日买入40手AL0912以结算价15465元/吨计算的当日盈利2000元?②17日卖出AL平仓合约应否计入(收取)其交易保证金?③试计算17日末结算准备金余额为多少(答案为648940元)?④被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是否已释放返还(到17日结算准备金)? 10.希望授课老师会同计算机MIS实验室组织下载期货交易软件系统,安排学生实习(验)。 第二章商品期货市场的管理 本章将按商品期货市场管理的三个层次,即政府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交易所自律管理,分别阐述期货市场管理的原则、法规、组织以及制度等,其中先介绍美国的有关情形,以资参考。 第一节商品期货市场的政府行政管理 关于商品期货市场的政府行政管理,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尚短,商品期货市场还处于规范发展阶段,我国有关的法规及其负责实施机构还刚刚确立,有待完善,因此,首先介绍美国政府管理的情况,以资参考。 美国芝加哥交易所(CBOT)建立于1848年,商品的远期合约交易和期货交易不断迅速发展扩大。但是,美国直到1921年才通过了第一部联邦的有关法规——《期货交易法》,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却宣布,该法规的通过违反了宪法。后来国会根据各州的要求,于1922年通过了另一部《谷物期货交易法》。自此,算是有了第一部正式有效的法规。这部法规规定,实物商品的期货交易活动只能在联邦注册的交易所内进行。如果交易所未能采取有效的适当措施控制和监督市场的交易活动,以防被人操纵市场,则联邦政府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过前10年的实践与研讨,上述《谷物期货交易法》的修正案,由美国农业部提出,目的是加强政府管理权限,商品的管理范围由谷物扩大到棉花及其他农产品,确立法规的实施负责机构为农业部长、商业部长与司法部长或他们指定的代表组成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该修正案于1936年通过。这个商品交易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放期货交易所营业许可证;确定期货交易手续费或佣金以及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程序;保护客户资金与合法利益;规定投机交易的最大持仓合约量以及交易停板额度;防止操纵价格和非法交易;具体实施有关法规和处理违法行为。 1947年美国正式成立商品交易所管理局,取代过去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负责履行管理职责。 直到20世纪70年代,许多工业化国家日益富裕,农作物生产国谷物产量逐渐下降,随着美元的贬值,美国农产品出口更有优势,形成供不应求局面,美国国会开始考虑对原有的期货交易法规进行修改,并考虑将金属、木材、货币等商品交易也归入到商品交易所管辖范围内。因此,于1974年通过了一部新的《商品期货交易法》。与此同时,授权成立了独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ttee,CFTC),以取代商品交易所管理局,将原管理局所属的职员、档案和经费转入CFTC。1975年4月21日,CFTC开始正式行使联邦管理权;CFTC由5名专职委员组成,经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为5年,由委员会选出其主席。委员会下设三个部门:交易市场部,经济分析部,法规施行部。 按照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关条款的规定,CFTC必须于1978年9月30日之前重新履行法律认可手续,否则该项法规作废,机构解散。于是,通过政府举行多次听证会等工作后,产生并认可了1978年的期货交易法,该法将CFTC的法人地位延长了4年,以后这种重新授权的做法将持续不断地进行。1978年的期货交易法,重新确认了商品期货交易所法中原有的一些条款,并且扩大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权限,1974年以前不受联邦政府管理条例约束的货币期货合约等金融工具期货合约和金属期货合约,都归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之内。 1981年起,又将金融期货的期权交易归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范围。1984年又纳入了农产品期货的期权交易管理。 可见,美国期货交易的政府行政管理,随着期货交易的实践与交易对象的扩充,经过了50余年的发展,由联邦政府的个别部门发展到联邦政府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CFTC),进行期货交易的全面管理。这是在前无别国经验借鉴、期货交易不断发展的现实条件下的必由之路。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包括: (1) 对交易所业务活动的监督。审批交易所提出的准备用于上市商品的期货合约内容,审批的原则是新商品期货合约能否实现套期保值与价格发现的功能。1975年,CFTC对套期保值重新确定了新的含义,即套期保值者可以进行预期性套期保值(anticipatory hedging)和交叉对冲保值(crosshedging)。预期性套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可以在实际拥有现货商品之前预先买卖期货合约。交叉对冲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可以选用不同类但价格走势大体相同的相关商品的期货合约,对冲其现货商品,达到套期保值的作用,如用玉米期货对冲大麦现货,用豆粕期货对冲鱼粉现货。 CFTC负责审批交易所成立及其营业许可,审批的原则是交易所法人资格、所制定的管理规定、组织章程以及交易规则条例等是否符合联邦有关法则。当新的交易规则、条例等文件需要修改时,必须获得商品期货委员会重新批准,包括现货交割地点的改变和增加,取消交易所制定的某项决定,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垄断。 (2) 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督。期货交易委员会有权否认交易所批准的会员资格,对会员施以纪律处分,增加某种进入特权,对经纪商代理人和业务经理等市场参与者进行业务考试、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CFTC要求期货交易经纪商必须将其代理的客户的资金分立账户,禁止挪用任何客户的资金(所存入的保证金)以满足自身或其他客户的资金需求。 (3) 仲裁与处罚。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各交易所必须在其有关文件中制定交易纠纷的仲裁程序和违章交易处罚的规则以及赔偿处理规则;当由行政法官主持索赔听证会时,期货交易委员会可以审阅法官所做的裁决。 (4)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日常交易活动的监管。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交易所将逐日的交易活动记录在案、备查和公布,并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有权处理,直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我国期货市场的政府行政管理,美国芝加哥交易所副总裁格罗斯曼先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致我国期货专家常清先生的信中发表了他的看法,现将其概要分述于下: ——希望首先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并制定一部统一的有关法规。若各省、各部门分别制定有关法规,可能会引起一些麻烦,造成矛盾。 ——在制定统一的法规时,可以吸取国外成熟的有关经验。但要注意保持中国的特色,要有所改进。 ——美国国家商品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经纪公司的期货专业者的资格基准、期货交易的风险揭示、最低资本金额、客户资金管理、客户订单的处理、报告书写基准、对交易所的监督、法律执行、惩罚程序等。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客户利益,对经纪商的营业活动要严加管理。 ——CFTC将大部分期货业务管理和执行法规的职责委托给交易所,因而交易所都必须有管理条例、章程和交易规则等文件。这些文件要包含以下内容:交易所的组织管理系统及章程,会员制度及规则,保证金制度,会员经纪商的业务责任和资格基准,交易厅工作程序以及交易程序,结算机构及结算程序,各种期货合约的交易规格与标准,法规的执行,争议的调停,惩罚等。 ——交易所必须是中立的、公正的、非营利性的服务机构。 根据我国国务院国发[1993]77号文件有关通知,“国务院决定,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划和协调、监管工作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执行。”至此,我国期货市场的国家行政统一监管机构已经确立。由此也已明确,我国的股票证券交易监管与期货交易监管工作合并为一个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欧洲有些国家也如此。但美国则不同,期货市场由CFTC统一管理,而股票市场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理。 我国在关于期货交易与市场的统一法规尚未定稿和颁布以前,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于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就有了第一部全国统一的有关期货交易的行政性法规的雏形,其中包含: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7章共71条。在此基础上,相继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此,初步建立了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经试行后修改完善,2007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包含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共8章91条。其中第二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但从整个条例内容上看,基本上是商品期货合约交易的条款。本条例在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严格保证金存管制度、设立保障基金完善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详见本书附录三。 第二节商品期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作为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在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授权于1974年成立了一个全国性行业协会——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它是全国期货行业和交易所共同资助、共同参与的自我管理性质的机构。1981年该协会才被期货交易委员会正式批准注册,它由42个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其中16名理事代表经纪商,13名理事代表交易所,10名理事代表其他方面(商业、金融、信托、顾问等单位),3名为会员外理事。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的主要职责可分述于下: (1) 实施有关条例,保护客户权益。保护客户权益是期货交易所经营活动的原则,保护客户权益涉及交易活动、结算业务以及客户的资金管理等许多方面。首先是交易活动严格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会员们认可并获得批准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许进行欺诈、操纵价格、不正当交易手法等活动;其次是对持仓合约逐日结算其盈亏,按盈亏合理划转资金;最后在资金管理方面,代理客户与会员本身必须分立账户,禁止资金挪用;等等。在这些方面,美国全国期货协会有权在必要时进行监督和稽查。 (2) 会员与经纪商的资格审查和甄别。除了在必要时可对会员、经纪商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对这些单位派出的参与交易活动的专业人员和其他期货专业人员,按全国商品期货测验系列3的内容进行期货专业资格的考试、甄别。 (3) 审计、监督会员、经纪商等期货专业人员的资本额、财务状况以及有关规则的执行情况。随着经营业务的发展,任何单位的资本额与财务状况都会发生变化,因而,必要时应该进行重新审计。 (4) 为期货交易出现的纠纷提供一个统一的仲裁系统。只要客户提出要求,有关当事人必须出席仲裁会。协会会员间的纠纷与反诉也应通过仲裁解决,由仲裁者作出的仲裁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再向协会上诉。除了美国全国期货协会的仲裁系统以外,当事人还可选择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赔偿解决程序、交易所内的仲裁方式或其他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不按照仲裁决定行事的任何一方将施行纪律处罚。 (5) 宣传教育。美国全国期货协会负有向其会员及公众普及遵纪守法教育,以及期货交易基础知识教育的责任,并且有责任宣传期货协会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 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经过多年酝酿终于宣告批准成立,结束了期货市场没有自己的自律组织的历史,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三级监管体系的形成。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为有关期货业协会的条款,共有三条,确立了期货业协会的性质、组织方式、权力机构以及职责(共八项具体职责),为省篇幅,详见本书附录三。 第三节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性质 国际上,期货交易所的组建有过两种方式。 一、 以股份有限公司制方式组建 它是由若干个法人单位出资以股份形式共同组建期货交易所,定期按股份取得投资回报,即分红。这种形式的交易所不能认定是非营利性机构。这种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董事会,由后者聘任交易所的总经理或总裁,由其主持交易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会下设监事会或监督委员会,以制衡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总经理为开展各项工作,下设交易部、结算部、开发部、交割部、综合部等,各交易所有所不同。虽然有关规则条例中交易所的员工不能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但是,股东单位仍可申请作为会员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因而有潜在的内幕交易弊端。因为这种交易所含有股东会员与非股东会员,后者量较多,两种会员的信息是不可能对称的。另外,有时交易所为增大交易量,允许透支交易,对过度投机和恶性炒作视而不见,甚至鼓励、纵容。 二、 以会员制方式组建 它是由商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销者、贸易机构以及经纪商作为会员,交纳会员资格费共同组建的,简称会员制。交易所规定总注册资金和最多会员数,每个会员分摊注册资金作为会员资格费额度,不足部分由交易所用盈余公积金补齐。会员资格可以按交易所规定程序转让,经交易所理事会根据出让方报告和受让方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批准。