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读者应当了解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特点,理解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背景、客观必然性及其产生发展过程所经历的不同阶段,了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明确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当代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国民生活风险、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的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一、 社会保障的内涵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20世纪人类社会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普及。“社会保障”的概念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但各国对社会保障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 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内涵的解释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 ,原意是指“社会安全”,最初用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 1941年的《大西洋公约》中也两次使用了这一概念。其后,国际劳工组织在其一系列的公约、建议书等文件中沿用了这一概念。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表明国际组织正式采纳社会保障一词。195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第102号文件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该公约作为社会保障的国际性文件,被视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里程碑文件,并成为解释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基本依据。尽管该公约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只是建议成员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公约一经成员国立法批准,就须制订与公约相应的政策加以实施,并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例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将社会保险共划分为医疗、疾病、残疾、老年、遗属、工伤、失业、生育和家庭津贴九个项目,有三个方面的最低标准,即要求每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必须至少实行上述九项中的三项;规定了每个保险项目最低限度的人员范围及比例;规定了每一项目最低限度的津贴标准。该公约首次规定了适用于各国的一般社会保障标准,可以适应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关于社会保障的概念,世界各国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在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一个多世纪中,国际有关组织和各国的专家学者对“社会保障”作了下列不同的表述。 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社会保障”的定义是: 社会保障是对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残疾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 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是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社会保障包括: 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持收入的计划。 德国学者的定义是: 社会保障旨在使竞争中失败的人不致遭受灭顶之灾,并能获得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为那些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困难而不能参加竞争的人,提供生活保障。他们认为,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不能保证公正的收入分配,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干预。社会市场经济应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领域: 一是能带来经济效率的市场,二是能带来社会“公正”“安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在实施社会市场经济时,就是把社会保障理解成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把社会保障制度理解成为在市场竞争中不幸失败者或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安全制度。在这里,“公正”是指它可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安全”是指它可以为遭受不测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的具体理解是: “根据社会保障法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对于年老、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老年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老年、遗属、残废和健康保险计划对受保险的退休者和残废者和他们的家属以及受保险者的遗属,按月提供现金保险待遇。”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时期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并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的、主要用以解决失业和老年问题的社会保障立法,为战后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此为依据也形成了美国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理解,即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安全网”,是对国民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如疾病、年老、失业等加以防护的社会安全网。 美国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根据立法建立的,为人们提供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等原因中断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济保护,因结婚、生育和死亡带来的特殊开支以及抚育子女的家庭津贴的保障体系。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 (1985年版)这样阐述: “社会保障计划对受保人及其家属的保护,通常是通过下述方法中的一种或两种而实现的: 第一种是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对年老、伤残或死亡、疾病和生育、工伤或失业而造成的收入减少,至少提供一部分补偿。第二种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的保护,主要是住院治疗、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前者针对收入损失提供现金补助的措施,通常称作“收入保障”计划;后者对受保人提供资助或直接服务的计划,通常称作“实物补助”计划。 日本学术界对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被看成是政府关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社会政策的统称,而狭义的社会保障则被看成是国民在生活上蒙受诸如失业、伤病、高龄等各种事故,而使这些国民的生活源泉--所得出现中断或减少,给国民生活带来困难时,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进行国民再分配,保障其最低限度的收入所得,由国家来救济国民生活之缺损的制度。在这里,把社会保障作为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内容的统称。 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过程。 1942年,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为: 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其找到工作。 1985年,国际劳工局亚太地区局给社会保障的定义是: 社会保障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在出现规定的事件或在规定的情况下向其成员提供的保护,其目的是: (1)尽可能防止使收入丧失或收入锐减的意外出现; (2)当意外确实发生时,尽可能提供医疗并对引起的经济后果提供财政保护; (3)尽可能为遭受意外者身体康复和职业恢复提供便利; (4)尽可能为抚养儿童提供福利待遇。 1989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把社会保障的定义概括为: 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导论.日内瓦,1989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社会是举办和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 第二,社会保障必须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公共设施来实现; 第三,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 第四,社会保障的目标是防止因疾病等原因导致的工作停止或大量减少收入造成经济和社会困难,并为其提供医疗和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金三个方面。