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统计学总论 第一节 统计的含义 一、 统计的含义 “统计”一词在各种实践活动和科学研究领域中经常出现。然而,不同的人或在不同的场合,对其理解是有差异的。比较公认的看法是,统计有三种含义,即统计活动、统计资料和统计学。 (一) 统计活动 统计活动又称统计工作,是指收集、整理和分析统计数据,并探索数据的内在数量规律性的活动过程。 (二) 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或称统计数据,即统计活动过程所获得的各种数字资料和其他资料的总称。表现为各种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数量特征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表、统计图、统计分析报告、政府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各种数字和文字资料。 (三) 统计学 统计学是指阐述统计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科学,是对统计工作实践的理论概括和经验总结。它以现象总体的数量方面为研究对象,阐明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的理论与方法,是一门方法论科学。 《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定义: 统计学是收集、分析、表述和解释数据的科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数学卷》的定义: 统计学是一门科学,它研究怎样以有效的方式收集、整理、分析带随机性的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所研究的问题做出统计性推断,直至对可做出的决策提供依据或建议。 统计学的英文是“statistics" 。以单数形式出现时,表示一门科学即统计学;以复数形式出现时,表示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 统计工作、统计资料和统计学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统计工作同统计资料是过程同成果的关系,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直接成果。就统计工作和统计学的关系来说,统计工作属于实践的范畴,统计学属于理论的范畴,统计学是统计工作实践的理论概括和科学总结,它来源于统计实践,又高于统计实践,反过来又指导统计实践,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同统计科学研究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统计工作、统计资料和统计学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统计。 二、 统计的职能 统计是适应国家管理的客观需要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代化国家管理系统,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信息系统、咨询系统、监督系统五个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兼有信息、咨询、监督三种系统的职能。 (一) 信息职能 信息职能是指国家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灵敏、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大量的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因而,要不断拓展统计信息的内容,保证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完善统计信息的自动化建设,实现统计信息生产和使用的社会化程度。 (二) 咨询职能 咨询职能是指利用已经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与对策方案。 (三) 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根据统计调查和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运行的实际状况,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地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上述三种职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首先,采集和提供信息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统计的信息职能是保证统计咨询和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其次,统计咨询职能是统计信息职能的延续和深化,它使采集的信息得以在科学决策、经营管理以及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再次,统计监督职能则是对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统计监督职能的强化,又必然对信息与咨询职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统计信息与咨询职能的优化。