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概述 【本章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对税收筹划的内涵、特点和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原则、我国税法的来源、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税收筹划的分类等内容有比较全面的理解和掌握。本章作为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知识的介绍,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导 入 案 例 【案例1-1】 刘先生是一位大学老师,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同时,年终还有一笔科研奖励收入24000元。学校财务处允许老师可以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作为年终奖发放,也可以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分摊到下一年度作为每个月工资收入发放。问刘先生该如何筹划?案例解析: 如果刘先生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作为年终奖扣缴个人所得税,则刘先生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12=540(元) 由于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刘先生科研奖励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400-105=2295(元) 刘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295=2835(元) 如果刘先生选择将科研奖励收入24000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则每月增加工资收入2000元,加上正常工资收入5000元,合计每月工资为7000元,那么需扣缴个人所得税=\×12=2940(元) 因此,刘先生选择将科研奖励作为年终奖发放可以节税105元。 案例思考: 这个案例之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最根本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其一,税法中存在对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征税计算方式上的差异;其二,工资性收入和年终奖收入转化的可变通性。作为高校教师,严格意义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年终奖,但是作为科研奖励它又具备年终奖的特点,因为科研成果肯定是一年中努力工作的结果,所以,科研奖励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变通性,既可以平均到下一年度每月的工资收入中发放,也可以年底一次性作为年终奖发放。实际上,所有的税收筹划案例都具有这两个特点,即税法的差异性和纳税人的可变通性。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内涵和外延 税收筹划的英文是tax planning,翻译成中文可以称为税收计划、税收安排、税务规划、纳税筹划或税收筹划等。税收把一部分经济资源由私人部门转到公共部门,改变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一方面为政府部门筹集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征与不征、征多征少来实现政府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的这种差异必然要对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使纳税多少成为企业和个人进行各种决策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筹划就是从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角度来研究在合法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地纳税。 一、 税收筹划的内涵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的《国际税收辞典》中对税收筹划概念表述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这一定义强调了纳税人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安排的重要性。 印度税收专家N.J.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对税收筹划表述为: 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这一定义强调了在税收筹划中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 “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所得税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W B Meigs & R F Meigs,Accounting, New York: McGraw-Hill,1984, 738,711. 在这两段文字中,梅格斯博士提出了税收筹划的目标和涉及的税种,目标为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税种为所得税。但需要提醒的是,税收筹划的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目标适用的前提是在其他非税收因素既定的情形之下,即下面即将谈到的经营阶段或核算阶段税收筹划,而不是战略性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的税种方面,由于所得税是美国联邦政府收入的主体税种,因此,梅格斯博士提出税收筹划一般是指所得税是很自然的,即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所得税仅是一个方面,流转税、财产税等其他税种都要涉及。 目前国内比较普遍接受的定义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合理地安排其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者谋取某种税收利益行为的总称。 税收筹划是一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其自身活动,减小税负,增大税后收益或谋取其他税收利益的艺术。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其整个经营管理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税收筹划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追求税负最小化,纳税人如果纯粹为追求税负最小化,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从事任何活动,从而不用交任何税,税负为零,当然最小,但也没有利润,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筹划的本意。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正如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样,当然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纳税最小化。税收筹划有时也称为税收成本管理,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最终都要用企业的利润来上缴,税收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减少的利润也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若企业能通过精心的税收筹划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则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得到大大提高。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仅指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安排,那么实际上主要是指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税收筹划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传导机制,它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措施和桥梁。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当然是希望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图行事,我国一些宏观调控的产业政策不能落实,税收上的一些优惠项目达不到应有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纳税人没有进行足够的筹划安排。