其实质是为社会提供一种稳定机制。 从总体上说,社会保障除了现金的资助和补偿,越来越需要广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对这种社会保障含义的理解,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二) 中国对社会保障内涵的解释1. 中国内地对社会保障概念的意见 中国在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关于社会保障的概念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是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或者表述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二是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以社会的力量保证社会全体成员至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形成的分配关系。 三是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和社会为补偿现代化过程中被削弱的家庭保障功能,帮助全体社会成员对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经济风险,运用社会化的保障手段,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经济福利制度。" 唐钧.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第1版).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 四是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第1版). 商务印书馆,2000 2. 香港特区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在香港,官方界定的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并通过向有需要人士直接发放款项的方式提供的福利,包括综合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灾民紧急救济。香港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一个政府设立的制度,运用大众的财富,给予需要的人最基本或应得的援助,借以维持生活需要,以及配合社会发展,增加国民福利。 3. 台湾地区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台湾地区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是国家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公共服务等各种不同方式,对于国民之遭遇危险事故,以致失能、失依,因而生活受损的人,提供各项生活需求,给其以健康保障、职业保障及收入保障,并从而促进民族健康、全民就业及民生均足。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表述。我们将社会保障定义为: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体现,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实施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也只有国家才能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全社会实行生活保障。在现代社会,国家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公民享受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里,没有施舍与怜悯,不需要感恩戴德。 第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把全体社会成员列为保障的对象。社会保障应该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受益者。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和存在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的,而风险是社会上每个人都会遇到的。每个人和家庭,出于健康与幸福的需要,有权得到衣、食、住、医疗及其他必需的社会服务设施供给的保障。特别是由于失业、疾病、残疾、寡居、老年等情况以及由个人不可抗力遭遇到生活危机,无法为生,社会成员有权通过保障体系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但是,在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大部分国家尚未对全部的社会成员实施全面的社会保障项目,只是对部分成员或部分项目实施了保障措施。这显然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因素造成的。 第三,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 现代社会保障是基于生存权这一人的基本权利对处于困境中的社会成员给予生活保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通过物质利益的调节来使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一种稳定和谐的状态,避免因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而引起社会动荡。所以,社会保障应能使社会的每个成员达到维持生存所需的生活标准。从这一点来看,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它在宏观上是以政府干预来消除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风险,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运行和发展;在微观上是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护,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以确保社会成员不因遇到暂时或永久的困难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目标是基于生存权这一人的基本权利,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四,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它是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 市场分配是社会保障分配的前提。市场分配是以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配为前提,按照商品交易和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的。市场分配必然导致财富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从而不仅危及社会稳定,还影响市场机制本身健康有序运行和效率的提高,因而需要政府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和修正。社会保障正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从全社会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对遭遇各种风险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缩小贫富差距,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市场的初次分配是为了实现效率,拉开收入差距。而社会保障属于再分配,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五,社会保障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 由于社会保障是一种以稳定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利益调节行为,它的资金提供者与直接受益者往往是分离的,其实施必须借助于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否则社会保障的运作就会失去它自身的保障。在这里,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是社会保障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保障是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支撑的,必须以法律形式规范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基金管理和对象管理,从而使社会保障运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社会政策,也是一项社会事业,还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同时还是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障首先是一种社会行为或行为过程,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社会保障制度则应该是规范这种行为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总称。社会公共政策是由具有合法地位的政府,为了协调人们的行为,实现公众的利益,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运用一定的资源对社会公私行为所做的强制性的规范与引导。作为社会政策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政策,除了具有引导、协调、控制和分配的一般政策功能外,其特征突出表现为公共性、整体性、超前性和合法性几个方面。更多的时候,人们提到的社会保障,多是指社会保障制度。 二、 社会保障的外延 关于社会保障的外延,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主要承担九个方面的风险,即疾病、生育、老年、残疾、死亡、失业、工伤、职业病和家庭。