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代理(agent) 运输代理(forwarder) 货运代理(cargo agent)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 http://www.cifa.org.cn/ http://www.ciffic.org/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10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其从业人员多系从国际贸易企业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着贸易的发展,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些国家曾试图取消它,让货主与承运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减少中间环节,但都未成功,因为构成国际货运市场的货主、货运代理、船东(或其他运力)、船代四大主体,与港务码头、场、站、库等客体不能相混,不能兼营,不能交叉经营,取消代理行业会使国际货运市场竞争秩序出现混乱。 1.1货运代理概述 〖*8/9〗1.1.1代理 〖*2〗1. 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①在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得到别人帮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称本人; ②能够给予被代理人帮助,代替他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 ③代理关系之第三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当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项代理。如证券买卖代理,非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商事特别法人,不得从事该业务。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 ①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 ②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 2. 代理的特征 因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在当事人地位、权利义务内容以至于法律效果上迥然不同,所以在概括代理的特征时,主要按民法通则对直接代理的规定加以说明。 (1)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① 代理的这一特点把它与行纪活动区别开来。行纪活动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担负费用和给付一定报酬,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行纪人的名义,去进行一种或多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活动,而且代理不似行纪,可以是无偿的。(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② 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均不承担行为的效果,就此一点,不难看出,法人代表制度源自于代理制度。 (2)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项活动,但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如请他人代拟合同文本、询价等,只委托事务,这些事务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而不产生代理关系。 (3)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这一特征把代理与传达人、居间人的活动区别开来: ① 传达与代理均是辅助行为,但两者的法律关系迥然不同,传达人仅是向第三人转告本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易言之,本人只是借传达人的嘴做媒介而已,若有传达错误由传达人负过失赔偿责任。 ② 代理人是自己为意思表示,即本人是借代理人的脑袋为自己服务,代理人行为就是本人的行为。简而言之,传达是代理本人的“嘴”; 代理还包括“借脑”。 ③ 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而双方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中并无居间人自己的意思,而代理人则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 (4)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是被代理人经由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设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所以,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由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即使是由于代理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被代理人也必须承受下来,这是稳定代理关系所必需的。即使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也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别要件。 (1) 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2) 须有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这些都是不得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 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即双方知道负连带责任) (3) 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4) 须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4. 代理的分类 1)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这是以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标准划分的代理类型。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直接委托与间接委托,相应产生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前述主要是直接代理,这里着重介绍间接代理。 (1) 间接代理的概念 这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所谓间接,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处理事务的效果后,再转给委托人; 所谓直接,是在特定情形下,因委托人主张权利或被披露,委托事务之效果直接对其发生。 (2) 间接代理的效果 ①自动介入权。这是指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束力。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务,直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抗辩权等,同时负担受托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义务。②被动介入权。这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三人因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人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委托人既负受托人应履行的债务,同时也得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和自己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2)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之代理权基于本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发生; 法定代理之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 (1)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第65条第2款规定: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参加代理关系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应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担负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是关于授权不明而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委托代理,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一次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一次性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完成,代理即告终止。②持续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委托代理人持续性办理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总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委托代理人办理对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代理活动。 委托代理由本人授权意思产生,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基础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雇用合同等,即所谓职务代理。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等意定代理的基础关系可以各不相同,但共同特点是代理权皆产生于授权行为。因此,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不能成立或失去效力,也不能影响代理人的代理权。这既是为了充分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 法定代理 这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计的,法律根据自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夫妻等而直接规定的代理权。