比如,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了配合这一战略任务实施,对在西部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继续保留了这一优惠税率,那么东部地区的企业在权衡人力资源成本和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决定将东部地区设立的工厂迁移到西部地区,从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这种战略性迁移的筹划安排不仅符合税法条款,而且也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英美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的一些税务审判案例中也得以体现。例如,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提出: “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谋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 1947年,在美国著名的税收委员会诉纽曼案的法庭判决书中,法官勒纳德·汉德陈述道: “法庭一再重申,(纳税人)出于尽可能将税负降到最低的目的而安排活动并无不当。所有纳税义务人都有权这样做,无论贫富,没有人应当承担多于法律要求的社会义务;税收是强制的征收,而不是自愿的捐献。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缴纳更多的税收仅仅是形而上学的说教之词。" 税收筹划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一是在一件事情没有做之前,也就是在决策阶段的筹划,我们称之为战略性税收筹划(Strategic Tax Planning)。战略性税收筹划就是要综合考虑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税收因素是影响纳税人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因素,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能为了增加总体收益而多缴税。纳税人面临的诸如怎么组织和在哪儿开办企业,如何生产,如何展开自己的销售网络等问题,这就是决策中的税收筹划要解决的问题。决策性的税收筹划是解决长期性的投资决策的税收负担问题,这对于个人也同样会遇到。决策性的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税负最小化,而应该是追求税后收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和下面的核算中的税收筹划不一样。税收筹划意味要明确地知道商务经营的税收方面的含义,这就要求经理人员必须有相关的税收制度方面的知识,并知道什么时候需要听从专家的意见;从另一方面来讲,税收筹划意味着需要在考虑税收问题的前提下来安排商务经营的策略,如营销策略、筹资策略等。二是在战略性决策做完以后,各种影响纳税人经营的非税收因素都已经既定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考虑的问题仅剩下了如何少缴税和如何递延纳税,就是在会计核算阶段或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Operational Tax Planning),我们称之为经营性税收筹划。这主要是解决怎样通过合理地算账来实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目的,特别是对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我们要考虑每一项经营活动的税负方面的含义,通过借助于一些精通税收法律与法规的专家,紧紧跟上税收法律与法规的变革,改变纳税人管理方法,以保证递交给税务当局的纳税申报和随后的就应付税款和税务当局的协商能达到最少纳税或最迟纳税的目的。因此经营阶段或核算阶段的税收筹划是和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紧密相连的,是依靠税收账簿和报表来完成的。 在本书内容安排方面,为了能让读者比较清晰地了解税收筹划的体系,我们采取先讲经营性税收筹划,再讲战略性税收筹划的方法。经营性税收筹划是按照税种的次序依次展开,即本书的第二章到第七章,在这一阶段,我们严格遵循税收筹划的两个基本目标: 最少纳税原则和最迟纳税原则。战略性税收筹划由于是综合性的筹划,因此涉及的税种不是单个税种,一项决策可能会涉及多个税种,本书的第八章到第十章分别讲述企业、个人和国际三个方面的战略性税收筹划。 从前面对税收筹划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税收筹划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前瞻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以前,预先对其经营活动所作的计划、安排,从而使其自身税负最优化,因而它具有前瞻性。②战略性。台湾学者把税收筹划称为租税规划,用“规划”可能更确切些,体现了其战略性。战略性包含全面性和长久性两层含义: 全面性指纳税人把税收放在其整个经营计划中来考察,对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做出全面安排;长久性指税收筹划立足于现在,着眼于将来,而且是着眼于长远的未来,税收筹划不仅要针对现行税法进行筹划,而且还要在方法、策略上留有灵活机动余地,以对付未来税收政策可能的变化。③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是指符合税法条文上的要求,而且要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的要求。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并非利用法律的漏洞,而是顺应法律精神,利用税法中有关的税收优惠、税收激励等税式支出条款来进行筹划。 二、 税收筹划同避税和节税的关系 讨论税收筹划时总是和避税分不开,避税是一个容易同税收筹划相混淆的概念。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1988年《国际税收辞典》对避税的解释为: 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于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子,以达到规避税负和谋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用于防止或遏制各类法律所不容许的避税行为规定,可称为反避税条款或对付合法避税条款。 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 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做出定义。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当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和偷税或逃税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 偷税或逃税是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没有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经营状况,而避税则是根据税法的条款在精心设计和安排的情况下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经营状况。 因此,从前面两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空白特例、含糊之处或其他不足之处,做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规避税负的行为。 避税尽管符合税法条款的规定,但是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举例来说,某国出台了遗产税,但是对直系亲属之间财产赠与却不征税,那么,纳税人就可以采取生前赠与财产的方式来规避遗产税,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尽管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了遗产税,但是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仅仅开征遗产税而不同时征收赠与税。再举例来说,1696年,英国用“窗户税”取代了詹姆斯二世统治期间开征的“壁炉税”, “窗户税”按照房屋窗户数量的多少大小征收,税额随窗户的增加而增加,而英国纳税人为了避税则尽量少开窗户,少开窗户可以少缴税,这就是避税行为。尽管我们说避税是合法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避税也往往是指处于合法和违法之间的灰色区域,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会宽容纳税人肆意的影响到税法权威性的避税行为,世界各国税法都会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条款,因此避税的合法性就受到了反避税规则变化的制约。所以,避税方法和策略总是处在不断变动中的,纳税人总在不断地寻求税收制度的缺陷或漏洞,而税务机关总是在发现了漏洞和缺陷之后马上加以弥补,这就使得避税的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变数,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美国一位税务官员里查德·戈登在其所著的书籍《避税地及其美国纳税人的使用》一书中,把纳税人从合法手段到非法手段划分成为四类: ①涉及避税地的非税收动机交易,不会影响税收收入的。如在避税地的美国银行分支机构,收入全额在美国课税。