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我国犯罪现象的基本态势 我国犯罪现象的基本态势是指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阶段我国犯罪现象的总体走向。对我国犯罪现象基本态势的梳理和分析,是探索我国犯罪现象基本规律,进而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为叙述方便,我们以改革开放为界,分前后两段。 第一节改革开放前我国犯罪的基本状况 我们国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上权利高度集中,国家与个人、中央与地方高度统一,个人的私欲受到较大程度抑制,犯罪的变化更多地体现了政治性。总之,这一时期的犯罪现象同当时的社会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呈现出当时的时代特点。 一、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正处于新旧政权更替时期,新中国接收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旧中国,连年战争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极为困苦,社会秩序极为混乱。被推翻的统治阶级及其追随者,不甘失败,或是进行垂死挣扎,或是浑水摸鱼,疯狂地对新生政权和人民群众实施犯罪。据统计,在查获的刑事犯罪成员中90%以上是旧社会的残渣余孽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41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真正人民群众进行犯罪活动的很少。另据公安部统计,持枪杀人、持枪抢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9%,其中,凶杀、诈骗、抢劫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占刑事案件比例最高的时期。参见宋浩波、靳高风: 《犯罪学》,399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加之新生政权统治经验欠缺,群众基础不稳固,因而1950年出现了以反动势力及其追随者为主要犯罪主体的第一次犯罪高峰,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高达51.3万起,当时人口总数是5.5亿,按当时人口平均,犯罪率为9.3起/万人。 中国犯罪治理研究报告第一章我国犯罪现象的基本态势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了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还给农民,没收官僚资本,接收帝国主义侵华资本,建立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并采取了镇压反革命以及“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效果是明显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秩序迅速稳定,刑事案件大量减少,195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33.2万起,犯罪率为5.9起/万人,同1950年相比,分别下降了35.3%和36.6%。1952年下降更为明显,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为24.3万起,犯罪率为4.2起/万人,同1950年相比,分别下降了52.6%和54.8%。需要指出的是,镇压反革命以及“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虽然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但是也往往会因此纵容一批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1953年,党中央提出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决策,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场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伟大变革,触动了各阶级、各阶层的根本利益,因而遭到了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激烈反抗,反映到刑事犯罪中就表现为发案数量的增加。1953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9.2万起,犯罪率为5.0起/万人,同1952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0.2%和19%。1954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39.2万起,犯罪率为6.5起/万人,比1953年分别上升了34.2%和30%。这两年较为多发的是破坏统购统销、破坏合作化和破坏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犯罪,如破坏粮油统购统销案、投机倒把案、不法商人套购粮食及油料作物案、盗窃农业合作社集体财产案、不法资本家抽逃资金、偷税漏税、虚报成本、盗窃国家资财案以及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杀害贫农干部、毒死耕畜案等。1955年,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各地又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这次运动除了继续打击在社会上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外,还挖出了混入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医院、学校、民主党派内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帝国主义和台湾当局派遣的特务间谍,同时还开展了禁烟、禁毒、禁赌和封闭妓院等运动。至此,全国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混乱局面,其具体反映是: 195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3.6万起,犯罪率为3.7起/万人;1956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18万起,犯罪率为2.9起/万人,比1950年分别下降了64.9%和68.8%,犯罪数和犯罪率均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水平。 总的来说,从新中国成立到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的犯罪趋势虽然有起伏,但总体呈下降的发展趋势。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31万起,按人口平均,犯罪率为5.4起/万人。从犯罪类型上看,主要是政治性的杀人、爆炸、投毒、纵火、宣传煽动、刺探情报、仿造货币以及制贩毒品、赌博、卖淫嫖娼、拐卖人口、溺婴等案件。此外,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盗窃侵吞国家资财、破坏抗美援朝物资供应、破坏金融、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也占一定比例。犯罪主体基本上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残余的反动势力和作为这些反动势力社会基础的反动力量,人民内部犯罪的比例很小。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主要是国民党的军警、宪、特以及反动党团骨干、土匪恶霸、流氓、赌徒赌棍、反动会道门骨干和封建帮会骨干以及不法资本家等。