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原 理 第一章 风险和保险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章 保险的地位、职能和作用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风险和保险的基本概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俗话说: “无风险,无保险。”本章阐述关于风险和保险的若干基本概念,解释风险的基本含义及相关术语,并对风险进行分类。在简要介绍对付风险的主要方法后,分析保险中可保风险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本章还阐述了保险的定义,介绍历史上关于保险学说的三种流派,还把保险与它相似的制度或行为进行比较,以加深对保险特性的理解。最后阐述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意义。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一、 风险的定义 风险(risk)的基本含义是损失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这种不确定性包括: 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损害对象的不确定性、发生状况的不确定以及损害程度的不确定等。例如地震,是否发生地震是不确定的,发生地震的确切时间是不确定的,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和损失的财产是不确定的,最终损害程度也是不确定的。所以,地震是一种典型的风险。 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和损失性等特点。客观性是指风险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些风险是人力不可抗拒的,有些风险是由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够。偶然性是指风险的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是偶然的。损失性是指风险发生之后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产生特殊的经济需要,例如产生医疗、生活费用等经济需要。保险学(第2版) 第一章 风险和保险的基本概念 任何风险的产生过程一般都包括四个环节: 风险暴露、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暴露(exposure)是指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因素(hazard)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增加损失严重程度的潜在条件。例如酒后驾车是一个风险因素。风险事故(peril)是指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偶然事件。这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又是风险因素诱发的直接结果。例如,洪水、台风、海啸都是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风险因素爆发的过程,也是形成损失的过程。损失(loss)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以及额外费用的增加。损失通常包括财产损失、经济利益损失、责任损失和费用损失等。在后面第六章财产保险的标的中还要继续介绍损失的含义。 任何风险的产生过程都会包括这四个环节。在这四个环节中,风险因素最为重要。因为它会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者使损失加大。在实务中,风险因素一般包括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两种。其中,有形风险因素又称实质性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增加损失严重程度的客观物质条件。这些客观情况是我们能够通过肉眼观察到的。例如,存放易燃材料、建筑物材料等就是实质性风险因素。无形风险因素是指观念、态度、文化、制度等看不见的因素。这些因素最难控制。在保险公司的实务中,通常最难处理的三种无形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逆选择和心理风险。其中,道德风险是指当事人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或使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欺诈、故意隐瞒。逆选择是指投保人在选择买不买保险、买什么或买多少保险时,按对己有利的原则做出决策的行为动机。如果缺乏有效控制机制,如限制性合同条款及核保过程,会导致保险经营失败。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忽视风险或存在侥幸心理,以致增加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那些非故意因素,例如玩忽职守而导致火灾。 二、 风险的分类(一) 客观的风险和主观的风险 风险可分为客观的风险和主观的风险。客观的风险可以定义为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相对差异。随着风险单位的数量增加,客观的风险就会减少。主观的风险则是一种由精神和心理状态引起的不确定性。 (二)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风险还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如身故、责任事故的诉讼。纯粹风险的结果有“损失”和“无损失”两种。投机风险发生以后,可能带来赢利或受损两种可能性,投机风险的结果有“损失”、“获利”和“无损失”三种,如购买股票。保险只能保障纯粹风险,而投机风险不具有可保性。 通常,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有以下三种: (1) 人身风险。它包括未老身故、老年、疾病、残疾等。 (2) 财产风险。与财产风险相联系的损失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额外费用开支。 (3) 责任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过失人必须负有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风险是极端重要的,首先表现为其造成损失金额是没有上限的;其次,如果没有责任保险或保险金额不足,个人或单位就要用自己的财产或将来的收入支付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金。 (三) 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环境进行分类,风险可进一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是一种在经济条件没有变化时,一些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的风险。动态风险则是与一个变化的经济相联系的风险,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等巨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见表1-1. 表1-1 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静 态 风 险动 态 风 险影响范围只直接影响少数人影响十分广泛,并经常产生一系列的连锁损失发生特点比较具有规律性往往受人为因素及社会情绪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性质大多数是纯粹风险动态风险总是投机风险(四) 重大风险和特定风险 风险可分为重大风险和个人遭遇的特定风险。重大风险是指损失程度比较高的、涉及面比较广的风险。例如地震、台风。通常,为了对付重大风险,如双位数的通货膨胀、经济衰退、洪水等风险,政府必须以社会保险方式加以资助,如由政府举办失业保险。特定风险指只影响个人而不影响整个社团和国家的风险,如偷窃、个人的死亡风险。特定风险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后果比较小,通常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进行保障。 三、 风险管理的定义和方法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或者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具体而言,在损失发生前,风险管理的目标可细化为节约成本、消除精神痛苦、履行社会义务等。