②对税收收入有影响的交易,但是完全合乎税法条文以及立法精神。如在避税地建立一家搬运公司。③利用法律或管理上的一些未考虑到的漏洞进行的侵略性的税收筹划。④利用欺骗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逃税。很明显,只有第一种和第二种才属于我们所说的税收筹划的范围。对于第三种方法,税务官员称之为侵略性的避税行为,因为它利用了税法条款或管理上的漏洞,但对于跨国纳税人而言,税法的漏洞本身就是一个合法的节税机会。所谓“漏洞”一般是指税法没有提供一个规则的地方或者是税法规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执行的地方。但对管理上的漏洞必须要说明,这不是指利用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没有注意到的情况,而应当是指管理上的有关规则没有加以界定的地方,否则的话应当是逃税而不是避税了。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交易活动既符合税法条文要求,也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要求;而避税却是以完全合法的方式来利用税法中和某些事实中的某些含糊的地方。法律的含糊性缘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含糊之处或对某个事件在运用时的含糊性;事实含糊性缘于事实本身不太清楚,如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中就纳税人是否执行了独立竞争价格常会和纳税人之间发生争议。税收筹划并不完全等同于避税,它排除利用法律漏洞违背税法立法意图的避税方法。 节税也是一个容易同税收筹划相混淆的概念。节税的英文是Tax savings,在英语文献中本意是在所得税计算中通过增加税前扣除而减少的所得税额。在某种意义上讲,节税同税收筹划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节税利益,但二者并不完全是这种关系,尤其是企业战略性税收筹划,获取节税利益只是影响企业战略性决策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因素,因为企业战略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节税,而且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者谋取其他方面的利益。 和美国相似,我国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程度方面也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其一是纳税人行为既符合税法条款要求,而且也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立法精神实质,这时,我们称之为合法、合情、合理的税收筹划;其二是纳税人行为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但不符合立法的意图、立法精神实质的要求,这时,我们称之为纳税人合法但不合理或不道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避税;其三是纳税人违背了税法的条款但情节并不严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此时由税务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补税、罚款并加计滞纳金等处理;其四是纳税人违背了税法条款而且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这就需要启动司法程序,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交由检察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对其进行判决,如逃避缴纳税款罪、抗税罪、欠税罪等。狭义的税收筹划仅是这里的第一个层次,而广义的税收筹划则包括第一个层次和第二个层次。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是基于广义的税收筹划概念,即包括合理避税的内容,但又排除挑战到税法权威性的恶意避税行为。 专栏1-1 从窗户税到房产税 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以房产为对象的不少税种,比如烟囱税、炉灶税、壁炉税、窗户税以及门窗税。这些税虽不叫房产税,但都与房产有一定的关系,尤其窗户税和门窗税,确确实实就是房产税。在房产价值评估还比较落后,税收征管也比较原始的时候,数窗户征房产税就被偷懒的政府热衷使用了。 在国外成熟的税收体系中,房产税素以复杂难征而闻名于世。因为房产的价值估算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无法准确估值,就只有数间数或数窗户,历史上就有这么做的。 1696年,英国用“窗户税”取代了詹姆斯二世统治期间开征的“壁炉税”,按照房屋窗户数量的多少大小征收。这项税收在1747年得到修改,修改后的规定是首先对每个住宅征收两先令的固定税,然后对超过10扇的所有窗户征税,税额随窗户的增加而增加。英国的窗户税,后来又经意大利辗转传入法国,叫做门窗税。 法国门窗税是1798年拿破仑征战意大利时引进的。开始时它作为房屋的收益税,对住宅的租户征收,但由房主支付,通过加收租金而转嫁给房客。后来就变成了对业主的税收,变成房产税。这个税对所有住宅、工厂和车间征收,标准是建筑物开孔的数量和种类,如大门、小门、有阳台围栏的窗户、小阁楼的窗户等。也考虑门窗在建筑物的位置,如在哪层,是临街的,面向后院的,面向花园的,还是面向工厂的,同时也考虑建筑物本身的位置。门窗和建筑物的位置不同,税率也不同。这种区分,显然是考虑到了不同的位置、楼层、朝向、光线等对于房产价值的影响,仿佛也考虑到公平性。不过这种区分会增加征收成本,因此,1831年就简化成对每一种开孔征收一定的法郎的制度。在1914年,法国门窗税达到7300万法郎,占直接税的11%,总收入的1.5%,并非可有可无。 十分明显,无论中国历史上的间接税还是欧洲的窗户税、门窗税,都是为了既要征税又要节省征收成本,因而就用不着去考虑征收的公平性。数房屋的间数与数房屋的窗户,对于征收来说是最为简便易行的,但是,间数与窗户的多少并不足以完全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尤其有趣的是,当数门窗征税的办法出台后,人们则千方百计地采取应对措施来减少纳税义务。比如,在英国,有些人索性将一些已经建好的建筑物的窗户封起,时至今日,仍可见到一些窗户被封起的历史建筑;也有一些住户将窗户改装成能开能合的活动窗户,税务官员来检查时,便将窗户关上,窗户与墙壁浑然一体,看不出来,税务官员离开后,再把窗户打开;当新建房屋的时候,设计更小更少的窗户以便少纳税更是优先要考虑到的问题。据法国1885年的统计显示,当年全法国897万栋建筑物中,25万栋只有一个开孔,显然这些建筑物只有门,没有窗户。 雨果在《悲惨世界》中说: “我极敬爱的兄弟们,我的好朋友们,在法国的农村中,有132万所房子都只有3个洞口;181.7万所有两个洞口,就是门和窗;还有24.6万个棚子都只有一个洞口,那就是门。这是因为那种所谓门窗税才搞到如此地步。”数门窗征税,政府固然收到一定的税收,但是穷人却也因此住不起有窗户的房子。这种偷懒的方法当然是落后的,后来无论英法都废除了窗户税或门窗税,代之以房产税。不过,房产税需要前提。要设计出科学的、公平的征收方法,要准确评估房产的真实价值,要有公正无私的中立的房产评估机构及一大批训练有素的房产评估师,更重要的是,应税房产的产权归属应是清楚的,房子也不是建在租来的土地上的,等等。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条件,那么,房产评估无法准确,房产税就与窗户税差不了多少。(作者: 梁发芾,财税史学者) 资料来源: 载于2011年5月14日星期六金羊网《新快报》. 第二节 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原则 税收筹划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总是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这些条件包括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两个方面。 一、 税收筹划的内外部条件(一) 税收筹划的外部条件1.市场经济条件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税收筹划的研究由来已久,甚至成为许多会计师们谋生的职业,大型的跨国公司都专门聘请一些高级税务专家来负责该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有些世界级富翁也要到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有关税收筹划问题。翻开国外税收方面的杂志,像我国税收杂志那样专门谈国家应如何征税的文章很少,而指导纳税人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而尽量少缴些税的文章多如牛毛,汗牛充栋。有些专论税收筹划的书籍也信手可得。在美国每年3、4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季节,几乎各种类型的杂志都要开辟专栏刊登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筹划文章,而税收筹划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重要服务项目。