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含义,支付清算体系的构成,支付清算服务的内容以及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发展历程; 掌握中央银行支付清算运作的基本原理以及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重要性; 能够根据支付清算运作的基本原理,解释与分析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业务运作及对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概述 一、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产生及作用 (一) 支付清算业务及其产生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顺利完成并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从而保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由中央银行为各金融机构开展清算业务,既能保证结算渠道的畅通,加速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又能使中央银行从宏观上及时掌握社会资金及经济状态,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增多而产生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银行通过开展结算业务为社会主体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提供服务。结算一般是指为实现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一般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方式。从商业银行与客户开展的结算业务来看,除极少量属收付款双方在同一银行开户以外,大量的结算业务都要通过两个银行的基层行处的往来而实现,因而产生了系统内的联行往来以及跨系统的同业往来。联行之间、同业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资金的划拨,需要通过一定的清算组织和支付系统来进行。当然各商业银行之间可以通过建立双边清算机制来实现相互间的资金清算,但这样效率比较低,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为此,各国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提供了支付清算服务,即银行同业间的资金转移一般都是通过中央银行的最终清算实现的。 (二)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作用 由中央银行为各金融机构开展清算业务,既能保证结算渠道的畅通,加速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又能使中央银行从宏观上及时掌握社会资金及经济状态,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是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存款货币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为各银行之间应收应付款项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资金划转提供了便利。同城、异地和跨国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可通过中央银行得以最终清偿,实现全社会范围内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联系和资金交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2. 对货币政策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1) 中央银行通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掌握全国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趋势,有助于正确制定货币政策、增强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 公开市场操作手段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灵活高效的清算体系。因为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的目的并非赚取差价,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一旦买卖行为实施就要求立即完成有关资金的收付,否则会影响政策的效果,也有碍中央银行判断是否继续操作。 (3) 灵活高效的清算体系有助于增强货币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使中央银行更直接准确地进行货币操作,操作信息更快速地传递至市场参与者,并迅速反馈至中央银行,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操作的效率。 (4) 当清算过程中支付指令的传送和支付资金的清算转移不同步而产生在途资金时,将增加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中央银行可通过提供高效率的清算服务,减少在途资金。 (5) 中央银行在提供清算服务的同时,还往往提供透支便利,以维持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当发生如金融机构倒闭、计算机故障或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由中央银行提供临时性信贷,以防止连锁效应引发的清算系统瘫痪。 3. 与金融稳定具有密切关系 清算系统是金融信息和金融危机的主要传播渠道,清算出现问题将影响公众信心甚至引发社会恐慌。