总之,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彼此依存、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在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对三种职能进行优化和整合,形成合力,就能充分发挥统计在国家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三、 统计的任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二节 统计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 统计学的研究对象通过统计学的含义可以看出,统计学的研究对象是现象总体的数量方面,包括数量表现、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 统计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以下特点。 (1) 总体性,统计是研究总体的,即群体现象。 (2) 数量性,事物能用数量表现的方面和能用数量表现的事物都可以进行统计研究。 (3) 差异性,统计所研究的总体内部是有差异的。 (4) 具体性,统计研究的不是抽象的量,而是有一定质的规定性的量。 二、 统计学的研究方法 统计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大量观察法、试验设计法、统计描述法、统计推断法、统计模型法。 (1) 大量观察法。是对所研究现象总体的全部或足够多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加以综合研究的方法。 (2) 试验设计法。是通过设计实验取得所要研究的数据的方法。试验设计要遵循的原则: ①重复性原则,在相同条件下重复多次试验;②随机化原则,在实验中对实验对象的分配和试验次序是随机安排的;③区组化原则,组内差异大,组间差异小。 (3) 统计描述法。是用综合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形式描述研究总体现象的数量特征的方法。包括统计分组法和综合指标法。 (4) 统计推断法。指在一定的置信标准要求下,由样本信息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归纳推理方法。包括参数估计、假设检验、方差分析等方法。 (5) 统计模型法。是根据统计资料,运用统计方法,对研究现象的结构或过程建立一种统计表达式,进行有关分析的方法。统计模型一般包括四个基本因素: 变量、关系式、模型参数和随机项。 第三节 统计研究过程 和人类其他所有认识活动一样,统计研究也要经过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由矛盾的特殊性到矛盾的普遍性、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具体的统计认识活动来看,统计工作是由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等环节组成的。 一、 统计设计 统计设计是指根据统计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研究目的,对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所做的全面部署和安排。统计设计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各种标准、规定、制度、方案和办法,如统计分类标准、目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普查办法、统计整理或汇总方案等。 统计工作是一项高度集中统一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统计总体范围、统计指标的口径和计算方法,还是统计分类和分组的标准,都必须统一,不能各行其是。只有科学地进行统计设计,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步骤、统一行动,使整个统计工作有秩序地、协调地进行,从而从根本上保证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质量。因此,统计设计是统计工作的先导。 统计设计的主要内容有: 统计指标和指标体系的设计、统计分类和统计分组的设计、统计表的设计、统计资料搜集方法的设计、统计工作各个部门和各个阶段的协调与联系、统计力量的组织与安排等。 二、 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是根据统计调查方案的要求,采用各种调查组织形式和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所研究总体的各个单位进行观察、登记,准确、及时、系统、完整地搜集统计资料的过程。 统计调查是统计认识活动由定性认识过渡到定量认识的阶段,这个阶段所搜集的资料是否客观、周密、系统、及时,直接影响到统计整理的好坏,关系到统计分析结论的正确性,决定着整个统计工作的质量。所以,统计调查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 三、 统计整理 统计整理是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和任务,对统计调查阶段所取得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分组和汇总,将分散的、零星的、反映总体单位特征的资料转化为反映各组和总体数量特征的综合资料的过程。 