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 学习目标 1. 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特点,熟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2. 了解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3. 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4. 了解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电子商务立法概况,熟悉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5. 掌握《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进行联系、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以其交易范围大、交易成本低、交易周期短等优势对传统交易形式产生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为市场规范带来了新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难以面对的现象,如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网上支付结算问题、征税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和争议的解决问题等等。 本章着重介绍电子商务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含义,以及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使读者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 一、 电子商务 (一) 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1.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崛起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以国际互联网为依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随着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使传统商务活动发生巨大变革的一种全新的商务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使人类的社会文明和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随着国际互联网在全球各国的快速推广应用普及,世界各地的商务活动越来越受到电子信息技术的影响,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商业、贸易界的热门话题。电子商务已从电子购物发展到商业贸易、咨询服务等商务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网络化、电子化。 从表现形式上讲,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以及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而无须依靠纸面文件、单据的传输,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网络化、自动化、电子化。这是对电子商务狭义上的理解,在此意义上电子商务意味着通过互联网上的在线销售活动和劳务的买卖活动,交易内容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和劳务,也可以是一些无形的产品。前者可以是书籍、日用品、咨询服务等;后者则可以是新闻、录像制品、软件等。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电子商务就是以整个市场为基础的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商务活动。这就概括为电子商务不仅仅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活动,还会涉及传统市场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网络化、自动化、电子化,商务是核心,网络是手段。这就使得电子商务让整个商务活动,从产品的制造、销售、交易洽谈,到合同订立、结算、售后服务等都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概念是: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设备与基础设施,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从事的各项商务活动。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组成要素必须包括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即必须是利用电子方式或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的商务活动。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 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② 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 ③ 电子商务内容广泛,是以信息流、物资流、货币流为核心,包括销售支付、运输、售后服务等在内的全方位的商务活动; ④ 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广泛,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 ⑤ 电子商务是高效率低成本的商务活动; ⑥ 电子商务是跨越国界、跨越时空的全球性商务活动。 2. 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交易网络化 电子商务所依赖的各项技术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传输。因此,电子商务的实现和发展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 (2) 交易虚拟化 电子商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或其他任何电信手段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信息服务以及电子支付,交易双方无须面对面洽谈,而是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络完成交易过程,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 (3) 交易成本低 电子商务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信息交换平台,并且在提高商品交换数量和加快交易速度的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电子商务降低了生产、加工、销售和通信的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实行“无纸贸易”,可大量减少文件处理费用。 (4) 交易全球化 电子商务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真正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拓宽了国内及国际市场,商家能以最少的成本支出,在世界范围内简单而又迅速地寻找到更多的消费者、最好的供货商和最合适的贸易伙伴。 (5) 交易透明化 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到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许可证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中,由于加强了发证单位和验证单位的通信、核对,所以假的许可证就不易漏网。海关EDI也帮助杜绝边境的假出口、骗退税等行径。 (二)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和应用形式 1.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指电子化企业(e-business)如何运用资讯科技与互联网,来经营企业的方式。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分为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B2C (Business to Consumer) 、C2B (Consumer to Business) 、C2C(Consumer to Consumer)四种经营模式,其中前两种是最常见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1) B2B B2B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俗的说法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企业,企业之间使用互联网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达到供应链(SCM)的整合,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 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拓展知识 B2B大多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中,如电子元器件、会计服务、商业抵押、证券、电机、网络产品、解决方案等。通过B2B的商业模式,不仅可以简化企业内部资讯流通的成本,更可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流程更快速、更减少成本的耗损。B2B的典型是阿里巴巴网、中国制造网、慧聪网等。 (2) B2C B2C是企业透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给个人消费者。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拓展知识 如网络购物、中介服务、金融、股票交易、鲜花礼品、一般网站的资料查询等,都是属于企业直接接触个人消费的B2C电子商务模式。