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现代财产保险总论 第一章 现代财产保险导论 学习内容与要求: 本章为一般学习内容,包括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分类、财产保险的性质与职能、财产保险的发展历史与现状、财产保险的地位与作用四节内容。要求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分类、财产保险的性质与职能,理解财产保险的地位与作用,了解财产保险发展历史与现状。 本章学习重点: 重点学习和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分类、财产保险的性质与职能、财产保险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关键词: 财产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账外资产 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保险 无形财产保险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财产保险作为现代保险业的先祖及两大种类之一,已经逐渐融入现代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一、 财产的含义与种类 (一) 财产的含义 财产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财产也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 财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财产仅指有体物,比如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广义财产理论是由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和劳创设的,在其书《民法学原理》中对广义财产作出了解释。广义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和债务的总和,以及财产权利以外的非财产性权利、政治权利和人格权等财产形式。 (二) 财产的种类 1. 按所有权不同分类 按所有权不同,财产分为国家(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 国家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根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财产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集体财产是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个人财产(私人财产)是指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个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案例1-1: 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规定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2. 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类 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指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所有权人占有、控制和支配。例如,金钱、财物(机器、设备、房屋、产品、衣物等). 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其享有金钱价值的权利。例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誉、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3. 按民事权利义务不同分类 按民事权利义务不同,财产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是指一种可以由其所有者合法处置并从中获益的财产。例如,个人合法的住房、车辆、货币资产以及索赔权等,都属于积极财产的范畴。对于其所有者来说,积极财产会产生一种正面的财务效应。 消极财产是指一种所有者对他人承担的财务债务。对于其所有者来说,消极财产会产生一种负面财务效应,过高的消极财产有可能导致所有者深陷财务危机,甚至危及“生存”。例如,过度举债、巨额法律责任等。 4. 按法律性质分类 按法律性质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而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不会被损害的财物,比如金钱、票据、交通工具、电视和冰箱等器物。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若移动就会改变其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比如土地及其各种附着物、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等。 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在得失变更方面,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则需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相转换的。 5. 按资产的财务类别划分 按资产的财务类别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账外资产等。 从会计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账外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的资产。该资产不入企业账簿,是一种极易流失的资产。 6. 按财产的用途分类 按财产的用途可以分为生产性资产和消耗性资产。 生产性资产是指经生产而产出的非金融资产。该项资产在被消耗或毁损后,可以由生产过程再次产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珍贵物品等。 消耗性资产是指用于购买原材料和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存货中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二、 财产保险的概念和内涵(一) 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具体来说,保险双方经商议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如果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而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各种有形财产损失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将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类,因此,广义财产保险通常也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二) 财产保险的内涵 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保险的概念基本上对其科学内涵进行了比较翔实的诠释。 1.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必须强调的是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和利益,非法所得的财产和利益不能投保。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在可保范围之内的物质财产主要包括: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对于一些珍贵的物质财产,如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等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土地、矿藏、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等物质财产也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案例1-2: 《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的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 财产保险标的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其价值 财产保险属于经济领域中的一部分,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是衡量社会商品价值的标准,而任何不能用货币进行衡量的物质,比如江河、矿藏、人的寿命等,就不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物。所以,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有在能用货币进行衡量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物。 3. 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各种灾害事故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抽象概念,其结果可能导致损害,也可能获利。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但并非所有风险都在可保范围之内,比如投机风险就不在可保范围之内。