在损失发生后,风险管理的目标可细化为维持生存、迅速恢复生产与生活、经济上实现稳定收益并持续增长、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通常要包括四个步骤: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价与调整。 (一)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发现个人和家庭所暴露的风险和各种风险因素。一般而言,如果是企业进行风险识别时,通常要根据企业的工作流程、财务报表与账册、或者进行实地考察,从而识别风险。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主要是根据历史的经验进行风险识别。 (二)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指对特定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总是要包括这两个方面。风险的损失概率是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概率越高,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越大。风险的损失程度是指风险发生之后的损失情况。如果损失程度越高,风险发生之后的损失金额或死亡人数就比较大。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三) 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 各种风险的特征不同,我们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根据风险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情况选择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 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回避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是一种最简单、最常用和最彻底的处理风险的方法。通常是在风险损失程度特别高而又没有有效转移途径、或风险所致损失与承担风险可能获益相比弊大于利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例如,建立一家新的化工厂会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取消这一建厂计划就能避免污染的风险。风险回避的实质就是放弃和终止某项计划的实施,停止正在从事的有风险的活动,或者改变生产活动的性质,改变工作场所或方式。风险回避具有消极防御性质,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风险都能避免和应该避免的,风险回避这种办法的可行性是有限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风险回避又会产生新的风险。 2.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一般只适用于那些损失概率高而损失程度轻微的风险。风险自留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自留风险是指在充分掌握某些风险发生规律的情况下,有意识、有计划地利用自己财力补偿风险损失的方法。例如提存风险基金。被动自留风险是一种消极的风险管理方法。例如,当不知道风险存在,或者由于预测失误或忽略而导致损失时,只能自己承担后果。风险自留可以节约管理费用支出,所提存的风险基金具有储蓄作用,还可以灵活运用风险基金,使其产生更大的收益。但是,风险自留有许多局限性。首先是风险基金的提取额度比较难以确定,并且如何有效、安全地管理风险基金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密切相关。因此,风险自留这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指采用合同、套头交易、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保险等方式把风险转移给他人。风险转移有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两种方式。直接转移是将与风险有关的业务或财产一同转移给他人的转移方式。例如转让、转包。间接转移是把与财产或业务有关的风险转移给他人,但不同时转让财产和业务的一种方式。例如购买金融衍生工具、保险。在各种转移风险方法中,又可以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大类。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办法,它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就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又是一种分摊风险和意外损失的方法。分摊损失是保险的重要职能。由于少数投保人遭受的损失为同险种的所有投保人分摊,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损失就代替了个别投保人的实际损失。而且,分摊损失意味着保险公司集合了大量同质的风险,从而可以运用大数法则对将来的损失作较为精确的预测。 非保险转移具有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等特点。但是,在非保险转移中,由于不存在大量风险单位的集合,因而无法合理地均摊损失。由于接受风险者的承担能力有限,这种风险转移具有不稳定性,保障程度也不高。同时,非保险转移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使一些风险转移到无法从事损失控制的企业,有时反而使风险更高。除此之外,在非保险转移中, 有时还会发生比保险费更高的诉讼费用。 4.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即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对损失进行控制,全面消除风险因素、降低损失程度。通常,风险控制分为两个阶段;防损和减损。防损旨在减少损失发生的频数,减损能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防损时主要采用纯预防性措施和保护性措施。纯预防性措施主要是消除造成损失的因素;而保护性措施则是要对已经处在危险之中的人或财产给予保护。例如,在储存易燃物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就是保护性措施。减损主要是在灾后尽可能地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例如建立自动喷淋装置。 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对风险因素的识别和估计。它通常受人们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只有人们已经完全掌握了风险发生的规律才能采取措施进行管理。但是,如果风险控制在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可行,也会使风险控制难以实施。 (四) 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价与调整 在选择了风险管理方法之后,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但是,可能实际遇到的情况与原来预计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应该在监控风险管理方法实际进展情况的同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与调整。例如,调整风险自留金额、调整风险转移金额等。 四、 风险管理与保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风险管理与保险都有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共同成为处置风险的强有力手段。 (一) 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对象相同 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没有风险就不需要保险,也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但是,保险不是处置风险的唯一方法,更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更为广泛,其处理风险的手段也比保险多。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它着眼于可保风险的分散、转嫁和风险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风险管理则侧重于风险发生前的预防、发生中的控制、发生后的补偿等综合治理。 (二)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1. 