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条誓文(1868年 3月 14日) 2.政体书(1868年闰四月二十一日) 3.废藩置县诏书(1871年 7月 14日) 4.太政官职制(1871年 7月 29日) 5.爱国公党之本誓(1874年 1月 18日) 6.立志社设立趣意书(1874年 4月) 7.议院宪法颁布之诏(1874年 5月 2日) 8.大阪会议约定之草案(1875年 1月) 9.渐次树立立宪政体之敕谕(1875年 4月 14日) 10. 地方官会议开会之诏(1875年 6月 20日) 11. 元老院开院典礼之诏书(1875年 7月 5日) 命元老院起草宪法之敕语(1876年 9月 7日) 12. 进呈国宪草案之报告书(1880年 12月) 13. 赐告开设国会之敕谕(1881年 10月 12日) 14. 为调查宪法诸制度派遣参议伊藤博文至欧洲之 诏敕(1882年 3月 3日) 15. 内阁改制之奏议(1885年 12月) 内阁职权(1885年 12月 22日) 内阁改制之诏敕(1885年 12月 23日) 16. 伊藤枢密院议长进呈上奏宪法稿案之表 (1888年 4月) 序编 政治背景 1.五条誓文(1868年 3月 14日) [1] 誓文 第一, 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 第二, 上下一心,盛行经纶。 第三, 官武一途,以至于庶民,须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 第四, 破旧来之陋习,当基于天地之公道。 第五, 求知识于世界,大振皇基。 欲为皇国未曾有之变革,朕以躬率众,誓于天地神明,兹大定国是,立万民保全 之道。汝众亦当基于此旨,协心努力。 (译自阿部照哉、佐藤幸治、宫田丰编《宪法资料集》, 有信堂 1966年出版,第 349页)(张允起译) [1]1868年 3月 14日,天皇向天地神明宣誓,确立明治新政府大政方针。由利公正起草誓文,福冈 孝弟修正,木户孝允订正。此处所谓“会议”是指“列侯会议”,“庶民”限于“豪农”与“豪商”, 并非指一般国民。 2.政体书(1868年闰四月二十一日) [1] 去冬皇政维新,仅置三职,虽续设八局,分课事务,但戎马倥偬之间,事业未能 恢弘,故今番以誓文为目的,改定政体职制,非徒好变更,乃为渐次确立从前未定之 制度规律,使之更无前后异趣。内外百官须奉戴此旨,坚定守持,有所根据而无疑惑, 各尽其职掌,使万民保全之道开成永续。 庆应四年戊辰闰四月太政官 政体 一、兹大定国是,建立制度规律,以誓文为目的。 第一,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 第二,上下一心,盛行经纶。 第三,官武一途,以至于庶民,须各遂其志,使人心不倦。 第四,破旧来之陋习,当基于天地之公道。 第五,求知识于世界,大振皇基。 上述誓文之条件,以相行不悖为宗旨。   二、天下权力,总归太政官,以除政令二途之患。分太政官之权力为立法、行法、司 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 三、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法官,行法官不得兼任立法官。但如临时都府巡察与外国应接, 立法官犹可管之。 四、若非亲王、公卿、诸侯不得升任为一等官者,乃所以亲亲、敬大臣也;虽为藩士、 [1]1868年闰 4月 21日明治新政府基于五条誓文发布政体组织法。福冈孝弟、副岛种臣参与起草, 据说曾参考美国人裨治文的《联邦志略》与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带有三权分立色彩。