统计整理是将对总体单位特征的认识过渡到对总体数量特征的认识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统计调查的继续,又是统计分析的必要前提,在统计工作中,处于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沟通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纽带与桥梁。 四、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指在统计调查和统计整理的基础上,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所研究的现象总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数量分析,认识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进而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咨询建议的统计工作过程。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最后阶段,也是统计发挥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的关键阶段。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统计设计属于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的定性认识;统计调查和统计整理,是实现对事物个体特征过渡到对总体数量特征认识的关键环节,属于定量认识的范畴;统计分析则是运用统计方法对资料进行比较、判断、推理和评价,揭示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性的重要阶段。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统计要在质与量的辩证统一中研究社会经济现象总体数量特征的原则要求。 第四节 统计学的基本概念 在论述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的过程中,要运用一些专门的概念,熟悉这些概念是掌握统计学的基础。 一、 总体与样本(一) 总体 凡是客观存在、在某一共同性质基础上结合起来的许多个别事物的整体,叫做统计总体(简称总体)。例如,要研究某地区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那么该地区全部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就构成了一个总体,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则都要围绕这一对象来进行;再如,要研究我国的人口状况,则全国人口就构成了一个统计总体,从设计普查方案、普查登记、资料汇总到最后公布普查数据等,也都要围绕这一对象来进行。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统计研究过程中,统计研究的目的和任务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是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一方面,统计总体取决于统计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有什么样的研究目的就要求有什么样的统计总体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统计研究方法、步骤等也要体现统计研究的目的要求。 统计总体分为有限总体和无限总体两种类型。有限总体是指总体中的总体单位数可以计数或穷尽的总体。例如一个企业的全体职工、一个国家的全部人口等都是有限总体。如果总体中的单位数是无穷大的,或准确地度量它的单位数是不经济或没有必要的,这样的总体称为无限总体。 例如在连续生产的生产线上产出的全部零件数,一片树林中生长的林木数,江河湖海中生长的鱼的尾数等。 划分有限总体和无限总体对于统计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我们进行统计调查方法设计。在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中,全面调查是对调查对象(总体)的全部单位无一遗漏地进行的调查,而非全面调查则是对调查对象中的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然后再估计总体指标的方法。很显然,对于有限总体,我们既可以使用全面调查,也可以使用非全面调查,但对于无限总体就只能使用非全面调查。 统计总体具有同质性、大量性和变异性三个特点。 (1) 同质性。所谓同质性是指构成统计总体的各个单位必须在某些方面而且至少在一个方面具备某种共同的性质。同质性是构成统计总体的前提。 (2) 大量性。大量性是指统计总体是由总体的全部单位组成,只有一个单位的统计总体是不存在的。当然,研究目的不同,统计总体就不一样,总体中所包含的总体单位的数量也就不同, 一个统计总体究竟包含多少总体单位,最终取决于统计研究的目的。 统计总体具有大量性的特点,这是由统计研究对象决定的。如前所述,社会经济统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大量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数量特征,因此,我们只能而且必须将多个具有某种共同性质的单位组合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作为统计研究的具体对象。 (3) 变异性。简言之,变异就是事物之间的差别或不同。从统计研究的角度来说,变异性是指构成统计总体的各个单位之间存在的差别。例如,工人的性别具体表现为男、女,工人家庭人口数表现为1人、2人、3人、4人、5人, 工人的月工资表现为1000元、1200元、1800元、1900元、2000元、25000元、3000元等。 在此,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首先,变异是客观的,没有变异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其次,变异对于统计非常重要,没有变异就没有统计,这是因为,如果总体单位之间不存在变异,我们只需要了解一个总体单位的资料就可以推断总体情况了;再次,变异性和同质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用同质性否定变异性或用变异性否定同质性都是错误的。 (二) 样本 统计研究最终是要确定总体的数量特征,但是有时总体的单位数很多,甚至无限,不可能或无必要对每个总体单位都做调查。这时,就要借助样本来研究总体了。所谓样本就是按照一定的概率从总体中抽取并作为总体代表的一部分总体单位的集合体。也有学者称总体为母体,样本为子样。但是,绝对不允许将统计总体叫做“全及总体”,样本叫做“样本总体”,这类叫法十分不规范。 样本是统计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要注意三方面问题: 其一,构成某一样本的每一单位都必须取自某一特定的统计总体,不允许该总体之外的单位介入该总体的样本。其二,样本单位的抽取应是按一定的概率进行的,而具体样本的产生应是随机的,因此必须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对样本单位抽取和样本生成的干扰。其三,样本是母体的代表,带有母体的信息,因而能够推断母体;然而,样本只是母体的一个子集,且具有随机性,故由样本去推断总体会产生代表性误差。其实,如何从母体中抽取子样,怎样控制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误差,是推断统计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 总体单位与标志(一) 总体单位 构成统计总体的个别单位称为统计总体单位,简称总体单位。如上例,全部工业企业中的每个企业、全国人口中的每个人也是总体单位。 总体和总体单位的关系是整体同个体、集合同元素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不存在没有总体的总体单位,也不存在没有总体单位的统计总体。 总体和总体单位的具体形式随着统计研究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还可以是组织(企业或家庭)或时间、空间、行为等。 总体和总体单位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研究目的的变动,两者可以转化。在一定研究目的下,一个事物可以作为总体而存在,然而当研究目的发生变化后,这个事物可能就成为总体单位了。例如,研究我国电子工业的发展情况,那么电子工业行业的所有企业就是一个统计总体,每个企业就是一个总体单位;而要研究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那么一个企业就构成了统计总体了;如果要研究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组成统计总体,而其中的电子工业行业又变成总体单位了。 (二) 标志 统计是从对个体的观察开始,逐步过渡到对总体数量特征的认识的。标志是指说明总体单位特征的名称,例如,一个企业作为总体单位,这个企业的“所有制类型”、“生产能力”、“年产量”、“销售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都是标志。 标志分为品质标志和数量标志两种类型。品质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属性特征的名称,如工人的“性别”、“民族”、“工种”等,品质标志只能用文字而不能用数值表示。数量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数量特征的名称,如工人的“工资额”、“工龄”、“年龄”等,数量标志是用数值表示的。 统计中反映总体单位特征的标志很多,如果按总体单位在标志上的具体表现是否存在差异来看,可分为不变标志和可变标志。当各个总体单位在某一标志上的具体表现都相同时,则为不变标志。不变标志体现总体的同质性。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总体单位必须有一个或几个不变标志,不变标志是使许多个别单位组合成为总体的前提。例如,以全国国有大中型机械工业企业为总体,这里的各工业企业均有所有制、企业规模、工业部门这三个不变标志。一个企业如果不具备这三者任何一个方面特征的话,就不能成为这个总体的一个单位。可变标志是指具体表现在总体各个单位上不相同或不完全相同的那些标志。一般来说,组成总体的各个总体单位具有许多可变标志。例如,把全部国有大型机械工业企业作为一个统计总体,那么厂址、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资金额、生产能力、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劳动生产率、平均工资、利税额等就是可变标志。和标志相联系的另外一个概念是标志表现。所谓标志表现,是指总体单位特征在某一标志上的具体体现。如一个人的性别是“男”、年龄“50岁”、民族“汉族”;某企业是“股份制公司”、年产值 "10亿元”。同标志一样,标志表现也分为品质标志表现和数量标志表现两种类型。 