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稳健宪政:民国法律家张耀曾的法政世界引语[MZ(1]引语[MZ)] 在“天坛宪草”起草中发挥主要作用并三任司法总长的张耀曾是民国时期颇受瞩目的法律人物和政治人物。有三个有趣的历史细节是:在他担任司法总长时,1949年后的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是他的秘书;他晚年到上海担任律师时,是“张耀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沈钧儒则是该所律师;梁漱溟先生也曾在司法部担任他的秘书。 1912年自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归国后,张耀曾历经立法者、制宪者、司法行政最高长官、收回治外法权的机构负责人、律师等身份,历经各个法律职业。他是一位法政观念人物,但更是一位法政行动人物。本书将具体而细微地展现张耀曾作为宪政推动者的背景、处境和作为,从历史情境中研析其言论与行动,考察其在具体情境(大背景与具体条件)中做出的一个个理性选择。在此基础上,本书通过张耀曾反观民初法律与政治的整体生态,爬梳民初法律与政治演变的过程;通过张耀曾分析民国时期的稳健派,探析其温和改良的政治理念与折衷求全的行动风格;通过张耀曾来观察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影响,并探索中国宪政与司法独立的早期历史及其经验教训。 张耀曾是京师大学堂1902年恢复招生后招收的第一批学生,本部分所指张耀曾各事、各职务,均见本书各章中的讨论,此处为概说,故不另注释。次年被管学大臣张百熙送往日本留学,历经东京第一高等学校和东京帝国大学,习法科。在日本加入同盟会,任呼吁云南变革的《云南》杂志总编辑。1912年年初受云南都督蔡锷之邀,任参议院议员,是《国会组织法》起草人,并任同盟会评议部议长。1912年春夏之交参议院迁北京后,曾被提名为参议院议长,竞选失利,当选参议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负责法律的起草和审查。此时期他配合宋教仁推动同盟会与其他政党合并为国民党,并任政事研究会主任干事。1913年任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后当选众议院全院委员会委员长,为“天坛宪草”主要起草人。同年冬他避难日本,次年归国任教于北京大学法科。1916年参与护国战争,任云南军都督府参议,同年夏天他出任段祺瑞内阁司法总长,并与李根源、谷锺秀等共同创办有一定影响力的政学会,次年夏天辞司法总长职务,后复任教于北京大学法科。此后两次短暂出任司法总长,1922年任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1929年赴上海做律师,与李肇甫、沈钧儒等创办张耀曾律师事务所,直至1938年去世。律师期间他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为国难救济会、新中国建设学会的发起人和重要成员,也是营救救国会“七君子”的主要牵头人。他与毛泽东、胡适、梁漱溟、沈钧儒、蒋梦麟等被南京国民政府遴选为国防参议会16名参议员之一。 在张耀曾的身边,则是一帧法政人物的群像图。他与民国时期法律、政治、文化领域的诸多重要人物有不同程度的合作与联系。(1)法律人物。他与伍廷芳同期在内阁任职,在司法方面有共同理念;他与王宠惠曾共同任教于北京大学法科,分任政治学研究所、宪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并继王宠惠任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他曾聘任沈钧儒为司法部秘书,与沈钧儒合组律师事务所;他与董康都是曾任司法总长的上海律师,并受董康之托代理董康之侄涉案的“江氏案”;他与徐谦同时任司法部总长和次长;他与法律家杨荫杭则因法律家“许世英案”而起矛盾。(2)政治人物。他与国民党领袖黄兴是欧事研究会的同志,助宋教仁合组国民党;他为北京政府领导人黎元洪论证继任总统的合宪性;他与云南籍政治人物唐继尧、李根源、吕志伊有较多合作,在护国、护法战争时都受唐继尧之托赴日借款,与李根源、吕志伊等同为早期同盟会云南支部成员,创《云南》杂志,与李根源共同参与了欧事研究会,共同创立了政学会;他与民国初年的议长吴景濂和著名议员谷锺秀是京师大学堂同学,后为国会中的政治合作伙伴,既共事国会,又共同担当国民党总部事务。与谷锺秀在段祺瑞内阁同进退,在政学会共同发挥影响力;他晚年与黄郛、黄炎培结为挚友,与国民党要员杨永泰、张群多有往来;他与岑春煊、范源濂、章士钊、张继、邹鲁、范熙壬、李肇甫等皆为良友。此外,他与梁漱溟、郑天挺是情谊深厚、交往密切的亲属,又与胡适、张元济、蔡元培来往颇多。基于这帧群像图,本书便不仅读解张耀曾一人,亦读解他从属于的不同政团、政党,读解政团、政党决策和法律、政治行动的过程,读解他们的分歧与合力。 张耀曾的理念与行动能启发当代的宪政事业。就政治立场而言,张耀曾是国民党稳健派,不同于国民党激进派,不同于保守主义观念较为强烈的民初共和党、进步党等势力,不同于政治威权人物袁世凯与地方军阀们,不同于无政府主义者和新文化运动派,不同于纯正的自由主义者。分析国民党稳健派的政治理念,有助于重审民国宪政史,并从中汲取宪政智慧。他求宪政,倡导稳健改革和“良政治”,反对激进行动。(1)在政党方面,他赞成同盟会改组,将同盟会的性质从秘密会党改变为公开政党;他推动民国初年的国民党合组;他创立有影响力的政党政学会,倡导恬静主义。(2)在宪法主张方面,他主张扩大国会权力,主张以责任内阁制衡总统权力;他笃信宪法的力量,推动和参与优良宪法的制定。(3)在推动司法建设方面,他倡导司法独立,力图改变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他主导收回治外法权,向域外展现中国司法建设的成就并促进国内司法改良;他以捍卫人权和促进公正为律师执业准则,参与“金树仁案”、“七君子案”等要案。张耀曾的这些行动与理念,颇有助于当代的宪政与法治建设。与张耀曾的时代相比,当代的宪政建设与司法改革亦是再次出发,于是,张耀曾之失败,吾人可引为戒;张耀曾之执著,吾人可引为范;张耀曾之建树,吾人可引为借鉴。 本书所用材料,除研究性作品外,多为档案史料、当事人文集、书信、日记与清末民国报刊。本部分所论著作与文章的版本情况皆见本书文末的参考文献部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国近代史丛刊”、“近代史资料”、“文史资料选编”、“革命文献”(台北)皆为大型或连续的档案或回忆出版物,本书各相关部分往往有从中参考之处。本书亦参考了云南省档案馆档案。 第一章,本书用《北京大学史料》、《京师大学堂资料汇编》、《北京大学纪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特刊》、《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云南》杂志、《新译界》杂志、《民报》、《大公报》相关部分、《云南杂志选辑》、《辛亥革命亲历记》、《北洋军阀史料·徐世昌卷》、章宗祥《任阙斋主人自述》、吕志伊《天民回忆录》、《吴景濂自述年谱》、周锺岳《惺庵回顾录》、《雪生年录》(李根源回忆)、京师大学堂及其留日学生的多篇回忆文章、《梁漱溟全集》、《宋教仁日记》、《宋教仁集》、《杨度集》、《梁巨川遗书》等,讨论张耀曾的求学生涯。前半部分探讨他在北京第一所新式学校东文学社与京师大学堂师从中岛裁之、服部宇之吉等著名日本学者接受现代教育的过程。后半部分观察他在日本东京第一高等学校法科和东京帝国大学法科8年留学的经历,并讨论他在东京接受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形。求学期间,他在东京入同盟会,任《云南》杂志总编辑。《云南》虽隶属同盟会,相较《民报》却有稳健之风。本章由此入手,探析张耀曾稳健理念的形成。 第二章,本书用《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参议院会议速记录》、《临时政府公报》、《政府公报》、《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速记录》、史料集《北洋军阀:1912—1928》、史料集《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孙中山藏档选编》《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黄远生遗著》、《宪法新闻》杂志、《东方杂志》、《庸言》杂志、《论衡》杂志、《正谊》杂志、《民立报》、《蔡松坡集》、《梁启超年谱长编》、《岑春煊文集》、李根源《曲石文录新编》、《张国淦文集》、《黄兴集》、邹鲁《回顾录》、《莫理逊书信集》、韩玉辰、王绍鳌等议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回忆等,讨论张耀曾的议员年代。前半部分探讨他出任参议院参议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起草《国会组织法》、《议员选举法》等重要法律及审议《临时约法》的经历,并从政府和国会关系的角度探讨《临时约法》的渊源与核心条款。后半部分探讨他出任众议院议员、全院委员长、宪法起草委员会重要成员,起草“天坛宪草”的经历。本章对他作为稳健派议员的行动作了分析。他处在威权人物和激进派之间,尽管被袁世凯视为国会议员掣肘政府的代表,仍力求折衷解决之道。本章也研判他作为国民党宪政化推动者的政党行动,从他担任同盟会评议部议长、协助宋教仁改组国民党、倡导两党制的一系列举措中,观察国民党稳健派反对激进的话语和实践。 第三章,本书用《政府公报》、《司法公报》、《会泽首义文牍》、《唐继尧护国讨袁文选》、岑春煊《乐斋漫笔》、《梁启超年谱长编》、《中华新报》、《亚细亚日报》、《东方杂志》、由云龙《护国史稿》、《云南护国回忆录》、《姜亮夫全集》述护国军部分、《北洋军阀史料·黎元洪卷》、《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杨荫杭《老圃遗文辑》、《王宠惠法学文集》、《江庸法学文集》、《伍廷芳集》、《中华新报》、《亚细亚日报》、《东方杂志》、《庸言》杂志、由云龙《护国史稿》、《云南护国回忆录》、《姜亮夫全集》述护国军部分、《太炎先生自订年谱》、蒋永敬《欧事研究会的由来和活动》、章士钊《欧事研究会拾遗》、李根源《我与政学会》、韩玉辰《政学会的政治活动》、张国淦《北洋述闻》、孙中山1916年信函、林森1916年信函、日本驻华军官1916年函电以及上海《中华新报》等,讨论张耀曾在司法总长任上前后的作为。考察他任总长前在北京大学法科任教和参加护国战争的过程,考证出他并未担任北京大学法科学长,考证出他在日本为云南护国军借款购械的行动。重点分析他任总长后改良司法的全面努力,并聚焦司法会议和“许世英案”,研究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变革过程,展现当时司法界的复杂生态。这一时期,张耀曾与李根源等发起成立政学会,倡导恬静、稳健、改良的政治理念。本章在孙中山1916年秋冬的“组合大党”背景之下观察张耀曾和政学会,对政学会成立给出区别于以往研究的结论。本章也考察张耀曾在护法战争初期不为研究者注意的深度介入。 第四章,本书用《云南》杂志、《晨报》(北京)、《中华新报》、《民国日报》、《东方杂志》、《华字日报》(香港)、《学林》杂志、《考查司法记》、《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志要》、《法律评论》、《法律周刊》、《胡适来往书信选》、《太平洋会议与梁士诒》、《颜惠庆日记》、《胡适日记全编》、《新编曲石文录》等,讨论张耀曾担任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前后的作为。先讨论张耀曾在军阀年代的宪政取向: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积极参与联省自治运动,呼吁制定省宪,并参与云南地方自治,筹建中华联治党;在中央政治层面,崇法护宪,有限度支持直系首领吴佩孚“法统重光”的主张,撰宪法文章论证黎元洪续任总统的合法性。后讨论张耀曾专任法权委员会委员长时的作为:推动收回治外法权,促进国内司法改良。 第五章,本书用《清末民国司法行政史料辑要》、《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时报》、《妇女生活》、《申报》、《大公报》、《中央日报》、《进报》、《红旗周刊》、《复兴月刊》、《新疆风暴七十年》、《国难半月刊》、《中华新报》、《国难会议记录》、李璜《学钝室回忆录》、《黄炎培日记》、《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亦云回忆》等,讨论张耀曾在上海任律师之作为,并观察其作为宪政主义者在日本大敌当前时的表现。在阐述他的律师活动时,既关注他执业律师的基本状况,也锁定他代理的“江氏案”、“宝山路案”、“金树仁案”和“七君子案”,解读案件本身和他本案的执业理念。在阐述他抗战期间的宪政表现时,以他发起或参与中华民国国难救济会、新中国建设学会、国难会议和国防参议会为线索,具体分析和展现他吁求民权、反对国民党专政的立场。 第六章讨论张耀曾的人文思考和法政理念。在人文思考部分,对比张耀曾、梁济、梁漱溟,分析清末与民国精英不同的思想世界,并较为系统地阐述张耀曾的人文观:从宇宙本体出发,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入手,崇尚性灵。在法政理念部分,展现张耀曾尊崇宪法、面对现实、保持底线、进行变通的宪政思路,展现他坚持司法独立的信念;展现他作为稳健派,倡导“良政治”,反对激进和急进的不变原则。第一章留日习法[MZ(1]第一章留 日 习 法[MZ)][2*2][MZ(2]第一节清末的“新青年”[MZ)][MZ(3]一、 儒学少年[MZ)]张耀曾,字镕西,亦字蓉溪、蓉西、庸希。1885年7月21日生于北京。其父张士鏸与其祖父张其仁,一为光绪进士张士鏸的同科进士中有曾在刑部工作18年的沈曾植。沈作为张耀曾的父执辈,与张同为法律人而其学所本不同,盖一旧一新,这旧新之交替,恰好是本书关注对比之处。,一为道光进士张耀曾:《先祖事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8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张士鏸是云南大理人,亦生于大理,其家族乃是大理望族,以是,张耀曾虽然生于北京(1885),按籍贯却是云南大理人,这就为他后来参加东京的云南同乡会、出任辛亥革命后云南所派中央参议员奠定了基础,牵出一系列他与云南的渊源。 张其仁曾先后在四川、安徽、湖南、云南同上书,82页。等地任职,张士鏸则主要是做京官,“在阁二十三年,由中书特典籍委署侍读,兼任国史馆校对、文渊阁校理”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这使得张耀曾少时的成长与受教育经历,一直在北京完成,故能较便捷地掌握资讯,与亲友中才俊之士交往也较多。张耀曾少时之受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在自己家中,由父亲授课;后一阶段,就读于北京东文学社,这是日本人办的一所学校。 张家是儒学世家,张其仁著有《静山先生集》姚佐绶等编:《中国近代史文献必备书目 (1840—1919)》,406页,北京,中华书局,1996。,“有醇粹乎儒家正传”张耀曾:《静山先生集跋》,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8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张士鏸则在国史馆兼任职务,“同光诸名臣传多出手订”,家中自然是一派儒学氛围。张耀曾从五岁开始,接受父亲的家庭教育,直到十六岁。但其间,张耀曾觉得读经甚苦,张士鏸便表现出了较大宽容:“耀曾五岁,府君教之读,督课甚勤,然惟顺性诱导,决不拘一格。初课经书,耀曾以为苦而好杂览群籍,府君乃令半日读经,别购历史、方舆、历算、诗文集等书,令以余晷恣览之。”到张耀曾十二岁时,乃是1896年、1897年,此时《马关条约》已签,京师为之震动,维新呼声迭起,少年耀曾虽未接触到时务资讯,其父亲作为内阁文书官员,当然了悉。此时,耀曾益发为传统儒学教育所苦,其父更加宽容:“十二岁时,府君课以制艺,并令试作,耀曾又以为苦,即令弃之,不复课。”逐渐地,当时务资讯从天津辗转传布到少年这里并引起极大兴趣时,他的父亲进一步放松了传统教育,而放容耀曾购买新潮报纸。可以说,在家庭教育的后期,张士鏸已经完全放手了。“戊戌前一年,都下谈时务者犹少,亲友某自天津归,携某日报数纸,耀曾读之,爱不释手,府君即令购数年无间。自是读书,悉令自择,府君惟数月一课策论而已。”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这种完全放手,使得张耀曾思想不受限制于传统儒学教育,而视野开阔,吸纳西学。但是,在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的历史情境里,张士鏸能尊重其子选择,又确有勇气。我们还应看到,张士鏸在教育上的放手,既是时务使然,也与其亲友环境有关。来往极为密切的亲戚梁济,后来对其子梁漱溟的教育,尤为放松放手,梁漱溟说:“我没有读过中国的‘四书五经’;‘四书五经’没有在我小时经老师教过,只是到后来自己选择着看过而已。这在与我同样年纪又且同样家世的人所绝无仅有。不读经何以这样早?那自然是出于父亲的主张。”梁漱溟:《回顾家世与生平并试作检讨》,载梁漱溟:《忆旧谈往录》,4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像张士鏸与梁济这样的内阁文官,作为旧人与新人的承启一代,他们思想中有恋旧的一面,却亦宽容地放任子女吸纳西学、新学。 [MZ(3]二、 由旧而新:就读北京第一所新式学校[MZ)] 1901年年初张耀曾称“庚子年冬”,是阴历与阳历的差别。见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33页,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京师东文学社张榜开学,张耀曾告别家庭教育,开始在外接受西式学校教育。东文学社是北京的第一所新式学校,后来也被称为“日本人在中国所设立最出色的学校”。[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6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学校创立者中岛裁之1891年来到中国,足迹遍布十四省,曾参加东亚同文会。[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8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他热爱中国,其墓志铭即为:“一个热爱中国,志大才疏的人”,见[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8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试图推进中日文化交流。1898年,中岛裁之任教于保定莲池书院,以流利的中文,为学生讲授日文与英文课程,并拜书院山长、曾国藩的门人、李鸿章极为欣赏的学者、严复的好友、前冀州知州吴汝伦为师。张耀曾后来在京师大学堂的同学,以及更后来的政治合作者谷锺秀,正曾经是莲池书院的学生,而吴汝伦,在张耀曾进入京师大学堂那一年,亦曾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详见后文)。谷锺秀回忆1898年的吴汝伦:“戊戌八月,政变于廷……余以梗识,不理于群,先生一言,如丝解棼”谷锺秀:《祭桐城先生文》,载《吴汝伦全集》第4卷,1164页,合肥,黄山书社,2002。,这正是中岛裁之任教之时;锺秀又称赞吴汝伦主管的莲池书院“盛矣时髦”,“聘师方外,以傅以咻”同上。,这也都包含了对中岛裁之的夸奖。后来中岛裁之回国,于1901年年初来到北京,拜访吴汝伦,一拍即合,决定在北京开设一所新式学校:东文学社。他们起草的《创立东文学社章程》写道:“欲求振刷中国,非整顿教育不可,今同志之士,议定设东文学社。”这些“同志之士”,包括户部郎中廉泉、刘鹗、王仪郑等。董守义、袁闾琨编译:《日本与中国近代教育》,13页,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学校资助者为学校提供了创始经费。除一些日本人资助外,尚有刘鹗资助1000元,袁世凯资助3000元,盐运使杨宗濂受李鸿章之命每月捐助100两。[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6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1901年3月,即行开学。学校招生条件,极为宽泛,只有两条:一是基本上能读能写;二是身体健康,不食鸦片。第一所新式学校,加上这种宽松的招生条件,又加上李鸿章、袁世凯等人的支持,自然报名者众,第一批预定招收30名学生,一周报名的就达到180人。且学生来源不拘一格,既有翰林,也有布衣和小学生。[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8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既是新式学校,课程自是不同。学校按照学生年龄与经历的不同,分为面向成人的专门班(主要培养日语翻译能力)和面向少年的普通班。少年张耀曾上的必是普通班,其课程有日语,也有历史、地理等。先后有56名日本人在学校任教。[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6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虽然后来由于经费不济以及中岛裁之健康的原因,中岛在1906年请袁世凯批准后划归直隶学务处,由留日归来的张绪英接管,改名直隶官立中学校并仍于不久后关闭,同上。但毕竟它开了北京新式学校的风气之先,在开办之初受到欢迎和关注,自属正常。张士鏸能够“亟令”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张耀曾入学,既给了张耀曾接受日人新式教育的机会,也再一次显现了他作为一名晚清京官的开放度。 就在张耀曾就读东文学社的第二年,1902年6月梁漱溟:《桂林梁先生遗书》之年谱,载《梁漱溟全集》第1卷,575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张士鏸离开人世,将全家托付给“过从甚密,遇事相谋”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当时在皇史宬就职的梁漱溟父亲梁济。张士鏸去世,四壁萧然,身后无以为殓梁漱溟:《桂林梁先生遗书》之年谱,载《梁漱溟全集》第1卷,575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梁济颇为辛苦,寻访函问其同事同乡同年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梁济记录说:“张励吾夫妇先后殁,向其己卯、庚辰乡会两榜同年寄讣将及百函,募集赙款。”见梁漱溟:《桂林梁先生遗书》之年谱,载《梁漱溟全集》第1卷,575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方办得葬礼。梁济亦将张士鏸夫人陆嘉年及众子女接到其宅中,在北京宣南的扁担胡同。距扁担胡同不远处为南海会馆,康有为几年前曾居于此,谭嗣同旧居亦在不远处。而稍远处,则为金井胡同,刚刚在上月获得修订法律大臣任命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两年前搬来此处。 [MZ(3]三、 “修律元年”的京师大学堂[MZ)] 从家庭来说,父亲去世,家道中落,生活不易,这不能不促使17岁的张耀曾在磨砺中成熟。与此同时,自少关心时务的他也不会忽视朝廷的积极变化:1902年是清末的“修律元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对于沈伍排名,苏亦工指出:“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六日的任命上谕中,沈氏排名在伍氏之前,而在以后两人主持修律的期间,沈氏的排名却更多地落在伍氏之后。”见苏亦工:《重评清末法律改革与沈家本之关系》,载《法律史论集》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修订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请,并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自此而议律者,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是年刑部亦奏请开馆修例。”《清史稿·刑法志》。有意思的是,不出数年,亦即五年之后,新一代法律家们——张耀曾后来的法学同侪王宠惠、江庸等“法学精研或才识优裕之人”就加入了这一机构。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116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7。1902年6月,中英《上海会审公廨合同》亦签署,二十年后,张耀曾出任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专为解决此类治外法权问题。在人生成熟的这一年,法律氛围的浓厚一定影响了张耀曾与他同侪们后来的求学与职业选择。也就在这一年的秋天,京师大学堂复开了招生之门。 1902年年初,清廷恢复了京师大学堂,规格很高,由工部尚书张百熙担任管学大臣,出掌该校。张百熙为建立京师大学堂声誉和影响力,极为专注,并选聘原莲池书院山长吴汝伦为总教习张百熙长跪不起,礼聘学者吴汝伦为总教习,可见其对事业的专注与虔诚。见《清史稿·张百熙传》及邹树文(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第一届学生):《北京大学最早期的回忆》,载《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特刊》,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某种程度上这也进一步延续了吴汝伦和张耀曾的联系,所以后来张元济称张耀曾是吴汝伦的学生张耀曾四名女儿张宁珠等撰,张元济执笔:《先考镕西府君行述》,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50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吴汝伦在莲池书院和东文学社的办学也一定增进了谷锺秀与张耀曾的亲近感。)张百熙称赞吴汝伦在莲池书院的业绩,“北方学者以其门称盛,允为海内大师”《张百熙奏举吴汝伦为京师大学堂总教习折》,载《北京大学史料(1898—1911)》,30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但是,在科举制依然存续的当时,是否选择京师大学堂,对读书人来说实有抉择之难。毕竟,京师大学堂的毕业证,在当时不及科举功名来得名正言顺。事实上,就在京师大学堂开学之后,录取的学生中仍然有不少人请假参加科举考试,出现了“至四月乡试渐进,乞假去者盖十之八九焉,暑假后人数寥落如晨星”王仪通:《京师大学堂同学录序》,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14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的状况,学生们“科举思想尚未忘怀”王道元(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第一届学生):《早期的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学堂师范馆》,载《文化史料》,第4辑,132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可以说,京师大学堂和科举,在当时代表现实与理想、从旧与从新的选择,而张耀曾作为新式学校的学生,自然选择的是新式中学与新式大学以至于一年后远渡东瀛的“新”字序列。当丧父的张耀曾表示愿意投考该校时,得到了母亲的支持。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当支持张耀曾趋新的父亲去世之后,母亲继续鼓励他趋新。对于开放趋新的人来说,其共识恰如吴汝伦后来在日所言:“庚子以后,举国知新学之不可不讲,旧学知不足以图存。”《吴汝伦考察日本学制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在“修律元年”,法律问题引发关注不仅仅在法律界,连京师大学堂的仕学馆入学考试题都有两科涉及法律:政治题为:“不成文法与成文法有何异同点?”交涉题为:“拿破仑法典中三大原则若何?试条举之。”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2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张耀曾正是在这样的法律氛围中,于1902年12月17日走入了京师大学堂师范馆,成为师范馆总录取的146名学生之一。这一年的京师大学堂考试,学生分为两馆,仕学馆和师范馆,仕学馆学生皆为“五品以下,八品以上,以及外官候选,暨因事留京者”《张百熙奏筹办京师大学堂情形疏》,载《北京大学史料(1898—1911)》,5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的官员,张耀曾作为17岁的京师东文学社毕业生,只能入师范馆。师范馆的录取比例,是大省7人,中省5人,小省3人。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2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MZ(3]四、 在京师大学堂[MZ)] 经过开学典礼极为庄重的祭孔子与拜师大礼,《大学堂告示底册》,载《北京大学史料(1898—1911)》,5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1年后,张耀曾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讨论关于孔教入宪的问题,他的态度是尊重儒学,但反对孔教入宪。详见本书第二章。张耀曾入读京师大学堂,当时的学校管理层构成是:管学大臣张百熙、会同管学大臣荣庆,总教习吴汝伦、副总教习张鹤龄、蒋式瑆。“管学大臣乃全堂之师表”,“中、东、西各教习为同人受学之师”。《京师大学堂同学录》,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14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荣庆是满族官员,任命的理由是“言官奏称本朝定制,部官大率满、汉相维,请更设满大臣主教事,乃增命荣庆为管学大臣”。《清史稿·张百熙传》。实是清廷派来掣肘张百熙的人。戴逸:《荣庆其人与荣庆日记》,载戴逸:《步入近代的历程》,194页,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这种情况,自然使得张百熙和荣庆在工作中颇有不契合处,大抵张百熙从学生角度和教学角度考虑,而荣庆更多考虑的是清廷中央的意志和利益。[美]魏定熙:《北京大学与中国政治文化》,金安平等译,2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吴汝伦实际未曾到任,他接受任命不久就赴日考察,以为既然上任,“天下之大,匹夫有责,辞焉不获,遂渡海至此,且欲求访学制归国,考其他良法美意”《吴汝伦考察日本学制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充满豪气,但旋即遭遇挫折。吴汝伦因在日本成城学校入学事件留学生吴敬恒与驻日本公使蔡钧的对峙中,[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35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对留学生们表示了同情,遭到蔡钧的报复。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2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这种报复,又与清廷中央对张百熙办学维新的批评形成交响,终于使得充满抱负的吴汝伦忧愤而死,张百熙失去一大事业支柱。“汝纶请赴日本察视学务。大学教职员皆自聘,又薪金优厚,忌嫉者众,蜚语浸闻。汝纶返国,未至京,卒。”《清史稿·张百熙传》。但张耀曾后来编辑的《京师大学堂同学录》依然将吴汝伦列入,可见吴汝伦在学生中影响力犹在,旧学醇厚、维新志坚的吴汝伦成了京师大学堂学生中间不在场的精神领袖。张百熙和吴汝伦受到的批评之一,是“以学堂为无父无君之地”,荣庆则坚持认为要做到“以中国政教之固有,而亟发明以拒异说”。可见,在京师大学堂管理层,怀着维新大志的张百熙和吴汝伦,与固守往旧观念的清廷代言人荣庆之争,实际是中国发展方向的争论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正因为张百熙的坚持,才促成张耀曾等人得以接受新式教育,并能在一年后远渡重洋。 大学堂的正教习服部宇之吉、岩谷孙藏,副教习杉荣三郎、太田达人均为日本人。各分教习则主要是中国人和欧洲人。日文分教习,是一些留学归国的中国人,如陆宗舆、章宗祥、范源濂、吕烈辉和胡宗瀛。陆宗舆、章宗祥和范源濂,十年后都与张耀曾发生了不少政治上的联系。章宗祥与张耀曾曾先后担任司法总长;范源濂则曾与张耀曾同为内阁成员。“民五同任阁员,颇相契洽。”《求不得斋日记》(1927年12月24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2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从调用范源濂的情形来看,其过程甚为紧急,1902年12月11日刚刚从日本回到湖南,就收到京师大学堂的调令。《湖南巡抚回覆京师大学堂调范源濂充助教文》,载《北京大学史料(1898—1911)》,30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京师大学堂的国学教师,“都是海内外名士”俞同奎:《四十六年前我考进母校的经验》,载《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特刊》,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但对于国学课程,“学生多不感兴趣”王画初(即王道元,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第一届学生):《记优级师范馆》,载《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特刊》,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可见学生之求新心理。 服部宇之吉与岩谷孙藏是授课教师中的核心人物。刘勋(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第一届学生):《我所知道的京师大学堂》,载《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24册,教育,747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服部宇之吉是东京帝国大学博士,研究中国哲学,亦是东京帝大的助教授,北京话流利。岩谷孙藏是德国博士,[美]魏定熙:《北京大学与中国政治文化》,金安平等译,2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京都帝国大学法学教授。[日]荫山雅博:《清末教育的近代化过程与日本教习》,田正平译,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0辑,10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服部宇之吉是师范馆正教习,也就是实际上的师范馆负责人,他于1902年来到中国,与清廷签约,任职四年。范源濂担任服部宇之吉的助教。北京师范大学校史编写组:《北京师范大学校史(1902—1982)》,9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这些日本教师在京师大学堂的表现受到了当时日本书部大臣的高度肯定:在京师大学堂任教的诸位同仁,资性笃实,学识赅博,所见稳妥,对清帝国教育贡献之处甚多,对中日两国关系亦有间接裨益。[日]荫山雅博:《清末教育的近代化过程与日本教习》,田正平译,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0辑,10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24年,时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的范源濂指出,中国的师范教育,是由服部博士翻开了第一页。[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8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张耀曾所读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课程,设定是四年。按照学校当时的章程(1903年1月颁布,该章程在第一批开学时尚未颁布邹树文:《北京大学最早期的回忆》,载《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特刊》,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师范馆第一年的课程包括:“伦理,考中国名人言行。经学,考经学家家法。教育,学教育宗旨。习字,楷书。作文,作记事文。算学,加减乘除、分、比例、开方。中外史学,本国史典章制度。中外舆地,全球大势、本国各境、兼仿绘地图。博物,动植物之形状及构造。物理,力学、声学、热学。化学,考质。外国文,音义。图画,就实物模型授毛笔画。体操,器具操。”《钦定京师大学堂总章程》,载《北京大学史料(1898—1911)》,9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这的确符合师范馆培养师资人才的设定目标,旨在将来充实师资,让学生们能推进到未来的教育改革。“先造就一班师范人才,以储师资。”俞同奎:《四十六年前我考进母校的经验》,载《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特刊》,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这些课程对于已经在新式学校学习过的张耀曾来说,应不属难事。张耀曾的同学邹树文后来回忆:“有一天有人问我那时候读的是什么课程,即有人插嘴说大概多部分是经典。我们所读的书,并不如此,现代科学是占最大成分的。”邹树文:《北京大学最早期的回忆》,载《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特刊》,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48。师范馆又按专业分四类:相当于后来的四个系,第一类以中外语言为主;第二类以中外史地为主;第三类以数学物理化学为主,第四类以动植物博物为主。刘勋:《我所知道的京师大学堂》,载《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24册,教育,749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教学过程中,学校当时没有教科书,由各教习将讲义编好交学堂印刷处。不擅中文的外国教习的讲义则用本国语言编好,由翻译人员译成中文。讲课亦然,由外国教习以本国语言讲授,复由翻译人员译成中文。同上。 张耀曾在他的仕学馆和师范馆同学里,年纪显然偏小。其中年龄较大者,仕学馆的崔汝翃已然50岁《京师大学堂题名录》,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23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1903年,本段下同),师范馆的陈鑅也已42岁。大多是二三十岁。他们中间,有张耀曾后来的重要政治合作者谷锺秀(25岁,师范馆),有张耀曾的云南同乡席聘臣(23岁,师范馆)、由云龙(23岁,师范馆),有到日本后往来密切的范熙壬(26岁,仕学馆)、王桐龄(24岁,师范馆),有后来同为国会议员,并任议长的吴景濂(31岁,师范馆),有同往日本、后来曾任大理院院长的余棨昌(22岁,仕学馆),后来的北京大学法科的同事钟赓言(22岁,师范馆),有投身交通行业的叶恭绰(23岁,仕学馆),有投身教育的廖道传(27岁,师范馆),有投笔从戎的丁作霖(28岁,师范馆)……张耀曾晚年陈述,他的合作者都是早年相识的贫贱之交,“喜讲交情而不喜附权要……以前所共事之要人,皆系贫贱或患难之交”《求不得斋日记》(1931年12月4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4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一部分京师大学堂同学显然形成了他后来政治生活的第一个合作群体,同忾相求。 [MZ(3]五、 拒俄风潮:20世纪中国的第一次学生运动[MZ)] 地处马神庙的京师大学堂并不是桃花源。学生们在读书,国中环境每每刺激他们,令这些青年心中不平则鸣。当时师范馆的学生王道元晚年回忆说:“政治思想的转变都是由外界条件刺激引起”,《新民丛报》几乎人手一册,成为普遍的读物。王道元:《早期的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学堂师范馆》,载《文化史料》,第4辑,132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1903年的拒俄运动,成为张耀曾、谷锺秀等学生振臂一呼、校中举事的大举动。谷锺秀草拟《京师大学堂师范馆、仕学馆学生上书管学大臣代请奏拒俄书》,1902年4月,俄国与清廷签署《交收东三省条约》,确定撤军,然无实际行动,复于1903年4月重归营口,提出七项要求。此事与日本利益攸关,日籍教师此时纷纷请假,仕学馆总教习岩谷孙藏告诉学生:“中国之存亡,在此一观……教育者,养全国之忠爱精神。若亡国之时,学生绝无影响;以日本学生例之,当痛哭流涕,结大团体,发大宏愿,决不令政府以此地与俄。中国学生俱属亡国性质,我不屑教,当即回国矣!”于是掀起学生怒火。4月30日,京师大学堂学生鸣钟上堂,范源濂演说利害,言至痛哭流涕。学生们齐声应许,声震天地。《京师大学堂学生公致鄂垣各学堂书》,载《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拒俄运动》,14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学生登台讨论,提出四点做法:(1)各省在京官绅告电该省督抚力争;(2)全班同学致电各省督抚力争;(3)致电各省学堂力争;(4)上禀管学大臣代奏。未参与者,仅有一人,为仕学馆学生靳某在宿舍联系殿试策子,以便进行殿试,遭到了《大公报》记者的嘲讽。《记京师大学堂学生拒俄事》,载《大公报》,1903年5月3日。 会后,谷锺秀受大家所托起草《京师大学堂师范、仕学两馆学生上书管学大臣请代奏拒俄书》。指出“存亡之机,间不容发。积火将燃,共为劫灰,大厦将倾,同受覆压。学生等之一身一家亦莫不在其中,顾敢垂涕而道。即祈奏请我皇上迅速乾断,联英、日以拒俄,措天下于安也”。拒俄书拟就后,包括张耀曾在内的师范馆学生67人签名,仕学馆6人签名。两天后,师范馆学生又呈上《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全班学生请政务处代奏书》:“十数年以来,枢府诸臣以联俄为唯一不二之宗旨,一误再误……然生等皆国民之一分子,有报效国家之责任,平居窃叹,念国制之抢攘如此,列国之强横之如彼,故不避斧钺之诛,冒读上陈。……力拒俄约,以保全大局,一面乘时展布新政,以图自强,数年之后,国势必有可观。”《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全班学生请政务处代奏书》,载《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拒俄运动》,14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他们亦发出《京师大学堂学生公致鄂垣各学堂书》中,指出:“东三省系我等四万万人之东三省,非政府私有之东三省”,呼吁“同为中国之人,当事中国之事”,“与其坐而亡,不如争而亡,庶海外各国见我国尚有士气也!”