如果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则需要由指定机关指定法定代理人,故指定代理在本质上还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全权代理。 3)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这是按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的。在委托代理中,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一般代理; 对代理权限有特别限制的代理,称特别代理。 4) 本代理与复代理 这是按由谁选任代理人来区分的。由本人选任的代理人的代理,称本代理; 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 (1) 复代理之要件 ① 有本代理存在。代理以本代理为基础,故复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权,大于部分成为无权代理。 ② 有复任权。代理具有信赖关系,若无本人授权或事后的追认,代理人选任之复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不生效力。《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③ 无复代理权之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 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2) 复代理之效力 复代理人与代理人之区别只是代理人选任,其身份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果仍然直接归于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5)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① 单独代理。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特征是代理权属于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有所不同。无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都可产生单独代理。 ② 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实施代理,则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原则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之间如果未形成共同关系的,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9条第1款的规定: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1.2运输代理 运输代理包括租船代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和运输咨询代理这四大类。 1. 租船代理 这是一种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形式,租船代理人主要是按照委托人(船东或租船人)的指示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的对象和最有利的条件,并促成租赁交易的成交。 租船代理的佣金按照惯例由船东支付。代理佣金一般均按租金1%~2.5%在租船合同中规定。 2. 船务代理 船务代理是船务代理机构为船舶承运机构或货物收发机构代为办理有关船、货业务,可分为长期代理与航次代理两种。 长期代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委托之前就业务范围和财务结算达成协议,在较长的委托期内都有效。航次代理是双方为某特定船舶的特定航次而专门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随时建立,随时终止,有较大灵活性。 船务代理业务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① 船舶进出港业务方面: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船舶引航、拖轮、靠泊、报关; 洽办船舶检验、修理、扫舱、熏舱以及海事处理; 办理集装箱进出港口的申报手续,联系集装箱的装卸以及洽办集装箱的联运中转业务等。 ② 货运业务方面: 安排组织货物装卸、检验、交接、储存、转运、衡量、熏舱以及理赔事务; 接受委托代签提单及运输契约,签发货物及集装箱交接单证,并代印各种统一货运单证; 办理揽货,订船和代收运费; 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 经办租船和船舶买卖及其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合同和买卖船合同等。 3. 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指货运代理人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调拨、检验、包装、仓储、转运、订舱等业务活动的形式,并按代理业务项目和提供的劳务向货主收取代理费。通常可分为: ① 订船揽货代理; ②货物报关代理; ③货物装卸代理; ④集装箱代理。 4. 运输咨询代理 运输咨询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输方面的情报、资料、数据等信息,而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报酬的代理事务。运输咨询代理人在帮助委托人选择合理运输方式与路径、核算运输成本、研究解释规章法律以及调查有关运输企业声誉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从事运输咨询代理行业需要有灵敏的、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与高质量的专业研究人员。 此外,还有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等货运代理形式。 按货运方式的不同,货运代理又可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陆运代理等形式。 1.1.3货运代理 〖*2〗1. 世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并已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繁荣运输经济,满足货物运输关系人服务需求的一支重要力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世界各国已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40000多个,从业人员达800万~1000万人之众。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欧主要国家,平均每个国家都有300~500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其中,联邦德国有4500多家,法国也有2000多家。在美洲,仅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就有货运代理公司6000多家。在亚洲,日本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400多家,新加坡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00多家,韩国、印度分别拥有200多家。我国香港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1000多家,台湾地区拥有近260家。目前,世界上80%左右的空运货物,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货物,75%的杂货运输业务,都控制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手中。 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大,网络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2.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中国的货运代理行业起步较晚,历史较短,但是由于国家重视,出台政策予以鼓励,实现了规范发展,发展十分迅速。2010—2013年四年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数量达到32160家,整个行业以市场为导向,整体实力得到提升。目前,中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其中,散杂货占70%,集装箱货占90%),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的。 3. 中国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方向 改革开放20年来,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服务产业。但从整体上讲,中国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可概括为(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及入世后中国货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必将分化重组。未雨绸缪,在这种大背景下,关注思考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方向就显得十分必要。中国货运代理企业发展方向应定位于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物流化。 (1) 规模化 规模化作为中国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是合理配置其现有资源、推动其永续经营的必由之路。规模化是货运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优化配置全球资源,由其引发的主要特征是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移。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合并、收购、重组之势风起云涌,高潮迭起。就航运业来说,“东方海外”收购“美国总统”,“马士基”收购“海陆”就是明显例证。这两年航运市场由低迷趋向活跃,经营业绩表现不俗,一方面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驱动; 另一方面,与航运业的兼并收购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性密切相关。规模化是加入WTO后整合中国目前中小货运代理企业资源的内在要求。 随着货运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实力超群的外资货运代理企业将大显身手,相当一批势单力薄的货运代理企业将被淘汰出局。我国的货运代理企业如果仍按原路子走下去,前方只能是死路一条。