会员也可以按规定退会。这种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我国,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国家证监会任命。 这种方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其会员所缴的会员资格费不能索取红利性回报,只能通过其有资格参与期货交易而受益。因而这种期货交易所的性质是为期货合约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的会员制法人。它将避免股份制方式组建的交易所的上述弊端,因而我国证监会要求应采取会员制组建期货交易所。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不允许自然人成为会员,只有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才能成为会员。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所,因而也没有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之分,会员都面向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能够取得会员资格的方式是:交易所创办发起人身份加入,接受发起人转让而加入,在市场上按市价购买其资格加入,根据有关规则加入。 会员的权利主要有: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申诉权,使用交易所的交易设施、进行期货交易、获得有关信息和服务,按规定转让本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执行交易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交易所及其上级的业务监管等。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一般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现行有关条例各级机构的职权(根据证监期字[1998]21号文件)如下: 1.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2)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 审议和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 审议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报告和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 决定增加或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8) 决定期货交易所其他重大事项。 2.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 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和交易所的运行; (3) 审议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4)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5) 审议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 制定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 (7)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8) 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9) 决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10)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11) 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2) 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2) 组织召开理事会; (3) 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4)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5)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4. 理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为保证期货交易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则进行,理事会可以设立监督、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5. 总经理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2)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和市场监管; (3) 拟订并实施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5) 决定期货交易所行政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6)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7) 紧急情况下,经同理事长商量,有权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8)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权; (9)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制度和法规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基本制度是上述组建方式中的会员制及其有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应遵循的基本法规是国务院于2007年3月16日以第489号令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以此依据,交易所应制定好完善自律管理的下列文件: (1) 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规定(或条例)。它是一份关于交易所性质、任务、组织、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活动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根本性文件。 (2) 本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章程。它是关于组织会员构成、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及其权限与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也可以将上述两个文件合而为一。 (3) 本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它是关于交易方式和程序、结算方式和程序、交割程序、交易用资金管理制度与方式等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规则。 现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概述关于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的指导性原则如下。 1. 关于撮合成交制度 期货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与成交价。在同一撮合轮次中,当买方报价大于卖方报价时可以成交,成交价格等于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2. 关于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客户交易编码是由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确定的编码方案编制,报交易所备案,三家交易所要求的客户编码备案资料应基本统一,期货公司和客户必须严格遵循“一户一码”的原则,不得混码交易。 3. 关于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品种特点核定其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套期保值头寸不得炒作。如果会员和客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交易所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交易所可以给予套期保值头寸一定优惠。交易所必须对套期保值头寸严格监控,对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的自营会员、客户,以及协助客户提供虚假材料的期货公司,要根据情节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没收平仓盈利、取消套期保值头寸申请资格、罚款、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员资格、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等。 4. 关于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的风险控制制度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的措施释放交易风险。在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出现后,第二个交易日可以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同时提高交易保证金;第三个交易日如再出现停板,则交易所可以按一定原则进行减仓。减仓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5. 关于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限仓的基本原则: (1) 一般月份和交割月前一月份同时按会员和客户编码限仓,交易所根据品种特点决定每个客户编码的限仓数量,自营会员的限仓等于客户编码的限仓乘以一定的系数,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量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的代理情况及客户数量核定; (2) 交割月份按会员实行绝对数限仓,具体数量由交易所根据品种特点制定; (3) 如果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则由期货公司按同比例对客户进行减仓; (4) 此处所有限仓指对单边持仓的限制。 6. 关于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限仓制度规定持仓量的80%时,由会员、会员代客户向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套期保值头寸也必须执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报告内容: (1) 持仓品种、月份、方向、数量; (2) 持仓意向; (3) 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 (4) 主要经营范围,拥有可交割商品的数量。 三个交易所大户报告的内容应基本统一。交易所对不报或虚报的会员及客户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7. 关于紧急状态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技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或者出现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如价格连续停板,导致客户出现大面积亏损,甚至有爆仓危险,持仓过大,且集中在少数会员或客户,会员出现结算风险,交割违约等情况,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化解和释放风险:延迟开市、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限量减仓、强行平仓等。 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经过一定的程序: (1) 当出现自然和技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2) 重大措施须经理事会讨论后决定,由交易所总经理具体实施。 交易所宣布紧急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必须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关于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由各交易所根据会员和品种情况确定结算准备金最低金额,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会员持仓情况对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进行调整。当日结算后结算准备金低于其最低要求时,不足部分必须于第二日开市前补足;否则,限制开新仓,自行平仓,甚至强制平仓。 交易所必须按照会员多空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当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应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可上市流通国债和标准仓单可按有关规定抵押交易保证金。但是交易手续费必须用货币资金支付。 保证金归会员、客户所有,不得挪用,应建立专门账户,且应由签约的存管银行存管。各个会员保证金状况应按监控中心要求及时上报。 风险准备金应专户存储,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9. 关于结算制度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逐日盯市。在尚未实行专门的结算机构时,期货交易的结算统一由各交易所内的结算部门对其会员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结算,结算结果当日应分别通知会员、客户。希望尽可能统一三家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和结果报表的内容、格式。 10. 关于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制度。不能限制符合交易所交割标准的商品的交割,要尽量降低交割费用,实现现货、期货的结合。各交易所可以根据各自品种的特点自行选择适当的交割制度。 11. 关于期货价格的定义 期货合约的报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含增值税报价。 开盘价是指某合约在该交易日开市前一定时间内的集合竞价,收盘价是指某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的价格,最高价是指某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最低价是指某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所有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结算价是指某合约全天成交价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 12. 