在引入标志表现这一概念之后,变异也可以表述为: 统计总体单位之间在某一标志上具有不同标志表现的现象。 三、 指标与指标体系(一) 指标 指标(统计指标)是说明现象总体数量特征的概念或范畴。例如,要表明某地区全部工业企业这个总体的数量特征,其数量表现可以有: 该地区2011年年底工业企业单位数1.2 万个,全年工业总产值100亿元,职工人数200万人,人均收入50000元,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0%等。这些都是统计指标。 标志和指标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计学概念。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特征的,而指标是说明总体特征的;②标志中的数量标志可以用数值表示,而品质标志不能用数值表示。所有的统计指标都是用数值表示的,不存在不能用数值表示的统计指标。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①统计指标的数值是由标志表现汇总得到的。②在一定条件下(研究目的的调整),指标和标志之间可以变换。当研究目的发生变化以后,原来的总体转化为总体单位,统计指标也就自然地变为数量标志了,反之亦然。 (二) 指标体系 统计指标体系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的统计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一个统计指标仅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现象,而社会经济现象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全面、系统地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就必须建立统计指标体系。 四、 参数与统计量(一) 参数 用来描述总体特征的概括性数字度量,称为参数。如总体平均数(μ)、总体标准差(σ)、总体比例(π)。总体数据通常是不知道的,所以参数是一个未知的常数。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进行抽样,根据样本统计量去估计总体参数。 (二) 统计量 用来描述样本特征的概括性数字度量,称为统计量。如样本平均数()、样本标准差(s)、样本比例(p)。一旦有了具体的样本,统计量就是已知的了。我们就可以根据样本统计量去估计总体参数了。如用样本平均数()去估计总体平均数(μ);用样本标准差(s)去估计总体标准差(σ);用样本比例(p)去估计总体比例(π)等。 五、 统计数据(一) 数据的计量尺度 在计量学的一般分类方法中,依据对事物计量的精确程度,可将所采用的计量尺度由低级到高级、由粗略到精确分为四个层次,即名类尺度、顺序尺度、区间尺度和比尺度。 1. 名类尺度 名类尺度(亦称分类尺度、列名尺度等)是这样一种品质标志,按照它可对研究客体进行平行的分类或分组,使同类同质,异类异质。例如,按照性别将人口分为男、女两类;按照经济性质将企业分为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制企业等。这里的“性别”和“经济性质”就是两种名类尺度。名类尺度是最粗略、计量层次最低的计量尺度,利用它只可测度事物之间的类别差,而不能了解各类之间的其他差别。名类尺度计量的结果表现为某种类别,但为了便于统计处理,例如为了计算和识别,也可用不同数字或编码表示不同类别。比如用1表示男,0表示女;用1表示国有企业,2表示集体企业,3表示私营企业等。这些数字只是不同类别的代码,决不意味着它区分了大小,更不能进行任何数学运算。名类尺度能对事物做最基本的测度,是其他计量尺度的基础。 2. 顺序尺度 顺序尺度(亦称序数尺度、顺位尺度等)是这样一种品质标志,利用它不仅能将事物分成不同的类别,还可确定这些类别的等级差别或序列差别。例如“产品等级”就是一种测度产品质量好坏的顺序尺度,它可将产品分为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次品等;“考试成绩”也是一种顺序尺度,它可将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对某一事物的态度”作为一种顺序尺度,可将人们的态度分为非常同意、同意、保持中立、不同意、非常不同意等。显然,顺序尺度对事物的计量要比名类尺度精确些,但它至多测度了类别之间的顺序,而未测量出类别之间的准确差值。因此,顺序尺度的计量结果只能比较大小,不能进行加、减、乘、除等数学运算。 3. 区间尺度 区间尺度(亦称间隔尺度、等距尺度、定距尺度等)是能测度事物类别或次序之间间距的数量标志,更具体些说,区间尺度是可将事物区分为不同类别,对这些类别进行排序,并较准确地度量类别之间数量差距的一种计量尺度。该尺度通常使用自然或物理单位作为度量单位,如收入用人民币“元”度量,考试成绩用“百分制”度量,温度用摄氏或华氏的“度”来度量,重量用“克”度量,长度用“米”度量等。区间尺度的计量结果表现为数值。区间尺度的数值可做加、减法运算,例如,考试成绩80分与90分之间相差10分,一个地区的温度20℃与另一个地区的25℃相差5℃等。但不能做乘、除法运算。区间尺度没有绝对零点。 4. 比尺度 比尺度(亦称为比率尺度)的计量结果也表示为数值,跟区间尺度属同一层次,有时对两者可不做区分。比尺度这种数量标志不仅能测度各类别的大小和多少,还有一个绝对零点作为起点。这个绝对零点是它跟区间尺度的明显差别,就是说,区间尺度中没有绝对零点,即使其计量值为“0" ,这个“0”也是有客观内容的数值,即“0”水平,而不表示“没有”或“不存在”。例如,某个学生统计学的考试成绩为“0”分,这个“0”分是他的统计学的客观成绩,并不表示他没有考试成绩或没有任何统计学知识;一个地区的温度为0℃,这表示一种温度的水平,并不是说没有温度。