同上书,146页。这些举动和言论彰显出青年学生的凛凛生气,是为20世纪第一次学生运动。 当学生集会第一天,学校即挂出告示,指出“非学生分内之事”,学生扯去,第三日学校复出告示,指责学生不守纪律。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张百熙作为管学大臣对学生表示了同情,引致清廷不满而派来张之洞处理问题,平抑学生情绪。[美]魏定熙:《北京大学与中国政治文化》,金安平等译,2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伴随学潮结束,本来原定学生毕业之后可以赴东西方各国深造,部分同学要求提前施行留学,得到同意。王道元:《早期的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学堂师范馆》,载《文化史料》第4辑,129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与张之洞和荣庆政见不和的张百熙对此响应颇为积极。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3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MZ(3]六、 再次趋新:留日的筹划[MZ)] 京师大学堂当时的师资毫不宽裕,这让张百熙萌生或同意了从在读学生中选拔留学生去海外攻读的想法。张百熙借鉴了日本的案例:明治八年,送学生赴欧美,十三年留学生归,撑起了日本的大学教育。张百熙上奏请求“多派学生分赴东西洋各国学习专门,以备将来学成回国,可充大学教习,庶几中国办理学堂尚有不待借材操纵自如之一日,早为之计,应用无穷”。《张百熙奏派学生赴东西洋各国游学折》,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19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这次选派,共派47人赴海外留学,其中31人赴日本,16人赴西洋各国,计划留学期限是七年,是为京师大学堂派出的第一批留学生。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2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该书将“张耀曾”误植为“张耀增”。晚清送留学生出国以来,赴日本者一直居多,张之洞在1898年的《劝学篇》中归纳了四个原因:“至游学之国,西洋不如东洋,一、路近省费,可多遣;一、去华近,易考察;一、东文近于中文,易通晓;一、西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半功倍,无过于此。”张之洞:《劝学篇·外篇·游学第二》,载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2卷,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关于第一点,在张百熙的奏折中得到明确印证,留日“学费较省,往返近便”《张百熙奏派学生赴东西洋各国游学折》,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19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按照张百熙的预算,31名赴日学生费用,不过九万两银子,而16名赴西洋各国的学生,却需十万两。同上。但张百熙的留学决策遭到荣庆的反对,《清史稿》记载:“始议分建七科大学,又选派诸生游学东西洋。荣庆意不谓可,而百熙持之坚。”《清史稿·张百熙传》。张百熙送张耀曾等人出国,开创历史,也因此权力下降:“各省之派官费生自此始。值张之洞入觐,命改定学章,及还镇,复命家鼐为管学大臣。凡三管学,百熙位第三矣。”同上。张百熙请服部宇之吉与日本书部联系,确定留日学生的具体去向。章宗祥:《任阙斋主人自述》,载《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1册,5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1903年12月3日,在留日之前,张耀曾与同学黄艺锡编撰了《京师大学堂同学录》,并请京师大学堂上海译书分局办前文案提调王仪通与同学谷锺秀撰写了序言。王仪通记录:“师范馆黄君润书、张君镕西将游学日本,以所辑同学录一册属志缘起。”王仪通:《京师大学堂同学录序》,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15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王仪通在溥仪登基后避讳改名为王仪通张伯驹:《春游琐谈》,63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后是袁世凯亲信,民国建元后的1912年曾短暂任司法部次长并暂代总长。这就是说,当时的京师大学堂师生出了四位民国司法总长(或代总长):王仪通、章宗祥、张耀曾、朱深。 继父亲张士鏸上年去世后,1903年夏天,张耀曾母亲陆嘉年去世,临终对张耀曾寄予厚望。张耀曾:《先考励吾府君先妣陆太夫人行状》,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此时,情同一家人的梁济支持了张耀曾的留学选择。事实上,梁济早在1898年就期待下一代能出洋学习,“每访问通人研究世界大势,随以所闻札记之。家贫亲老,自憾不获远游,谆谆以教子弟出洋为言。有‘务必以出洋当一件正大要紧之事,勿惜费,勿惮劳、即使竭尽大半家资亦不为过’之语。”梁漱溟:《桂林梁先生遗书》之年谱,载《梁漱溟全集》第1卷,573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1904年年初,张耀曾等47人赴海外,张耀曾从此远赴东瀛,踏上七年的留学之旅。服部宇之吉1904年临时回日本时发表演讲指出,这些留学日本的学生被送到东京第一高等学校,七八年后回国,他们将担任分科大学的教授。[日]荫山雅博:《清末教育的近代化过程与日本教习》,田正平译,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0辑,11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隆冬季节,京师大学堂管学大臣张百熙来到前门外火车站,张希林、张希政:《恢复重建京师大学堂的张百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亲至站送诸生登车”《清史稿·张百熙传》。。在火车站送行的亦有张耀曾的表舅梁济。梁漱溟:《桂林梁先生遗书》之年谱,载《梁漱溟全集》第1卷,576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MZ(2]第二节东京的法科留学生[MZ)] [MZ(3]一、 在东京一高:公派留学生的使命[MZ)] 京师大学堂教师章宗祥担任了张耀曾等31名赴日留学生的护送委员,教师王仪通之子王荫泰作为自费生也加入了行列。他们先到天津,再经日军驻守的秦皇岛,乘船到日。教师范源濂则是留学生们的学务专员,章宗祥:《任阙斋主人自述》,载《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1册,5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对张耀曾等人多有照料,进一步结下师生之谊。《求不得斋日记》(1927年12月24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2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按照计划,张耀曾等人来到东京第一高等学校,先读一年预科,再读三年正科,毕业后与日本学生一同参加考试,进入大学学习。章宗祥:《任阙斋主人自述》,载《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1册,5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东京第一高等学校分为三部:第一部是文科、法科,第二部是理科、工科、农科、医药学科,第三部是医科。刘绍宽:《东瀛观学记》,载陈庆澄等:《东游日记·湖上答问·东瀛观学记·方国珍寇温始末》,8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初到一高的张耀曾,即确定攻读法科,但最先确定的专业是法科中的“理财学”,即经济学,并偏重于其中的财政方向。《派遣游学类志·留学分科》,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2期。当时读法科的同学其各自专业是:黄德章,读私法,偏重民法;余棨昌,读私法,偏重商法;曾仪进,读交涉学,偏重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朱献文,读刑法;屠振鹏,读公法;范熙壬,读统计学;周宣,读政治学;朱深,读民事刑事诉讼法。同上。这些攻读法科的同学,后来大部分进入法政领域,担任要职。范熙壬和朱献文1907年11月被沈家本调入修订法律馆(范熙壬被张之洞“饬其仍赴东就学”而未到职)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116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7。并参薇庵旧稿:《范熙壬传略》,载《黄陂文史》第4辑,黄陂,黄陂政协,1992。,朱献文1908年参与《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担任亲属编的主要撰稿人;朱勇:《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2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黄德章1909年与朱献文参加游学生廷试,并被授以官职;《清史稿·宣统皇帝本纪》。余棨昌1921年任大理院院长;朱深1918年任司法总长;朱献文1918年任京师高等审判厅厅长;曾仪进后改名曾彝进,归国后初任工部、邮传部主事,曾与王仪通同任袁世凯内史(秘书)副长;范熙壬1913年与张耀曾同为第一届国会议员、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张耀曾的云南同乡席聘臣后来改学法政科,1910年参加第四届游学生廷试,《阿穆尔灵圭等为请分别给予游学毕业生等第及出身事奏折》,载《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载《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后来与张耀曾同为国会议员。 东京第一高等学校知名度颇高,其学制处于大学的预科阶段。在张耀曾就读该校的四年时间里,两位著名学者狩野亨吉和新渡户稻造先后担任校长。狩野亨吉是一位“庄雅可敬爱”严修:《严修东游日记》,83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的著名哲学学者,新渡户稻造则是著名农学家,其头像曾印于日元钞票。校长如此优秀,整体教育水平可知。在张耀曾等人就读时,该校设施齐备,图书馆藏书三万部,分类科学;理科实验室设施齐备同上书,84页。,引起1902年和1904年分别前来参观的严修、刘绍宽这两位中国参观者的赞叹。学校教学要求严格,“英德法三国语,每科必兼习其二”刘绍宽:《东瀛观学记》,载陈庆澄等:《东游日记·湖上答问·东瀛观学记·方国珍寇温始末》,8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一高的宿舍实行学生自治,章宗祥:《任阙斋主人自述》,载《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1册,30、3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张耀曾与王桐龄曾为室友,“同住日最久”《求不得斋日记》(1927年11月27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21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桐龄后忆他在一高住宿舍两年,以后就一直与学友在校外合租,小房一所,雇日本老妈做饭,“始终与中等人家杂居”,这其中或有张耀曾。这种与“中等人家”的杂居,也增进了他们对日本生活的理解和观察。王桐龄:《日本视察记》,载《日本视察记附日本东北旅行记》,206、207页,北京,文化学社,1928。一高学生风气,因处于大学预科阶段,崇尚自由自然,而每年亦外出军事演习一次,以培养纪律。章宗祥:《任阙斋主人自述》,载《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1册,30、3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张耀曾来到东京,与一高同学共同学习生活,亦与在日留学的云南学生同乡来往密切。从1902年开始,云南开始派送留日学生。一种说法认为1904年云南留日学生有一百多人,在东京振武学校学习者为三十多人,其他学校88人。吴达德:《留日学生与云南辛亥革命》,载《中日关系史论集》第6辑,《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增刊。而《东方杂志》记录当年云南学生为111人,振武学校中国留学生总数为76人,《派遣游学类志·留学生人数籍贯考》,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2期。可见云南学生在振武学校比例之大。张耀曾、席聘臣与振武学校的学生李根源等都参加了云南留日同乡会,李根源后来担任会长,张耀曾在留日学生总会上书驻日公使杨枢的请愿书中则署名为云南省分会的“职员长”。《与留日学生总会各干事上杨枢禀》,载《杨度集》,193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振武学校创办于1903年,由日本参谋本部专为培养中国留学生而设,该校迎来第一批留日云南学生是1903年,包括杨振鸿、殷承瓛等,第二批是1904年,包括李根源、罗佩金、唐继尧、何国均、顾品珍、李鸿祥等。张天放、于乃仁:《回忆辛亥革命时期云南的杨振鸿》,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5辑,20页,铅印本,1981。谢本书、李成森:《民国元老李根源》,叙述人数与入学情况与此略有不同,44页,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9。此外,1904年来到日本的云南留学生还有周锺岳和吕志伊,当时就读弘文学院;周锺岳:《惺庵回顾录》,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30页,铅印本,1963。叶祖荫:《同盟会云南支部创始人吕志伊先生》,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5辑,39页,铅印本,1981。赵伸,当时就读成城学校。《续云南通志长编》下册,802页,昆明,昆明出版社,1985。远隔重洋的云南同乡们当时甚为团结,来往密切。按照周锺岳的回忆,他1904年8月甫来东京,就有同乡会前来迎接。周锺岳:《惺庵回顾录》,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30页,铅印本,1963。这个云南留日学生群体,继京师大学堂同学构成了张耀曾后来政治生活的第二个合作群体。吕志伊生前写赠冯自由的《云南首义诸人革命以前略历》,冯自由:《云南辛亥省城光复实录》,《附录云南首义诸人革命以前略历》,载《革命逸史》第6辑,2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又载孙种因:《重九战记》附录,原在《复滇录》(1924年版),复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6册,25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此文传布甚广,由同盟会云南支部支部长吕志伊手写,可为张耀曾加入同盟会之证明。计入对云南辛亥革命有重大贡献的40人,其中只有6人不是留日学生,其他34人包括张耀曾在内都是留日生,其中的多数人1904年均在日本。 [MZ(3]二、 留日学生总况[MZ)] 当张耀曾来到日本留学时,当时中国留日学生的总数,按照驻日公使杨枢的1904年奏折所言,为一千三百多人,《出使日本大臣杨枢奏陈兼管学务情形折》,载《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840—1949)》,15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按照《东方杂志》1904年的统计《派遣游学类志·留学生人数籍贯考》,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2期。,则为一千四百多人。但人数虽不少,速成者却是主体,真正在大学进行常规学习者极少。《东方杂志》统计了各学校的学习人数,帝国大学为19人,早稻田大学40人,其他三五所大学都是个位数,余下全是各类速成性质学校。同上。一年后留日学生总数大大增加,比例犹未改变。研究者引《朝日新闻》数据:“据《朝日新闻》1905年对2731名中国留学生所在学校的统计,其中人数较多的学校为:弘文学院1100名、振武学校305名、法政大学速成科295名、成城学校151名、同文书院148名、经纬学堂139名。以上这些多是速成或预备学校性质。而最著名的学校东京帝国大学只有5名、京都帝国大学只有2名、早稻田大学有23名、庆应义塾大学只有1名。”迟云飞:《陈天华、宋教仁留日史事新探》,载《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6期。到了1907年,留学生总数为近万人,在大学者仍然不超过百分之一。杨枢慨叹:“夫大学程途高迈,学业完备”,“高深学理全在大学分科者,今也学生虽然而入大学者寥落如晨星,固学界之憾,亦我国学界前途未能发达之一大原因也”,《杨枢之游学计划书》,载《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840—1949)》,16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这一特点表明,张耀曾等京师大学堂此次派来的31名学生,预设进行八年左右学习,确属精英培养。这自属张耀曾等人归国后受到重视的原因之一,张百熙为他们争取官费培养,从学费到路费、医药费,均为包揽,《宣统二年大学堂经费收支残账页》,载《北京大学史料(1898—1911)》,54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可谓投入甚大,寄望甚高。 留日生总量不断增加,他们在日本学习专门知识,也思考中国发展之道。1904年前,《清议报》、《新民丛报》、《国民报》、《开智录》、《湖北学生界》、《汉声》、《浙江潮》、《游学汇编》等媒体陆续创办,这自然引起清廷重视。在张耀曾等人出国时,张百熙为留学辩解:“至谓学生出洋竟有三纲五常为无足重轻一节,查各届官派出洋学生及同文馆奏派各生,尚无此种弊习,且历考外国哲学群学各书,陈说道理,皆与中国圣经贤传相表里,是第患学生之真不通西学耳,果事真通哲学群学,则忠孝之心方且油然而生,又何有蔑视纲常混乱伦纪之虞。”《外交部奏议复派赴出洋游学方法章程折》,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18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这体现出师长对于学生的保护。而张之洞就严厉指出:“伏查游学日本学生,年少无识,惑于邪说,言动嚣张者固不少,其循理守法,潜心向学者,亦颇不乏人”《张之洞奏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折》,载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第1卷,181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妄发议论”、“干预政治”、“品行不端”、“不安分之事者”,一律退学,“严加裁制”。《约束游学生章程》,载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第1卷,182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张之洞的话倒是清廷当时的主流声音。这些声音,核心是不能反对朝廷,更不能质疑君权,推翻帝制。 在操作层面,清廷要求留学生服从驻日官员的监督和领导。前任驻日公使蔡钧在成城学校事件的处理中,与留学生们强烈对峙。清廷派到日本的驻日公使杨枢倒不是保守派,力主清廷立宪。1905年年初,杨枢上奏,表示他的立宪建议:“中国与日本地属同洲,政体民情最为相近。若议变法之大纲,似宜仿效日本。盖法美等国皆以共和民主为政体,中国断不能仿效,而日本立国之基,实遵守夫中国先圣之道,因见列强逼处,非变法无以自存,于是一意立宪以尊君权而固民志。”《出使日本大臣杨枢请仿效日本设法政速成科学折》,载《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379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但他同样严肃奏报,他在为学生服务的同时,也“劝勉各学生共抱忠爱之忱,勿蹈诐邪之行”《出使日本大臣杨枢奏陈兼管学务情形折》,载《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840—1949)》,15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然而,形势比人强,就在清廷防范意识增强的同时,留日学生总量急剧增加,学生们的意识也与国内形势发生强烈互动,政治倾向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发生裂变。各省学生组织出现了邹鲁略显夸张地称为“时各省皆有学生会,会中多办一机关报,报以不言革命为耻”的状况。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44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4。张耀曾自然也不例外。 就在张耀曾抵日后的第二年,1905年,北京和东京分别发生一件重大事件:北京,清廷向立宪迈出重大一步,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东京,同盟会成立。“保皇”与革命之争,震荡了青年留学生们。 [MZ(3]三、 同盟会里的稳健派[MZ)] 1905年5月,张耀曾的好友李根源通过湖南留学生结识黄兴并晤谈,陆星:《李根源传》,18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8。6月,李根源随振武学校在片濑渡假,在这里得知孙中山由美国来到日本,正在横滨,遂携振武学校的同学杨振鸿、罗佩金前往拜访,受到孙中山鼓励。李根源:《雪生年录》(近代中国史料丛刊),20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又见李希泌:《先父李根源先生忆述黄克强先生》,载《忆黄兴》,150页,长沙,岳麓书社,1996。事后,杨振鸿对李根源表示:“我听了孙中山先生的教导,找到革命前途的道路了。”张天放、于乃仁:《回忆辛亥革命时期云南的杨振鸿》,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5辑,21页,铅印本,1981。同时,云南留学生吕志伊“屡至横滨山下町密谒总理面谈革命要旨,并时至横田区勤学社与胡汉民、廖仲恺等析疑辩难,上下其议论,以革命排满宗旨,与幼时所受庭训春秋内忧外夷之义,明季国亡种奴之惨,互相印证,遂决心革命,矢志不移。”南强杂志社:《吕志伊事略》,载《昆明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16页,铅印本,1981。 7月30日,孙中山、黄兴等召开兴中会、光复会、华兴会联合之筹备会,各省除甘肃外均有留学生参加,杨振鸿、李根源、赵伸、吕志伊、罗佩金五人作为云南人参加之。8月20日,同盟会正式成立,吕志伊成为评议部评议员。叶祖荫:《同盟会云南支部创始人吕志伊先生》,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5辑,39页,铅印本,1981。但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记评议员无吕志伊名字。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5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4。1906年,吕志伊成为同盟会云南支部部长。包括张耀曾在内的一百多名云南留学生成为同盟会会员。冯自由的《中国同盟会最初三年会员人名册》中无张耀曾名字,不过该名册只记录18名云南人(李根源在内),李根源《雪生年录》记载46名先后加入同盟会的云南留学生,亦无张耀曾及其京师大学堂、东京一高同学席聘臣。目前的文献找不到张耀曾何时加入同盟会的记载。同盟会为秘密组织,不在册内或找不到记录不表明不是会员。李根源作为同盟会资深会员撰写张耀曾墓表,表明张必是会员。张于1912年后出掌同盟会评议部部长,亦表明其早年必是会员。这也就是说,在“保皇”还是革命的选择中间,张耀曾选择了后者。或者说,他选择的还不是革命,而是共和的取向,只是革命与共和捆绑在一起。成立初期的同盟会组织并不得力,出现了吴玉章所讲“这时的同盟会组织也很涣散,孙中山、黄兴等领导人常不在日本,宋教仁又没有威信,真是一盘散沙”吴玉章:《辛亥革命》,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的情形。而宋教仁当时的日记也记载了一个风波,1907年2月,国内起义频遭失败,同盟会更陷入低潮,K. S. Liew: Struggle for democracy: Sung Chiao\|jen and the 1911 Chinese revolu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1, p.63.2月28日,孙中山、黄兴为国旗事闹翻,孙中山“固执不改,并出不逊之言”,黄兴怒而欲退会。宋教仁思及孙中山“素日不能开诚布公,做事近于专制跋扈,有令人难堪处”,又思自同盟会成立以来,“会员多疑心疑德,余久厌之,今又如是,盖将来不能有所作为,或亦意中事,不如另外早自为计,以免涂炭党人之讥。”《宋教仁日记》,118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次日即辞职。到该年三四月间,更发生重大分歧。章太炎促孙中山辞总理职,而由黄兴继任,于是会场发生殴斗。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241页,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第34期,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5。但是,同盟会对于张耀曾等人来说,终得以一边读书,一边有了政治组织,明确方向,聚力做事。 反过来说,同盟会组织不力,有分歧,也给了张耀曾等人观察与思考政治的相对独立性,他们既保持同盟会会员的身份,在一些主张上又有自己的独立视角。民国建元后,张耀曾与谷锺秀、李根源等人的不同联合体或共同联合体,素被称为“稳健派”,如梁漱溟所言:“他参加同盟会甚早,却非一个激烈分子,而是民国初年流行口语所谓‘稳健派’”,梁漱溟:《有关民国初年政史的见闻纪实》,载梁漱溟:《忆旧谈往录》,42页,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究其因,同盟会早期经历大抵是其溯源之一。同时,张耀曾等人是标准的京师大学堂官费留学生,政府寄予厚望,身负长达七八年的学习重任,他们很难像速成班的留学生一样在日参加同盟会不久就能回国做职业革命家;他们的学费生活费全由驻日公使供给,公使与监管人员对他们的监督可能是最多的,他们难以在东京做出极度排满的事情来;他们与清廷之间的沟通管道通畅,预期是归国被授予进士头衔,留学期间陆陆续续就有同学被选拔回去。尤其是像张耀曾这样的法科学生,为当时国内的紧缺人才。查之京师大学堂这一批留学生,没有一个放弃学业做了职业革命家,大部分是认真完成学业,归国进入清廷内部成为青年官员。所以,当同盟会成立,“革党现在东京占极大之势力,万余学生从之者过半”,“举国欲狂”,“东京各省人皆有,彼插种于此间”之时,《梁启超致康有为》,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37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像张耀曾这样加入了同盟会的,也仍然表现为低调做事著文、开启民智、参与变革,而不是高调排满、崇尚暴力革命。而且,张耀曾的法科素养,也塑造了稳健底蕴与理性精神。此外也不能不说,清廷考察政治的大背景,和杨枢等人相对开明的立宪主张,也给张耀曾等以温和姿态发言提供了空间。张耀曾等青年没有选择做职业革命家,尤其是没有和领袖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型的紧密联系,他们一未参加到革命主张的主流暴力话语中;二未参与军事实践,没有“武功”,没有暴力革命的战绩,没有军事实力,这也使得他们后来未成为主导型的政治家。 [MZ(3]四、 “取缔规则事件”:一次激进与温和的对垒[MZ)] 1905年年末和1906年,张耀曾除了一高艰苦的学习和考试,除了得暇与同学远游增智之外,也参与了一个公共事件:“取缔规则事件”;参与创办了两个公共媒体:《新译界》杂志和《云南》杂志,《云南》杂志尤其成为他后来在日的主要课外服务事项,他担任杂志总编辑。 “取缔规则事件”是留日学生温和或激烈立场的一次大检验。由于1905年出现了中国留日学生人数的急剧增长,1905年11月2日,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关于准许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对于中国留日学生学校招收程序与招收资格做了限制,被留学生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该规则的第九条“于既受选定之公立或私立各学校,当使清国人生徒寄泊于寄宿舍,或属于学校监督之下宿屋,为校外之取缔”和第十条“既受选定之公立私立各学校,不得使清国人在他学校因性行不良而被令退学者入学”该文本有多种译法,此处用杨度译法,见《与留日学生总会各干事上杨枢禀》,载《杨度集》,193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遭到留学生们的反对。11月27日,留日学生总会集体上书驻日公使杨枢,要求改正这两条。留日学生总会干事长杨度,副干事长、张耀曾的老师范源濂(杨度与范源濂均系湖南人,且为长沙时务学堂同学,以故,范源濂与梁启超来往密切),总会各职员和即包括张耀曾在内的各省分会职员长共47人签字,代表全体留学生。其中林长民是书记干事,张继是庶务干事,章士钊是湖南分会职员长,张耀曾是云南分会职员长。见《与留日学生总会各干事上杨枢禀》,载《杨度集》,193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这件事从起因来看,是留日学生对于字面意思的误解或不同理解:第九条之“取缔”,日语意思为“约束”,但中国学生则理解为汉语的取消之义。第十条之“性行不良”,学生们认为该词范围太广,扩大解释对学生即为不利,将断了学生的求学之路。由于学生们作此理解,所以来自不同方面的留日学生都发出同一声音。但是,随后学生们的大合唱就发出了不同声音:12月3日,弘文学院等八所以速成学校为主的院校学生集会,要求取消全部“取缔规则”,到12月4日要求罢课时,杨度作为前次发起上书者们却没有签字。留学生总会甚至为此举行了一次选举。保留7名职员,而增加了12名新职员,杨度和范源濂等总会职员均落选。范源濂对此表达了深深忧虑,以致后来吐血。[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38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12月6日,留学生集会,杨度认为进行过于激烈的运动恐不妥当,被学生们斥为“日本政府的间谍”。杨天石:《反对取缔规则与杨度避难——读日本外务省档案》,载《晚清史事》,26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月7日,大批学生走上街头集会。12月8日,留日学生陈天华投海自尽,遗书表示,“取缔规则”、“剥我自由,侵我主权,自不待言”,尤其不能忍受《朝日新闻》称中国人“放纵卑劣”一语。[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39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这就使学生们情绪更加激愤。就在12月8日,日本文部省做出解释,第九条的“取缔”乃指约束,是为了保护学生免受不良之徒的引诱,第十条的“性行不良”,指妨害社会秩序,触及刑律云云之后林增平:《清末留日学生反“取缔规则”斗争》,载《辛亥风云与近代中国》,26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一大部分学生仍然做出了要集体回国的决定,到12月20日,离日和订票回国者总人数超过了2000人。同上书,36页。但是,也有另部分学生主张留在日本,双方发生辩争。在辩争中,范源濂隐匿住院,亦受殴击。胡汉民:《辛亥革命之回忆》,载《辛亥革命亲历记》,152页,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在事件过程中,还发生了早稻田大学留学生杨嘉绅向杨枢密报“此次学生纷扰,非真正反对规则也,特欲藉此归国为革命之运动耳,暗做革命好机会”《留日学生反对日本文部取缔规则详情》,载《北洋军阀史料·徐世昌卷》第1册,797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之事,被学生知道后殴击伤臂。 尽管从11月27日签名后,文献中就看不到张耀曾参与本事件的后续记录,但是,三个事实能表明张耀曾在12月份的态度,一是作为11月27日发起人杨度和范源濂的表现,尤其是范源濂的吐血,表明他们对于后来学生们的大规模剧烈行动不认同,且12月4日留学生总会发生了大改选,故可以推测,张耀曾亦不认同。范源濂本人是张耀曾的老师,是京师大学堂派来东京一高的学务专员,可以由此推测他们的集体态度。二是各种记录表明,东京第一高等学校的学生没有参加学生们的罢课集体行动,罢课者实以速成类学校为主。三是张耀曾的同学王桐龄多年后作出解释,认为取缔规则事件是速成班的留学生日语水平不高的误解和革命党人的鼓励所致。作为张耀曾当时的同寝室之室友,王桐龄的解释或许能部分代表张耀曾的看法。王桐龄:《日本视察记》,载《日本视察记附日本东北旅行记》,194页,北京,文化学社,1928。张耀曾在此事件中可能的温和态度,一当出于日本文部省的限制,主要针对速成类学校,他们没有必要因此选择回国;二则表明,杨度、范源濂、张耀曾等人当时的基本态度是,情愿改变规则中引起误解的部分,但并不主张以激烈手段解决问题,更不主张因此回国。杨度当时曾留下一份笔录:“此次学生纷扰,欲将文部省规则全部取消,仆最为反对……同盟休校与全体归国之事,皆仆所反对。”杨天石:《反对取缔规则与杨度避难——读日本外务省档案》,载《晚清史事》,26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MZ(3]五、 从《云南》杂志看张耀曾的中间立场[MZ)] 张耀曾1906年开始参与的两份杂志:《新译界》和《云南》,以及当时的同盟会机关刊《民报》,对比起来颇有意思。 《新译界》是张耀曾的同学范熙壬办的一份杂志,依靠的力量,主要是湖北留学生,以及范熙壬的京师大学堂同学与其他学友(张耀曾、席聘臣与周锺岳三位《云南》杂志的创办人均有参与周锺岳:《惺庵回顾录》,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31页,铅印本,1963。)。在《新译界》之前,湖北留学生们已经于1903年创办了《湖北学生界》杂志,地方色彩甚浓。《新译界》的抱负,则是怀着激越情怀,而做一份具有学术色彩的深度理论翻译与研究刊物,范熙壬在发刊词中写道:“吾辈之志不过欲结合群知群力,倾热血,挥心泪”,并认定“法政之学,为救国之学”,要做到“维持吾国固有之文明以求合于世界,为世界所同认者则存之,否则去之”范熙壬:《新译界发刊词》,载《新译界》第1号,1906年11月。,“择捡世界最新之学理以输入我国,为吾国所适宜者则取之,否则去之。”就在一年多前的1905年2月27日,宋教仁在东京东樱馆与范熙壬会晤,邀请加盟《二十世纪之支那》杂志,得到应允。《宋教仁日记》,41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但是,看来范熙壬对于《二十世纪之支那》相对激烈的风格并不是特别认同,反而是一年后,他自己做了《新译界》。 范熙壬为《新译界》争取到了清廷官方的支持:驻日公使杨枢资助了他们的出版,京师大学堂前教师王仪通也赞助了他们。正因为有官方支持,又因为是学术性质而非宣传性质杂志,该刊敢于做到每篇文章都有真实署名而非使用笔名,京师大学堂的同学们锺赓言、张耀曾、席聘臣,后与张耀曾等来到日本的谷锺秀,湖北汤化龙等都为杂志撰稿。刊物关注领域包括政法、文学、理学、军事、教育、外交等,但立宪是核心,既有对英、美、德、法经验的总结,也有对于宪政原理的阐述,还有对于宪政制度构建的具体探讨,甚至还有《第六次万国刑事人类学会报告》、《新译界》第1号,1906年11月。《小学校教员之法律关系》《新译界》第2号,1906年12月。、《论法人》、同上。《监狱学与经济学之关系》《新译界》第5号,1907年5月。这样的专业性极强的法学论文。与宣传刊物相比,本刊的特点是内容深入,但深度并不代表不批评,而批评的独立立场又没有越出清廷反对革命、提防革命的大范围,满汉之民族问题则完全避而不谈。本刊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编者们的“编者按语”和译者们写的“译者识”,译者们以锐利语言批评现实,而归结到立宪的结论上来。例如他们指出:“中国者最后之专制国也”,日本、俄国的立宪史“无一不可为中国之指南车。”董玉墀译述:《论中国政府之改革》编者按语,《新译界》第2号,1906年12月。但是,由于强调政治进步,作者们也立宪共和并提,这就打了清廷庶可接受的“擦边球”:“由无政府而有政府,由专制而立宪而共和,皆循自然之轨道,而非可以人力强阻止者也。故时势所趋,或可由专制直抵共和,断无不立宪不共和,而专制政治长存之理。”[日]南弘:《专制政治与自由政治》编者按语,谷锺秀译述,载《新译界》第1号,1906年11月。《新译界》作者群中,从范熙壬的京师大学堂的同学来看,当时还都不是东京帝国大学的正式在读学生,读的还是一高这样的大学预科,但是他们中西语言裕如,学理阐发优良,显现出较好的法政学理素养。他们宪政知识掌握较好,尽管知道日俄立宪史“或以鲜血而描,或以断头台而饰,中国皆可收为自己参考之资”董玉墀译述:《论中国政府之改革》编者按语,载《新译界》第2号,1906年12月。,但知道宪政的出发点和终点都非暴力而是宪政的制度建设。作为这一群体中的一员,尽管张耀曾加入了同盟会,但与这些同学一样,他具备这些宪法素养,也就具有了宪法精神与宪法信念。张耀曾在本刊的文章,仅限一篇“释我”,这是一篇心理学论文,作者是美国杰出的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当时译为威廉·杰姆士)。[美]威廉杰姆士:《释我》,张耀曾译述,载《新译界》第1号,1906年11月。不过,张耀曾参与《新译界》甚少。只写一篇文章,其原因或不在于消极,而是,他最大的注意力,当时投在了自己主编的《云南》杂志上面。 《云南》杂志的起始,在1906年1月。是时同盟会开会,孙中山、黄兴会后约见云南留学生李根源、杨振鸿、罗佩金、赵伸、吕志伊,提出:“云南最近有两个导致革命之因素,一件是官吏贪污,如丁振铎、兴禄之贪污行为,已引起全省人民愤慨;一件是外侮日亟,英占缅甸,法占安南,皆以云南为其侵略之目标。滇省人民,在官吏压榨与外侮侵凌之下,易于鼓动奋起,故筹办云南地方刊物,为刻不容缓之任务。”并指示由宋教仁、陶成章、宁调元协助办刊。李根源等人领命,同年4月成立杂志社,云南同乡会会长李根源为第一负责人,副会长赵伸为第二负责人,原定由吴琨、周锺岳担任总编辑,后因吴赴北京,周锺岳返滇,改由张耀曾任总编辑,席聘臣、孙志曾为副总编辑。杨振鸿、吕志伊则是刊物撰稿甚多的作者。刊物的经费,由杂志社致函国内同乡贤达与缅甸华侨筹集,缅甸华侨捐五千余元,周锺岳的老师、著名学者、四川按察使赵藩、提督夏毓秀与其他人士捐五六千元。李根源:《云南杂志选辑序》,载《新编曲石文录》,350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 到1908年,杨振鸿、吕志伊、赵伸、李根源先后离开日本,《云南》的担子更加落在张耀曾的肩上,尽管张耀曾此时刚刚从东京一高考入东京帝国大学,依然将杂志担子挑了下来。张耀曾成为杂志的主要负责人,叶祖荫:《简论云南杂志》,载《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而得到张大义、郑开文、李贞白、王毓嵩等留日学生的支持。李根源:《云南杂志选辑序》,载《新编曲石文录》,350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当时留日学生创办的地方性刊物,除早于《云南》创办的《湖北学生界》(1903)、《浙江潮》(1903)、《江苏》(1903)、《直说》(1903)之外,还有晚于《云南》创办的《河南》(1906)、《四川》(1907)、《晋声》(1907)、《晋乘》(1907)、《秦陇报》(1907)、《粤西》(1907)、《关陇》(1907)、《滇语报》(1907)、《广西》(1907)、《江西》(1908)、《梅州》(1908),《云南》从这么多刊物中脱颖而出,成为一家著名刊物,实是李根源、张耀曾等耗心费血以成。 《云南》杂志的几位核心人物,本身就是主要作者。张耀曾、杨振鸿、李根源、吕志伊、周锺岳都是其主要撰稿人。以张耀曾、杨振鸿和吕志伊来看,张耀曾以“张雄西”为笔名发表了《创立女界自立会之规则》,以“崇实”为笔名发表了《论云南人之责任》、《论云南积弱之源》、《云南之民气》、《论云南之社会智识》、《欧美公德美谈》、《说权利》、《云南少年之前途》、《滇省宜急兴公学》、《论滇省当兴女学》、《国家能力与国家进步之关系》;杨振鸿以“志复”为笔名发表了《滇缅界事述略》、《滇越边务及铁道之实况》、《法人窥伺云南之渐》、《法人探险及图谋云南之早时期》;吕志伊以“侠少”为笔名发表了《云南之将来》、《英国之亚洲铁路政策》、《滇缅疆界谈判》、《论国民保存国土之法》、《国民主义》、《国民的国家》、《国会问题之真相》。 察之该杂志全部文章,除了文学类、益智类文章外,与上述这三人文章的主题、气质基本符合。也即文章以讨论与云南相关的事务为主,主要涉及两类:一是为云南人普及现代公民意识。发刊词指出,刊物宗旨是“改良思想”《云南杂志发刊词》,载《云南》第1号,1906年11月。四字,刊物呼吁振兴教育、地方自治、选举政治和男女平等观念等,塑造新云南人,改变懦弱、涣散、媚外、自私、短浅、朽腐、委靡的状况。张耀曾(崇实):《云南之民气》,载《云南》第7号,1907年7月。二是讨论云南的内政外交,如批评官员永北等地官员之贪劣:“民之受其虐者不堪屈指”而非:《滇吏贪劣》,载《云南》第6号,1907年6月。,指责对英法外交的不力:“我云南则自越吞于法,缅沦于英,又一误再误,两乌割于法,三藏逼于英”吕志伊(侠少):《论国民保存国土之法》,载《云南》第6号,1907年6月。。尤其是对云南省内的矿产和滇越、滇桂、滇蜀铁路问题,从创刊到停刊始终给予持续关注,刊物不惜版面,收录数封留日同乡会的铁路意见书,如1910年的《云南留日同乡会为滇省铁路主张自办意见书》,字数上万。这些文章影响甚大,震荡了相关势力,以致读者来信指出:“兹有一事,不能不告足下,仆友代法人译贵报,与法国人看。现彼风闻法人云,贵报最不利于法……拟以三五万法兰乃至三五十万法兰,向北京或云南省运动当道,将贵报骂政府事指出,以禁止其输入云”《越南来函》,载《云南》第6号,1907年6月。,尽管这位读者不敢确证,但其对杂志的认同与杂志的影响力已见。李根源1908年总结了杂志的目标:“对杂志真正之纪念,在于废除七府矿约,收回滇越铁路,筑成滇蜀、腾越铁路,地方自治,教育普及,国民皆兵及农工商矿林立,英法之势力非赶出红蚌河、红河以外不可。”