对这九个方面的保障可以满足社会成员一生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果把社会保障看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话,社会保障的外延其实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构成。 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至1982年间,归并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内容包括: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 社会援助(Social assistance)或社会救助; 由国家财政收入资助的补助金(Benefits) ; 家属补助金(Family benefits) ; 储备基金(Provident funds) ; 雇主规定的补助年金以及围绕社会保障而发展的辅助性或补充性计划。 其中,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中断劳动而失去收入来源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雇主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以建立保险基金为基础、以国家立法为依据、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等。 社会救助是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是以国家或社会为主体,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弱者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是由国家和社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带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背景、文化传统、价值取向、民族特点、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长短、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政府所持的态度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差异很大,社会保障涉及公民从生活到遇到任何事故的一切方面,西方学者把它概括为“从摇篮到坟墓”或“从胎儿到天堂”. 归纳起来,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几个方面,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还将在增进基本人权、特别是福利权方面不断为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作出更大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保障的制度,在欧洲国家称为福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是一个包含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及补充保障等各种福利性保障措施和制度在内的统称,它与西方国家的大社会福利概念基本相同。 在我国,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并明确指出: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外延作了非常清晰且科学、合理的描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有基础、有重点、有补充。 另外,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三个层次任何一个层次都不能或缺,且存在一个递进的关系。除了资金保障,服务保障也非常重要,它是实现制度目标的载体。包括老年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就业服务在内的服务保障做得好,可以为社会保障体系增效,而如果没有服务保障,资金保障的实际效益就会大打折扣。现在,我国的资金保障水平总体较低,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还是当前的主要任务,所以服务保障的重要性被掩盖了。但如果不及早注重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就会为此付出代价。 三、 社会保障的特点 社会保障是一种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按需分配”,是对“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不可少的补充。这种特殊的分配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强制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建立的,并依法强制实施,因而具有强制性。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障,依法履行义务,并依法享受权利;社会成员在参加保障项目、享受保障待遇方面没有自由选择权,社会保障机构也不能拒绝给予社会成员应该享受的权益,随意改变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社会保障基金依法强制筹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依法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社会保障的权利方和义务方、社会保障机构和参加者,如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诉诸法律求得解决。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障的组织保证,这里不存在自愿的原则。 (二) 社会性 社会保障作为强制实施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安全网”,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典型的社会行为。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不是社会的少数人,而是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及无业者,一旦遇到生存危机,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者,都应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成员之间只存在保障项目、标准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应该在能否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存在差异。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范围的社会性,即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其保障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是面向全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公民普遍实施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越大,筹集到的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也就越大,其抵御风险能力越强,也就会有更多的社会成员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益。二是资金来源和使用上的社会性,即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部分是由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的,国家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的形式从全社会的各个方面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也同样具有社会性,它是由国家按照全社会统一的标准和方式安排的。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是由国家按照社会需要统一调剂使用的。三是制度目标的社会性。国家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施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障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 福利性 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表现为社会保障事业是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社会保障的各环节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不仅对被保障人给付资金,而且还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教育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各种社会服务。而受保障的个人一般不直接缴纳全部保障费用,而是由实施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筹集经费,既有政府财政的部分,也有企业和个人缴纳的部分,还包括社会各方面的捐赠。 (四) 互济性 社会保障有以丰补歉、同舟共济的特点,即通过所有成员的互助共济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障是按照社会成员共担风险的原理组织进行的,它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调节个人收入,实现社会成员经济上的互助、互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在社会机会、劳动能力、家庭负担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有较富裕的,也有较贫困的;有家庭负担轻的,也有家庭负担重的,从而使不同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项目的需求产生差异。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这一社会缺陷,保证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充分体现了人类互助互济的精神。 (五) 保障性 社会保障是国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对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当面临各种社会经济风险时,安全感曾是社会成员中少数人长期享有的特权。然而社会保障制度却能使全体社会成员,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有可能从中获益,为他们提供安全的保障,无论何种社会意外事故发生都能维持其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准。这种保障性通常由国家立法加以确定,政府和社会组织加以保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等。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在其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会受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的制约,会遭遇自然和社会各种意外事故的袭击,因而在生活上会发生各种困难和风险,影响其正常生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的“安全网”,适时有效地对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物质帮助和服务,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保证其正常的劳动和生活。 (六) 公平性 实现公平分配,是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基本生活发生危机时,都能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社会保障的目标和作用,最终也在于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对于市场经济带来的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后果而言,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来加以调节,就会对市场经济本身的正常运转产生消极的影响,甚至会产生危机。而社会保障的实施,对于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是不可替代的。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 人类社会早期存在的保障方式及其分析 社会保障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也随着人类文明的脚步而不断完善。在研读社会保障的著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学者对社会保障发展史的研究及划分各有不同。 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发展到资本主义,经历了氏族保障、主从保障和家庭保障这样的早期发展的阶段,而后才进入现代社会保障的形成、发展、完善和改革阶段。 还有学者从社会形态的变迁划分出资本主义前的保障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保障形式及社会主义社会的保障形式几个阶段。 另外,有学者以制度化为依据把人类社会的社会保障的发展实践划分为慈善事业时代或前社会保障阶段,济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发展与成熟阶段这样三个大的阶段;同时,又以社会保障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内容为依据,把社会保障划分为社会救助型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型发展阶段、社会福利型发展阶段。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第1版).商务印书馆,2000 我们认为,在对人类社会保障发展史进行回顾和对社会保障发展阶段进行划分之前,应首先了解保障的起源及其演变形式;其次,应在明确了社会保障的概念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发展史进行科学的阶段划分。 (一) 保障的起源及保障方式的演变 保障起源于风险的存在。安全是人类生存的一项基本需求。而保障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受侵害的各种行为及措施。民以食为天,民以安为乐,人需要丰衣足食,安居乐业,自有人类以来,人们就在憧憬和争取能过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幼有所抚、困有所助的人人生活有保障的美好生活,并为这一理想而不懈地奋斗着。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保障方式经历了以下几种: 1. 家庭保障 所谓家庭保障,是指由家庭提供的对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封建农业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小生产方式,家庭既是生产实体,又是消费实体,是组织生活和赡养老幼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和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支配着人们伦理观念的是“三纲五常”。年老一辈的家长要受其子孙的孝敬和赡养,也就是说,在小生产条件下,劳动力的再生产,对劳动力的保护,以及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赡养,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亲属给予,并通过“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方式实现的。 家庭的这种社会定位,造就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照顾的机制,加重了人们对家庭的依赖,而为了提高家庭的保障功能及保障水平,大家庭便成为传统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这种依靠血缘关系由分散的家庭或家族提供的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就是家庭保障。 在家庭保障中,家长或成年家庭成员充当着责任主体。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伤、残主要依赖于家庭亲属的保障,这使宗法式的、分散的家庭自我保障方式成为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的保障方式。由于它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小生产基础上,保障能力很弱,难以抵御很大的风险。 虽然产业革命摧毁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基础,传统的家庭结构也逐渐走向解体,但家庭保障却一直延续了下来,家庭保障仍然是社会成员一生中的重要保障机制。时至今日,无论在哪个国家,对孩子的抚育、对老年人的赡养、对病人的照料以及人一生中绝大多数生活服务的提供,仍然主要是由家庭来提供、解决的。在现代社会,家庭保障对社会成员而言,仍然是一种内生的基础性保障。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第1版). 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32页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居民的生活保障基本还是靠家庭提供。 2. 互助保障 对贫困者给予救济,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产生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互助互济行为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和生存的条件。由于风险的不可避免,在劳动者之间逐渐产生了一些相互救济的互助会,例如,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自发组织起互助会,用会员缴纳的会费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在古罗马,参加征战的士兵也曾建立过互助性团体,参加者缴费,以备士兵们战死沙场后向家属发放抚恤费之用。产业革命以后,工厂制度代替手工作坊,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西方工人组织“预防互助会”“共同救济会”等集体互助组织,自己出资,集体互助互济,形成潮流。著名的有英国的“友谊社”、法国的“共济社”、德国的“矿工共济团”等,覆盖了残疾、养老、遗属、补助等项目。这些团体组织由于比较松散,范围较小,救济作用有限。而这种主要依靠个人缴费,集中资金,分散风险,互偿损失的互助保障逐步演变为后来金融机构举办的商业人身保险、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以及工会举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等形式。 3. 慈善救济保障 在古希腊文中,“慈善”一词的含义是神对人的爱,在罗马则被引申为富人对于雇工和雇农的馈赠。慈善其本质是人类善爱之心的表现。慈善救济在古今中外都很盛行,对穷人施以财物的救济行为往往都打着慈善的旗号,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用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将社会互助固定下来,便有了慈善事业。宗教出现后,这类社会规范又被纳入了宗教教义中,于是有了宗教慈善事业。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对慈善事业的影响最大。西方盛行的各种宗教不仅是当时社会保障思想的重要来源,而且直接指导着各种宗教团体的慈善救助活动。一方面,各种宗教教义多将行善列为基本的准则,如佛教教人慈悲为怀,基督教教人爱人如己等;另一方面,教会组织开展了各种救灾济贫活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教会占统治地位,教会不仅掌握政权和神权,而且掌管经济和“慈善事业”。教会的慈善事业包括举办贫民院、孤儿院、医院、给贫穷者以经济和住房援助,以及收养麻风病人,收尸等。中国一些乐善好施的封建地主和乡董士绅及佛门、教会也通过办义社和临时性的“施粥”“施衣”等方式来施舍行善。封建社会的慈善行为多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行善者是为赎罪和求得报答。 