一家银行不能履行支付义务很可能引发连锁违约,将使整个清算系统发生阻滞或瘫痪,危及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清算服务,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防范并控制风险。 4. 在跨国支付清算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负有代表国家发展对外金融关系、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管理官方储备、监督外汇收支和资本流动等重要职责,而国际结算又面临对方毁约、银行资信等信用风险和汇率、利率波动等市场风险。因此,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国际结算活动施加影响,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干预。 二、 支付清算体系 支付清算体系是指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综合安排,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系统以及银行间清算制度及操作等4项内容。该体系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组织票据交换清算、办理异地跨行清算、提供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跨国支付服务、为私营清算机构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和为参加清算的金融机构提供透支便利。其任务是快速、有序、安全地实现货币所有权在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转移。 (一) 支付清算体系的构成 1. 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间组织,在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票据交换所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清算机构,此外还可以采取清算中心和清算协会等组织形式。从经营形态来看,清算机构既有私营的,也有政府主办的。从业务的地域范围来看,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甚至还有国际性的。清算机构一般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遵守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缴纳会费。在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也作为会员,参加清算机构,直接参与清算活动。一般而言,清算机构通常同时经营支付系统。 2. 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间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于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由于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关系到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支付系统的任务是快速、有序、安全地实现货币所有权在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转移。同时,支付系统运行关系到货币政策的实施,对稳定货币、稳定金融与稳定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支付系统的运行要受一国货币制度的影响,其硬件环境、程序设计及操作对于系统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有着直接影响。总体而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支付系统运行效率的要求则越高。 3. 支付清算制度 支付清算制度是关于支付结算的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的规定与安排。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当局有义务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体制构成、金融基础设施及银行业务能力等,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支付清算制度。金融机构之间为办理客户委托业务和为自身的债权债务清偿而进行资金划转的同业清算业务已经在社会支付清算业务中占有较大比重,同业间一旦出现清算障碍将危及金融稳定。因此,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不但制定同业间清算制度、设计支付系统结构和运行模式、审核支付系统操作规则,而且还直接提供清算服务。 4. 同业间清算制度与操作 同业间清算是金融机构之间为实现客户委办业务和自身需要所进行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划转。同业清算制度则是为实现金融机构间的清算而制定的规则、程序与清算安排。在一国支付清算体系中,除了现金结算和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结算服务外,行间清算占有重要位置。由于清算金额巨大,一旦出现支付障碍,将会危及金融稳定,所以,各国政府对行间清算的制度建设、系统设计、操作规则等予以高度重视,并赋予中央银行管理监督行间清算的职权。 (二) 支付清算体系的分类 1. 按经营者身份划分 (1) 中央银行拥有并经营的支付清算系统。多见于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权限,积极参与支付清算活动并负有监管职责的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日本银行、德国联邦银行、瑞士国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均是通过其拥有的支付清算系统来干预和影响社会整体支付清算活动。 (2) 私营清算机构拥有并经营的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通常不直接参与私营清算系统的运行,但各系统的资金最终清算往往通过中央银行账户进行,而且中央银行采取各种手段对私营清算系统运行实行监督与审计。 (3) 各银行拥有并经营的行内支付系统,银行为处理各分支机构之间的汇兑往来和资金清算,通常建有行内支付系统。如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开通了各自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大大便利了行内支付清算。 2. 按服务对象及单笔业务金额划分 1) 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巨大,但交易笔数较少,对安全性要求高,付款时间要求紧迫的支付方式。它是一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主干线,其运行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体系产生重要影响。主要处理行间往来、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黄金和外汇交易、货币市场交易及跨国交易等引起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尽管每笔资金转账数额没有下限规定,但多在数百万美元以上。 大额支付系统有如下特点: ①是一国支付系统设计的关键,体现一国支付系统的发达程度。由于大额支付系统不仅处理境内各种大笔金额交易的资金清算,而且一国对外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头寸转移、国际间的跨国支付系统也需经大额支付系统完成。因此,其运行效率将直接关系到本国与国际经济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②其运行要求具有快速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大额支付系统支持的每笔交易金额一般都在几百万元以上,参加系统的用户由于数额较大而相应对交易的安全性、快速性和准确性要求较高。③系统对用户的资格要求较严格。由于大额支付系统潜在的信用风险对整个系统的安全以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都至关重要,因此系统对用户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用户参加系统也要付出较高的代价,参加此系统的用户也非常有限。很多国家为有效防范风险,大多由中央银行经营大额支付系统。 2) 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又称零售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大量的每笔金额相对较小的支付指令,如私人支票、ATM业务以及商场收款台上的电子资金转账销售点业务。它们属于对时间要求不紧迫的支付,常采用批量、定时的方式处理。小额支付系统是与社会经济和消费活动紧密相关、分布广而种类多的支付系统,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工商企业、个人消费者及其他小型经济交易的参与者。 小额支付系统一般由一国的银行系统、私营清算机构经营。其运行效率反映了一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其服务质量影响公众对该国金融业的评价和信心,同时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结算业务及营业收入密切相关,是银行同业竞争的重点业务之一。所以,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额支付系统的建设十分重视,其现代化程度也日益提高。 3. 按服务的地区范围划分 1) 境内支付系统 境内支付系统主要处理一国境内各种经济和消费活动所产生的本币支付与清算,既有中央银行运行的,也有私营清算机构或商业银行运行的; 既包括大额支付系统,也包括小额支付系统。境内支付系统对一国经济和金融活动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2) 国际性支付系统 国际性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国际间各种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由某国清算机构建立并运行,鉴于该国金融及货币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故逐步被沿用至国际支付清算领域; 另一类是由不同国家共同组建的跨国支付系统,如由欧洲中央银行建立的“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即负责欧元区国家间大额欧元交易的支付清算。 专栏31主要国际性支付系统 一、 欧洲支付体系及欧元清算系统 在欧洲统一货币的发展进程中,欧洲支付系统的建设一直处于重要位置,欧盟各国中央银行为此积极合作,付出了巨大努力。可以说,欧盟的支付系统建设是顺利实现货币统一目标的重要保证。随着欧元的实施,欧洲中央银行开始行使职能,其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之外,以维护欧元稳定为首要任务,统一管理主导利率、货币储备和货币发行,负责运行欧元支付系统。 欧盟各国创造、设计了多种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极大地便利了各国间的要素和人员流动,促进了市场统一。如于1992年9月1日在比利时创立,由欧洲银行卡国际组织、欧洲支票国际组织等欧洲支付组织联合成立的欧洲支付国际组织,拥有和管理着跨国零售支付系统,提供欧洲支票、旅行支票、各种卡类支付等欧洲内和跨洲服务。另外,为了降低跨国小额支付成本,欧盟各国建立了ACH联网系统,集中处理跨国小额零星支付。而欧盟各国银行间的跨国行间大额支付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更是为欧洲实现货币统一的目标发挥了巨大作用。主要的欧洲跨国行间支付系统有以下几种。 (一) EBA系统 EBA清算系统属欧洲银行协会所有,专门用于欧洲银行间欧洲货币单位(ECU)的清算。欧洲银行协会成立于1985年,总部设在巴黎。