李根源:《云南杂志选辑序》,载《新编曲石文录》,351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 杂志对中国整体有所指责处,往往嵌在具体问题探讨中,如吕志伊在《论国民保存国土之法》论中国专制:“久受专制之流毒,君主据国家为私产”吕志伊(侠少):《论国民保存国土之法》,载《云南》第6号,1907年6月。,就是嵌在对于国家边界的讨论中。张耀曾在《滇省宜兴办公学》中指出:“今虽曰言预备立宪,然土耳其屡颁宪法,终无救于灭亡。盖内力不充,盖无教育无实业,立宪之虚文只足以速其亡也”张耀曾:《滇省宜急兴公学》,载《云南》第14号,1908年6月。是在关于教育的讨论中。把关于君主专制或预备立宪这样的宏大叙事放在具体问题中讨论,是为一种处理方式。这两段文字有两个参照系:(1)吕志伊在《云南》刊发《论国民保存国土之法》的同时,还以“金马”为笔名,为《民报》的增刊《天仇》撰写了《云南讨满洲檄》,《云南讨满洲檄》,载《民报》增刊《天讨》,1907年4月。那是字句铿锵的激烈反满之作。吕志伊在《云南》杂志换了笔名,也换了措辞,换了行文方式,显得颇为低调,的确值得我们注意。(2)张耀曾的好友谷锺秀此时正参与杨度的《中国新报》,这是一份高调阐述君主立宪理念的时政媒体。就在《新译界》里,谷锺秀还与张耀曾共话译事,那么在分做政治派别不同的《云南》和《中国新报》时,谷锺秀与张耀曾呈现了什么区别呢?似乎观点区别不大,倒是形式有区别:谷锺秀在《中国新报》讨论立宪是高调的,而张耀曾在《云南》讨论立宪是低调的。吕志伊低调批评专制,张耀曾低调讨论立宪,这显现出《云南》杂志在政治立场上的一种低调特点。 看来,《云南》杂志的定位是,对于地方政治高调批评,对于立宪或革命选择、满汉矛盾回避或低调讨论。为何如此?原因大抵在于:一要杂志存续。当1908年吕志伊、李根源、赵伸三位《云南》杂志骨干在云南河口已组织“云南独立会”、“告云南独立于天下,与会者万人”李根源:《故云南省议会议长嵩明赵君直斋墓志铭》,载《续滇南碑传集校补》,26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激烈反满的时候,他们的行动立场并没有直接书写到自己办的刊物上。杂志要生存,要避免被封禁的命运,稳妥是不得不然的选择。1908年,《民报》被日警查禁,至此停刊,《云南》受《民报》影响短暂停刊。见李根源:《云南杂志选辑序》,载《新编曲石文录》,351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二是寻找地方读者关心的问题。云南面临的紧迫问题,当是当地的内政外交,杂志恰好就锁定这些。几年后在云南陆军讲武堂成为李根源学生的朱德曾经称赞杂志“云南省同盟会会员创办了《云南》杂志,在发刊词中号召云南人民‘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万死不辞,以御强敌’”,朱德:《辛亥革命回忆》,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1辑,2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表明了他作为读者对杂志的认同。三是与其他媒体形成区别。《民报》、《汉帜》对于满汉之辩孜孜以求,相应地《云南》就未必需要这么做。四是最重要的一点,还在于主事者的政治信念问题。察之张耀曾发在《云南》杂志的文章,以鼓励民气、开发民智为主,可见在他看来,以为改变人民才能改变政治,改变政府:“人民参政之智识之能力有进步无退缩,则民权可以扩张,可以监督政府,兴举庶务。”张耀曾:《滇省宜急兴公学》,载《云南》第14号,1908年6月。所以尽管他本人是法政专业人士,但并没有在杂志里太多丢掉法政的书袋,也没有改刊物之宣传性质为研究性质,而积极促进“改良思想”。尽管他参加了同盟会,尽管《云南》的同事李根源、杨振鸿、吕志伊、赵伸赵伸1908年在日本研制炸弹被日警发现而逃亡。李根源:《云南杂志选辑序》,载《新编曲石文录》,351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更积极参加了同盟会武装革命,但他们依然有启发民智的共识。 对比受驻日公使资助创办的《新译界》、同盟会云南支部创办的《云南》和同盟会机关刊《民报》三份杂志,能看到《云南》的独特定位。表1.1《新译界》、《云南》、《民报》对比表杂志杂志性质是否谈及满 汉民族问题主张君宪 还是共和受谁资助作者用真名 还是笔名《新译界》研究型杂志,有大量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学术文章避谈民族问题主张君主立宪受驻日公使资助署作者真实姓名《云南》政论型宣传杂志,有部分研究类文章避谈民族问题较少谈及君宪还是共和的选择问题,但强烈批评地方政府,讨论英法侵略,讨论云南如何开启民智,展开社会建设民间筹资以署笔名为主《民报》政论型宣传杂志,有部分研究类文章激烈排满主张共和筹资,但相当于同盟会出资以署笔名为主从这种对比里,我们看到,张耀曾作为同盟会的会员,从1906年到1911年,他历经东京第一高等学校和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长达五年时间投注精力于其中的一份刊物,在探索一条同盟会基本立场但操作相对稳定的道路。而这种思维方式,更体现在他归国后的法政生涯中。 [MZ(3]六、 受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MZ)] 张耀曾1908年李根源:《云南杂志选辑序》,载《新编曲石文录》,350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入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国闻周报》第2卷第18期,1925年5月17日之“名人录”云:“张耀曾字镕西,四十一岁,云南大理人,日本留学生,卒业日本第一高等学校,继入帝国大学政治科修业。”这是张耀曾较早的一份简历资料,其他文字可信度较高,本条记录亦较可信。另冯自由《革命逸史》之《附录云南首义诸人革命以前略历》载张耀曾“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政治科”,不过冯自由在文后郑重指出“材料为亡友吕志伊生前写赠,不敢掠美,特此声明”,故本记录可信度尤高。《革命逸史》第6辑,2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虽然在法科他读的并不是法律,而是政治,但证之东京帝国大学当时的课程情况,政治专业实际相当于是公法专业,所学大部分为法律课程。当时的东京帝国大学设法科、医科、工科、文科、理科和农科。从1903年9月开始,法科包括法律学科和政治学科,课程采用必修和选修两种方式。选修法律学科学生须选择一门科目以上,政治学科学生须选择四门科目以上。 法律学科的课程具体包括:必修:宪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法理学、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法制史,以及罗马法、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任选一门。选修:经济学、破产法、比较法制史。政治学科的课程具体包括:必修:宪法、财政学、国法学、行政法、民法、刑法总论、经济学、统计学、政治学、国际公法、商法。选修:经济史、政治史、法制史、比较法制史、经济学史、外交史、国际私法、法理学。按照东京帝国大学当时的要求,学生也可以经法科学长与任课教师的许可,选择本科内其他学科的科目作为随意科目。从1908年开始,经济学从政治学科中独立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而设置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科,作为法律学科中随意科目的经济学变成了必修科目,同时新增加了国法学作为随意科目。政治学科的具体变动如下:必修:宪法、国法学、国家学、政治学、政治学史、政治史、外交史、行政法、行政学、国际公法、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民法、商法、刑法总论、法理学、法制史、社会政策。选修:社会学、比较法制史、国际公法各论、国家私法、刑法各论、经济史、农政学、工业政策及社会政策、商业政策、交通政策、殖民政策、货币银行论。《东京帝国大学五十年史》下册,法科之学科编成,160~181页,东京,东京大学,1932。也就是说,张耀曾学习的法学科目至少包括了宪法、行政法、国际公法、民法、刑法、法制史、国际私法和法理学。 下表为东京帝国大学法科课程的教授情况:表1.2东京帝国大学法科20世纪初年授课教师表同上书,181~198页。学科课程与教师宪法和行政(1901之前为宪法国法学,1901年后分为宪法和国法学两门学科)(1) 宪法国法学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末刚精一 一木喜德郎 (2) 宪法国法学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穗积八束 (3) 宪法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穗积八束 上杉慎吉 (4) 国法学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一木喜德郎 野村淳治 笕克彦民法(1) 民法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讲师:富井正章 户水宽人 河村议三郎 水町袈裟六 平沼骐一郎 志田钾太郎 川名兼四郎 鸠山秀夫 (2) 民法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讲师:梅谦次郎 川名兼四郎 石坂音四郎 鸠山秀夫 穗积重远 (3) 民法第三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土方宁 松本蒸治 川名兼四郎 鸠山秀夫 (4) 民法第四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加藤正治 川名兼四郎 仁井田益太郎 松本蒸治 山田三良 三渚信三 鸠山秀夫 石坂音四郎 穗积重远 末弘严太郎商法(1) 商法课程的担当教授和讲师:田部芳 富谷鉎太郎 冈野敬次郎 (2) 商法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冈野敬次郎 松波仁一郎 (3) 商法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松波仁一郎 松本蒸治 (4) 海法课程的担当教授:松波仁一郎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担当教授和讲师:加藤正治 高木丰三 前田孝阶 (2) 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第一课程担当教授:加藤正治 (3) 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第二课程担当教授:加藤正治 仁井田益太郎续表学科课程与教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担当讲师:井上正一 冈田朝太郎 龟山贞义 松室致 石渡敏一 胜本勘三郎 古贺廉造 刑法刑法课程的担当教授和讲师:古贺廉造 冈田朝太郎 牧野英一 泉二新熊 谷野格 石渡敏一 中川孝太郎 丰岛直通经济学和财政学(经济学和财政1904年4月开始分为经济学和财政学两个科目)(1) 经济学和财政学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和田垣谦三 松崎藏之助 山崎觉次郎 (2) 经济学和财政学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金井延 (3) 经济学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和讲师:金井延 山崎觉次郎 桑田熊藏 (4) 经济学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山崎觉次郎 (5) 经济学第三课程的担当教授:松冈均平 (6) 经济学第四课程的担当教授:河津逻 失作荣藏 松冈均平 松崎藏之助 (7) 经济学第五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失作荣藏 松冈均平 松崎藏之助 (8) 财政学课程的担当教授:松冈均平 松崎藏之助 高野岩三郎 (9) 财政学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松崎藏之助统计学统计学课程的担当教授:松崎藏之助 高野岩三郎商业学(1) 商业学第一课程的担当副教授:渡边铁藏 (2) 商业学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和副教授:渡边铁藏 上野道辅 保险学保险学课程的担当副教授:森庄三郎政治学和政治史(1900年政治学和政治史分为两个学科)(1) 政治学政治史课程的担当讲师:木场贞长 (2) 政治学课程的担当讲师和教授:木场贞长小野塚喜平次 (3) 政治史课程的担当副教授:吉野作造外交史外交史课程的担当教授:立作太郎 高桥作卫 殖民政策殖民政策课程的担当教授:新渡户稻造 松冈均平行政法(1) 行政法课程的担当教授:末刚精一 一木喜德郎 穗积八束 (2) 行政法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一木喜德郎 美浓部达吉 (3) 行政法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穗积八束 笕克彦续表学科课程与教师国际法(1890年明治31年7月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1) 国际法课程的担当讲师和教授:秋月左都夫 清水市太郎 本野一郎 寺尾亨 (2) 国际公法课程的担当教授:寺尾亨 (3) 国际公法第一课程的担当教授:寺尾亨 立作太郎 山田三良 (4) 国际公法第二课程的担当教授和讲师:高桥作卫 立作太郎 山田三良 (5) 国际私法课程的担当教授:寺尾亨 山田三良法制史和比较法制史(1902年3月分为法制史和比较法制史两门课程)(1) 法制史比较法制史担当教授:宫崎道三郎 (2) 法制史课程担当教授:宫崎道三郎 (3) 比较法制史担当教授和副教授:美浓部达吉 中田薰 (4) 西洋法制史课程(1916年由比较法制史改称而来)担当教授:中田薰罗马法罗马法课程担当教授:宫崎道三郎 户水宽人 春木一郎英国法英国法第一课程担当教授:土方宁 松波仁一郎 池田寅二郎 法国法法国法担当副教授:杉田直治郎德国法德国法担当教授:三渚信三法理学法理学课程担当教授:穗积重陈 户水宽人 笕克彦 穗积重远以上法科教师,确为名家荟萃,多位法学家曾收入193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由郑兢毅、彭时编著的《世界法家人名辞典》。郑兢毅、彭时编:《法律大辞书补编·乙部·世界法家人名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他们中间的冈田朝太郎和志田钾太郎参与了清末修律过程中民法和刑法的起草,为中国法律人相对熟悉;美浓部达吉著作为中国学者迻译,当时已发生较大影响;新渡户稻造曾任教于东京第一高等学校,前已有述,是资深农学家;高桥作卫是著名国际法学家,后曾任国际法讲座教授、内阁法制局局长与贵族院议员。 就张耀曾就读的政治学科课程来说,政治学和政治史、宪法、民法三门在他人生中有重大影响。他一生以法律为业,亦以政治为业,在北京大学亦任主任教员于政治学研究所,故政治学型塑其政治理念;他先后为参议院和国会议员,并起草多部宪法性法律;他曾在上海主讲民法课程,并著有《民法总则讲义》。这三门课程的教师,亦甚为优秀。 如宪法学教授一木喜德郎后曾任枢密院议长;民法教师穗积重远为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之子,1906年任教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时年仅23岁;民法教师川名兼四郎“声誉卓著,当时有‘民法学者白眉’之称号。当氏讲学时,正日本注释法学盛行年代,学者均以解释现行法文为能事,独氏谓法律为正义之学,不仅以锐利之论理力胜人,而同时又能立足于法律之原理。此尤注释派学者中之翘楚也”郑兢毅、彭时编:《法律大辞书补编·乙部·世界法家人名录》,130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政治学教师小野塚喜平次后曾任东京大学校长,曾被认为是“日本政治学之父”[日]松本重治:《上海时代》,曹振威、沈中琦等译,1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谢彬1925年完成的开拓性作品《民国政党史》曾将小野塚喜平关于政党之评论作为节译,其归纳政党之利为:(1)能使人民对于政治上有兴味;(2)因共同活动使各种德智之发达;(3)对于有为之士予以事业及地位;(4)拥护立宪制度而抵抗少数之专制;(5)与当局者以有力之批评及监督且为其后援;(6)使丰富政治素养以树为当局者之基础;(7)使国家之政策有多少之继续性。归纳政党之害为:(1)党派心之增长使对于真理与正义之感觉迟钝且品性堕落;(2)为欲得多数而用不正当之手段;(3)特用多数而压迫反对者及局外者;(4)于表面上众民政治名义之下为少数者逞其专横之技能;(5)滥用公职;(6)分割共同生活使增长纷争;(7)使有高尚品性者疏远政治。谢彬:《民国政党史》,191~196页,上海,上海学术研究会总会,1925。小野塚喜平以上评论,诚有见识。张耀曾以其为师,必有收获。 政治史教师吉野作造与中国联系甚为紧密,他1904年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入本校研究生院,1906年到中国时在直隶总督袁世凯家中任袁克定的家庭教师,1907年任教于北洋法政学堂,为李大钊的老师,据称,李大钊甚为怀念吉野作造,“每遇日本人来华,都要问吉野先生好”。吕万和:《李大钊与吉野作造》,载《李大钊研究论文集》,288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4。1909年任东京帝国大学政治史副教授,1910年赴欧留学,1913年返东京帝大任教。1917年,护国战争之后不久,吉野作造出版了学术名著《支那革命小史》,钱昕怡的《近代日本知识分子的中国革命论》一书对吉野的中国革命研究与吉野的宪政理论作了分析,60~7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本书最为中国读者熟悉的段落是他指出的:“第三革命之计划,孙逸仙及其一派,殆无任何关系。”金冲及:《云南护国运动的真正发动者是谁——兼论护国运动的社会背景与性质》,载《复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6年第2期。而本书的贡献当然远不止此,由于作者与中国代表性政要有一定程度的交往,加上作者富有较高的政治学素养,使得本书兼具了研究性与资料性的价值。 除了讨论孙中山、黄兴、袁世凯等人外,吉野作造也提到和讨论了他在东京帝国大学的学生张耀曾,以及张耀曾身边的岑春煊、李根源、章士钊、谷锺秀、钮永建、张继等民初政治人物如作者讨论李根源等筹备欧事研究会的成立,当为对欧事最早的学术研究之一。[日]吉野作造:《支那革命小史》,85页,东京,万朵书房,1917。。在对“天坛宪草”的讨论中,作者尽管没有直接讨论张耀曾,但对于“天坛宪草”的全过程,叙述颇为细致。[日]吉野作造:《支那革命小史》,78页,东京,万朵书房,1917。而对护国战争中张耀曾与岑春煊、章士钊赴日借款之事,作者亦予以关注。作者对1916年夏孙洪伊、张耀曾、范源濂分别承诺出任内务总长、司法总长和教育总长之事及后来张耀曾、谷锺秀、李根源、钮永建等创立政学会之事,都有分析。同上书,113页。本书对中国政治的透视,如此清晰,表明了作者对中国的长期关注。 日籍教师的吉野造作这么关心中国,可见,作为留学生的张耀曾在东京帝大所处的,该是一个何等关心中国时局的环境。 [MZ(2]本 章 小 结[MZ)] 长辈梁济殉清,而张耀曾却走向共和。 张耀曾接受一系列新式教育——从家庭的开明教育,到东文学社,到京师大学堂。在科举制尚未终结之时,张耀曾的新式教育背景,不能不令其产生共和。但作为一名接受日本最好的法学教育长达8年的留学生精英,张耀曾又并不推崇激进革命。尽管他是同盟会会员,并为同盟会《云南》杂志负责人,其办刊风格却不似排满的《民报》,而倡导公民教育和地方自治,吁求通往共和的温和之路。张耀曾的求学经历名师荟萃,东京帝大尤其有众多法学名家。受此熏陶,张耀曾的法政素养优于众多的留日速成班学员。 作为京师大学堂的首批官派留学生,从留学之初就被设定为留学八年的张耀曾及其同学,与大量的速成班留学生相比,显然更深地浸淫于日本高等教育环境中,也对日本的社会和政治法律状况有了较为深入的体察。与此同时,既然学费来自清政府,受清政府驻日官员管束更多,使得他们较少成为激进革命派,而具有稳健气质。张耀曾参加了同盟会,赞成共和,以倾覆清廷为目标。但在政见并不完全统一的同盟会,他属于稳健和温和派。东京一高和东京帝大大学层次甚高的教育经历,使他在同盟会的稳健和温和派中,成为颇受瞩目的宪法和法律专才。 辛亥鼎革之后,张耀曾的法政实践,深受东京阶段影响。体现为:(1)张耀曾参加同盟会云南支部、主编《云南》杂志之经历,令他与一批云南辛亥精英聚拢在一起。从而,辛亥鼎革成功,年仅27岁的他即成为代表云南的三位中央参议院参议员之一。求学过程中,张耀曾与京师大学堂和《云南》杂志众多同学同仁结为同道,与谷锺秀、李根源交谊尤深,这成为他们1912年后政治合作的前奏。(2)作为同盟会中的稳健派,张耀曾与同样曾留学东京的宋教仁等一批稳健派志同道合,成为孙中山和袁世凯之间的中间力量。在民初宪争而不是战争阶段,张耀曾得以被提名为参议院议长的要职人选。(3)由于身出东京帝大法科,张耀曾在参议院和后来的国会众议院,始终担任法律制定和审查方面的负责工作,并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了“天坛宪草”。又基于以上经历与人事关系,他在护国战争结束后,又出任司法总长一职,成为颇有影响的内阁成员。 张耀曾一生追求宪政,推动司法独立和司法建设。而他从19岁到27岁的东京阶段,无疑型塑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政治气质。从张耀曾个案这里,我们能够看到,民初法律人和法政人物群体,一般具有颇为充实的成长过程。我们观察这些人物,不仅要看中间路段,也要看起始路段。第二章议院立法[MZ(1]第二章议 院 立 法[MZ)][2*2][MZ(2]第一节参议院本书不用“临时参议院”一说,因官方文件一直指“临时”参议院为“参议院”,即“中华民国参议院”,并无“临时”二字。《临时约法》第16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薛恒:《民国议会制度研究(1911—1924)》,5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参议员谷锺秀的1914年的著作《中华民国开国史》亦只称“参议院”而非“临时参议院”。参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62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可见“临时参议院”一说是不规范的。不过,张耀曾本人亦称“临时参议院”,可能的原因是:(1)当时的政府是临时政府,故习惯上称参议院为“临时参议院”;(2)为了区别于后来国会成立后与众议院并列的“参议院”。参议员[MZ)][MZ(3]一、 在南京:共和政权的首批议员[MZ)]对辛亥革命而言,丹尼尔·贝尔的这段话亦属合适:“真正的问题都出现在‘革命的第二天’。那时,世俗世界将重新侵犯人的意识。人们将发现道德理想无法革除倔强的物质欲望和特权的遗传。人们将发现革命的社会本身日趋官僚化,或被不断革命的动乱搅得一塌糊涂。”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7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这个现象,辛亥革命的当事人们自己也意识到了。 革命第二年之初,也即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8日,参议院举行正式开会式。临时大总统孙文致辞:“人有恒言:革命之事,破坏难,建设尤难。夫破坏云者,仁人志士,任侠勇夫……及一旦事机成熟,倏然而发,若洪波之决危堤,一泻千里,虽欲御之而不可得,然后知其事似难而实易也。若夫建设之事则不然。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在孙文看来,建设新政权之难,尤甚于破坏旧政权。值得注意的是,他把“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列为建设的难题之一。显然,新政权中派系林立,观点层出,一派一义,令临时大总统亦颇受掣肘。的确,辛亥革命,既是共和革命,也是“光复”革命和独立革命,不用说北方还有满清贵族与袁世凯等不同势力盘踞,即便在南京,南京的参议院议员,既是国民的代表,更是先宣布独立而后归于联合的各省份的代表。正是在这个声音多元、政治派别多元的背景下,1912年的中国,开始了宪政的实践、实验、探索历程,开始了作为“国家无穷之基”的宪政基石的筑建。 1911年11月9日,鄂军都督府都督黎元洪致电各省都督,称“兹以即将建立联邦政府,为对外国政府开始办理交涉,故希各地速派全权委员来鄂,共商联邦政府组织方针”毛拔:《襄阳光复记》,载《近代史资料》第7号,1955年第4期。黎元洪此电文不见于《黎副总统政书》,但《黎副总统政书》收录黎元洪1911年《再致各舰长》电文指出:“所屡各节,同仁等早已筹及,兹事之解决在各省成功之后联合会议,视情况之所至,改革政体。”可见黎元洪早有召集各省会议想法。载《黎副总统政书》(中国近代史料丛刊),4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具体是要求派全权代表委员一员,委员四员,副官二员,书记一员。云南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51,目录号:3,案卷号是19,117页。1911年11月15日,蔡锷回电称即发全权代表:“现满政府既倒,中华民国政府急宜建设,鄙省全权代表即日选派赴鄂,共商一切。唯联邦制度于吾国不甚相宜,仍应主张建设一完全统一国家,设立民主立宪政府”蔡锷:《致黎元洪谭延闿等电》,载《蔡松坡集》,8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1911年11月26日,蔡锷签发命令,派全权代表委员吕志伊,委员段宇清、李增、张一鹏和张耀曾。云南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51,目录号:3,案卷号是19,117页。同日蔡锷致电上海都督陈其美,表示本省代表即日出发。蔡锷:《致陈其美电》,载《蔡松坡集》,9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但实际上,前往就职的代表只有吕志伊(1911年重九革命后先任都督府秘书)、张一鹏(字云搏,1911年重九革命后先任都督府秘书,系袁世凯的亲信张一麐的弟弟,曾任京师地检厅厅长,后往云南筹备司法,辛亥后,“南京政府电促各省派代表,选正式总统,滇军政府觅相当人物,云搏请行,得蔡承诺”。张一灃:《张一麐生平》,载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附录,9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又见《近代史资料》第60号,10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和段宇清(1911年重九革命后先任云南省议会副议长,重九前曾任云南咨议局议员)三人。张耀曾并未前往。现无资料表明张耀曾未赴的原因,很可能是云南方面未联系上张耀曾。张耀曾1934年日记说:“将至南京,车中默念民元来此住两三月……”表明他的确是从1912年开始才来到南京。见《求不得斋日记》(1934年2月25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38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912年1月18日,云南都督蔡锷致电尚在东京的张耀曾:“天津英租界张家庄杨毅廷、上海顺天祥转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张耀曾君鉴:接南京代表会电开,临时政府成立,照章各省应派参议员三名,组织参议院。其职权在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关系甚巨,应选精通法律、文言并妙之人。参议员未到以前,暂由代表摄行职权。滇省道远,宜速派来,等语。当经开会集议,佥以上格,惟公足膺其选。除电达临时政府外,特行电闻,请速赴南京为祷。川资百元,由北京、上海顺天祥汇用。行期请先电告。余函详。滇都督蔡锷。”蔡锷:《致杨毅廷张耀曾电》,载《蔡锷集》,12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已攻读三年有余的帝大学业暂时放下,张耀曾就此开始法政职业生涯。同日,蔡锷致信人在南京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云南代表吕志伊、段宇清和张一鹏,表示云南都督府选定吕志伊、张耀曾和杨毅廷出任参议院参议员。蔡锷:《致吕志伊张一鹏段宇清电》,载《蔡松坡集》,16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但由于吕志伊此时已就任司法部次长,《南京临时政府内阁简任员名单》,载《中华民国史档案史料汇编·第2辑·南京临时政府》,7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云南临时议会又决定以席聘臣代之。杨毅廷未就职,复以顾视高(重九前曾任云南咨议局议员)代之。蔡锷:《致吕志伊电》,载《蔡松坡集》,24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1912年2月10日,蔡锷致电总统孙中山、副总统黎元洪等,表示云南已派张耀曾、席聘臣、顾视高为中央参议员。蔡锷:《致孙中山等电》,载《蔡松坡集》,23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但最后顾视高亦未就职,复以1月28日参议院成立时代表云南参会的代表联合会代表段宇清为参议员,平佚:《临时政府成立记》,载《东方杂志》第11号,1912年第8卷。载云:“未到而以代表员代理者,为贵州、云南、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七省。”这样最终确定三人:张耀曾、席聘臣、段宇清。张耀曾来到南京参加参议院的时间是2月17日,《参议院议事录》,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4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蔡锷1月18日致时在东京的张耀曾请任参议员,张耀曾2月17日来到参议院任职。这一事实已在前文中证实,故张惠珠《张耀曾先生年谱简编》之记述“(1911)十七省代表推举中山先生为临时大总统,以云南代表身份参加了此次推举”,实为错误,参加此次推举的云南代表当然是吕志伊、段宇清、张一鹏而不包括张耀曾。这天正是农历的除夕。张耀曾到院,云南在院的参议员就成了两人。按照会议记录的记载,席聘臣此时尚未到来,要到一个月后才能到院。 以上表明,张耀曾既是曾经的云南省“全权代表”人选,又是三位参议员中第一个确定和始终未变的人选,可见云南都督府对他的重视。按照1902年1月2日颁布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八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同上书,第九条。这就是说,这时决定临时参议员都督府可自行决定而无需其他程序,由此,蔡锷作为都督选定张耀曾。重九革命宣布脱离清廷后的云南,蔡锷为都督,李根源为军政部长(一个月后由罗佩金继任)兼参议院长,唐继尧、孙志曾等为军政部次长,周锺岳为都督府秘书处处长,席聘臣为民政司副司长孙种因《云南军政府组织系统及其人物》(1911年11月制),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6册,25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又见赵式铭:《云南光复纪要》之建设篇,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67页,铅印本,1963。,赵伸时在广西,但接受蔡锷和李根源邀请回到云南,旋任省议会议长。李根源:《故云南省议会议长嵩明赵君直斋墓志铭》,载《续滇南碑传集校补》,27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可见,当年的《云南》杂志社骨干及其他同期留日学生,现皆在云南担任要职,或者说,是他们合组了云南政府,在领导云南。蔡锷为湖南人,但此时担任云南都督,在挑选云南政界和代表云南的核心人物时,还是要综合云南人尤其是李根源的意见,挑选信任的云南才俊。于此,当年的合作伙伴,在外攻读法科的张耀曾自然成为不二选择。中央参议员如蔡锷所言还需要“精通法律,文言并妙之人”,从各省所选人选来看,多具备日美名校留学经历,除诸多留日学生外,广东赵士北是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王正廷是耶鲁大学毕业。可见名校教育背景也是参议员的共同点之一。此外,不少参议员(如刘成禺)亦具同盟会身份。这两条,张耀曾也是符合、匹配的。 就云南的角度来看,选择张耀曾出任参议员是当年同志的重新集结。从参议院来说,其中的参议员也不乏张耀曾的同学好友。除云南参议员席聘臣本身就是京师大学堂同学、东京一高同学、《云南》杂志同事之外,代表直隶的参议员谷锺秀是京师大学堂同学、吴汝伦的嫡传弟子、日本《新译界》的合作者,代表奉天的参议院吴景濂是京师大学堂同学。不少参议员如湖南欧阳振声、彭允彝,湖北刘成禺、张伯烈等都是同时期留日学生。旧人重逢,这自然为张耀曾履任新职创造了一定的方便。 作为参议员,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具有如下职权:一、议决临时大总统的“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四条。“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为;同上书,第六条。二、承诺“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行为;同上书,第五条。“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六、议决暂行法律;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同上书,第十条。从记录会议内容的《参议院议事录》来看,张耀曾在南京参议院任职时间不过一个来月,但议事内容甚为丰富。从2月19日第一次参会开始,他场场出席,参加了全部讨论,未曾请假。反观全体议员,个别场次不参加者自属平常正常。下表为张耀曾在南京参议院参加的所有会议的议事情况。表2.1张耀曾参加南京参议院议事情况表本表根据《参议院议事录》制作,见《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日期讨 论 事 项2月19日(1)报告袁世凯来电二通。报告黎副总统来电。(2)续议审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报告。(3)宣布政府交议教育部官职令案。(4)宣布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质问案。(5)宣布财政部交议拟以蜀省盐课税厘抵押借款案。(6)宣布实业部交议商标章程及细则案。2月20日上午(1)推举候补临时副总统。(2)报告胡瑛来电。(3)续议审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报告。(4)宣布政府答复抵押款质问案。2月20日下午选举黎元洪为临时副总统。2月21日(1)报告河北、电报局、杭州来电。(2)续议审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报告。(3)宣布总统交议设立开国会稽勋局以明赏恤案。2月22日(1)财政部交议拟以蜀省盐课税厘抵押道胜银行借款案开第一读会。(2)政府交议捕获战品裁判所章程及检查战事违禁品简章案开第一读会。(3)政府交议修改各部官职令案开第一读会。(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开第二读会。(5)宣布财政部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报告。(此次议定由张耀曾、谷锺秀等九人起草参议院法)2月23日(1)报告云南来电。(2)政府交议实业部官职令案开第一读会。(3)政府交议财政部官职令案开第一读会。(4)政府交议教育部官职令案开第一读会。(5)宣布女界代表唐群英等请求女子参政权案。2月26日(1)报告皖都督来电。(2)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质问案开第一读会。(3)政府交议财政部请设财政筹备处开第一读会。(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5)宣布政府答复抵押贷款与发行钞票质问案。(6)宣布政府交议司法部官职令案。(7)宣布政府交议就稽勋局设立捐输调查科案。2月27日(1)报告陈陶怡、杨廷栋两君来函。(2)起草弹劾案报告。(3)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质问案开第一读会。(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5)宣布审查各部官制案报告。续表日期讨 论 事 项2月28日(1)宣布政府交议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与文官考试令案及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及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案。(2)宣布政府交议实业部官职令案。(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4)宣布审查设立稽勋局及捐输调查科案。2月29日(1)宣布复杨廷栋、陈陶怡、凌文渊三君来函稿。(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3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3月2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3月4日上午(1)报告北京来电,报告黎副总统来电,报告杨廷栋陈、陶怡凌、文渊三君复函。(2)宣布政府交议实业部注册章程案。(3)宣布总统答复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案。(4)宣布起草员提出参议院旁听规则案。(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6)宣布审查南京官制案报告。3月4日下午(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2)政府咨请复议道胜银行借款草约案。(3)政府交议北京电告已向四国银行借款案。(4)政府交议华洋义赈会拟向四国银行借款请由财政部担保案。3月5日上午(1)报告刘成禺、张伯烈、时功玖三君复函。(2)宣布起草员提出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4)宣布财政部答复拟以蜀省盐课税厘抵押道胜银行借款案报告。(5)宣布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借款案报告。(6)宣布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报告。(张耀曾提出在临时约法草案中增加一条:“参议院自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使之。”)3月5日下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3月6日上午(1)宣布审查政府交议华洋义赈会拟向四国银行借款请由财政部担保案报告。(2)宣布政府咨称已向四国银行借款案报告。(3)南京府官制案开第二读会。(4)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5)宣布审查起草员提出参议院旁听规则案报告。3月6日下午政府交议关于袁总统受职与重新组建统一政府办法案。3月7日(1)政府交议华洋义赈会拟向四国银行借款请由财政部担保案开二读会。(2)政府咨称北京电告已向四国银行借款案。(3)南京府官制案开第二读会。(4)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5)起草员提出参议院旁听规则案开第二读会。续表日期讨 论 事 项3月8日上午(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三读会。(2)参议院旁听规则案开第二读会。(3)政府交议设立稽勋局及捐输调查科案开第二读会。(4)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5)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3月8日下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续开第二读会。3月9日袁总统宣示誓辞来电。(张耀曾提出将致袁世凯祝词中的“有不至诚爱戴”之“戴”改为“敬”字)3月11日上午(1)宣布政府交议袁总统电开拟派国务总理请求同意案。(2)政府交议设立稽勋局及捐输调查科案开第二读会。(3)参议院旁听规则案开第二读会。(4)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5)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6)各部官制案开第二读会。3月11日下午各部官制案开第二读会。3月12日(1)报告袁总统来电。(2)各部官制案开第二读会。(3)政府交议设立稽勋局及捐输调查科案开第二读会。(4)参议院旁听规则案开第二读会。(5)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6)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3月13日(1)报告袁总统来电二通。(2)宣布议员谷锺秀提议各行省选派议员应由地方议会提议案。(3)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4)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5)参议院旁听规则案开第二读会。3月14日(1)报告袁总统来电。(2)宣布起草员提出参议院法案。(3)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4)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5)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6)审查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质问案。3月15日(1)宣布政府交议陆军人员补官任职令及陆军官佐免官免职令案。(2)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3)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4)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5)审查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质问案。3月18日上午(1)报告袁总统来电。(2)宣布政府交议设立国史院案。(3)宣布政府交议财政部厘定商业银行暂行则例案。(4)宣布政府交议唐总理电开拟向华比银行借款案。(5)宣布审查女子参政请愿案报告。