慈善救济和互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当时社会条件下一部分遭遇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的生存危机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 4. 国家救济保障 国家通过征税或征粮的形式取得一部分社会积累,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局部地区的生产处于停顿或崩溃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对其进行救济。公元前2500年,巴比伦国王命令僧侣、官员及村长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灾害的损失。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商、周时期都有赈济事例。周文王时,曾下令对全国的穷苦而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者进行救济;西周大司徒的职掌中就明确提出了“养老”的措施;武王时,曾命散鹿台之财、钜桥之粟以赈贫弱。 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的财政支出大都是军事支出、皇室支出、俸禄支出等,但也有一定的救济抚恤支出,主要形式有: 赈济性支出;借贷性支出;救济孤老支出。自宋代起,济贫事业主要分为国家举办与地方举办两大类: 国家举办的有“常平仓”“惠民仓”“广惠仓”与“福田仓”四种,类似现代的养老院和孤儿院;地方举办的有“社仓”和“义庄”两种。两类组织内容与形式多种多样。虽然从根本性质上讲,封建君王是最大的地主和封建“家长”,社会性援助分散,并且大多出于施舍者个人或个别群体的利益,这些保障形式充其量是主从保障与家庭亲属保障的扩大化。但是,这些保障形式对于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权,稳定民心,安定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中外各历史时期,都先后不同程度存在过国家对灾民的救济活动。 5.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它是现代社会对遭遇各种风险的社会成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保障对象的社会化、制度实施的法制化、保障项目的多样化、国家责任的强化以及国家和公民在提供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化等基本特征,与此前的各种保障方式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它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通过社会化的保障机制,依法对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现代社会,社会成员需求的满足,客观上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越是低层次的需要就越离不开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并不断产生出更高的需要,从而不断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 从对以上各种保障方式的分析和研讨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类逐渐意识到,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防御来自大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仅仅靠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过共同劳动、互助互济、相依为命的群体生活,依靠社会力量,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更重要的是依靠制度的力量,共同抵御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和社会风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对保障的需求,有了对社会性保障机制的需求,也才产生了各种保障方式。但是,人类社会早期存在的保障方式还不能称为社会保障。诸如主从保障、家庭保障、慈善救济保障、互助保障等保障方式,其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它们与现代社会保障有着诸多本质的区别,因而,早期的这些保障方式只能算是社会保障的前史。 (二) 分析研究人类早期保障方式的意义 如前所述,社会保障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以国家为首要责任主体、以法律为实施依据、以全体公民为保障对象、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显然,按照这一标准,家庭保障、慈善救济保障、互助保障等保障方式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我们之所以在研究社会保障发展史的过程中还要涉及以上这些保障方式,一是为了印证人类自古以来就存在对社会性保障机制的需求;二是为了方便考察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三是因为人类早期的保障形式如家庭保障、慈善事业、互助保障等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存在,只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有所变化,对这些保障方式进行研究仍具有现实意义。目前,许多国家强调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以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主,积极倡导家庭保障、个人自我保障、发展慈善事业、社会互助等辅助形式,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二、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包括家庭保障、慈善救济保障和互助保障等在内的人类社会早期的这些保障方式只能算是社会保障的前史,它们是工业革命以前,在漫长的农业社会中人类自发地或有组织地采取的不确定的、零星分散的应对风险的保障行为。它们的保障主体是分散的个人、家庭或民间的社会团体,它以局部的个人、家庭或人群为保障对象,没有法定意义上的统一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标准,保障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双方是不平等的。我们把人类社会早期的这些保障方式称为传统的保障方式。 传统的保障方式产生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前。当传统的保障方式难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时,便有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必要性,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为这种必要性转变提供了现实可能。 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就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农业社会中,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成为这一时期的基本保障单位。但由于它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小生产基础上,保障能力很弱,难以抵御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保证社会稳定,往往会出台一些救济的措施。到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成熟发展时期,国家的救济保障与社会的救助活动相互结合和补充,并逐步走上立法化的道路。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在1601年公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对有需要的孤、老、病人进行收容,同时为失业者、贫民小孩提供有限的帮助。这一法典的颁布使社会保障开始逐步走上立法化的道路,标志着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而成为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主要内容为: 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 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 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建立收容场所; 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 提倡父母子女的社会责任; 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由此可见,当时英国政府所提供的保障,主要是提供就业保障和财政补贴,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的性质。这种保障形式是与前工业化社会结构及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在西方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时期,济贫制度是一种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到1834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著名的《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新《济贫法》的主要原则是: 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首次强调了得到救济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认为救济不是消极行动,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救济是其应尽的义务,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这类工作。新《济贫法》把社会救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社会救济成为一种制度。