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5 庶人,设征士之法,犹且可得升任至二等官者,乃所以尚贤也。 五、各府、各藩、各县出贡士为议员,建立议事之制者,乃所以执行舆论公议也。 六、设立官等之制,乃所以使各知其职任之重而不敢自轻也。 七、仆从之制,亲王、公卿、诸侯,带刀仆从六人,杂役三人;其以下者,带刀仆从二人, 杂役一人。盖所以破除尊重之风,使无上下隔绝之弊也。 八、在官之人,勿于自家与他人私议政事。若有持议乞求面谒者,当出之于官中而经 公论。 九、诸官以四年为交替,当用公选投标之法。但今后初次交替时,留任半数,延长二 年交替,以使断续得宜。若其人众望所属而难离职,犹不得不延长数年。 十、诸侯以下农工商各立贡献之制,此所以补充政府之费,严兵备,保民安也。故在官者, 亦应贡纳其秩禄官俸之三十分之一。 十一、各府、各藩、各县施政令亦当体会誓文。勿仅以其一地之制法涵盖他地。勿私 授爵位,勿私铸通宝,勿私雇外国人,勿与邻藩或外国缔结盟约。此所以不使小权干 犯大权而紊乱政体也。 十二、官职(省略)。 (译自阿部照哉、佐藤幸治、宫田丰编《宪法资料集》, 有信堂1966年出版,第349—350页)(张允起译)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5 庶人,设征士之法,犹且可得升任至二等官者,乃所以尚贤也。 五、各府、各藩、各县出贡士为议员,建立议事之制者,乃所以执行舆论公议也。 六、设立官等之制,乃所以使各知其职任之重而不敢自轻也。 七、仆从之制,亲王、公卿、诸侯,带刀仆从六人,杂役三人;其以下者,带刀仆从二人, 杂役一人。盖所以破除尊重之风,使无上下隔绝之弊也。 八、在官之人,勿于自家与他人私议政事。若有持议乞求面谒者,当出之于官中而经 公论。 九、诸官以四年为交替,当用公选投标之法。但今后初次交替时,留任半数,延长二 年交替,以使断续得宜。若其人众望所属而难离职,犹不得不延长数年。 十、诸侯以下农工商各立贡献之制,此所以补充政府之费,严兵备,保民安也。故在官者, 亦应贡纳其秩禄官俸之三十分之一。 十一、各府、各藩、各县施政令亦当体会誓文。勿仅以其一地之制法涵盖他地。勿私 授爵位,勿私铸通宝,勿私雇外国人,勿与邻藩或外国缔结盟约。此所以不使小权干 犯大权而紊乱政体也。 十二、官职(省略)。 (译自阿部照哉、佐藤幸治、宫田丰编《宪法资料集》, 有信堂1966年出版,第349—350页)(张允起译) 3.废藩置县诏书(1871年 7月 14日) [1] 朕惟值此更始之际,若欲内以保安亿兆,外以与万国对峙,宜使名实相副,政令 归一。朕曩听纳诸藩版籍奉还之议,新命知藩士,使之各奉其职。然数百年因袭之久, 或有其名而不举其实者,何以保安亿兆而得与万国对峙哉?朕深慨叹之。故今更废藩 为县,务去冗就简,除有名无实之弊,无政令多歧之忧,汝等群臣当体察朕意。 (译自大久保利谦等编《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 1965年出版, 第 57—58页)(张允起译) [1]1871年 7月日本天皇发布废藩置县诏书,宣告废除此前割据基础之“藩”,改为府县,结束德川 封建制度,确立近代集权国家体制。 4.太政官职制(1871年 7月 29日) [1] 天皇亲临 正院 太政大臣一员 辅翼天皇,总断庶政,统辖祭祀、外交、宣战、讲和、立约之权、海陆军之事。 纳言 次于职掌大臣。大臣缺席之时,得以代理其事。 参议 参与大政,议断官事,辅佐大臣、纳言,襄助庶政。 (枢密大史以下省略) 左院 议长(由参议兼任,或由一等议员担任) 掌断议事。 一等议员二等议员三等议员 掌审议诸立法之事。 书记 掌检文书、草拟议案。 右院 诸省长官次官 [1] 明治初年日本中央政府统治机构几经变换。明治元年(1868年)二月设立三职八局,四月废除三 职八局,按照《政体书》实行七官并立的太政官制。同年九月废止议政官,十二月设置公议所。 