风险管理源于保险管理 从风险管理的历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统理论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风险管理手段是保险。在风险管理理论形成以前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主要通过保险方法管理企业和个人的风险。20世纪30年代初期风险管理在美国兴起,至20世纪80年代才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性风险管理运动,这期间保险一直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 2. 保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 由于保险起步早、业务范围广泛,经过长期的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评估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和技术资料,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定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所有这些都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它通过承保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自身防灾、防损等管理活动力求降低赔付率,从而获得预期的利润。一个卓越的保险公司并不是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惜赔等方法增加利润的。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拥有并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服务,是除展业、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环。 (三)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除了不断探索风险的内在规律,积极组织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之外,保险业还造就了一大批熟悉风险的风险管理技术人才。它们为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还从事有效的防灾、减损工作,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宣传,培养国民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的防灾水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更多地是通过承保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无法处置的巨大风险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世界上有80%以上的风险是通过保险安排的。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 五、 可保风险的条件 保险是风险管理中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适合于处理应采用风险转移的方法进行管理的一部分风险。但是,并不是一切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进行管理。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而且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可保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 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以测量的 同质风险的大量存在是可保风险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本章将在第四节介绍大数法则,大量、同质是计算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率的重要前提。保险人只有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才能确定保险费率。 (二) 损失必须是偶然的、意外的 风险的偶然性是指风险既有发生的可能,但是又无法事先确定何时、何地发生,也无法确定其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意外则指风险是不能预料的,不是必然要发生的,并且风险不能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道德方面的危险因素会明显增加,保险费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可保的风险应该是客观风险。 (三) 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时空上应该具有分散性。首先肯定的是,特定风险属于可保风险,但重大风险就不一定了。如果保险对象的大多数同时遭受损失,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就会丧失。但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如洪水、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经常造成巨灾损失,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非常大的损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许多国家由政府资助保险公司来应对巨灾保险。当然,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比较大的损失,否则没有购买保险的必要。 (四) 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 保险费必须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担得起。而且,唯有保险费是经济合理的,保险公司才能弥补成本,顺利拓展业务。 可保风险属于客观风险、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因此,根据上述条件,人身、财产和责任风险均能为保险公司承保,而市场、生产、财务等经营方面的投机风险一般不能被保险公司承保。 第二节 保险的定义、学说和特性一、 保险的定义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把“保险”一词理解为稳妥或有把握。但在保险学中保险有其特定、深刻和复杂的含义。“保险”一词是从英文assurance或insurance翻译而来。据有人考证,该词先由日本人意译为保险,后来我们借用了这个译名。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社,当地人们习惯称保险为“燕梳”(音译)。关于保险的定义众说纷纭。保险起初在英语中的含义是“safeguard against loss in return for regular payment" ,即以缴付保费为代价取得损失补偿,这种说法作为保险的定义并不完整。后来,各国保险学者对保险下了各种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尚无举世公认的保险定义。 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方面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许多投保人把被保险人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由于保险组织集中大量同质风险,借助大数法则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厘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赔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对保险的释义是比较完整的,因为它至少揭示了保险的三个基本特点。 1. 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特点。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个企业和个人不能承担的风险,形成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实现。 2. 合同性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是保险的法律性。