从犯罪年龄看,以中老年人占绝大部分(约占75%),青少年犯罪案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25%。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1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见图1、图2。 二、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7—1965年) 1957年到1965年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在这十年中,中国共产党工作的主导方面是正确的,党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正确的思想,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情况的具体政策,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从1957年开始,在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影响日益严重,不适当地强调 “以阶级斗争为纲”,图11949—1956年刑事立案数刑事立案数和立案率数据主要来源于宋浩波、靳高风: 《犯罪学》,173~17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历年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历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1~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图21949—1956年刑事立案率 在经济建设上忽视客观经济规律,急于求成。1958年发动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加之连续3年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取消援助、逼还债务,使我国人民处于极为困难的形势之中。粮食短缺,疾病流行,经济形势恶化,使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1960年,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比1957年下降22.8%,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每年下降4.9%;三年困难时期的财政赤字达169.4亿元,相当于同一时期财政收入的11.7%。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 《犯罪学教科书》,10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957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9.8万起,犯罪率为4.6起/万人;1958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21.1万起,犯罪率为3.2起/万人,比1957年分别下降了29.2%和30.4%;1959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和犯罪率继续下降,分别为21万起和3.1起/万人;196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和犯罪率有所上升,分别为22.2万起和3.4起/万人;196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则急剧上升到42.2万起,犯罪率为6.4起/万人,比1960年分别上升了89.2%和88.2%,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上升幅度最大的一年,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犯罪高峰。由于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认真地予以贯彻执行,形势得以较快好转,1962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32.5万起,犯罪率为4.8起/万人,比1961年分别下降了23%和25%,1963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和犯罪率继续下降,分别为25.1万起和3.6起/万人;1964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1.5万起,犯罪率3.1起/万人;19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1.6万起,犯罪率3.0起/万人,比1961年分别下降了48.8%和53.1%;1961年至1965年,我国刑事犯罪率逐年下降,年均下降率约为21%。 总体来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罪形势起伏较大。从1957年开始逐年下降,1960年开始反弹,到1961年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犯罪高峰,后又逐年下降。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26.3万起,按人口平均,犯罪率为3.9起/万人,比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0—1956年)分别下降了15.2%和27.8%,且第二次犯罪高峰期(196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42.2万起)和犯罪率(6.4起/万人)比新中国成立的第一次犯罪高峰期(1950年)分别下降了17.7%和31.2%。从犯罪案件类型来看,侵财犯罪突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0%左右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12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特别是三年灾害的困难时期,盗窃案件急剧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61年的凶杀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99%,诈骗案件占1.56%,投毒案件占0.6%,强奸案件占1%,盗窃案件占81%,盗窃案件所占的比重最大,上升幅度也最大。湖北省1961年发生的盗窃案占当年该省全部刑事案件的89.4%;山东省1961年发生的盗窃粮食、杀害牲畜的案件也占该省当年全部刑事案件的89.4%。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 《犯罪学教科书》,10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与此同时,反革命案件、赌博、制造贩卖毒品、流氓淫乱等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犯罪人结构也发生变化,犯罪者中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反动分子和社会渣滓大为减少,新滋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人民内部的蜕化变质分子则明显增多。从犯罪人的年龄来看,青少年犯罪已经开始增多,但仍以中老年人为主。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犯罪约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0%~35%。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15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见图3、图4。 