根据其组织章程规定,凡是在欧盟国家设有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均可申请成为EBA的成员银行; 获得成员行资格两年以后,在符合EBA清算规则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申请成为EBA的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是EBA各清算银行的代理机构,每个清算成员行需在国际清算银行开立ECU活期账户和清算账户,以实现日终轧差的净额清算。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后,EBA清算系统以1∶1汇兑率将ECU转换成欧元,从而成为一个新的欧元清算系统。由于其清算成本较低,主要用于小额欧元零售交易的支付清算。 (二) EAF系统 法兰克福清算系统(EAF)曾经是一个马克清算系统,建于德国法兰克福,由德国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负责经营管理,该清算系统向所有欧洲银行开放,特殊情况下其他国家银行也可参加。EAF主要适用于大额外汇交易、银行间资金收付、贸易与非贸易收付等。随着欧元的启动,EAF清算系统已由马克转换为以欧元为清算货币。由于EAF有众多的外国银行参与,德国联邦银行积极致力于该系统在欧元区的业务拓展,法兰克福已成为欧洲重要的支付清算中心。 (三) TARGET系统 欧盟统一货币计划的实施,需首先解决欧元区内多国、多币种清算系统并存的问题。为保证欧元的启动及贯彻实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单一货币政策,需要构建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在当天进行大额资金收付的泛欧支付系统。为此,欧洲货币局于1995年5月宣布拟建立一个跨国界的大额欧元支付系统TARGET。1999年1月1日起,建在德国法兰克福的TARGET正式启动。TARGET系统的成员为欧元区内各国的中央银行,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只要在欧元区内所在国家的中央银行开立汇划账户,即可通过其所在国中央银行运行的本国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与TARGET相连接,进行欧元的跨国清算。欧洲中央银行及参与国中央银行共同监督TARGET的运营状况,并作为清算代理人直接参与TARGET运行,各国原有的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并不取消。 TARGET系统的运行效率高于原有的跨国资金转账安排,欧元资金可以实时、全额地从欧盟一国银行划拨到另一国银行,而不必经过原有的货币汇兑程序,减少了资金占用,提高了效率和安全系数,对欧洲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操作具有重要作用。TARGET的业务范围包括与贯彻欧洲中央银行统一货币政策有关的业务、银行间的大额欧元清算、银行客户间的欧元收付结算等。 二、 纽约清算所同业银行支付系统(CHIPS) (一) CHIPS概况 CHIPS是一个著名的国际大额美元支付系统。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支付交易量剧增,传统的纸质票据交换已远不能满足急速扩张的支付服务的需求。随着金融科技在美国的兴起,1970年纽约清算所建立了中央计算机转换系统CHIPS,并于同年4月投入运行,为同业银行提供自动化资金转移服务。经过几十年的运行,CHIPS已成为跨国美元交易的主要支付系统,目前95%的国际美元交易通过其进行结算。 CHIPS由纽约清算所协会所有并经营。纽约清算所是美国最大、历史最悠久的私营清算组织,参加成员可以是纽约清算所协会会员、纽约市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符合纽约州银行法规定的投资公司等,非CHIPS成员可通过CHIPS成员的代理通过CHIPS转账。在CHIPS的所有成员中,只有少数属于可参加CHIPS每日净额结算的清算成员,清算成员必须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拥有资金储备账户及簿记证券账户; 其余成员为非清算成员,需通过清算成员参加CHIPS。非CHIPS成员可通过成员银行利用CHIPS服务。CHIPS提供的服务包括由国际贸易、外汇买卖、国际信贷、欧洲美元交易、欧洲证券交易、短期金融工具交易等引起的美元资金支付与清算。此外,CHIPS成员还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美国国内贸易及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代理行间的资金划转、对美国其他支付系统的头寸调拨等。CHIPS的基本功能是在清算成员之间交换支付指令并进行账务记录,清算成员间的净差额通过Fedwire及纽约清算所在纽约联储银行开设的清算账户进行最终清算,非清算成员与清算成员之间的清算则通过前者在后者开立的代理行账户实现。2001年1月,CHIPS开始采用实时净额结算(RTNS)这一革新模式。其在保持流动性效率优势的基础上,借鉴了RTGS模式的实时结算,鼓励参加清算的银行及早提交支付指令,并对支付指令实施连续、实时、多边匹配轧差清算,实现了每一支付指令的终局性,缩短了支付指令处理至资金到账的时隔,避免了清算日终对流动性的大规模的集中需求,降低了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二) 美联储在CHIPS运行中的作用 1. 净额清算服务 每个营业日CHIPS运行所产生的收付差额必须通过美联储的Fedwire实现最终清算。为此,纽约清算所在纽约联储建立清算账户,清算成员之间的每日净差额头寸通过该清算账户进行。在营业当日,产生负数净额的所有清算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点之前通过Fedwire将净差额资金转入清算所在纽约联储开立的清算账户,再由纽约联储将转入的资金通过Fedwire向所有当日产生正值净额的清算成员划拨,从而实现最终清算。 2.风险管理 由于CHIPS曾长期采取净额结算,所以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隐患,有可能危及CHIPS的稳定运行乃至全球美元交易的正常进行。