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经校诠卷一 经上上栏经说上前半篇 (1) 经故,所得而後成也。 说(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无然,若见之成见也。 校经 校说“若有端”疑当作“若尺有端”,转写脱尺字。①“有之必无然”疑当作“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转写脱四字。② 诠经此文所谓故,即因果之因也。凡事有因而後有果,得因而後成果,故曰:“故,所得而後成也。" 诠说此条所言乃因果律也。凡事有其因则有其果,无其因则无其果,此因果律之主NB230也。所当究者,事之成果,其因有单纯者,即仅一因而成一果,今名之曰单因;有複杂者,即集多因而成一果,今名之曰兼因。兼因之一今名之曰体因。此文所谓小故即体因。有体因未必有其果。无体因则必无其果。故曰:“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如冻死之因有三:曰天甚寒;曰无暖衣;曰无暖室。三者总举曰兼因。三者分举曰体因。此三因之中有其一,不必有冻死之果,即所谓“有之不必然”也。此三因之中无其一,则必无冻死之果,即所谓“无之必不然”也。第二条经NF8FC: “体,分於兼也。”此体因即兼因之一,故曰“体也”。几何学上之NB259, 《墨经》谓之尺。几何学上之点,《墨经》谓之端。③兼因集体因而成,犹NB259集点而成。兼因之有体因,犹NB259之有点。故曰:“若尺有端。”大故即单因。有单因必有其果。无单因必无其果。故曰:“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如饿死之因仅一,曰不食。此单因也。有不食之因,必有饿死之果,即所谓“有之必然”也。无不食之因,必无饿死之果,即所谓“无之必不然”也。如目有所视,必有所GD347,虽在暗夜,犹GD347夫黯黯者焉。故曰:“若见之成见也。”上见字谓有所视,下见字谓有所GD347也。要之,此条之因果律为凡事合数种原因而成,有其原因之一种,不必有其结果,无其原因之一种,必无其结果;凡事仅由一种原因而成,有其原因,必有其结果,无其原因,必无其结果。 (2) 经体,分於兼也。 说(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校经 校说 诠经物之总体,《墨经》谓之兼。物之部分,《墨经》谓之体。部分由总体分出,故曰:“体,分於兼也。" 诠说此举例以释经也。集一而成二,故二为兼,而一为体也。几何学上之NB259, 《墨经》谓之尺。几何学上之点,《墨经》谓之端。集端而成尺,故尺为兼,而端为体也。故曰:“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3) 经知,材也。 说(知材)④知也者,所以知也,而必知,若明。 校经 校说 诠经自此以下四条,皆论知识成立之条件与过程。此条所言乃知识成立之基本条件也。知谓知觉之本能也。知识之成立,首须有觉官之本能。觉官之本能是材也,故曰:“知,材也。" 诠说觉官之本能,乃所以知物之具,故曰:“知也者,所以知也。”此本能有一必要之条件,即是能知物;如不能知物,则不得为本能。故又曰:“而必知。”以视觉为例,如目之明即目之本能。⑤人之能见物,必藉目之明。设有目而病,则或不能见物,或能见物而不审,是目不明也,是目无本能也。所以明为目之本能,故曰:“若明。" (4) 经虑,求也。 说(虑)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 校经 校说 诠经此条所言乃知识成立之第一阶段也。既有知物之本能,次须有求知之动作。求知之动作,墨家谓之虑,故曰:“虑,求也。" 诠说所谓求者,谓以其本能之知求知物也。故曰:“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此知字即“知材”之知字也。虑之界说,仅限於求,而不涉及得。以其知有求即是虑,至於所求之物是否与吾之觉官相接,则不在虑字界说之内。故曰:“而不必得之。”以视觉为例,以目之明有所寻视谓之睨。