(6)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7)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8)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9)审查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质问案。续表日期讨 论 事 项3月18日下午政府交议唐总理电开拟向华比银行借款案。3月18日晚政府交议唐总理电开拟向华比银行借款案续开第二读会。3月19日上午(1)宣布政府交议唐总理电开拟向华比银行借款案。(2)宣布审查女子参政请愿案报告。(3)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4)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5)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6)审查财政部答复中华银行质问案。3月19日下午政府交议唐总理电开拟向华比银行借款案。3月20日(1)宣布政府交议教育部官职令案。(2)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3)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4)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3月21日(1)宣布政府交议财政部设立海外汇业银行则例案。(2)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3)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4)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3月22日(1)宣布审查参议院常费支给章程案。(2)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3)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3月25日(1)宣布政府交议法制局拟定法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及法官考试令案。(2)宣布政府交议司法部呈称拟就删改前清法律暂为临时适用法律案。(3)宣布教育部交议删改教育部官职令请求审查案。(4)宣布审查参议院法报告。3月26日(1)宣布政府交议内务部呈称拟就暂行传染病预防法案。(2)宣布孙总统咨请查照临时约法追认大赦命令案。(3)宣布政府交议各部分支出概算书案。(4)宣布审查汉冶萍合资办法案报告。(5)参议院法案开二读会。3月27日(1)宣布政府交议临时稽勋局官职令案。(2)政府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二读会。(3)财政部交议设立财政筹备处案开第二读会。3月28日上午(1)宣布政府交议财政部订定金库规则例案。(2)宣布审查各局制案报告。(3)宣布审查政府交议新法律未颁行以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补列:(1)袁总统来电修改临时约法案。(2)宣布审查阿王电请分别唐努乌梁海等旗属案报告。(3)宣布起草员提出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大纲案。续表日期讨 论 事 项3月28日下午宣布起草员提出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大纲案。此处《参议院议事录》错录为“国会之组织后选举法”,误,应为“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3月29日上午(1)宣布国旗统一案。(2)宣布孙总统咨请追认袁总统大赦命令案。(3)宣布审查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及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案报告。(4)财政部交议筹办军需印花税案开第三读会。(5)各部官制案开二读会。3月29日下午起草员提出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大纲案。4月1日上午(1)宣布孙总统辞职咨文。(2)宣布提前决议概算咨文。(3)宣布国务院官职令案。(4)宣布海军部官职令案。(5)审查教育部官制案报告及教育部官制案报告全文。(6)教育部陆军部官制案开第二读会。4月1日下午报告孙总统解职咨文。孙总统登台演说。4月2日上午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大纲案。4月3日上午(1)教育部陆军部官制案续开第二读会。(2)政府交议新法律未颁行以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开第二读会。(3)外交部内务部交通部官制案开第二读会。补列:(1)选举庶政惩罚两部常任委员。(2)补举财政法制两部常任委员。4月3日下午国会组织及选举法大纲案。4月4日上午(1)审查政府交议设立国史院案报告。(2)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及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案开三读会。(3)法制印铸铨叙各局官制案开第二读会。(4)临时稽勋局官制案开第二读会。4月4日下午(1)宣布政府交议取消实业部官职令案更定农林部工商部官职令案报告。(2)审查政府交议国务院官职令案报告。(3)财政部官制案开第二读会。(4)教育部官制案开第三读会。4月5日上午(1)司法部官制案开第三读会。(2)审查农林部工商部官职令案报告。(3)审查财政部官制案报告(4)陆军部官制案续开第二读会。4月5日下午(1)司法部官制案开第三读会。(2)财政部官制案开第二读会。(3)陆军部官制案续开第二读会。4月6日(1)审查海军部官制案报告。(2)审查袁总统提议修改临时约法案报告。(3)华侨要求代议权案开二读会。上表显然表明,张耀曾参加的参议院会议相当密集,可以说是天天开会,甚至有一日三次会议的情形。《临时约法》、《参议院法》和《国会之组织及选举员法》、各部官制令,是立法的重头戏,这些会议无疑锻炼了张耀曾,也彰显了张作为名校法科学生的才具。《参议院法》和《国会之组织及选举员法》,张耀曾都是直接的起草人之一。不过,在他心目中,南京参议院时期自有最重要事情,他晚年回忆指出:“余民国以来,大政方针实多参与,如定都北京,订约法约束袁世凯……皆为主张最力之人。”《求不得斋日记》(1927年12月25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2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这一方面表明了张耀曾在南京参议院这两件大事上的坚决,也表明了这两件事情在张耀曾心目中的分量之重。 细究起来,就“定都北京”来说,张耀曾显然不算参与最深之人。1912年2月初,章太炎、宋教仁都已表明了支持定都北京的态度,李学智:《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原因之我见》,载《历史教学》,1996年第1期。“以为迁都南京,则放弃满蒙”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5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而当谷锺秀、李肇甫等在1912年2月14日提出北京定都提议时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80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张耀曾尚未参会。谷锺秀后来评论:“南北既经统一,即应筹全国统一之道。临时政府地点为全国人心所系,应设足以统驭全国之地。使中国能完土,庶足以维系全国人心,并达我国合五大民族为一大中华民国之旨。”同上书,80页。参议院针对谷等提议投票,当天讨论结果为20票赞成北京,8票反对。林长民次年1月指出:“南京北京之议当时颇激动,世论当时代理江苏总督庄蕴宽尤痛陈厉害,谓不宜都南方。”林长民:《参议院一年史》,载《庸言》第1卷第4号,1913年1月。参议院的这个结果引起孙中山和黄兴的愤怒,当天召集参议院中的同盟会员们开会,黄兴指出,如议院不翻案,“我就派兵来”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1辑,120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61。,“以宪兵入院”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5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缚所有同盟会员去,李学智:《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的对立与矛盾》,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孙中山则于次日咨请参议院复议,李剑农在《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中叙述此事,评论说:2月14日前,“南京的参议员也有许多人拘于地方感情,舍不得那个六百余年的帝王古都。”2月15日,则云:“多数的议员经中山暗中尽力解释,渐渐觉醒了”(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311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从而出现了19票反对北京7票赞成的局面,扳回谷锺秀等人的提议。谷锺秀事后评论:“如斯重大问题,仅隔一宿,多数之参议员其主张判若两人。此亦立法史上之怪现状也。”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80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十几天后,经过一番博弈,南京派出的专使蔡元培、汪精卫、宋教仁等经历北京兵变,3月2日致电参议院,认为建立统一政府为今日最重要问题,同上书,80页。参议院于3月3日讨论蔡元培等的北京来电,谷锺秀提议,请政府来提出应对北方乱局的办法。《参议院议事录》,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8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3月6日再次审议定都问题,当天“汤漪提议袁项城君既已来电略谓北京平靖,即应南来就职”,8人赞成;邓家彦提议“允袁总统在北京受职”同上书,92页。,19人赞成。最终确定了北京。张耀曾所说的“主张最力”,应就是这次了。定都北京一事,反映出同盟会内部的分歧,反映出孙中山、黄兴与参议院的分歧,亦反映出参议院当时的权力状态。就在孙中山、黄兴压服议员于2月15日议决北京之后,许多议员甚为不满,不少议员甚至意欲辞职。李学智:《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的对立与矛盾》,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这就是说,不论是在同盟会,还是在参议院,孙中山都远未构成唯一的中心,参议院更别有一种多中心的状态。时任总统府秘书长的胡汉民后针对参议院贺袁世凯当选词,颇为不满,指出:“参议院接受先生辞职文,比之卢斯福,而颂袁世凯当选,则比之华盛顿,其无识可笑至此。”亦能说明参议院与总统府之分歧。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6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张耀曾在从政的第十天,“主张最力”,恰表明他虽是同盟会会员,却能在南北统一的具体问题上呈现不同于同盟会领袖的独立立场,这是由参议院多中心的具体环境决定的。多中心的状态,议员们就能相对选择自己倾向的中心,而非铁板一块,众口一词。这次重大实践,自然成为他政治路向选择的一课。 [MZ(3]二、 观察《临时约法》的三条线索[MZ)] 就“订约法约束袁世凯”来说,无疑,这不仅是参议员之一的张耀曾的大事,也是整个参议院的大事和临时政府的大事。纵观《临时约法》的制定,有三条线索。 第一条线索是从宪法技术出发。弥补制定仓促、且未规定公民权利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不足。如宋教仁1911年12月11日即已针对大纲草案指出:“此草案不适合者颇多。如人民权利义务毫不规定,行政官厅之分部则反载入,以制限其随时伸缩之便利。”宋教仁:《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纲草案按语》,载《宋教仁集》,37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谷锺秀1914年出版的著作《中华民国开国史》指出:“临时政府成立之始,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问题发生议尚未结嗣。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召集国会期限六个月恐不及,势须展缓,而根本法上人权不得不迅速规定,又不能纳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范围,于是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名而为《临时约法》,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缺漏者补之,碍窒者修正之,而中华民国宪法之权与形式略备。最重要者,《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总统制,而《临时约法》采内阁制也。盖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十三州之联合,因其自然之势宜建为联邦国家,故采美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统一国家,如法兰西之集权政府,故采法之内阁制。”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83~84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张耀曾1933年则指出:“这《大纲》成于戎马仓皇之中,难求完备,所以参议院成立,便着手制定《临时约法》,作为宪法未成之前的根本大法。”张耀曾:《民国制宪史概观》,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这也就是说,立法技术原因是起草《临时约法》的重要出发点,甚至可以说是首要出发点。作为审议《临时约法》的两位重要当事人,谷锺秀1914年发出本言论时,虽袁世凯尚在总统之位,但纵观《中华民国开国史》一书,在客观记录的同时,对袁世凯当局不乏严词批评:“即一时大权政治,渐不知有国家,只知有一人。一人势力衰亡,又有一人起而与之争……今世以一人为本位之国家,决不适于生存,而专制独裁相随属之。”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183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因此不存在避嫌。而张耀曾1933年发出本言论时,更是袁世凯为国民党当局整体否定之时,更不存在避袁世凯之嫌了。 第二条线索是从政体选择出发。一些政要尤其是宋教仁对内阁制极为执著,其后逐步成为共识,参议院多数亦持此主张。1911年10月至11月,宋教仁起草《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及官制草案》,其中的“临时约法”,确定“政务委员依都督之任命执行政务,发布命令,负其责任”《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及官制草案》,载《宋教仁集》,35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实际上就是责任内阁制。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制定,确定孙中山为总统人选时,宋教仁仍然坚持内阁制,“遯初始欲戴(克强)为总统,己为总理,至是不得不服从党议,然仍主张内阁制。”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5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谷锺秀亦云:是时有宋教仁谋为总理之说。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52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选举临时大总统之前,宋教仁宴集各省代表,发表修改主张,其言娓娓动人,然应之者盖寡。”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51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孙中山此时排除异见,强烈坚持总统制,而不愿内阁总理掣肘总统,他指出:“内阁制乃平时不使总统当元首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余亦不肯徇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5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孙中山的意见获得通过。到通过大纲,临时政府成立之初的1912年1月2日,宋教仁与胡汉民激烈辩论内阁制和总统制,“争辩剧烈,终无结果”.王有兰:《辛亥建国回忆》,载《辛亥革命史料选辑》下册,293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内阁制在此时难获通过的原因之一,恐怕是众人都觉得宋教仁有出任总理的野心,“各省代表大半集矢于宋教仁之身,几百口耳莫解。”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53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但内阁制的方案一直在论证中。1月26日,宋教仁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确定了内阁之设:“内阁以内阁总理与各总长为内阁员组织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载《宪政问题参考资料》,167页,柳州,黄图出版社,1944。,明确了责任内阁制。这个草案,与宋教仁起草的鄂州临时约法草案有不少共同之处。1月30日,孙中山将此五十五条《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提交28日成立的参议院供其立法参考,这表明此时孙中山也接受了内阁制。31日参议院退回草案,《参议院议事录》,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2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到2月初,参议院开始审议新起草的临时约法草案,张耀曾在《民国制宪史概观》的叙述是:“现指定马君武、王有澜、吕志伊等五人起草一个大纲,然后交全院审议。”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从《参议院议事录》的记载来看,该草案初无内阁制之规定,而于2月9日多数通过增设责任内阁之议《参议院议事录》,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3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张国福论指此即为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见张国福:《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兼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订过程》,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4年第1期。,由此,责任内阁制从宋教仁的强烈主张,而化为孙中山也接受的做法,并得到参议院的多数人赞成。此中有内阁制的内在推动逻辑。 第三条线索为约束总统。张耀曾1933年指出:“在清廷宣布共和之前,《约法草案》早已审议终了,不过逐条审阅却是在袁世凯当选总统之后。”这也就点明,“用约法约束袁世凯”主要还是袁当选总统后的事情,此时约法草案已然基本成型。早在民国成立前,关于袁世凯于统一后可任总统之事,双方一直在谈判,1911年12月,伍廷芳、唐绍仪南北谈判,唐绍仪指出:“在黄兴有电致袁内阁云:若能赞成共和,必可举为总统。此电由汪君转杨度代达袁氏,袁氏谓此事我不能为,应让黄兴为之。”《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载《伍廷芳集》上册,39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12月底,孙中山确认当选为总统后,亦向袁世凯解释:“文既审艰虞,义不容辞,只得暂担任。公方以旋转乾坤自任,即知亿兆属望,而目前之地位尚不能不引嫌自避;故文虽暂承乏,而虚位以待之心,终可大白于将来。”孙中山:《致袁世凯电》,载《孙中山全集》第1卷,57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可见,此时存在较大的袁世凯出任总统的可能性,但孙中山依然断然采用了总统制。到民国成立,胡汉民与宋教仁辩论,反而是宋教仁提出了以内阁制约束袁世凯的做法,但宋的重点不在约束袁世凯,而在推行内阁制:“君不过怀疑于袁氏耳。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上权力至微,虽有野心者,亦不得不就范。”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6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到1912年1月23日,孙中山致伍廷芳,要求袁世凯答应五项条件,其中第五项为“袁被举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接受事权。”孙中山:《复伍廷芳电》,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3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但此时,双方是否能够最终达成,尚有疑议,孙中山在1月29日仍然强硬措辞,指出“再起兵衅,全唯袁世凯是咎。举国军民,皆欲灭袁世凯而后朝食”。孙中山:《致伍廷芳电》,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终到清帝退位,2月13日,清帝退位的次日,孙中山正式提出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为:“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定,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制章程。”孙中山:《咨参议院辞临时大总统职文》,载《孙中山全集》第2卷,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此后,参议院逐条仔细审定临时约法草案,以求对袁世凯的权力形成制约。但是,如果说《临时约法》只是为了约束具体的袁世凯本人,只是针对袁世凯,对其有强烈的不信任感,而对别人就完全信任,恐怕亦难成立。应该说,约法此时针对的,不仅是具体的袁世凯,也是抽象的权力。毕竟,在当时能出任总统的,乃是政治强人,而政治强人乃是“双刃剑”,一方面能带来统一,镇住局面;另一方面也带有权力本身的巨大侵略性。作为亲历者,张耀曾亦持此种见解。他在1933年说:《临时约法》“行政改为责任内阁制,设国务总理、国务院,任命须参议院同意。据此可知,政治趋势显然是转向民主方向了。有人说这是专为对付袁世凯,但我辈相信革命的正当进程当然如此,绝不是专为一人。”张耀曾:《民国制宪史概观》,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时为参议员的吴景濂同样指出:“并非为袁世凯要作临时大总统,故定此约法,以为牵制。予始终侧身与议,故知之较详。”吴景濂:《组织南京临时政府的亲身经历》,载《辛亥革命回忆录》,771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 从这三条线索来看,《临时约法》并不如一般论者所言,是众志成城、合力限袁,反而是不同见解在过程中得到综合,最终成为一股合力。这进一步表明了南京参议院时期的多中心状态。尽管张耀曾未能得临时约法制定与审议之始,而是参加了二读会和三读会,但在这多中心而又形成合力的状态中,参议院制定临时约法的过程,必然给了他后来起草“天坛宪草”的经验。 [MZ(3]三、 《临时约法》的制宪权审视[MZ)] 张耀曾参与制定的《临时约法》既然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这里就很有必要从制宪权的角度来考察《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张耀曾等议员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博弈,双方各有不足。宪法是国家与人民的契约,也是不同国家机构的权力分配书。可以说,谁掌握制宪权,谁就在权力分配书的设定上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1912年1月30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派员将《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送到参议院,请参议院的各位议员参考。孙中山说:“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并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大总统咨参议院南京府官制草案请议决咨复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载《临时政府公报》第3号(1912年1月31日)。但是,孙中山递送组织法草案的举动,遭到参议院的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孙中山送来组织法草案之前,参议院,甚至参议院的前身代理参议院,已经开始了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修改,并逐步演化为临时约法。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在参议院正式成立之前,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从1912年1月2日起,称代理参议院,“除星期停议及特别开议外,每日开会两小时。”平佚:《临时政府成立记》,载《东方杂志》1911年第11号。1月5日,湖北、江西、福建、云南、广东、广西六省代表提出,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增加人民权利义务一章,公决先付审查后即由审查员拟具修正案,五名审查员分别是: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张国福:《〈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载《法制史料考证》(《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13册),339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是张国福对吴景濂1913年所著《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的考证之书。当人权条款订出时,又觉得放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中并不合适,故改名为临时约法。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83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1月25日,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向代理参议院提出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并进入审读阶段。张国福:《〈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载《法制史料考证》(《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13册),37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可见,参议院已将临时约法草案拟好。 1月31日,收到孙中山送来草案的次日,参议院开会议定:不接受孙的草案。参议院决定由专人起草文件,否决临时大总统提交来的草案。《参议院议事录》,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1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次日,参议院发表文字指出:“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唯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订。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故虽称为参考之资,而实非本院之必要。”(参议院否决案)《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1912年2月1日),《参议院议决案附编·否决案》,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参议院认为,制宪权在国会,国会成立前,这项权利属于参议院。 为探究参议院否决孙中山提议和垄断制宪权的原因,我们有必要了解否决孙提案当日参议院参会人员的情况:表2.21912年1月31日参议院参会参议员表据《参议院议事录》编制本表,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参会参议员请假参议员广东:赵士北 湖南:欧阳振声、彭允彝、刘彦 湖北:时功玖 江西:汤漪 广西:邓家彦 浙江:王正廷、陈毓川、殷汝骊 福建:潘祖彝 江苏:陈陶怡 安徽:常恒芳、凌毅 山西:李素、刘懋赏 贵州:平刚、文崇高 云南:段宇清 陕西:赵世钰 四川:吴永珊、周代本 奉天:吴景濂 河南:李鎜福建:陈承泽、林森(议长) 四川:张懋隆 江苏:凌文渊 江西:王有兰、文群 湖北:张伯烈、刘成禺表面来看,以上参会人员中不少人是同盟会成员。如果我们仅仅从同盟会会员这个维度来看,很难解释为什么他们会否决孙中山的提议,又为什么为参议院扩权。所以,我们还需引入四个维度来作分析。 其一,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维度。如前所述,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过渡为代理参议院,其后,各省都督又委派了各省参议员组成了参议院。可见,参议员们是受各省都督的委托前来南京参加临时政府的,他们是同盟会会员,更是各省都督的受托人,不能罔顾委托方利益。当时各省和中央的关系,用孙中山的话来说是“各省联合互谋自治”《临时大总统宣言书》,载《临时政府公报》第1号(1912年1月29日)。。在这种格局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相当有限,胡汉民称为“时战事未已,中央行政不及于各省,各部亦备员而已。”《胡汉民自传》,65页,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9。地方既然这样强悍,参议员代表地方前来,当然不必事事听命于中央行政。其二,同盟会外部受压和内部分派的维度。从外部来看,同盟会面临的处境并不乐观。以张謇为代表的立宪派,以黎元洪、蔡锷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都在分散同盟会的影响力,对同盟会成员进行合纵连横。从内部来看,以章太炎为代表的同盟会异见势力颇有离心力,即使是追随孙中山的少壮派,也有胡汉民为首的“左派”和宋教仁为首的“右派”的分野。《胡汉民自传》,69页,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9。由此,众多参议员们完全做不到共进共退,行动一致,并服从同盟会领袖孙中山的智慧。其三,参议员自身素质的维度。各省选拔参议员,绝非随意选取,而注重其学历、专业背景和经验,如蔡锷所言,参议员“其职权在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关系甚巨,应选精通法律、文言并妙之人。”蔡锷:《致杨毅廷张耀曾电》,载《蔡锷集》,12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这些成员,大多具有留日背景,少数则有留学欧美背景,有的研析法科,有的是旧咨议局的成员,故都有较强的自主性与判断力。其四,参议院共同体观念的维度。参议院既已成立,则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国家机构。参议员们当然明白权力分立的基本道理,从前都是纸上谈兵,如今进入实际运作,岂能不尝试、不实行、不坚守?如前所述,早在参议院正式成立之前的1912年1月12日,代理参议院已经行使了参议院权力。针对孙中山当时作出的继续停战的决定,代理参议院认为,这不仅没得到代理参议院同意,也没有通知代理参议院,实在是违反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举动,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议日志》,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辑,257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在针对此事致孙中山的函件中,代理参议院甚至使用了“尤为骇异”《咨大总统文》:“我临时政府趑趄观望,竟冒然将议和日期一再继续,殊不可解;亦未闻有统筹全局之计划,甚至继续停战之约,并不通告本院,尤为骇异。”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议日志》,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辑,257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这样的字眼,来表示该院的愤怒。由此可见,以分权制衡为原则,以立法为己任的参议院,一旦形成,就表现出参议员们的共同体意识。 在以上四个维度的影响下,具有法政素养的参议员们和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之间形成一种宪争态势,参议院将立法权扩大化为制宪权与立法权并举,试图垄断制宪权。按照法理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但是,行使立法权不意味着立法机构要负责所有法律的起草,法制局的职能便是起草法律。早在1912年1月12日,孙中山就派总统府秘书李肇甫送来了请求代理参议院审议法制局职制的函件,孙中山表示:“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应将法制局职制提出贵院议决,以便施行。”《大总统咨参议院法制局职制》,载《临时政府公报》第3号(1912年1月31日)。在当时的代理参议院审议通过的法制局职能中,该院认可法制局的职能是“一、承大总统之命,草订法律命令案;二、对于法律命令有应修改及增订者,得具案呈报大总统;三、考核各部所定法律命令案”。一部分法律而不是全部法律,由法制局起草,参议院审查,应属于各司其职。由此,法制局草拟草案供参议院参考,不属于参议院所说的“逾越权限”,而在参议院议定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说,制宪权与立法权还不能完全划上等号。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未确定制宪权的主体是哪个机构,没有明确规定。但严格来说,如果没有法律文本上的依据,那么制宪权的主体是谁,并不能简单由立法权推理出来。以此来看,参议院拒绝了孙中山,是基于对立法权的双重扩大解释,一者,扩大解释为垄断立法的全过程,连政府方面提供的草案都不接受;二者,扩大解释为立法权包含制宪权。此后,在其制定的临时约法条文中,规定两条,一是临时约法的效力等于宪法;二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国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这两条进一步明确了制宪权的归属问题。要知道,早于《临时约法》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没有自称为宪法,这表明在宪法制定之前,民国没有正式意义上的宪法。而《临时约法》作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替代者,将自己等同于宪法,无疑抬高了自己的地位,意味着对国家有了实际的约束能力,并牢牢确认了参议院的宪法修改权和解释权。至于国会享有制宪权的条款,更是以宪法文件的形式,为国会明确扩权。将制宪权是否属于立法机构的模糊状态,一举说明。 同样是革命之后的制宪,1887年美国制宪与《临时约法》和其后的“天坛宪草”模式不同,美国有专门的制宪会议机构。对比《临时约法》和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可以看到: 二者相同之处是:制宪的主体——1912年中国南京参议院和18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都有争夺制宪权、垄断制宪权的行为。南京参议院的行为已如上述,费城制宪会议的行为则表现为布鲁斯·阿克曼所讲的:“1787年宪法忽视了《邦联条例》授予大陆会议的修正宪法的权力……制宪会议不顾《邦联条例》的规定,把制定宪法的权力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修订译本),孙文恺译,3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二者不同之处是:参议院是准立法机构,美国制宪会议是专门制宪机构。对南京参议院来说,制宪,既然与普通立法不同,那么,从立法权推导出制宪权,并非顺理成章的逻辑。制宪涉及权力分配,如果总统连一点提交草案以供参考的权利都没有,那就很可能造成机构之间、权力的冲突。此次《临时约法》之制定,连时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都不能染指,更不用说远在北京待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了,前者和后者都只能完全听命于《临时约法》给自己设定的限制。事实证明,当临时约法明确了国会的制宪权之后,袁世凯和国会之间果然就制宪问题发生了巨大分歧,这虽然是后话,却也不能不说是参议院及其替代者国会对《临时约法》的制定产生路径依赖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说,参议院在制定《临时约法》过程中,过于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忽视了权力分立造成的不信任,也忽略了妥协和折衷的智慧。美国宪法不同,作为专门的制宪机构,能够超然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来分配机构权力。尤其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制宪者们重视妥协,正如阿克顿在对比法国和美国革命时指出的那样:“这是一个建设时期,人们作出一切努力、设计出种种方案来阻止不受约束的民主制度。……(制宪者们)不属于那种好走极端的人,他们最令人难忘的发明创造不是出自机巧的设计,而纯粹是不彻底的折衷办法和互相妥协的产物。”[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37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在宪法或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制定之前和制定之后,有政争和宪争乃属正常之事。如果说,制宪的主体问题可以选择不同的模式——立法机构制宪或者制宪会议制宪,那么,尤其在选择前一种模式的时候,适度强调妥协而不是过度扩大自己机构的权力,就成为制宪机构应当自我约束、自我提醒之事。 [MZ(3]四、 审查“弹劾吕志伊违法案”[MZ)] 张耀曾在南京参议院时期,还曾作为特别审查委员会成员审查“弹劾吕志伊违法案”。此案简情为:1912年2月10日,司法部次长吕志伊针对此前参议员刘成禺在会议上使用“明朝何如,本朝何如”的说法,乃致函鄂军政府军务部部长孙武,质问“不知该参议员为民国之参议员耶?抑清国之参议员耶?若果为民国之参议员,何‘本朝’之有?若清国之参议员,则不惟民国议院中不能容此违背国宪之人,恐贵省人士亦不能承认也。夫议员之言论,行政官本无权干涉,然违背国宪与叛逆重罪,则各国宪法均许司法警察捕交裁判所讯办。对于此事本宜即行使弟之职权,惟念此次民国之成立,全仗贵省人士首先起义成功,厥功甚伟,况满虏未除,共和未固,吾全国同胞,均宜同心协力,共达圆满之目的,故弟未敢遽行派人捕惩。特先函吾兄,声明理由,祈代转呈黎副总统,请示办法。”《吕志伊致孙武书》,收入《参议院议决案汇编》之弹劾吕志伊案,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但副总统黎元洪对吕志伊的做法显然极为愤怒,致函总统孙中山与司法总长伍廷芳,指出刘成禺的言论即便属实“亦不过历举前史,信口流露,偶失检点,由议长当场纠正足矣”。《黎副总统电大总统及司法部伍总长文》,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此文未收于《黎副总统政书》。参议院2月26日就此多数议决,提出弹劾,由王有兰、文群、谷锺秀、时功玖、汤漪五人起草弹劾文《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2月26日记录,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6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由此提出了议员言论责任的问题,这是民初第一次提出这一问题,也是南京临时政府唯一一个弹劾案。参见《参议院议决案汇编》之目录,该目录只有吕志伊案一条。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参议院认为:(1)议员在院内发言,于院外不负责任,故吕志伊干涉议员言论自由;(2)议员在会期中,除内乱外患罪外不得逮捕,而吕志伊之指责为莫须有;(3)议员代表全国,非一地方可得而私,吕志伊何可请湖北地方政府解决;(4)如议员果被认定为犯罪,不得与公民有区别,何以吕志伊又提出首义之地便宜区别对待?