明治二年(1869年)七月改称公议所为集议院。明治四年(1871年)七月实行由正院、左院、右 院构成的太政官职制,直至明治十八年(1885年)十二月。其间,明治六年(1873年)六月废集 议院,其事务收归左院。明治八年(1875年)四月十四日,废止左院、右院,设置元老院、大审院。 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8 掌草拟当务之法案,审调诸省之议事。 书记(各本官之秘录任之) 掌检文案,草拟法案。 (译自大久保利谦等编《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1965年出版, 第76—77页)(张允起译) 8 掌草拟当务之法案,审调诸省之议事。 书记(各本官之秘录任之) 掌检文案,草拟法案。 (译自大久保利谦等编《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1965年出版, 第76—77页)(张允起译) 5.爱国公党之本誓(1874年 1月 18日) [1] 第一,天生斯民,以一定不可动摇之通义权理赋予之。此通义权理者,乃天之所 均等赐予人民,人力之不能移夺者也。然世运尚未全开,人民动辄有不能保全此本然 之通义权理者。何况我国数百年来封建武断之制,以其民为奴隶,流弊尚未完全剪除。 苟不由此改过,岂能扬我国威,谋我国人之富。我辈一片至诚爱国之心,痛切发愤于此。 乃与同志之士相誓,以主张我人民之通义权理,以欲保全其天赐,即爱君爱国之道也。 第二,我辈既然从爱君爱国一片至诚之上发愤而至,而欲主张保全此人民之通义 权理,然为此之道即奉戴我天皇陛下誓文之旨意,造次颠沛,自始至终,唯有常以公 论公议遵守盟约之旨意。 第三,我辈之视此政府,当唯有看做为此人民所设之政府,而吾党之目的唯在保 全主张此人民之通义权理,以使此人民得以成为自主自由、独立不羁之人民而已。此 即使其君主、人民之间融合一体,分清其祸福缓急,以维持昌盛我日本帝国之道也。 第四,我辈欲主张此通义权理者,乃亚细亚洲中之首唱,原为天下之大业,不得 期之以寻常岁月之功。故吾党之士常宜培养其忍耐力,纵使艰难忧戚,百挫千折,亦 莫敢丝毫屈挠。至诚之心,不拔之志,我辈终生之力,勉力唯有竭尽保护主张此通义 权理者,赴死亦别无他求,于是遂签字署名相誓者如上。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 1939年出版, 第 170—171页)(张允起译) [1] 前参议后藤象二郎、板垣退助等在提出民选议院设立建言的同时,开始组建政党,取名爱国公党, 为日本政党组织之先河。 6.立志社设立趣意书(1874年 4月) [1] 世运之上进、人民之奋励,不可不相辅相成。此两者必为相须而后成者也。今我 国遭逢二千五百余年以来之大变革,旧俗日坏,新政未备,实乃吾等奋励勤勉以维持 振起天下之元气,共同增益我天皇陛下之尊荣,而致力于昌盛我日本帝国福祉之秋也。 故吾辈设立此立志社,以欲与诸君从事于此。此前我等同社之士,亲自率先建言政府 而恳求设立天下之民会,亦即此志。夫高知县乃我辈贯属之地,我辈之于诸君之情谊 亦特别笃厚,则与诸君共同勉励,以欲完达此志,岂亦不得已哉。故详揭我辈同社之志, 以告诸君者如下。 夫我辈同为我日本帝国之人民,则三千余万人民,悉皆同等,无贵贱尊卑之别, 当享受其一定之权利,以保生命,保自生,努力尽职,增进福祉,可为独立不羁人民之事, 昭昭乎明矣。此权利者,不得以威权夺之,不得以富贵压之,盖乃天所均等赋予人民 之者,而欲保有此权利者,亦人民所宜当勤勉者也。 人民诚欲保有此权利,不可不首先自治。盖人民依赖其政府过甚,则伤其自立之 习气,人民伤其自立之习气,则天下之元气随之萎靡。欧美人民独雄视宇内,而支那 印度等之人民不能与彼匹敌者,职是之故。是故我辈诚欲勤勉以致力于我帝国之昌盛, 则宜当从自治始,以致力于自立。 