睨即是虑。至於能否见所寻视之物,则不在睨字界说之内。故曰:“若睨。" 《说文》: “睨,NFAF3视也。" (5) 经知,接也。 说(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 校经 校说过乃接触之义。或曰:“过当作遇,形近而误。《说文》遇字正释经文接字。" ⑥ 诠经此条所言乃知识成立之第二阶段也。既有求知之动作,而後觉官与物接触。觉官与物接触,则心有所知。故曰:“知,接也。" 诠说所谓接者,即以觉官之本能与物接触,而在心中印一物象,故曰:“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上知字乃“知接”之知,下知字乃“知材”之知也。以视觉为例,以目之明与物接触,则见此物,即知此物,故曰:“若见。" (6) 经NFAA5,明也。 说(NFAA5)NFAA5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 校经 校说 诠经此条所言乃知识成立之第三阶段也。NFAA5,古智字,⑦明,审也。觉官之本能,既与物接触,而心有所知,次须知之明审,其知识方为正确周详。知识正确周详乃谓之智。故曰: "NFAA5,明也。" 诠说所谓明者,谓以其所知论物,其知物甚明白透澈也。故曰: "NFAA5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以视觉为例,以目之明视物,所见精审无误无遗,是亦曰明。明乃为NFAA5。故曰:“若明。”第三条NF8FC“若明”,明谓目之光明也。此条亦NF8FC“若明”,明谓见之明审也。二明字义不同。 综之,《墨子》论知识之成立之条件与过程:一曰知,知之本能也;二曰虑,求知之动作也;三曰知,知与物接也;四曰NFAA5,知物明审也。《荀子·正名》篇NF8FC: “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即墨子“知材也”之知也。知有所合谓之智,即墨子“NFAA5明也”之NFAA5也。 (7) 经仁,体爱也。 说(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著若明。 校经 校说己疑当作民,盖唐人避讳民字,阙笔作NFDA7,与己形近,故误。⑧“著若明”三字涉上条而衍。⑨ 诠经第二条曰:“体,分於兼也。”是体爱与兼爱NB13A。体爱者爱其一部分也。兼爱者爱其全体也。体爱者爱有差等也。兼爱者爱无差等也。体爱者儒者之道也。兼爱者墨者之道也。此墨家之观点也。《吕氏春秋·不二》篇曰:“孔子贵仁。墨翟贵廉。" (廉疑兼字之误)故墨家曰:“仁,体爱也。”正所以斥孔子之仁其爱之范围狭小也。⑩ 诠说仁为体爱,不及兼爱,则固然矣。但仁者尚非为用民而爱民,其动机则纯白也。夫为用民而爱民,是利私之爱。非为用民而爱民,是利公之爱。故为用民而爱民,非仁也。非为用民而爱民,乃仁也。然则仁者之爱民,其范围虽NF8FC狭小,其动机则为纯白。故曰:“爱民者非为用民也。”人之爱马也,为用马耳。仁者之爱民,非为用民,故曰:“不若爱马。" 要之,墨家对於仁之观点有二:其一,仁是体爱,不是兼爱;其二,仁者之爱人,其动机不是为私。 (8) 经义,利也。 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 校经 校说 诠经《论语·里仁》篇:“子曰:君子喻於义,小人喻於利。”儒家以义利为相反之物。墨家以义利为相成之物。故曰:“义,利也。”此儒墨之不同者也。 诠说芬当读为职分之分。B11《荀子·正名》篇曰:“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能有所合谓之能。" 《说》中上能字即《荀子》“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之能,谓才能也。B12下能字即《荀子》“能有所合谓之能”之能,谓能作此事也。儒家以义利为相反之物、墨家以义利为相成之物者,盖儒家所谓利,乃一人之私利,墨家所谓利,乃天下之公利也。