作为可保风险即是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并能够承保的风险,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风险确实存在,并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简言之,风险不存在则不需要保险,风险导致的损失小,自己可以承担就没有必要去寻求保险保障了。比如自然灾害(山体滑坡、洪水、冰雹等)将会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可以选择投保财产保险。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即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并且不是故意行为导致的。因此,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财产经济损失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承保责任,也就得不到保险赔偿。 4. 财产保险的范畴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业务是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这说明财产保险业务是具有独立经济活动行为的主体从事的业务,财产保险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是其社会属性的反映,是社会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财产保险的特点唐金成.现代保险学\.长沙: 中南大学出版社,2011.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种类繁多,所以财产保险经营的内容比较复杂,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财产保险的业务承保范围覆盖面极其广大,不仅包含各种差异性极大的财产物资,还包含各种预期收益、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从家庭个人财产到航天工业、核电工程、海洋石油开发,都可以在财产保险领域找到相应的保险产品保障。因此,承保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标的、责任风险必然存在较大差异。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尽管千差万别,但其价值都是可以客观衡量,能通过货币表现出来。而人身保险尽管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健康没有显著差异,但个体生命价值却无法用货币来衡量,这一点就决定了财产险与人身保险的巨大差别。 (二) 其业务特点是组织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能够充分体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集散风险,分担损失,组织经济补偿。它要求保险人必须合理地精算费率,努力筹集和积累保险基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严格执行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等,体现经济补偿的保险要求。而人身保险除了不允许医药费重复赔偿外,对于伤残、死亡则不存在重复保险分摊和代位原则。财产保险业务的补偿性,也是区别于人身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 经营内容的复杂性 首先,投保对象与承保的标的复杂。投保人既有个人家庭,又有法人团体,既可能只涉及单个法人团体、单个保险客户,也可能在同一合同中涉及多个保险客户,或拥有,或占有保险财产,他们对保险财产的保险利益差别极大。 其次,承保过程复杂。财产保险承保的过程,不仅要求保险人进行风险检查、严格核保,确定风险等级,划分危险单位,还要求保险人重视保险期间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保险事故发生后要进行查勘定损,确定保险责任等,承保环节多而复杂。 最后,财产保险的风险管理比较复杂,风险发生的概率难以确定,保险人通常要采用分保等风险管理方式分散风险。有些财产价值高,风险集中,比如卫星保险的风险高度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会给承保人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许多财产保险,例如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各种工程保险等,均需要通过各种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分散风险。保险行业集中了全社会的风险,经营能力体现就是管理风险能力,管理得好则有效而妥善地分散风险,管理不好则可能在保险领域爆发风险。 (四) 财产保险属于社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运用保险原理,按照市场规律经营风险的一种商业机制。从条款设计、保费厘定、宣传展业到核保核赔、防灾防损等经营环节上,保险人都是按照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社会功能。保险人与投保人受到保险合同及法律的约束,使得保险人时刻关注自身承担风险大小及变化,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满足赔付的要求。 然而,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相对有限,必须按照市场原则开展业务,审慎承保,合理赔付,切实保障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在经营中谋求公司合理利益。这和政府主办的、有政府兜底的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有明显差异。 四、 财产保险的分类唐金成.现代保险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1.(一) 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自愿财产保险和强制财产保险。 自愿互利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财产保险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财产保险又称法定财产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通常是指对危害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实施的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定雇主责任保险等。国际上实施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将其作为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 按保险价值分类 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额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定值保险适用于特定的财产和货物运输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合同中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其损失额。不定值保险能使损失补偿原则顺利实施,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所以一般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办法。 (三) 按法律规定或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 按法律规定或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以物质形式存在、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财产。财产损失是指某一财产的毁损、灭失所导致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以及因采取施救措施等引起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以第三者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以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价值为实际损失。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按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按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进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四) 按标的物有无具体形态分类 按标的物有无具体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保险与无形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主要包括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无形财产保险是指以无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 (五) 按保险金额与价值是否相等分类 按保险金额与价值是否相等可以分为足额财产保险与不足额财产保险。 不足额财产保险是指财产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足额财产保险是指财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在足额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六) 按损失的类型分类 按损失类型分为直接损失财产保险、间接损失财产保险及额外费用保险。 