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税收也就成为政府计划管理的工具,税收征与不征,征多征少,如何征,都是由政府部门决定,纳税人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再者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一直处于改革和探索中,税收是被用来当作落实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手段;另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水平低下,能够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水平的人很少,因此,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企业和个人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税收是私人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成本,私人企业具有强烈的税收筹划动机,因此,市场经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 2. 依法治税 因为税收筹划的所有方法都必须依据税法的某一条款而设计,税法条款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立足之地,没有这块地方,税收筹划就成为无本之木,但是如果按照税法条款而精心设计的筹划方法在实际运用时,税务机关不是依法行事,那么无论设计得多么高明和完美的筹划方法也都是无果而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依托信息管税,强调“管理加服务”,我国在执法层面依法治税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但是也不可否认,我国税收立法层次偏低也制约了我国依法治税的深层发展。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形式颁布的税法目前仅有四个,即一个程序法和三个实体法。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个实体法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除此之外,流转税的三个主要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人大授权国务院以暂行条例形式颁布的,而更多的指导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则依赖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其他部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颁布税法则表明国务院既充当立法机关职能,又是行政机关,相当于行政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游戏的参与者,这样难以保证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稳定性、合理性,而且也缺乏一个必要的监督机制。 (二) 税收筹划的内部条件 第一,企业管理人员的节税意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营利性,企业追求盈利的前提是它必须具备自身独立的物质利益,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正因为没有自身独立的物质利益,所以它才不会去搞税收筹划。当然,企业追求的是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决策、核算过程中应确立一种节税意识。 第二,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健全、规范。税收筹划工作只能在一个内部核算制度健全规范的企业内展开,因为企业内部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往往采取核定的征税方式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纳税人也就没有任何筹划的空间。 第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收、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的知识涉及领域包括税法、财务、会计、投资、经济法等,这就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二、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里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企业任何活动都应遵循的原则,税收筹划也一样,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设计筹划方案、查找法律依据、聘请税务顾问、聘请中介机构等而发生的费用,收益主要是取得的节税利益,只有在其收益大于成本的条件下才能展开,否则得不偿失。筹 划 案 例【案例1-2】 某从事服务业的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3万元,职工人数为50人,资产总额为500万元。由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公司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两个条件,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只能按25%的税率纳税,因此,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3×25%=8.25(万元). 筹划安排: 可以将原公司拆分为两家公司,即在一家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时,立即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成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按照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拆分后两家企业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20%+3×50%×20%=6.3(万元),和原方案相比,可以节约税款1.95万元。 案例分析: 表面上看,这个方案是可行的,但是要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会新增加不少的费用,比如,验资费、评估费、注册费、审计费;同时,由于新成立一家公司后,需重新建账,每个月都需要办理纳税申报,这样也会增加额外的人员费用,只有当节约的税款大于这些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可行的,这时就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第二,时效性原则。税法不是固定不变的,国家每年都会有一些新的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同时也会对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做出修订、补充、废止,这就导致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税收筹划方案,任何一个筹划方法或方案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企业每年的经营状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必须及时地去修订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以适应企业变化了的内外部条件。本书所涉及的案例,我们能够保证在付印之前都是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来设计制定的,但是,书籍出版会有一个周期,而税法无时不在变化之中,因此,难免会出现个别案例和修改过的法规、规章不相符合的情况。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法律依据的立法层次越高,那么时效的时间也越长,毕竟稳定性是税法基本特征之一,变化比较快的往往是部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三,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与否最终必须得到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的确认,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措施,要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包括合同、原始凭证、发票、账簿、银行记录等,同时也要收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以避免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第三节 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个方法论的体系,它主要告诉纳税人在不同的税收政策下可以采用什么样的纳税策略,从而减少自己的纳税负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可以说是多种多样,这就要结合纳税人所在的税收政策环境和纳税经营活动的情况才能做出,但是不管具体方法怎样千变万化,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税收筹划方法都会遵循一定的共同规律,我们把这种共同的规律称为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正如本章导入案例分析中所言,所有税收筹划案例都具有两个特点: 税法的差异性和纳税人的可变通性。实际上,任何一个税收筹划的案例都代表了一种筹划方法,而任何一个筹划方法也都具有税法的差异性和纳税人的可变通性这两个特点。