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所以一经产生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小贴士 2009年中国B2C交易额有望达到111亿美元。随着网上购物被越来越多的中国老百姓所接受,中国的B2C交易额呈直线上升趋势。VISA最近在亚太区做的一项调查显示,预计2009年中国在B2C方面的交易额有望达到111亿美元,2010年则增加至169亿美元,到2011年将会高达241亿美元。 (资料来源: 程婕.今年中国B2C交易额有望达到111亿美元.北京: 北京青年报,2009年10月9日) (3) C2B C2B是将商品的主导权和先发权,由厂商身上交给了消费者。传统的经济学概念认为针对一个产品的需求越高,价格就会越高,但由消费者因议题或需要形成的社群,透过社群的集体议价或开发社群需求,只要越多消费者购买同一个商品,购买的效率就越高,价格就越低,这就是C2B的主要特征。拓展知识 C2B的模式,强调用“汇聚需求(demand aggregator)" ,取代传统“汇聚供应商”的购物中心形态,被视为是一种接近完美的交易形式。 (4) C2C C2C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交易行为。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拓展知识 消费者可同在某一竞标网站或拍卖网站中,共同在线上出价而由价高者得标。或由消费者自行在网络新闻论坛或BBS上张贴布告以出售二手货品,甚至是新品,诸如此类因消费者间的互动而完成的交易,就是C2C的交易。C2C的典型如淘宝网等。2. 电子商务的应用形式 (1) 电子商务的应用层次 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三个层次: 市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社会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是以市场交易为中心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网上展示、网上公关、网上洽谈、网上信息沟通、网上支付、网上售后服务等;企业电子商务是企业利用网络进行企业的研、供、产、销活动,与市场电子商务有交融;社会电子商务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如政府的活动、社团的活动等。 (2) 电子商务的具体应用形式 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来看,电子商务的具体应用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 企业的网上采购业务。如利用网络举办的订货会、洽谈会等。 ② 消费品网上购物活动。如以淘宝网和易趣网为代表的各种各样的网上商城、网上超市、网上商店等。 ③ 旅游业网络应用。如利用网络进行机票预订、火车票预订、酒店预订、旅游线路预订、旅游产品网上销售、旅游企业网上广告、网上旅游咨询、网上旅游交易会等。 ④ 网上房地产交易。如利用网络进行开展房产交易业务的中介服务、为商家和产品进行网上推广、向用户推荐安家产品、提供按揭业务和保险业务的详细咨询、提供信息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自动交易撮合系统、网上竞拍等。 ⑤ 网上支付结算。如利用电子货币进行银行转账、付款等。 ⑥ 网上证券交易。如在网上了解证券交易行情和进行证券的买卖等。 ⑦ 网上保险。如通过网络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信息和得到保险服务等。 ⑧ 网上税务。如通过网络获取税收信息、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文件下载等。 ⑨ 网上银行。如金融企业利用网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理财服务。 ⑩ 网上广告。如利用网络进行广告信息发布、广告网上交易、广告网上搜索等。 B11 网上销售后服务。如利用网络进行售后商品的使用指导、维护咨询、电子产品的软件升级等。 B12 网上远程教学。如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师生交互教学、网上课件收看与下载等。 B13 网上招聘与求职。如用人单位在网上发布信息和收取信息、求职者在网上查询和登记申请等。 B14 网上订票。如通过网络进行各种演出、展览的门票预订与申购,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的查询、预订与申购等。 B15 网上医疗。如网上预约和挂号、远程诊断、疑难病会诊等。 B16 网上调查。如利用网络进行企业的市场调查、政府的民意调查、各种社会统计等。 B17 网上信息咨询。如通过网络提供各种公共信息服务。 B18 网上娱乐。如网上互动游戏、智力活动、网上阅读书刊等。 (三) 我国电子商务应用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第一笔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由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开始进入实用阶段。 1999年5月18日,北京珠穆朗玛(8848)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6月阿里巴巴成立,8月易趣网成立,11月当当网成立,年底卓越网上线,现在能够让人耳熟能详的电子商务巨头,几乎全部选择在1999年起步,从而也让人们把1999年称为中国电子商务元年。小贴士 1995年1月,中国电信开通了北京、上海两个接入互联网的节点,这一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元年。1998年4月16日,招商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系统“一网通”,成为国内首家通过网上提供服务的银行,1998年4月,深圳的彭先生通过招商银行“一网通”购买了一批价值三百元的VCD光碟,并成功地进行了网上实时的资金交付,它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在这之后,国内各家银行也相继开发网上支付业务。到2002年底,中国各家银行普遍进行网上支付,这时候商业银行已经达到了21家,银行业的网上支付系统建设初成气候,网上支付也呈现了多元化的雏形,更多的参与者加入了网上支付。 到2005年,支付企业数量激增,同时也催生了第三方平台的发展,这个时候快钱公司出现了基于邮件的平台。易拍网推出了易拍通,2005年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宝,以第三方支付保障交易安全,全球最大的支付商在中国推出了第三方。2006年2月招商银行首推了变革性的网上支付新模式支付通,可以直接在招行合作方网站上完成支付,极大地提高了支付业务的效率。 目前,中国的网上支付方式中,既有以支付宝和财富通为代表的非独立第三方机构平台,也有以银联电子支付和快钱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还有各大银行不断改进的网上银行支付平台。自1998年起,网上支付的交易量几乎以每年百分之百的速度在增加,到2007年网上支付的交易量已经达到了976亿元。 2009年7月支付宝的用户数突破2亿元大关,超过一半的中国网民使用电子商务。根据艾瑞咨询统计,2008年中国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2.97万亿元,环比增长42.2%,占整个B2B交易规模的10.9%. 2008年中国整个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突破了千亿元,达到1281.8亿元,仅淘宝网一家就实现了999.6亿元。 近几年,网民人数逐年增长,使用网络购物的人数也有了较大的增长,中国互联网发展数据如表1-1所示。表1-1 中国互联网发展数据年份网民数(亿人)网络购物普及率(%)网上支付使用率(%)20040.946.720051.124.520061.3723.620072.122.115.820082.9824.817.6 (资料来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小贴士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3.38亿人,较2008年底增长13.4%,上网普及率达到25.5%。网络购物的使用率为26%,网上支付使用率为22.4%. 从CNNIC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电子商务潜力巨大,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一)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保证 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虽然其交易的形式产生了变化,但是电子商务的目的仍然是商业活动的有效完成,而贸易活动的进行则必须遵循市场规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在交易主体无须面对面洽谈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保证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调整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讲诚实、守信用是市场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 信用制度在电子商务中的基础作用 信用,指诚实、不欺诈、遵守诺言。市场经济讲究公平竞争公平交易,本来就应该是信用经济,也只有这样市场经济体制才可能走向成熟,市场交易行为才能够走向规范。 市场信用如果出现了危机,市场将会变得尔虞我诈、险象环生。信用危机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商业信用危机,在商业活动中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虚假广告的层出不穷,不守信用,不遵合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企业信用同样也会出现危机,目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还存在许多问题,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尚停留在探索阶段,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普遍缺乏信用基础,债权保护和信用监控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保障机制,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不完善。