墨家所NF8FC“义,利也”者,谓其心以利天下为自己之职分,其才能又能利天下,故曰:“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至於利天下之功,NF8F0乎见用於世。见用於世,属於人不属於己。而义之界说,则在乎己,不在乎人。所以见用於世而成利天下之功,在义字界说之外,故曰:“不必用。”见用而有利天下之功,固为义矣。不见用而无利天下之功,仍不失为义也。要之,墨家对於义之观点有五:其一,义即是利;其二,利之对象是天下;其三,义者之存心以利天下为自己之职分;其四,义者才能能作到利天下之事;其五,不必见用於世,有利天下之功,而後为义。 (9) 经礼,敬也。 说(礼)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NFCF2,焉等NB13A论也。 校经 校说名疑当作NF8E9,焉疑当作差,NB03C形似而误。B13 诠经敬存於内,礼见於外,礼以示敬,故曰:“礼,敬也。" 诠说NF8E9读为台。《左传·昭公七年》: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此文之公,即《左传》之公。此文之NF8E9,即《左传》之台。战国之世,天子徒有虚名,公为最贵,台为最贱,故墨家举以为例曰:“贵者公。贱者NF8E9. ”贵者对贱者有敬有NFCF2。贱者对贵者有敬有NFCF2。贵者对贵者有敬有NFCF2。贱者对贱者有敬有NFCF2。故曰:“而俱有敬NFCF2. ”礼之用在示敬而去NFCF2。因贵贱之等有差,故敬NFCF2之论亦NB13A。敬则是礼。NFCF2则非礼。如何为敬,如何为NFCF2,须视彼此之等级而後论定。如公坐而NF8E9立,公不为NFCF2,不为非礼。公立而NF8E9坐,NF8E9即为NFCF2,即为非礼。故曰:“差等NB13A论也。”要之,墨家对於礼之观点有二:其一,礼以示敬;其二,人伦之等级有差,故示敬之礼有NB13A. (10)经行,为也。 说(行)所为不善名,行也。所为善名,巧也,若为盜。 校经 校说二善字皆当作差,形近而误。第一百八十一条《说》NF8FC: “高下以善不善为度。”善亦差字之误。 诠经人之行事,即是为事,故曰:“行,为也。" 诠说所为不差名,是言行一致,名实相符,乃可谓之行,故曰:“所为不差名,行也。" 所为差名,是言行相差,名实相违,则谓之巧,不得谓之行。故曰:“所为差名,巧也。" 巧者行醜而名美,是盜名也。故曰:“若为盜。”要之,墨家对於行之观点是言行一致,名实相符,其行乃可谓之行。《荀子·正名》篇:“正义而为谓之行。”与墨子之观点不同。 (11)经实,荣也。 说(实)其志气之见也,使人如己,不若金声玉服。 校经 校说如当作知,形近而误。B14不字疑涉下文而衍。 诠经《尔雅·释草》曰:“木谓之华。草谓之荣。”按:华、荣同义,析言则别,混言则通也。实存於内,荣见於外,有实必有荣,故曰:“实,荣也。" 诠说有实者,其志气之见於外也,使人知己。见於外而人知之,即荣矣。故曰:“其志气之见也,使人知己。”金声谓金之声音也。玉服谓玉之文采也。服读为孚。《礼记·聘义》说玉曰:“孚尹旁达,信也。”郑注:“孚读为浮。尹读如竹箭之筠。浮筠谓玉采色也。孚或作NFDA8,或为扶。" (按:尹借为NFDA9. 《说文》: "NFDA9,草之皇荣也。”皇读为NFDB1. 《说文》: "NFDB1,华荣也,读若皇。" NFDA9谓玉之华文,郑读为筠,非也。)是孚者玉之文采也。又,服或读为符。《文选·蜀都赋》: “其间则有虎珀、丹青、江珠、瑕英、金沙、银砾,符采彪炳。”刘注:“符采,玉之横文也。”按:符者亦玉之文采也。盖服与孚、符皆一声之转,字得通用耳。实於内者之见於外也,若金之有声音,玉之有文采,故曰:“若金声玉服。" (12)经忠,以为利而强低也。 说(忠)不利,弱子亥足将入止容。 校经低当作君。盖篆文君氐形近,君误为氐,又误为低耳。B15 校说《说》文当作“不利,弱孩足将入井之容。”盖孩误延为“子亥”二字。B16井字转写误脱,之以形近误为止耳。 诠经墨家所谓忠,乃其臣认为於君国有利之事,强其君以为之也。故曰:“忠,以为利而强君也。" 《荀子·臣道》篇:“逆命而利君谓之忠。”又曰:“有能比智力,率群臣百姓,而相与强君挢君。君虽不安,不能不听,遂以解国之大患,除国之大害,成於尊君安国,谓之辅。”意与墨同。 