不同类型的税种其筹划的方法当然也各不相同,按照征税对象,我们可以将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五大类,通常来说,资源税和行为税筹划的方法共性较少,因此,在讨论一般方法时,主要分为流转税筹划的一般方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方法、财产税筹划的一般方法,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 流转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流转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国际上通常称为商品和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 GST)。由于流转税应纳税额等于税基乘以税率,因此流转税筹划的方法包括税基筹划和税率筹划。 (一) 流转税税基筹划方法 流转税税基筹划方法包括税基转化法、税基减小法等。税基转化就是指在商品或劳务实行差别征税的情况下,不同的商品或劳务其流转税适用税率或税负不一样,这样,由于纳税人具有定价权,通过在不同商品及劳务的组合销售时,将一种适用税率高或税负高的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转化为另一种税率低或税负低的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这样,就可以降低流转税的税负。特别是在我国,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平行征收的情况下,纳税人常常会面临这种转化。比如说,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了一项技术转让,由于机器设备的销售缴纳增值税,而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而机器设备和技术转让是合并定价,纳税人如果觉得增值税税负高于技术转让所得税负,那么,在市场价格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就可以行使定价权,将机器设备销售价格调低,适当调高技术转让所得,那么,就把一部分商品流转额转化为劳务流转额,从而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流转税负担。筹 划 案 例【案例1-3】 某公司生产机电一体化的机器设备,公司在生产机器设备的同时,还开发了机器设备的配套软件,由于软件是专门针对机器设备的需要而开发的,因此,相对于机器设备的生产成本而言,软件的开发费用并不高。公司在制定营销方案时,提出销售机器设备,赠送机器设备的机电一体化软件。请问这样的营销方案在税务上是否合理?案例分析: 答案当然是不合理。合理的筹划安排就是机器设备和机电一体化软件同时销售。理由在于,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尽管也征收增值税,但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自行开发的软件销售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合理确定软件价格,并且享受软件转让的增值税优惠,这实际上就是降低机器设备的销售价格,而将这一降低的价格作为软件的转让收入,本质上就是把机器设备的销售额转化为软件的转让收入。而且,对购买方而言,这一营销安排也是有利的,因为,购买方购入的机器设备至少需要按照10年来计提折旧,而计算机软件最短可以在两年内摊销完,因为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税基减小法是指在适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合法地减少流转税税基,从而减轻流转税税负。减小税基的途径需要具体分析税制的规定,设计科学、合理的方案。比如说,在我国流转税制度设计中,出于反避税的需要,常常把价外费用作为流转额的组成部分一并征收流转税,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常常会出现一些可以避免的价外费用,比如代收款项、代垫款项、赔偿金等,因此,税基减小法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避免不必要的价外费用构成税基。 税基减小法还包括充分利用各种可以抵扣或扣除项目金额。流转税制度设计中,为了避免过多的重复征税,常常可以抵扣或扣除特定项目的金额,如增值税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营业税中的差额纳税,消费税中抵扣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等。这种税基减少法就是要准确地理解相关的制度规定,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甚至账簿记录,从而减少流转税税基。 (二) 流转税税率筹划方法 流转税税率筹划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尽可能享受低税率优惠。尽管税收理论上强调流转税应当尽可能实行单一税率,但是,实际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做到实行单一税率。在税制设计中,流转税差别税率有的是因为税收优惠,如我国增值税的13%低税率优惠;有的是因为产品或行业的区别对待,如我国营业税实行行业差别比较税率,而消费税则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而对于哪些产品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税制上有两种方法,即描述法和列举法。描述法是以文字形式对可以适用低税率的对象加以描述,符合描述条件的就可以享受低税率;列举法是列举出哪些产品或行业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两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描述法存在的缺陷就是描述不清,从而导致征税对象归属不清;列举法的缺点就是列举不全,从而导致有些新的产品或行业没有列举到,这样就不能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就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说明自己的产品或行业可以适用低税率。 二、 所得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包括税基的筹划和税率的筹划。所得税税基的特点是按所得额征税,而所得额等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因此,税基的筹划就可以分解为收入筹划和扣除项目筹划。所得税收入的筹划方法包括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从一种类型转变成另一种类型、从一个时间转到另一个时间;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就是尽量增大扣除项目的金额。税率筹划的方法就是创造条件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税率筹划方法又往往是和收入的筹划方法混合在一起的,因为,很多所得税的低税率是按照收入的类型来划分的。 (一) 收入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 衣服一般都会有两个口袋,但是如果你的钱放在一个口袋里缴的税多,而放在另外一只口袋里缴的税少,你会怎么做呢?当然会将钱从缴税多的口袋转移到缴税少的口袋。因为各国税法中对所得的课税一般都采取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的纳税人总是想把自己的所得转移给边际税率低的纳税人,这样同一笔所得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有不同的税负,而这样两个人的共同税负则减少了,从而纳税人取得了节税利益。另外大多数国家税法中都有对特定纳税人采取低税率甚至免税的待遇,如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税率不同,这也为所得转移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在采用累进个人所得税率情况下,父母的收入一般总是高于小孩,父母的边际税率一般也就高于小孩,所以父母通过把一笔资产转移给自己的小孩,从而让这笔资产的利息收益或资本利得按小孩的低税率征税,就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再如,关联企业间,由于各个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营行业不同等,所以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一样,这样通过把所得从高税率的企业那里转到低税率的企业那里,就可以为这笔所得降低所得税负,可以少纳企业或公司所得税。 这种方法在使用上有几点要注意: ①必须是税法中有这种同一所得在不同纳税人或不同地点有税率或税负上的差别对待条款。如果没有这种差别对待条款,则所得的转移就不能取得任何税收利益。例如有的国家对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或者是对所有地区企业一视同仁,采取同一税率,则这种筹划方法就不能使用。②政府通常会为纳税人的这种所得转移设置障碍,防止纳税人运用这一条款避税,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商业理由,从而避免税务部门的反避税调查。筹 划 案 例【案例1-4】 国内某企业集团有甲、乙两家企业。