企业信用危机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经济发展的信心,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社会发展的信心。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信用制度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础。市场信用的危机、企业信用的危机都会严重影响到电子商务的生存与发展。小贴士 根据商务部(2006-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对中国500家大企业的调查显示,企业电子商务数据库的应用比例达到43.06%,大型企业数据库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水平仍处在初级阶段,虽然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保证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信用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2. 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的贸易形式是以交易主体面对面的洽谈为主,双方经过反复面对面的磋商,最终达成协议。同传统的贸易形式相比,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以其快捷的手段完成交易,避免了人员往来所占用的时间,以达到高效的目的。而这种无须贸易主体见面的形式,比其传统贸易形式来说,更需有完备信用制度作保证。案例 在发达国家,一个经营者可能仅仅会因为几元钱的交通罚款未交而被列入信用记录不良的名单,有了这个不良的记录,任何一家银行都不会向其贷款。在美国,法律规定失信记录个人要背7年,如果你有个人破产记录则要背10年,10年内你不能贷款,也不会有人发给你信用卡,甚至你连在银行开一个银行账户都不可能。正是这些严格法律规范造就了市场良好的信用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正是我国完善市场法律环境的现实问题,也是大力发展网络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电子商务的良好市场环境应从信用开始,信用制度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 3.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用监督的保证 互联网在为电子商务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手段的同时,也同样为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督提供有效的途径。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合法经营身份的确认和身份管理提供了一个可以实行的解决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政务方式,利用互联网流行的身份确定技术,为企业之间的合法经营身份的查询提供有效的认定服务,而各个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可以用资源共享的方式建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为企业之间展开的信用调查提供有效的服务。更进一步可以通过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等技术对企业的信用调查提供服务管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建的北京市企业信息网仍处于试运行阶段,可通过信用查询系统查询北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信用信息,其信用公示系统发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等警示信息。这些直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正是通过政府网站提供的,这些基本登记信息在为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和投资人利益、拓展商贸渠道、服务金融机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正是需要这样有力的信用监督制度来保障。 (二) 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保护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或传递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的是: 首先,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自始至终都不见面,所有的当事人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当事人的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其次,传统合同表示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被数字签字所代替;最后,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而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是以接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的一种挑战。这种挑战从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签字生效、纠纷举证等都提出新的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在当今世界商业贸易活动中已成为一种潮流,在发达国家,电子合同已成为贸易往来的主要途径,在许多大企业中绝大多数的合同是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小贴士 新加坡已经废除了所有的书面文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全面管理的国家。我国要加入到国际潮流中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就必须充分运用、发挥电子合同的作用,而这又必须用法律来保护电子合同,以此确保交易有效。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明确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从而规定了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数据传输的要约与承诺的送达都作了科学的技术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规范了电子商贸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市场经济意义上讲,合同相当于法律。合同制度已经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形式。而随着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合同也将逐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为确保电子合同在我国能够健康发展,应从更新观念入手,积极组织和培训有关管理人员,熟悉电子商务中电子化交易的技术问题、管理问题、法律问题,健全和完善符合电子合同特点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合同能充分健康的发展。 (三)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日益成为一个新的世界性潮流,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也正融入世界大潮之中,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方式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展的根本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如果这些说明和警示资料被故意缺失、伪造、篡改都会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失,也会导致对电子商务本身的严重损害。 2. 广告欺诈与广告误导问题 信息交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如果信息的发布者利用信息进行欺诈或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消费者,都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判断并作出决定,而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可以当面挑选,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虚假广告更具有危害性。 3. 责任界定与追究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件商品在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时,可能需要经过生产者、销售者、储运者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的沟通、货物配送、货款支付等多个环节,在这诸多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于环节诸多,对可能出现的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理解异义问题、商品损坏问题和假冒伪劣问题等都会产生责任难于界定,难于追究。这必将影响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心存疑虑,怀疑电子商务的可信度,从而会大大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将传统商务活动的手段、途径引入虚拟世界,依靠互联网实现商品的网上交易,开拓了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全新市场。