夫天下之元气若存,则其国强盛,而其人民之福祉兹长,然所谓天下之元气 者乃不过人民各个元气相聚之大者而已。故其人民习气之强弱盛衰,乃消长天下之 [1] 爱国公党成立后,并未开展作为政党的活动。其首倡者板垣退助回到土佐,于明治七年(1874年) 四月与片冈健吉、林有造、谷重喜等结成政社,名为立志社。他们兴办学舍,设置商局,开设法 律研究所,并于公共会堂召开讨论演说,宣扬自由民权主义。立志社设立趣意书与爱国公党之宗 旨相同,好似将中央之爱国公党移植于地方。当时自助社、进修会等社团的创立皆以立志社为模范。 土佐可谓日本明治初期自由之摇篮,政党之发源地。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11 元气。然则我辈乃于个人之天下,各负其责任者也。欧人有谓,国乃人民反射之光 也。故一人民之习气苟衰,则天下失一人民之元气,天下失千万人之元气,而日益 甚,则国安能独致其昌盛富强哉?今吾国遭逢大变革,世上动辄有趋于智狷诈伪而无 耻者,此乃我帝国之蟊贼也。我辈诚欲发奋振起天下之元气,则不可不宜首先从自修 自治开始,而致力保有人民之权利,以为自由独立之人民,得以与欧美各国自由之 人民相匹敌也。 且夫政府者毕竟为保全人民之权利而设立者,乃纯为人民也。故欧语指政府之官 员称公共之仆,然则人民乃国之本。 今我辈居其一分,岂可不自敬自尊哉?人唯不自敬自尊,故卑屈、狡狯、猥亵而 至于无耻。人苟无耻则其能为万物之灵者有几?于是乎信义日失,廉耻日衰,夫信义 廉耻者乃元气之养,元气一旦失其养,天下之萎靡怠惰乃从之矣。现今我国动辄有仓 皇狼狈而至于猥亵无耻者,此乃我辈所大为忧虑者,而诸君亦必愤慨之。请与诸君共 同振起此元气,毅然自任,共谋致力我日本帝国之隆盛。 夫我辈诚欲伸人民之权理,则民会必不可不立,况且唯此制度独堪增益我天 皇陛下之尊荣,助长我帝国之福祉也。虽然,如上已言之,人民者乃国之本,苟人 民之品行污下,则民会虽立,其效必不能充分,故最终人民之自修自治而以自立者 乃天下福祉之本。加之人民已接受至贵至重之权利,是以有天下可得独立之理,则 其自修自治,以不过分依赖其政府者亦为其责任。故其自修自治者即为吾辈人民者 之职责。 夫其自修自治者,乃谓内则自敬尊,重信义,崇廉耻,昂扬奋发自由自主人民之 风气;外则结社合力,勤勉职业,不避风险,不畏困难,忍耐不屈,敢为而必成,同 社之士患难相恤,利益相共,不营一己之私利,而谋普遍之公益,以成就文明开化之 实等事也。然于今我辈欲成就此等之事,非个人可得成就,必同志之士结社合力始可 达此志。此即欧美人民所以能够结合而致其强盛也。夫旧俗未必不恶,惟有认真修 饰改正以适应时势。俗语有组合者,此即良制之可因者也。请与诸君共同完备扩张 此组合之制,共同结合以达自修自治之志,遂进而设立天下之民会,而立国家定律 之基本也。 是故吾等之志则在于伸张人民之权利,保生命,保自主,勤于职业,助长福祉, 而我等之事则可始于自修、自治、自助、自立,而振起天下之元气。诚然诸君此志相同, 请共同结社合力以达此志也。若夫至于结社上之条目规则及其着手之顺序,虽我辈自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11 元气。然则我辈乃于个人之天下,各负其责任者也。欧人有谓,国乃人民反射之光 也。故一人民之习气苟衰,则天下失一人民之元气,天下失千万人之元气,而日益 甚,则国安能独致其昌盛富强哉?今吾国遭逢大变革,世上动辄有趋于智狷诈伪而无 耻者,此乃我帝国之蟊贼也。我辈诚欲发奋振起天下之元气,则不可不宜首先从自修 自治开始,而致力保有人民之权利,以为自由独立之人民,得以与欧美各国自由之 人民相匹敌也。 且夫政府者毕竟为保全人民之权利而设立者,乃纯为人民也。故欧语指政府之官 员称公共之仆,然则人民乃国之本。 今我辈居其一分,岂可不自敬自尊哉?人唯不自敬自尊,故卑屈、狡狯、猥亵而 至于无耻。人苟无耻则其能为万物之灵者有几?于是乎信义日失,廉耻日衰,夫信义 廉耻者乃元气之养,元气一旦失其养,天下之萎靡怠惰乃从之矣。