甲企业拥有某条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利润为24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则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25%=6(万元)。同时,集团内的乙企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正处于免税期内。筹划安排: 现在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后,决定将该生产线由甲企业出租给同一集团下的乙企业使用,每年租金收入8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竞争价格原则,由于乙企业现正处在免税期内,因此,乙企业利用这条生产线取得的利润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案例分析: 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8×5%=0.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4×(7%+3%)=0.04(万元)。为便于计算,设城市维护建设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应纳企业所得税=(8-0.4-0.04)×25%=1.89(万元) 甲企业合计税负=0.4+0.04+1.89=2.33(万元) 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16万元,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通过这种租赁筹划后,该企业集团实现节税额=6-2.33=3.67(万元). 产生这一筹划案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集团下甲、乙两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差别,甲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乙企业处在免税期内,因此,本案例通过设备的生产流水线的租赁,从而将16万元的利润由甲企业转移到了乙企业,从而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16×25%=4(万元),但是租金支付需要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0.44万元,这一成本转化为企业所得税后成本=0.44×(1-0.25)=0.33(万元),因此净节税额为3.67万元。 (二) 收入从一种类型转变成另一种类型 如果某国的税法规定,所有长头发的人每人每年需要缴纳100元的人头税,而短头发的人每人每年只需缴纳50元的税,那么你会怎么做呢?除非你对长头发情有独钟,否则赶紧剪短头发,以减少50元税款。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来源种类繁多,很多国家的税制都会对不同类型的来源所得采取不同的征税政策,这就为从一种类型收入或所得转变成另一种类型收入或所得来避税提供了机会。在大多数国家,资本利得的课税要低于普通收益,纳税人试图把普通收益转换成资本利得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筹 划 案 例【案例1-5】 A公司2008年对B公司投资1200万元,占B公司60%的股份,A、B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 B公司开业以来一直盈利,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没对投资者进行分配。截至2010年12月底,B公司拥有净资产26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600万元。2011年1月,A公司因另有发展,准备结束对B公司的投资,并拟将投资全部出让给C集团,初步商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万元。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该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1600-1200=4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假设B公司同意按A公司的要求进行股利分配和出让股份,那么A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减轻股份转让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呢?筹划安排: 由于A公司占B公司股权达60%以上,属于控股股东,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召开B公司股东大会,并且提出将B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全部分配的议案。议案通过后,财务上将600万元作分配处理,那么,A公司可以从中分取360万元的红利所得。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此项红利所得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然后A公司再以124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持B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下,A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40-1200)×25%=10(万元)。从而可以实现节税额为90万元。 当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也可以将A公司所持股份按撤回投资处理,这时也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 收入从一个时期转变到另一个时期 对同一纳税人而言,其在不同时期所适用税率可能会不一样。产生税率在不同时期不一样的原因包括税制改革、定期的减免税优惠等。纳税人出于税务筹划目的,就会选择将应税收入或所得从一个适用税率高或税负高的时期转变到另一个适用税率低或税负低的时期,这就是一种税基的时间转移。若税率随时间的推移是逐渐下降的,那么,纳税人就会推迟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实现,从而使其适用最低的税率;若税率随着时间的推移是逐渐升高的,纳税人就会加快应税收入或所得的确认,除非利息率非常高;假若税率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变的,那么由于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今年的一元钱比明年的一元钱更值钱,因此纳税人肯定也会选择推迟应税收入或所得的确认,从而可以推迟缴纳税款,只要这种推迟不需要承担税务机关的滞纳金或罚息。举例来说,对于财产转让所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税制都是在转让交易发生后才对已实现的财产收益征税,房产的增值的收益直到该项房产出售时甚至于还要到钱实际收进时才征税,这种规定就会鼓励纳税人持有财产不愿意出售,通过持有增值能力的财产就可以把财产性收入从一个时期递延到下一个时期,因为递延了税款实际上是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从事商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而言,可以在税法允许的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中选取一种适当延迟纳税的方法,很多种收入的确认时间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如长期工程合约、大型设备的制造、房地产开发等。筹 划 案 例【案例1-6】 某公司2009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10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该公司在2009年年底将其业务进行整合,将不属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业务整体出售,该业务由其下属某一子公司承担,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子公司的100%股权出售。子公司原始投资额为1000万元,全部股权对外转让价格为1200万元。在2009年年底以前,已经和购买方签订协议,并且购买方已支付了全额股权价款,同时购买方对于股权变更时间没有特别要求,如果按照正常的流程操作,那么2009年年底前将变更工商登记股权,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50(万元). 筹划安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该公司可以和购买方协商,将工商股权变更的时期向后递延到2010年1月份,这样,这笔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间就可以顺延到2010年度,而当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当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所有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这笔股权转让收入也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15%=30(万元)。和筹划前相比,可以实现节税额20万元。 (四) 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 所得税扣除项目筹划的目标就是增大扣除项目,因为增大扣除项目可以减少税基,从而可以减少所得税额。而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一般包括定额扣除、定率扣除、据实扣除等三种情况。定额扣除就是按照一定的数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的免征额;定率扣除就是按照某个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可以扣除的数额,如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20%;据实扣除就是指只要是真实发生的支出均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如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成本扣除等,当然,有些时候为了保护所得税的税基,对据实列支的成本或费用也会给定一个最高限制标准,如企业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增大所得税扣除项目数额的方法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筹划方法。筹 划 案 例【案例1-7】 某教授主编一本教材出版,参编人员6人,稿酬所得18000元,如何填写稿酬分配表才能纳税最小?筹划分析: 方案一: 每人应分3000元,共应纳税=(3000-800)×20%×(1-30%)×6=1848(元) 方案二: 其中有5人每人分800元,主编分得14000元,这样,由于5人每次稿酬所得不超过800元,可以免税,只有主编一人应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1-20%) ×20%×(1-30%)=1568(元)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纳税较小。这个方案之所以纳税较少,实际上就是因为增大了税前扣除的金额。因为,方案一平均分配,每人分得3000元,因此6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总额为4800元;而按照方案二,前5人共计可以税前扣除4000元,主编可以税前扣除2800元,即14000×20%,合计可以税前扣除68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正是由于税前扣除金额相差的结果。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把定额扣除转化为了定率扣除。 案例来源: 计金标主编《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三版,第2页。 (五) 税率的筹划方法 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两种类型。所得税的比例税率一般包括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因此,比例税率的筹划方法就是尽可能创造条件享受优惠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为20%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为15%的优惠税率。累进税率一般又包括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两种。在实行全额累进的情况下,税收筹划的方法就是要注意临界点税率的跳跃,因此,尽量将税基安排在高一档税率的级次前,以避免税基全部适用较高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筹划方法就是尽量在不同的时期平均分配税基,以避免某一时期税基高而适用税率高的情况出现。筹 划 案 例【案例1-8】 王某2011年9月份工资收入为4000元,而10月份由于加班原因工资收入为6000元,如果按照正常的发放工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案,其9月份、10月份两个月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9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10份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9月份、10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145=160(元)筹划安排: 如果按照前述累进税率筹划方法,可以将这两个月的工资收入平均发放,即每月发放5000元,那么9月份、10月份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2=90(元). 因此,平均发放工资可以实现节税70元。 (六) 税收套利与税收屏蔽 套利一般是指利用同一商品的价格差来获取收益。税收套利就是利用税法中对不同的课税事项如不同类型的收益、不同的个人等,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条款来谋取税收利益的行为。严格来讲,套利一词主要指无风险的收益,税收套利却并不完全是无风险的,因为很多国家税法中都有一些专门针对避税行为的条款,也就是说纳税人若专门是为了避税目的而从事这种活动则不允许按正常情况下的相关条款处理,这就为运用套利等税收筹划行为带来一定的风险,但风险毕竟并不大。税收套利还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联合起来进行一些旨在获取税收利益的交易活动,通过这种事前设计好的交易从而使合作的双方或者多方都能从中取得好处。 常见的税收套利行为有借钱购买免税国库券、售出回租等。借钱购买国库券可以一方面使借入的钱的利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国库券的利息收益还不用纳税;售出回租是指一个亏损的企业若有一批有很大一笔折旧的资产,则这笔折旧由于其亏损所以折旧扣除就意义不大,这时该企业可找一家效益好的盈利企业,把这批资产先出售给这家盈利企业,然后再租回,这样这笔折旧就可以在盈利企业的当年利润中扣除,然后银行本来要贷款给亏损企业的现在贷给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再把钱支付给亏损企业,盈利企业又可以把银行利息在税前扣除掉。 税收屏蔽有时又称为税收庇护,是指旨在为了降低税负而设计的投资活动。如果存在着可以用产生一种类型收益的成本费用来冲销另一种类型的收益时,这时税收屏蔽就发生了。 三、 财产税筹划的一般方法(一) 人或物的转移 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因此,财产税的筹划首先也要寻找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财产课税的差异,然后通过将财产转移到低税率或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在财产不能转移的情况下,则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差异,通过财政移民的方式,改变财产所有者的居民或公民身份,从而避开高财产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生前赠与是避免遗产税的传统方法。 首先,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有相当大一部分位置是可以改变的,而不是不能移动的不动产,因此纳税人就可以卖掉那些易于被课以财产税的财产,把本金重新投资于合理的离岸的财产组合。选取一个良好的资产组合是十分有必要的,有的时候这种离岸投资需要安排得很复杂才行,这种投资组合包括购买土地、房屋、固定资产、专利权、特许权、商标权等。这种筹划方法可概括为物的转移。 其次,有很多纳税人的财产是属于那些位置不能移动的,如不动产、有增值潜力的股票等,这就需要通过人的移动来进行筹划,即财政移民或税收移民。财政移民或税收移民就是指纳税人为了避免某国或地区高的直接税而改变自己的居住国或国籍的行为。很多国家通过实行在给予非居民身份前要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方法来约束财政移民,例如美国在课征财产税时,对在死亡日前十年内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仍然视同美国公民来征财产税。这一条款主要就是针对那些为避税目的而发生的移民。从长远来看,退休的富人移住到适用低的财产税甚至几乎不征财产税的国家从而改变其财政居民身份是有利的,这种举动可节省财产税,同时也改变了财产的所在位置。 避免高的遗产税的传统方法是生前把财产赠与亲属。很多国家为防止用生前赠与方式避免遗产税,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了赠与税,而且赠与税税率和遗产税税率一致;但是有些国家没有开征赠与税,或者对生前赠与课征比较低的税率,通过生前赠与可以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但要注意应尽量使赠与符合税法的要求,因为有的国家对捐赠者死前赠与有一个年限要求,否则的话还要课遗产税。有些国家的财产税税法中提供了一些特定的免税扣除,财产税筹划就要对税法有关的这些规定进行研究,如对农用土地、历史的或艺术的物品等。 (二) 信托筹划 信托则是利用信托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功能,避开财产所有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财产税负。在不同的税收筹划环境下,可以有多种不同形式的信托可以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信托公司就是组建起来用于管理信托财产投资活动的专业金融机构。由于信托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因此,国与国之间信托的类型、业务范围差异较大。