但是在这个虚拟的电子商务世界中,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由电子商务活动而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挑战和冲击,如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域名的抢注、网上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侵权等,以及共同面临的法律保护问题。小贴士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互联网中遇到了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所没有遇到的新问题,例如, ①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而在互联网上本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所有权人很难加以控制。 ②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国际化特点产生了矛盾,因为在互联网上信息的传输是无国界的。 ③ 在传统法律程序中,绝大多数纠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但在互联网上的侵权人,由于互联网的国际化特点往往难以确定其在哪里。如在互联网上,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网,世界上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就给确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制造了难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将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积极面对的问题。 (五)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1.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机遇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只在实现手段不同。本着税收中性和公平税负原则,电子商务应与传统贸易方式一样收税,但为了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机遇。自互联网商业化以来,网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虚拟商场、网上劳务贸易、网上结算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根据中国B2B研究中心的资料,2008年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2.96万亿元,预计到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到6.83万亿元。小贴士 电子商务将日益成为我国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如果不对之征税,政府将失去很大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2.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以全新的交易形式代替了传统的贸易方式,传统商业流通形式、劳务提供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都因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此外,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贸易方式,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方式、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都遇到新的问题。以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如何适应电子商务,也是税收管理在电子商务时代面临的挑战。 (1) 纳税义务的确定出现了困难。在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对象被数字化,如软件、书籍、图像,音乐等都可以用数字化信息的形式传送,在其被转化为文字、图像以前很难对数字化信息的内容加以确定。 (2) 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网址或网名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因此网址与网名并不能提供所有者的身份和所在地。 (3) 计算机加密技术加大了税务机构获取信息的难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人可以用加密技术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构对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获取信息,同时还面临着与保护私人隐私和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4) 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的国际性特点,信息和价值的跨国流动借助于互联网可在瞬间完成。电子商务替代传统的贸易方式,使得传统的建立在属地和属人原则基础上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点说明了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的特点,这就使国际避税问题在电子商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六)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是要保证商务活动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即应保证在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转变的过程中与传统交易的方式一样安全可靠。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问世及网上交易的启用,许多信息安全的问题也纷纷出现: 系统瘫痪、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网页改写、客户资料的流失及公司内部资料的泄露等等。这些已给企业的经营管理、生存甚至国家安全都带来严重的影响。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公共钥匙加密技术和认证中心系统的产生解决了交易当事人身份认证问题。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制裁电子签名的伪造者、冒用者和盗用者,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安全认证 传统的纸面贸易都是通过邮寄封装的信件或通过可靠的通信渠道发送商业报文来达到保守机密的目的。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在享用现代信息系统带来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如何充分防范信息的损坏和泄露,已成为当前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安全管理认证体系从预防控制的角度出发,保障互联网上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电子商务业务的正常运作。 3.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是所有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客体的犯罪,以及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工具的犯罪,如计算机诈骗和诽谤等。盗版软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问题,通常不划归为计算机犯罪。 (七)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 网上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隐私权受到泄露与传播的威胁,如遭到大多数网友非议的“网上通缉”、“人肉搜索”等。电子商务中的一些个人资料被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及利用,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的信用卡密码及其他一些属于隐私的个人资料就会暴露无遗,如果这些资料数据被泄露、伪造、篡改都会使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失,也会导致对电子商务本身的严重损害。如何依法保护公民个人网上隐私权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大课题。小贴士 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起步较早,美国1986年修订的《电子通信隐私法》是电子商务领域内保护隐私权最重要的成文法,1999年美国政府又公布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政策。 在欧洲,欧盟部长会议1995年通过了《欧盟资料保护指令》,欧盟理事会1996年也通过了《欧盟电子通信资料保护指令》,这两个指令的宗旨是保障个人自由及基本人权,尤其是隐私权,确保个人资料在欧盟成员间自由流通。中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仍处在初始阶段,尚未专门立法保护,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有所涉及。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网上交易跨越地域和空间的限制,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错误或数据丢失,存在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等。 