《参议院弹劾司法次长吕志伊违法咨大总统请核办文》,载《临时政府公报》第28号,1912年3月3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答复认为,吕志伊的书信,系私人书信,刘成禺安然无恙,故不能认定吕志伊对议员和议院形成了实质干涉。孙中山论证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认为二者不能偏废,“抑共和民国之下,立法权固当倍加尊重,而行政权亦不宜轻蔑。司法次长系民国之望,遽尔因其私函之意思,弹劾不职,恐非民国之宜。美国百年以来,议院弹劾行政官不过数次,诚互相尊重维持之至意”。《大总统咨复参议院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文》,载《临时政府公报》第28号,1912年3月3日。 1912年3月4日,议员汤漪提议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得到多数同意,于是由平刚、李肇甫、胡绍斌、张耀曾、王有兰五人任特别审查员。《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3月4日记录,载《参议院议事录 参议院议决案汇编》,8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但早在2月29日,本案涉案人刘成禺即与湖北参议员张伯烈、时功玖表示从参议院辞职,其辞职理由,按照《黎元洪关于鄂省参议院刘成禺时功玖张伯烈辞职致南京参议院电》(1912年3月9日),“系因政府以全国赋税向道胜银行抵借巨款,该参议员等恐失国权,提议反对”,而遭到“议长当场呵斥”。 《黎元洪关于鄂省参议院刘成禺时功玖张伯烈辞职致南京参议院电》,载《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24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且未再出席,经参议院“多次函催出席,执意不来”《南京参议院来电》,载《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24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至3月5日三人复函参议院,议员提议确认辞职,并请鄂都督黎元洪另选湖北参议员。由此,随着三人的辞职,吕志伊案审查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尽管不了了之,本案展现出的临时政府与参议院的角逐,却是颇有意味的。吕志伊以刘成禺偶然之言辞错误而欲捕惩,孙中山则提醒参议院不应蔑视行政权,可见在当时,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彼此都认为对方权力过大,形成对自己权力的掣肘。设使张耀曾等能有机会审清此案,则不啻为对行政与立法两种权力边界的界定。可惜,时局变化,使得这一机会未能呈现。 [MZ(3]五、 在北京:参议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MZ)] 1912年4月29日,北京参议院举行开会式,袁世凯、唐绍仪与国务院各国务员均出席。5月2日,举行参议院各委员会常任委员投票,张耀曾以54票当选为法制委员会常任委员。《参议院议事录》,5月2日会议记录。5月3日,张耀曾当选为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参议院议事录》,5月3日会议记录。尽管由于政争的原因,国民党部署由张耀曾出任议长的计划失利(详后),但法制委员会毕竟亦属参议院核心部门,张耀曾同样拿出南京时期的敬业精神。 从南京迁来北京,参议院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发生较大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参议院权力有所扩大。按照《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议院权力是: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不仅如此,参议员尚有《参议院法》规定的诸种保障。第二个变化是参议员依《临时约法》之规定,每省各派五人。《临时约法》第十七条。尽管当时许多省份包括云南在内,都因为如何产生该省的五位参议员而发生选举风潮,王家俭:《民元改造参议院风潮》,载《民初时期文献·第2辑·史著一》,293页,台北,国史馆,2001。《云南选举风潮》,载《民立报》,1912年4月20日。但张耀曾仍然以五位参议员之一,与顾视高、段宇清、席聘臣、张华澜一起代表云南而进入参议院。第三个变化是参议院南京时期的多中心状态发生转换,尽管依然是多个中心,但是不同的中心发生了重新整合。南京时期的多中心,主要是独立省份阵营中的多中心,北方清廷掌控地区的声音不高,《临时约法》和政党政治也尚未发生实质影响,而北京时期的多中心,则相当鲜明,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内阁、分别代表革命派、立宪派和清末官僚集团的不同政党,以及北洋派和非北洋派的各地军阀,都强烈表达意见,这些意见,多少都在参议院有所体现。第四个变化是参议员们除了进行政争,也逐渐产生议员共同体意识,使得议员除了代表不同的力量,其本身也成为一股力量。 参议院北京时期的立法成果,张国淦做了一番整理:一、国会组织法。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三、参议院法。四、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五、众议院议员各省复选举区表。六、修正各部官制通则。七、外交部官制。八、修正内务部官制。九、财政部官制。十、陆军部官制。十一、海军部官制。十二、修正教育部官制。十三、修正农林部官制。十四、修正工商部官制。十五、参谋本部官制。十六、陆军测量官制应为《陆军测量官官制暂行规则》。。十七、国史馆官制。十八、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十九、陆军官制表。二十、海军官佐士兵登记表。二十一、中央行政官官俸法。二十二、陆军测量官官俸法。二十三、技术官官俸法。二十四、省议会议员选举法。二十五、各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名额表。二十六、省议会议员各省复选区表。二十七、省议会暂行法。二十八、国籍法。二十九、礼制。三十、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条例。三十一、中国银行则例。张国淦:《国会篇》,载《近代史资料》第91号,116~11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这番整理大致不差,是当事人对当时事较好的回顾,不过其整理遗漏之法案尚有:国旗统一法、修正各部官制通则、修正国务院秘书厅官制、修正临时稽勋局官制、修正法制局官制、蒙藏事务局官制、筹备国会事务局官制、众议院议员复选区划表、国会议员选举监督之解释、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之解释权限、服制、修正印花税法、众议院议员法华侨选举会施行法、兴华汇业银行则例、戒严法、中央观象台官制、中央学会法、修正中国铁路总公司条例、西藏选举国会议员变通法。此处法案整理主要参考了张永《民国初年的进步党与议会政党政治》一书中的《北京临时参议院议事活动表》,该表整理主要依据了《参议院会议速记录》,79~9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但该整理亦有遗漏,例如《中央学会法》的通过案即未整理进去,该法见《政府公报》第213号,1912年11月30日。这些法案,一些是南京时期的继续,但更多是北京时期新立或修正。参议院北京时期的工作时间以11个月记,通过的法案以50个记,则平均每月通过法案为四个或五个,每周一个左右,将法案三读及部分法案须由参议院起草的时间算起来,参议院的工作效率不低,因为这仅仅是参议院的立法部分,还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工作。 在民国元年确立典范式的法制努力中,张耀曾和诸参议员戮力于兹。《参议院议事录》与《参议院会议速记录》表明,张耀曾作为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和法学专业人士,在上述法案讨论与通过的过程中,常担负起草与审查之责,尤其是重中之重的《国会组织法》和议员选举法,从参议院南京时期即已担负起该法大纲起草之责(见本节第一部分)。可以说,在《国会组织法》的起草上,张耀曾是出力最多的参议员之一。在审读会议上代表起草人宣布起草意见的,亦是张耀曾。如1912年7月15日参议院第四十一次会议,见《参议院第四十一次会议速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4页,第四十一次之第六十次。有学者将《国会组织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称为参议院北京时期所立的三部最重要的法律,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研究》,1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并对这三部法律的立法要旨、内容和立法过程作了详细叙述。今日看来,三法的立法技术亦高,但最大的缺憾当为选举条件的设定,如《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对选举人条件的设定:“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住居满二年以上,具左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众议院议员之权。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二、有值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者,但于蒙、藏、青海得有动产计算之;三、在小学以上毕业者;四、有与小学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这显然取消了普选权。张耀曾1912年7月8日在参议院讨论时,对比了普选和限选,而折衷地建议较宽的限制:“若言共和民国之精神,则凡民国国民,除刑法上犯罪剥夺公权之外,凡民国国民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方不背共和民主之原理。惟照中国现在情形而论,实不敢赞成普通选举,不得不稍为限制。但普通选举既不能行,而限制选举亦不能极端,必须与普通选举相仿佛,不失共和民主之精神方是。”张耀曾认为选举人之基础,必须有二种要素:“其一系略举智识、稍明国家事务之人,其一稍有财产,在经济社会上占有势力,与国家事务不致全无关系者。如此限制,则限制非常宽。”《参议院第三十五次会议速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二十一次之第四十次。 选举法讨论中,华侨代议权问题和蒙藏议员问题在当时亦是影响极大,属于中心议题。在蒙藏议员选举主题的研讨审议中,张耀曾作为起草员代表做了两次起草中极为重要的基调发言,从这次发言也可以看出,张耀曾长于、善于和惯于做折衷的工作。在第一次发言中,张耀曾归纳了起草过程中的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蒙藏青海议员选举应特别立法,即于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内加一条,说蒙藏青海议员之选举,另以法律定之。而将此种选举法即附属于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内。讨论认为,该种意见的不足:均是众议院议员,各省与青海不能有相异之点。则蒙藏青海议员选举法不能特别定之。于是取消这种意见。第二种意见:以各省议员之选举与蒙藏青海议员之选举于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中各立一法,彼此平等。讨论时对这种意见亦不赞成,众议员选举法不能与参议员选举法不同,参议员之选举,各省与蒙藏青海未分,何以众议员分出各省议员与青海议员?亦未采纳。第三种意见:无论为各省,为蒙藏青海,即均为众议院之议员,则不能立两种法律,不若为总括之规定,而分为第一编与第二编。故最后对于第三说取决成立而分为两编。第一编是各省议员之选举,第二编即是蒙藏青海议员之选举。《参议院第五十三次会议速记录》,2页,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二十一次之第四十次。在讨论此项时,张耀曾展现出他立法技术的细密风格:“第行期限之一条,颇难安置,不能第一编是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二编亦定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两编则惟既名为一编,仅仅有此一条,体制上亦不甚雅。况附则乃对总则而言,无总则之规定,附则何自发生?研究结果,乃以各省与蒙藏青海共同之点,作为总则,即第一编之第一、第二条。此两条文,虽取于议决案内,实与议决案并无更动。既有第一编之总则,各省议员选举当即列入第二编,而蒙藏青海议员之选举列入第三编,而第四编附则可以立矣,惟是一条似乎不好故,故加一条关于施行细则,此种细则当以法律定之,抑当以命令定之乎?彼时以为可以命令定之。本员以为,照此所定制,非常完善,亦非常周密。且与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是互相一致,尤能适用于蒙藏青海,亦并不烦多。前编条文可以准用适用者居多也,但恐诸君对此有所疑义,不得不先行申明。”在蒙藏选举的问题上,一个关键词是“变通”,即在内地使用的原则,是否在蒙藏予以变通。(1)关于选举时的选举监督,张耀曾认为不宜由当地的王公世爵担当,而宜以人民自行组织:“一说主张仍参照参议院法蒙古选举会之规定,其选举监督以王公世爵充之。群以为如此与众议院议员由人民选出之精神相悖谬,不能以王公世爵为选举监督。再后则主张照参议院法西藏委员会之规定,以该区行政官组织选举会为较好,遂加以研究,以为不能如此办法,此事应由人民自行组织,不能用行政官吏,最后一致主张,无论其能办通与否,总求合于人民选举精神,决不能以行政权力稍加干涉。”(2)关于选举资格问题,张耀曾阐发了可变与不可变之处:蒙藏青海人民均是中华民国人民,自当与内地各省人民权利一律平等。其不变者是:选举与被选举权之条件亦应一律平等。研究之结果,蒙藏选举资格与内地一律,于原则不适用时特别例外。至于纳税财产及小学毕业限制,或不适用于现在,亦必适用于将来,在事实上及理论上观察,当然一律,但亦有不得不变通者。其变通者是:四种资格中,惟有不动产者极少,则蒙藏可照动产计算,以此作为例外。《参议院第五十三次会议速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3页,第二十一次之第四十次。 在华侨代议权主题的研讨和审议中,发挥最大作用的当属张耀曾的密友谷锺秀,张耀曾亦积极参与讨论。华侨代议权问题在当时属于社会焦点问题,在同盟会内,意见即彼此不同。同盟会激进派的戴季陶评论华侨代议权问题为“参议院开院以来,吾人所第一痛心者即反对华侨代议权事”戴季陶(天仇):《华侨代议权问题》(1912年5月16日),载《戴季陶集》,381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而稳健派的宋教仁则以为:“鄙意以为不必专为华侨设代议权,只寓华侨代议权于商会代议权中而已。”宋教仁:《与友人书》(约1912年5月),载《宋教仁集》,4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参议院中的讨论更是层出歧见。在这一背景下,张耀曾在参议院发言认为:“无论以属地主义、属人主义立论,选举无一定之方法,必生纷扰之弊,但华侨于革命成功之辅助甚大,将来关于民国之发达亦甚大,为民国前途计,实不能径行拒绝。而必有以调停之办法。其法维何,则许其选出代表至本院,有陈述权、发言权,而无表决权。况华侨在其侨居之地,实因无投票权,并非无选举权被选举权。故予以华侨代表以权利,正为其曾负义务之报酬。”《参议院提议华侨要求代议权案》(第一读会),载《华侨参政权全案》,30页,上海华侨联合会,1913。张耀曾对此问题发言不多,但颇有影响,被戴季陶列为从“赞同派”向“调停派”的代表人物,并以“同盟会之重要人物”名之。戴季陶(天仇):《华侨代议权问题》(1912年5月16日),载《戴季陶集》,382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显然,调停之主张恰好是为了折衷解决问题,这正亦是稳健派的妥协之道。 参议院北京时期,亦是各省都督与议会,省都督与中央之间的权限纷争极为突出的时期。一段时间,河南省议会与都督之争,山东省议会弹劾山东省司法司案,吉林省议会弹劾都督案,广东省议会弹劾都督案,纷至沓来,都提交到了参议院。山东、吉林、广东三省议会弹劾案均见《参议院第四十一次会议速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四十一次之第六十次。 作为参议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的张耀曾对这些案件担负审查之责。《亚细亚日报》1912年6月6日报道:“查大总统咨询吉林省是否订定临时省约法案,由张耀曾报告,略谓,各省自定约法,系南北未统一之前,(不)得已之办法,亦曾声明俟中央宪法颁布后,即失其效力,现在南北统一临时约法早经颁布,与宪法效力相等,自应全国一律遵守,不得更有各省自定约法以妨统一。议场无反对者,以全场一致赞成审查报告,并议决省去三读会第三审查。”1912年5月16日,参议院会议第一次讨论河南都督与省议会请核议临时省议会法来咨并来电。张耀曾在会上提议,照《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地方官制应由中央公布施行,不得由各地方擅自订定,此提议得到多数赞成。《参议院议事录》,5月16日议事记录。5月20日,开法制委员会讨论河南省议会与河南都督关于约法争议案。《参议院议事录》,5月20日议事记录。此后,参议院就此数次开会,6月20日,大总统交院复议本案。《参议院议事录》,6月20日议事记录。张耀曾对这一类案件的讨论,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为参议院争取权力,当仁不让,如他指出:“此事当然由本院议决。何则?此事争论之点系政治上之争论,抑系法律上之争论,本员详细研究。都督言,省议会违背约法,省议会则不承认违背约法,此非法律上之问题?既为法律上之问题,争执之点在约法,则即为参议院权限以内之事,岂可不讨论?”其次,他强调对于现状的维护:“少数意见谓,河南官吏甚腐败,为维持现状起见,变通办理,可以暂定官制官规,俟正式官制官规发表后再行取消。因此层违背约法,是以否决,至河南省议会法所称承诺及否拒本省各行政主管之任用等语,实与约法第三十四条相抵触,干涉行政,未免太过,且约法颁布以后,各省自定之法令与约法相冲突者,均当失效力,惟各省既经发生之事实,既定之官制,在中央法令未颁布以前,仍当作为有效,准其继续办理,以维持现状,而免纷扰,此层亦应咨大总统通电各省。”《参议院第十四次会议速记录》,1913年5月30日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一次之第二十次。河南的议会立法已经认定为违法,但在中央新法令出台之前,仍然维持现状,而认定其为有效,这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分歧和出现某种法律真空的弊端。这些都是张耀曾稳健风格的典型呈现。 [MZ(3]六、 议员张耀曾与总统袁世凯对话内阁模式[MZ)] 作为参议员,张耀曾在完成立法起草与审查的同时,也与袁世凯政府展开宪政制衡。 参议院北京时期的内阁经历了唐绍仪、陆征祥、赵秉钧三位国务总理。总理变更与政党之争有关,也牵连到参议院与参议员。如当1912年6月20日,唐绍仪辞职时,张耀曾、李肇甫、熊成章、刘彦四位参议员作为同盟会代表四君,往谒袁世凯,陈述关于唐总理辞职事件。张耀曾提出“超然内阁”和“政党内阁”的思路称:“同盟会国务员已于昨夕决议,全体辞职。……此后应命何人组织内阁,自系大总统之全权。……此次成立以来,一切政务不能着手进行,实因党派意见不一致之故;盖非纯粹政党内阁,当然有此弊病。……故同盟会之意见以为:第二次内阁只有二种:一、超然内阁,一、政党内阁。如仍采混合内阁之制,同盟会决不参与。”《袁世凯与同盟会代表的谈话》(1912年6月20日),载《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中华民国史料从稿),4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袁世凯以“人才内阁”的思路作答:“诸君所说超然内阁及政党内阁,余均不能赞成。……诸君以为组织内阁系从政党上着眼,余则不然,纯从人才上着眼。如宋遯初,天资才调,超越侪辈;蔡鹤卿,学问道德,一时敬服;王亮畴,法学名家,当世寡俦;刘子英,学有专长,才具亦极稳练。……其人为余所深服者,无论为甲党,为乙党,为无党,但能热心国事,余必引为辅助。诸君须知,吾国今日政党方在萌芽,纯粹政党内阁尚难完全成立。……为议员,为国民者,当体当局者之苦衷,力与维持,不宜以党派之意见,拘束而牵制之,使其无发展之余地。”同上书,48~50页。 对于此次会见,与同盟会持不同政见的《亚细亚日报》赞许了张耀曾等人的“超然内阁”提法:“前晚同盟会开会除议决以上两项(唐绍仪与国务员辞职)外,并议及大总统对于民国政党之组织政府脑筋中似尚未承认,应派党员面见总统陈述一切,故昨日有同盟会参议员张耀曾、李肇甫、熊成章、刘彦四君面谒总统之事。对于将来政府之组织,同盟会稳健一派,对于总理一席颇主超然主义,且急欲与各党提携,为久远计划共维民国。”但共和党的态度与同盟会决然不同:“共和党议决(对总理一席)取超然主义。昨日午后,共和党参议员及干事仍在本部开会,经各交际员报告,同盟会及统一共和党对于超然主义颇表同情,遂议决催开三党联合会。”《亚细亚日报》,1912年6月21日。“超然内阁”意味着国会、同盟会与袁世凯之间的合作余地更大,而“政党内阁”则余地较小。 但事态的发展逐步朝着分歧的方向:6月27日,袁世凯准免唐绍仪,《国务总理唐绍仪解职令》,载《政府公报》第58号,1912年6月28日。6月28日,参议院袁世凯任命陆征祥为国务总理的请求同意咨文,《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6月28日记录。《亚细亚日报》报道:“……并闻确实消息,蔡(元培)宋(教仁)等辞职后,同盟会并不欲本党中人再入为国务员,盖为坚守其政党内阁之宗旨,宁在野而不肯混合政府也。”载《亚细亚日报》,1912年7月2日。1912年7月1日,同盟会就陆征祥内阁成员表明立场,将张耀曾等人赞成的超然内阁与政党内阁同并重的立场收紧为只赞成政党内阁:“此次既系超然内阁,凡本会员皆不得自由加入。”《同盟会本部宣布政见电》,载《民立报》,1912年7月3日。 7月16日,袁世凯发出通电,表示在前次同盟会张耀曾等代表来访表达政党内阁之政见时,袁已表明立场,认为政党内阁不适合中国,而袁亦曾挽留唐绍仪内阁的同盟会阁员而不得。故请能通过内阁名单。《袁世凯为内阁难产通电》,载《时报》,1913年7月21日。但1912年7月19日,陆征祥内阁成员交参议院议决遭多数否定,《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7月19日会议记录。否决之人选为:财政总长周自齐,司法总长章宗祥,教育总长孙毓筠,农林总长王人文,工商总长沈秉堃。同盟会与共和党发生参议院院内院外的激辩。 共和党与同盟会都在媒体发言,同盟会1912年7月20日指出:“盖参议院议决多数,议员投票自由,一经确定,懔若民碞。乃共和党恐中央竞争之不烈,而播扬全国。”《同盟会本部致报界驳共和党之通电》,载《民权报》,1912年7月20日。7月21日,袁世凯会见参议院全体参议员,阐明了天灾、外交、内政之难与同舟共济的呼吁。《袁世凯宴请参议院报道》,载《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中华民国史料从稿),7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7月24日,袁世凯向参议院发出请求同意内阁成员之咨文,《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7月24日会议记录。到7月25日,陆军总长段祺瑞到参议院说明拟任内阁成员之理由,《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7月25日会议记录。指出:“现内忧外患,崽崽堪虞,边疆多故,朝夕风云日紧,财政奇绌,外人承认无期,百端之不能一刻缓。理即政府不能一日虚悬,此则大总统与陆总理区区之意,嘱祺瑞代达于贵院。”议员在院内再次激辩,共和党议员刘彦仍主张“暂缓一二日,俟互相调查,磋商融洽,确有把握后再行投票”《参议院第四十九次会议记录》,载《参议院会速记录》1912年7月25日记录。,遭到共和党议员张伯烈“绝对的反对”,张伯烈并指出:“参议院内,不应说及‘党’字,因为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今日之投票,任凭各人之良心,公是公非,自有定论,并且今日之投票,正所以破除党见。”《参议院第四十九次会议记录》,载《参议院会速记录》1912年7月25日记录。“事后(共和党参议员)刘成禺、田骏丰出场大骂。记者眼见张耀曾君在休息室中拍桌而笑,谓:‘共和党人真正奇怪,难道主张今日投票便能通过么?’”黄远庸:《三日观天记》(1912年8月1日文章),载《黄远生遗著》,195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7月26日,更换的内阁成员名单获得同意,《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7月26日会议记录。通过之人选为:财政总长周学熙,司法总长许世英,教育总长范源濂,农林总长陈振先,工商总长朱启钤。而张耀曾及统一共和党的谷锺秀仍然对此投反对票。黄远庸:《三日观天记》(1912年8月1日文章),载《黄远生遗著》,198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这表明,在与总统进行宪政过招过程中,张耀曾常常扮演反对者的角色。 [MZ(3]七、 政党政治的展开:要不要以宪政模式思考同盟会[MZ)] 张耀曾在东京即以加入同盟会,回到南京和北京后,他在同盟会里日益受到重视,他的稳健气质也越发显现,更找到了宋教仁等人作为稳健派之同道。 直到1911年年底,以孙文等人为领袖的同盟会,都一直是一个秘密会党。其秘密性于革命虽有帮助,但共和既然建立,现代政治中的国会、内阁、总统的选举,就不能不吁求公开化的政党,于是同盟会的去留和同盟会的公开与否,或者说,要不要以宪政模式思考同盟会,成为革命胜利之后同盟会高层不能不面对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你不公开,就没法公开竞争,从而很可能在公开竞争中占据劣势。1911年11月,同盟会元老,同时也是光复会领袖的章太炎明确提出了“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的代表性说法,并得到了清末立宪骨干张謇的响应,要求黄兴与孙中山密议取消同盟会。徐辉琪:《“革命军起,革命党消”口号由来及评价》,载《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4期。重要的是,章太炎和张謇各自的声音,都非孤立,而代表了不少同盟会内外革命或立宪派政治精英的共识关于同盟会改组前的状况,参见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编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第1卷(1912—1916)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 1912年1月22日,同盟会在南京举行二千余人规模的会员大会,商讨何去何从。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4卷·革命的成功与失败》,26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当时,同盟会右派代表人物、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与“左”派代表人物、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二人政见分歧巨大,K. S. Liew: Struggle for democracy: Sung Chiao\|jen and the 1911 Chinese revolu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1, p.156.在同盟会的问题上,亦是尖锐对立。按照当事人胡汉民的说法,“右”派以为,武装革命已告终了,应改为公开政党,“从事于宪法国会之运动,立于代表国民监督政府之地位,不宜附带秘密之性质。”“左”派则以为“革命之目的,并未达到,让权袁氏,前途尤多危险。党中宜保存从来秘密工作,而更推广之,不宜侧重合法的政治竞争,而公开一切。乃讨论之结果,‘右’派占多数,且有改选精卫为总理之决议,盖以先生方综国政,不宜兼摄党事也。”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6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胡汉民叙述中最紧要的一句话,就是“不宜侧重合法的政治竞争”,这是持继续秘密论、继续革命论的胡汉民与主张合法竞争、建设宪政的宋教仁的根本分歧所在。但宋教仁派取得胜利。 如果我们注意到,这场辩争是在宋之权力与影响力均不及胡的情况下取得的,如胡汉民本人也指出的“宋不得志于南京政府时代,然已隐为同盟会‘右’派之领袖,以‘左’派常暴烈,为社会所指摘,右派稳健,以博时誉”同上书,62页。那样,那么我们就能知道,对革命的旧力量,在宪政模式下进行改造,已经成为同盟会内多数人的看法了。公开后同盟会的政纲是:“一、完成行政统一,促进地方自治;二、实行种族同化;三、采取国家社会政策;四、普及义务教育;五、主张性别平权;六、厉行征兵制度;七、整理财政厘定税制;八、力谋国际平等;九、注重移民垦殖事业。”《同盟会公开时代之总章》第3条,载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8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4。这明显改变了秘密时代该会以民族主义为号召,以暴力革命为行动的基调。众人推动同盟会的此次改造,实因为,其一,民国成立之前,同盟会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政权,改变满清统治,尽管激进与稳健派之间的主张犹有不同,但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如今,这一目标刚刚实现,政府结构逐步搭建,正式宪法尚未公布,正式国会尚未选出,人心思建,再去激进革命,一时难以求得共鸣。就算想革命,还需要筹措军队,求得民众支持,这都非易事。议会内政党政治之争,已经成为迫切课题,只要不反对宪政框架下的议会政治,不反对反对革命成果,或者说,不主张以铁血手段继续革命,就得在议会的和平竞争中占领优势,在内阁中占领优势。其二,其他政治力量如清末官僚集团与推动清末宪政建设卓有成效的立宪派们正在各显神通,建立政党,同盟会不进则退。 1912年3月3日,同盟会本部在南京举行会员大会,选出同盟会新的职员名单——执行部:孙文为总理,黄兴、黎元洪为协理。干事部:汪兆铭为总务部主任干事,张继为交际部主任干事,宋教仁为政事部主任干事,居正为理财部主任干事,李肇甫为文事部主任干事。评议部:张耀曾为评议部议长。《中国同盟会本部职员一览》(1913年3月3日),载《孙中山藏档选编》,3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关于张耀曾是否在南京同盟会大会当选评议部议长,如《孙中山藏档选编》所言,《中国同盟会本部职员姓名录》未录评议部职员名单,研究著作如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亦未载张耀曾。但梁漱溟《有关民国初年政史的见闻纪实》指出:“张在当时同盟会内部组织上是评议部(相对于执行部而言)议长。”载《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60。按梁漱溟撰此文时间为1959年,时年66岁,比《张公耀曾生平及家世》一文的撰写时间提早20年,年轻20岁。且本文之撰写极为严肃,梁漱溟称:“此文出于政协《文史资料选辑》之先,经由申伯纯副秘书长面呈周总理阅过,又经沈衡老证明我所述事实无差误。”(梁漱溟本文补记,但本补记未发表于同期《文史资料选辑》,此处文字见陕西师大版《忆旧谈往录》同文,32页,2009。)梁漱溟叙述与《孙中山藏档选编》互证,表明张耀曾确为评议部议长。不过梁漱溟此文亦非全部无误,如后来记述张耀曾出任“国民党总干事”,即无其他材料佐证,故本书对“国民党总干事”之事实不采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同盟会的评议部,因为这个部的成员,多为参议院参议员。按照《同盟会公开时代之总章》的规定,“会员欲出会者,可提出理由,经干事部(或评议部)许可,方准行。”《同盟会公开时代之总章》第11条,载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8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4。“会员有违犯规则,败坏名誉者,经评议部议决,由总理宣告除名。”同上书,第12条。“会员因会事受损害者,经评议部议决,享受特别保护及抚恤。”《同盟会公开时代之总章》第13条,载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8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4。“本会设评议部,评议员由本部会员选出,每省以一人以上四人以下为限。任期一年。”同上书,第22条。“评议部议决本会章程,及一切临时发生事项。”同上书,第23条。评议部有各省评议员,人数众多,有52人,吕志伊、胡汉民、王正廷、景耀月皆在其列。《中国同盟会本部职员一览》(1913年3月3日),载《孙中山藏档选编》,384~38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从以上可见,评议部与执行部、干事部实为并列关系,在同盟会内部是一个代议机构,其与议会在政府结构中之职能颇为相似,而评议部内亦有许多参议院议员在列,这就联接了作为政党的同盟会和作为议会的参议院。同盟会公开,对同盟会籍的参议员的意义实在重大。章士钊1912年3月4日在同盟会机关报撰写社论指出:“前此之同盟会,一绝大之普通政治结社也。此种结社,不含有永久性,目的既达,即行解散,不借国会为舞台,随处集结,出没靡定。凡此皆与政党之性质不相容,同盟会之运动,既告成功,其名理宜消灭。会中领袖诸子,有见于此,故汲汲谋改党。而有前日宣布政纲之举。从前之名称虽未易,而其实质则已消。”行严:《论统一党》,载《民立报》,1912年3月4日。公开后的同盟会必须“借国会为舞台”。国会,就是同盟会评议部议长,同时兼任同盟会在参议院之院内总干事梁漱溟在《有关民国初年政史的见闻纪实》中指出:“通例在议会中某一个政党的许多议员们都有一个它的领袖,称为院内总干事,在同盟会当时并非由林森担任,而是张耀曾。”《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60。梁漱溟本文的证明力见前面注释。的张耀曾和宋教仁等人以施展政治才干的巨大平台。 转为公开政党的同盟会,得以迅速吸纳新会员,增至十几万人,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第4卷·革命的成功与失败》,26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但是,在实力强大的同时,该会也面临严峻局面,必须进一步改造,才能适应需求。内部,骄悍会员不少,惹人诟病;外部,新党进一步成立,与之形成竞争之势。1912年时为同盟会会员的李剑农后来指出:“在南京临时政府时代,当然还是同盟会的干部人员手握重权,而该会中的少年党员,妄自骄功,举动暴烈,干部领袖不能节制,同盟会便为人所诟病。”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322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912年春参加统一共和党的谷锺秀1914年指出:“同盟会自革命告成,党员之重要者多为崛起之伟人,又不乏富于新思想之学者,诚可谓新势力之代表。惟智识简单、血气未定之党员往往有逸出常轨之举动,乘势作威,其气概不可一世,遂为举世所诟病,而一般拥有旧势力之官僚为革命时摧残殆尽者,亦思藉一党势,恢复其固有。故反对同盟会之党亦有一日千里之势。”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98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在这里,谷锺秀描述反对同盟会的政治党派的增长态势,既说明了民初政党的星罗棋布,“纷纷而出”,徐君勉:《致南海夫子书》,载《梁启超年谱长编》,40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又说明同盟会遭遇挑战的现实。统一共和党的另一名首领吴景濂则将矛头指向时任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权势较大引发的问题:“同盟会旧日党员不依附胡汉民者(此时胡汉民为临时总统府秘书长,权势专横),虽同盟会老党员亦不能得官。因此同盟会之老党人对胡及同盟会新进得官之人,大不满意,拟另组织政党,以为对抗。”吴景濂:《吴景濂自述年谱》(上),载《近代史资料》第106号,4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胡汉民对此问题倒是也不回避,当立宪派的元老张謇表示出合作姿态时,胡汉民毫不接受,被张謇讽刺地称为“第二总统”:“张謇荐其徒十余人于秘书,余悉不用。张扬言于沪,指余为第二总统。精卫以告,且曰:‘惟负责,故有此谤。毁之,适以誉之耳。’”胡汉民:《胡汉民自传》,载《近代史资料》第45号,5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这些状况说明,必须对同盟会深化改造,才能适应需求。 对同盟会稳健派来说,恰当的时机随之来临,这就使临时政府从南京迁到北京。 [MZ(3]八、 同盟会如何适应政党竞争的需求[MZ)] 到了北京时期,左派稍有式微,右派逐步壮大。宋教仁改造同盟会,从议员中寻觅到了张耀曾等合作伙伴。“议员甚多,又必得有其中坚有力人物与宋密切合作,方能成其事,这第一便是张耀曾氏。”梁漱溟:《有关民国初年政史的见闻纪实》载《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60。 何以在北京,稳健派能逐步占据同盟会主流,自有原因。其一,从个人角度,随着总统易为袁世凯,左派首领胡汉民已不做总统府秘书长,而复任广东都督,这就使得宋胡之争,胡去宋在,稳健的宋教仁在首都的影响力上升。其二,正如张耀曾的分析,“民国之成,成于三大派人物的协力。革命党人是创造民国的总原动力,立宪党人在辛亥革命当时鼓动赞助之力也极为显著,军阀官僚反身来附和共和,是民国速成的原因。所以开国后,政治势力就在这三大派手里。”张耀曾:《民国制宪史概观》,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梁启超亦持类似看法,参见《致袁项城书》(1912年2月23日),载《梁启超年谱长编》,40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但是,处于执政地位的,是第三支力量,也就是袁世凯当局。在这种处境里,如果不激进革命,那么就是与袁力量在合作中竞争,在当时,现实的做法便是通过议会与内阁与袁世凯力量竞争,同盟会稳健派便做了这样务实的选择。其三,同盟会必须有赢得民众和社会精英的理念与实践,亦需足够的政治技巧,合纵连横,才能应对相当激烈的政党竞争,求得胜利。 但是,在同盟会初步宪政化的进程中,右派地位在同盟会内部的突出,却不必然意味着同盟会即能节节胜利。就在迁来北京之初,同盟会在政党竞争中就有失手,失掉了参议院议长的重要职位。本来,按照同盟会的预想,是想以同盟会之强势,当参议院议长林森、副议长王正廷去职时,推张耀曾为议长候选人,参见梁漱溟:《有关民国初年政史的见闻纪实》载《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93页,北京,中华书局,1960,及吴景濂:《吴景濂自述年谱》(上),载《近代史资料》第106号,4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且声称,“该党非得议长不可”吴景濂:《吴景濂自述年谱》(上),载《近代史资料》第106号,4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却不料统一共和党与共和党结盟,最终选出了统一共和党的吴景濂。李剑农的《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和黎澍的《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政治》都认为张耀曾当时加入了统一共和党且是骨干,实属巨大谬误,尤其是李剑农,他曾任谷锺秀创办的《中华新报》编辑,实不应错写谷锺秀、张耀曾的政治活动。李剑农、黎澍著作错写张耀曾为统一共和党党员,直接导致参议院初迁北京时同盟会的第一场败仗无法叙述。吴景濂得票46票,汤化龙44票任副议长,五月初一日下午一时开会,载《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第5期。张耀曾得票仅为29票。梁漱溟:《有关民国初年政史的见闻纪实》,载《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93页,北京,中华书局,1960。虽然张耀曾两天后即1912年5月3日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但究竟不比议长为全院之首。同盟会的这次败绩必定触动了宋教仁等主事者。 1912年5月,共和党由数党合并而成,更成为同盟会的劲敌。“共和党像统一党一样,为反同盟会派各政团之结合,1912年5月9日成立于上海,它的组成分子包括民社、统一党、国民协进会、国民公会、国民党(潘鸿鼎组)和国民共进会(徐谦、陈锦涛等所组者)。”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89页,长沙,岳麓书社,2004。局势之严峻触发同盟会于1912年5月和7月分别召开数次会议,研究对策,在7月21日的同盟会夏季大会上,张耀曾当选为宋教仁原任的政事部主任干事,可见二人之主张定极为契合。这次的同盟会大会,实为组建国民党奏出前音。与国民党颇唱反调的《亚细亚日报》也分析:“同盟会分子原分稳健、不稳健两派,从前种种失败皆由不稳健分子所为,近日其中稳健分子大思改良,干部员会议全体一致,但分为甲乙两派,甲派主张就现在之同盟会换易名目,其政纲党员一切仍旧。乙派则反对前说,谓同盟会谓世诟病,非由名目不良,实因分子过杂,宜于现同盟会中另结同志,改组政党,虽由此办法或有分裂之事,惟欲实行改良,求政治上最后之胜利,非此不可,宋遯初、胡经武诸人主张乙说最力。”《同盟会改组之近闻》,载《亚细亚日报》,1912年7月5日。 [MZ(3]九、 在政党竞争的思路下打造国民党[MZ)] 与其他政党合并,当然能壮大力量,现实地来说,也就是才能与咄咄逼人的共和党抗衡。但是合并中必然有妥协,必须放弃部分固有特性,必须将部分位置留给他党。这对于颇为骄傲、对旧的革命流血组织怀有深情的一些激进派同盟会会员来说,当然不能接受。所以,当宋教仁提出合组大党之初,“同志多反对之,卒以争临时参议院议席之故,且与政党内阁相号召,几经曲折,终与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国民公党合并,改为国民党。同盟会员闻之,多有痛苦者”。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124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4。邹鲁的这段话,或许夸大了反对者的声音,因为如果多数这么反对,最终也就不可能合党,但是,的确党内反对声浪很高。