关于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合约月份、成交价、涨跌幅度、买方报价、卖方报价、买量、卖量、收盘价、结算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未平仓合约及其增减量。发布的价格信息应统一按商品的实物单位报价。信息发布应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发布。 交易量、持仓量排名每日公布,注册仓单的数量及与上次发布比较后的变化量、注册仓库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每周公布。 发布信息应选择那些易于为交易者得到的公共媒体。如果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正常运行,而公共媒体转发出现问题,影响会员和客户的正常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13. 关于会员的违规处罚 交易所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止操纵市场和价格扭曲。对于违约、虚报套保材料、违反大户报告制度、违反限仓制度、私下对账、对冲欺诈客户等违规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14. 关于交易时间和交易指令 三家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必须统一,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节交易。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指令类型: (1) 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2) 取消指令是指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从以上所述交易规则的制定原则中,可以理解其中有些是期货交易所规范化运行所必需的制度。详细条款可见各家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文件以及本书附录三。 第五节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的规范管理是期货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一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三章制定了9条规定以及其他章的有关条款,以加强规范管理,参见本书附录三。 我国期货公司随着期货交易所的建立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最早成立的是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CIFCO),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是由当时的内贸部等10个单位共同投资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此后,全国范围内期货公司成立了数百家,基本都是股份制形式,即是营利性质的。 期货公司的性质是专门接受非交易所会员的客户委托,代理他们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中介公司,它是营利性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指示,期货公司不应从事自营的期货交易业务,只能代理客户交易。因此,其盈利主要来自所收代理交易的佣金。期货交易所只面向期货公司,后者代理客户的全部交易单都归期货公司,交易所将按此向期货公司收取交易手续费,因此,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的费用率比手续费率要高许多。 期货公司的基本职能是:为客户传递期货市场信息,有关研究报告和有关的重要经济、政治消息;传递期货交易所实时交易行情,并协助客户进行行情分析,解答有关的疑问;对客户交易意向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对非法交易予以制止;认真接受客户的委托交易单,及时将其送达到有关交易所交易系统,并将其成交与否的信息回馈给客户;在一级结算到达时及时进行同客户的二级结算,履行保证金制度,提供基本会计记录,确保客户资金运行正确,不损害客户利益;协助或代理客户实货交割业务;等等。 期货公司的组织管理,基本上可参照股份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管理方式。其内部一般设有(总)经理室、客户部、交易部、结算部、交割部等。其客户部是其特点。客户部可以负责客户的发展、客户资信动态的核查、客户的服务以及客户交易保证金的安全存管。从期货公司来讲,客户部又包含公司聘用的经纪人(服务员),他(她)们是直接同客户交往的公司职员。可见,客户部职能较宽,有的期货公司将其划分出一个保证金账户部,专门负责监管客户的交易资金。客户的交易用资金应分立专门账户交由签约的托管银行存管,不得挪用。 期货公司对客户采取一户一码制编码,必须会同交易所配合实行一户一码制交易。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管理,同样应制定有关的章程、规则、职责条例等文件,还应制定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和委托代理协议书,我们选用长沙市大有期货公司新近制定的下列两个文件,以供参考,以深入了解现今期货公司业务运作的规范要求。 期货交易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委托 第五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均非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开户行账号备注 农行长沙五一路支行长虹分理处… …… 第九条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 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 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 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 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六条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十七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条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设定电话交易密码。甲方提供下单电话为:乙方预留电话报价密码为:。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五条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通知与确认 第二十七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条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一条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 第三十二条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时可以采用以下任一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一) 电话通知 (二) 网站或行情系统公告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网站公告 □营业场所公告 □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七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风 险 控 制 第四十条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乙方有必要在2家不同的期货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避免因为某家银行通信故障,而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 乙方有义务在银期转账所对应的银行账户(自然人账户为对应的存折或卡)里存放充足的资金,以便及时追加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而导致的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和手续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二条当乙方的风险率≥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在交易过程中,因发生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导致客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规定乙方所需的持仓保证金时,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有义务保持自己的通信畅通,同时乙方应当即时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四十三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六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七条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当乙方以仓单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质押物充抵保证金使用,账户亏损后没有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资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仓单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质押物。 第八节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 第五十条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5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申请实物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一条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套期保值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五十五条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五十七条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八条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十九条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费用 第六十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5个工作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六十四条除本合同第六十三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六十六条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六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八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六十九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条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三节免 责 条 款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二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由于通信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争 议 解 决 第七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其他 第七十六条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七十九条《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签字: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一 手续费收取标准 品种名称及代码手续费标准品种名称及代码手续费标准 铜(CU)玉米(C) 铝(AL)棕榈油(P) 锌(ZN)LLDPE(L) 天然橡胶(RU)聚氯乙烯(V) 燃料油(FU)强麦(WS) 黄金(AU)硬麦(WT) 螺纹钢(RB)白砂糖(SR) 线材(WR)PTA(TA) 黄大豆1号(A)菜籽油(RO) 黄大豆2号(B)棉花(CF) 豆粕(M)早籼稻(ER) 豆油(Y) 合同附件二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一、 指令下达人 代理权限:委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 资金调拨人 代理权限:委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三、 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代理权限:委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 合同附件三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授权书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本单位现在正式授权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签字(及/或盖章 ):】与贵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文件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全权处理与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事宜。其今后一切与委托有关的行为都是本单位意愿之体现,本单位将负全部责任,绝无异议。 委托方法人代表: (签名并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 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 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 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 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 “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 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 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4. 