直接损失财产保险,是指对财产保险标的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间接损失财产保险又称利润损失财产保险,是指对所投保财产遭受约定范围内的损毁后,造成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费用支出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险金额通常由毛利润、工人工资、审计师费用或利息损失构成,保险人只赔偿约定赔偿期内遭受的损失。 额外费用保险,是指在保险财产确定损失、赔案成立的前提下,保险人对因为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检验等费用而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比如,额外租房费用保险,其责任范围就是因该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导致被保险人需在外临时租房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 (七) 按国内习惯分类 我国习惯上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web/site47/tab4342 1. 财产损失保险 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 2.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可以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3. 信用保证保险 承保各种信用风险的保险。凡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信用保险常见的险种是商业信用保险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凡保险人对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就属于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常见的险种有: 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等。因两类合同均以被保证人的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故也有人统称其为“信用保险”;又因在两类业务中,保险人实际上均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故又可统称为“保证保险”.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性质与职能一、 财产保险的性质 众所周知,保险是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与人们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成为社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的性质,可以从其客观存在性、商业活动性、损失补偿性、资金融通性、国民收入再分配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 客观存在性 保险的本质是保险社会属性的反映。财产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需要自然、经济和社会基础,那么客观存在就是其自然、经济和社会基础,主要包括经济活动和风险的客观存在。财产保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而诞生的,剩余产品是其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风险的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社会性。正因为风险有这些特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通过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技术将有助于社会和被保险人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经济活动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财产保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 商业活动性 从法律角度讲,财产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开始就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保险人有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和当约定事实发生时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有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当约定事实发生时有向保险人索取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财产保险业务的开展还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游戏规则,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受经济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即财产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和销售等过程必须接受经济法律的监管,严格按照商品经营的规则运行。在此基础上,根据财产保险业务自身的特殊性,还可以建立起适应自身发展的其他规则。 (三) 损失补偿性 财产保险最主要的特征表现为损失补偿性,其产品是无形的经济补偿服务。从现代财产保险的定义可知,财产保险是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即对于所投保的财产保险标的而言,既不会因为财产保险赔偿而升值,也不会因此而贬值。通常是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或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财产的经济价值,充分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 (四) 资金融通性 对整个社会而言,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了大量的损失分担资金,再将这些资金运用到金融市场,实际上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又有区别,其资金不能用于放贷等商业活动,只能以对被保险人可能的损失赔偿为基本出发点进行运用,各国政府都对其投资方向予以了限制,强调其安全是第一位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五) 国民收入再分配性 在现代财产保险业务运营中,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形成了财产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被保险人之间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关系。即财产保险公司的运营必须按一般商业活动主体向政府交纳税收和其他费用;其运作机制是: 由投保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投保人中的任何成员一旦遭受经济损失,就可以完全享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这一运作规律充分体现了一个人的损失由大家分担,各个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财产保险公司需要从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中支出一部分作为其正常营运费用,这样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可持续的优质服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财产保险具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性,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 财产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其本质和内容决定的,是社会分工赋予的重要使命。财产保险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职能的认识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单一职能论”。认为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唯一或基本职能,经济补偿也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此观点与损失赔偿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在标的物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观点基本一致。 二是“基本职能论”。认为财产保险具有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职能,两者相辅相成。分散风险是处理不确定性或偶然性危险事故的管理技术手段;秉承单一职能论的观点,赞成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两者的有机统一就是财产保险,不约而同地与“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以及“危险转嫁说”的观点达成了一致。 