图31957—1965年刑事立案数 图41957—1965年刑事立案率 三、 “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挫折和损失。在这漫长的十年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遭到严重的破坏,从而给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一大批流氓分子、打砸抢分子迅速增多,致使社会秩序混乱。尽管这个时期官方记录的各年度立案总数以及犯罪率与以往相比不高反低,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官方记录严重偏离了当时的犯罪真实情况,因为在这个时期除了官方记录的犯罪案件数以外,还有着较高的犯罪黑数(Black Figure),造成这种较高犯罪黑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当时的公检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无法进行系统完整的犯罪案件记录;二是当时有许多犯罪行为是打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旗号,以革命和政治运动的名义并以打、砸、抢的形式实施的,大批老干部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打倒,大批专家学者被扣上“反动学术权威”的帽子,大批知识分子被戴上“臭老九”的帽子,从而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尤其是冤、假、错的反革命案,这些所谓的“革命行动”没有被纳入当时的犯罪统计之中。因而在此期间,刑事犯罪较为猖獗。根据统计,“文化大革命”时期,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50万件左右,当时人口总数为8亿~9亿,按当时人口平均犯罪率为5起/万人~6起/万人。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14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从犯罪类型上看,这一时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严重突出,流氓犯罪活动猖獗,出现了大量强奸、侮辱妇女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极“左”思想盛行,“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把青少年作为“革命小将”推到了第一线,许多无知的青少年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进行打、砸、抢、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此,这一时期,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大增加,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50%~60%同上,15页。。见图5、图6。 图51966—1977年刑事立案数 图61966—1977年刑事立案率 总之,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高度一元化,相对封闭,社会关系也相对简单,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数和犯罪率一直是比较低的,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数最高的1977年也只有54.8万起,犯罪率最高的1950年也只有9.3起/万人。并且,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30.2万起,按人口平均,犯罪率仅为4.4起/万人。与此同时,犯罪形势出现了三次高峰(1950、1961年和“文革”后期),也出现了三个低谷(1952、1965年和“文革”中期)。也就是说,犯罪现象出现了三次大的起伏。通过对各个起伏阶段犯罪现象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犯罪现象同经济形势和政治形势息息相关,犯罪现象的剧烈起伏是由社会形势的剧烈变迁所引起和决定的。见图7、图8。 图71950—1977年刑事立案数 图81950—1977年刑事立案率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刑法典尚未制定,刑事案件统计数据的主要依据不是刑法典,而是政策和单行刑法。这一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后文将着重分析。 第二节改革开放后我国犯罪的基本状况(1978—2011年) 1978年以后,中国经历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社会在加速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呈现极为复杂多变的状况。首先,中国的经济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在有些地区甚至超过公有制经济。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导致分配方式的随之改变。现在,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存在少量剥削的分配格局已经形成。其次,经济模式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也在逐步形成。广大农村迅速走向工业化和城镇化。生产方式的变更和经济实力的提高,使农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迅速向城镇化发展。在人口稠密、文化经济发达的地方,形成一大批新兴的中小城市(镇)。同时,由于物质基础和环境的差异,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已经有了明显的南北和东西差距。同中国的地形由西向东逐渐降低正好相反,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逐渐降低。 中国已经逐步实现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对外开放格局,中国日益同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体系融为一体,由封闭、独立转化为开放和相互依赖。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正变得多元化、复杂化。民主、科学和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同时,专制、愚昧和漠视法制的落后思想也变换了新的形式和内容存在于众多人的思想观念中。人们日益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在勤俭、重知识、重家庭、重责任、重孝道等传统美德依然被推崇的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已渗入社会大众意识的深层。中国社会的一系列深刻变革,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犯罪现象所特有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一、 改革初期的1978—1982年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基本结束,及至1978年10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逐步纠正极“左”的错误路线,结束“文革”造成的混乱动荡局面,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尽管“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但“文革”时期积累下来的多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开始显露出来。