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5. 您的密码失密或被他人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画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客 户 须 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 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www.cfmmc.com),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只有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 协助办理开户业务;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 知晓严禁使用同一交易编码在同一期货合约上自买自卖,如有发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十) 知晓交易账户密码需要定期修改,使用的计算机需要定期升级杀毒。如因密码被盗而给交易账户资金带来的损失,有客户自行承担。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画线部分) 客户: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复习题 1. 你认为一部全国统一的期货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2. 比较股份制方式与会员制方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 3. 如何正确认识和掌握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制度? 4. 期货交易所及其期货公司为何要实行一户一码制期货交易,为何不得采取混码交易? 5. 请至少通读一遍本书附录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第一、第二章的复习,领悟其要点。 6. 请浏览一遍期货公司代理客户交易合同与风险声明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要点。 7. 请思考如何编制会员和客户的代码,以保证其唯一性。 第三章商品期货交易技术与策略 从商品期货交易的目的和性质来看,商品期货交易主要分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本章主要阐述套期保值交易的概念、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及其演进;分析基差与基差风险的特征;基差交易与叫价交易的操作方法;投机交易的理论与实际操作;以及有关套期保值与投机交易的主要策略。 第一节套期保值交易[*4/5]一、 套期保值的概念与类型1. 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hedging)是期货交易的理论之一,它来自商品交易的实践。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总是存在价格波动,价格波动对相关交易者会带来风险,即所谓价格风险。在CBOT成立之初,粮食加工商就认识到自然灾害会使粮食减产而导致粮价上涨,于是就想过预先以较低价格预购未来的粮食,即与生产者签订粮食的远期合约,以规避价格风险。标准期货合约产生以后,这种现货与期货交易结合起来交易的技术日益盛行,不仅农业、制造业的商品,还有金融行业的商品,只要有商品价格风险,都可以将现货与期货套做交易。   期货市场一百多年的实践和套期保值理论的不断发展,套期保值的概念已由传统的套期保值(traditional hedging)发展到动态的(或组合投资式)套期保值(dynamic hedging)。   传统的套期保值概念已由凯恩斯(Keynes,1923)和希克斯(Hicks,1946)提出和总结:套期保值就是同时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品种、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便在未来某一时间再通过平仓获利来抵偿因现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传统套期保值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四大基本原则:   (1) 品种相同原则;   (2) 数量相等原则;   (3) 交易时间相同或相近原则;   (4) 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交易商品品种相同原则是指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合约的品种与所套做的现货商品品种相同。因为只有期货与现货的品种相同,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影响因素大体相同,两者的价格走势才能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此涨彼亦涨,此跌彼亦跌,配合上两者采取反向交易才可实现保值。应当指出,不是任何商品都能进入期货市场,成为期货商品,因此只能对那些与现有期货商品相关的、价格走势大体相似的现货商品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譬如大豆期货与豆油现货。   交易商品数量相等原则是指所交易的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资产实物量与需保值的现货实物量应相等,譬如交易100吨铜的现货,需用4手的铜期货合约(当25吨/手时)来保值。这是出自两者价格波动幅度相同时希望达到完全保值的目的。   交易时间相同或相近原则是指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要与交易者将来实际要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月份相同或相近。这是因为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来临,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大体会趋于一致,增强套期保值交易的预期效果。可见,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交易者需要买或卖现货商品的时间是取决于生产、经营所需,且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尽管波动趋势按理是相同的,但两者波动的幅度并不一定相同,因而选择好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以及掌握好时机进行期货合约的平仓,以便达到预期的保值效果,就显得十分重要。   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在现货市场上的交易方向应与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方向相反,前者是买进(或卖出),后者应是卖出(或买进)。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现货与期货价格的走势是相同的,期货市场上的盈(或亏)就能抵偿现货市场上的亏(或盈)。如果在两个市场上交易方向相同,比如现货是买进,同时期货也是买进,那么当价格都下跌时,现货市场上出现亏损,期货市场上也出现亏损,不能实现套期保值的效果。   在商品期货市场上,大多数套期保值者都是遵循上述传统套期保值的这些原则进行交易;但是,随着金融期货的产生和迅速发展,特别是马柯维茨(Markowitz)组合投资理论的出现和应用,人们从套期保值的实务中逐渐认识到,这些原则在应用中仍然有一定的柔性,而且从理论上讲,套期保值交易实质上是运用现货和期货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于是,套期保值的概念从传统的发展为动态的或组合投资的:套期保值的作用在于在设定的风险条件下最大地获取利润,或者在一定的预期收益下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并非仅仅锁定现货与期货两者交易盈、亏的两抵;套期保值其实也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利用基差的投机(基差概念后面将详述)。   因此,动态的套期保值交易是在柔性地考虑上述四项原则后,进行如下变通的操作:   (1) 当在期货市场找不到与计划套保的现货品种相同的期货品种时,可以寻找和选择价格相关性较大的期货品种的合约;   (2) 不一定要硬性遵循交易数量相等原则,而且可依据组合投资风险最小的原理来确定最佳套保比率,对此,后面将专节讨论;   (3) 至于交易时间相同或相近原则,同样可以灵活运用,亦即应利用基差的变化,预测和确定现货与期货交易(含对冲)的有利时机;对此,后面将详述;   (4) 当期货市场或现货市场上某一商品价格由于存在恶性炒作,致使两者价格波动走势不相同时,最好是不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因为这种畸形走势是暂时的。不要认为,价格走势不相同,则可同向交易! 2. 套期保值的类型   按照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方式和适用对象,套期保值交易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   (1) 买进(多头)套期保值   当某个厂商未来(近期)某个月份需要一种原材料商品,现时不想动用资金买入备存,但又担心将来需用时买进,其价格可能上涨,为了避免未来涨价的风险,现时可在期货市场上买进该商品的期货合约,达到锁定原材料价格(产品成本)的目的;而后,临到需用时再到现货市场上购买原材料,即使它的价格上涨,期货价也会随之上涨,这时可以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期货合约平仓后所得盈余可用来抵消后购现货价上涨的损失;或者到需要时依据买进的期货合约到期货交易所要求交割该原材料实货。因为先行买进(做多头)期货合约,故称为买进(多头)套期保值。现举例如表3.1:某铜材加工厂商1月份签订了一份6月份提交加工品的合同,预计加工期间需用一个月,该厂商担心5月份用铜材时价格上涨,于是1月份先买进5月的铜期货合约。 表3.1买进套期保值例表 时间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BHDG2,WK6,K15ZQ*3,KZQ*3W]1月×日当时铜材价为28500元/吨当日,买进5月铜期货2500吨,合约价28700元/吨 〖BHDG3*2]5月×日购买铜材2500吨 28800元/吨5月×日,卖出上述5月铜期货,合约价为29000元/吨 〖BHDG2,WK21,KW]比1月×日购入多用300元/吨平仓后盈利300元/吨 〖BHDFG1,WKW] 可见,期货合约平仓后盈利300元/吨,抵偿了铜材涨价后买入时多花的300元/吨,实际购入铜材的成本仍为28500元/吨(不计交易和手续费等),实现了保值的目标,避免了库存及资金占用。   从表3.1也可推论:对于铜材加工厂商而言,可以做三笔交易,即5月×日购买现货,而且在期货市场上1月×日买进合约再到5月×日卖出合约平仓;或者该厂商只需做一笔交易,即1月×日买进期货合约,再到5月份规定日期,用此合约去交割,取得实货即可;究竟如何操作,应视临近合约交割时两个市场的价格情势而定。对于贸易商而言,一般备有实货,由于现时(如1月份)需要资金不得不卖出现货,但又担心现货价将来会上涨,因此,贸易商必须做四笔交易,譬如表3.1,1月份卖出现货,买进期货合约,到5月份,再买进现货,卖出期货合约,当然也可以用期货合约交割实货,只做两笔交易。于此应该申明,期货合约交割此处未算做交易,但实际上期货合约的交易对手是交易所,还需花费交割手续费,也应是一种交易。   (2) 卖出(空头)套期保值   当某个生产经营者预计未来几个月后才有某种商品实货出售,或者备有某种商品现时未能销售出去,但担心未来几个月出售时其价格会下跌,从而带来亏损,为了避免此风险,现时可在期货市场上先行卖出该商品的期货合约,而后到该合约到期时即已有商品实货时,买进期货合约平仓,卖出实货,即使价格下跌,也可用期货合约平仓后的盈利抵偿实货后出售价格下跌的亏损。因为先行卖出期货合约,期货市场上先做空头,故称之为卖出(空头)套期保值。现举例如表3.2:某农场预计下年1月份有大豆出售,当年9月份预期其现货价到时会下跌,于是当年9月份先行卖出1月大豆期货合约。 表3.2卖出期货保值例表 时间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BHDG3*2,WK6,K17ZQ*3,KZQ*3W]9月×日当时大豆现货价2900元/吨,未有现货出售卖出1月大豆期货合约10000吨,价格3100元/吨 〖BHDG3*2]下年1月×日出售新产大豆10000吨,价格2600元/吨买进1月期货合约10000吨,价格2800元/吨 〖BHDG2,WK23,KW]比9月出售亏损300元/吨平仓后盈利300元/吨 〖BHDFG1,WKW] 可见,期货合约平仓后盈利300元/吨,抵偿了现货价格下跌少卖300元/吨的亏损,仍然达到了大豆出售价2900元/吨的目标。同时可以推论,不同性质的交易者,所需操作的交易次数也有所不同;当然,到下年1月也可以用实货大豆来交割,只要生产的大豆合乎标准合约的规定质量。是用现货去交割抑或在现货市场出售现货同时又在期货市场买进合约去平仓,哪一种方式更合算?就需要交易者根据交易过程中两市场价格的变动,考虑税费、交易手续费(含交割费用)等参数,权衡得失,再作出决定。   按照套期保值的性质和目的的不同,套期保值又可以分四种:   (1) 存货保值   存有现货的交易者关心的是存货价格将来是否会下跌以及保存现货的持有成本(包含仓储费用、存货占用的资金利息、保险费用,甚至损耗),因此当他判断将来期货价格比现货价格高出的部分能够弥补持有成本时,可以在期货市场先行进行卖出套期保值,以达到保值甚至盈利的目的。   (2) 经营性保值   对于贸易商、经销商等中间商来说,他们经营现货买卖是稳定且连续性的。他们面临双重风险,即担心以后购进商品时价格可能上涨,又担心以后卖出商品时价格可能下跌。因此,他们有时做多头保值,有时做空头保值,其目的是保证其中间利润。为达到中间利润的实现,他们将面临复杂的动态决策过程,并非轻而易举。   (3) 预期保值   预期保值是以价格的预期为基础进行的保值交易,交易者首先在期货市场建立某种头寸(多头或空头)时,并没有相对应的现货或现货交易合同。预期保值是作为以后进行现货交易的一个暂时替代交易,其目的是抓住当时的有利价格的机会,抵御以后价格不利带来的亏损。比如:生产者在其产品产出之前就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应的期货合约,以便其产品能够卖出好价格;加工商在没有成品出售之前,就在期货市场买进原材料的期货合约,以便确保原材料价格较低,从而降低成本;贸易商在没有签订现货买/卖合同之前,预先在期货市场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   (4) 选择性保值或投机性保值   现货交易者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价格投机交易,如一些大公司根据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进行全额保值或部分保值,甚至不进行保值或超额保值,其目的是以大宗现货为后盾企图在期货市场上投机,取得超额利润。这种交易者将对价格发现功能起到较大的作用。   按照首次建仓的期货合约的了结方式,套期保值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 期货合约对冲式套期保值   前面已经谈到,首次在期货市场上建仓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是为了对现货“保值”,为此当需要购进现货或卖出现货的时候,在现货市场上“了结”现货交易;而在期货市场上根据两个市场上价格的波动幅度和其预期,再将原持有的期货合约在其到期之前适当时机予以对冲平仓,了结期货交易,希望这两个市场上的交易达到盈、亏相抵,甚至有所盈余。   (2) 实货交割式套期保值   首次在期货市场建仓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以后,当该期货合约到期时,使用交易者所持有的现货仓单去交割原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接收现货仓单去交割原持有的买进期货合约。