而比尺度中绝对零点的“0" ,表示“没有”或“不存在”。例如,一个人的身高为“0”米,表示这个人不存在;一个人的收入为“0" ,表示这个人没有收入;一个产品的产量为“0" ,表示没有这种产品等。现实中,大多数场合人们使用的都是比尺度。 比尺度与上述三种计量尺度相比还有一个特性,就是可以计算数值之间的比值。例如,一个人的月工资收入为600元,另一个人的为300元,可以得出一个人的收入是另一个的两倍。但区间尺度由于不存在绝对零点,就只能比较数值差,而不能计算比值。比如,可以说30℃与15℃之差为15℃,而不能说30℃比15℃热一倍。可见,比尺度可以做加、减、乘、除法运算。 上述四种计量尺度对事物的计量层次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粗略到精确,逐步递进的。高层次的计量尺度可以计量低层次计量尺度能够计量的事物,但不能反过来。显然,可以很容易地将高层次计量尺度的计量结果转化为低层次计量尺度的计量结果;将考试成绩的百分制转化为五等级分制就是一例。 (二) 数据的类型 1. 按计量尺度分 按照所采用的计量尺度不同,可以将统计数据分为分类数据、顺序数据、区间数据和比数据。统计数据是采用某些计量尺度对事物进行计量的结果,但采用不同的计量尺度会得到不同类型的统计数据。就上述四种计量尺度计量的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大体上将统计数据分为两种类型: 定性的数据和定量的数据。定性数据(亦称品质数据)是说明事物的品质特征表现的具体类别,不能用数值表示;因这类数据由名类尺度和顺序尺度计量形成,故又可细分为分类数据和顺序数据。定量数据(亦称数量数据或数值型数据)是说明现象数量特征表现的,能够甚至必须用数值来表现;因这类数据由区间尺度和比尺度计量形成,故又可细分为区间数据和比数据。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可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来处理和分析,比如,对定性数据一般只采用分组法计算,分析各组的频数或频率,而对定量数据则可用更多的统计方法去处理,计算、分析更多的统计指标或统计量。 2. 按数据的收集方法分 按数据的收集方法分类,可将统计数据分为观测数据和实验数据。观测数据是通过调查或观测而收集到的数据,这类数据是在没有对事物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而得到的,社会经济现象的统计数据几乎都是观测数据。实验数据是在实验中控制实验对象而收集到的数据。如医药研究试验数据、动植物杂交品种试验数据等。自然科学领域的大多数据都是试验数据。 3. 按数据与时间关系分 按照数据与时间的关系,可以将统计数据分为截面数据和时间数据。截面数据是指同一时间不同空间上的数据。时间数据是指同一空间不同时间上的数据。将两者结合就形成混合数据。 六、 变量 在统计中,一般把表示现象某种特征的概念称为变量。统计标志和指标都可以称为变量。变量的具体表现称为变量值;统计标志的标志表现和指标数值都是变量值。 变量按其属性不同,分为品质变量和数量变量。如果一个变量的变量值由品质数据来记录,该变量就是品质变量,如“性别”就是个品质变量,其变量值是“男”或“女”; “产品等级”也是个品质变量,它可以表现为“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次品”等。如果一个变量的数值由数量数据来记录,该变量就是数量变量或称数字变量,如“产品产量”、“商品销售额”、“零件尺寸”、“年龄”、“时间”等都是数量变量,它们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数值。 数量变量按其变量值是否连续分为离散变量和连续变量。离散变量的取值是有限的,所有取值都以整数断开,且可一一列举,如“企业数”、“产品数量”等就是离散变量。而连续变量的取值是无穷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一列举,如“年龄”、“温度”、“零件尺寸”等都是连续变量。 变量按其性质不同分为确定性变量和随机变量。确定性变量的取值唯一确定;随机变量的取值由于受众多、细小、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影响,不唯一确定。 第五节 统计法制与国际化一、 统计法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条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数据公布的国际标准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为减少摩擦与矛盾,也为加强国际组织对各国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督,国际社会在各领域纷纷建立了国际通行标准,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s,IMF)制定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GDDS)和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s,SDDS),即为统计数据公布的国际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97年12月正式建立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其总体框架主要包括数据特征、公布数据的质量、公布数据的完整性和公众获取四个部分。 (一) 数据特征: 统计范围、公布频率和公布及时性 1. 统计范围 GDDS将国民经济活动划分为五大经济部门: 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社会人口部门。