现今我国动辄有仓 皇狼狈而至于猥亵无耻者,此乃我辈所大为忧虑者,而诸君亦必愤慨之。请与诸君共 同振起此元气,毅然自任,共谋致力我日本帝国之隆盛。 夫我辈诚欲伸人民之权理,则民会必不可不立,况且唯此制度独堪增益我天 皇陛下之尊荣,助长我帝国之福祉也。虽然,如上已言之,人民者乃国之本,苟人 民之品行污下,则民会虽立,其效必不能充分,故最终人民之自修自治而以自立者 乃天下福祉之本。加之人民已接受至贵至重之权利,是以有天下可得独立之理,则 其自修自治,以不过分依赖其政府者亦为其责任。故其自修自治者即为吾辈人民者 之职责。 夫其自修自治者,乃谓内则自敬尊,重信义,崇廉耻,昂扬奋发自由自主人民之 风气;外则结社合力,勤勉职业,不避风险,不畏困难,忍耐不屈,敢为而必成,同 社之士患难相恤,利益相共,不营一己之私利,而谋普遍之公益,以成就文明开化之 实等事也。然于今我辈欲成就此等之事,非个人可得成就,必同志之士结社合力始可 达此志。此即欧美人民所以能够结合而致其强盛也。夫旧俗未必不恶,惟有认真修 饰改正以适应时势。俗语有组合者,此即良制之可因者也。请与诸君共同完备扩张 此组合之制,共同结合以达自修自治之志,遂进而设立天下之民会,而立国家定律 之基本也。 是故吾等之志则在于伸张人民之权利,保生命,保自主,勤于职业,助长福祉, 而我等之事则可始于自修、自治、自助、自立,而振起天下之元气。诚然诸君此志相同, 请共同结社合力以达此志也。若夫至于结社上之条目规则及其着手之顺序,虽我辈自 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12 有所见,今于兹不言,其乃或恐陷于固执己见,而背离会合集议之意也。故将欲有朝 一日与诸君共同议定之。 明治七年四月立 志 社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73—177页)(张允起译) 12 有所见,今于兹不言,其乃或恐陷于固执己见,而背离会合集议之意也。故将欲有朝 一日与诸君共同议定之。 明治七年四月立 志 社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73—177页)(张允起译) 7.议院宪法颁布之诏(1874年 5月 2日) [1] 朕践祚之初,基于宣誓神明旨意,渐次扩充,召集全国人民之代议人,期望以公 议舆论定律法,开上下协和、民情畅达之路,使全国人民各安其业,知有可担任国家 重任之义务。故首先召集地方之长官,使其代人民协同公议。乃颁示议院宪法,当各 自遵守之。 议院宪法 (明治七年五月二日,太政官公告第五八号。改正:明治八年六月一四日,太政 官公告第一○二号) 第一条会议乃各地方长官议事之会,以每年召开一次为常例。临时之会议当以特旨 预先布告开院日期。长官若不能来集,当派出次官使之代理。 第二条会议阶段各省之卿或其代理当出席议院,列席会议,陈述其说。然不得列入 决断事情可否之数。 第三条开院并终会之时,朕当亲自临之,率从诸大臣执行其仪式。 第四条若有自朕垂问之事宜,当下达议案,且或派遣委员,使详述其旨。 第五条一切议案当由议长附之众议,决定其可否而上奏。其施行与否,朕当亲自裁之。 但须第十条、第十一条并行。 第六条议事之本意以斟酌施政便利与否而尽其议为紧要。宜当公平中正,彼此相顾 [1] 明治七年(1874年)一月民选议院设立建白书公开发表之后,民众对公议舆论政治的诉求日益高涨, 政府方面有地方官会议之构想,并公布议院宪法及规则,试图以府县长官代替民选议员。明治八 年(1875年)四月立宪政治之诏敕发布,地方官会议正式启动,同年六月召开以木户孝允为议长 的第一次会议,天皇亲临会场。 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14 而不相违。 第七条决断议事之可否当依据同论之多者一方,若为同数两立之,议长决断之。 