这种实货交割式套期保值,其性质是远期合约交易,在成熟的期货市场上,实货交割所占比例很少,但是这种方式仍然是可运用的套期保值方式之一。对这种方式,除了要考虑价格情形之外(能否实现“保值”),还要考虑现货仓单上具体的商品质量规格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以及期货市场上实货交割成本与现货市场上购销成本的差异。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上,特别是最初时期,许多企业在套期保值的实务操作上,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其原因大致有:一是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识错位,将期货市场当成现货远期合约市场使用;二是我国现货市场还不够发达成熟,信用程度较差,一些企业愿意在期货市场实物交割以稳定产销或需求,而不愿承担现货市场对手不履约的风险以及货款的拖欠;三是当期货市场交易出现逼仓(多头逼空头)的时候,为了了结持有期货合约,不愿承担当时的合约对冲平仓的价格,而设法使用实货仓单去交割,经济上更适宜。 二、 套期保值的经济学原理与作用   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回避价格波动风险,达到保值的目的,如表3.1和表3.2所示,其经济学原理如下所述。 1. 套期保值的经济学原理 (1) 原理之一   同一品种的商品,由于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在无人为操纵的情况下都受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两者价格的变动趋势和方向具有一致性,虽然两者价格波动的幅度可能有差异。如图3.1所示,同一品种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某月份的期货价格的波动趋势和方向是一致的。当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亏损时,在期货市场就有盈利,便可用期货市场上的盈利f来抵偿现货市场上的亏损s;相反,若商品价格变动趋势是下跌,则出现相反的抵偿情形。这是交易者做买进套期保值的情形。如果交易者做卖出套期保值时(图3.1中未注明),读者完全可以推论,则出现全然相反的抵偿情形。 图3.1同一品种现货价与某月期货价 (2) 原理之二 随着某月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该期货价格应与现货价格逐渐接近,在到期日两者相差甚微。这是因为如果这时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不一致的话,则会引发两个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而一旦出现有套利的机会,交易者会增多,众多套利交易者争着低买高卖的过程中,价格行情会发生变化,其结果会大大缩小两个市场间的价差。这也是因为期货交易的交割制度规定,期货合约到期时必须进行对冲平仓或者交割实货。比如,到交割时,期货价格仍然高于现货价格,就会有套利者争相买进低价现货,而在期货市场上高价卖出,实现套利;这种争相套利的结果,现货价会走高,期货价会走低,两者价格最终会相差甚微,不可能实现套利。   (3) 原理之三   套期保值的效果取决于诸多影响因素,下一小节将讨论在两市场交易量相等的情况下,最终主要取决于基差的变化。   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同一品种同一时刻的价差)。由于现货价与期货价变动幅度不同,因而基差不是固定的,而有变化。基差变化使套期保值会发生一定的风险,套期保值不能完全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不能达到完全盈亏相抵,即完全保值(如表3.1和表3.2所示)。如表3.1所示,1月×日的基差是-200元,到5月×日平仓时基差也是-200元,其间基差没有发生变化,因而能够完全保值,盈亏完全相抵。试设想,如果到5月×日平仓时,期货合约不能实现29000元/吨卖出平仓,而只能以28900元/吨卖出平仓,这时基差为-100元,前后基差发生了变化,由-200元变为-100元,这样的期货合约平仓只能盈利200元/吨,不能完全抵偿现货的亏损300元/吨。可见,套期保值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基差的变化。对此问题的研究,就自然转到基差变化如何影响保值效果;当然还有现货与期货交易的数量比例问题。对这些问题,后面将专门讨论。 2. 套期保值的作用 从国内外期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来看,任何一个期货品种成功与否都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良好的套期保值功能。有关管理机关在审批一个期货品种时,首先考虑的也是它是否有套期保值的社会需要。 在我国,期货业内和相关企业对套期保值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它们在经营中时刻面临着价格变动的风险,而价格风险有时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货市场为相关品种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机会,通过套期保值可以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从而为锁定产品成本、稳定利润提供了有利契机。我国经过十多年的期货套期保值实践,总结起来,套期保值有以下作用: (1) 回避现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且又最重要的一种风险。现货生产、经营者通过套期保值,将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投机者,能不同程度地回避风险,从而保障正常的生产、加工利润。 (2) 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基础之一 众多的现货生产、经营者对相关品种的市场情况往往有较为理性的预测。他们只有在价格变动对自己不利时才会作出保值决策,进入期货市场买/卖期货合约,这有助于增强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并制约投机活动使之理性化。 (3) 锁定相关品种的成本,稳定产值和利润 生产、加工企业的目的是获得本行业的正常的预期利润。加工企业可通过保值锁定进货成本,从而保证加工利润;而生产企业则可利用期货市场预先卖出,达到稳定收入的目的。 (4) 可减少资金占用 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杠杆作用,保值者可以预先用少量的资金控制大量的现货资产,既能保证今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又能避免库存、减少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加快资金周转。 (5) 便于提前安排运输和仓储,降低储运成本 当所需要购买或销售的商品必须储存时,根据预期信息,可提前安排运输和仓储,降低储运成本,减少费用。 (6) 提供购买和销售时机的更大选择性和灵活性 由于套期保值能提供某种程度的价格保护,现货买卖者可视情况需要选择购买和销售时机。 (7) 提高企业借贷能力 由于套期保值者的经营更加保险,所以往往从银行融资更容易,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借贷能力。例如,外贸进出口商如果做了保值,更容易从中国银行开出信用证。 正因为保值具有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作用,所以交易所对保值者也采取了鼓励态度,给予很多优惠政策。如在CBOT,保值者可交纳较少的初始保证金,并且不受最大交易头寸限额的限制。我国现有的大连、上海、郑州三大交易所也规定,保值企业可以不受最大交易头寸限制。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即使是在规范整顿期货市场的时期,也批准了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中,铜、铝、大豆等品种产生了较好的保值效应,而有的品种,如苏州红小豆、海南咖啡等品种虽然“红”极一时,却终因投机过度不能发挥保值作用而被淘汰。因此,“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的生命线”,没有发挥保值功能的期货品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 影响套期保值效果的因素 如果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套期保值也可能会失败。套期保值的失败源于错误的决策,其具体原因有二: (1) 对价格变动的趋势预期错误,不应做保值而做了保值,或者买/卖期货合约的时期选择不当; (2) 资金管理不当,对期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当期货价格短期内朝不利方向变动时,交易者没有追加足够的保证金,被迫斩仓,致使保值计划中途夭折。 而成功的套期保值,其避险程度也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 以期货市场上的盈利弥补现货市场上的亏损有余,实现有盈保值。 (2) 期货市场的盈利正好弥补现货市场上的亏损,实现持平保值。 (3) 期货市场上的盈利不足以弥补现货市场上的亏损,实现减亏保值。 从理论上讲,持平保值是一种完美的保值状态,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少存在。那么,现实中保值不完全的原因在哪里呢?一般来说,影响保值效果的因素主要有: 1. 时间差异的影响 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一个品种进行保值,往往有好几个不同月份的期货合约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月份,保值效果并不一样。按照套期保值的原理,要达到完美保值效果,最好选择与未来现货交易时间同一月份的期货合约保值,如在3月份签订了6月份交货的合同,最好选6月期货合约保值。但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往往会选择其他月份的合约,如7月合约、8月合约。 第二,期货价与现货价的波动幅度往往不完全一样,不同时点两种价格差不同,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明显生产周期的农产品来说,季节性的供求关系的剧烈变动对两个市场的影响程度不一样。 因此,如何恰当地选好期货合约的月份,也是提高保值效果的重要因素。 2. 地点差异的影响 同一商品在不同地区的现货交易价格并不相同。同样,在不同的交易所即使是同一品种相同月份的合约的价格也存在差异。正如同是7月铜,LME的价格与我国国内交易所的价格就不一样。在交易所合并整顿前,深圳与上海两地都有铜的期货交易,但在同一天、同一时点,同一月份合约的价格也有差异,这主要是地点的差异,同样,同一商品在交易所的不同地区的定点注册仓库的价格也并不相同;交易所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升贴水标准,以反映不同地点间的运输成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地点差异可能会严重影响保值效果: 第一,交易所设定的异地交割升贴水不合理,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由于不可知因素的影响,如运输紧张、自然条件异常等,会造成现货交易地价格与交易所当地价格有较大背离。 3. 品质规格差异的影响 有时,现货商需保值的品种与标准化合约标的物有差异,其价格波动幅度不会完全一致,很难预期基差的变化;而且当现货品质较差时,难以交割或要承担贴水损失。如果不注意被保值现货与标准化合约标的物的质量差异,则可能达不到好的保值效果。 4. 数量差异的影响 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单位标准化,决定了期货市场的交易数量必须是它的整数倍。而现货交易的数量不受限制。例如,贸易商进口的铜锭为180吨,若在LME保值,合约规模是25吨,则无论用7张合约还是8张合约保值,都不一定符合最佳数量比,其效果都可能受影响。 5. 商品差异的影响 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成千上万,而期货市场上的品种却有限。除了有限的品种有对应的期货可以保值外,还有一些没有对应期货的品种也可保值。这样的商品不外乎两类: 一类是相关商品,即需保值品种与期货标的物用途相似,受相似价格因素的影响,如国外交易者常用豆粕期货为鱼粉保值; 另一类是原料与其制成品,如我国交易者也可选用大豆为豆油保值。 保值品与标的物价格相关系数越大,保值效果越好。 6. 手续费、佣金、保证金对套期保值的效果也有影响 7. 正向市场与反向市场的变化对套期保值效果的影响 通常商品期货的标的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投资目的所持有的商品(如黄金和白银);另一类是为消费目的所持有的商品(如大豆、小麦、铜、铝等)。本章所讨论的主要是后一类商品的套期保值问题。这类商品期货具有正的持有成本,因此,在商品供求正常的情况下,其市场价格关系应是期货价高于现货价,远期期货价高于近期期货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正向市场,也叫正常市场(normal market)。例如8月1日大豆市场现货价和各月期货价如下: 〖BHDWG1*2/3,WK*2,WK4,WK3,WK4,WK3,WK5,WK3,WK4,WK3,WK4W]现货价9月期货11月期货1月期货3月期货 〖BH]19602000208021102160 反向市场又称逆向市场(inverted market),其体现的市场价格关系与正向市场相反,表现为现货价高于期货价,近期期货价高于远期期货价。 例如6月16日的铜现货价与各月期货价如下: 〖BHDWG1*2,WK7,WK7。4W]现货价7月期货8月期货9月期货10月期货 四、 基差、基差风险及其对套期保值结果的影响 1. 基差的概念及其变化 基差(basis)是套期保值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某一时刻、同一地点、同一品种的现货价与期货价的差别。计算公式如下: 基差=现货价-期货价 现货价与期货价变动不同步,变动幅度不一样,会引起基差的不断变动。 若画出某品种的基差图,会发现其基差也是不断波动的,只不过变动幅度要比价格变动幅度小得多。如图3.2,若基差沿双箭头方向变动,则称为基差变强,这分为三种情况: 图3.2基差的变动 第一,基差负值缩小(如从-100到-50); 第二,基差由负变正(如从-50变为50); 第三,基差正值增大(如从50变为100)。 综合这三种情况,都是基差代数学上的增大。 相反,若基差沿单箭头方向变动,则称为基差变弱,也有三种情况: 第一,基差正值缩小; 第二,基差由正变负; 第三,基差负值增大。 综合这三种情况,都是基差的代数学上的减小。 影响基差变化的因素很多,主要是供求关系。原油、有色金属和农产品等商品由于供需之间的不平衡及有时存储商品的困难,可能导致基差的大范围变化;而对于黄金、白银、外汇、股指等投资资产来说,基差变动范围较小。一般来说,影响商品期货基差的因素除供求关系外,还包括以下因素: ——上年转入的结转库存 ——当年产量预测值 ——替代产品供需 ——国外产量与需求 ——仓储费用 ——仓储设施的充裕程度与可利用程度 ——运输费 ——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费 ——国家政策 ——季节性价格波动 总的说来,对不同品种的基差变化规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分析我国小麦、大豆等品种的基差,主要考虑国内的供求状况、仓储、运输条件、季节性价格波动等。而对于胶合板、铜等需大量进口的商品来说,还要考虑国际市场情况、国外产量与需求、国家进口政策等。对于国内生产、主要用于出口的品种来说,则要考虑进口国需求状况、进口配额等因素。 2. 基差变化对套期保值效果的影响 进行套期保值时,基差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基差=计划进行套期保值资产的现货价格-所使用合约的期货价格 从理论上讲,若进行保值的资产与合约标的资产一致,则基差在合约到期日应为0。若需保值资产与合约标的资产有差异,则在理论上基差在到期日不为0。在保值过程中,由于基差的变化,保值者有可能亏损而要追加保证金,也可能在账户上有大量盈余。保值的结果与最终基差的变化有很大关系。 