三是“多重职能论”。站在历史的高度对财产保险的职能进行了翔实的分析和拓展,将财产保险的职能归纳为基本职能和衍生职能。基本职能又分为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两种职能。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即从经济补偿拓展到投资(融资)职能、风险管理、分配资金等方面,特别是将其职能延伸到了积蓄基金上,为对财产保险职能的进一步研究拓展了思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的职能在不断加强,涉足领域在不断拓宽。总之,财产保险的职能可简单概括为: 集散风险、积聚资金、组织经济补偿,防灾防损、管理风险,资金再分配。通过这些职能的发挥,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领域的正常运作,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一、 财产保险的萌芽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始终侵扰和陪伴着人类社会。为了弥补损失,就萌生了应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国外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古埃及、古巴比伦、古罗马、古希腊等古代文明国家。大约在4500年前,古巴比伦国王通过僧侣、法官、村长等征收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这是原始火灾保险的萌芽。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随着商贸往来的繁荣,为了支持商业发展及保护商队,对商旅途中损失的骡马和货物进行损失补偿,出现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险的法规《汉谟拉比法典》,其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的条款。在古希腊,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由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到了中世纪,欧洲各种行会间的互助保险制度开始逐渐盛行,各国城市陆续效仿了这种制度。这些行会具有互助共济性质,其共同出资救助的范围包括死亡、疾病、伤残、年老、火灾、盗窃、沉船、监禁、诉讼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此后,保险开始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起来,先是冒险借贷,随后出现了海上保险合约,然后是兴起的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再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演变成为今天的现代商业保险。唐金成.现代保险学\.长沙: 中南大学出版社,2011. 在我国,因所处灾害多发的地理环境和国防安全需要,很早就有了仓储制度。这可以上溯到夏商时代,武王伐商,“散鹿台之财,发巨桥之粟” (《史记·周本纪》) 。在早期,仓储不仅具有防灾救灾的作用,也是国防的需要。到了周代,逐步分离,有了相对专业的用于防灾救灾的仓储。《周礼》中对此有比较完整的叙述,包括管理的官员及仓储的作用。常平仓产生于战国,直接出现在汉朝。常平仓是政府通过丰年增贾而籴、歉年减贾而粜的手段,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达到供应官需民食的目的。义仓是最早直接以备荒救灾为主要目的的粮食储备仓。初见于隋朝,平日积粮,在灾年通过赈济、借贷等方式救济灾民。唐朝承继了这一制度,从唐太宗到文宗,用义仓中的粮食对灾民赈济多达102次,可见唐朝义仓在救灾中的重要作用。与宋朝同时存在的辽、金,以及之后的元,也都设有义仓。再比如后来的惠民仓、广惠仓、预备仓、辽之义仓、清朝的裕备仓和营仓等,以及隋朝在村、社设立的义仓(社仓),都具有了分散、灵活、快速的特点,使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救灾实战。从常平仓到社仓等,都是早期的财产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也都体现了互助共济的早期财产保险思想,蕴含着财产保险的萌芽。 二、 财产保险的产生(一) 国外财产保险的产生 在财产保险的各类险种中,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起源于公元前260-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向商人收取高额的税费作为补偿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是在11世纪末叶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商人之间出现的。到13世纪以后,保险在西欧各地的商人中间开始流行,例如在佛兰德尔羊毛贸易中心布鲁日,商人在1310年成立保险商会,订立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1384 年3月24日,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1523年,由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制定的《海上保险条例》,形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规定标准保单格式的条例。 现代火灾保险是在16世纪中叶以后兴起的。至今在欧洲仍然存在16-17世纪组成的火灾相互保险公司,如1543年成立的雪尔维格堆尔斯坦火灾公司。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火灾保险是在1666年伦敦大火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持续5日的巨大火灾,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400条街区的13200幢房屋和90个教堂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损失接近1200万英镑。正是由于这次大火的惨痛教训,使得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67年,医学博士兼房地产投机商尼古拉·巴蓬改换门庭,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业务,专门经营房屋火灾保险,这是世界第一家专门经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随后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到1680年,巴蓬与他人合伙集资4万英镑,成立了合伙性质的凤凰火灾保险公司,这也是世界上第一家专业火灾保险公司。1702年,英国创办了全球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主人损失保险公司,开展诚信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因雇员的不洁行为,如盗窃、挪用公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710年,英国人波文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随后扩展到承保动产保险。 1855 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障,开了责任保险的先河。1866年,美国的工程师仿效英国,在哈特福德市成立了哈特福德蒸汽锅炉检查和保险公司,收取费用,为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勘察服务,并在锅炉及机器发生损失后给予经济补偿。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 . 建筑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 (二) 国内财产保险的产生1. 清朝时期的财产保险 据考证,1805年,英国商人在我国广州设立谏当保安行(又名“广州保险社”) ,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后来该公司被怡和洋行收购,在1836年改名为“广东保险公司”。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由外商开设的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1835年,英商又设立了于仁洋面保安行。1863年,保家行、保安保险公司、保裕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1865年5月25日,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标志着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1866 年香港火烛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外国商人又陆续在上海设立了扬子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保宁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巴勒保险公司等。 1875年12月,轮船招商局精心筹划并募集股份,在上海设立了“保险招商局”,总办为唐廷枢,会办为徐润,并在汉口、天津等17个国内口岸及新加坡、横滨等8个国外口岸设立分支机构。1876年7月,唐廷枢等一鼓作气再次集股25万两白银,创办了仁和保险公司,这是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78年唐廷枢又集股20万两白银,开办了济和船栈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为了加强实力,1886年2月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以此为契机,中国民族保险业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保险公司。