如戴季陶1912年5月20日在《民权报》发表文章:“熊希龄卖国,杀!唐绍仪愚民,杀!袁世凯专横,杀!章炳麟阿权,杀!此四人者中华民国国民之公敌也。欲救中华民国之亡,非杀此四人不可。杀四人而救全国之人,仁也……以全国之国民而无人敢诛此四贼,以救全国人民之生命财产,以保五千年之荣誉之历史乎?吾殊不敢以此诬我国民也。”戴季陶(天仇):《杀》,载《民权报》,1912年5月20日。这基本是不合作的类似于“二次革命”的姿态。也有反对同盟会改名者,如“白逾恒、田桐等数人,即痛陈同盟会系数十年流血所成,今日当以生命护拥此名,与民国同休。”黄远庸:《乔装打扮之内阁》(1912年7月22日文),载《黄远生遗著》,188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 可见,宋教仁等人当时工作极为艰难。在宋教仁艰难之际,张耀曾、平刚、文群三人首先与国民共进会的代表会商。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56页,长沙,岳麓书社,2004。虽会谈无果,但亦属推进。 国民党成立的最重要的契机,是统一共和党在政争的刺激下,向同盟会抛来橄榄枝之事。在1912年7月议决陆征祥内阁之时,因政情之变化,“受共和党以及军警界之攻击,该党异常激愤”《五党大合并详志》,载《民立报》,1912年8月18日。,向宋教仁提出合党。张耀曾与该党负责人谷锺秀、吴景濂早年便为同窗,又同为参议员,当然有沟通便利。张耀曾被同侪后来误认为统一共和党党员,虽属讹误,却也表明他与该党的密切程度。宋教仁向孙中山、黄兴报告统一共和党提出的合并三项条件即变更同盟会名义、废去民生主义、改良内部组织并得到许可后,政事部主任干事张耀曾草拟了新党的党名、政纲和组织。张耀曾草拟的政党名称为“民主党”,但在8月5日的会谈中被多数修改为“国民党”。《五党大合并详志》,载《民立报》,1912年8月18日。1912年8月7日,宋教仁、张耀曾与国民公党的杨南生共同起草新党宣言。终到1912年8月25日,国民党成立大会召开,孙中山、黄兴到会支持成立。 《国民党宣言》可以说是宋教仁等人筑建作为宪政基石的现代政党之思路的全面总结,其核心是要打造“强健而良善”的宪政下之政党,作为政治的“中心势力”:“一国之政治,恒视其运用政治之中心势力以为推移。其中心势力强健而良善,其国之政治必灿然可观;其中心势力脆薄而恶劣,其国之政治必黯然无色。此消长倚伏之数,固不必论其国体之为君主共和,政体之为专制立宪,而无往不如是也……然而共和立宪之国,其政治之中心势力,则不可不汇之于政党。”宣言反复强调,只有有了强健而良善的政党,运用好政治的中心势力,才能建设好立宪政治:“中国虽号为共和立宪,而实无有强健而良善之政党焉,为运用政治之中心势力而胜任痛快者。夫共和立宪之政治,在理未有不以政党为其中心势力,而其共和立宪犹可托者,而今乃不然,则中国虽谓为无共和立宪国之实质焉可也。”有了这样一个良好政党,“进而组织政府,则成志同道合之政党内阁(责任内阁制之国,大总统常立于超然地位,故政党不必争大总统,而只在组织内阁),以其所信之政见,举而措之裕如。退而在野,则使他党执政,而已处于监督之地,相摩相荡,而政治乃日有向上之机。” 宣言提出了“两党制”的政党思路:“且一国政党之兴,只宜二大对峙,不宜小群分立。”而国民党就追求“渐达于为共和立宪之政治中央势力,且以求符于政党原则,成为大群,藉以引起‘一国只宜二大对峙’之观念,俾其见诸实行”。《国民党宣言》,载《民立报》,1912年8月18日。实行两党制,这是国民党在共和党因应共和党成立的表态,但是也表明了主事者们的基本主张。如果我们注意到张耀曾曾经建议将国民党定名为“民主党”的细节,就不难发现,以“民主党”来抗衡“共和党”,民国元年的同盟会—国民党稳健派们对于美国的两党政治,有亦步亦趋之意。 1912年7月9日,袁世凯发布《申戒政党勿怀挟阴私令》:“无论何种政党,均宜蠲除成见,专趋于国利民福之一途。若乃怀挟阴私,激成意气,习非胜是,飞短流长,藐法令若弁髦,以国家为孤注,将使灭亡之祸于共和时代而发生。……凡我国民,务念阋墙御侮之忠言,懔同室操戈之大戒,折衷真理,互相提携,忍此小嫌,同扶大局,本大总统有厚望焉。”《申戒政党勿怀挟阴私令》,载《北洋军阀》第2卷,1357页,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袁世凯这一文告,是对当时同盟会主张政党内阁、掣肘行政权的回应,但更是批评政党中的激进声音,呼吁互相提携忍让。尽管袁世凯在这时与同盟会及国民党并无共同的政治利益,而分歧非常巨大,且通过共和党制衡国民党,但无论如何,这则令文的气质和同盟会—国民党之稳健力量乃有共通之处。这也表明,在1912年的夏天,袁世凯与同盟会及随后合组的国民党之间,还算和睦共处而非刀兵相见。在民国初年,这是宪政建设的短暂的黄金时刻。可以确信的是,合党之后,张耀曾与吴景濂、谷锺秀在国民党内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1913年2月20日,当国民党欲拥戴孙黄独立之消息蔓延,吴景濂、孙毓筠、张耀曾作为国民党代表,去向总统袁世凯澄清。《民立报》,1913年2月23日。张耀曾等人在国民党发挥作用日益明显,以致孙毓筠发出感慨,“谓偌大国民党,任令吴景濂、谷锺秀、张耀曾等几个人拿在手中玩,实在不像话”。汪建刚:《国会生活的片断回忆》,载《文史资料选辑》第82辑,182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张耀曾对这段从同盟会改组到国民党成立的事实,几无文字传留,但这段时间过从甚密、政见颇合的宋教仁在1912年同盟会夏季大会的演说,当能表达张耀曾对同盟会在新时代使命的定位,这便是“建设”:“至本党进行方针,要以从建设一方切实进行,并解释‘政党’二字。”宋教仁:《同盟会本部一九一二年夏季大会演说辞》,载《宋教仁集》,40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建设,也就反对革命,而崇尚稳健,就是崇尚秩序与法律。于此,稳健成了宋教仁、张耀曾等国民党成立推动者们的关键词,我们看到,从公开同盟会,到合组国民党,宋教仁、张耀曾等人实际是想筑建宪政的基石,也即塑造立宪政治中的中心势力,“吾党以求完全共和、立宪政治为志者也”。《国民党宣言》,载《民立报》,1912年8月18日。基石的气质是“建设”的而非“革命”的——宋教仁在1912年同盟会夏季大会的演说中说“至本党进行方针,要以从建设一方切实进行,并解释‘政党’二字。”宋教仁:《同盟会本部一九一二年夏季大会演说辞》,载《宋教仁集》,40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基石的气质是“稳健”的而非“激进”的—— 用1912年9月1日国民党机关报《民立报》的评论来说,便是:“稳健云者,折衷于事理,不纯趋于感情,以为偏激之进取也。稳健云者,一是以国家之利害为前提,不以一时之行动致危国家也。稳健云者,不专猎取政权,虽退而在野,亦不引为失败致起愤慨也。稳健云者,运用于秩序之下,活动于法律之中,不以意气而取扰乱也。”《本报对于国民党成立之祝言》,载《民立报》,1912年9月1日。如此稳健,如此反对意气用事,那么张玉法在《民国初年的政党中》将此时的国民党界定为“国会中的激进派政党”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第二章第二节的节名,国民党在其中。也就并不十分妥当了。 不过,我们也能看到,稳健派们在党内和党外,都有对手。如果对手只是同样主张稳健、主张宪政的共和党,那么这便是宪政之争,是一种良好的政党竞争状态。而他们的对手恰非如此,他们的对手是党内主张“杀”,杀熊希龄、杀唐绍仪、杀袁世凯、杀章太炎的激进派,和党外握有军警大权的中央统治者。于是,不过在一年之后,宋教仁遇刺,“二次革命”爆发。战争的硝烟和军警的搜捕,和袁世凯解散国民党的政令,将秉持宪政理念的“国民党”催化为以推翻袁政权为职志的“中华革命党”,刁诡的是,中华革命党再次回到了秘密政党的状态。 [MZ(2]第二节国会议员与“天坛宪草”主要起草人[MZ)] [MZ(3]一、 第一届国会议员[MZ)] 临时政府久已期待国会的诞生。1912年5月13日,国务总理唐绍仪与包括宋教仁在内的诸内阁成员出席参议院会议并发表政见,唐绍仪说:“绍仪等所尤切望者,共和精神,端在国会,国会不开,基址不固。深愿贵院将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从速议定,使国会得以早日观成,我五大民族之幸福,实攸赖焉。”《唐总理之政见》,载《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5月13日议事记录。7月3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派员催请参议院提前议决国会之组织法及选举法。从会议记录来看,袁世凯希望7月10日即可议决。《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7月3日议事记录。共和建设讨论会领袖、副议长汤化龙积极响应:“今日即可变更议事日程。”统一共和党领袖吴景濂表示:“大总统期望国会早日成立之心甚切,所以有此咨文,然今日已是初三,离初七只有四天,议事为时甚迫。”统一共和党领袖、全院委员长谷锺秀则表示:“话说出来是好听,只要初十能公布,本员亦极赞成。但纵能专议此案而不议及其他,亦恐来不及。”《参议院第三十一次会议速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二十一次之第四十次。可见,从内阁到临时大总统,始终在催促国会能早日产生。而负责制定国会组织法的参议院一面积极工作;另一面内部亦有分歧。袁世凯等人的催促,非无道理,按照《临时约法》,国会应当在临时约法颁布后十个月内召集,《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这一规定,时间偏紧,毕竟十个月内要完成临时政府北迁、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议定、各地完成选举,实非易事。但是既然约法已有规定,当然需要执行,袁世凯、唐绍仪等的催促,亦属合理。对袁世凯来说,俟国会开幕而去掉“临时”的帽子,其心理亦可理解。一番催促之后,8月10日,《国会组织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均予颁布。1913年1月10日,在《临时约法》确定的十月之期届满之时,袁世凯发出《国会召集令》,表示:“共和政治之良否,政府固有完全之责任,而尤以正式国会为筦枢。”《袁世凯国会召集令》,载《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中华民国史料从稿),22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各地经历了一番失序的选举过程后,终于选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议员。参见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编·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第1卷上,177~1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张玉法的《民国初年的政党》及张永的《民国初年的进步党与议会政党政治》二著作对此亦有详细叙述。应该说,作为民初的第一次国会选举来说,选举出现失范,实有其必然性。民主追求和平与平和,但实现民主的过程很难做到恒有秩序。张耀曾当选为众议院议员,其同志谷锺秀、吴景濂等亦为众议院议员。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一派貌似和谐的气氛中开幕了。按照三日后筹备国会事务局的报道,当日典礼盛大,其乐融融:“至八日晨,风和日暖,北京遍悬国旗。领有参观券之中外男女来宾,车马填溢,赴院观礼,络绎不绝。参议众议两院议员自九时起先后在筹备参议院事务处、筹备众议院事务处所设注到室分别注到,领受议员徽章。至十一时,参议院议员有一百七十九人,众议院议员有五百零三人。到院参观来宾,外宾男女二百余人。我国民男女人士将近千人。振铃开会,议员、大总统特派员、国务员、筹备国会事务局人员齐入礼场。……十二时散会……连街塞巷,观者如堵,诚空前之大典,极富之隆仪也。”《筹备国会事务局筹备中华民国第一次国会开会礼成报告书》,载《政府公报》第333号,1913年4月11日。是日,巴西承认民国政府,《国务院来咨为咨复事奉大总统发下》:“此次首先承认者确系巴西,并非美国。”载《参议院决事录汇编》第一册,1913年12月。吴景濂回忆称:“四月八日,为巴西首先承认中华民国之日。”此回忆为正确。吴景濂:《吴景濂自述年谱》(上),载《近代史资料》第106号,2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美国亦承诺本日承认民国政府,并在二十多日议长选出后承认。《国务院来咨为咨复事奉大总统发下》:“即以美国而论,承认民国本拟于四月八日国会开幕之期实行,嗣因两院议长未能举定,美国遂稍为观望。虽经本部屡次催商,而美国政府总谓需俟议长举定后始能正式承认。此系美国迟至二十余日后承认之原因。”载《参议院决事录汇编》第一册,1913年12月。可见,国会的开幕,在民国来讲实有重大意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交往由国会开幕和别国承认而开始了。谷锺秀称为“国本屹立不可动”“举国喁喁望风之第一次国会出现,是日适阿美利加合众国承认民国之国书至,是为列强承认民国之始。说者谓民国之基础,固奠于国会之成立,亦自有美国之开始承认民国,国本乃屹立不可动。”这里谷锺秀写错了美国承认的时间。见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115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不过,参议院议员1913年致政府建议案也记错了时间,“国会第一次开会之翌日,美国使者即递国书承认民国。”见《美国承认民国应先派专使赴美答谢建议案》,可见在当时这是个较普遍的认识错误。载《参议院决事录汇编》第一册,1913年12月。。 按照当时的国会议员韩玉辰的回忆,张耀曾本是国民党人原本属意的众议院议长之人选,但北方国民党的党员亦提名原参议院议长吴景濂,故国民党勉强提名了吴景濂,而国民党议员陈家鼎亦积极活动,试图出任议长。韩玉辰:《民初国会生活散记》,载《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232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64。亦参朱宗震:《民国初年政坛风云》,174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但该书在叙述本项内容时无注释。这都分散了国民党的选票,最终,经过长达二十多天的博弈,原参议院副院长汤化龙击败吴景濂,当选为国会众议院议长。虽众议院议长失利,但国民党在国会两院占有较大优势。选出的议员,不仅在国民党控制的广东、江西、安徽和湖南占尽优势,参议院议员全为国民党,众议院议员占83%以上,即便在共和党控制或势力相当的湖北、江苏、河南、直隶、山东、四川,也基本上做到平分秋色。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编·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第1卷上(1912—1916),1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 [MZ(3]二、 宋教仁案的宪政影响与宪政隐喻[MZ)] 国会在喜气洋洋的气氛中开幕。这一时期的国会看起来机构比参议院时期复杂亦科学,议员人数众多,国民党亦占优势,这对于张耀曾等国民党议员来说本属良好时机。但实际情况却未能如意。这不是国会本身的问题,而是政治力量在国会成立时发生了变化,政治力量变化的一大动因便是先于国会开幕的3月20日发生的宋教仁案。4月7日,记者黄远庸记录当时的情形:“自宋遯初逝世后,北京政界表面似平静如常,而暗幕中之千变万化,有如愁云黑雾垒叠而来,比来大有天黑如盘,伸手不能见掌之状。其或雷雨骤发,扫荡一切乎?或长此沉沉不见天日乎?或更有意外之变化乎?殆非吾人神智所能预测已!”黄远庸:《闷葫芦之政局》,载《黄远生遗著》卷二,84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黄远庸的预感的确不错,不久便发生了张耀曾痛陈的动荡:“二年春间,国会告成。可是当时政潮大起,如宋案、大借款案等等,国会全陷于旋涡之中。”张耀曾:《民国制宪史概观》,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宋案及随后的大借款事件促使国会内外发生的分化包括: (一) 宋教仁之死是国民党稳健派的重大损失。在宋教仁遇害之前,国民党内本来已形成由其领衔,由张耀曾、谷锺秀等协助的稳健派大势力,通过对于政党内阁的诉求,在“亲袁的同时表达国民党诉求,宋教仁之死,既是稳健派本身的挫折,也似能表现稳健派路径的错误。由此,国民党内在解决宋案上,武力解决逐步代替法律解决,“二次革命”爆发。如果说,二次革命前的辛亥革命,是要驱除满族帝制而缔造共和,那么“二次革命”就是要解体刚刚组建一年的共和政府,而以新的独立,诞生国民党主导的新共和国。这种不是经由宪政框架而使用超宪政的武力解决方案,断非稳健派的主张,更不属于继承宋教仁的遗志,然而刁诡的是,恰好是宋教仁本人的死和大借款事件的并发,催生了这次新革命。 (二) 对袁世凯来说,宋教仁具有正面和负面两个属性。正面的属性是宋教仁“亲袁”,负面的属性是宋教仁汲汲主张的政党内阁。政党内阁无疑将大大掣肘袁世凯,谷锺秀称宋教仁“政党内阁主义之首倡者,而在国民党中又号为‘亲袁派’者也。”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115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但“亲袁”无疑能增进袁与国民党的沟通。宋教仁毕竟是国民党合组后的实际负责人,与宋教仁形成共识,将能大大降低袁世凯集团的行动成本。如黄远庸在《弹劾案与新内阁·袁总统之语》(1913年7月13日)一文中记录袁世凯在1913年7月表达困惑:“他们总要有一确定的重要人物,可以说话的就好。不然拿这句话告诉这人,这人说不算数;告诉那人,这人又说不算数。政府与政党永远无协商的机会,恐怕不是好事。”载《黄远生遗著》卷二,142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至于宋教仁之可能出任总理,甚至如吴景濂回忆所称的在总统人选上废袁拥孙,吴景濂说:“宋(教仁)则云,渠为参议院议员,将来开会时,拟定予为众议院议长,故有此协商也。本党内部重要党员主张国会选举,本党所得议员如两院均超过半数,则为多数党,选举总统时举孙中山为大总统。如事不成,仍可让袁为大总统,但须袁承认由本党组织政党内阁。如两院选举失败,则努力政治,以待机会。此议极密,不意为袁与赵所侦知,谓宋为主谋者,恨之最厉。迨民二春两院选举,各省告竣,本党所得议员名数五分之三以上,袁政府闻之大惧,所以于国会未开会以前,在沪有暗杀宋教仁之重案发生,震动全国。”吴景濂:《吴景濂自述年谱》(上),载《近代史资料》第106号,5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即便属实,也并不构成宋教仁当时理念中的主流,而只能说是方案中的次要方面。因为,出任总理,如非政党内阁,宋能起到的作用亦当属有限;如属政党内阁,则不必出任总理,宋和国民党已能掌控局面。至于废袁说,即便属实,难度更大。由此来看,无论袁世凯是否有刺杀宋教仁的动机,至少宋教仁之死大大增加了他与国民党沟通的困难。参见张永在《民国初年的进步党与议会政党政治》一书对宋教仁遇刺案的分析。 (三) 亲袁的进步党1913年5月29日由统一、共和、民主三党合并成立。梁启超6月18日阐发的该党大政方针明白不过地表明了该党对于袁世凯的实际支持:(1)推举袁世凯为正式总统之候补者,“现在最重要之问题,第一为总统问题,本党为维持国家起见,认为非有支撑全局之才,不可以为第一任之正式总统”。《进步党之大政方针》,载《时报》,1913年6月19日。(2)现内阁有改组之必要。政府“若不改组,必令袁总统之信仰日渐。”(3)对于改组政府之态度,愿由进步党组成政党内阁,“本党既为政党之一,当有掌握政权之雄心。并以为非本党掌握政权,不足以产生强善政府。”(4)先订宪法后举总统。(5)宋案以法律解决。(6)借款须严督用途。“梁任公演说毕,由汤化龙先生主席付之表决,全体起立,作为党义。”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二十一次之第四十次。此后,果然如梁启超之所言,熊希龄领衔产生了新的进步党内阁,梁启超本人也“非国务大臣不做”地担任了司法总长。张朋园:《梁启超与民国政治》,106页,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7。政治格局形成了国民党占多数的议会与进步党内阁的政党对峙,这对国民党的“政党内阁”目标的确是一次实际打击。国民党之法律派此时不能不做的事情是:“既欲破进步党与袁氏之连合,以孤袁氏之势;又欲破梁氏与进步党之连合,以孤进步党之势。此亦党界潮流之绝大变迁也。”黄远庸:《最近之大势》(1913年5月27日),载《黄远生遗著》卷二,103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 (四) 袁世凯与宋案后以宋案和大借款案为由推动武力解决的南方国民党的战争,反映到国会上,便是袁世凯与国会内国民党的分歧也就逐步扩大。(1)国会甫开,5月3日召开众议院第一次常会,谷锺秀便咄咄提出对于大借款的质疑,《众议院大事记》,载《论衡》,1913年第1期。谷锺秀、张耀曾、李肇甫等依据约法严词质问政府何以未经国会讨论即在借款上签字,借款当属无效,韩玉辰:《民初国会生活散记》,载《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233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64。并发出通电声明。《国民党议员通电》(1913年5月5日),载《民立报》,1913年5月7日。另有部分国民党议员“挥拳舞掌”,尽管李肇甫的举动已被当时的媒体批评为“素号稳健,其激烈竟至如斯”《众议院大事记》,载《论衡》,1913年第1期。,但这仍然在《临时约法》的语境中,在国会权限内为之。(2)在内阁的问题上,宋案后务实地主张“强占一分势力,既是一分,加进一两个人也好,加进半个人亦好。张耀曾主之最力。”黄远庸:《孤苦伶仃之政党内阁论》,载《黄远生遗著》卷二,126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这也是为了形成多数力量与袁相抗。(3)在中俄密约的问题上,众议院召开八次秘密会议,在6月18日漫长的第八次秘密会议上,进步党员张伯烈“登台发言,无论如何,必使政府再与俄使交涉,近于国民党之暂缓主义,张耀曾、谷锺秀、彭允彝、褚辅成辈亟宣言赞同之,乃得讨论终局。”(4)当“二次革命”赣宁事发,国民党议员出现分化,参议院议长张继等部分国民党议员南下反袁,谷锺秀等相对务实的国民党议员仍在国会权限内与袁争,但对二次革命并不认同,谷锺秀一年后指出:“自武昌起义以来,秩序迄未恢复。虽幸民国告成,而四民失业,满目疮痍,群救死而恐不赡,何暇问政府之善恶?人心厌乱之程度,达于极点,故一闻‘二次革命’之声,无不掩目而走,宜乎弄兵十数万蔓延六七省而俄顷土崩瓦解,视辛亥革命则适得其反也。”而国民党内激进派对国会议员们的努力,基本上不认同。如陈其美指出:“在中山先生则以为国会乃口舌之争,法律无抵抗之力,各省都督又多仰袁鼻息,莫敢坚持,均不足以戢予智自雄,拥兵自卫之野心家,欲求解决之方,惟有诉诸武力而已。”《陈其美致黄兴书》(1915年春),载《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中华民国史料从稿),83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与此同时,留在议会内的国民党议员意见亦不统一。但是,态度激烈的国民党议员之主张,显然会被袁世凯视为代表国民党。国民党议员在议会最激烈的做法之一,是议员韩玉辰提出了袁世凯退位的建议案。“自战事起后,有两种最张皇之建议案,(一)进步党提出之征讨案,(二)国党韩玉辰提出之请袁世凯退位案。”黄远庸:《最近之北京·说议会》(1913年8月8日),载《黄远生遗著》卷二,149页,台北,华文书局,1969。联署本案者四十余人,而为议长王家襄最终搁置。韩玉辰:《民初国会生活散记》,载《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240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64。由赣宁之役,袁世凯和国民党议员们的隔阂越发巨大了。按照徐世昌的说法,在此过程中,张耀曾、谷锺秀被袁世凯看成了国民党的代表,认为他们“事事挟持政府”张国淦:《洪宪遗闻·徐世昌谈洪宪小史》,载张国淦:《北洋述闻》(民国史料笔记丛刊),77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 看起来,宋教仁遇刺,成为一个宪政死亡或遭遇重大挫折的某种隐喻,宋教仁死了,短暂的宪政黄金时代结束了。 [MZ(3]三、 威权与政治风波激荡下的国会命运[MZ)] 就在政治风波激荡之中,国会不能不显得颇为纷乱。早在参议院时期,时人对议员们就颇多指责,如《亚细亚日报》指出:参议员们不外是三种人:拘牵繁琐而愎与自用者、隐秘回护而昧于党义者、骄倨庸惰而昧于佚乐者。《亚细亚日报》,1912年6月8日。如今国会时期,因局势的原因,院内更多争执。《论衡》杂志在大借款事件时批评:“夫自开院以还,日扰于议场者,仅此大借款一案,小则戟指辱骂,大则用武。不惟莫可就绪,抑且愈说愈遥。以此所为,求彼福利,真如俟何之清矣。”《众议院大事记》,载《论衡》,1913年第2期。国会议员邹鲁也说:“每次开会,都有热烈的辩论,甚至呼号漫骂。英国有句谚语:‘国会系一群狂狗乱吠的地方。’我由此完全相信了。”邹鲁:《回顾录》,47页,长沙,岳麓书社,2000。甚至于张耀曾的至亲梁济亦对张耀曾在职国会原来充满寄托的:“忍死以待国会之开,欲以最苦心事愬之全国代表,求吾国最贤明之人齐心挽救民心民德,铲除世上不公不平,使吾国跻于高尚优美。自辛亥腊月定此主义,原意共和国势力最大者莫过于国会,贤才之最盛者莫过于国会。”梁济:《敬告世人书》,载《梁巨川遗书》,63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待国会开后,却亦充满怨言:“今既实现有期,不可不旁听三次,参观盛举然后死。故壬子年余频频问两儿国会究何时果开,皆云癸丑三月必开,不料癸丑国会开后,一般议员乃全非素日心中想往之议员,全不以救民救国为心,捣乱行私,不成事体,凡吾国所最尊重之道德,皆彼辈之所贱视。”同上。梁济在这里的表达,虽然基于对政治的理想化期待,但颇能表达出部分社会精英对国会的观感。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成绩显得不足,全案通过的法律不过宪法起草委员会互选规则、议院法、国会议员内乱外患罪逮捕法、总统选举法、契税法、参众两院议员旅费表、预戒法以上全案通过法案,参照张永《民国初年的进步党与议会政党政治》一书中的《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事活动表》,该表整理主要依据了《众议院公报》,364~38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寥寥不足十部。总统选举法、起草宪法是本届国会在“二次革命”后的重点,在本节第二部分重点阐述。张耀曾和谷锺秀提出国会议员保障法(即议员内乱外患罪逮捕法)的背景,正是“二次革命”。下为袁世凯“弭乱”进程表,这份进程表表明了“二次革命”前后袁世凯与国民党和国民党议员冲突的步步升级。表2.31912—1913年临时大总统/大总统发令“弭乱”进程表1915年第37期《政府公报分类汇编》收录了袁世凯当局“弭乱、惩治盗匪、清乡、缉捕”的全部临时大总统/大总统令文,本表截取了其中针对“二次革命”、国民党及其国会议员的部分。时间题目主 要 内 容1912年11月26日临时大总统训令各省都督民政长(严查倡言“二次革命”) 近据广东都督胡汉民电称,各省立心不正之徒每以“二次革命”为口实,若不严诛一二,则何以遏止乱萌。请谕知各省,现在国本已定,如有倡言革命者,政府定予以严办。……著各省都督、民政长,严饬所属,凡有倡言革命,敢为国民公敌者,查有实据,即行按法严惩。1913年4月14日临时大总统令(严惩鄂省倡乱军官)民国成立,缔造艰难,岂容再图破坏,竟有狂悖之徒,实为人民公敌。此次湖北匪党,妄托改进党名目,遍送传单,煽惑军队,希图起事。1913年5月3日临时大总统令(补究潜谋内乱破坏民国奸人)现在国会开幕,行将选举正式大总统……近阅上海四月二十九日电,有人在沪运动第二次革命。……各地方长官遇有不逞之徒,潜谋内乱,敛财聚众,确有实据者,立行逮捕。1913年5月3日临时大总统令(谕戒军警附和“二次革命”)如题。1913年6月9日临时大总统令(江西都督李烈钧免官)综核情形,该督李烈钧措置乖方……李烈钧应即免江西都督本官。1913年7月7日临时大总统令(通缉扰鄂乱党)共和政体由多数国民代表议定,由行政长官依法执行,行不合法,国民代表得而监督之,不患政治之不良,现国会既已成立,法律正待进行,或仍藉口于政治改良,不待国会议定,不由国会监督……阳托改革之名,其实绝无政治与爱国思想……著该都督、民政长、都统、护军使一体悬赏,严拿务获。续表时间题目主 要 内 容1913年7月15日临时大总统令(专办甘心叛逆之李烈钧)如题。1913年7月17日临时大总统令(痛斥欧阳武煽乱营私之通电)如题。1913年7月21日临时大总统令(依法律宣告戒严)湖口、徐州等地戒严。1913年7月21日临时大总统令(告诫地方文武官毋许弁髦官守及甘心助乱)如题。1913年7月20日临时大总统令(严饬江苏都督民政长严守要隘迅图悔复)如题。1913年7月22日临时大总统令(布告黄兴、陈其美、柏文蔚罪状)如题。1913年7月22日临时大总统令(褫夺黄兴、陈其美、柏文蔚荣典军)如题。1913年7月25日临时大总统令(查拿附和乱党军官)如题。1913年7月26日临时大总统令(宣布广东都督陈炯明罪状)如题。1913年7月31日临时大总统令(限令国民党除叛徒党籍)著警备地域总司令传拘该党干部人员,如果不预逆谋,应限令三日内自行宣布,并将该党叛徒一律除名。1913年8月3日临时大总统令(江宁、安庆、福建各省乱党冒称都督宣布独立)如题。1913年8月6日临时大总统令(勒令解散破坏统一之江西省议会)省议会为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一切举动首当根据法律,契合民意,乃查江西省议会于七月十四日通电各省,谬举都督并宣言与中央脱离关系,显系大违舆论,破坏统一,此等背叛行为,实非法律所能保护。续表时间题目主 要 内 容1913年8月8日临时大总统令(解散甘心效逆之广东省议会)如题1913年8月10日临时大总统令(革除犯内乱罪之议员名籍)将(参议院议员)居正、胡秉柯、杨时杰,(众议院议员)田桐、白逾桓、刘英按照内乱罪咨院革除议员名籍……一律严拿。1913年8月16日临时大总统令(解散侵夺国会权限之湖南省议会)如题。1913年8月21日临时大总统令(揭明岑春煊破坏民国罪状)如题。1913年9月3日临时大总统令(准免程德全江苏都督本官)如题。1913年9月26日临时大总统令(派员办理江苏清乡)如题。1913年10月3日临时大总统令(严拿发起怨怼团倡言煽乱各犯)如题。1913年10月13日临时大总统令(拿捕江西省议会助逆有据之议长议员)如题。1913年10月16日临时大总统令(酌予宽免悔罪输诚各逆党)如题。1913年10月28日大总统令(购缉助逆议员)通缉四名江西议员。1913年11月4日大总统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据警备司令元汇呈,查获乱党首魁李烈钧等。1913年11月4日大总统布告(宣示国民党议员通逆助乱证据)见下文。赣宁之役袁世凯取胜后,直接参与“二次革命”的数位国会议员先后被袁世凯逮捕处决,先是8月中旬,宪法起草委员会徐秀钧首被逮捕,解往九江枪决。9月27日,复捕去国民党参议员朱念祖、高阴藻、张我华、赵世钰、丁象谦5人,众议员常恒芳、褚辅成、刘恩格3人,内中张、赵、褚、刘四人为宪法起草委员。……统计各起草委员被杀者3人,被捕者4人。张国淦:《国会篇》,载《近代史资料》第91号,12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张耀曾和谷锺秀在此恐怖氛围中,提出了国会议员保障法,议决时改名为《国会议员内乱外患逮捕法》。该法共四条,核心为前三条。第一条为:国会议员犯有内乱罪或三等以上有期徒刑之外患罪时,虽在戒严期内,除在接战地域逮捕外,仍属大理院审判。《国会议员内乱外患逮捕法》第一条,载《参议院决事录汇编》第一册,1913年12月。第二条:戒严司令官查获证据认国会议员有犯内乱罪外患罪之嫌疑,实行逮捕时须于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解交总检察厅起诉。在开会期中,政府应同时将罪据报告于国会。于总检察厅所在地以外逮捕时,前项解送期限得依道路远近酌量展长,但须于逮捕后二日内起解。同上书,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以上之逮捕,若有挟嫌、诬陷情节,须将告发人按律治罪。同上书,第三条。第四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同上书,第四条。可以看出,虽然改名,但本法实仍为议员保障法。这个法案,让袁世凯对张耀曾甚为恼恨,以致在11月4日袁世凯指出:“乃该党议员,既利用其议员资格以曲庇作乱之逆党,复利用同院资格以曲庇助乱之议员。前次该党议员张耀曾、谷锺秀等,有议员保障法之提议,原案仅止三条,而其扶助乱党,破坏约法之诡谋,昭然若揭。充该党议员张耀曾、谷锺秀等之用心,不过欲借国会提案之职权,阴行其助长内乱之毒计。该项议案与其谓之为议员保障法,毋宁谓之为内乱外患犯保障法。则证以李烈钧等往来密电,此次南方乱事,系出于该党议员鼓吹一致进行于内。”《袁世凯宣布国民党议员助乱证据布告》,载《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中华民国史料从稿),8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1913年九十月间,皆为国会议员的张耀曾与进步党人丁世峄等商讨建立新党民宪党:“及孙、黄在赣宁失败,国民党失却实力,专以国会为本营,以制宪为武器,抵制袁世凯之专制。进步党一派人士,乃表同情于国民党,力求接近,为首者即佛言也。后九十月间遂有民宪党之组织,此为彼此合作之始。”《求不得斋日记》(1931年1月14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29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议员杨择表明:张耀曾、谷锺秀诸君此次出与他党组织民宪党,系受党中委托。杨择书信,载《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党派》(民国党派社团档案史料丛稿),314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10月21日,“民宪党筹备事务所”设立,张耀曾、汤漪等开始讨论建党事宜。《北京外右三区警察署报告民宪党筹备事务所开会情形折》,载《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党派》(民国党派社团档案史料丛稿),307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该会宗旨为“巩固民主政体,厉行立宪政冶”《民宪党简章》,载《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党派》(民国党派社团档案史料丛稿),312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时事变化巨大,于10月24日仅开一次会后,张耀曾便避难而匆匆赴日了。嗣后,在11月19日,京师警察厅在针对丁世峄等申请成立民宪党的文书中,将袁世凯指责张耀曾、谷锺秀提议议员保障法之事提出,作为能否批准民宪党成立的重要方面:“国民党未必皆为乱党,但张耀曾、谷锺秀等则与该党关系殷深,加以杨择一函,则其中不无疑义,现值戒严时期,忽有政党发生,又有以往种种之事实,自不得不格外注意。”《京师警察厅为丁世峄等组织民宪党请示如何办理折》,载《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党派》(民国党派社团档案史料丛稿),314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据该书,该请示得到京师警察厅总监吴炳湘的批复是:“既未批准立案,亦不须报部,置之可也。”也就是搁置了起来。 [MZ(3]四、 国会的解散与议员的逃遁[MZ)] 11月4日袁世凯解散国民党和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并发表措辞严厉的布告,旋国会无法开会,这对袁世凯、国会和国会议员张耀曾来说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对国会来说,这比半年前喜气洋洋地开会还更是一件大事。对这段历史,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解释或解读。1913年10月17日,国民党员林森当选国会参议院全院委员长,《两院纪闻》,载《宪法新闻》第22期,1913年10月26日。10月27日,张耀曾当选众议员全院委员长,《两院纪事》,载《宪法新闻》第23期,1913年11月2日。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错写为5月1日当选,11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按照时任议员的王绍鳌的解读,“国会选举众议院的全院委员长,国民党议员张耀曾当选,其实,这个委员长的职权不大,只是办些事务性的工作,但袁世凯听说国民党议员当选了此职,大惊失色,竟说:‘国民党的势力怎么还是这样大!’于是他下定决心解散国民党,解散国会”。王绍鳌:《辛亥革命时期政党活动的点滴回忆》,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1辑,408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61。王绍鳌的解读是从袁世凯与国民党的力量对比出发,认为袁世凯恐惧国民党之继续主导国会。 袁世凯本人在11月4日大布告中的解释是:对赣宁之役,“我国民痛定思痛,其亦知使我国民颠沛流离于枪林弹雨之中者为国民党党员及国民党议员乎?……乃月前查获逆首李烈钧与国民党议员徐秀钧往来鸿密、穆密各电,始悉此次内乱之蔓延,纯出于该国民党与国民党议员所计划。……以国会为护符,以政党为武器,如此议员,污我议员。辱我国会。……饬令将该国民党立予解散,并饬追缴国民党国会议员证书、徽章”。《袁世凯宣布国民党议员助乱证据布告》,载《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中华民国史料从稿),8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在这里,他将查获的徐秀钧、李烈钧通信作为此次针对国民党剧烈运动的导火线,终于不能容忍。 而时任总统府秘书长的张国淦引用顾鳌说法的解读是:总统素来尊重国会,虽然张耀曾、谷锺秀等挟与政府为难态度,总统有时颇觉难堪,仍是忍受,其公然破裂,则在浙江省议会议决省议会组织法始。此项组织法,经浙江省议会议决,咨请浙江民政长朱瑞公布,朱交复议。当时国会议省议会组织法,在国会本自当俟国会议决后,查照划一办法办理。而浙江省议会,迳电参议院,院即照原案通过,咨请政府饬浙江省政府遵办。依约法及国会组织法,议决法律案咨政府公布,如不公布,即交复议。本人(顾)自谓,此非法律案,即以碍难照办咨复议院。议院大哗,提出违宪问题。本人以政府委员资格到院辩论,而此案告一结束。从此国会神圣之观念为之低落。然总统仍不愿开罪民党。即如赣、宁战争将起,江西李烈钧关于事件电致政府,由秘书邓镕拟复。在此时,总统尚切嘱,措辞务要斟酌,万勿激变等。于此者不止一事。倘其时张、谷等态度稍为和缓,不事事抨击,则国会结果决不至是。张国淦:《国会篇》,载《近代史资料》第91号,125~12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张国淦在这里提到的顾鳌所说浙江省议会与省议会组织法之事,是在1912年7月。按照当时的参议院会议记录,7月11日,“杭州来电,省议会议决用普通选举法,而现在中央议决之各省选举法正在提议,该省自定之选举法将来能否适用?”当时浙江方面的情况是:“杭州临时省议会议决省议会选举法,决定九月一日开会,七月一日选举。现在对于选举预备大概已预备完毕,又知中央已提议选举法,故发电来问。”谷锺秀在会上的观点是:“现在省议会选举法政府已经交议,该省自定之选举法当然不可适用,断不可以不求全国之一律而任一省之自定法律。”《参议院第三十九次会议速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二十一次之第四十次。7月23日,浙江省议会再致电参议院,为请于省议会选举法加例外规定事。《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7月23日记录。“杭州来电是说,现在正式省议会议员已经全体选出,将此第成立,如谓省议会选举法尚未公布,此次选出者一体作为无效,许多不便,不但徒费时日,且耗无限经费。应请将来议决选举法时加一条例外,下次即将次例外删除以归一致。”《参议院第六十一次会议速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六十一次之第八十次。此后参议院与浙江省议会又有几次电文往来。以这些会议记录来看,浙江省议会和参议院之间的往来,是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与选举冲突之事,完全是为了中央法律的统一和地方行动的便利。但此事引起作为袁世凯亲信和法制局局长顾鳌的不满,以致引发袁世凯的愤怒,可见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当时的官员们尚不适应。特别遗憾的历史事实是,国会与政府的冲突逐步从技术化的冲突而转为生死存亡的大较量。应该说,张国淦式的矛盾发展式的解读,王绍鳌式的力量对比式的解读,和袁世凯式的突见证据式的解读,其事实之结合,大致构成了袁世凯与国民党彻底交恶的逻辑。 1913年11月4日,军警搜查国民党本部,软禁代理理事长吴景濂,同日,军警搜查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翌日见报,追缴证书者三百五十余人,系按照国民党最近名册办事,故无一漏网者。而袁党犹不甘心,翌日又陆续追缴两院同事过去曾挂国民党籍者八十余人”韩玉辰:《民初国会生活散记》,载《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251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64。,袁世凯铁腕以向国民党议员,张耀曾当然不能例外,按照他1920年的回忆,“及袁氏毁法前一夕,余闻警祸莫测,弟趣余他匿而自居守。夜半,缇骑数十蜂拥至,围宅撞门入,大搜。久之,无所获。弟从容应付,延其长坐谈。知无捕人意,而坚索议员徽章。不得,不去。时章在余身,弟无已告,以姑出寻。既出,恐骑追踪至,则乱走城内外数周,察无迹之者。乃至余居,告以状。且曰:‘法纪荡然,事不可测,暂宜远引。’余然之,以章付弟,明日东去。”张耀曾:《亡弟宽熙事略》,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在1913下半年的对张耀曾而言颇为紧张恐怖的气氛中,张耀曾与友人亦不乏互助的温情细节。1913年7月,张耀曾赴国民党议员邹鲁居所,通知危险中的邹鲁撤离。“忽见张耀曾先生匆匆而来,我请他用早饭,他说‘我就要走,但是有句话要同你说。’他挤到我的耳边低声说:‘今早袁下手令叫陆建章提你和印泉,交一秘书送去。这个秘书是我们的同志,所以叫我来通知你,务须于今日离开北京。他拟把密令压到今晚再送往陆处。印泉已有人通知,你快些预备吧。’说完他便走了。”邹鲁:《回顾录》,57页,长沙,岳麓书社,2000。而到了11月,当袁世凯欲除去国会中的国民党时,张耀曾又得到张国淦的说项与通知,终免于危险。“余与袁坐,只见有张耀曾名(其他不知何许人也),余悚然曰:‘张平时不过站在法律方面与政府为难,哪有资格作乱。’袁言:‘张是彼党健将。’余言:‘总统素来赞许张是议会中第一等人才,果其确实作乱,自不便乞情。如不确实,还是为爱惜人才起见,网开一面。’单内张约在第七八名,袁自第一名圈起,将圈至张,隔张一名,往下圈,圈完,又提笔到张名上。余复哀求愿以身家作保。袁郑重对余言:‘今日是你救他一名,但此人阴险,你将来与他共事,务要留心。’只张一人未圈,即将名单发还。时在午一时余。余出府,急往张处,谆嘱其三时半车速去天津。盖府中空气都注意张,恐袁徇余一时之请,其部下又别生枝节。张即于是日秘密去津。(后五六年间,余与张共事甚久,看不出若何阴险。)”