在本书所举例子中,为了便于讨论都忽略了保证金、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对期货盈利的影响。实际上,做保值也要支付期货手续费,若通过经纪商保值还要支付佣金。另外,还要占用保证金,特别是在保值期间期货价朝不利方向变动时,要追加保证金。做套期保值决策时,必须将这些都考虑进去。 我们在前面所举的例子中,均假设基差不变,则期货市场的盈利恰好完全弥补了现货市场的亏损,达到了完全、持平保值。我们再假设在前述铜加工厂的例子(表3.1)中,铜在5月份的价格变动是另外的情形,保值效果则会有差异,见表3.3。 表3.3基差变动的情况下多头保值者的保值结果元/吨 情形月份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基差结果 1月28500买进28700-200 情形一5月2880029000-200持平保值 情形二5月2880028900-100减亏保值 情形三5月2880029100-300有盈保值 时间现货市场价期货市场价基差 t1(入市开仓)S1F1b1 t2(平仓出市)S2F2b2 (3.1) 则有:若b2-b1=0,则为持平保值;若b2-b1>0,即基差增大,则为有盈保值;若b2-b1<0,即基差减小,则为减亏保值。 对于买期保值者来说,避险程度为 F2-F1+S1-S2=(S1-F1)-(S2-F2)=b1-b2(3.2) 则有:b1-b2=0,持平保值;b1-b2>0,即基差减小,有盈保值;b1-b2<0,即基差增大,减亏保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货与期货数量相等的情况下,基差变强(增大)时对卖出套期保值有利;基差变弱(减小)时,对买入套期保值有利。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的式(3.1)和式(3.2),加以概括:套期保值的避险程度=买入基差-卖出基差,其中买入基差是指买入期货时的基差,卖出基差是指卖出期货时的基差。 3. 基差风险 我们仍引用上述套期保值的情形和符号进行讨论,以便引入基差风险的概念。 若为多头套期保值,当价格上涨时,则期货市场的盈利为(F2-F1),因而其实际买入现货支付的有效价格为支付的现货买入价扣除期货盈利的数值;当价格下跌时,F2-F1为负值,期货亏,则买入现货应支付的价格为S2加上期货亏损的数值。可以表示为 S2-(F2-F1)=F1+(S2-F2)=F1+b2(3.3) 若为空头套期保值,当价格下跌时,则交易者在期货市场盈利为(F1-F2),实际卖出现货收到的有效价格为S2加上期货盈利的数值;而当价格上涨时,F1-F2为负值,期货亏,则卖出现货收到的价格为S2扣除期货亏损的数值。可以表示为 S2+(F1-F2)=F1+(S2-F2)=F1+b2(3.4) 交易者在进行套期保值建仓后,F1成为已知因素,所以最终交易的有效价格取决于b2的值。我们把由于b2的不确定性给套期保值者所带来的风险称为基差风险(basis risk)。 有时,投资者需保值的资产不同于进行套期保值的合约标的资产,这时基差风险就会很大。定义S2为t2时刻期货合约标的资产的价格,则保值者购买或出售资产S2的实际有效价格为 S2+F1-F2 可以变形为 F1+(S2-F2)+(S2-S2) S2-F2和S2-S2代表了基差的两个组成部分:前一部分是用来做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标的资产在时间t2时的基差,为S2-F2;而后一部分是S2-S2,即两个资产不一致时产生的基差(即价差)。 对于多头套期保值者来说,基差减小有利,因为这意味着实际支付的有效价格降低;而基差变强则对空头套期保值者有利,因为这意味着卖出现货收到的有效价格升高。举例说明于下,如表3.4所示。 表3.4a多头保值效果 时间现货期货基差 表3.4b多头保值但资产不同 时间现货期货基差 t1卖S*1=10买F1=12b1=-2 〖BH]t2买S*2=14卖F2=17b2=-3减小 〖BH]亏4盈5 从表3.4a可见,基差减小,对多头保值有利,所以在t2时买入现货所需支付的有效价格为:F1+(S2-F2)=F1+b2=12+(-3)=9。这是需保值资产与期货合约标的资产相同的情况。如果要买入的现货(比如大豆二)与期货合约标的资产(比如大豆一)不相同,又设表3.4a的参数为大豆一的,仍利用此大豆一的数据作为对大豆二套期保值时表现的数据,则只需将S2和S2改为S*1和S*2,因为大豆二质量较差,其在t2时的价格S2=13,则购买它所需实际支付的价格为:F1+(S*2-F2)+( S2-S*2)=12+(-3)+(-1)=8。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在期货市场上期货合约平仓盈利5,则实际支付现货价应为:S2+F1-F2=13+12-17=13-5=8。 空头保值的例子,以及价格走势下跌的情形,请读者自行举例,以验证式(3.3)和式(3.4)的普适性(两市场交易量相等的情况下)。 总之,在两者交易数量相等时,基差的不同变化会使套期保值带来不同的效果;同样,即使基差变化相同或基差不变(比如表3.1和表3.2),如果两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的数量不相同,也会带来不同的保值效果,请读者试将表3.1的期货交易改为2450吨,则会出现欠保,盈亏相抵后,总亏损300×50=15000元。可见有必要研究最佳套保数量比率。 第二节基差交易、叫价交易与“场外”交易 基差交易与叫价交易是提高套期保值交易效果的较好方法。近年来在国外期货交易中较普遍使用,我们在本节简要介绍其基本操作方法,希望能对国内市场套期保值者有所启发。 一、 基差交易 由于有基差风险的存在,套期保值交易并不能完全抵消价格风险。一般来讲,基差变动的风险比单纯价格变动的风险要小得多,但它毕竟还是会给交易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带来不利影响。近年来,随着对基差研究的深入,国外商品交易所的基差交易也盛行起来。 基差交易是指为了避免基差变化给套期保值交易带来不利影响,采取以一定的基差和期货价确定现货价的办法。一般而言,基差交易的双方至少有一方进行了套期保值,但其最终实际的现货交易价格并不是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而是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交易的现货价格=选定的期货价+预先商定的基差 基差交易的操作可以举例说明如下: 例1月份某食品批发商以2000元/吨的价格购入白糖若干吨,欲在5月份销售出去。购白糖的同时,批发商以2100元/吨的价格做了空头套期保值(卖出期货时基差为-100元/吨)。该批发商估计,对冲时基差达到-50元/吨(即基差增大,由-100到-50,对卖期保值有利),可弥补仓储、保险等成本费用,并可保证合理利润。估算方法如下: 卖空套期保值避险程度=买入基差-卖出基差 批发商的盈利=-50-(-100)=50(元/吨) 考虑到若以后基差减小会于己不利,为了避免基差变动的影响,批发商保值后便寻求基差交易。几天后,它找到一家食品厂,双方商定于5月份按当时(1月的)期货价和-50元/吨的基差成交现货。这样无论以后现货、期货价格如何变动,只要符合基差为-50元/吨,该批发商都能保证50元/吨的收益。 假定5月份现货交易时的现货、期货价格分别为1990元/吨、2060元/吨(基差为-70元/吨)。如果批发商按此进行空头保值,其交易情形分析如下: 元/吨 现货期货基差 1月2000买2100卖-100 5月1990卖2060买-70 〖BHDFG1,WKW] 如果不进行基差交易,则批发商最终现货交易价格为1990元/吨,再加上期货合约对冲盈利40元/吨,则卖出现货实际收到的有效价格为2030元/吨,即 P=F1+b2=2100-70=2030(元/吨) 则批发商仍然面临风险,不能完全达到预先制定的50元/吨的盈利目标。若能实现b2=-50的基差交易,找到上述那家食品厂,则能按P=F1-50=2050元/吨的价格卖出现货,完全实现既定目标。 在基差交易中,合理的基差如何确定是关键,必须保证回收成本,确保合理的利润;另外,还必须对基差的变动规律进行充分研究才能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并确定于己更有利的基差。 在本例中,食品厂愿意以“1月期货价+b2”定价,而不直接以现货2050元/吨定价,是因为该厂通过分析认为白糖价格将下跌,且5月份基差b2会发生变化。如果先将价格固定下来不一定有利。按基差定价,比较机动灵活,富有弹性,这样既保证有可靠的白糖供应来源,又有可能使价格向于己有利的方向转化。 讨论问题:多头保值者如何寻求基差交易? 二、 叫价交易 叫价交易是由基差交易衍生出来的交易方式,包括买方叫价和卖方叫价两种方式。在基差交易中,现货价=商定的基差+期货价。因此,基差确定后,期货价格的选择成为关键。因为即使在一天内,期货价格也会有较大变化。在叫价交易中,不事先选定期货价,而是由交易的一方在另一方允许的时间内选定期货价。其中由买方选定价格的做法为“买方叫价”,而由卖方选定价格的做法则为“卖方叫价”。 买方叫价的例子: ① 甲小麦交易商拥有一批现货,并做了卖期保值,这时已知基差b1=-0.05。 ② 乙面粉加工商是甲的客户,需购进一批小麦,但考虑价格可能会下跌,不愿在当时就确定价格,而要求成交价后议。 ③ 甲考虑按基差交易,提出确定现货价格的原则是比12月期货价低1美分(即达到基差b2为-1美分,基差增大,有利),双方商定给乙方30天的时间,选择具体的期货价。乙方接受条件,交易协议成立。 ④ 两星期后,小麦期货价格大跌,乙方认为小麦价格(8.55)已到底,决定选这个价作为12月期货价计算现货价向甲买进小麦。 ⑤ 乙通知甲在期货市场的经纪人,以甲的名义将其先前卖出的小麦期货平仓,平仓价即为选定的期货价。 甲的交易分析如下: 美元/蒲式耳 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基差 买小麦现货8.85卖12月小麦期货8.90-0.05 卖小麦现货8.55-0.01=8.54平仓8.55(乙方选定)-0.01 美元/蒲式耳 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基差 未来几周要补充库存8.45买进小麦期货8.50-0.05 三周后买进小麦 9.45平仓9.50-0.05 乙的保值结果为0 三、 “场外”交易 一般来说,套期保值交易的了结方式有如下几种: (1) 现货市场交易的同时,将期货头寸平仓; (2) 直接到期货市场实物交割; (3) 结合现货市场进行基差交易; (4) 采用所谓的“场外”期货交易方式。 所谓“场外”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进行的“特殊交易”。按惯例,期货交易必须要在交易所内公开喊价成交或在其电子撮合系统内成交,买卖双方不能直接进行交易,个别成交。但是,根据国外某些期货交易所的特殊规定,也允许一种买卖双方一一对应的“场外”期货交易方式存在,但不是在真正的场外,而是在交易所内单划一个区域,不在原来品种的交易圈或交易池内。它最早出现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当时,每日伦敦场内交易闭市后,人们还聚集在场外人行道上进行交易,称为kerb交易。后来该交易转移到场内进行,以便更好地维持秩序。 而在美国期货市场,场外交易在不同交易所名称各不一样。场外交易最先从谷物商品交易开始,称为expit transaction(交易池外交易);在可可商品中,则称为exchange for physicals(期货转现货交易),咖啡和糖的交易称against\|actuals(兑现货)。从以上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出“场外”交易的一些特征。 所谓期货转现货交易(简称期转现交易),是指分别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同一品种、数量相当的买入和卖出期货合约的两位套期保值者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将各自的期货部位转为现货的交易。在我国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都推出过这种交易形式。其基本做法是:对未来某月份有现货供、需要求的双方查验或了解清楚现货的品种、规格,达到交易意向后,分别在期货交易所建立卖出和买入期货部位(品种相同、交割月相同、数量相当,但价格按期市市况和各自预期可能有所不同);在期货合约到期或之前适当时刻,双方商定现货买卖协议,实现与期货合约品种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易,同时协商确定双方原有的期货合约的平仓(对冲)价格并分别向交易所申请,请交易所代为对冲平仓,了结各自的期货部位。可见,这种期转现交易的优越性在于:除了能实现一般套期保值的效果以外,还能节约期货合约交割现货的交割费用,灵活商定现货买卖品级、交货地点和方式,提高资金利用率。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价格的商定:一个是各自所持期货合约的对冲平仓价格,它将决定双方各自的平仓后盈、亏;另一个是交、收现货的价格,它将影响双方各自套期保值的避险效果。这两种价格的敲定,需要双方各自通盘地权衡得失,通过讨价还价商定。 第三节动态套期保值中最佳套保比率的确定 动态套期保值与传统套期保值有四点不同之处: 第一,它运用了组合投资的概念对待套期保值; 第二,其套期保值比率(即保值者在期货市场的交易头寸与在现货市场上的交易头寸之比,简称为套保比率)不一定等于1,这是因为受市场现实条件和流动性限制,不一定能实现数量相等; 第三,保值期间,套期保值比率可以随着市场变化而不断调整; 第四,所谓最佳套保比率是指现货与期货交易(组合投资)的总风险最小时的套保比率,或称临界套保比率。 利用马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我们可以推导出最佳套保比率。 如前所述,套保比率(hedging ratio)是指套期保值者持有期货合约的头寸数量与需保值资产数量之间的比率,即h=期货交易量/现货交易量。 设:ΔS——在套保期内,现货价由入市开仓时的S1变为出市对冲时的S2; ΔF——在套保期内,期货价由入市开仓时的F1变为出市对冲时的F2; σΔS——ΔS的标准差; σΔF——ΔF的标准差; Cov(ΔS, ΔF) ——ΔS和ΔF的协方差; h——套保比率; 其中,多头保值时,设定为:ΔS=S1-S2, ΔF=F2-F1; 空头保值时,设定为:ΔS=S2-S1,ΔF=F1-F2。 对多头保值者来说,在保值期限内保值者的收益为E: E=( S1-S2)+( F2-F1)·h=ΔS+ΔF·h 对空头保值来说其保值收益为E: E=(F1-F2)·h+( S2-S1) =ΔS+ΔF·h 按马柯维茨组合投资收益风险方程,套期保值收益E的方差V为 Var(E)=V=σ2ΔS+h2σ2ΔF+2h·Cov(ΔS,ΔF) 则有Vh=2h·σ2ΔF+2Cov(ΔS,ΔF) 欲使风险最小,可令 2h·σ2ΔF+2Cov(ΔS,ΔF)=0 则有h*=-Cov(ΔS,ΔF)σ2ΔF(3.5) 这就是风险最小的套保比率。 式(3.5)中σ2ΔF和Cov(ΔS,ΔF)可按下式计算: σ2ΔF=1m·∑mj=1(ΔF(j)-ΔF)2(3.6) Cov(ΔS,ΔF)=1m(ΔS(j)-ΔS)(ΔF(j)-ΔF)(3.7) 其中,m=n-1,n为价格时序样本数;新时间序列ΔF(j)与ΔS(j)可以从最近期货价时间序列Fi和现货价Si(i=0,1,2,…,n)中求得,总是按上述所示:卖出价-买入价。ΔS与ΔF是ΔF(j)与ΔS(j)(j=0,1,2,…,m)的平均值。 考虑到Cov(ΔS,ΔF)=ρσΔS σΔF,其中ρ为ΔS和ΔF之间的相关系数,以及该协方差为一负值,由式(3.5)可得 h*=Cov(ΔS,ΔF)σ2ΔF=ρσΔS σΔFσ2ΔF=ρσΔSσΔF 也就是说,使方差最小(风险最小)的套期保值比率可以表示为 h*=ρσΔSσΔF(3.8) 按上述马柯维茨组合投资收益风险方程可见,风险收益的方差V与套保比率h的关系如图3.3所示。 图3.3套期保值者头寸的方差与套期保值比率的关系 现引用《中国期货》周刊1995年第10期中刊载的LME的3月铜期价与相应的现价数据,具体如下(n=30,m=29): (1) LME的3月铜期货价时间序列(元/吨): 25100254502520025300250502570025600255502505025100 23800241002420024150240502410023900240002390024050 24200240502430024300244502420024150242502460024550 (2) 同期的伦敦铜现货价时间序列(元/吨): 24900254002530025650248002570025750255002530025250 24000242002400024300242002425024000241002400024150 24800243002440024400246002430024300246502500024800 按此生成新的期货收益ΔF与现货收益ΔS的时间序列,一种方式是用两两相邻时点的价格依次求出ΔS与ΔF;另一种方式是以两个时间序列的最后时点的期价数据与现价数据作为套期保值的对冲点,即S2=24800, F2=24550。现按后一种方式,则买进套期保值时有: (a) 新的期货收益ΔF时间序列为 -550-900-650-750-500-1150-1050-1000-500 -55075045050400500450650550650550350500250 250100350400300-50 期货收益平均值ΔF=100/29。 (b) 新的现货收益ΔS时间序列为 1006005008500900950700500450-800-700-800 -500-600-550-800-700-800-6500-500-400 -400-200-500-500-150200 现货收益平均值ΔS=-3800/29。 经计算,得 σ2ΔF=10102100/29 Cov(ΔS,ΔF)=-9366428.571/29 于是:h*=-(-9366428.571)×29/(1010200×29)=0.9269103 根据以上分析,现总结出如下几点数量风险控制原理: (1) 当已入市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即已获得入市的第一次基差时,比值h*的估算可根据期望对冲的期望价格S2和F2,分别按不同类别套期保值计算ΔS与ΔF,效果较好。 (2) 当ΔS与ΔF的求得是按不同类型的套期保值,总是按卖出价减买入价求得时,由此估算出的h*比值的临界意义是:当ΔF(或ΔF)为正值时,实际数量比可超过临界比,愈大愈有利;当ΔF(或ΔF)为负值时,则实际数量比应小于临界比,愈小愈有利。 第四节投机与套期图利交易〖*4/5〗一、 投机交易概述1. 投机交易的特点 期货交易一向被认为是投机意识十足的投资工具。由于这种交易采取保证金方式,吸引了大量只想赚取价差,根本没有套期保值需求的投资者。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以获利为目的 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试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高价卖出低价买进从而获取收益,他们的根本目的是获利,这是投机者与套期保值者的根本区别。 (2) 不需实物交割而买空卖空 投机者并没有什么商品需要保值。一般讲,他们只关注期货合约的买卖价差,频繁买进卖出合约(买空卖空)以赚取价差,他们并不关心实货交割。 (3) 承担风险,有盈也有亏 期货市场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套期保值者需要转移价格风险,投机者便成为这种风险的承担者。投机者大量介入,使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加,又使套期保值成为可能。买空卖空的风险是很大的,因而投机交易有盈也有亏。 (4) 经常利用合约对冲技术 期货投机的操作条件在于期货合约的对冲性。投机者在发现价格变化有利时,可以方便地对冲已有头寸,以获取价差带来的盈利。投机者在价格发生不利变化也可以方便地对冲已有头寸,迅速退出市场避免更大损失。另外,对冲技术的应用方便投机者加快交易频率,加速资金周转。 (5) 交易量一般较大,交易比较频繁,增大市场流动性 投机为市场提供了大量交易资金,同时降低了市场的交易成本。这样又吸引新的投机者加入,从而市场的交易量大为增加,交易比较频繁,使市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 (6) 交易方式多种多样 由于买空和卖空的风险太大,因而投机交易发展了各种套利交易方式,企图将交易风险限定在一定程度内。 投机交易除了上述主要特点外,还有交易时间短、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这些为投机交易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2. 投机交易的分类 投机交易的具体操作手法多种多样,现按不同的分类方式阐述于下。 (1) 按操作方法不同可分为多头投机与空头投机 多头投机俗称“做多头”,其操作手法是“买空”(long)。它是指投机者预测期货行情上涨时先买进期货合约,希望等它上涨后平仓获利。多头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处于多头部位。 例某投资者预测国内铜价将受国际铜价趋势的带动而上涨,于是做了多头投机,以19800元/吨入市,买入铜期货合约4手,每手5吨。一个月后,铜价上涨,投资者以20200元/吨平仓获利,共获利(20200-19800)×5×4=8000元。 空头投机也叫做“做空头”,其操作手法是“卖空”(short),这是指投机者预测期货价格行情将下跌而先卖出期货合约,希望等价格下跌后平仓获利。空头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处于空头部位。 例某投机者对国内大豆期货交易进行分析预测,认为大豆价格即将从高位下跌。于是果断入市,以2950元/吨的价格卖空;一个星期后,大豆价格跌至2750元/吨时平仓,每吨获利200元。 (2) 从投机的原理不同来看,可分为常规性投机和套利性投机 常规性投机是指纯粹利用单个期货品种价格的波动进行投机。包括一般头寸投机(position trade),当日投机(day trade),逐小利投机即抢帽子(scalp)。 一般头寸投机者持仓时间较长。他们以多种商品期货为对象,一般利用较长时间的价差来获利,交易量较大。当日投机者只进行当天平仓期货交易,交易对象为他们认为有利可图的各种商品期货,希望利用较大差价获利。逐小利投机者是随时买进或卖出,赚取很小差价的投机者,他们交易频繁,往往一天内买卖合约数次,其交易商品期货品种较为单一,但交易量一般较大。逐小利投机者对于增强市场流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套利性投机者是指利用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现货和期货之间的价格关系进行投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套期图利(spreading)交易。 二、 套期图利交易的概念 1. 套利交易的分类 套利交易与纯粹的常规投机不同,它是利用期货和现货之间、期货合约间的价格关系来获利。通常的做法是在有价格相关关系的合约上同时开立正反两方面的头寸,期望在未来合约价差变动于己有利时再对冲获利。 套利交易最基本的分类方式有两种。 (1) 从操作方式和对象来看,套利交易可分为同一种期货合约平仓套利(其中又分期现套利和合约对冲套利)、跨市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商品套利 期现套利是指现货商人在期货和现货市场间套利。若期货价格较高,则卖出期货同时买进现货到期货市场交割。而当期货价偏低时,买入期货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实物交割,接收商品,再将它转到现货市场上卖出获利。这种套利通常在即将到期的期货合约上进行。大量的期现套利有助于期货价格的合理回归。 期现套利一般仅涉及现货商人。因为涉及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如果实物交割,还要占用大量的资金,且需要有相应的现货供、销渠道来买进或卖出现货。这样的条件一般投机者不具备,所以一般的投机者很少在即将到期的合约上操作。而期现套利者最关注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品种,只要基差足够大,超过预期投机成本,套利者就会入市,最终再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选择在期货市场平仓或是进行实物交割。 期货合约对冲套利是指一般投机者惯常在同一交易所根据其对价格的分析和预期,对某一种合约先买(卖)而后卖(买)对冲获利的交易,这种方式被普遍采用,其具体操作方式灵活多样:补仓或减仓以达到平均买低或平均卖高;运用止损指令限制损失;实现滚动获得;等等。 跨市套利是在两个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同时买进和卖出同一品种同一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以便在未来两合约价差变动于己有利时再对冲获利。如某投资者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买入7月绿豆合约10手,同时在北京商品交易所卖出7月绿豆合约10手,以后待有利时机再对冲这两份合约,就是进行了跨市套利操作。 跨期套利是指在同一交易所同时买进和卖出同一品种的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以便在将来的合约价差变动于己有利时再对冲获利。如某投资者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买进7月绿豆合约10手,同时卖出9月绿豆合约10手,就构成了跨期套利。 跨商品套利是在同一交易所同时买进和卖出同一交割月份的不同品种的期货合约。选择的两种不同合约应在价格变动上有较强的联动性。如大豆和豆油的价格联动性较强,投资者在某个交易所买入8月大豆合约同时卖出8月豆油合约,就是跨商品套利。 在上述各种套利方式中,跨市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商品套利也被称为套期图利,也叫差价套利。其实质是同时买进和卖出两种不同品种但价格有相关性的期货合约,以期望今后利用期货合约间的价差变动来获利。套期图利在期货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有关套期图利的操作方法与技巧后文将重点讨论。 (2) 从操作原理来分,有价值型套利和趋势型套利两种 价值型套利是应用最普遍的传统套利方法。它依据的是交割月份的同一品种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逐渐聚合的原理。操作关键是估算套利成本,当市场显示的价差超过成本价差时,从纯成本角度可考虑进行套利交易。 例某日北京商品交易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同一月份的绿豆合约价差为600元/吨,某套利者考虑到两地运输成本因素及套利的交易费用、保证金占用等各项因素合计起来,套利成本也不过300~400元/吨,所以抓住机会进行套利交易。再如,对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绿豆合约,某交易者将绿豆两个月的持有成本加上套利交易费用进行估算后得出结论:只要相邻两个合约(绿豆合约月份为单月,即1,3,5,7,9,11)的价差超过30元/吨,就可进行套利活动。 趋势型套利是根据价差的趋势性变化获利。同价格变化的特性一样,合约间价差的变化也可分为随机性、周期性与趋势性三种。大部分时间,价差呈随机性或周期性变化,波动空间不大。少数情况下,价差产生明显的趋势性变化。 我国期货交易历史上曾出现的价差趋势型事例有:512—602苏州红豆、608—609橡胶、701郑州—北京绿豆等。 此时合约间呈现较长时间的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状态,价差趋势稳定发展。这种套利方式的潜在利润远大于传统的价值型套利,但风险也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期货市场经过1998年后的规范整顿,目前仅有三家交易所,各交易所上市品种非常有限且不重复。而根据目前有关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境外期货投机与套利。因此,上述分类中,跨市套利基本上难以操作。跨商品套利也少见,仅见于铜—铝套利、大豆—豆粕套利。而商品期货的期现套利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跨期套利是目前国内最常见、最便于开展的套利形式。 2. 套利的原理和作用 (1) 套利的原理 如前所述,套利交易是在不同的合约(包括现货)上建立正反两方向的头寸,这两种合约的价格联动性很强。因此,这就与套期保值的“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原理很有相似之处。套利者选择的合约有这样的特点: 第一,两合约的价格大体受相同的因素影响,因而正常情况下价格变动趋势理应相同,但波幅会有差异; 第二,两合约间应存在合理的价差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超过或小于)是受到了外界异常因素的影响,影响消除后,最终还是会回复到原来的价差范围; 第三,两合约间的价差变动有规律可循,价差的运动方式是可以预测的。 套利交易的实质是对两合约的价差进行投机。由于合约间价差变动可以预测,只要分析正确就可获利。而若分析失误,套利者的风险也远低于单向投机者。 由于套利者所关心的是合约间的价差变动问题,而对具体每个合约的价格怎样并不十分关心,而且,交易是否盈利仅仅取决于价差的变动(后面将详细分析),所以,套期图利交易的报价也是利用价差报价。交易者下指令时,并不注明特定的买价和卖价,只指定价差是多少,这样可以加大成交的机会。例如,入市时交易者下达这样的指令:“买7月大豆合约、卖11月大豆合约各一张,价差0.6美元/蒲式耳。”平仓时,交易者再下这样的指令:“卖7月大豆合约、买11月大豆合约各一张,价差0.8美元/蒲式耳。” (2) 套利的作用 在期货市场中,套利交易提供了一个极低风险的对冲机会。在一般情况下,合约间价差的变化比单一合约的价格变化要小得多,且获利大小和风险大小都较易于估算。所以,套利交易颇受投资基金和风格稳健的交易者青睐。在国外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水平和佣金水平都较低,而相应的投资报酬却较纯单向投机者稳定得多。除了以上对交易者的好处外,套利交易对整个期货市场还起到以下作用: ① 有利于被扭曲的价格关系回复正常水平。当市场价格扭曲时,相关合约价差波动往往超过正常范围,这时就会引发大量的套利交易,交易者大量卖出相对价高的合约,同时买进相对价低的合约。大量的套利行为的结果,往往会将价格拉回到正常水平。 ② 抑制过度投机。欲操纵市场,进行过度投机的交易者往往利用各种手段将价格拉抬或打压到不合理的水平,以便从中获利。如果期货市场上有大量的理性套利者存在,过度投机行为就会被有效地抑制。 ③ 增强市场流动性,活跃远月合约。套利者一般交易量较大,通过在不同合约上建立正反头寸,可以有效地增强市场的流动性。特别是跨期套利注重同时在近月和远月合约上操作,这就带动了远月合约的交易。 三、 套期图利交易策略分析 1. 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有三种最主要的交易形式:买近卖远套利、卖近买远套利和蝶式套利。 (1) 买近卖远套利 这是指入市时买进近期月份合约同时卖出远期月份合约的跨期套利形式。如某套利者在郑州商品交易所入市时“买3月绿豆合约、卖5月绿豆合约”就是这种套利。下面举例分析套利策略。 例在3月份,某人认为7月份大豆期货价与新豆上市后的11月份大豆期货的价差异常。当时,现货大豆价格看好,他估计会带动期货价上涨,且7月期货价将比11月期货价上涨快。他决定进行买近卖远套利,下指令“买7月大豆期货,同时卖11月大豆期货各10手,价差0.6美元/蒲式耳”。经纪人分别以5.5美元/蒲式耳、4.9美元/蒲式耳成交。两个月后,7月份大豆期货价升至5.74美元/蒲式耳,11月大豆升至5.02美元/蒲式耳。该人将7月、11月期货全部平仓,可赚6000美元(CBOT大豆合约规模为5000蒲式耳/手)。交易分析见表3.5。 表3.5买近卖远套利美元/蒲式耳 7月合约11月合约价差 3月×日买进10手,价5.5卖出10手,价4.90.6 5月×日卖出10手,价5.74买进10手,价5.020.72 +0.24-0.12 结果盈利为(0.24-0.12)×5000×10=6000(美元) 表3.6卖近买远套利元/吨 5月合约7月合约价差 开仓卖出价3100买进价3150-50 平仓买进价2700卖出价2800-100 +400-350 结果盈利为50元/吨 (3) 对跨期套利盈亏的分析 开仓时,假定近月合约、远月合约的成交价分别是F1,F2,近、远月合约的价差为B。假定平仓时,近、远月合约的成交价格分别为F′1,F′2,近、远月合约的价差为B′。具体分析如表3.7。 表3.7跨期套利分析 近月合约远月合约价差 开仓(入市)F1F2B 平仓(出市)F′1F′2B′ 买近卖远套利者盈利=F′1-F1+F2-F′2=B′-B(3.9) 卖近买远套利者盈利=F1-F′1+F′2-F2=B-B′(3.10) 由以上分析可知,跨期套利的盈亏实际上取决于两次交易的价差变化。买近卖远套利的实际收益为出市时价差减去入市时价差。这在“价差”图上(见图3.4),正是预测价差上涨时的投机方法,所以这种套利也叫牛市套利或买空套利,即入市时买入近月、卖出远月合约。其原理与卖出套期保值相似。只要将近月合约比作现货,远月合约比作期货,价差比作基差,则卖空套期保值的原理与运用规则都适用于买近卖远套利。 图3.4跨期套利价差图 具体地说,近、远期合约的如下关系可能导致“价差”呈上涨趋势: ① 近、远期合约均上涨,但近期上涨更多; ② 近、远期合约均下降,但近期下降较少; ③ 近期合约近似持平,远期合约下降; ④ 远期合约近似持平,近期合约上涨; ⑤ 近期合约上涨,远期合约下降。 卖近买远套利的实际收益为入市时价差减去出市时价差。这正好与买近卖远套利相反,所以这种套利也叫熊市套利或卖空套利,即入市时卖出近月买进远月合约。其原理与买进套期保值相似。