例如,1877年3 月安泰保险公司成立,1880年常安保险公司和1881年万安保险公司先后在香港成立,1882年上海火烛保险公司成立。1907年,上海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个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公会。到1911年,全国总共有45家华商保险公司(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7家),但外商保险公司仍牢牢垄断着中国的保险市场。 2. 民国时期的财产保险公司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北洋政府组织专家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1917年又拟订了《保险业法案》. 1912-1925年间,全国成立了19家财产保险公司。1935年全国成立了48家保险公司。1935-1943年,国民党政府相继成立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四家保险机构联合办理盐运保险。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总之,此期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基本上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之下。 3. 改革开放之前的财产保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原有的私营保险公司进行了整顿和改造。1949年9月25日-10月6日,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业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中国保险业取得了重大发展,但1953年农业保险被停办,并开始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1958年又停办国内业务;1966-1976年即“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保险业几乎停办。 4. 改革开放以来的财产保险 1979年,我国恢复了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事业从此进入一个新时期。到1980年年底,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规范性法规。1985年以前,一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速,保险市场发生了变化。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首先在新疆批设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在2002年被批准成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并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 1987年,恢复了交通银行保险部(其前身是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1991年,交通银行将其组建成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在深圳设立了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产险和寿险业务。 1992年年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美国的美亚保险公司获准在上海营业。1994年11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1994年12月中国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1995年1月大众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1996年8月,全国性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区域性的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保险有限公司分别在西安和深圳成立。1999年1月18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同时发起设立了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底,我国开始取消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的限制。2004年5月,4家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有中资财产保险公司38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 (三) 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产生1. 企业财产保险 它是在过去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保险责任、充实保险内容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使被保险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同时还配合企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护社会财产安全。 2. 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最初是为了保障海上运输、火灾损失导致的间接损失需求而产生的附加险。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使部分地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部分区域供电系统瘫痪,停电使企业的生产陷入困境,正常的营业被迫中断,由此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严重。利润损失保险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得以发展起来。 3. 家庭财产保险 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经营从1980年开始就一直开办,最初的发展主要靠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工会组织统一为员工办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也由单位缴纳。但这种模式经营的时间不长,随着企业的改制,业务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后来的“长效储金型”、“按揭业务型”、“投资产品型”等家庭财产保险发展模式。 4. 货物运输保险 英国商人1805年在广州建立的广州保险社,1835年在香港开设的於仁洋面保安行,1836年在广州开办的广东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上都是为贸易航运服务的海上保险。为了打破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1875年在上海开办的“保险招商局”等民族保险企业,主要经营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国家对外经济交往和贸易的需要,陆续举办了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 5.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是1929年在英国签发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的建筑工程保险。我国工程保险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大量国外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兴建了大量工程项目,这些投资者从风险分散的角度出发需要工程保险的保障,工程保险由此而生。 6.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始于两百多年前西欧的农作物雹灾保险。1791年,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农业保险机构的国家,也是最早开办农作物雹灾保险的国家。此后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国家也先后开办了农作物雹灾保险。同时,牲畜保险、森林保险也在欧洲大陆广泛开展起来。我国农业保险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断续试办。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很快开展了农业保险,但在1958年中断。1982-2004年年初,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而我国农业保险在2004年以前总体上一直是实行商业性经营,在商业性保险体制的框架内,由商业性公司兼营农业保险。 7.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19世纪前半叶法国拿破仑法典中规定赔偿责任后,率先在法国开办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众法律意识和索赔意识日渐提高,责任保险则日益受到关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开办了责任保险业务。 8. 