张国淦:《国会篇》,载《近代史资料》第91号,12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袁世凯对张国淦讲张耀曾“阴险”,指的当是袁世凯在上文1913年11月4日《大总统布告》中所说张耀曾、谷锺秀提案议员保障法之事,正如前述,在袁世凯看来,这项法案,实际上就是“助乱”,但提案之初,袁世凯本人可能尚未发觉,故认为张耀曾、谷锺秀为“阴险”。 11月9日,东渡日本的张耀曾发表《东渡之告别书》,指出:“及国会选举,复谬承滇南父老推举为众议院议员,力小任重,益深凛凛。一年以来,上有专制之政府,下有乱暴之人民,耀曾以一身斡旋其间……不幸诚信未孚,疑忌横起,声嘶力竭,百无一当。”张耀曾:《东渡之告别书》,31页,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用语可谓沉痛。前推不到两年,张耀曾弃学而从东京往南京,当为踌躇满志,意气风发,此时再从北京赴东京,正是凄凄惶惶。张耀曾的这一沉痛,直到二十年后尤耿耿不能忘怀,他的1933年的演讲回顾1913年时指出:“革命派人一意要完成民主政治,从政治大道上踯躅进行;军阀官僚则梦想大权政治,反抗无所不至;立宪派人委蛇其间,终慑于威力不能自主。革命派人用《临时约法》作推进民治的惟一护符,用国会作抵制军阀官僚的机关,渴望民治的一般国会议员,用宪法草案来做管束军阀官僚的武器,结果被军阀官僚用尽阴谋暴力,把你一个一个一步一步诬陷摧毁,不留余地,一般人民却站在一边,不闻不问。”张耀曾:《民国制宪史概观》,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马基雅维利曾说:“再没有比着手率先采取新制度更困难的了,再没有比此事的成败更加不确定,执行起来更加危险的了。这是因为革新者使所有在旧制度之下顺利的人们都成为敌人了,而使那些在新制度之下可能顺利的人们却成为半心半意的拥护者。这种半心半意之所以产生,一部分是这些人由于对他们的对手怀有恐惧心理,因为他们的对手拥有有利自身的法律;另一部分则是由于人类的不轻易信任的心理——对于新事物在没有取得牢靠的经验以前,他们是不会确实相信的。因此,当那些敌人一旦有机会进攻的时候,他们就结帮结党地干起来;而另一方面,其他的人们只是半心半意地进行防御。”张耀曾等人面临的正是此种处境。[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30~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从这两篇文字中可以看出,张耀曾对“政府”和“人民”双方面皆不满意。一方面他怀着对于国族和国民的挚爱与使命感;另一方面却深痛政府的诡谲与专权和人民的暴乱或沉默。但虽如此,张耀曾并没有选择放弃国族与国民,而是试图参与其间,逐步改善。正因如此,东渡日本的航船,对张耀曾来说,绝非单程票,而必然是双程票。 [MZ(3]五、 “天坛宪草”的缔造者[MZ)] 不论是对于中国,还是对于张耀曾本人,“天坛宪草”的分量都是极重的。一位研究者批评“天坛宪草”时期的张耀曾与宪草的起草群:“学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特殊群体,他们在辛亥革命以前没有职业经历,都是在国内学堂、国外大学就读。其中多数是在日本参加同盟会进行反清革命斗争的留学生。革命爆发后,这些学生毕业或肄业,开始直接从政。最典型的人物是年轻的众议员张耀曾,1913年他还是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的一位尚未毕业的留学生。”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248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在制宪会议中,和汪荣宝一样起了重要作用的“另一位有影响的议员是张耀曾,张既是宪法大纲的起草人,又是宪法草案的拟稿人。但是扮演这样极其重要的一个角色,张的能力还是欠缺的。上文提到他当时还是一个没有完成学业的留学生,政务实践经验显然不足,在制宪过程中也基本上是理论上的夸夸其谈,以至于被另一位老资格的议员易宗夔讥讽为‘未免理想太高,程度太深,不适于中国之政府。’”同上书,265页。这位研究者引用了美国公使柔克义的话,“只是一批刚刚从美国、日本或英国留学回来的戴着眼镜、身穿大礼服的年轻空想家,脑子里装满了马上进行全面改革的乌托邦梦想”,事实上,结合柔克义的上下文,他是在参议院掣肘政府时,发出的一句意气之语。[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尼·莫理循书信集》上(1895—1912),刘桂梁译,962页,上海,知识出版社,1986。这就把张耀曾等人的空谈误国的翩翩形象描绘了出来。这位研究者同时比照托克维尔对法国的文人政治家的评论而指出:“1913年民国国会制宪议员与美国制宪会议代表是截然不同的一批人。他们中多数是一群年轻人,没有多少政治阅历,不可能代表各个主要政治集团的利益,在当时也不是全国性的有影响力的重要政治人物,他们能力平平,不善于协商与妥协,立场激进,对西方政治和法律的了解不够深入全面,习惯于学理性质的争论,而忽略现实利益的折冲。这些人更像法国大革命时制宪议会的议员群体,都是一批没有多少政治经验和经历,喜欢高谈阔论的文人政治家。而且都是在制度变革的关键时刻,通过革命时代制度化水平低下的政治参与,幸运地登上国会政治舞台,是革命时代的特殊产物。”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266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这位研究者能够独立思考问题,实属难能可贵,不过他对于张耀曾和“天坛宪草”起草群的评论,有可商榷的余地。(1)就张耀曾来说,用“没有完成学业的留学生”论之,不免令其形象过于幼稚,张耀曾赴日时间长达九年,回国时年纪的确较小(1885年生),但也近而立之年。与民初同盟会-国民党阵营的同盟会-国民党实际负责人宋教仁(1882年生)、孙中山的主要助手汪精卫(1883年生)、广东都督胡汉民(1879年生)、上海都督陈其美(1878年生)、康有为阵营的陈焕章(1880年生)、梁启超阵营的张东荪(1886年生)、蓝公武(1887年生);前后任云南都督蔡锷(1882年生)、唐继尧(1883年生)和同期的重要法律官员王宠惠(1882年生)、江庸(1878年生)年龄相差并不大。也就是说,并不是国会议员年轻,而是整体上,清廷与民国的鼎革,在决策层面涌现出一批三十岁上下的年轻人。即以云南为例,如前所述,在辛亥鼎革之时,是由一群青年发动独立运动成功,而委托自己的同侪吕志伊、张一鹏、张耀曾、席聘臣等出任云南代表或参议员。刁诡的是,反而是这批人在年届四五十而显成熟的时候,又失去了对于政治决策的影响力。(2)这位研究者特别在意国内的政治实务经验,应该说,张耀曾尽管没有介入到直接的政治实践之中,但是从在东京参加同盟会开始,他与李根源等人积极议政,呼吁改良云南,改良中国政治,也有八年左右的经历了,并不能因为尚在学院读书,就认定其为学院派、空谈派。事实上,正因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决策层面有许多青年同侪,张耀曾等人的沟通贯联工作也才有了更大的基础,换成五十岁上下的成熟官员,反而沟通不畅。(3)张耀曾在制宪会议上能够脱颖而出,担当大任,是被选择的结果,该立宪事宜,政治经验为重要因素,而宪法学素养亦不可缺少,选中了张耀曾的议员们,大抵两者并重,而较看重后者。(4)“他们能力平平,不善于协商与妥协,立场激进,对西方政治和法律的了解不够深入全面,习惯于学理性质的争论,而忽略现实利益的折冲。”这句话的主观色彩较浓,能力平平是相对而言,关键是以什么界定“能力”,以张耀曾而论,归国一两月就出掌同盟会的重要职务评议部议长,提名参议院议长人选,并出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尚不能以“平平”二字论之。至于妥协和与现实利益折冲,恰好是宋教仁、张耀曾、谷锺秀等人作为稳健派,一直试图在国民党激进派和袁世凯集团之间做折衷,但宋教仁之死和赣宁之役,使得这种折衷过于艰难。还有一些问题,涉及总统与国会的权限,国民党势力与袁世凯-进步党势力的消长,对于宋张谷等人来说又在妥协的同时斗争。本部分讨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的核心,正是这种妥协与斗争。 [MZ(3]六、 “天坛宪草”的制宪权之争[MZ)] “天坛宪草”的起草委员会即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于1913年7月,但实际上,宪法起草从《临时约法》颁布之时便已开始了。前已有述,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该法接着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同上书,第五十四条。随后,《国会组织法》明确了国会两院的制宪人员组成:“民国宪法之起草,由两院各于议员内选出同数之委员行之。”《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民国宪法之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之。”同上书,第二十一条。这就是说,从《临时约法》到《国会组织法》,都步步指向宪法,尤其是《临时约法》,不过是宪法的过渡而已。但是,《临时约法》确定的国会制宪权,并非确定不移,中间也发生了风波,国会的制宪权受到质疑和挑战,时在1912年年底,1913年年初。1912年12月17日,蔡锷致张国淦,对由国会议员制定宪法表示巨大不信任,提出应由海内贤达会商各省都督制宪。“惟逆揣国会议员议定宪法,难保不偏重党见,趋于极端,徒为防制行政首长之条规,致失国家活动之能力。临时政府之疲荼不振,国本动摇,实临时约法有以使之然,可为前鉴。……祈密召海内贤达,如梁任公、杨皙子诸人,速将宪法草案拟订电知,俾得联合各省都督,先期提出,以资研究,而征同意,期收先入为主之效。将来草案交院议决,若议员所主张,总统有认为滞碍难行者,通电各省,锷必与各都督联名抗争,务期达拥护中央之目的。某亦缔造民国之人,宁不思为民权之保障,特以民权恒视国权为伸缩,必国权巩固而后民权有发展之期。总统当国家行政之中枢,负人民付托之重任,使因少数人之党见,减削其行使政策之权,恐一事不能为,必致陷国家于不振之地。”蔡锷:《致张国淦电》,载《蔡松坡集》,62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12月22日,河南都督张镇芳、江苏都督程德全等提出,仿美国各州推举代表之例,由各省都督各举学高行修识宏才富之士二人,一为本省者,一为非本省者,集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案既立,然后提交国会再行。事见张学继:《民国初年争夺制宪权的斗争》,载《北京档案史料》,1992年第4期,张学继引用了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存档的张镇芳电稿。1913年1月1日,蔡锷的老师、理论家梁启超也参与了这次绕开参议院-国会而另起炉灶的制宪机构设定大合唱,他假定了制宪机构由临时大总统确定、由参议院确定、由各省都督及议会会同荐任、由各大政党本部协议兼任、兼采以上诸法糅合成之五种方案后,提出的方案是设立“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其成员由大总统副总统各制定三人、参议院在本院议员中选举三人或五人,各省荐选,每省二人,其荐选之法,由都督指荐三人提出,省议会从中选任二人,其中一名非本省,各大政党本部每党选一人。梁启超:《专设宪法案起草机关议》,载《庸言》第1卷第3号,1913年1月1日。1913年1月17日程德全提出了“编拟宪法草案委员会大纲”,方案为国会推八人,国务院推六人,各省都督各推二人,各省议院各推一人。张学继:《民国初年争夺制宪权的斗争》,载《北京档案史料》,1992年第4期。前已有述,这些地方大员屡屡因各种争执而提交争议到参议院,领教了参议院的中央权力。如1912年2月3日,参议院会议还谴责了河南都督、袁世凯的亲戚张镇芳“任用私人,敢于违法”,“于军队毫无调度,土匪亦未能平复,使河南人民日在危险之中”。《参议院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一百二十次之第一百三十一次。如故对参议院与即将到来的国会怀着不满与戒心,从而担心国会制宪,掣肘政府,于是提出了另起制宪炉灶。当然引起参议院的反击。张耀曾也获邀出任国务院推荐的宪法起草委员,但他当即复函力辞:“职务既有未明责任,自难勉尽,所有研究宪法委员之命,未敢冒昧承领,仅将元件璧还,并祈监察为荷。”“参议员法制委员张耀曾君被国务院推荐为宪法起草委员(共六人,余五人为李家驹、杨度、黎渊、卢弼、张煜金),张君当即复函力辞,因此种机关性质未明,未便承认,兹得张君覆国务院函如下:昨奉公函敬悉,谬以菲才辱荷推定为研究宪法委员,闻命之余,惶愧无似,惟耀曾庸愚,再四思维于此次推定之意,终多未喻,大凡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令研究。宪法委员会之设,谓非国家行为而推定之者又属国家机关,谓系国家行为又无法令可据,此难解者一;行政官厅因筹备政务延聘专门之士研究规划以利进行,亦属常有之事,雇其政务性质,必属行政范围,其研究目的实在推行尽利,今宪法制定全权,约法既付之国会,行政机关已无参事余地,即研究有得亦无提议之权,特聘专员似属毫无意义,此难解者二。职务既有未明责任,自难勉尽,所有研究宪法委员之命,未敢冒昧承领,仅将元件璧还,并祈监察为荷。”《京城飞絮录》,《民立报》1913年3月1日。张学继:《民国初年争夺制宪权的斗争》,载《北京档案史料》,1992年第4期引用,但将题目误植为《京城飞恕录》。《民立报》次日报道:“今宪法研究委员会开会所有国务院派定之五人,因张耀曾辞退,改派严鹤龄。”《民立报》,1913年3月2日。 3月3日,《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3月3日记录。参议院讨论政府提交的“编拟宪法起草委员会大纲案”,参议员覃振表示:“宪法起草,系国会之职权,载在约法,现在政府拟派人起草宪法,本是违法之举,请问违法之案应否受审查?此案既与约法大有冲突,即可取消。”参议员张耀曾表示:“现在政府提出此案后,又提出国会组织法修正案,可见此案于法律手续并不错误。不过尚有一层问题,应须研究。宪法由国会制定,载在约法。但约法上所谓制定二字,是否包含起草而言,本席之意,确系包含起草而言。”张耀曾结论认为:“此案不能成立,无付审查之价值。”《参议院第一百二十七次会议记录》,载《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一百二十次之第一百三十一次。此事虽无实质影响,但表明尽管约法已将制宪权授予国会,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权力却试图主导制宪,拿到制宪权。在这种情况之下,参议院-国会不能不保卫这一权力,不能不强化议会权力,同时继续责任内阁制。同样,组成国会多数的国民党在保持国会多数党地位和坚持政党内阁的问题上,始终坚持如一,也就是为了能够抗衡总统袁世凯。宋教仁在国会成立不久前再次确认:“世界上的民主国家,政治的权威是集中于国会的。在国会里头,占得大多数议席的党,才是有政治权威的党。”《国民党鄂支部欢迎会演说辞》,载《宋教仁集》,45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所以,当此时的国会被称为“超议会制”,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指出:“‘超议会制’是一种严重违背宪政分权与制衡原则的畸形政体制度,核心是立法(国会)至上,而不是三权分立与制衡。权力之间缺少互相制约的关系,行政权对立法权不能发挥平衡作用,司法权对立法权也不存在制约作用,立法权却可以过度侵占行政权与司法权,凌驾在两权之上,形成立法对行政、司法权力单向的制约作用。”98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研究者实则顾及理论之突破而忽视了国民党和国会议员们的苦衷。不论将理论适用到民初是否为创新,但是其现实背景是不容忽视的。国会成立一月后,国会参议院议员杨永泰、林森、丁世峄、陆宗舆、刘成禺等再次提出:“宪法制定为此次国会唯一之天职,宪法起草又为参众两院之特权。当此临时政府将次告终,非急定宪法,则正式政府无成立之期,内无以巩国基,外无以促承认,甚非民国之福。况宪法为国家根本法,将来悉心商榷表决,需时正多。自国会开幕以来,将及一月,然宪法之草案,尚未属稿,进行迟缓,如此可为痛心。宜急起直追,成此大业。”《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编制法草案理由》,载《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第2册,1913年12月。这既是对国会制宪权的确认,也表明了制宪的迫切性。 同期,1913年2月4日,各政党宪法讨论委员会在北京北半截胡同成立,国民党人张耀曾、聂权、蒋举清、谷锺秀、顾视高、汤漪、易宗夔、李肇甫,统一党人王印川、饶孟江、江绍杰、赵管侯,共和党人项骧、方枢、汪荣宝、王家襄,民主党人孙洪伊、王国琛、李庆芳参加会议。《宪法讨论会纪事》,载《宪法新闻》第1期,1913年4月13日。会议主旨在于统一各党纷争,制定完善宪法。张耀曾在会议中做了积极发言。本章附表2.1为其全部发言情况,尽管张耀曾的许多讨论是比较技术化的,但张耀曾的发言无疑以总统、国会、总理的关系为中心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从理论上证明,限制总统权力是合理的诉求和可行的制宪方案。 而对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来说,不能不关心的事情是——能否如愿成为正式总统,以及,俟正式宪法颁布时,总统权限究竟有多大。而对于国民党和国会来说,考虑的问题同样聚焦在总统的权限问题上。袁世凯在国会开幕前后,亲自发表言论,表达了对宪法取向的意见:关于宪法采取何国主义,袁世凯表示:“民国之宪法固宜依据共和先进之宪法,亦必吻合中国之国情,但使宪法之规定适于运用,无牵制过甚之弊,俾中华民国得为健全巩固之国家,如斯而已。”关于选举总统,袁世凯只是泛泛地指出:“选举总统为全国人民公意之选出,故其选举之手续必有合于全国人民公意之精神。”“共和国选举总统,为发挥国民为国家主权者之最大活动。故此次选举之手续,期能唤起国民,使之能行其主权者之权,而晓然其责任之所在。”《袁项城之宪法谈》,载《宪法新闻》第2期,1913年4月20日。袁世凯本人的表态看似不甚鲜明,但已隐含两点重要意思:一是宪法不能对总统形成太大掣肘;二是选举总统应当出于全国人民的公意,而非仅仅代表某机构如国会或某政党如国民党的利益。 为了张扬总统权限,多种政治力量亦在此时合唱。归纳起来包括:(1)主张先选总统后定宪法。率群《宪法与选举总统先后问题》提出,先选总统的好处是:可使正式政府早日成立,可使政治先为先进,载《独立周报》第2卷第9期,1913年3月9日。直、滇、黔、苏、鲁等十七省都督通电指出,国事艰难,需成立正式政府解决,但制定宪法非仓促之举,故宜先选总统,以临时约法上临时大总统权力为正式大总统权力。《各都督对于总统及宪法问题之主张》,载《宪法新闻》第4期,1913年5月4日。(2)主张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因应时势,南北有争,党派有争,故欲成一强有力之政府,实视宪法精神为向背。《又福州孙都督通电》,载《宪法新闻》第4期,1913年5月4日。(3)强调中国宪法宜注重国权,而不仅仅注重民权;强调中国宪法对政府宜力防其奸私而不必尽防其暴虐。少少:《旧国情与新宪法》,载《震旦》第1期,1913年2月。强调中国先制定宪法的前提,是抉择国权和民权何者为重要。“我国虽名专制,然自咸同以来,朝廷威力驰堕,非能控勒其民。”《麦孟华君宪法先决之前提说》,载《宪法新闻》第4期,1913年5月4日。(4)强调总统一职非袁世凯莫属。“真正总统候选员,只有一人,斯人为谁,固不必赘问,即余辈久久认为足以胜今日大任之袁世凯也。中国以外之人,群以总统一席属望于袁世凯。”《狄留博士之总统选举观》,载《宪法新闻》第4期,1913年5月4日。(5)主张重总统之权,而议员不能享有同意之权。国务员之任命,内阁若操有表决之权,则内阁仰承议员意旨而以趋避责任为其能事,内阁难于成立,成立后议院也难于信任内阁。蓝公武:《大总统之权限与地位》,载《庸言》第1卷第4号,1913。同时,“制定宪法时有不可不加入者,则大总统应有解散议会之权是也”。这些意见都综合在了代表此种立场的下表私拟宪法之中(见本章附表2.2),而国民党之反对意见,亦见于其私拟宪法中(见本章附表2.3)。 从这两个附表可以看出,袁世凯请来的外国宪法顾问所提草案,对总统权限与任期最为张扬,而以梁启超、吴贯因为代表的进步党人方案,反而呈现出与国民党王宠惠、席聘臣等方案可以对话交流的理性。按照时人的归纳,当时的争点主要包括:(1)统治权主张大总统行使与主张于议会、国务院、法院行使之争点。(2)任命国务员与外交大使公使主张总统大权任用与议会同意之争点。(3)解散议院及否决议案主张一部分之总统大权与主张议会独立之争点。(4)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主张总统大权与主张议会同意之争点。(5)司法大赦主张总统大权与主张议会同意之争点。(6)议会弹劾权主张限于国务员违法事件与主张国务员违法或失职事件之争点。大冥:《对于宪法上争点之横议》,载《震旦》第1期,1913年2月。在宋案、大借款事件和“二次革命”赣宁战争之前,这些讨论相当热烈,一则,都在理论层面,二则,都在宪政层面,虽然各执一词,但也算有点君子之争之感。惜乎,这一局面很快被赣宁之役打断。 宋案、大借款事件和“二次革命”赣宁战争带来的问题是:(1)宋案和大借款事件拖延了制宪的进程,使得本应在国会成立即可启动的制宪,拖延到了6月中旬至7月方才启动,这两个月的时间,若在其他时候,当不足论,但在此非常时期,就大有时局变迁之感;(2)赣宁战争更增加了袁世凯与国民党和国会的强烈的不信任感与对峙性,双方的互信基本上被战争消耗了,剩下的就是对决和争权,对于国民党议员来说,甚至还有一个自保的问题。袁世凯对于张耀曾、谷锺秀的指摘表明,他认定张、谷不论说什么、做什么都是针对他而来。同样,在国民党及其议员们看来,袁世凯所有的也不再是制宪心、责任心,而只剩下了野心。(3)由于制宪进程被拖延,制宪过程争论也增加,袁世凯对于担任正式总统便充满急切之心,这使他在制宪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了先定总统后定宪法的主张,并化为实践。其后虽当选,双方的对峙却更加激烈。正如谷锺秀所言,在赣宁之役之前,虽有人提出先选总统,终因理论上难于成立,而归于平静。但赣宁之后却忽然再度热烈提出。谷锺秀:《中华民国开国史》,147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 [MZ(3]七、 起草“天坛宪草”[MZ)] 1913年6月,国民党和进步党、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经过整月的商榷以至于博弈,终于确定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60名人选,国民党居其大。张耀曾以国民党干练法律专才的身份,当然在内。1913年7月1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预备会终于在人们的期待中召开,推汤漪为主席,推张耀曾、王家襄、夏同龢为起草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委员。张耀曾等行动迅速,7月12日即将起草委员会规则交付大会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从第四次会议(1913年8月2日)开始在天坛祈年殿举行,故得“天坛宪草”之名。将会议地址选在天坛,来自吴宗慈的提议。被否决的场所还包括北海团城、颐和园、三贝子花园。天坛祈年殿庄严肃穆,“各委员临此庄严之地,自发生一种诚肃之感情。”汤漪表示:“观此建筑,规模极宏大,而基础亦属坚固,即此现象上,可预祝将来能制定一部巩固完善之宪法,使国家立于巩固之地位。愿与诸君各具一种庄严之精神,务达此目的。”载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23、24页,北京,东方时报馆,1924。随后,“先选委员张耀曾、汪荣宝、李庆芳、黄云鹏起草大纲,后又选委员张耀曾、丁世峄、李庆芳、黄云鹏、孙钟五人,根据讨论结果草定全部条文”。张耀曾:《民国制宪史概观》,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与此同时,先选总统的声音也逐渐高亢起来。鉴于宪法起草尚需时日,而赣宁结束之后的局面,和各国从法律上尚不承认中国政府的局面,都呼唤强有力的正式中央政府予以维持,众议院和参议院、国民党和进步党终于达成了先选总统后定宪法的基本共识。在这个问题上,张耀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先选后宪之议起,张耀曾向同人报告消息,希望同人迁就一点。有人怀疑谓总统到手,宪法就不要了。张曰:袁对内对外,还是需要一部大法的,其内容是有争执的”。韩玉辰:《民初国会生活散记》,载《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232页,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64。 9月12日,参众两院召开两院会合会,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总统选举法是按照普通立法的程序进行,还是按照制宪的程序进行;二是宪法能否现制定一部分作为总统选举法。议定的结果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作为宪法一部分的《大总统选举法》。10月4日,经过对该法之核心条款如总统任期、选举法定人数等的论争后,《大总统选举法》终于颁布,旋于10月6日进行选举,袁世凯如愿当选,10月10日,在辛亥革命两周年之际,袁世凯正式当选中华民国总统,这也表示中华民国的正式政府成立,俄国、德国、英国、法国承认了正式政府。对于袁世凯的当选,有正反两方面的价值,正面价值在于:袁世凯能够以不流血的方式当选总统,《沪上外人对于选举总统与外人承认之舆论》,载《协和报》第4卷第2期,1913年10月11日。且终在外交上进一步获得主流国家承认,这的确是中国政府宋案以来的一次积极事件,也表明了国民党和国会在这一重大事件上的积极配合;负面价值是:在选举总统,制定总统选举法的过程中,国民党和国会在关键问题上并不让步,仍然以法律和选举掣肘袁世凯,而正式当选后的袁世凯不免显示其强势,双方的分歧反而随着袁的当选而扩大。如媒体指出,国会欲实行国会统治,并欲制定宪法而使袁世凯变为傀儡。《选举总统论》,载《协和报》第4卷第3期,1913年10月18日。 总统选举结束,宪法起草也进入了疾行阶段。总统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双方愈加敏感,愈加对峙。如果说,前述各种代表性私拟草案中的分歧,不同政治派别的宪法见解,都还停留在理论论证的阶段,到了此时,他们都成了活生生的问题,需要做出抉择,如何在宪法中规定,又如何妥协。两件直接冲突的事情是,一是袁世凯请修订《临时约法》之总统权限:“推立法者特设此项附则之意,不过以为大总统之职权,在国法上须有一定。目前宪法尚未产生,暂依《约法》规定。本大总统亦认为必要,而不敢非难。然而《临时约法》之良否,究为政治良否之所关,本大总统证以二十阅月之经验,凡从《约法》上所生障碍,均有种种事实可凭。窃谓正式政府之所以别于临时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总统,遂可为中华民国国际上之美观而已。”《袁世凯致众议院请增修约法案文》,载《北洋军阀》,494页,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此议无果。“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意见。”《袁世凯咨宪法会议派员至会文》,载《北洋军阀》,496页,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八名委员又被宪法起草委员会挡在门外。“起草期间共三个多月,委员虽各党都有,却能虚心和衷,表现公正远大态度。可是,袁世凯干涉压迫无所不至,或派员强要参与,或藉词逮捕委员,或通电各省都督促其于宪。”张耀曾:《民国制宪史概观》,载《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天坛宪草”制定过程中,除了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强度博弈,一个不容忽视的插曲是孔教入宪提议。当初创的民国欲正式立宪时,陈焕章进一步提出将孔教载入宪法,定为“国教”。黎元洪上书国会支持:“吾国自汉孝武崇尚孔道,表章六经,二千余年实已浸润渐渍于普通人民之心理……兹者国体维新,民族仍旧,廉耻之防未立,礼义之用未宣,人背常经,士越恒轨,心无定宰,则竞权攘利之弊滋,乡无善型,则犯上作乱之衅起。”《黎元洪请颁定孔教为国教电》,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50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儒教由宪法确立为国教,这确是儒家与现代政制的衔接。这有利于强化儒家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位置,也有利于将儒家的影响力渗透到现代民权文本中。黎元洪等主流官员的力挺,既表明在民国的新士大夫阶层中,对儒家的情感犹在,也表明他们认同这种方式,还表明袁世凯作为最高领导人的暗中同意。广东学者廖道传勾勒意识形态轮廓以支持:“夫以孔子之道,渊源于伏羲、神农、黄帝、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而衍发于汉、唐、宋以来诸儒者,其根脉之悠久博大如此,其学术始于一心,极于天下,近切人事,高参天道,适宜于人类之世界,且有以尽人而合天如此,其学说为全国大多数人所诵法,支配吾国二千余年之政学界,而又有以孕育民国如此。”《廖道传请尊孔教为国教致大总统等书》,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1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廖道传是广东梅州人,为新校京师大学堂毕业生,前文讲过,他算是张耀曾的大学同学。但这段文字中他对旧道的情感之热烈,却跃然纸上。有意思的是,“道传”作为他的名字,亦有隐喻色彩,表明意识形态在即将制定的宪法中传承。 陈焕章等提出的建议,迎来许多喝彩,许多议员和各省军政要员予以响应。于是出现所谓“请愿之声,洋溢中国;请愿之书,充塞两院”的局面参韩华:《民初孔教会与国教运动研究》,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7。。但对于孔教入宪之议,反对之声亦不绝于耳。显然,“国教”的提法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宪法精神有异,即既然确定宗教信仰自由,为何又要确立国教?更进一步,儒家亦被激烈的反传统主义者视为中国落后的根本原因,又如何能入宪?在“天坛宪草”的起草会议上,同样展开激烈辩论。国民党议员谷锺秀、张耀曾等明确反对孔教入宪。国民党议员徐镜心用了一个修辞来表达其反对孔教之入宪:“本员极端信仰孔子,极端崇拜孔子,但以孔教为国教,本员极端反对。”《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回忆录》,载《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2册,54页,北京,线装书局,2007。最终,折衷方案为:“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争论激烈的孔教入宪最终折衷处理,这表明制宪者们在非核心的条款上始终强调妥协。而并非“超议会制”之专断霸道。谷锺秀后来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一文中指出,这一条款是“否决孔教为国教之结果。主张定孔教为国教者又缩小范围,变为国民教育修身之大本。”谷锺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载张东荪、谷锺秀、王宠惠、张君劢:《宪法与省制》,11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16。不过谷锺秀对本条并不满意,认为制定过程过于仓促。见该文。谷锺秀在该文中将当时主张订立孔教为国教的主张分为四类:孔教为宗教说、孔教习惯上已为国教说、孔教与国体符合说、定国教无碍信教自由说。其概括甚有道理。 本章附表2.4为张耀曾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所有发言情况。此表也表明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问题的深度与激烈程度。 10月31日,“天坛宪草”在宪法起草委员会获得通过,这本应是一个弹冠相庆的时刻,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前述11月4日的整饬国会风暴。作为袁世凯的顾问们,莫里逊、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对本案坚决反对。莫里逊表示:“我已同古德诺教授作过长谈,我不能不认为,明智的方法是由总统亲自请古德诺教授草拟一个说帖,并用有力证据加以支持,竭力赞成总统指出在宪法草案下,他的权力受到极其危险的限制。”古德诺10月31日在英文《北京时报》发表文章:“如果采行这个宪法,中华民国总统势必处于徒拥其名,不能有所作为的地位,犹如法兰西共和国的总统一样。”[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尼·莫理循书信集》下(1912—1920),刘桂梁译,248页,上海,知识出版社,1986。“主张在中国实行内阁制政府的各政党,应当知道自己所负责任的严重。”同上,250页。有贺长雄则明确指出,国会的权力太大,已然违背三权分立之原则了:“乃现在国会议员利用其有制定宪法全权,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偏向二权分立主义(即国会政府制)。”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9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显然,前述研究者的批评与此处的有贺长雄类似,但证之前述过程,是双方的敏感与对峙,以及此前铺垫的宋案、大借款、赣宁战争等事,催动了这种缺乏互信状态的诞生,在这种情况之下,单方面指责国会的超议会制和缺乏妥协智慧,不能使人认同,恰如不能否认袁世凯各咨文从文字上的合理性。所以要害在于,宪政争执的双方,必须有互信和共识。“天坛宪草”此时的命运使人想起八个月前一位评论人士的话:“建立国家根本事业莫难于宪法,而世界国家宪法之制定莫难于中国之宪法。”少少:《旧国情与新宪法》,载《震旦》第1期,1913年2月。此难,即在于缺乏共识之难,缺乏互信之难。附表2.1宪法讨论会上张耀曾重点发言表本表依据《宪法新闻》与参考《震旦》杂志所刊会议记录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亦收录讨论内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会议序次 与时间会议主题张耀曾重点发言第一次开会 (1913年2月4日)宣布成立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第二次开会(1913年2月18日)(1) 宪法应否规定地方权限 (2) 采用总统制还是国会制地方权限不应规定于宪法。主张责任内阁。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会议主题张耀曾重点发言第三次开会(约为1913年2月底3月初)《宪法新闻》与《震旦》本次会议记录均未显示本次会议确切时间。(1) 政府形式应为总统制还是国会制。 (2) 宪法上应否规定国家领土。 (3) 领土采取列举主义还是概括主义。关于中国领土:中国人民复杂,土地广博,区域范围最大,如蒙古、回部、西藏,在前清时皆以藩属待之,兼之该处风俗习惯文字与南地不同,骤视之若与中国无关系者。故蒙古近来敢与俄国订约,西藏近来敢与英国共行动,有此特别情形,故固定领土之必要起,诚于制定宪法时。以领土规定之于上,日后将宪法译成蒙回藏文字,使全国人民知蒙回藏人民皆民国之人民,而其领土更为民国之领地;蒙回藏人民知本族人民皆民国之人民,而其领地当然为民国之领地。观念自与前此不同,此领土必须规定之理由也。至规定时采概括主义抑采列举主义,本席亦有意见。目前中国领土分合尚未可知,本席赞成汪君之言,采普鲁士宪法,定中华领土以中华现时所有之领土为领土,似较合宜,未知诸君意见如何?第四次开会(1913年3月11日)(1) 总统选举宜归参众两院之决定。 (2)大总统选举法及国务员组织法。关于国家机关与政府机关的区分:此题在本党亦曾议及,现在东洋学者往往将术语误解,认国会或政府为国家机关,诚所不免。王君提出之问题,谓之曰“宪法以外”及“宪法以上”等字,亦不甚明晰。大概王君之意,以根本上之国家机关与政府机关有别,根本上之国家机关即国家之最高机关也。质而言之,最高机关,迥非宪法制成国会之机关。至此机关之如何组织,诚为一问题,不可不讨论。惟王君言宪法以上与宪法以外,本席不敢谓然,似以言宪法中之国家机关为妥。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会议主题张耀曾重点发言第五次开会(1913年3月18日)(1) 国务员之组织法。 (2) 宪法以外之国家机关如何规定。(1) 关于总统选举的票数计算:在本党之研究,以为只需规定一种票额;出席员数,另为一问题。譬如国会议员,额数为八百七十名,大总统之当选票额以过半数计之,须满四百卅五票。要知此选举大总统,是由组织选举大总统会中有选举权者所选举,凡有选举权者,皆得投票,并不限定一齐投票。自投票之时期起,至开票之时间止,在此时间内,本可以先后投票,如人数未到四百卅五名,当然无四百三十五票之出现。设仅有四百五十名,而票数之一致者,有四百三十五票,亦可以当选,并非不可能之事。 (2) 关于总统选举是否另组织机构:此次选举大总统,乃借用国会议员,免另组织,以滋纷扰,并非参众两院自成为一个团体,故断定出席人数,无法定之必要。且是日投票,必以封匦之时间为止,亦非先行闭门,一齐投票,只规定有多少票,始能当选可也。本席敢简单说明一句曰,大总统之当选,以票额有选举权者过半数为准,出席人数之多少,不必规定也。 (3) 关于制宪机构:本党研究之结果,亦认有此国民会议,不过此种国民会议,非可谓之宪法以外之国家机关。本党制定宪法、修正宪法之机关,与选举大总统之事实无关。修正宪法为人民之主权关系,而选举大总统时,则已失其主权,不过为有选举大总统之选举权者,两者纯然不同。故本党认此种国民会议,专就修正宪法而言也。即就近来学说言之,修正宪法之机关,为国家机关,与普通之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为政府机关者不同。其学说是否暂不论,要知修正宪法之机关甚高,就共和精神上言之,必须范围稍广,始可以完全表示其民意。然我国人民程度太低,范围太广,其势又有所不能。查美国采取此制,似较法国稍为普遍,其修正宪法时,经国会三分之二以上提议,或全国三分之二以上之州会请求之,皆得修正;而修正后,尚须得全国四分之三以上之州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之州宪法改正会之同意。在我国为单一国体,无所谓得各州之同意,只须有两院之议决即可。且中国宪法起草权,本属之参众两院,在今日可为创造宪法之机关,而在将来即可为修正宪法之机关,并可认为完全代表民意,而成为一国民会议也。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会议主题张耀曾重点发言第六次开会(1913年3月25日)国务员组织法。(1) 关于总统与政党内阁的关系:闻各党之报告,大率与本党主张歧而为二。在本会之作用,注重在彼此阐明意见,以便各自反省。即本党之如此主张,认有一种前提在,全是根据事实之必要,并非泛泛论定也。有言将来内阁,定属政党。大总统既由国会选举,则膺选者必属国会之多数党魁。大总统既为多数党魁,则内阁总理必属政党。此言虽颇有见地,未免偏而不全。夫大总统之为政党,本我辈所希望,却不能断定大总统终非政党以外之人也。就现在之情形论之,数年之间,恐尚不能达此目的。即让一步说,大总统为政党,而政党内阁未必即能成立也。何也?以其间无一定之因果关系故耳。盖大总统本可自为大总统,总理本可自为总理。如甲党今日于两院占多数,政党内阁,自当由甲党组织,将来两院一变而为乙党占多数,势非又任命乙党组织内阁不可。明乎此,则前说自迎刃而解也。 (2) 关于国会与内阁:有言政党内阁之总理,本可得多数信用,不得多数信用者,国会对之,有不信任投票权、弹劾权、预算案之否决权,去留之柄,操之国会,同意权何必规定。不知上列之诸权,本为一种事后监督,非事前监督也。事前监督,其效力实较事后监督为强。又有言总理任命,设在闭会期内,大总统之任命如何者。本来在此期间,大总统可以自由任命。惟任命之总理,如不得其人,且非政党;对于最近之政治思想,不甚充足;国家之政治方针,茫无头绪;滥竽数月,国家将受害不浅。故吾党主张任命之时,须有限制。如曰既可认大总统自由任命,对于任命之总理,又何不可信任之。有不知选举大总统,难免无社会各方面之势力,横加干涉。观之各省,凡事皆有军人势力在后,可知也。此种现象,将来虽不至于长有,而现在则不能保其必无也。以受干涉而出之大总统,于闭会期内,自由任命总理,国会不能开会表决之,其祸害可胜言哉。此虽从政治一方面涉想,我知中国于此四五年间,必不能免,且即属政治论。亦有社会事实上之必要也。吾党为应事实上之必要,主张规定同意权于宪法。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会议主题张耀曾重点发言第六次开会(1913年3月25日)国务员组织法。(3) 关于国会的同意权:难之者曰,如专就事实之必要上言,恐与法理有冲突,今日为应事实之必要而规定,他日若事实变迁,不又须将规定者而改定之乎,此与国家百年永守之根本宪法不宜。不知同意权不能作如是观也。同意权对于现在有保障之力,对于将来亦与根本无碍。若曰各国无此规定,不能独异。我则以为各国之先例,非常明白,不过未明著之于法律耳。以法言之,法之任命内阁,本不须投票,是否前一内阁将倒,总统即与下院议长商定继任之总理乎?新总理就职之次日,是否即须出席议会,发表政见乎?当发表政见之时,反对党是否尚有修正案提出乎?如不得多数之信任,总理是否即须辞职乎?此虽不能即认为同意权之规定,然其意义不甚相违。故吾党认此先例,且有事实之必要而主张规定也。又有言同意权系法律规定一种手段,非保永久之计也。不知法律诚有久暂之分,我以为此种规定,无不可适用于永久,请诸君详细讨论之。更有言如定同意权设在闭会期内,总理由大总统自由任命,俟下次开会再求同意。此种任命,是否与无条件相等。不知此亦有补救之法,大总统自由任命后,可限期二十日,召集临时国会,征求同意。况更替总理,在闭会期内,乃十分中九分必无之事乎,则亦何庸虑也。第七次会议 (1913年4月1日)(1)两院之职权应否平等。(2)大总统有解散国会之权否。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附表2.2代表性私拟宪法草案总统权限对比表·针对总统的扩权立场本表依据《宪法新闻》所收录之代表性私拟宪法做整理,并参考《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之整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总统与国会总统基本权力梁启超宪法草案(与国民党的代表性草案王宠惠草案形似而意左)第四十七条大总统得提出议案于国会,并临国会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大总统得牒集临时国会。 第五十条大总统经顾问院之同意,得解散国会两院或一院。但自解散之日起,须于一个月内行总选举,于五个月内牒集新国会。 第五十一条大总统得停止两院之会议。但同一会期内停会,以一次为限。其期间不得逾十五日。 第五十三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捍御灾患,当国会闭会时,经国家顾问院之同意,以不违反宪法为限,得使国务员连带负责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命令。 此种教令,不论继续执行与否,至次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两院求承诺。第五十四条大总统定官制官规及任免官吏。