再加上新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据统计,1978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53.6万起,犯罪率为5.6起/万人,和1977年基本持平;1979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63.6万起,犯罪率为6.5起/万人,比1978年分别上升了18.7%和16.1%;1980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犯罪率继续上升,分别达到了75.7万起和7.8起/万人,比1979年分别上升了19%和20%;1981年出现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次犯罪高峰,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高达89万起,比1980年增加17.4%,犯罪率为8.9起/万人,比1980年增长14.1%。1982年的立案数虽比1981年有所下降,但仍高达74.8万起,犯罪率降为7.4起/万人,但仍比1978年犯罪率高出约1/3。 总的来说,在这段时期,我国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连年大幅度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感。1978—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和犯罪率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18.5%和16.7%。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71.3万起,比改革开放之前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高1.4倍,按人口平均,犯罪率为7.2起/万人,比改革开放之前的犯罪率高63.6%。从犯罪类型上看,仍以传统的刑事犯罪为主,1981年发生的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共计80.7万起,占当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总数的90.6%。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2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但值得人们关注的是,贪污贿赂犯罪和走私犯罪现象也呈日趋严重的趋势。1979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为702起,1980年猛增到8181起,是1979年的11.7倍,1981年又猛增到15753起,环比增加90.7%。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 《犯罪学教科书》,10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979年,全国海关查处走私案件比1978年增加40%,走私货物价值比1978年增加2倍多。1980年下半年到1982年上半年,各地查处的走私案件又比1979年增加4倍,走私货物价值比1979年增加1倍。这期间,查获走私到香港的黄金、贵重药材价值达5.6亿美元,走私物品的总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多亿元。参见欧阳涛等: 《经济领域严重犯罪问题研究》,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从犯罪主体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开始成为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14~25岁的青少年罪犯高达70%~80%。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1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犯罪现象开始出现地域特点,这个时期,沿海和南方经济开始迅速发展,同北方和中西部地区开始拉开差距,由此造成犯罪现象在地理分布上的东西和南北差异。即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犯罪率高于北方不发达地区,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财产型犯罪突出,经济落后地区暴力型犯罪突出的现象。 这一时期与犯罪形势密切相关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就是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随着两法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开始走上刑事法制的轨道,但这一征程必定是不平坦的。随之而来的“严打”即是证明。见图9、图10。 图91978—1982年刑事立案数 图101978—1982年刑事立案率 二、 第一次严打斗争(1983—1986年) 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1982年的严打经济犯罪的决定在先,1983年8月,中央作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始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1983年“严打”的对象是: 一是流氓团伙分子;二是流窜作案分子;三是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和重大盗窃犯;四是贩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五是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六是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改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七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严打”的效果是明显的,可谓立竿见影。198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下降为61万起,犯罪率下降为6起/万人,刑事案件和犯罪率比1982年分别下降18.4%和20.3%;1984年刑事案件和犯罪率继续下降,比1983年分别下降15.7%和17.0%;1985年和1986年“严打”的效果有所减弱,刑事案件和犯罪率开始略微有所提升,刑事案件维持在54万起多的规模,犯罪率维持在5.1起/万人的水平。据统计,1983年8月到1986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万件,判决罪犯172万名。其中,属于流氓集团、杀人、抢劫、强奸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60余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0%左右。判决此类罪犯80余万人,占案犯总数的45%左右。在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罪犯中,90%以上属于严打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罪犯。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 《犯罪学教科书》,10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在1983年8月到1984年7月的“严打”第一阶段,判处死刑24000人!《1949—2010: 死刑60年》,载《文史参考》,2012(20)。足以说明严打之手段的严厉性,运用如此重刑以求扼制犯罪现象恶化之势头,其用心可谓良苦。 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倾向于认为,第一次“严打”的短期效应是明显的。