信用(保证)保险 随着我国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开始开展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即信用销售。但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面临着应收账款的安全和资金周转压力,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等原因,货款拖延现象司空见惯。因此,跟随信用危机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以弥补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从而能够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信用保险也因此应运而生。为了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我国成立了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贸易信用保险服务。 三、 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与问题(一) 保费收入情况 根据保险业经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有38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全年财产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4779.06亿元,同比上涨幅度达到18%;其中,中资财产险原保险保费收入4726.95亿元,外资财产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2.11亿元。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733亿元,依然稳坐中国财险市场的“头把交椅”,平安财险实现原保费收入为833亿元,太平洋财险实现保费收入616亿元。财险市场前十大公司中,大都呈现同比上涨的态势。其中,涨幅最大的为国寿财险,其2011年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64亿元,同比涨幅达45.54%;平安财险增速较快,达到34.1%;人保财险保持12.6%的增速;太平洋财险的增速也达到了19.6%。虽然汽车销量增速下降,但财险保费收入增速仍然强劲,成为2011年保险市场的最大亮点。 (二) 上市情况 近年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我国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险改革深入推进。中共“十六大”以来,多家保险公司成功进行了改制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相继实现海外上市。2004年,中国平安成为我国第一家以集团形式境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目前,共有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平安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3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通过改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经营理念明显转变,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 服务领域情况 在传统的业务基础上,财产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例如,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我国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我国开展了学生在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我国开办了科技类保险;在加快发展、减轻贫困方面,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为贷款资金提供保险保障;在完善家财保险方面,开展了室内财产盗抢险,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险,保姆人身意外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家养宠物责任险等附加险。 (四) 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 行业诚信形象不佳 财产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是“信守承诺”,诚信是行业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历经十几年高速成长,急功近利的发展模式所催生的各种营销误导、违规问题、理赔难问题时有发生。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主要存在三大违规问题: 一是“三假”,即虚假费用、虚假账目和虚假赔案;二是销售违规,如扩大保险责任、搭售商业险等;三是理赔违规,存在惜赔或拒赔问题。只有根治营销误导、理赔难等违规问题,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才有根基。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日前提出,要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制度,让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他看来,当前行业最急迫的问题不是保费增幅下滑、投资收益收窄,而是诚信形象差--“承保理赔两张脸,营销骗子满街转”. 2. 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 我国保险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一是绝大部分新设公司都是全国性牌照;二是部分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三是退出机制缺位,存在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无法实现优胜劣汰。项俊波认为,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监会将研究探索对保险经营牌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差异化竞争和专业化经营。研究制定市场退出的监管规定,建立针对股东、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的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 3. 保险信息不对称 美国保险法专家约翰·F.道宾(John F.Dobbyn)曾经论断: “如果有人以为保险合同中的字词适用于它们的常用释义,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样布满陷阱。”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合同这一纸契约,成为横亘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一道天然屏障。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保险投诉案发生的关键因素。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品牌研究所主任王晓乐认为: “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情绪不对等,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营销员往往强调保单的保障功能,以便达成销售目的,一旦出险,消费者本身情绪不佳,再遭遇拒赔,情绪上出现明显的不对等,这两个因素往往容易促成保险投诉案的发生。”总之,目前保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对称: 保险知识的不对称、保险技术和实务的不对称、经营信息的不对称、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投保人信息不对称等。 四、 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一) 我国政府将继续支持保险公司上市 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期间,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比如,保监会将继续支持中国人保集团上巿,推进中国人寿集团股份制改革,抓紧完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推动国有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深化保险公司治理改革。 (二) 消费者权益将获得更好的保障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2009年6月,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三项重点,其中一项即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可得性四个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改革。2011年,我国保监会新设立了一个机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产品、售后、信访、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如引导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适宜的保险产品,加强售后服务管理和信访工作,进一步解决理赔难问题,并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同时加强信息披露,以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投保,提高保险经营的透明度。 (三) 保险资金投资领域正在放宽 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十分困难,业务增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为3.6%. 2010年8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放宽险资投资范围,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投资领域。中国人寿成为了第一家获得股权投资(PE)投资牌照的保险公司。不久后,中国平安也获得PE投资资格。比如,中国平安继2010年投资深圳市龙岗中医院后,目前全权负责医院日常经营管理。2011年3月初,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已通过保监会的备案。 (四) 巨灾保险制度将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 中国保监会表示,今后还要重点在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方面加大政策协调力度。保监会将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条例》尽快出台;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 (五) 车险正面临着重大改革 2011年3月底,央视曝光车险霸王条款,对投保过程中的“高保低赔”现象进行了曝光。4月初,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标准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梳理商业车险存在的问题。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完善车险代位求偿制度。8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10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和及时推出的一些举措,标志着我国车险业务正面临着重大改革。 (六) 财险公司多方增资来保证偿付能力 2011年,财产保险公司增资“补血”频繁。从增资方式来看,2011年,发行次级债成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重要途径。据统计,2011年,中国人保财险和华安财险发行了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因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一旦低于150%,保险公司部分业务将受到限制。2011年四季度债市虽略有好转,可惜股市仍然“跌跌不休”,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被蚕食,为满足监管要求,它们不得不寻求股东“输血”相救。12月份,为了来年有更充足的资金发展业务,许多保险公司都赶在年前提前部署增资计划。保监会批准变更注册资本的保险公司就有11家。其中,安联财险资本金从2.2亿元增至4.2亿元。 (七) 航运保险专业化进程正在加快 2010年3月,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与上海浦东新区合作设立“苏黎世国际航运与金融研发中心”。美亚保险也推出“港口和码头综合保险”、“物流经营人综合责任保险”等创新型险种。2010年年底,中国人保、太保建立了航运保险运营中心。2011年11月,中国平安产险在上海试点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是我国第三家获批经营航运保险业务的公司。据了解,平安产险主要经营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承运人责任险、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船舶污染责任险等航运险产品,未来还将继续加大航运保险业务的创新力度。专家认为,随着参与航运保险市场的机构越来越多,航运保险的专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司间的竞争将越来越充分,会推动各家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并更好地服务于保险客户。 (八) 公众责任保险正在加强 公众责任风险普遍存在于工厂、商店、车站、机场、旅馆、医院、航空公司、公园、游览场所等有社会公众参加的场地。由于公众责任风险较高,随着保险制度的逐渐健全,此类风险越来越需要分散和转嫁,这是公众安全责任保险得以发展的基础。2011年,我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7·23”温州动车事故令人心痛;9月27日,上海地铁发生追尾事故;11月1日贵州福泉发生爆炸;11月11日温州加工厂发生爆炸;11月14日西安嘉天国际大厦发生爆炸。这些伤亡惨重的公众事件让公众责任保险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目前我国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低与事故频发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了强烈反差。据统计,我国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市场所占的比重不到4%,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5;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左右,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10。比如,近年的毒奶粉、毒胶囊、牛肉膏、苏丹红、染色馒头事件等,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强烈关注。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国内对于食品安全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保险,由此导致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对此,专家建议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11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就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第四节 财产保险的地位与作用一、 财产保险的地位 通常意义的地位是指团体或个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财产保险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行业的关联性等问题上,是一个综合概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保险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为企业和家庭提供了许多帮助,解决了人们的“后顾之忧”。通过财产保险实现了利己动机的利他效果。其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也给其他行业的诚信建设带来了功不可没的积极影响,深化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保险本质的互助互信的社会理念,增强了人们应对风险、管理风险的能力。总之,通过财产保险作用的发挥,充分体现出了其文化精神--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而在整个保险市场上,财产保险不仅是历史最悠久的保险业务,也是最能体现保险功能的核心保险业务,占有全球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 总之,在现代商品经济体系中,财产保险是最重要的保障系统之一。如果财产保险不存在的话,整个社会生产再过程就将难以完成或不可能完成。 二、 财产保险的作用 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这样评价保险: “如果我可以,我要把‘保险’这两个字,写在家家户户的门上,以及每一位公务人员的手册上。因为我深信,透过保险,每一个家庭只要付出些微的代价,就可以避免遭受永劫不复的灾难。”此段表述充分体现了保险的重要作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日益剧增,保护财产的安全也就显得至关重要,所以社会对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强。财产保险由此才得以发展壮大,各国也纷纷建立起了现代财产保险制度。在我国,财产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经济损失补偿迅速增强 财产保险可以为投保企业和家庭提供经济上的保护伞和财务上的稳定器,使得人们能够安心工作、幸福生活。因为在投保企业和家庭遭受灾害或意外时,通过保险理赔,可以补偿企业和家庭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企业可以用所得赔款进行设备等生产工具的购买,生产经营得以恢复;家庭也可以用保险赔款重新购置房屋、家具、汽车等物品,重新过上幸福生活。近五年来,我国财产保险的原保险赔付支出达到了7957.5亿元。 (二) 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许多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给中国市场带来了系统的、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国内保险公司从中也学到了许多风险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