为加强风险控制,除CHIPS采取了当日清算、双边信用限额、多边信用限额、损失分担及抵押协议等措施之外,美联储也参与了对包括CHIPS在内的大额多边差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三、 日本银行间支付结算系统 日本的银行间支付系统由4个主要系统组成: ①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BCCS); ②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System); ③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 ④BOJNET资金转账系统。前三个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由私营部门负责,参与机构在日本银行开设的往来账户,用于结算彼此之间支付的净头寸。BCCS和Zengin System主要用于小额转账。而FXYCS和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主要用于大额转账。 (一) 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BCCS) 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BCCS)主要为同一地区的金融机构提供汇票和支票的交换清算服务。大中型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都是BCCS系统的直接参与机构。小型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参与机构间接地加入系统进行清算。日本主要的清算所由各地银行家协会负责管理[例如,东京清算所由东京银行家协会(Tokyo Ban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TBA)负责运营]。 (二) 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System) 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 System)是一个国内银行间资金转账的小额清算系统,于1973年开始运行。另外,很多小型金融机构,如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劳工信用协会、农业使用合作社以及区域性银行团体都有它们自己的银行间清算系统。这些清算系统的结构都与Zengin System相似。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直接参与Zengin System的清算。小型金融机构参加Zengin System则是分别通过它们各自与Zengin System连接的清算系统来实现。 (三) 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 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 是于1980年建成的大额支付系统,以简化跨境金融交易日元支付的清算过程。最初,系统的运转是建立在处理纸质单据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外汇交易量的快速增长,1989年东京银行家协会(TBA)对该系统进行了改造,实现了系统的自动化,并把经营权委托给日本银行。从此,外汇交易的日元清算就通过日本银行BOJNET系统进行。 FXYCS系统处理跨境金融交易所产生的日元支付,这些跨境金融交易包括外汇交易、日元证券交易和进出口贸易的支付。FXYCS由东京银行家协会(TBA) 拥有。它的自动化系统是BOJNET的一部分。另外,持续联结清算(Continuous Link Settlement,缩写为CLS)银行于2002年进入日本,在日元外汇结算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目前FXYCS主要承担外汇交易中日元的结算功能,而CLS负责多边货币的支付清算功能。 (四) 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 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于1988年建成,它是一个联机的电子大额资金转账系统,也是日本支付结算系统的核心。BOJNET由两个子系统组成: 一个是用于资金转账的BOJNET资金转账系统; 另一个是用于JGB结算的BOJNET JGB服务系统。虽然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从建成起就为资金的结算提供了两种结算方式,即定时净额结算和实时全额结算(RTGS),但在2001年初日本银行废除了定时净额结算这种结算方式,使得RTGS成为BOJNET系统唯一可用的结算模式。 日本银行提供的大多数支付服务都可以通过BOJNET资金转账系统处理,它们包括: ①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引起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转账; ②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 ③私营清算系统产生净头寸的结算; ④金融机构和日本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包括在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通过BOJNET资金转账系统进行的大多数资金转账都是贷记转账,但机构内的资金划拨,也可以通过借记转账来进行。BOJNET资金转账系统为日本银行所有,并由日本银行负责运营。 第二节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运作 一、 支付清算业务的运作原理 (一) 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 银行间系统内往来(即联行往来)的清算一般由各个行内清算系统来完成,只有跨系统的往来(同业往来)清算才由中央银行介入。参与中央银行清算的银行,其清算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4项组成: (1) 中央银行储备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即备付金或存款准备金,是清算资金的主要来源; (2) 中央银行提供的信贷; (3) 通过货币市场借入的临时性资金; (4) 由于支付时隔所产生的在途资金。   (二) 行间支付清算系统 行间清算需要通过行间支付系统来完成,支付系统在进行资金清算的过程中包括两个基本程序: 一是付款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出支付信息,二是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实现资金划转。