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了社会秩序,对英国在19世纪的大发展作出了贡献,也为欧洲其他工业化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制度借鉴。其他欧洲国家在土地革命后,也都实行了与英国类似的贫民救济计划,如瑞士在1847年和1871年制定了《济贫法》,丹麦于1803年颁布了《济贫法》,挪威于1845年通过了《济贫法》,法国则发布了一些济贫法令。欧洲的济贫法采取了由政府出面强迫贫民劳动与救济相结合的原则,使社会团体实施的慈善救济转化为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其实质是慈善救济的发展,是宗教团体区域慈善救济的扩大化,是国家对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慈善济贫。国家被推进了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历史阶段,并为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了国家承担最终责任的原则。 尽管依据《济贫法》确定的济贫制度还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提并论,但它毕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当时的社会保障活动固定了下来,因而,它仍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二)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革命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 在学术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具体时间和产生标志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应以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为标志,因为《伊丽莎白济贫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涉及社会保障的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以法律形式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疾病保险法》为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第三种观点则把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视为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因为在这部法案中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 在以上不同的观点中,主流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尽管《伊丽莎白济贫法》是历史上第一部涉及社会保障的法典,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其立法基础是封建专制制度,它更多地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在法典中附加了很多带有侮辱性的惩戒条款,甚至惩戒多于救济。因此,尽管《伊丽莎白济贫法》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中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它却不能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而在1935年罗斯福推行“新政”的条件下美国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是美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案,也是国际社会第一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它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此之前,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其涉及的内容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障的含义和特征,因而应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三)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条件 社会保障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保障社会安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 一是社会保障产生的经济条件;二是社会保障产生的社会条件。 1.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 (1)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18世纪的欧洲工业革命,敲开了人类社会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门。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即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工业革命不仅带来了技术上的飞跃,而且将市场经济体制引入了人类社会。它在为人们带来无限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经济、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一系列变化。 由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方式的变化,化学工业的发展,劳动组织方式的变化等,工人的伤残、事故、职业病等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技术的进步和机器的普遍使用,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产生了劳动力相对过剩,造成工人失业,使劳动者暂时失去生活来源。 以上这些由工业化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对工业劳动者造成极大的威胁,处理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而这些风险靠工人个人的力量是无法抵御的,因而,对社会性保障制度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2) 家庭结构的变化也对社会保障提出了迫切需求。社会化大生产逐步打破了农业社会人身依附的主从关系,家庭的生产职能和保障职能开始退化,并使家庭规模变小,核心家庭越来越多。这些都使传统的主从保障和家庭亲属保障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工业社会中的家庭,主要靠工资收入为生,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减少甚至中断了工资收入,家庭便无保障可言,将会面临极大的生存风险。 (3) 社会化生产的发展,也意味着劳动力的再生产必须社会化,生活社会化的程度也在逐步提高,教育、卫生、城乡生活服务等都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业,走上了社会化发展的进程,社会成员的个人需求往往成为一种社会的需求,传统的主从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形式越来越不适应生产、生活社会化发展的需要。于是,便产生了保障社会化的要求。 (4) 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要求实行社会保障。现代工业化的进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按照价值规律运行的,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又必然扩大分配上的差距,造成两极分化,同时,由于市场机制和竞争规律的作用,部分企业破产,工人失业。这样,价值规律的要求和效率目标与社会保护公共利益的公平原则相矛盾。为了缓和矛盾,缓解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社会保障这种补充性分配机制有其特殊作用。 (5)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越来越重视,对健康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不断上升。 (6) 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这就为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国家和社会实施社会保障成为可能。 2.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从社会因素来分析,也是无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只是产生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有了这些条件,社会保障制度并不会自发产生。经济利益的分配和社会权利的分配,都取决于社会各阶级、各集团的力量的对比。历史的经验证明,工人阶级的觉醒及工人阶级的坚决斗争、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是把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决定性因素。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 (四) 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形成阶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为其诞生标志,到1935年美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经历了几十年的形成阶段。 欧洲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而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德国并非是当时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其他因素的推动。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满足政治斗争的需要自上而下产生的,是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历史潮流,为调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冲突,巩固政治统治而建立的。