3. 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电子商务的反不正当竞争涉及如何限制电子商务中的非法促销问题,以及侵犯商业秘密和损毁信誉问题等。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含义一、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一)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已经开始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最终将取代传统的贸易形式,而主导整个国际贸易新形式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自身的规范要求导致电子商务法的产生,作为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法目前也同电子商务本身一样,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概念。从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文件或论著看来,还无人对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目前国内外的法律论著中,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同广义电子商务相对应,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广泛,将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规范都包括在内,前者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后者如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则对应于狭义的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法定义为,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不仅包括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现有制定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如中国《合同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等。 在此我们主要采用了上述狭义电子商务的概念,即定义为: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1. 国际性 电子商务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结,在国际互联网上已经打破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界线。 由于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要以适应国际化的要求为特征,以同国际接轨为必要的特点,以此来满足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需要。 2. 科技性 因为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与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它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商务活动,规范这种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就必须要适应这种要求,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科技性为特点才能符合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不具备有科技性的特点,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签字技术、确认技术等技术问题束手无策。因此,电子商务法应是传统法律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问题作出规定,使电子商务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3. 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文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规范,数据电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而且技术、手段、方法的应用也不断推陈出新。因此,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性的规范,让各种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术都能充分发挥作用,已成为世界组织、国家和企业的共识。 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就是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和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等方面。 4. 安全性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可以称为安全的脆弱性,电子商务虽然在交易方式上给商务活动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便利,但是也给商家带来新的问题,其中最令商家感到担心的就是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也使其具有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的,计算机的黑客、灰客与计算机病毒、犯罪等都严重威胁着电子商务的安全,它们对计算机系统的侵入和攻击有可能使商家经营秘密被窃,经营数据丢失或被破坏,给商家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电子商务法必须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利用互联网的犯罪,保证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应该说,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5. 复杂性 由于电子商务的高科技化和互联网络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造成了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就决定了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这是因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必须在第三方协助下才能完成,即在网络服务商和认证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下完成。这就使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中包含了多重的法律关系,使电子商务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这也是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之一。 二、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一)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所以安全原则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签名的标准和认证,就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平等、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体现。为了实现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利益的公平、平等,中立原则包括四个方面: 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 (1) 技术中立 技术中立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技术中立是各国和组织所采取的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尤其在有关电子签名的立法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是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上的具体表现,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 实施中立 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强调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在适用法律上一视同仁。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上不能偏颇,传统商务环境下的法律规范与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在效力上并行不悖。 (4) 同等保护 同等保护是指电子商务法对交易双方乃至多方都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在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当尽量做到同等保护。 3. 交易自治原则 交易自治原则是指参加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的协议条款,选择交易与履行方式,其中不含有被强迫的成分和由国家强制执行。 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与谁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四条就规定“在参与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当事方之间,除另有规定外,第三章的条款可经由协议作出改动。”