对每一部门各选定一组能够反映其活动实绩和政策以及可以帮助理解经济发展和结构变化的最为重要的数据类别。系统提出了五大部门综合框架和相关的数据类别以及指标编制与公布的目标,鼓励以适当的、反映成员国需要和能力的频率与及时性来开发及公布指标。选定的数据类别和指标分为规定的与受鼓励的两类。 规定的数据类别包括: ①来自综合框架中的核心部分,如实际部门的国民账户总量、财政部门的中央政府预算总量、金融部门的广义货币和信贷总量、对外部门的国际收支总量;②追踪分析统计类目,如实际部门的各种生产指数、财政部门的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和债务统计、金融部门的中央银行分析账户、对外部门的国际储备和商品贸易统计;③与该部门相关的统计指标,如实际部门的劳动市场和价格指数统计;④社会人口数据,包括人口、保健、教育、卫生等方面统计。 除规定的数据类别以外,GDDS鼓励成员国发布更多的统计信息,以增强成员国经济实绩和政策的透明度。如实际部门列出储蓄、国民总收入指标,财政部门列出利息支付和偿债预计数据等。 GDDS认为,系统所包括的大多数数据类别都是由各国官方机构编制的。将私人部门编制的数据包括进去将更有助于观察经济的全貌,并使各国数据的范围更加一致。但是,将一些由私人机构编制的数据包括在系统内会增加工作的复杂性,比如由官方转发这些数据隐含着对这些数据质量的认可,官方必须对在公众获得、数据完整性和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做出调整。 2. 公布频率 公布频率是指统计数据编制发布的时间间隔。某项统计数据的公布频率需要根据调查、编制的工作难度和使用者的需要来决定。系统鼓励改进数据的公布频率。GDDS对列出的数据类别的公布频率做了统一规定。例如, GDDS要求国民账户、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年公布,广义货币概览按月公布,汇率则每日公布。 3. 公布及时性 公布及时性是指统计数据公布的速度。统计数据公布的及时性受多种因素制约,如资料整理和计算手续的繁简、数据公布的形式等。GDDS规定了间隔的最长时限,如按季度统计的GDP数据规定在下一季度内发布,按月度统计的生产指数规定在6周至3个月内公布。 (二) 公布数据的质量 GDDS从两个方面的内容来评估公布的统计数据质量,即: 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 统计数据质量是个难以界定、因而不易评估的概念。为了便于检查,GDDS选定两条规则作为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一是参加国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方面的资料。资料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公布数据时所附的概括性说明、单独出版物和可从编制者得到的有关说明。同时也鼓励成员国准备并公布重要的关于数据质量特征的说明(例如,数据可能存在的误差类型、不同时期数据之所以不可比的原因、数据调查的范围或调查数据的样本误差等)。二是提供统计类目核心指标的细项内容及与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以及支持数据交叉复核并保证合理性的统计框架。为了支持和鼓励使用者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检验,规定在统计框架内公布有关总量数据的分项,公布有关数据的比较和核对。统计框架包括核算等式和统计关系。比较核对主要针对那些跨越不同框架的数据,例如,作为国民账户一部分的进出口和作为国际收支一部分的进出口的交叉核对。 与数据质量密不可分的是制订和公布改进数据的计划。所准备和公布的改进计划应包含所有数据不全的部门。统计当局应表明下述立场中的一个: ①针对已发现不全的改进计划;②最近实施的改进措施;或③国家认定不需再改进。 (三) 公布数据的完整性 为了实现向公众提供信息的目的,官方统计数据必须得到用户的信赖;同时,统计使用者对官方统计的信任感归根结底是对官方统计数据编制机构的客观性和专业性的信任。而统计机构的工作实践和程序的透明度是产生这种信任的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四条检查规则。 (1) 参加国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规定,特别是为信息提供人保密的规定。统计机构进行统计所依据的条件和规定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统计法、章程和行为规则,其中所包含的条件和规定可以针对统计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关系,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向公众发布所收集数据的要求等。为信息提供人保密是形成使用者对官方统计客观性信任的关键所在,GDDS 、SDDS建议在国家的统计立法和统计主管官员权限中反映出来,或者明文规定官方必须为个人调查答卷保密。 (2) 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机构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GDDS要求开列数据编制机构以外的、可以在数据发布前获得数据信息的政府人员名单及职位。这种做法主要针对那些具有政治或其他敏感性的数据。 (3) 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列出数据发布后哪些政府部门有资格进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