第八条于会议之席,各成员当充分审论,即便或有触犯忌讳,亦不得纠弹之。 第九条关于垂问,若议院之议论不得时势之适度,当以敕旨收其议案。自建议上发 起之议案不在此例。 第十条凡关系地方及租税等方法之垂问,当附之众议决定其可否而上奏。其施行与 否,朕当亲自裁之。 第十一条关于议员建议事宜,若于会议可决,当上奏。其采用与否,朕当亲自裁之。 第十二条议长选任当然由议员中选举之,但议定其良法之前,应暂由朕亲自选任。 第十三条议长之职当执掌议院中之规则,统辖议员,就垂问建议发起众议,熟考议 员立论之旨趣,判定同数两立之众议。惟于会议之席,不得自发己论。 (译自阿部照哉、佐藤幸治、宫田丰编《宪法资料集》,有信堂1966年出版, 第372—373页)(张允起译) 14 而不相违。 第七条决断议事之可否当依据同论之多者一方,若为同数两立之,议长决断之。 第八条于会议之席,各成员当充分审论,即便或有触犯忌讳,亦不得纠弹之。 第九条关于垂问,若议院之议论不得时势之适度,当以敕旨收其议案。自建议上发 起之议案不在此例。 第十条凡关系地方及租税等方法之垂问,当附之众议决定其可否而上奏。其施行与 否,朕当亲自裁之。 第十一条关于议员建议事宜,若于会议可决,当上奏。其采用与否,朕当亲自裁之。 第十二条议长选任当然由议员中选举之,但议定其良法之前,应暂由朕亲自选任。 第十三条议长之职当执掌议院中之规则,统辖议员,就垂问建议发起众议,熟考议 员立论之旨趣,判定同数两立之众议。惟于会议之席,不得自发己论。 (译自阿部照哉、佐藤幸治、宫田丰编《宪法资料集》,有信堂1966年出版, 第372—373页)(张允起译) 8.大阪会议约定之草案(1875年 1月) [1] 我辈深观我国从前变革之所由,观察方今之景况,考虑将来之形势,为确保我君 民幸福、上下安宁之道,于今同志相求,合其定说主论,最终确定立君定律之政体而 济之以议院之制度,期使我国家之律法明白于天下,而上下因此得以享受其权利。然 诚欲坚持此定说,达此目的,绝非寻常期月之间,一时轻易之功侥幸可得者,必忍耐 勉励,造次颠沛亦必于兹,纵使一旦失败,一时受挫亦发誓始终一贯,虽死而别无他求。 是故我辈又不可不深深企盼我同志之相和相合而成其终者能始终如一。由此我同志之 士相誓而立其约束者如下。 第一,我辈当以立君定律之政体为其定说。 第二,我辈为实施此定说,当致力采纳彼之议院制度,以将我律法明确于 天下。 第三,我辈既欲合此定说而成就斯事,故我辈当唯有我同志集体之定论,须无其 个人之私论。 第四,若在我同志中于事物提出见解所有不同,而反复辩论亦尚难以一致之时, 暂且推举议长,而议长当以其两说殊异之处具陈之于我同志之全员,根据其所可否之 多数票统一之。而如其他少数票 ,亦必不可退而有背后之言。 [1] 明治七年(1874年)台湾征伐之议不合,木户孝允辞职,大久保利通主掌国政。此时,西乡隆盛 在萨摩,木户孝允在长州,板垣退助在土佐,政府势单力孤,危机四伏。伊藤博文与井上馨在大 久保授意下,多方奔走,大久保、木户、板垣三人会合于大阪,史称大阪会议。明治八年(1875 年)一月至二月,三人数次会合于神户或大阪。此间木户亲自起草政府改革案,以元老院为上院, 以地方官会议为下院,谋求确定“立君定律”之政体,约定将来实施议院制度。此后木户与板垣 就任参议。明治八年(1875年)四月十四日日本天皇发布诏敕,设立元老院与大审院。同年六月 二十日有地方官会议开会之诏。 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16 第五,我同志之进退政府,有其集体之进退,不可有个人之进退。 第六,是以我同志常相往来,密其交,亲其情,相视互如兄弟,穷达患乐,我同 志皆共之。我同志必努力全力一心,坚持我定说,达到我目的。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3—184页)(张允起译) 16 第五,我同志之进退政府,有其集体之进退,不可有个人之进退。 