诠说以为利而强君为忠。但强君之事,非可滥行,必当人君生死之机栝,国家存亡之关楗,而後可。君之所为,其不利如幼儿足将入井之状态,其危险甚大。设不强止之,则幼儿入井必死无疑。必强止之而始为忠,故曰:“不利,弱孩足将入井之容。”以譬君之所为,其祸必致杀身或亡国,设不强止之,任其自蹈祸机,则非忠矣;必强止之,而始为忠。强君之事,必行於此种情況之下。是乃经文所未言,而以说补之也。要之,墨家对於忠之观点有三:其一,忠是利君;其二,利君之事可用强君之手段;其三,强君之手段必用於生死存亡之关楗。 (13)经孝,利亲也。 说(孝)以亲为芬,而能能利亲,不必得。 校经 校说 诠经墨家以利亲为孝,故曰:“孝,利亲也。" 诠说芬当读为职分之分。B17上能字谓才能也。下能字谓能作此事也(参看第八条)。所谓利亲者,谓以利亲为自己之职分,其才能又能利亲,故曰:“以亲为芬,而能能利亲。" 至於得亲之心,则NF8F0於其亲,而不NF8F0於其子。而孝之界说, 则在乎子,而不在乎亲。所以得亲之心,在孝字界说之外。盖利亲而能得亲,固为孝矣;利亲而不得亲,仍不失为孝也。如孝己之於殷高宗,伯奇之於尹吉甫,即孝而不得亲者也。故曰:“不必得。”要之,墨家对於孝之观点有四:其一,孝是利亲;其二,孝子以利亲为自己之职分;其三,孝子之才能能做到利亲之事;其四,不必得亲而後为孝。 (14)经信,言合於意也。 说(信)不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金。 校经 校说得疑当作,形似而误。 诠经意存於内,言出於外。信者意之所存,言之所出,相合无差也。故曰:“信,言合於意也。" 诠说信之界说,只限於心口之如一,意言之相合,而不涉及其言之当否。设言合於意,其言当,信也;其言不当,亦信也。故曰:“不以其言之当也。”言所谓信者,非以其言之当也。《说文》: "繹理也,从工,从口,从又,从寸,彡声。”按本寻求之义,工口彡皆象物形。上下皆从又,象两手寻物之形。篆文下从寸,乃从又之GD746变也。隶省作寻。使人视城寻金,谓我失金於城上,使人视城以寻金也。寻而得,其言当。寻而不得,其言不当。但我失金之事不虚,即我使人之言是信。至於寻金之得与不得,足验我言之当与不当。我言之当与不当,无涉於我言之信也。故墨家举以为例曰:“使人视城金。”要之,墨家对於信之观点有二:其一,心口如一即是信;其二,信不以言当为条件。 (15)经佴,自作也。 说(佴)与人遇,人众,NFCF3. 校经 校说 诠经《说文》: “佴,NB72B也。”按佴者即今语所谓退缩无勇气也。居从而不居主,居後而不居先,故许训为NB72B. 《论语·泰伯》篇:“慎而无礼则葸。”皇疏:“葸,畏惧过甚也。”佴与葸义相近。作疑借为怍。《说文》: “怍,惭也。”第十六条NF8FC: "NFCE6,作NCD7A也。”第十七条NF8FC: “廉,作非也。”第十八条NF8FC: "令,不为所作也。”诸作字NB03C借为怍。人之退缩由於心之惭愧,惭愧力不如人则退缩畏惧矣。故曰:“佴,自作也。" 诠说“与人遇”三字为句。“人众”两字为句。 "NFCF3”一字为句。《说文》无NFCF3字,以形求义,NFCF3,遁也,有遁退之心也,从心,盾声。B18有遁退之心,即有退缩之心。与人相遇,人之数众力伟,自愧不如,莫敢与争,因而存遁退之心,即佴矣。故曰:“与人遇,人众,NFCF3. ”此举事例以释经文也。 (16)经NFCE6,作NCD7A也。 说(NFCE6) 为是为是之NF8E9彼也,弗为也。 校经NCD7A疑当为兼,盖读者不知其义,妄增口旁。B19 校说为是二字不当重,盖转写误複。B20NF8E9疑当作害,形近而误。 诠经《说文》无NFCE6字。《孟子·梁惠王下》篇: "NFDB2NFDB2胥谗。" 孙NFDB3《音义》: "NFDB2字亦作NFCE6. ”此处当读为狂狷之狷。《论语·子路》篇:“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 《孟子·尽心下》篇狷作NE026。古字通用耳。B21作借为怍。B22兼者兼爱也。《墨子·兼爱》篇称兼爱之君曰“兼君”,称兼爱之士曰“兼士”. 《吕氏春秋·不二》篇曰:“墨翟贵廉。”廉即兼字之GD746。贵兼谓贵兼爱也。可证兼爱可谓之兼也。