1983—1986年,我国犯罪总量处于低水平,呈现负增长或低速增长态势,是1978年以来刑事犯罪的低谷,其中,1984年是最低点,全国刑事案件数为51.4万起,犯罪率5起/万人。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严打效应实质上仍然取决于立案标准的调整,特别是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调整对犯罪总数的影响最大。1984年公安部门对盗窃案立案标准做了修改,城市从25元提高到80元,农村由15元提高到40元,使得盗窃案件从1982年的60.9万起(当年所有刑事案件数74.8万起)骤降为1984年的39.5万起。这一时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55.3万起,比1978—1982年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下降了22.4%,按人口平均,犯罪率为5.5起/万人,比1978—1982年下降了23.6%。 从犯罪类型上看,这一时期突出特点是经济犯罪(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发生在经济领域、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要主体的犯罪)与不正之风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来势迅猛,十分猖獗。据统计,1982—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6万多件,其中,1983年为51486件,1984年为46625件,1985年为48400件,比1984年上升4.3%,1986年为78133件,比1985年上升61.75%。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 《犯罪学教科书》,10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经济犯罪中的大案要案明显增加,呈不断上升趋势。1984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为2100件,1985年为3472件,比1984年增加1372件;1986年为13888件,比1985年增加3倍,占同年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28%同上。。热点经济管理部门如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滥收好处费、手续费;偷支挪用储户存款、自批自贷、互批互贷、冒名贷款,套取低息或无息贷款,然后转手高息贷出,或者无偿占用企业资金,利用贷款敲诈勒索。到1985年年底,全国金融系统共查出犯罪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2900多起,犯罪金额高达1.1亿多元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 《犯罪学教科书》,10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商品流通领域中的经济犯罪活动也很严重。据不完全统计,1985、1986年两年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案件175万起,其中大案要案7万多起。同上。粮食系统中的某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粮食加价款或补贴进行贪污。在经济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增加速度最为惊人。1983年全国立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为22521件,比1982年下降 7000多件;1984年为22490件,与1983年基本持平,1985年增至28195件,1986年猛增至49657件,达到改革开放以后贪污贿赂犯罪的第二个高峰。其中重大案件则一直直线上升,1983年为2120件,1984年为2243件,1985年为6249件,比1984年增加1.8倍,1986年为13888件,比1985年增加1.2倍。重大案件的比例,1983年为9.4%,1984年为10%,1985年为22.1%,1986年为28%。同上。 14~25岁的青少年罪犯有所下降,1983年青少年罪犯占整个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下降为60.2%。但是这个比例在1984年又开始了回升,为63.3%。从1985年开始,青少年罪犯该比例维持在70%以上。参见胡联合: 《转型与犯罪——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19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 在犯罪的地域分布上,各地经济发展速度的差异造成犯罪现象地区分布上的特征日益明显。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犯罪增长率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特别是广东,犯罪增长速度居于全国之首。走私贩私、制售假劣商品和药品、诈骗等这一时期的严重经济犯罪也主要发生于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境外黑社会势力积极渗透,境内黑社会势力死灰复燃,并且日趋严重。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丑恶现象也率先在这些地区出现,并且向内地扩张。在对外开放的前沿发达地区经济犯罪严重,一些新的经济犯罪出现并迅速蔓延。见图11、图12。 图111983—1986年刑事立案数 图121983—1986年刑事立案率 三、 1987—1992年 事实证明,仅靠“严打”并不能长期有效地防治犯罪。如果说“严打”的效果是迅速的、明显的,它又必定是暂时的、不巩固的。“严打”结束后,犯罪逐步开始大幅反弹。1987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为57万起,比1986年增加4.3%;1988年全国的刑事案件立案数增到83万起,比1987年增加45.1%,犯罪率为7.5起/万人,比1987年增加44.2%。1989年公安机关大力纠正立案不实问题,当年的立案统计数陡增到197.2万起,首次突破一百万起大关,并迅速接近二百万起,比1988年增加138.2%,比“严打”前最高的1981年的89万起增加1.2倍,犯罪率为17.5起/万人,比1988年增加133.3%。199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增至221.7万起,突破二百万大关,比1989年增加12.7%,犯罪率为19.4起/万人,比1989年增加10.9%。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但是社会综合治理毕竟是一项长期巨大的工程,其效果并不像“严打”那样“立竿见影”。1991年刑事案件立案数又陡增至236.6万起,比1990年增加6.7%,犯罪率为20.4起/万人,比1990年增加5.1%,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犯罪高峰。由于1992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状况再次提高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按照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确定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盗窃案件立案数大幅度下降为114.3万起,比1991年(盗窃案件192.3万起)下降了40.6%,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因此,1992年刑事案件总数下降为158万起,犯罪率下降为13.5起/万人。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严峻的犯罪形势已经大大缓解。在这个阶段,立案数的下降不是犯罪治理工作的效果,而是政策调整或者说是统计标准调整的结果。