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也要依据保险合同。 3. 补偿性 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把保险的定义表述为: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是保险的经济性。保险的经济性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和保障目的等各个方面。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者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 二、 保险的学说 如上所述,各国保险学者对保险的定义持有不同见解,表述方法也各有千秋。国外学者如此,国内学者也有争论。日本保险学者园乾治把历史上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归纳为三种流派: 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对理解保险的各种含义有所裨益。 (一) 损失说 损失说以损失概念为保险核心。这种学说又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移说三种。 1. 损失赔偿说 该种学说以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为代表,他们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 保险是赔偿损失的合同。这种观点显然与起初保险业务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有关。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后,这种观点就显得太狭隘,因为有些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而且人的生命价值不能以货币估值和赔偿。 2. 损失分担说 该种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众多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的事实,并认为此说适用于各种保险。德国的华格纳首倡此说,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当代许多美国保险学者都强调保险具有分摊损失这一特殊职能。华格纳从经济学角度阐明保险的一种机制作用,被认为是对保险学的一大贡献。但对分担损失是否是保险最本质的属性这一点仍有很大争议。 3. 风险转移说 这一学说源于美国。魏兰脱和休勃纳等人强调损失赔偿是通过众多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实现的。换言之,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方法。此说着重阐述保险组织在损失赔偿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对损失分担说的一种补充,具有与损失分担说相同的缺陷。 (二) 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论者解释保险性质时力图摆脱损失概念。这种学说主要有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 1. 技术说 技术说主张以保险的技术特性作为保险性质。意大利的商学法者费芳德根据保险基金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的多少又是根据事件发生的概率确定,便把保险的性质归结为技术要素。这种学说只重视保险的数理基础,而不考虑保险的经济价值和职能,是相当片面的。 2. 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或金钱欲望解释保险性质。被保险人以缴付少量保险费为代价,在灾害事故发生后能取得全部或部分损失补偿,保费缴付和损失赔偿的金额并不对等,体现了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主张欲望满足说的戈比、马纳斯等人只是极其含糊地表达了上述见解,而且字里行间充满唯心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 3. 相互金融机构说 日本的米谷隆三是该学说的代表人物。他把保险视作在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与银行、信用社一样起着融通资金的作用。诚然,保险机构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成员,保险具有融通资金和投资的职能,但把保险性质与其一种职能等量齐观是片面的。 (三) 二元说 由于损失概念不能阐明人寿保险的性质,有些学者认为人寿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储蓄和投资,这种见解被称为否认人寿保险说。二元说又称择一说。它不同意否认人寿保险说的观点,认为人寿保险是保险,但又认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不能作统一解释,应该分别给予不同的定义。主张此说的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堡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付给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家的保险合同法均分别给予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不同定义。但是很多学者认为,损失保险与人寿保险之间具有共性,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上述各种保险学说都没有把保险的全貌作准确和高度的概括,均有顾此失彼之嫌。相比之下,损失说比较流行。由于风险管理已成为一门管理科学,保险作为对付损失风险的重要对策得到公认,因而以损失概念解释保险的定义较为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虽然目前保险学者对保险的定义和性质仍有争论,而且表述各异,但在认识上已逐渐趋向统一。 三、 保险的特性 前面已对保险的含义作了一番概述,为了加深对保险特性的理解,我们再把它与保险有相似之处的制度或行为进行简单比较。 (一) 保险与赌博和投机 保险与赌博确有一点相似之处,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其赔偿所得并不保持等价交换关系,有赖于偶然因素。许多被保险人长年缴付保险费没有得到一点赔偿,而个别被保险人刚缴付保费就得到巨额赔偿。但是,赌博是一种射幸活动,其输赢均与事件随机性相联系。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保险是以发扬社会互助精神,谋求社会经济生活安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有共同利益;而赌博是非生产性的,以欺诈贪婪之心图谋暴利,赢者是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其次,两者的手段不同。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作为风险损失计算的数理基础,使风险得以分散;而赌博纯粹是冒险,是凭借偶然和运气获利。最后,两者的风险性质不同,赌博产生了一种新的投机风险,而保险是对付纯粹风险的一种办法。 保险与投机也不同: 保险包含可保风险的转移,而投机是对付不可保风险的一种办法;保险能减少风险,而投机并不减少任何风险。 (二) 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保险高度体现了互助合作的性质,许多面临类似损失风险的人联合起来分担灾害事故的损失后果,即使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股份保险公司客观上也起这样的作用。救济也能减轻人们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负担,政府、团体、个人都能实行救济。所以,就其都是以一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对人们的生产或生活带来一定困难为条件这一点而言,保险与救济具有相同之处。但保险与社会救济的根本性质不同。两者的区别是: ①保险风险事故是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而社会救济的风险事故是以造成生产或生活的困难为前提。 ②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补偿或保险金,与其交纳的保费收入多少有直接关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缴付保费为前提,双方有对价交易,保险人承诺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遵守合同条件。在社会救济下,个别人所得到的救济金额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无直接关系,救济是单方面行为,双方没有对价作基础。