狷者洁己自好,抱独善其身之志,无兼爱天下之心,其行有愧於兼,故曰: "NFCE6,作兼也。”谓NFCE6者有所不能为也。 诠说NFCE6者虽不能兼爱天下,但为此而害彼,为己而害人,亦決不为。故曰:“为是之害彼也,弗为也。”此谓NFCE6者有所不肯为也。 (17)经廉,作非也。 说(廉),己惟为之,知其也。 校经 校说 诠经作借为怍。B23廉者知G9075,所行者非,则内怀惭愧,故曰:“廉,作非也。" 诠说惟读为虽,古字通用。B24《说文》无字。疑即G9075之NB13A文。《说文》: "G9075,辱也,从心、耳声。" 当是从思,耳声。从思与从心同意。故知即G9075之NB13A文。如即G9065之異文。G9065从心,NFDB5声。从思,NFDB5声。《说文》分G9065为二字,非也。G9075之作,犹G9065之作矣。廉者所行或非,己虽过而为之,而心知其G9075。故曰:“己惟为之,知其也。”然则廉者不在己之无过,而在己之G9075过也。 (18)经令,不为所作也。 说所(令)非,身弗行。 校经 校说“所令”当为“令所”,盖转写误倒。令乃标牒字,应在《说》文之首,即其证。 诠经《尔雅·释诂》: “令,善也。" 《诗·凯风》: “我无令人。" 《湛露》: “莫不令德。" 《NFDB6宫》: “令妻寿母。”郑《笺》並NF8FC: “令,善也。”作借为怍。令之为善也,谓不为其内心惭愧之事。故曰:“令,不为所作也。" 诠说令乃标牒字。所非身弗行,乃释经之说辞也。经文所谓不为所怍者,谓其心之所非,其身不肯行也。故曰:“所非,身弗行。" 右四条佴、NFCE6、廉、令四字,皆言人之品德,故次於忠、孝、信与任、勇之间,旧解多误。 (19)经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 说(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 校经 校说 诠经任即任侠之任。《说文》: “任,保也。”侠读为挟,《广雅·释诂》: “挟,辅也。" 能保护人者谓之任。能辅助人者谓之侠。任者甘於牺牲自己,以求有益於所为之人。故曰:“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 诠说任者可以捐财出力,赴汤蹈火,杀身捨生,以拯救他人之患难。捐财出力、赴汤蹈火、杀身捨生者,己之所恶也。患难,人之所急也。故曰:“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 墨子贵任之精神,以兼爱为原动力。《孟子·尽心上》篇NF8FC: “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此之谓也。及墨术既绝,蜕变而为任侠,虽无高尚之理想,而有超越之行为,仍可贵也。 (20)经勇,志之所以敢也。 说(勇) 以其敢於是也,命之;不以其不敢於彼也,害之。 校经 校说 诠经有勇而後志有所敢,故曰:“勇,志之所以敢也。" 诠说勇之为敢也,非事事皆敢也。勇有所敢,亦有所不敢。以其敢於此也,命之曰勇。不以其不敢於彼也,害其为勇。入山而捉猛虎,猎夫之勇也。入海而捉鳄鱼,渔人之勇也。此所谓“敢於是”也。猎夫不敢捉鳄鱼,渔人不敢捉猛虎,此所谓“不敢於彼”也。吾人因猎夫敢捉猛虎,而承认其勇,不因猎夫不敢捉鳄鱼,而否认其勇;因渔人敢捉鳄鱼,而承认其勇,不因渔人不敢捉猛虎,而否认其勇。故曰:“以其敢於是也,命之;不以其不敢於彼也,害之。" (21)经力,刑之所以奋也。 说(力)重之谓,下与重,奋也。 校经 校说 诠经刑借为形,古字通用。B25《说文》: “奋,NFDB7也。NFDB7,大飞也。”引申人之动作亦曰奋。《广雅·释诂》: “奋,动也。" B26形体有力而後能动;无力则不能动。故曰:“力,刑之所以奋也。" 诠说与借为举,古字通用。B27所谓力者,重之发於形体者也。故曰:“重之谓。" 形体有此力之重,乃能举物之重。举物之重即是奋。故曰:“下举重,奋也。”下举重谓自下举重也。 (22)经生,刑与知处也。 说(生)盈之生,商不可必也。 校经 校说盈,孙氏定本作楹,吴钞本作盈,今从吴钞本。B28 诠经刑借为形,古字通用。B29第二条《经》NF8FC: “知,材也。" 