有的国家对信托活动的业务范围没有很严格的限制,而有的国家则限制较为严格。信托在税收筹划中运用源于其法律上两种分离: 其一,财产所有权和所有人的分离。因此,这样就避免了所有人所需要承担的财产税;其二,受益人所取得的信托收益一般情况下是对受托人征税,而不是对受益人征税。在有些国家甚至还可以设立离岸信托方式来避开高的财产税,离岸信托是指在避税地建立的信托,纳税人将国内资产投入其设立的信托基金以后,这笔财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了,当然也就不存在财产税,同时,这笔信托资产产生的收益也就属于非居民所得。 专栏1-2 IRS加大对避税的监管 美国“最佳”律师行倒闭 近日,美国数一数二的詹肯斯&吉尔克里事务所(Jenkens&Gilchrist,以下简称为JG)承认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对其协助客户恶意避税的指控,并向IRS支付了7600万美元罚金后,黯然宣布关门。自美国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频爆涉税丑闻以来,在具有连带关系的全美各大律师事务所中,JG是最先被查出问题的一个。JG彻底关门的悲剧性收场,引起业界内外一片哗然。 1. 56年基业毁于一旦 JG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51年,总部设在达拉斯,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在休斯敦、洛杉矶、纽约等地设有9家分支机构。作为全美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JG不但每年能位列“全美最佳律师事务所”之中,且总有数名律师入选“全美最佳律师”行列,其麾下的执业律师最多时达到600人以上,是全球500强企业的首选法律代理之一。 然而,2002年12月,IRS在对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向客户兜售非法避税方案的调查中,发现了JG律师事务所有参与操作的迹象。随即,JG因涉嫌帮助公司和个人非法避税被提起欺诈诉讼,一向为别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一下子站到了被告席上。 据IRS估算,约1400位富人通过JG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方法,藏匿了大量财富,其非法避税款项高达数十亿美元。而在此纷争解决的过程中,JG也渐渐人去楼空,到现在已有数百名JG的律师选择了离开。一位曾与JG合作多年的律师哈里·乔3月中旬去其他事务所执业,对于JG的关张,他坦率地对媒体说: “我一直相信,涉税丑闻一定会导致事务所垮台。”许多最能赚钱的律师的离开,也把客户一起带走了。2005年,该事务所1.7亿美元的营业额比鼎盛时的2001年缩减近一半。2006年,JG陷入亏损,再加上支付给IRS的高额罚金,关门就成了最后一步。 对此,国内收入局局长埃弗森表示: “这家有着56年历史的老牌律师行终止经营,这对所有开展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士都是个教训,不应该对客户的逃税行为提供帮助或支持。" 2. 非法避税服务获得2亿多美元收入 在这起诉讼中,IRS仅将JG的芝加哥分所列为被告。而该分所被IRS盯上,与其首席律师保罗·多格达斯密切相关。1998年,保罗·多格达斯成为芝加哥分所的首席律师,此前他曾任安达信的会计师兼税务律师,其工作一直与设计避税方案有关。到芝加哥事务所后,多格达斯将自己的“理念”灌输给了JG领导层。于是,自1998年起,JG芝加哥事务所开始提供避税咨询服务,客户中不乏“财富500强”中的著名企业。多格达斯等人推行了一套复杂的策略,帮助客户藏匿收入。客户花大价钱换来一些咨询意见,即使是简单的咨询意见,一次也要花5万美元。据《纽约时报》披露,从1999年到2003年,通过这些咨询意见,多格达斯独自收取了930万美元费用,而整个芝加哥分所在此类业务上收费高达2.67亿美元。 IRS要求JG提供曾接受过其避税服务的客户名单,但JG拒不提供。2005年1月,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裁决JG不得随意使用保密豁免权,JG不得不交出1998年至2003年间投资于其税收与房地产规划运营部和结构性投资运营部所制定的税收筹划项目的客户名单。最终,IRS与JG达成和解,以JG支付近8000万美元的罚金作了结。 3. 律师紧步会计师后尘 一般而言,非法避税案除了有会计师策划,相关的律师也在其中扮演不光彩角色。通常的做法是: 当事人需要会计师设计各类复杂的对冲交易,让大量收入消失于无形,同时也需要律师事务所准备法律文书,表明上述交易的合法性,为其暗箱操作提供法律上的庇护。这样,即使IRS审查某避税案件,如果该避税手段最终被视为无效,这些文书也将有助于当事人避免受到IRS的处罚。因此,美国有媒体尖锐地将会计师称为“教唆犯”,将律师称为“帮凶”. 20世纪90年代,恶意避税在美国渐呈蔓延之势,原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即安达信、毕马威、普华永道、安永、德勤)均有不同程度染指。意识到税收流失严重的IRS与财政部开始大规模清查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打击下迅速解体。 据悉,JG案是IRS首次就非法避税问题起诉律师事务所,此举意味着美国政府扩大了对非法避税行为的打击范围,不仅是违法当事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从犯”的律师事务所也难逃法网。 分析人士指出,在非法避税的操作中,美国没有几家律师行能够完全置身事外,此次针对JG的诉讼具有示范效应。JG的关门势必对整个律师行业带来很大影响。 4. IRS加大对避税的监管 其实,在美国,避税几乎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一门必修课。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所以敢于涉险,就是因为避税存在“擦边球”性质。根据IRS的定义,避税手段是指旨在规避联邦所得税而进行的投资或财务安排以及其他的计划或安排,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合法,但如果发展为恶性避税手段,也就是“税收诡计”,则属于非法行为。但问题是,哪些避税行为合法,哪些非法呢? 就技术而言,避税合法性的判别标准存有一定的主观性。由于恶意避税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有违立法宗旨,因此,纳税人同IRS的分歧只能付诸法庭裁决,而美国的司法独立又往往导致纳税人、IRS和法院判断上的不一致,从而为政府打击恶意避税增大了难度。 为此,美国政府近几年开始加大对避税的监管力度。2000年,IRS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避税调查部。2004年,IRS完成了对其230号条例的修订,为遏制和打击避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修改之一就是提升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即在纳税申报中强制信息申报,明确了6种必须报告的交易类型。如今,IRS详细定义的避税交易超过了30种,对于像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这样的避税服务提供商,IRS依靠纳税申报、实务注册和客户登记这3种信息收集手段,加强了对他们的控管。(作者: 李芙蓉,郭红雨) 资料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07-04-11. 第四节 税收筹划分析方法与分类一、 税收筹划的分析方法(一) 现金流量的现值或终值分析法 净现值分析法是财务管理中常用的方法,在很多税收筹划分析中需要用到这种分析方法。在税收筹划分析中运用净现值或终值法一方面可以将货币的时间价值,特别是递延税款的时间价值对最终结果的影响也考虑到,因为如前所述,递延税款是经营性税收筹划的两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利用现金流量分析还可用来分析那些不影响企业最终利润的税种的负担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如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是采取非费用化,即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本身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但是,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却是企业一项真实的现金流出,因此,讨论增值税的筹划就可以采用现金流量分析法。 首先我们回忆一下财务管理中学到的一些现值或终值计算公式: 单一现金流量现值: PV=1 (1+R) n,即在n年后收到1元,求这1元钱的现值。 年金现值计算: PV=1R-1R (1+R) n,即每年年终存入1元,一共存了n年,求这1元年金现值。 复利终值计算: V=P(1+R)n,即在某年年初存入P元,求n年后终值。 年金复利终值: V=P(1+R)n-1R,即每年年初存入P元,求n年后复利累积的终值。 这些公式中PV表示现值,V表示终值,R表示贴现率或利息率,n表示累积期数。 为了比较税收对筹划结果的影响,需要引入税收筹划分析中常用的两个概念: 税收成本和税收收益。税收成本是指产生某一笔现金流入而需要以税收形式付出的成本;税收收益是指一笔现金流出因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的所得税额。举例来说,某公司发生一笔交易,需要10000元现金流出,将会产生30000元现金流入,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30000元的现金流入将产生7500元(30000×25%)企业所得税,因此,7500元可以称为30000元现金流入的税收成本;同时,又由于支出的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