第六,是以我同志常相往来,密其交,亲其情,相视互如兄弟,穷达患乐,我同 志皆共之。我同志必努力全力一心,坚持我定说,达到我目的。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3—184页)(张允起译) 9.渐次树立立宪政体之敕谕(1875年 4月 14日) [1] 朕即位之初,首会群臣,以五事誓于神明,定国是而求万民保全之道。幸赖祖宗 之灵与群臣之力,以得今日之小康。顾中兴日浅,内治之事常可振作更张者不少。朕 今扩充誓文之意,兹设元老院,以扩充立法之源;置大审院,以巩固审判之权。又召 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图谋公益,渐次树立国家立宪之政体,欲与汝众庶俱赖其庆。汝 众庶勿泥旧惯故,又或轻进急为,其能体朕意而有所翼赞也。 明治八年四月十四日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 1939年出版, 第 186页)(张允起译) [1] 明治八年(1875年)三月,木户、板垣就任参议,根据大阪会议宗旨,木户、板垣、大久保、伊 藤作为政体调查委员,议定制度改革方案,三月二十八日案成并上奏。其中有曰:“方今各国之 政体折衷所谓君主、君民、人民之三治,以采适于国俗时势者。宜当置正院、右院、左院于太政官, 天皇御正院,统万机,三大臣辅弼之,右院太政大臣为之长,与左右大臣、参议诸省长官议断庶政, 左院则左右大臣参议一名为之长,选任议员,使掌诸法制之事。夫立法、行政、司法之三权并立 而无偏重,乃欧洲之良制,我政体亦当以之为准。然则,今欲一切仿之,未审是否可行。宜当权 且设上下两院,选贵族、有勋劳及学德者充任上院议员,拟似立法院,下院则为地方官会议所, 以开启民选议院之端。”此建议被采纳后成为明治八年(1875年)四月十四日之诏敕。 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18 10.地方官会议开会之诏(1875年6月20日) 兹于地方长官会议之始,朕亲临诏汝各官:朕思经国治民之不易,有深望公论众 议者。今汝各官居地方之重任,亲知民情,诚能同心协力,虽事绪多端,务以其急为先; 虽议论异同,要在其归为一。若一意为众庶而图公益,则斯会将开启国家永久幸福之始, 汝各官当体会斯旨。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2页)(张允起译) 18 10.地方官会议开会之诏(1875年6月20日) 兹于地方长官会议之始,朕亲临诏汝各官:朕思经国治民之不易,有深望公论众 议者。今汝各官居地方之重任,亲知民情,诚能同心协力,虽事绪多端,务以其急为先; 虽议论异同,要在其归为一。若一意为众庶而图公益,则斯会将开启国家永久幸福之始, 汝各官当体会斯旨。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2页)(张允起译)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19 11.元老院开院典礼之诏书(1875年7月5日) 本日朕爰亲临,始开本院,诏告尔众议官。朕前日告众庶,其宗旨在设元老院以 扩大立法之源,乃以尔众议官为立法之官。望尔等各一汝之心力,尽汝之职责,允图 上下之幸福,实为国家永久之幸。钦体斯意,其能襄赞。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8页)(张允起译) 命元老院起草宪法之敕语(1876年9月7日) 朕将基于我建国之体,广泛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定国宪。汝等宜起创其草案 以闻,朕将择之。 国宪创定为国家之重典,千载之伟业,汝等当励精从事,速奏竣功。