其内在的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数量很少,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 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许多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找不到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因而,电子商务法务必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小贴士 北京市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如北京市工商局2000年7月7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规范了网络经济活动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事项。(二)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随着电子通信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法在经济活动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电子商务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市场经济从确立到有了今天的快速发展,无时无刻不依赖于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虽然电子商务在贸易形式上有了根本性的突破,而且在若干年后,它将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贸易形式,但其仍然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根本特点看,以法治网,以法律规范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与快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电子商务法是互联网安全的有力保障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安全的脆弱性,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同样深受互联网安全性的影响,网络安全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随着经济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中黑客破坏活动与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有统计警告,网络犯罪率的提升速度甚至已经超信息化发展的速度,这将对经济秩序以及计算机信息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今后在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并轨过程中,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与挑战。 电子商务法将会直接有效地打击和防止各种危害电子商务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震慑违法行为的同时,规范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也有力地保障了互联网的安全发展。 3. 电子商务法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力保障 电子商务活动冲破了传统贸易的格局,使贸易形式产生了巨大的变革。面对这种全新的贸易形式,传统的法律规范有许多方面都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电子商务法正是在这种形势要求下产生的,它对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作出规定,电子商务活动能够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使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责任明确,保障了电子商务活动按照规范进行。小贴士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三、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作为新兴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概莫能外。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是电子商务活动,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由前面阐释的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可以得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起的社会关系,此类社会关系是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所形成的商事关系。拓展知识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的数据电文的概念是: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调整。(二)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相关的法律问题均是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其在实际应用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从交易手段上观察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电信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换言之,仅仅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活动,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创新,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多元化发展,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 例如,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在第一条中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商务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三条第A款规定: “本法适用于与任何交易相关的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而数据电信实际上是电子信息、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的上位概念。 2. 从行为主体上观察 现在最主要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商人与商人之间,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不断普及,将会有大量的商人与非商人电子商务交易出现,如在淘宝网上发生的网上购物已快速增长,2007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接近2006年全年成交额,突破157亿人民币,随着中国老百姓对网上购物的习惯,网上购物正在成为主流购物方式。 面临交易行为主体的变化,电子商务法必须要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法中已有所体现。 商人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商事管理活动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还值得斟酌。美国许多州的电子商务法,都将这部分关系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范畴,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则明显将这类活动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之外。如果以商品交易法的观点来观察,这些商事管理活动,并不是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应当划归其他的法律部门调整。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在同一部电子商务法规中有所规定,相反,为了立法和执法上的方便,很可能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交叉规定在同一部法律里,这种情况在现代立法中并不鲜见。 四、 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目前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电子签名法》,也仅仅规范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交易平台的商务交易,电子商务法的调整手段是综合性的,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内容广泛,了解电子商务法必须了解与电子商务法关系密切的其他法律、法规。 (一) 电子商务法与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中的有些法律也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不得在网上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既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法律规范。 此外,有关电子商务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具有民法的性质。更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