③提供保险补偿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救济是以国家为主体。 ④保险是商业行为,而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社会救济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⑤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要受合同约束,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任何一方不受约束。 (三)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有些长期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保险与储蓄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的需要这一共同特点。但两者还是分属不同经济范畴: ①保险是以一定的群体为条件,储蓄则是以个人或单位为主体。 ②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采用本金加利息,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 ③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故,但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④保险与储蓄的受益期限不同,保险由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何时出险,均可得到补偿;储蓄则以本息返还期限为受益期限。单纯的储蓄行为不属于保险范畴。储蓄不属于商业保险,然而保险与储蓄相结合的储蓄性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四) 保险与互助保险 保险与互助保险既具有共同性,也具有差异性。二者的共同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①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 ②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 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①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 ②保险的互助是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 ③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由于二者有上述性质上的差别,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互助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五)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①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均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②保险与社会保险均是以缴纳一定保险费为条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①商业保险的实施方式大多采取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则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 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国家举办社会保险则是以社会安定为宗旨; ③商业保险是以“公正性”费率为准则,社会保险则是以“均一保费制”为主要缴费原则; ④商业保险以现代企业为其经营主体,社会保险则是以事业单位为经办主体。社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六) 保险与社会福利 保险与社会福利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作用上具有共同之处,然而保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差异十分显著: ①保险是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提供保障的主体,社会福利则是以社会为主体; ②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前提,社会福利则不以个人缴费为前提;③保险是以损失或收入减少为受益条件,社会福利则无此限制,是以国家规定的某些条件为依据; ④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己任,社会福利则是以改善和提高公民生活为宗旨。社会福利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由于保险的产品众多,并且各种经营保险的组织也比较多,因此对保险有许多种分类方法。本节简单介绍保险的分类。现代名目繁多的保险业务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 按实施形式分类(一) 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法定保险的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法定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或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或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法定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 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成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 并且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 (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参加社会保险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按照保险原则给予物质帮助。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保险,但法定保险并不局限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提供的只是基本保障,是以社会共济而不是以个人均等作为给付保险金的基本原则。同时,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一种法定权利。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员工和单位缴付的社会保险税以及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的投资收入。政府一般不动用普通税收向社会保险提供资金,社会保险在财务上要收支平稳。 商业保险是通常意义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三) 普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普通保险是指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出于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普通保险的保险关系的形成不含有执行规定的国家政策的成分。政策性保险则是政府出于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种类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具体项目有社会保险、国民生活保险、农业保险、进出口信用保险等。 二、 按法律分类 我国《保险法》把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大类: ①财产保险,是以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经修改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保险法》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国外通常把财产保险称为非寿险。 