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9页)(张允起译)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19 11.元老院开院典礼之诏书(1875年7月5日) 本日朕爰亲临,始开本院,诏告尔众议官。朕前日告众庶,其宗旨在设元老院以 扩大立法之源,乃以尔众议官为立法之官。望尔等各一汝之心力,尽汝之职责,允图 上下之幸福,实为国家永久之幸。钦体斯意,其能襄赞。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8页)(张允起译) 命元老院起草宪法之敕语(1876年9月7日) 朕将基于我建国之体,广泛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定国宪。汝等宜起创其草案 以闻,朕将择之。 国宪创定为国家之重典,千载之伟业,汝等当励精从事,速奏竣功。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89页)(张允起译) 12.进呈国宪草案之报告书(1880年 12月) [1] 议长大木乔任阁下 本官等承闻,明治九年九月七日皇帝陛下召唤前议长炽仁诏曰:朕将基于我建国 之体,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以定国宪。汝等宜起创其草案以闻,朕将择之。亲王乃 奉命而退,翌八日召集元老院各议官,各告以此事,且以议官柳原前光、议官福羽美 静、议官中岛信行、议官细川润次郎为国宪编纂之委员。本官等承命,搜集中外之载 籍,取其有关国宪者,于建国之体与海外各国之成法,参互比照,以作国宪草案,将 以供皇帝陛下之采择。本官等谨按,我祖宗受天命,顺人心,圣子神孙历世相承,既 经一百二十余代,二千五百三十余年之久,虽建国之体无所动摇,祖宗以来之例习多 端,若非裁定归一,不可以为国宪。加以古今异宜,旧制抑或不得不变更。至于海外 各国之成法,每国不同。英国为立宪君主之首称,然并未制定真正之成文国宪;合众 国为民主之国,与我国之体有异;法国屡经革命,或为君主,或为民主,国宪之文失 于断烂。故于此诸国只取其意,于普鲁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 葡萄牙诸国之国宪,多取其文。要之大旨以分君民之权为主,而君权则亦分之政府之 各部,为立法、行政、司法之三大支,以各守其职,使任其责,以期上下相安,国膺 隆运,人享景福。庶几于圣旨之所谓基于建国之体,斟酌海外各国之成法者不相大悖。 伏请进之,供皇帝陛下乙夜之览。 [1] 明治政府决定渐次实行立宪政治,随之而来的便是制定宪法。左院虽受编纂国宪之命,但并未完成, 元老院成立后接替国宪编纂任务,议官柳原前光、福羽美静、中岛信行、细川润次郎担任国宪编 纂委员。元老院国宪案数易其稿,最终于明治十三年(1880年)十二月呈递议长大木乔任,以供 御览。报告书交待了国宪草案起草之源起及其宗旨,文中对建国之体与各国宪法的论断值得留意。 元老院“国宪”案第三稿译文见本书第四编所收《国宪》。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21 明治十三年十二月 国宪调查委员 议官福羽美静 干事细川润次郎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90—191页)(张允起译) 序编政治背景编政治背景 21 明治十三年十二月 国宪调查委员 议官福羽美静 干事细川润次郎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 第190—191页)(张允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