具体地说,卖近买远套利是对下降的价差进行投机,若要“价差”呈下降趋势,则远、近期合约价格可能有如下关系: ① 近、远期合约均下降,但近期下降较多; ② 近、远期合约均上涨,但远期上涨更多; ③ 远期合约近似持平,但近期合约下降; ④ 近期合约近似持平,远期合约上涨; ⑤ 远期合约上涨,近期合约下降。 (4) 跨期套利的套利机会选择 选择买近套利与卖近套利的机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要选择好合约;其次,将合约的价格图及价差图画出来,结合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分析出价差的变化趋势,再灵活选择机会。若预测价差将上升,则采用牛市套利策略;若预测价差将下降,则采用熊市套利策略。 下面举例说明怎样在不同合约间选择套利机会。 例12月1日某套利者欲在美国猪腹肉期货上进行跨期套利,他观察到各月份期货合约的报价如下: 2月62.653月62.775月63.857月63.728月61.10请帮他设计最佳的买近卖远套利机会与卖近买远套利机会。 分析: 首先,我们根据式(3.9)和式(3.10)可知: 买近卖远套利实际收益=出市价差-入市价差 卖近买远套利实际收益=入市价差-出市价差 其中的“出市价差”要待日后才会确定,所以现在套利者要选择的是“入市价差”。根据上列公式,牛市套利若想盈利,应选择“较弱(较小)”的入市价差。我们用下表作对比(考虑到可比性因素,应换算为每月价差)。 策略入市价差月入市价差 买2月/卖3月62.65-62.77=-0.12-0.12 买3月/卖5月62.77-63.85=-1.08-1.08/2=-0.54 买2月/卖5月62.65-63.85=-1.20-1.20/3=-0.40 策略入市价差月入市价差 卖5月/买7月63.85-63.72=0.130.13/2=0.065 卖7月/买8月63.72-61.10=2.622.62 卖5月/买8月63.85-61.10=2.752.75/3=0.92 设入市时蝶式套利近月合约与居中月份合约价差为B1,居中月份合约与远月合约价差为B2;相应的出市时价差分别为B′1,B′2。则对于前买近后卖近组成的蝶式套利方式而言,套利者的实际收益=买空套利收益+卖空套利收益=(B′1-B1)+(B2-B′2)。套利者若想盈利,则最好前一个价差变强,后一个价差变弱;即前一个价差呈上升趋势,后一个价差呈下降趋势。 对于前卖近后买近组成的蝶式套利方式而言,套利者的实际收益=卖空套利收益+买空套利收益=(B1-B′1)+(B′2-B2)。套利者若想盈利,则最好前一个价差变弱,后一个价差变强;表现在价差图上,则是前一个价差呈下降趋势,后一个价差呈上升趋势。 2. 跨市套利 跨市套利是在两个不同的交易所选择相同合约,同时在两个交易所开设正反两方向的头寸的交易方式。当相同的品种在不同的交易所有交易时,同一品种同一月份的期货合约有时会出现比价关系反常的情况,交易者可趁机入市进行套利交易以获取利润。 例11月初,受利空因素影响,苏黎世市场黄金1月期货价格为395美元/盎司;同时伦敦市场1月黄金期货价为400美元/盎司。某投资基金注意到了这一反常价差状况,并判断不久价格还将下降,于是果断入市进行套利操作。一周后,两市场的价格均降为394美元/盎司,其盈亏结果如表3.8。 表3.8跨市套利美元/盎司 伦敦市场苏黎世市场价差 11月初某日卖黄金合约400买黄金期货合约3955 一周后平仓 394平仓3940 +6-15 〖BHDG2,WKW]结果盈利为5美元/盎司 〖BHDFG*7/8,WKW] 跨市套利有如下特征: (1) 跨市套利的风险及操作难度都比跨期套利更大,因为它涉及不同的交易所,交易者必须同时考虑两个市场的情形和影响因素。有时,虽然是同一品种,但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等级、最后交易日、交割期的规定都有差异;期货市场上的流动性也不一样。若是做不同国家的跨市套利,还要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所以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才能使套利取得成功。因此国外一般是大的投资基金、投资银行才进行跨市套利交易。 (2) 同一品种在不同交易所存在价差,主要是由于地理空间因素所造成的,也有品质规格不一样的因素起作用。正常情况下,两市场应有一合理的价差。一般来说,出现比价不正常的持续时间较短,套利者必须抓住时机入市。从实际情况来看,那些在不同交易所都有场内经纪人的投资机构最善于抓住这样的时机,他们交易量往往很大,在几分钟之间便可获巨利。 在我国期货市场上,同一品种在几个交易所交易的情况,过去并不罕见,如京—郑绿豆,深—沪—津金属,深—南铝锭,苏—沪夹板,琼—沪橡胶,连—沪大豆等。但市场上真正的跨市套利者却比较少。这主要是因为期货市场不成熟、欠规范,套利者即使发现了机会也会望而却步。反过来,缺少大量的套利者,也使扭曲的价格关系难以迅速扭转,影响了期市功能的发挥。 跨市套利的盈亏结果可分析如下: 设甲、乙两交易所都交易同一品种,若投资者注意到甲交易所价格相对偏高(注意,是相对于正常的价差偏高,而不是实际价格高),则可在甲交易所卖出,乙交易所买进,结果分析如表3.9。 套利结果=F甲-F′甲+F′乙-F乙=B-B′ 表3.9跨市套利 甲交易所乙交易所价差 入市F甲(卖)F乙(买)B 出市F′甲(买)F′乙(卖)B′ 3. 跨商品套利 这是在两个价格联动性强的品种上开立相反头寸的交易方式,可以分为相关商品套利和可转换性商品间的价差套利两种形式。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 相关商品套利 相关商品套利就是利用两种品种不同,但价格相互关联的期货之间的差价变动进行套利。比如在美国,玉米和燕麦之间的套利交易十分流行,因为两者用途相似(都可以做饲料),具有相互替代性。由于国外的套利技巧较为成熟,且套利在市场较为盛行,而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这里举一美国燕麦与玉米套利的例子进行说明。 燕麦与玉米价差变化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来说,燕麦价格高于玉米。每年的5,6,7月是冬小麦收割季节,小麦价格降低,会引起价差缩小;每年的9,10,11月是玉米收获季节,玉米价格下降,则会引起价差扩大。某套利者认为今年燕麦与玉米价差变化还将遵循这一规律。于是像往年一样入市进行套利,其操作分析如表3.10与表3.11。 表3.107月份入市套利——价差扩大的策略美元/蒲式耳 燕麦期货玉米期货价差 7月×日买进12月期货,价4.4卖出12月期货,价3.41 9月×日平仓4.8平仓2.851.95 结果+0.4+0.550.95 表3.113月份入市套利——价差缩小的策略美元/蒲式耳 燕麦期货玉米期货价差 卖出6月期货,价4.5买进6月期货,价3.51 5月×日平仓4.1平仓3.30.8 结果+0.4-0.2+0.2 转换差额=A×每磅豆油期货价格+B×每磅豆粕期货价格 -C×每磅大豆期货价格 其中A,B,C的含义为:在现有的社会平均加工水平下,C磅大豆可以榨取A磅豆油,并生产出B磅豆粕。目前在美国,这三个值分别取11,49,60。 如果转换差额为负数,则说明大豆原料价格过高,则套利者预测大豆的需求及价格可能相对下降,豆油及豆粕的需求和价格可能相对上升。于是卖出大豆期货,同时买进豆粕、豆油期货。当大豆价格下跌,豆粕、豆油价格上涨时,再对冲获利。 如果转换差额为正,则说明大豆价格偏低,交易者可买进大豆期货,同时抛出豆油、豆粕期货,待价格关系正常后,再对冲获利。 目前,按照国产大豆的出油情况,国内大豆、豆油、豆粕成分比例为1∶0.156∶0.78。大连期货交易所大豆期货交易开展状况良好,且有豆粕期货交易。国内的期货交易者,包括炼油厂,都可尝试这方面的套利交易。 第五节商品期货交易基本策略 成功的期货交易具有三个要素:一是对价格的正确预测,即试图把握行情变动方向、变动幅度和变动时间,这些将启示我们怎么做;二是根据价格趋势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具体的出、入市时点,这是解决何时做的问题;三是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自身特点及价格变动特点,在交易中合理配置资金,即解决怎样做好的问题。其中交易策略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结合价格预测及资金管理,掌握适当的交易策略,才能在期货市场中获得成功。 一、 常见的失败原因及注意事项 1. 常见的失败原因 期货交易亏本或盈利的关键取决于对市场行情趋势的分析。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商品期货知识,对市场缺乏了解,防范市场风险的基本知识不足,这是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本不足 资本太少,当市场出现不利趋势时,投资者就要补交更多的保证金,否则可能被迫平仓。 (2) 缺乏知识 知识不足,容易对市场作出错误分析,作出错误决定。至少要了解商品供求情况、价格分析方法、订单种类及其运用方法,否则盲目交易,就是侥幸、赌博,往往亏损。 (3) 缺乏基本的品性 头脑清醒、沉着、果断、思维敏锐以及自我约束能力好是必备的基本品性,否则往往导致失败。 (4) 没有妥善的交易计划 投资者要在分析商品供求状况、价格变化的基础上,根据拥有的资本,做好交易计划。一般从小交易做起,模拟训练、积累经验、修正计划、实现计划,否则,会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周而失败。 (5) 经营的商品品种太多 往往顾此失彼,晕头转向,容易失误。不同商品交易的行情因素是不相关的,投资者应该把自己限制在所熟悉的范围内从事期货投资,否则就会伤害自己。 2. 注意事项 (1) 在买进或卖出期货以前,首要任务是决定自己的目标利润和了解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损失限度。 (2) 在进行交易前还必须对市场状况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同时尽可能选择有经验的经纪人。 (3) 绝对不要与市场行情背道而驰,当走势与预测相反时,不要固执,等待行情明朗才落手。违反市场行情的交易,最多只能赚取一些小利,而亏损则是无法估计的。 (4) 一旦决定了自己的投资方针和目标利润,就要坚持目标前进,切勿贪图小利,不要让交易当天的涨跌形势影响投资计划。 (5) 投资者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愿意承担风险,主动掌握商品价格走势,往往能将损失补回并获取利润。 (6) 不要把全部资金放在一宗交易上,应该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这样做才能分散风险。 (7) 当预测的利润多于可能蒙受损失的三倍或四倍方作投机打算。 (8) 初次进入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应选择自己熟悉的商品,同时用停止损失的方法,限定最大的亏损额,以便在价格不利的情况下得到最大的保障。 (9) 期货交易所冒的风险远比其他投资方式为大,但有一个基本原则依然成立,那就是赚钱者往往是一些经验丰富及信心坚定的人,而亏损者大多是一些经验不足及信心不坚定者。 (10) 学会赔钱也是重要的。从事期货交易不是赚就是赔,要学会赔钱也是交易的一部分。假如投资者一味地害怕损失,那么很有可能在取得成功之前就被淘汰出交易市场了。 二、 制定套期保值策略的方法 (1) 要了解所交易的商品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影响其价格的主要因素,做好该商品的供给和需求计划安排;要弄清所交易商品的性质、生产特点和市场构成,确定出合理的目标利润和目标成本,这是成功计划的第一步。 (2) 要了解所交易的商品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状况,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注册仓库的地点,尤其要弄清需保值商品的规格品质与期货合约规格的差异,以明确质量升贴水额。 (3) 结合生产、经营情况作出套期保值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 利用基本分析或技术分析等各种价格分析手段,估计价格变动的可能性有多大,变动的幅度是多少,由此计算出净风险额。比如,某出口商预计3个月后出口商品,现在的总价值为100万美元,假设通过分析认为价格下降的可能性是60%,下降幅度为10%,则净风险额为100×60%×10%=6万美元。 ② 计算保值的各项成本费用,即保证金利息、佣金、手续费、交割费用等各项支出。 ③ 将净风险额与保值费用对比,若净风险额大于保值费用,且自己不愿或无力承担净风险额,就应该进行套期保值。 ④ 在保值过程中,要根据价格长期趋势制定长期保值计划;也要根据价格短期走势预测确定入市和平仓的有利时机。 ⑤ 要对基差变量作出预测,估计保证金的需求量,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地选择对冲方式。 ⑥ 注意,套期保值是否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也要根据运输情况、交割特点灵活抉择;若不准备(或不能够)实物交割,就不要在即将期满的合约上操作。 三、 制定投机策略的方法 (1) 充分了解期货合约(性质、作用、内容),判断价格动向和交易情况,确定下一步准备买卖的合约数量,切忌贪多。 (2) 预期获利目标和最大亏损限度。获利潜在可能性应大于风险性,预先确定获利目标和最大亏损限度,以此来决定是否买空卖空。 (3) 确定投入的风险资本。要限制用于早笔交易的风险资金,持有的头寸应限定在自己可以完全操纵的数量之内;还要为可能出现的新交易机会留一些资金。只有当先前的交易部位显示可获利之后,才可进行追加投资交易,追加投资额应小于最初投资额。 (4) 既要有计划,又要随机应变,注意运用好对冲及各种套利技术。 (5) 注意如下有效的交易准则: ① 交易前分析市况,切忌听信谣传,贸然行动; ② 不应盲目投机,在对价格走势看不准时,不进行交易; ③ 很难实现最低买进、最高卖出,力争在好价时执行; ④ 价格看跌时做空头,与价格看涨时做多头同等重要; ⑤ 宁买升,不买降,即价格看涨时,买进获利的可能性较多;而价格看跌时,买进获利的可能性极小,只有当跌至谷底时才有利; ⑥ 只有当期望获利大于风险时,才进行交易; ⑦ 应自觉限定亏损程度,以谋最大获利,对小额亏损要有心理准备,以免扰乱情绪; ⑧ 要有计划(交易计划、资金计划、风险资金、储备资金)。 复习题 1. 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根本区别有哪些?它们各有什么交易特点? 2. 分别举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做卖出套期保值和买进套期保值。 3. 分别举例说明基差变化对卖出套期保值和买进套期保值的影响。 4. 现货商对存货保值应采用什么策略?其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5. 基差交易、“场外”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是什么关系? 6. 已在期货市场进行了买进套期保值的交易者如何寻求基差交易? 7. 分析价差变化对买近卖远套利、卖近买远套利结果的影响。 8. 套期图利的作用是什么?获利的关键取决于什么?有没有风险?试分析各类型套利策略的潜在风险。 9. 某有色金属冶炼厂1月初计划上半年陆续生产电解铜5万吨,计划平均出厂价20000元/吨。估计未来铜价会下降,请你用所学知识策划套期保值策略,并分析保值效果。 10. 设小麦的平均月仓储费0.025美元/蒲式耳,月保险费0.005美元/蒲式耳,月资金占用利息0.010美元/蒲式耳,9月份小麦现货价为8.20美元/蒲式耳,某储运商以该价购进小麦,欲12月出售。该储运商同时卖出了12月小麦期货进行保值。试问: ① 9月份时12月期货的理论价格是多少? ② 若储运商以该理论价成交进行保值,则12月对冲期货部位时,基差需为多少才能保证0.04美元/蒲式耳的盈利? 11. 如下表所示,某农场主进行了卖期保值。 美元/蒲式耳 现货期货 1月×日(2.54)2.53 3月×日2.402.43 387.506月394.008月401.00 10月406.0012月403.002月399.50 13. 5月1日某公司得知将在7,8月份购买铜2000吨。该公司决定利用上海交易所的铜期货进行保值。铜期货每个月都有交割,合约每手为5吨。该公司决定用9月期货来保值,于5月1日以19500元/吨的价格成交,买入9月铜期货400手。7月28日,公司在现货市场购入铜,价格20100元/吨;同时将期货平仓,平仓价20200元/吨。该公司实际交易的有效价格是多少? 14. 6月1日某公司预计9,10月间将出售400万加仑的航空燃料油。公司决定用12月热油期货合约进行保值,合约规模42000加仑。若保值期间每加仑航空燃料油的价格和热油期货价格变化的标准方差分别为0.03和0.04,且保值期间航空燃料油价格的变化与热油期货价格变化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求最佳的套期保值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