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报关与海关概述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介绍了报关和海关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重点掌握报关的概念和分类、报关的范围和基本内容、海关的基本性质和任务、海关的权力、海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等内容。 ● ● ● ● ●本章关键词 报关通关自理报关代理报关海关性质海关任务海关权力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第一节报关概述 一、 报关的概念 在进行国际交流和经贸往来活动过程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障对外经贸和交流活动顺利进行,各国海关都依法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实行报关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九和十四条分别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因此,由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办理规定的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原则,也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我们通常所说的报关就是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进出境手续及其他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在这里,需要注意“报关”概念与“通关”概念的区别。通关一方面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境手续; 另一方面也包括海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查验、征缴税费、直至核准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全过程。因此,报关和通关活动的对象虽然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的,但二者所包括的内容和考察角度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二、 报关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报关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二) 进出境货物 主要包括一般进口货物; 一般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 暂准进出口货物; 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另外,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和无形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的范围。 (三) 进出境物品 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 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 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以及通过国际速递企业进出境的快件等。 三、 报关的分类 (一) 按照报关的对象,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航空器、船舶、车辆和驮畜等)作为人员、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载体,其报关主要是向海关直接交验随附的、符合国际商业运输惯例、能反映运输工具进出境合法性及其所承运货物、物品情况的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报关手续较为简单。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由于它的非贸易性质,且一般限于自用、合理数量,报关手续也很简单。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的报关手续较为复杂,海关根据对不同类型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报关管理规范,并且要求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过海关核准的专业人员代表报关单位专门办理。 (二) 按照报关的目的,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由于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有不同的管理要求,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根据进境或出境的目的分别形成了一套进境和出境报关手续。另外,由于运输或其他方面的需要,有些海关监管货物需要办理从一个设关地点运至另一个设关地点的海关手续,在实践中产生了“转关”的需要,转关货物也需办理相关的报关手续。 (三) 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的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一些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物品的所有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报关手续,从而形成了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种报关类型。我国《海关法》对接受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的代理人没有特殊要求,但对于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则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通常所称的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主要是针对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而言的。 1. 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称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 2. 代理报关 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并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 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 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的交货任务、国际间人员往来及携带物品进出境,除经其他特殊运输方式外,都要通过各种运输工具的国际运输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空港、车站、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交换局(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的不同要求,不同种类的运输工具报关时所需递交的单证及所要申明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运输工具进出境报关时须向海关申明的主要内容有: 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 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货物情况,包括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溢(短)装(卸)货物的基本情况;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 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 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 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等情况。除此以外,运输工具报关时还需要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籍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缴纳保证金。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需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查验,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海关作出放行决定。至此,该运输工具报关完成,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者驶往内地、离境。 (二)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相对而言,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内容主要包括: 报关单位向海关如实申报其进出境货物的情况,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对部分货物还需缴纳进出口税费,最后海关放行货物。除此以外,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前和海关放行后还需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一般来说,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人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② 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电子数据和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报关单(证)是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申报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对其所填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属于国家限制性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等); 还要准备好其他海关可能需要查阅或收取的单证和资料(如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证准备完毕后,报关人员要把报关单上的数据经电子计算机传送给海关,并在海关规定时间、地点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关单证。 ③ 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进行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查验货物。 ④ 属于应缴纳税费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⑤ 以上手续完成,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装卸货物。 除了上述工作外,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等手续; 在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 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1.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普遍采用的通关制度是申报和无申报通道(也称红绿通道)通关制度。实施红绿通道通关制度的海关,在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所设置通道,并用中英文分别标明申报通道(红色通道,Goods to Declare)和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Nothing to Declare)。实施这一通关制度的目的是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目前,我国大部分海关均已实施这种通关制度。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两种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志的通道中进行选择。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通关。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通关。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 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 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 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 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 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 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 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 货物、货样、广告品;  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2.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 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根据这一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目前,我国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规定的限值是: 寄自或寄往国外的个人邮包,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包,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800元人民币。邮寄出境邮递物品,寄件人应填写报关单,如邮寄出境小包邮件,还须加填绿色验关标签,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名、数量、价值,向派驻邮局的海关申报,经海关验放后,交由邮局投寄。在未设海关的邮局投寄时,可按上述手续直接向邮局投寄,由邮局交驻出口邮件交换局的海关验放。接收邮寄进境的物品,考虑到收件人分散在各地,要求他们亲自到海关办理手续确有困难。为方便收件人和加速邮运,海关与邮局商定,对邮寄进境的物品,由邮局代收件人向海关办理报关等手续。海关查验放行邮包后,再由邮局投递。如遇特殊情况,或经收件人申请要求,也可以由收件人到邮局向派驻邮局的海关办理邮包的进境报关手续。为照顾个人的合理、正常的需要,海关现行规定: 对寄自国外的邮包,每次税额在500元人民币以内; 对寄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包,每次税额在400元人民币以内的,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 第二节 海关概述 一、 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一)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 海关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查缉走私; 编制海关统计。 1.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海关运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实施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和要求,从而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可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类,每一类都有一套规范的监督管理程序与方法。 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核销结案管理等环节和方式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管外,海关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2. 征收税费 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 3. 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走私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腐蚀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关通过查缉走私,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关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保证海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组建了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各有关行政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4. 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对于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同时,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有关我国海关统计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见海关总署第1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