实际上,除了拐卖人口犯罪比1991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外,其他犯罪都在以平均速度增长。1992年,凶杀犯罪增加4.9%,伤害犯罪增加4.8%,抢劫犯罪增加24.6%,强奸犯罪增加0.9%,仿造货币票证犯罪增加17.3%。同上。 这一时期,我国犯罪数量持续大幅度增加,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点,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刑事案件总量首次突破百万大关,1989年为197.2万起,1990年上升为221.7万起,犯罪率也首次突破10起/万人,以后刑事案件就再也没有低于百万,犯罪率也没有低于10起/万人。这一时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158.9万起,比1978—1982年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上升了122.9%,按人口平均,犯罪率为13.9起/万人,比1978—1982年上升了93.1%。在1987—1991年五年期间,刑事案件和犯罪率分别年均增长了32.9%和32.0%,刑事案件比1986年增加了3.3倍,犯罪率比1986年增加了3倍。但可喜的是,青少年犯罪在这一时期呈逐步下降趋势,1990年青少年罪犯占罪犯总人数百分比为57.31%,1991年下降为52.88%,1992年继续下降为50.78%。参见胡联合: 《转型与犯罪——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22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见图13、图14。 图131987—1992年刑事立案数 图141987—1992年刑事立案率 四、 1993—2004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2000年人均 GDP超过1000美元。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经济结构和城乡格局迅速调整,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在迅猛的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浪潮中,城市和农村土地通过商业模式大量征用,国有、集体企业大规模改制,导致大量的农民和企业工人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工作,成为新形势下的弱势阶层和弱势群体;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结构重新分层,弱势群体和弱势阶层承受的生活压力越来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又缺乏充分的诉求渠道和救济机制,由此产生并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时,随着对内搞活和对外开放,各种文化观念、价值观念、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也随着价值多元化和思想多元化的潮流日益表现在现实之中。各种基于严重不满情绪的社会矛盾、冲突已开始大量显现,直接表现为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不断升级,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1993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为161.6万起,比1992年增加2%,犯罪率为13.6起/万人,比1992年增加0.7%;1994年刑事案件为166万起,比1993年增加2.7%,犯罪率为13.9起/万人,比1993年增加2.2%;1995年刑事案件为169万起,比1994年增加1.08%,犯罪率为14起/万人,比1994年增加0.7%。其中重特大案件70余万起,比1994年上升12.6%。1995年,杀人犯罪上升3%,抢劫案件上升3.3%,盗窃案件与1994年持平。刑事犯罪造成人民群众伤亡比1994年分别增加1798人和2365人,直接财产损失90亿元,比1994年增加15.5%。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 《犯罪学教科书》,11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据统计,1996年全国一季度抢劫案件立案3万起,其中大案2.3万起。在抢劫案件中,持枪抢劫金融机构的案件十分突出,比上年上升了一倍多。此外,凶杀、爆炸和流氓团伙犯罪也比较突出。《1996: 全国统一“严打”行动》,载《时事报告》,1996(10)。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的状况明显不满,根据国家体改委的抽样调查,全国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程度,1993年只有14.5%,1994年只有18.3%。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26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因此,1996年4月,中央决定开展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严打”斗争,主要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过往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犯、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以及对群众危害面广的多发性盗窃犯罪。1996年开展的严打斗争,在4~7月间,接连组织了三个战役,效果明显。1996年全国刑事案件为160.1万起,比1995年下降了5.5%,犯罪率为13.1起/万人,比1995年下降了6.4%。1997年全国各类刑事案件的总量与1996年基本持平。 1998年以后,我国刑事案件又开始猛增,1998年刑事案件为198.6万件,比1997年增加23%,犯罪率为15.9起/万人,比1997年增加21.4% 。“严打”的边际效用开始显现,1983年的“严打”可维持近三年治安好转,到1996年“严打”的积极作用连一年都维持不了。1999年刑事案件为224.9万起,犯罪率为17.9起/万人,和1998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3.2%和12.6%。2000年增长幅度更大,刑事案件迅速由1999年的224.9万起猛增到363.7万起,犯罪率由17.9起/万人上升为28.7起/万人,刑事案件和犯罪率分别上升了61.7%和60.3%,上升幅度是改革开放以来仅低于1988年的第二高点。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2000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1999年上升36倍。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视》,31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多,犯罪数额巨大。据统计,199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51000余件,涉案金额达540多亿元;1999年1~8月立案33000余起,比1998年同期增长23.4%,涉案金额840多亿元,是1998年同期的3.9倍。同上。为此,2001年4月,中央决定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从2001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重点,分“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条战线,以遏制治安形势迅速恶化的发展态势。在全国政法干警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增长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