出路之一就在于联合、重组,搞战略联盟。而从货源、资金、网络的规模化入手,走规模经营之路,正是实施这一战略必要而有效的一步。以资产和效益为纽带,打破地域、行业、企业等界限,在业务上通过空运销售代理、海运订舱代理或指定代理、一程租船经营等方式,促进货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在财务上,通过集中融资、吸纳外资、私营等民间资本,从资金上为推动规模经营提供保障。在管理上,通过经理层年薪、职工内部持股、竞聘上岗等机制创新,加大货运代理企业横向之间联合、兼并、重组的步伐,整合货运代理行业固有资源、推动其发展壮大。 (2) 专业化 从完善服务功能、开展集约经营的角度出发,专业化服务是对货运代理企业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多数货运代理仍停留在“代办运输”的中间人角色,服务功能单一,管理水平落后,客户需求只能低层次地得到满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客户需求的提高,货运代理企业还应当完成向独立运输经营人的角色转换,为此就必须拓宽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档次,在业务操作、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方面按专业化服务的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从战略、成本、质量、营销等方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专业化是培育货运代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最擅长的业务,是企业品牌、主业、实力、创新能力等综合资源优势的外化。而专业化是培育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一个货运代理企业只有立足于专业化经营,才能将它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地方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通过核心竞争力来凝聚利润,从而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十分广阔,专业化服务的内容就是要求货运代理企业以培育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在空运、整箱、拼箱、海运、租船、集港疏运、仓储分拨、物流配送等业务上选择其中的一、两项作为主业,在市场开发、企业战略、人才选用、管理规范等资源配置方面采用密集性的营销策略,稳扎稳打,滚动发展,最终成为市场领导者,达到制胜的战略意图。 目前,我国相当一批中小货运代理企业货源、资金、人才等资源有限,瞄准专业化发展目标,这是他们迎接挑战,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明智选择。 (3) 网络化 网络化有三层递进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有形的国内外营运网点的建设。货运代理作为国际运输的一项辅助服务,发展到成熟阶段就必须有一定的网络支撑,否则既缺乏滚动发展的后劲,也会使满足客户需求的理念流于形式。目前,除一些大型货运代理和一些合资货运代理拥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网络设施外,中国其他货运代理企业普遍缺乏网络培育,这是导致中国货运代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层含义,是总部对货运代理企业营运网点的资源能统一调配,通过网络运作追求规模效益。这就要求各营运网点之间不能各自为政、自相残杀,而是根据业务和战略发展的需要联成一体,服从总部的集中指挥和管理协调。这正是泛亚班拿、辛克、联邦快递等跨国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之道; 第三层含义是指货运代理企业这些星罗棋布的网点怎样联结的问题。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利用Internet、EDI、E-mail等先进的传输方式,构筑无形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内部资源网络化运作,这是联结这些分割的有形网点的最快捷和最有效手段,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共享资源的目的。 (4) 物流化 第三方物流作为现代物流的核心思想之一,对于货运代理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竞争实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物流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产业,国内外客户的需求又有很大不同,根据本国特色,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货运代理物流产品是适应市场的首要条件。另外,由于中国的货运代理企业长期处于低层次的粗放经营状态,系统组织能力很低,又缺乏有效的全球网络,提供全球供应链的管理服务有一定难度。所以,中国的货运代理企业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根据自己的条件,融入全球物流体系之中,加速把过去传统的货运代理业提升为货运代理物流业,开发不同层次的物流服务,最大限度地在物流产业中受益。 根据中国货运代理企业服务创新的目标,有以下几种模式选择: (1)以提高服务附加值为目标的基础物流服务。运输、仓储、包装、分拨是物流的基本环节,也是物流系统的实际执行者,并构成了物流产业的基本需求。(2)以培育新的客户群为目标的个性化物流服务。客户对运输和物流的需求具有多样性,特别是中小型客户,自身的商务功能有限,需求更具有特殊性,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客户群。为这些客户提供包括运输、仓储、商务等附加服务在内掠式的灵活物流服务,不仅可以有效地支撑货运代理主业,还可以增加附加收入。(3)以实现产业更新为目标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系统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是介于客户和实际物流承担者之间,为生产商提供物流设计、控制和供应链管理的物流服务模式。这是物流服务体系中的最高层。这种服务完全不同于货运代理和承运人提供的劳务和基础设施的服务,而是采取虚拟经营的方式,销售专业的物流决策和管理技能,主要职能是总体成本控制和对供应链实施动态监控,代表了物流需求的最本质思想。当中国货运代理企业实现这一物流服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由单纯货运代理服务向货运代理物流服务的升级,可以说达到了物流服务的最高境界。 需要指出的是,物流服务不是一种定型的东西,上述的物流服务模式仅仅代表了三种方向,中国的货运代理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设计出自己的综合物流服务产品。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和物流化作为我国货运代理企业发展应确立的四项战略,规模化和网络化侧重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而专业化和物流化侧重企业的管理形态和经营内容,它们相互渗透,互为贯通,统一于我国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实践和战略部署中。其中专业化是基础,规模化是根本,网络化是必然,物流化是归宿。在这里,最核心的是专业化、规模化,这是因为货运代理企业靠专业化服务创出品牌效应后,为创造新的市场份额,既要通过营运网点的延伸提升经营规模,也必须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支点对接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满足客户需求的经营理念。货运代理企业打造特色品牌、加快网络建设的目的也无不是为了把市场蛋糕做大,实施这种战略的本身就隐含着推进规模化经营的过程。现代物流的两大核心思想是专业服务和系统整合,联系中国货运代理企业的现状,货运代理企业向现代物流经营转型的前提就是在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壮大网络规模两大任务上有所突破,这恰好反映了专业化和规模化思想的本质要求。 4. 货运代理的定义 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1.2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 〖*8/9〗1.2.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2〗1. 国际上对国际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 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简称菲亚塔)将其定义为: “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不是承运人。” 货运代理也可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2.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业; 其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 根据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人: 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可见,国际货运代理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2.2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2〗1. 为发货人服务 (1) 组织协调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历来被称为“运输的设计师”,“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凭借其拥有的运输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组织运输活动,设计运输路线,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或货主)——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 协调货主、承运人及其与仓储保管人、保险人、银行、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可以省却委托人时间,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专心致力于主营业务。 (2) 专业服务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本职工作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货物的承揽、交运、拼装、集运、接卸、交付服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货物的保险、海关、商检、卫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