按照对转账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行间清算可以通过差额清算系统与全额清算系统两种形式进行。   (1) 差额清算系统。清算系统将在一定时点(通常为营业日结束时)上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账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即净结算头寸。支付系统对金融机构的净结算头寸通过中央银行或清算银行进行划转,从而实现清算,这一过程可以是双边或多边的。 基于差额清算原理,在整个营业日内,参加清算的所有净债权银行实际上向所有净债务银行提供了日间信贷,从而产生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清算时刻,若净债务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头寸清偿债务,清算系统将无法完成清算。此时可供采取的措施有: ①中央银行向净债务银行提供透支便利; ②根据清算紧急安排由参加清算的各银行共同分担净债务银行的债务头寸; ③取消所有与净债务银行有关的支付指令,其余银行重新计算转账金额及净头寸。尽管上述措施可以暂时化解支付系统的债务清偿危机,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引发了新的风险,将危及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由此可见,差额清算系统具有明显的缺陷和弊端。 (2) 全额清算系统。支付系统对金融机构的每笔转账业务进行一一对应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差额结算。按结算发生的时间不同,全额结算又分为: ①定时(延时)清算。支付清算集中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期间的一个指定时刻,如这一时刻为日终,则称为日终清算系统。 ②实时(连续)清算,支付系统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期间的任何时刻都可进行,支付指令随时发送随时处理,属于资金转账指令处理和资金清算同步、持续进行的实时全额清算。 (三) 实时全额清算系统 实时全额清算系统,其显著特征在于“实时”和“全额”。“实时”是指清算在营业日清算期间内不间断、非定期地持续进行。“全额”是指每笔业务单独进行、全额清算,而非在指定时点进行借、贷方总额轧差处理。它有4种支付信息发送和资金清算流程: V型结构、 Y型结构、L型结构和T型结构。 1. V型结构 在V型结构中,付款行先将完整的支付信息传送至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完成资金转算清算后,再将完整的支付信息发送至收款行,如图31所示。 2. Y型结构 在Y型结构中,付款行先将完整的支付信息传送至中央处理器,中央处理器再将该信息传送至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收到信息后,需确认付款行账户中有无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若资金充足,中央银行当即进行清算; 若资金不足,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将其置于排队状态,直到付款行有充足资金时再进行清算。当清算完成后,中央银行将已清算信息传回中央处理器,中央处理器将完整的支付信息传至收款行,如图32所示。 图31V型结构图 图32Y型结构图 3. L型结构 在L型结构中,付款行向中央银行传递完整的支付信息,中央银行核实付款行账户有无足够余额并相应做出清算或排队等候决定后,向付款行传回已清算信息,付款行再将其传送至收款行,如图33所示。 4. T型结构 在T型结构中,付款行同时向收款行和中央银行发送支付信息,收款行先收到未经清算的支付信息,其后才可能收到中央银行发出的证实清算已完成的信息,如图34所示。 图33L型结构图 图34T型结构图 二、 支付清算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 组织票据交换清算 票据交换工作通常都是在票据交换所进行的。票据交换所是同城内各银行相互之间清算其应收应付款项的集中场所。 1. 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是同城银行间进行债权债务和资金清算最基本的手段。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票据后,需通过票据交换的方式,将代收的票据交给付款行,并收回其他银行代收的以己方为付款行的票据,彼此间进行债权债务抵消和资金清算。票据交换在有些国家由中央银行负责组织、管理,有些国家则由私营清算所或金融机构联合主办。但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一般通过各银行或清算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的账户完成。 2. 清算银行的义务 参加票据交换所的银行均为“清算银行”或“交换银行”。按票据交换所的有关章程,清算银行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后方可享受入场交换票据的权利。这些义务主要有: (1) 交纳一定的交换保证金; (2) 在中央银行开立往来存款账户,以供交换差额的结清; (3) 分摊交换所的有关费用; (4) 遵守交换所的规章制度; (5) 指派经审查合格的交换员参加具体交换工作。 3. 清算原理 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票据交换所工作程序所依据的原理是: 任何一家银行的应收款项,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付款项; 同时,任何一家银行的应付款项,也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收款项; 故各行应收合计一定等于各行应付合计; 同理,各行应收差额的总和也一定等于各行应付差额的总和。因此,所有参加交换的银行分别汇总轧出本行是应收还是应付的差额,就可据以结清全部债权债务。尽管各国情况不同,具体交换办法各异,但其原理和基本过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