但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各依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率陆海军。 第五十六条大总统得宣告戒严。 第五十七条大总统经国家顾问院之同意,宣战、媾和。 第五十八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条约之关于立法事项,及增加国库负担者,非经国会承认,不生效力。 第六十条大总统制定勋位、勋章,及其他荣典并授予之,但不得附以特权。 第六十一条大总统宣告特赦、减刑、复权。特赦、减刑之宣告,当于其罪名判定后行之。 第六十二条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续表总统与国会总统基本权力吴贯因宪法草案(与梁启超草案类似,但认为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应经过国会)第二十六条总统得提出议案于两院,并临两院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总统公布法律,并命执行。 第二十八条总统对于两院议决事件,如不认可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两院对于交复议事件,如得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则当照二十七条办理。 若十日内不咨院复议,则该议案成为法律,总统当负公布执行之责,但遇两院解散或休会、闭会时,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总统得召集临时国会。 第三十条总统得停止两院之会议;但同一会期内,停会以一次为限,其期限不得逾十五日。 三十一条总统得同时解散两院,或仅解散一院;但自解散之日起,须于五个月以内,召集新议会。第三十四条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 第三十五条总统得宣告戒严,戒严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六条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媾和;但遇敌军骤压境时,虽未经国会之同意,得遣师御敌。 第三十七条总统有与外国结条约之权,但下列事项,必经国会之同意始得行之: 一、 关于立法之事; 二、 关系国库负担之事; 三、 关系变更领土之事。 第三十八条总统有接受外国大使、公使之权。 第三十九条总统有任免官吏之权,但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当各依其规定。 第四十条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经国会之议决。 第四十三条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宪法顾问古德诺宪法草案(在赋予总统实质行政权的同时,形式上对于国会有所尊重)第八条大总统应以民国情形,随时报告于国会。其见为便宜之计划,应以法律案或其他方法,咨送国会,以待议决。 政府官吏因前项规定,经大总统派送国会者,得在两院提出议案,并有讨论之权。惟此种特别派员,如非本为议员者,不得与表决。各院得以本院之决议,要求各部总长出席,并质问关于各该部之事。各部总长不应请求出席,或不答议员之质问者,得弹劾之。第四条大总统在任期内,除弹劾案外,不受法院之处置。惟在任内所有不法行为,满任后,应按照法律,受法院之处置。 第五条大总统应为中华民国海陆军大元帅,并有任命民国一切官吏,及各省长官之权。惟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以任命次级官吏之权给予各部总长、各省长官,及各法院,并对于各官吏得以法律规定,其任用之资格;但各部总长,不在此限。 大总统得罢免一切官吏,惟法官续表总统与国会总统基本权力第九条大总统应于每年月日以前,以次年会计年度,政府必须支出之款,编成概算,提出国会,名为预算案。预算案之分类方法,以法律定之。惟遇意外事件时,大总统得另编概算,续行提出国会。 如国会于本年会计年度未满以前,通过大总统所提出之预算案。大总统得于次年年度,按照预算案所规定,由国库支出财款。惟如国会于本年会计年度已满之后,尚未通过大总统所提出之预算案时,前次会期国会所议决本年年度之用途,应作为次年年度之用途。又如国会于大总统所提出之预算案某项未通过时,或于某项有减少,而大总统不表同意时,前次所议决该项之用途,应作为次年年度该项之用途。大总统得按照前次国会所议决本年年度之预算案,分别由国库支出财款。 大总统不依法律及本宪法所规定,由国库支出财款时,得弹劾之。 第十条大总统应每年在国会开会日以内,将前年会计年度内之收入支出,造一详细报告,咨送于国会。其报告之分类方法,以法律规定之。大总统不按照本条,及法律所规定之方法,造送报告时,得弹劾之。 第十五条大总统得以命令坚持法律之奉行。 大总统得以参议院全额过半数之同意,于法定任满以前,解散众议院。解散后,新选举当于三月内行之,集会至迟当在四月。仅得因弹劾案式,依于本宪法所规定者,罢免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官吏罢免之法,许其于罢免以前,告以罢免之理由,并得自行申辩。惟各部总长,不在此限。 大总统有中止处刑及特赦之权,惟关于弹劾案者,不在此限。 大总统有与外国缔结条约之权,惟和约、商约及条约之有关于国库,及各省之负担者,须得国会两院之同意。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海陆军暨全国军队之大元帅。 凡文武官员,除为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职权委任,或由选举选任外,大总统有任免之权。其对于出自选举之团体或官吏有停止其职之权;但任免及停职等权,大总统须遵照官规与地方编制法行之。 大总统有恩赦之权。 接受外国公使、大使,由大总统接受之。各项条约由大总统商订署名,署名之件凡不列及第八条者,即与批准无异。所有批准之条约,大总统见于国家利益及安宁无碍时,应即通知两院。 第十六条大总统以国务员佐理,行为须经政治。政治各条件,须以国务一员副署之。(一)国务员悉由大总统任免之,(二)且得于两院中选任之。(三)国务员对于两院,不负政治上连带及单独之责任。国务员不设总理,(四)国务员之会议无法律上之性质,(五)国务员得出席于两院,设有专席,要求发言时,当静听之。(六)大总统得遇有指确某法律草案之讨论,得以命令派往政府委员,加入赞襄之。(七)大总统与两院之交通,只以由国务一员就演坛朗读之。续表总统与国会总统基本权力第七条大总统得对于一省或省之一部分,宣告戒严。既经宣告后,其地在宣告期限内,应受军法处置。 第四条民国行政权悉归大总统。宪法顾问法儒巴鲁拟宪法草案(民国大总统,由参众两院合成国会,以绝对大多数之票选举出之。任期五年,得以继续被选。)第十条大总统惟有叛逆,始负责任。弹劾者,惟众议院;裁判之者,惟参议院。国务员执行职务而犯重罪,众议院得弹劾之,参议院裁判之。 参议院且得由大总统之命,组成高等法院,裁判一切被告妨害国安之辈。凡起诉,预及裁判之方法,得由参议院组织法,以法律订定之。 第十三条大总统有提出法律案权,亦如国会议员皆有之。 法律经两院议决后,由大总统署名公布之,即令登载于中华民国之官报。 大总统之公布法律也,许自两院。既确然表决,由最后表决之议院院长咨达之,一月内行之。其经两院特别表决之紧急法律,则大总统当于咨到后五日内公布之。 但大总统于前项公布期内,得以咨文说明理由,交由院请复议。假令两院对于指驳之修[正]出席议员各有三分之二之多数,仍执前议,则大总统不得再事稽留,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公布之。第十四条大总统为海陆军暨全国军队之大元帅。 凡文武官员,除为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职权委任,或由选举选任外,大总统有任免之权。其对于出自选举之团体或官吏有停止其职之权;但任免及停职等权,大总统须遵照官规与地方编制法行之。 大总统有恩赦之权。 接受外国公使、大使,由大总统接受之。各项条约由大总统商订署名,署名之件凡不列及第八条者,即与批准无异。所有批准之条约,大总统见于国家利益及安宁无碍时,应即时通知两院。 第十五条大总统得以命令坚持法律之奉行。 大总统得以参议院全额过半数之同意,于法定任满以前,解散众议院。解散后,新选举当于三月内行之,集会至迟当在四月。 第十六条大总统以国务员佐理,行为须经政治。政治各条件,须以国务一员副署之。(一)国务员悉由大总统任免之,(二)且得于两院中选任之。(三)国务员对于两院,不负政治上连带及单独之责任。国务员不设总理,(四)国务员之会议无法律上之性质,(五)国务员得出席于两院, 设有专席, 要求发言续表总统与国会总统基本权力时,当静听之。(六)大总统得遇有指确某法律草案之讨论,得以命令派往政府委员,加入赞襄之。(七)大总统与两院之交通,只以由国务一员就演坛朗读之。毕葛德拟法律草案(大总统任期七年,连举连任)第十六节缔结条约 大总统得有权与列国缔结条约及别项条款,但未得国会之同意,不得批准条约。订定后,须即咨送国会,要求同意。国会须于咨送后一月内,表决之。 第十九节大总统应有之特典、大总统弹劾案 大总统在任职时,或被举为大总统期内,关于一切过失行为,或系因公或非因公,得免于民刑法庭之诉讼;即不拘何项之法律手续,对于大总统均不适用之。但辞职后,对于在任期内,或被举期内之一切过失行为,于官守并不相涉者,经人告发,不得援此为例。 大总统经议院决议,认为有谋叛、行贿或种种重大罪恶,须受弹劾。经判定后,得被免去职。 大总统弹劾案,经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得提出之参议院,列席为最高法庭。另由大理院法官举出法官七人,为之辅佐,得判决之。判决词经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及前项所判定法官过半数之同意,方有效力。 大总统不能视事之宣告,须经过判决弹劾案同等之手续,方有效力。第十七节任命职官、颁给勋章 驻外公使及领事官须由大总统任命之。外国之公使及领事官得谒见大总统,由大总统按照通例接待之。 法官须由大总统任命之,各职官除另由本宪法及法律制定外,大总统均得任命之。各职官,除法官外,大总统得罢黜之。 大总统得代表民国,颁给勋章于有功民国者。但非经众议院之可决,不得给予禄位。 第十八节赦宥特权 赦宥特权之执行,属于大总统。 凡特赦、免刑及减罚均在赦宥特权之内。但弹劾案之判定,须由参议院减轻,不在此例。 大赦及豁免公判,必以法律公布之。 凡不在赦宥特权之内者,共有四例: (一) 法庭照法律罚锾或纳金,以赔偿个人之损失者; (二) 弹劾案之定罪; (三) 国事犯之宥赦; (四) 豁免公判。附表2.3代表性私拟宪法草案总统权限对比表·针对总统的限权立场本表依据《宪法新闻》所收录之代表性私拟宪法做整理,并参考《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之整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总统与国会总统基本权力特别限制王宠惠宪法草案(强调内阁对总统的限制,总统任期四年且仅得连任一次)第六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之规定,任免文武官员,但任命国务总理及其他国务员,须按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分别办理。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审计院院长及外交特使、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五十六条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国会。 第五十七条大总统公布国会议决之法律。 第六十五条大总统遇有特别重要事件,得于国会闭会时期内,召集临时国会。 第六十六条国务员及须得参议院同意而任命之官员,如在国会闭会期间内有缺席时,大总统得派人署理。但署理之期限,不得过国会开会后十日。第五十九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非有国务员一人,或一人以上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六十条大总统统率全国海陆军队。 第六十二条大总统得宣告特赦、减刑、复权,但弹劾案不在此例。 第六十三条大总统代表全国举行国典。 第六十四条大总统得于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颁布之优待条件范围内,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六十七条大总统得依法律之规定,宣告戒严。 第六十八条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特使、大使、公使。 第六十九条大总统经国会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但遇敌人侵犯领土时,得先行宣战,再要求国会追认。 第七十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七十一条国务总理,由众议院自行选定,由大总统任命。 第七十二条各部总长,由国务总理推定,由大总统任命。第五十条中华民国之行政权,以大总统及国务员行之。 第五十二条选举大总统及副总统之法,如下: 各省省议会议员,及蒙古、西藏、青海议会议员,均为大总统及副总统之选举员。 大总统及副总统任期未满以前,六个月内,前项议会,应同日举行选举会。 选举员各于本议会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选举大总统及副总统。投票完毕后,各地方议会应将被选举人之姓名,及每人所得之票数,用公文报告国会,俟各地方议会报告到齐后,国会即将被选举人之姓名,及每人所得票之总数宣布之,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由国会用无记名投票法,决选一人。 第五十三条大总统及副总统任期,均以四年为限。如再选举,得再任一次。 第五十四条大总统就职时,须在国会宣誓。其誓词曰,“中华民国之宪法及法律,吾必竭诚守之;中华民国大总统之职务,吾必尽忠行之。谨誓。”续表总统与国会总统基本权力特别限制席聘臣宪法草案第三十八条大总统有召集议会及停止议会之权,但停止日期不得过十五日。一会期间,不得停止二次以上。 第三十九条大总统认为议会违反宪法时,得命中央最高法院互选推事十人,平政院互选评事十人,组织特别法庭裁判之。若法庭下违宪之决定,则大总统有解散议会之权;但解散后四个月内,必召集新选议员开会议事。 第四十条大总统就职后,必至议会,宣布其对内、对外各种政见。 第四十一条大总统受议会弹劾时,必由中央最高法院互选推事十人,平政院互选评事十人,组织特别法庭裁判之。若法庭下违宪之决定,则大总统当然免职。第二十一条中华民国之行政权,以大总统行使之。 二十五条大总统有代表中华民国之权。 第二十六条大总统有接受外国大使、公使之权。 第二十七条大总统有公布法律及执行法律之权。 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因维持社会之公安,增进人民之幸福,基于法律规定,有发布命令之权。 第二十九条大总统有统率全国海陆军队之权。 第三十条大总统依据法律,有宣布戒严之权。 第三十一条大总统有宣战、媾和之权。 第三十二条大总统经议会同意,有缔结条约之权。 第三十三条大总统有制定官规之权,但须交议会议决。 第三十四条大总统有免文武官吏之权;但任命总理,须得议会同意。若总理辞职或不能视事,适值议会休会、停会及闭会时,大总统派员署理之。该议会开会时,再要求同意。 第三十六条大总统有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权;但大赦须经议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大总统有提出法案于议会之权。第二十四条大总统及副总统任期五年,但得连任一次。 第四十三条大总统得经议会同意,任命总理,组织责任内阁。 第四十六条大总统提出法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由国务员副署之。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对于大总统之命令,认为违法时,得拒绝其副署。 第四十九条国务员经议会投票不信任后,应行辞职。 第五十条经前条规定辞职之国务员、大总统,不得挽留之。 附表2.4“天坛宪草”宪法起草委员会上张耀曾重点发言表本表依据《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1913)历次会议发言记录整理,载《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一册、第二册。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预备会(1913年7月10日)推汤漪为主席,推张耀曾、王家襄、夏同龢为起草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委员。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会(1913年7月12日)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规则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选举会(1913年7月19日)选举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理事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13年7月21日)讨论宪法起草方法,确定张耀曾、汪荣宝、李庆芳、黄云鹏为宪法大纲起草人。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1913年7月22日)议决宪法起草方法,确定张耀曾、汪荣宝、李庆芳、黄云鹏为宪法大纲起草人。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13年7月29日)议决大纲12条重要议题。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13年8月2日)讨论大纲议题之领土问题。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13年8月6日)讨论大纲议题之公民权利义务问题。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913年8月9日)讨论大纲之国会与行政权力。(1)关于两院制:如取两院制,是否悉依国会组织法之规定?查国会组织法关于国会各种事项,如职权、开会、闭会以及出席表决等事,无不包括而规定之,固非仅两院之组织已也。故宪法上两院决不能说悉依国会组织法之规定,然亦不能说国会组织法之规定无一条可采。今问题是问是否悉依本员请答之曰不可悉依如此,乃为针锋相对之解答,既明了而且满足不必牵涉手续法种种不相关之事项。(2)关于宪法是否应载入两院的具体规定:两院之组织虽不必悉依国会组织法之规定,但关于两院组织之根本原则,则万不可不明著之于宪法。盖国会为立法最高机关,此种机关之组织有不同,则其立国之精神亦生差异。宪法为拥护国本之具,若此种关系立国精神之两院组织不规定其中,使之得以随时变动,不但人民对国会不能得明确之观念,而且国本常在动摇不定之中,殊为危险。(3)关于省之权限与内阁制的关联:省制存废虽与内阁制无关,然省之权限大小问题,与取内阁抑或取总统制则大有关系。故本员以为,如将地方权限扩张,则取总统制亦为始不可,故应先讨论省之权限应扩张至如何程度,候此问题解决后始能决应采内阁制与否,否则二者均不能表示赞成。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13年8月12日)议决大纲之总统权力。(1)宪法应有统一精神:以为凡制定宪法,应有贯彻到底之一种精神,而后所制定之宪治方有系统。今制定共和国宪法自当以普遍的精神贯彻到底,何以故?因普遍的精神乃共和之精神故也。普遍者,凡范围内所有各方面不同之意思尽网罗之,不使一方面向隅,是之谓普遍。在国家政治上,最有关系而方面不同利害不同,显然易见者有两种,一地方,一中央,大总统之选举关系重大,必使政治界各方面之重要意思悉得发抒调和一致,然后其所选举者始能完全得全国之信任。故本席以为,选举大总统必使中央与地方之意思俱能参加方妥,而构成中央之根本意思者为国会,构成地方之根本意思者为地方议会,故选举大总统必使国会及地方议会均得参加方合普遍之精神。或谓下院代表一般人民,上院代表地方,故由国会选举则地方之意思已经参加,是未必然。盖国会,自客观言之,实为国家一种机关构造,表现国家之意思,为广义的中央政府之一部,故国会之眼光实注重于国家一方面。纵有地方之分子在内,然为国会行动之时,其眼光亦自然倾于国家一方面。若仅由国会选举,所选出之人其才干与思想于国家一方面虽属适当,然试问果适合于各地方之意思与否,殊难断言。然专由地方选举一说,则亦不免仅从地方观念上着想,恐所选出者虽足以代表地方,而于国家大政上之着想缺漏必多。故本员最后研究所得之结果,则欲求全国信仰之人,必使中央与地方两方面之意思均得参加,不专趋于地方,亦不专趋于中央,然后于宪法之普遍精神乃能贯彻到底,而此各方面之思潮有调和之希望。(2)对调和和妥协的理解:所谓调和者,谓两方之意思均收容其若干分,决不专留一面而全然排斥他一面,如地方意在甲乙,而国会亦意在甲乙,则是中央与地方思潮全然相同,不能谓中央意思未加入,如地方意思其希望甲乙在八分,而希望丙丁在五分,国会以为丙丁最适于国家,则其意思亦不得不谓之调和。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913年8月14日)议决大纲之总统任期。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913年8月15日)议决大纲之总统权限。关于解散权:本席乃主张有解散权者,以为解散权之有无与共和国体无关系,考查解散权之主意,本有两种:第一,议院本为代表民意之机关。然有时其所主张者是否真正民意不无可疑,于是不得不设法求国民一为判断之,此方法即解散现议院另行选举是也。第二,解散议院乃对于责任内阁之救济方法,使政治上有伸缩之余地。盖责任内阁制,议会本有绝对监督之权,苟得多数同意即可将内阁推倒。众议院既有此种伟大权力而众议院是否能善用此权,实为一重大问题,善用此权则国家食其福,不善用之则内阁朝成夕倒,其弊不可胜言,而解散权者即所以救议院不善用其权之失也。以中国现情观之,十年之内政党未必能发达完善,恐不免以一人之利害、一时之感情为意思之变迁,党势盛衰朝夕不同,于政府恐有不可捉摸之情形,无谓之攻击而政治上之变幻无穷,政府若无自卫方法,则未免太易摇动,行政之权似乎太弱,亦非国之福,故应有解散权。至有谓中国数千年专制之国家,若有解散,恐政府不能免滥用。此话亦甚有理由,比如日本有解散权,然尝因一种之建议案与政府意见不合,遽至解散,日本众议院自议会成立以来,凡行解散者七次,政府屡次滥用此权,大为宪政之阻碍,即如今年议会因组织政党内阁屡次与政府激战而所以不得效果者,盖因两次停会之后政府即欲将议会解散以至政党内阁仍不能行,日本政治家对于此事深抱苦痛,以为至今议院政治未能实行皆解散权为之也。故解散权若过于滥用亦甚不已,必须严加限制。有谓须得参议员之同意方能解散,虽为防止滥用解散权起见,但本席以为亦有弊端。盖参众两院若为同党,自不能解散,假若参议院与众议院其多数党不属一党,则参议员或将催促政府解散众议院,亦事理之所不免,所以若以参议员之同意为保障亦甚薄弱,本席之意以为解散权既不可无,滥用又不可不防,则必限定其不可不解散之时始得解散,然此为何时?即政府与议院不能并存之时也。具体言之,所以使两者不能并立之事由有二(当此事由发生之时则致政府可以将众议院解散):第一,众议院否决预算案之全部。盖预算全部若否决,乃将政府之大政方针全行反对, 此时政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府与议院亦处于势不两立之间,自然应求国民之解决。第二为众议院投不信用之票,当此时亦可以适用解散权。除此之外,皆不能解散之。如此规定似较他种为佳,本席之意如此。第一层,本员以为,不信任投票为责任内阁制必有之义,当然规定于宪法之中,可无疑义发生。至于不信任投票之后即可解散众议院未免危险,本员以为不然。不信任投票议院决不轻用,必绝对与政府反对时始使行之,至于此时政府与议院已不能并存,有解散权方足以剂其平,并无危险可言。至于第二问题甚当研究,本员亦以为预算全部否决,政府可以解散众议院,假如十分之九否决十分之一成立,不得谓全部否决,然对于政府之打击亦不啻全部否决矣,究竟此时可解散否,此层确难解决。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13年8月19日)议决大纲之总统权限。(1)修正本人解散权理论:现将付表决,本员不能不加以声明,本员前日所提之案,现请取消,以为解决之事乃为调和政治上之冲突而设,贵能伸缩自由,不能于法律上加以具体的□□使解散权失其妙用,所以本员请取消提案。若就中国现在之两院制度而言,众议院解散也可,不解散也可。以法理论,本员则主张不能独解散众议院,如解散则两院皆可以解散,因现两院之分子大略相同,对于政府监督之权虽程度有强弱之差,而其政府之死命则一,譬如谓众议院可以有不信任投票而参议院对于预算案亦有权,纵能如英国严加以限制,但参议员之立法权万无取消之理,如政府之大政策与法案不能不使参议院过问,是参议院亦可以否决大法案大政策以推倒政府,其□□政府之范围虽较众议院小,其性质亦颇强大。若以巩固政府之理由主张解散众议院,亦当以同一之理由主张解散参议院,断无独解散一院之理。然两院为政权所自出□不能同时解散,有以为得上院之同意即可解散下院,得下院之同意即可解散上院,本席以为亦有弊病。盖当两院冲突之时,必皆以政府为后盾匪特,不能和衷共济,监督政府其结果必反为政府所利用。至于得参议院同意即可解散众议院,在我国两院制度上立论于理本不可通,然如以众议院在政治上不可不解散,则本席以为此法尚属比较可行,但必须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可解散众议院。或谓如此严加限制,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则解散权虽有,几同于无。本席以为解散权可以设定而不可以行使,设定解散权者使众议院有所顾虑,不至肆无忌惮,则设定解散权之目的已达,不必务求其形式也。(2)共和国体下的解散权:本员以为此权不能发生于共和国,共和国立法权应属于议会,岂能以效力与法律同等紧急教令发布权授诸总统。查共和国宪法俱无此规定,发其端者为普国,日本则变本加厉,其意以为国家有非常事变时,为维持公安起见,可以此权给予行政部,虽现行之法律可以废止、变更,俟国会开会再求追认,推其极致,不啻将国会之立法权一时停止,实属非常危险,本员不甚赞成。设当万不得已之际,非制定或废止一种法律不足以维持安宁保存国家时,则可仿照英国之先例,由国务员全体负违宪之责。发布此项命令事后提出要求国会解除违宪之责任,断不能规定于宪法内,如在宪法上明白规定其范围、确定其条件,则大总统可以根据宪法随时发布紧急命令,恐国会之立法权被侵蚀者将无涯涘,其弊不可胜言。在主张有此权者,其第一说,谓应于宪法内规定明了不必加以限制,不知此种规定漫无限制,过于危险,本员不以为然;其第二说,则谓将此命令之范围及限制之案件规定明了,亦不至有莫大危险。本员以为,既规定于宪法内,即认为法律之行动无论其如何发布皆可以适用其权力而发布之。盖宪法上已许可其有此权,遵照宪法而行即不得谓彼为违法,从此后不加以承认,亦不过其命令丧失效力而已,与彼之责任无关也。即以维持治安等条件观之,此种字样解释甚为宽泛,易于上下其手,故若设此种限制不确定之规定,是启总统利用宪法而遂其专横之心也。有谓此种条件已有限制者,然此种限制之范围既广,彼仍可以利用解释条文以图卸责,其结果亦非常危险。至如英国,先例不规定在宪法条文之中,政府之行动当然不能违背宪法,当然不能发布此紧急命令,则政府非出于万不得已之时必不肯甘冒违宪之罪名而轻于发布此紧急命令,是政府对于此种命令之发布纯出于爱国心,以维持国家之生存,事后即提出求国会承诺——如自承其违背宪法之责,请求处分,其结果乃牺牲各人之位置以补救政治之穷。发布之时必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非常慎重,断无滥用之弊。盖不规定于宪法,则必不认为合法之行动,徒以爱国热诚冒违宪之不韪发布此项命令者,其心理与利用宪法之规定而发布此项命令者之心理大不相同。前者至国家将不能保其生存,决不至轻于发布,后者苟能解释与宪法之条件相符,则不惮于发布,是前者虽若无限制乃至严,后者虽若有限制而其限制乃至宽,也以中国今日行政权之易于滥用,故宁取其限制之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13年8月21日)议决大纲之总统权限。(1)关于宣战:主张经国会同意始得宣战,但为防御外国之攻击时得先宣战,再求国会追认,其理由已有人说明,兹从省略。(2)关于媾和:媾和一层,亦认为应包括于缔结条约之内,所以请就缔结条约一层声明本席之主张。本席以为缔结条约须经国会同意与否须视条约之性质分别言之,如其条约纯为政治上之事项,与人民之权利义务绝无直接关系,则实无要求国会同意之必要。盖吾人既设立责任国务院,所有政治上行政上之施设,已尽数委任其自由处理,若其施设不当,自可问其责任,何必事事干涉。况条约之关系政治者,尤以秘密迅速为主,不可多事牵制致误国家大计,惟条约之内容往往与人民之权利义务有关。质而言之,即宪法上必以法律规定之事项而以条约与外国想约束者已为不少,此类条约施行之结果,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发生许多之影响不啻一种新法之发布。若此类之条约,本员以为必经国会同意。盖国会为立法机关,凡有法律之性质者,均应经其通过。若条约之内容既与法律同一性质,即不能以其为条约之,故而遽置之于国会立法权之外也。普法各宪法列举某某条约须经国会议决,就其所列举各条约抽出其同一之性质。概括表现之,应曰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凡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须经国会同意而后有效,此说倡自日人有贺长雄,理精而通言,简而当,汪君之说即仿于此,本席极赞成之,惟不得不更进一解,即媾和条约项经国会同意,不可不特别标明,盖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决不能包括媾和条约。媾和条约虽常关系立法事项,然与此无关者亦正不少,譬如租借某地或许外人驻兵等事绝非立法事项,然媾和条约得此类之结果亦事理之常, 夫宣战以事关重大须经同意, 则宣战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之结果岂有可不经同意之理?然只云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则此类条约可以不经同意矣。故本员主张须特别标明媾和条约,概括言之,本员主张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须经国会同意始得有效。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913年8月30日)议决大纲之总统权限。(1)关于大总统背叛国家:大总统之犯大逆罪系对于机关而言,若犯其他罪,则对于个人而言。个人之犯罪可以免除,则在法律上与自然人不平等,若谓解职后追诉,倘犯刑事上重罪,俟过十年,解职后恐百,方弥缝早已消灭于无形矣。本席主张,可以仿照美国例,大总统若犯重罪及纳贿等事,须按普通法律手续审判之,倘判定有罪,按法宣告后当然褫夺大总统官职上之种种特权,大总统解职后再向司法机关依按法律审判罪状,至于轻罪不在此内。(2)关于总统受贿:本席所言纳贿二字删去,至于重罪或持列举主义,或加解释方法,总使总统负刑事上责任始可。另有机关,此刻不必讨论,如总统纳贿等事,议院提出弹劾由检察官监察确实后再由特别机关审判之。(3)关于弹劾:能弹劾否,当以负责任否为断。大总统若负刑事上责任,议院即可弹劾,不然即不必弹劾矣。(4)法国内阁制系职务上责任,至于受刑事上制裁,则系个人上责任,国务员对于大总统只能负内阁职务上责任,不能负总统个人上责任。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13年9月2日)议决大纲之总统权限。伍君所主张者,本员甚赞成之。如谓照此规定,即对大总统有所猜疑,殊非尊重之道。试问现在民国人民平等,何以各部法律对于人民均有所猜疑而加以防制乎?须知法律本为猜疑而设,故所以保护人民者亦可以保护大总统,如谓对于大总统有所猜疑,则规定叛逆负责亦猜疑之一端矣。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1913年9月4日)议决大纲之副总统任期。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1913年9月6日)议决大纲之国务院。关于对国务员的弹劾权:弹劾案之提起以违法为条件,但违法乃行政处分,不能包括犯罪。至于弹劾权之所在,本员亦赞成汪君之说,两院均得有之,若必得某院同意,万一参议院提出弹劾而众议院以政治上理由拥护政府,则弹劾案势必不能成立。……因违法而受弹劾之国务员系法国例,应以剥夺公权为止。……国务员犯罪若止免职,恐生藐法之心而启违法之渐,故非于免职外并得到剥夺其公权不可,盖免职与剥夺公权乃程度之差耳。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13年9月9日)议决大纲之平政院、法院和宪法解释权。(1)关于公众旁听国会会议:主席咨询修正规则开放旁听,陈君主张须加限制,本员概不赞成。顷主席云,因外人要求故咨询大众,本席以为,此端一开,万难限制,若一外人旁听而反禁止本国国民,似有不便之处,若漫无限制,实恐生出种种危险,故本员绝对不赞成修改规则。(2)关于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一层极有关系,如不详细研究,必致将来因解释不清而发生种种问题。在本席主张,解释宪法权应属于制定宪法机关方为适当,至王君宠惠所谓解释宪法归之最高法院之说乃对于宪法之解释而言,并非对于宪法解释之机关而言,则王君之说实系包含于适间所讨论法院有无审查法律权一问题之内,与解释宪法应属何机关一问题应分别而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1913年9月13日)讨论总统选举法起草程序。议决大纲之预算案之提出机构。(1)关于总统任期:总统之任期必须规定,其理由有二:第一,大总统之选举非法律之关系,是由人民选出,若规定期限,则总统苟有不负职务时,不能令其去职另举总统;第二,若不规定任期,是将定为终身之位置,现在我国规定总统之任期六年之久,如一任为六年,两任则十二年矣,似此相继无已,总统必有极大之势力,最易酿成君主之事实。此事虽不能预定,然亦甚费研究,故本席主张总统之任期务要规定之。(2)关于预算:预算非法律性质,乃行政一种之行为,何以言之?在欧美各国不谓之为预算案而谓之为财政法案,于是有以法律定之者,有与法律相等之效力者,有附法律名称预算者。要而言之,即以预算为法律,而不知预算案由财政法案不同。各财政之税法等类,具有永久之性质,不能时时变更,而预算之性质则为活动的, 其效力限于一年度。倘以预算为岁计, 立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法律其影响甚大,如议会否决预算时,政府即失去征收租税支出经费之权,如美国议会否决陆军兵士给与费用之停止兵饷三个月,此经危险,法国坡留氏之财政学言之颇详,德国拉般德氏谓从来学者以预算作法律观者非实质上之意义,不过形式上之法律云尔。据此观之,预算为法律说确乎不能成立。即以日本宪法论,亦云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须以预算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云云,并无以法律定预算之明文,预算非法律更可知矣。我国预算尚在萌芽时代,决不可以法律限制之,仿照日本宪法规定可也,本员意见如此。(3)关于财政法案上国会与国务院的关系:盖前已表决责任内阁是政府对于一院负责任,则此权当专属众议院。况法案与财政法案不同,虽国会同属于立法之机关,处于监督之地位,不当有所偏倚,而预算不过岁出岁入两项,一年之岁入政府如何分配,而众议院立于监督之地位,与财政法案无关。故政府将一年之用度编制成绩,或与众议院协定,若经参议院之可否,费一番之手续反又生出种种之窒碍,是使政府对于一院负责任者,而对于两院亦负责任也,则责任内阁之说遂全行打消,前此表决亦不能够发生效力也。选举权在美国虽限定于众议院,至修正权,则众议院绝对有之,而参议院不得干涉,若是,则众议院亦断无拥护政府之理由,此当然发生效力者也。法国宪法规定不甚明了,其对于预算案,下议院有先议权,上议院有可决否决权,无修正权。英国之定,上议院有修正权,因是时规定宪法之误,往往由此而生种种之冲突。今或按法国制或按英国制,虽与解散无关,但两院冲突亦实非规定宪法之本意,诸君如讨论可决否决权,当先于根本上研究参议院对于预算有无预算,若茫然不知,则枉费之手续,又有何利益也。若预算案参议院有可否权,尚经否决,是摇动内阁之原因,与前次所议决者不合,则参议院对内阁不满意遂将责任内阁推倒,是以一预算案而不使完全内阁之成立,其危险又何可言也。故本员反对杨君之说,主张参议院不当有此权。(4)关于预算的年审制度:以为至关重要,盖预算全部须经国会议过,然其中亦有不必每年议及者,所以省手续之繁也, 然必强为规定。若普鲁士宪法,国会对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于预算可以自由议决,则国家根本时在动摇之中,普鲁士因其有弊,后来造出一种习惯法,使国会不得自由议决,可见制限之不可无。又英国关于固定资本之规定甚详,亦正所以预防此弊。自于美国预算之制限略分三种:(一)年年议决者;(二)永久者;(三)特别永久者。此外,日本宪法虽只二十余条,然关于此亦有规定,使国会不得自由议决,有时必得政府同意,所以巩固国家基础也。英宪为不文法,又视皇经费为固定费,如此确定,难以抽象地规定仿之。又美宪分永久与特别永久,将来解释上,政府与国会必时发生冲突,亦非所宜。本席意见以仿日本为宜,日本虽为大权宪法,然关于此,非采列举者,范围甚广,界限亦明,比如官俸恩给本诸法律所规定者,法律不改即不得年年有所增加,又如外债须按年摊还,亦不得年年有所核减,此虽自然之理,固宪法上应为规定者也。本席意见如此。(5)关于预算的责任承担:预算不成立,应得以责任执行为救济政府之法,比如基于法律之岁出不能一日或停,当新预算未成立以前,应使政府得依据法律先行支出,事后要求追认,故本席以为预算不成立时,政府得以责任执行为救济方法可也。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1913年9月15日)议决大纲之决算问题、审计院问题。议决总统选举法。第1~4条。(1)关于决算审议:但国会团有议决决算之权,而一切审查须在会计年度,倘如是规定,年年必须清查,且国会只有四个月,而审查此事至少须费两月功夫,若此情形只可于会计法规定,故本员不敢赞成二十号之议。(2)关于审计院:本席对于审计院之机关,以为必须细加研究,万勿轻易规定。盖审计院为完全审查财政之机关,为国家之重要机关,不待言矣。按其院长之设置,亦万不可不加意审察其是否有财政上之经验,是否有财政上之学问,而后再为设置。设置之方法,有者主张大总统任命,有者主张由议会选举,此亦因其与国家财政利害关系匪鲜,不得不详加研究也。且审计院之机关为独立之性质,非他方面之所能涉及,即其官职皆定为终身之官,得受法官之保障,此所以使之能尽其职务也。至于任命于选举之说,以本席之主张,由大总统任命之后提交议会同意似为合宜。盖何人有此等学问, 总统必深为明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察,是人之名望亦可为国人之所信仰,提交国会同意想不难通过也,如此既无总统寻私情之弊,又可免议会因党派相争遴选之难,本席所主张如此。(3)关于选举总统如归国会议员执行,须表示与法律不同。选举时,如不分别明了,当然与国会有连带关系,如国民会议名称甚不完全,固系国民选举,并非议事,故本员不赞成用议会二字。即选举会亦甚多,如不划清,恐有误会,故本员主张改为总统选举会或国民公会,总须与立法机关划分性质方谓妥当。(4)关于总统选举之组织:本员修正为大总统由民国议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1913年9月16日)议决总统选举法。第1~4条。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13年9月20日)议决大纲之审计院、大纲之宪法修正问题。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13年9月23日)议决大纲之国会两院权限。(1)关于两院之组织,宪法中不应取简单概括之规定,盖凡为国会议员,当然应由公选,此种条文规定在宪法上。改省制不变更,仍有省地方自治团体,改州改道亦必有州道地方自治团体,故本员主张用抽象之规定。(2)[不赞成汪荣宝看法]汪君以为世界各国上院多保守党,下院多共和党,今由各省议员选出之参议员是由人民选出之,与众议院无甚区别,恐不能表现出两院制之精神,本员以此说为不然。即让一步说认为不能表现两院之精神,然则如宪法上规定为由各地方自治团体选出之参议院即多保守党,亦未必即可达到表现出两院制之精神。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913年9月27日)讨论提案:(1)宪法内有无规定地方之必要。(2)孔教应否在宪法中定为国教。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913年10月13日)讨论提案:(1)孔教应否在宪法中定为国教。(2)地方制度案。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13年10月14日)宪法草案之国会委员会一章 (1)国会委员会。 (2)第一章国体。 (3)第二章国土。 (4)第三章国民。 (5)第四章国会。(1)张耀曾报告本章的起草理由和起草重点。(2)张耀曾针对国会委员会做主题发言:委员会之设,系在国会闭会之后,其委员由两院公选,参议院议员九人,众议院议员十六人。所以两院人数不一者,系照议员多少比较人数。国会为行政之监督,一切立法皆须两院监督,使政府有所遵循。而闭会之后,所有《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一百零五条之事发生,若无委员会而临时召集国会,中国土地宽广,交通不便,甚是困难者。国会委员会本为国会之代表,而又设于政府所在地,若当时机紧迫,则要求召集国会,亦较之自行集会者,殊属便利。国会委员会,其性质即与国会相同,其权力亦即与国会相同。国会闭会之期,无论何事,非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决不能发生效力。如政府有违犯宪法之事,国会委员会仍可弹劾之。(3)对信教自由发言:信教自由本系循各国之通例。反对者以为信教自由于孔教大有妨碍,而不知尊重孔教与否与此条无关。系如果强以孔教争执,将来之宗教冲突必不能免。有此孔教之争论,信教自由一条不可不规定。有此宗教冲突之动机,而信教自由一条更非规定不可。大凡宗教,原不必以宪法为保护,所言规定有何毛病?本员以为两方面皆有毛病,如定甲教为国教,则甲教之人必排斥异己, 如定乙教为国教, 信乙教人亦排斥异己续表会议序次 与时间议题张耀增重点发言之教。彼此宗教均不以法律行动,互相排斥,势必让成宗教战争,国家大局非常危险。借此法律为尊孔之手段,本员不甚赞成,故不能不辩驳之。(4)辨析所有权与自由权:所有权与自由权不相同,自由权本天赋者,至所有权则由法律上发生而得者,万不可同以法律限制之。其显然只区别,即为一属天赋,一属由法律而生。以原理言,国民之财产所有权本不可侵犯之,不过为保护公益起见,有时亦可依法律之所定而剥夺之。(5)创设宪法不完全照搬日本:本员意在为中国创设一部宪法,必不可专抄于各国成文,五人共同起草之时,即具有此心,故决定《宪法》上所有名词,不完全取自日本之名词,此意务望诸君赞同。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16年10月16日)第四章 国会。张耀曾未作重点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916年10月20日)第四章 国会。(1)针对总统解散议院:如一事项,议院与政府冲突,则停止一院而政府就一院以为调停之地,故不能两院同时闭会。况一院对于政府发生问题,断无两院同时发生问题之理。比如众议院对于预算案反对,大总统停止众议院,预算案与参议院无关系,将以何理由而同时闭会?(2)针对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是否应受弹劾:副总统在职中,当然受众议院弹劾。大总统有谋叛行为,并非职务犯,乃个人犯罪,资格并不能犯。犯谋叛罪者系自然人犯罪,副总统亦然。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9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