19世纪下半叶,德国阶级关系复杂,社会矛盾激化,无产阶级力量强大,工人运动日益高涨,新历史学派的理论盛行。面对如此复杂的社会环境,俾斯麦实行的政策是“胡萝卜加大棒”,强调安抚与镇压同样重要。一方面,他通过 1878年颁布的反社会主义法令,对工人运动及其工人阶级政党进行血腥镇压,企图扑灭在德国蓬勃兴起的社会主义运动;另一方面,他认为,镇压不是唯一的途径,还应同时积极改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的弊端。俾斯麦政府希望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安抚工人,以缓和社会矛盾。虽然俾斯麦把实行社会保险看成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这体现了他建立社会保险的阶级实质,但从客观效果上看,它对改善劳资关系,消除劳动者对各种风险的担忧,促进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向国会发了一个阐述社会保险和社会援助的必要性的诏书,这个诏书被称为德国社会政策的“大宪章”。在“社会改革”的旗号下,德国于1883年制定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此后,1884年又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年颁布了《老年、残疾、死亡保险法》,并于1911年将上述三个法律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另增《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1923年和1927年,德国又先后制定了《帝国矿工保险法》和《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 上述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此诞生。 从此,社会保障进入了国家立法阶段,力图通过国家直接干预和调节社会再分配,通过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来消除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从德国最初推出的社会保险法案来看,它为当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 劳动者因风险失去的收入必须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雇主负担工伤社会保险的全部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推行的投保原则;国家、工人、雇主三方对绝大多数社会保险项目分摊保险资金;投保费比例实行等比制或级差制;退休金按退休前工资计发;医疗服务一律免费;社会保险制度只覆盖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劳动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劳动年限;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上述原则归纳起来显示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调劳动的重要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宪法保护;二是保障对象不是全体国民或需救济的贫困者,而是劳动者;三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即缴纳保险费与所得待遇标准是相联系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得到多少保险金,与其劳动时间的长短及缴纳费用的多少和时间长短有关,但并非完全对等;四是强调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体现法律的强制性。 继德国之后,英国、法国、西班牙、罗马尼亚、瑞典、丹麦等欧洲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令,实行了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在欧洲得到广泛推行。 随后,社会保险又向美洲发展。 2. 发展阶段 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发展阶段的标志是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为稳定资本主义经济,风靡一时的主张国家干预、实现充分就业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国家陆续进入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时代。国家不仅把经济干预和调节的范围扩大到再生产的许多领域,而且扩大到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1935年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在美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个保障项目: 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贫穷)盲人补助,(贫穷)老年人补助,(失去亲人的)未成年人补助。 美国推行的社会保障法,是在罗斯福的社会保障思想指导下形成的。 从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到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形成了由国家财政出资的济贫和由受益人缴费的互助自保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朝着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迈出了一大步。 3. 成熟和完善阶段 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成熟和完善阶段的标志是“普遍福利”政策的广泛实施和“福利国家”的纷纷出现。 在英国,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的威廉·亨利·贝弗里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着手勾画战后英国社会保障的蓝图,并于1942年11月提出《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问题》的研究报告(史称贝弗里奇报告),这一报告战后成为英国工党政府社会立法的白皮书。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精神,英国政府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为纲领,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立法。其中主要有《国民保险法》 (1946年)、《国民健康服务法》 (1946年)、《家庭津贴法》 (1945年)、《工业伤害法》 (1946年)、《国民救济法》 (1948年)等。此后,英国的社会保障在原有基础上全面发展,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在此影响下,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国家、大洋洲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均先后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完善阶段。 这一时期,随着发达国家生产的全面社会化,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的强化,社会保障也成为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生活的“稳定器”。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主管的社会保障项目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家政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如贝弗里奇报告强调了政府统一管理保障项目的原则,并建议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社会保障措施。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大幅度增长。 二是社会保障计划不同程度地向全民化、普及化方向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工业国的生产力水平得以迅速提高,社会保障由为少数确实贫困的人提供急需的援助,转变为向社会每个成员提供预防意外损失的手段,生活质量向更高的层次发展,除了保证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体面地生活外,还包括教育、健康、居民住宅和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如1946年英国的《国民保险法》包括失业、疾病、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几乎每个公民都可享受。 三是社会保障的项目也在逐渐增多,保障范围不断拓宽,保障水平不断提高。1940年,世界上已有135种保障项目,到1979年已增加到494项。从保障的层次上看,也逐渐从救济型、保险型向福利型转化。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历史悠久的欧洲国家,更是推行普遍的福利政策,形成了福利国家,社会保障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极大地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 四是社会保障的管理更趋于法制化和规范化。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经历了从分项目管理到统一集中管理的过程,社会保障的对象、标准、项目、形式等都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并由政府有关机构统一执行;社会保障基金也纳入政府预算,甚至形成单独的政府预算项目,这些都标志着社会保障管理制度趋于成熟。 五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不断扩大,从欧洲扩大到美洲,再到亚洲,乃至全世界,社会保障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实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政策。 