三、 按保障的主体分类 (一) 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 企业保险是以企业作为保障主体,企业除了面临生产和经营风险外,还面临各种财产、营业中断、责任和人员损失风险,需要各种保险保障。企业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个人保险是以家庭和个人为保障主体,例如家庭财产保险、私人汽车保险和个人退休年金。 (二) 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方式,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团体保险使用一份总合同向一个团体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团体人身保险通常不要求体检,发给每名成员一份保险证。团体人身保险的种类很多,如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年金。个人寿险是指个人为满足自己和家庭需要而购买的人身保险。 四、 按经营方式分类(一) 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这是按经营的主体和所有权分类。国营保险指国家或者政府所拥有的保险公司。私营保险是指由私营组织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我国国营保险占主导地位。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组织经营。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一般都由政府部门经营。 (二) 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这是按经营的目的分类。营利保险通常是商业保险,是指保险业者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营利保险。在私营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股东和保单持有人分别是不同的人。非营利保险又称为非商业保险,经营该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出于某种特殊的目的由政府资助营运,以保证经济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保障计划,例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或者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例如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险单持有人即是公司所有人,由保单持有人选举产生董事会。 五、 按保险对象分类 按保险对象分类是一种最常见的分类,是按保险标的或个人和经济单位所面临的纯粹风险的类型分类。本书是按照保险对象的分类介绍保险产品。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它是以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保险标的。被保险的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种,前者如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和货物,后者如专利、版权、预期利润。 (二)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包括由被保险人的过失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三)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一旦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之后,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一) 原保险 原保险即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 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把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最初承保业务的公司称为分出公司或原保险人,接受分出公司保险的公司称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三) 重复保险 数家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的相同保险利益,或者说一个保险标的有几份保险单或被保险人的几份保险单有同一保险责任。 (四)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保险人之间的共同保险;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共同保险。我们这里介绍保险人之间的共同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共同保险将在第六章介绍。 保险人之间的共同保险是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在于: (1) 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关系。 (2) 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七、 按赔付方式分类 按赔付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定额保险与补偿性保险。定额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定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照预先确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定额保险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补偿性保险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和保险金额中的较小者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补偿性保险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补偿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和第一损失保险。 第四节 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意义一、 保险与概率论(一) 随机事件 自然界中的现象通常有两种类型: 必然现象和随机现象。例如,苹果总是掉在地上是必然现象。抛一枚硬币时有时正面朝上,有时反面朝上;足球运动员射门有时能射进得分,有时不能射进;这些都是具有一定偶然性、并且实现不能确定的现象。这类现象称为随机现象。 随机现象在确定的条件下发生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即具有随机性。随机试验的每一种可能结果或某些结果的组合就称为一个随机事件。 (二) 概率的概念 随机事件具有随机性,它在一次试验中是否发生,我们事先无法知道。但是,在大量重复试验中会发现某些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大一些,某些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小一些,或各种可能性相等。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大小就是事件本身固有的特性,具有某种规律性。可以用一个数字描述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概率代表某一个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例如,有人曾经做过抛硬币试验。只要硬币铸造均匀,抛硬币的次数越多,正面朝上的次数就越接近总次数的一半,也就是正面朝上的概率为1/2. (三) 概率分布 概率分布是用来描述随机变量的取值及其对应概率的。由于每个随机变量的不同取值具有不同的概率,因此随机变量具有正态分布、泊松分布等不同概率分布。在保险经营中,由于变量一般取有限个值,所以概率分布也可以通过基本上互不相容的事件及其相对应的概率,按顺序排列起来,用表或图表进行说明。 (四) 概率论在保险中的意义 计算保险费要应用概率原理分析以往的经验数据。在人寿保险中,生命表体现了把概率原理应用于以往的被保险人死亡经验数据得出死亡率。火灾保险要把概率原理应用于以往火灾损失的经验数据厘定费率。保险费通常是以费率表示,即每单位保险(exposure unit)或损失风险的保险费数额。如人寿保险以每千元保险(保险金额)报价,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以每百元保险报价。损失概率以一个分数表示。在保险上,分子通常是损失金额,分母是损失风险(保险)金额。