《说》NF8FC: “知也者所以知也。" “形与知处”之知,即“知材”之知,亦即今人所谓知觉也。形体与知觉同处乃为生,离则为死。故曰:“生,刑与知处也。" 诠说第六十六条《经》NF8FC: “盈,莫不有也。”有形体,有知觉,两者莫不有,而後为生,故曰:“盈之生。" 《广雅·释诂》: “商,常也。" B30人之生也,常不可定,朝生而暮或死,今日生而明日或死,故曰:“商不可必也。" 墨家之意(一)有形体有知觉则为生,此驳名家之说也。《庄子·天下》篇引惠施之说曰: "物方生方死。”盖惠施以为物有生必有死。其生之期间,无时不在死之路程上行走。死之路程,以方生为始点,以既死为终点。故曰:“物方生方死。”而墨家以形与知处为生,形与知离为死,则物方生不得NF8FC方死矣。 墨家之意(二)生常不可定。此驳儒家之说也。《论语·颜渊》篇:“子夏曰:‘死生有命。’”盖儒家以为死生皆有定数,人虽不能预知,而非无定者也。墨家非命,故曰:“生商不可必。”而不信“死生有命”之说也。 (23)经卧,知无知也。 说(卧) 校经 校说 诠经墨家所谓卧,同於他书所谓寐,今语所谓睡也。第三条《经》NF8FC: “知,材也。" 《说》NF8FC: “知也者所以知也。”本条上“知”字即此义。第五条《经》NF8FC: “知,接也。" 《说》NF8FC: “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本条下“知”字即此义。人之寐也,其本能之知觉,无所接触,故曰:“卧,知无知也。" 诠说有标牒字,无说。 (24)经梦,卧而以为然也。 说(梦) 校经 校说 诠经梦本字作. 《说文》: ",寐而有觉也。”墨家所谓卧,与寐同义。寐而有觉,谓在睡中有所知觉。其所知觉者,本无其事,而在睡中者以为实有其事。故曰: "梦,卧而以为然也。" 诠说有标牒字,无说。 (25)经平,知无欲恶也。 说(平)NFCF5然。 校经 校说 诠经《礼记·中庸》: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墨家所谓平,即儒家所谓中也。B31平者心中仅有知觉,而无感情。情之本质,欲恶而已。欲恶犹好恶也。喜乐者好之情也。怒惧忧哀者恶之情也。故曰:“平,知无欲恶也。" 诠说知无欲恶,则中心恬NFCF5,故曰: "NFCF5然。" (26)经利,所得而喜也。 说(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 校经 校说 诠经凡事物有利於人,则人得之而喜,故曰:“利,所得而喜也。" 诠说得是而喜,则是为利。是既为利,必不为害。其为害者,则必非是。故曰:“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此言利之中必无害也。 (27)经害,所得而恶也。 说(害)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 校经 校说 诠经凡事物有害於人,则人得之而恶,故曰:“害,所得而恶也。" 诠说得是而恶,则是为害。是既为害,必不为利。其为利者,则必非是。故曰:“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此言害之中必无利也。 (28)经治,求得也。 说(治)吾事治矣,人有治南北。 使△ 人△ 督△ 之△ . 校经 校说“人有治南北”疑当作“人治有向北”。盖治有二字,转写误倒。B32向、南形近而误,亦浅人不知其义,改向为南,以配北也。又,此句下当有“使人督之”一句,误窜入下文,今移正。 诠经墨家所谓治者,其定义为求之而得,故曰:“治,求得也。" 诠说向北即向背也。《说文》: "也,从二人相背。背,脊也,从肉,北声。”是北乃向背之背,故从二人相背。背乃脊背之背,故从肉。此文北字正用其本义。第一百二十三条《说》NF8FC "NFAF4当俱俱用北”,亦用北之本义。又,《说文》: “督,察也。”治之函义有二:一曰事治。事治者,治吾事而吾事果治也。故曰:“吾事治矣。”此治字乃事治之治也。二曰人治。人治者,治其人而其人果治也。治人者,人对於吾之治道,有向有背。谁向谁背,吾使人察之。故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