4. 改革和调整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因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而进入滞胀阶段,失业率和财政赤字大幅上升,社会保障制度也陷入困境。普遍化、高水平、多项目、全民化的“普遍福利”政策和“福利国家”,在为人民带来福利和福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福利扩张过快,巨额的社会保障开支使国家不堪重负,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 第二,为了维持高福利支出,必然带来税收的增加,而高税收的副作用影响了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和高收入者的储蓄意愿,以致影响国内新技术的使用及固定资产的更新,引起科技人才的外流,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三,福利费的扩张,扩大了劳动成本,使一国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四,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反过来促使物价上涨,影响了民众的生活。 第五,高标准的社会保障助长了一些人的懒惰情绪,对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工作效率的提高,进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抑制作用,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 为了摆脱福利危机的困境,解决上述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末进入社会保障的改革和调整时期。该阶段,以英国保守党政府1979年率先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和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在收入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社会保障的收入来源。具体措施包括: 提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扩大缴费对象;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征收社会保障所得税;通过扩大就业来增加社会保障费来源。 二是在支出方面,尽量削减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是削减某些社会保障项目;调整社会保障条件以缩小保障范围;冻结保障标准;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改革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从而使社会保障费用增幅减缓。 三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私人化”和“资本化”。所谓“私人化”,就是改变社会保障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政府尽量缩小干预社会保障的范围和项目,把这些项目交由非政府组织、工人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承担。英国、丹麦、比利时、德国、瑞典等国家都相继采取了这些措施。它还包括让私人企业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发挥作用;鼓励发展商业性保险;提倡企业自办保险等。社会保障的“私人化”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种模式,它既包括建立保障基金个人账户,由受保者个人预先为自己积累保障金的办法来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也包括政府公共部门的集中垄断性管理转为私人基金公司的分散的竞争性管理。所谓“资本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养老金的资金储备问题,即基金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问题。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一、 创建与发展初期(1949年至196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规定了老年、工伤、生育、遗属等项目的保险办法。之后相继出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女工以及职业病患者等群体的保障制度,初步构成了城市劳动者社会保障的框架。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雇用劳动力在百人以上及铁路、航运、邮电等行业企业劳动保险办法。劳动保险金由企业缴纳,一部分直接支付,另一部分通过全国总工会进行统筹,用于工人职员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部分医疗和补助费;同时规定了伤残、死亡、疾病、生育、养老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还涵盖了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和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等方面。《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正式颁布的第一部劳动保险立法,后于1953年和1956年两次修订,拓宽了劳动保险覆盖范围,对待遇标准也做了较宽泛的调整,初步形成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等四部法规文件,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病假及工作年限等问题的基本制度规范。195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妇女劳动者保障制度初步建立。1957年2月,卫生部发布《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预防和补偿制度建立。1958年3月和4月,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统一了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制度,放宽了退职条件,提高了退职待遇标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 “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以此建立了吃、穿、烧、教、葬等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并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1966年,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杜家村卫生室首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此我国开始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和改革。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建立了单位保障与社会(工会)统筹相结合的劳动保险体系,为工人、职员乃至其直系亲属提供了必要的生活保障,极大地调动了工人群众投入生产建设的积极性。该时期社会保障一方面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独有的“低工资、高福利”的劳动报酬结构特征,造成了“吃劳保”现象大量出现,制度因为惯性调整困难,使后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道路困难重重;另一方面由于劳动保险覆盖面小,绝大多数农民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形成了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态,给日后劳动力流动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留下了巨大难题。 二、 停滞与恢复时期(1968年至1985年) “文革”期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停滞,甚至出现了倒退。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工会组织机构遭到严重破坏,保险基金停止积累,原有的社会保障走向企业保险。20世纪80年代初市场机制的引入,劳动保险社会化要求凸显,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1968年12月国家撤销了内务部,许多基层机构被解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无法正常进行,负责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也陷入瘫痪状态。1969年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颁布,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在劳动保险金开支的劳保费用,改在营业外列支”,中国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在全国范围统筹调剂18年之后,转为由企业自行支付劳动保险,原来的社会保险走向彻底的企业保险制度,严重扭曲了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后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直至今日统筹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还在进行中。尽管劳动保险事业遭遇寒冰,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不断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到1976年,参合率已达到90%以上。农村基本实现“小病不出队,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县”,看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其合作医疗模式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