把概率原理应用于以往经验数据能得到事件将来出现的概率,为了使结论可信,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①必须考虑足够大的事件数才能得到一个可靠的平均数; ②将来的条件要与以往的条件保持一致,但实际上将来的条件很少与过去的条件一样,因此必须对可能的变化进行一些调整。由此可见,承保不单靠数学,还需要主观判断。 二、 保险与大数法则(一) 大数法则 正如前面介绍的,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发现大量重复的随机现象中会出现一定规律,也就是说,对某种随机现象进行长期观察,可以发现随着随机现象的增加,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在比例上的偏差越来越接近。大数法则 ( 又称大数定律 ) 就揭示了这方面的规律性。大数法则可分为数学上的和统计学上的两种。数学上的大数法则有贝努利大数法则、切比雪夫大数法则和普阿松大数法则等。贝努利大数法则是在贝努利试验中得出的规律。贝努利试验是指只有两种可能结果的试验,例如抛硬币是只有正面朝上和反面朝上两种情况。贝努利大数法则假设μ是n次贝努利试验中事件A出现的次数,p是事件A在每次试验中出现的概率,则μ/n会随着n的增大越来越接近p。贝努利大数法则对于保险经营中如何利用统计资料估计损失概率极其重要。因为在保险经营中,往往要假设某一类标的具有相同的损失概率,为了估计这个概率的值,可以通过以往的经验数据求出这类标的发生损失的频率。在观察次数很多或观察时间很长的情况下,这一比率与实际损失的概率很接近。 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是指,集合的特性随观察集合内的个体数量的增多趋于稳定和规则化。保险经营中的大数法则主要是指统计学意义上的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其保险学含义是: 如果相似风险的不同载体大量地结合在一个集合里,那么结合的载体越多,在一定时期内损失的不确定性就越小。例如,假定每10000人中平均每年死亡10人,概率是1‰。然而,这个数字每年会有些变化,某年死亡7人,另一年死亡13人,其变化范围是从7~13人,与平均数的变差是3,风险(不确定性)程度可以用3/10000表示。假定有100万人投保,死亡率仍是1‰, 但死亡人数的变化范围会相对减少许多,可能只是970~1030人,变差为30,风险程度是30/1000000,不确定性明显减少。 保险是要集合大量相似风险载体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大数法则不仅适用于保险标的数量方面,也适用于时间方面。例如,在火灾保险中,某保险人承保了100000幢房屋,预计其中一部分将遭受损失。然而火灾发生的次数与受损程度,在任何一个月、任何一年都不一样。但随着观察年数的增加,平均每年发生火灾的次数及受损程度会趋于稳定。 (二) 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意义 保险的职能是以减少不确定性为主,减少风险事件出现的概率为辅。如果雷击的损失概率从为数有限的损失风险单位取得,由雷击造成的住宅损坏的概率可能很小,但不确定性却很大,因而该损失概率不可信。根据大数法则,当试验次数不断增加,事件发生的频率趋近某一个常数,其差额接近于零。保险的一个职能是集合大量损失风险单位减少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换言之,对一组损失风险单位比对单个损失风险单位能作出更准确的预测。大数法则的重要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会越接近从无限风险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结果。正如随意丢掷一枚铸币1万次,铸币正面出现的次数会接近一半。据此,保险公司能使在保险期内收取的保费和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及其他费用开支平衡。 本章小结 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和损失性等特点,并且任何风险的产生过程一般都包括四个环节: 风险暴露、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 风险可以分为: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重大风险和个人遭遇的特定风险等。主要纯粹风险有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 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或者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  风险管理通常包括四个步骤: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价与调整。  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有: 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转移、风险控制。 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风险管理与保险都有密切关系: 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对象相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  可保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 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以测量的,损失必须是偶然的、意外的,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担得起。  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  保险的特点: 保险具有互助性质;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保险性质学说可以归纳为三种流派: 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 保险与赌博、投机、救济、储蓄、互助保险、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明显差别。  现代保险业务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按实施形式分类、按法律分类、按保障的主体分类、按经营方式分类、按保险对象分类、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按赔付方式分类,等等。  大数法则的重要意义是,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会越接近从无限风险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结果。据此,保险公司能使在保险期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及其他费用开支平衡。 ■ ■ ■ ■ ■ ■ ■ ■ ■ ■ ■ ■ ■ ■ ■习题 Exercise■ ■ ■ ■ ■ ■ ■ ■ ■ ■ ■ ■ ■ ■ ■ 1. 解释下列名词: 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责任风险,保险费率,大数法则,法定保险,社会保险,团体保险,相互保险公司,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定额保险,损失保险。 2. 简述风险的分类及其对策。 3. 分析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区别。 4. 风险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5. 风险管理有哪些方法,各种方法适用于哪些环境? 6. 解释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7. 根据可保风险的条件分析为何人身、财产和责任风险属于可保风险。 8. 解释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9. 评价各种保险学说的基本观点。 10. 保险与赌博和投机有什么本质区别? 11. 保险与救济有什么本质区别? 12. 保险与储蓄有什么本质区别? 13. 保险与互助保险有什么本质区别? 14. 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本质区别? 15. 保险与社会福利有什么本质区别? 16. 列举保险的七种一般分类方法。 17. 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18. 以保险对象分类有哪几种保险?它们的定义是什么? 19. 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主要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