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图 法论中国 法论中国■ ■ 迎接法治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 迎接法治新时代本文为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与光明日报社联合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部分被收录在《光明日报》(2014年11月07日04版)通讯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 一、 四中全会《决定》的历史意义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建党93年和新中国成立65年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出台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凝聚全党智慧作出的战略决策,有突出的历史性和里程碑意义。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分界点,经历了两个历史发展时期。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28年,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即法制初创阶段(1949—1956年); 相对停滞阶段(1957—1966年); 彻底破坏阶段(1966—1976年)。改革开放之后又历经了三个阶段,即民主法制恢复建设阶段(1979—1996年); 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发展阶段(1997—2011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在布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总任务的时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现了法治建设与理论探索的重大突破,翻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篇章。这三次会议和三个光辉文件,三个全面建设,精神高度一致、内容相辅相成。其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好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前两个全面建设的重要保证。 二、 四中全会《决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根据《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和新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和制约公权,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六是坚持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相结合。《决定》还用了很大篇幅详细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 (1)科学民主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创新观点: 例如: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些创新观点既是对以往法治文明经验的高度总结与凝练,又是以问题为导向,扎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三、 四中全会《决定》的政治意义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正如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一样,法治也是人类发现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就现代社会而言,法治之法能够而且必须蕴含以下特定的价值理念: 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法律高于政府、司法独立等。进而,这些价值理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人权保障等诸方面的相关制度设计展现出来。这种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法治,就是“良法之治”。 何谓“良法”?“良法”如何发现和获得,如何制定和认可?相较于过去相当一个时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混乱局面,“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化”的论断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具体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党规政策体系和社会制度规范体系三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现代化、法治化,其主旨就是要造就越来越多的“良法”。 有了良法,还要“善治”。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治理的载体、方式和必备要件,法治所蕴含的良法价值追求与治理相得益彰。推进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关键是依法善治。根据《决定》的精神,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样的依法善治,就是要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贯穿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之中,从上到下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意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推行良法善治,不断促进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建设目标。 四、 四中全会《决定》的国际战略意义 冷静观察当前形势,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拉动已经后来居上,令世人瞩目; 虽然我们拥有广袤的国土、庞大的人口数量以及五千年的历史文化资源,足以傲视群雄; 但是能不能在未来国家与国家的竞争中、在中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还是一个未知数。毫无疑问,当代国与国的竞争、中西竞争,最终还是制度与制度的竞争。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法治的核心含义是什么,自近代欧洲崛起以来(自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来500多年),就没有统一的标准。法治从起源来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也没有统一标准和模式,自近代欧洲崛起以来没有。美国模式也不是什么古希腊罗马传统,其在理论与制度实践方面的差异可谓天地之别。近代以来,欧美国家也基于各自文化传统、国情差异和政治需要,逐渐发展出很不相同的法治模式: 英国“法律至上”模式、德国“形式法治国”模式、法国公选公决之“合法性”模式,美国的宪政分权模式。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历史发展与依法治国的路径道路是不同的,目前已经定型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也有其丰富内涵和特点,其基本内核就是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依照《决定》精神,就是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依笔者拙见,中国法制改革与建设的模式性特征,或者说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密码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1)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 (2)自上而下推进的权力主导型法治; (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 (4)“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 (5)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 (6)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 (7)注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 (8)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就这八个模式特征自身而言,乃是一种优势与缺陷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形。我们既能从中看见中国法治建设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经验,又能发现其与生俱来的危机与困难。 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在其1928年所著《怀疑论》中曾说过: “中国是一切规则的例外。”也有人转述黑格尔曾说: “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西方的逻辑一到中国就行不通了。”我们且不去管他们是否在刻意贬低中国,他们至少提醒我们,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其困难不是构建西方式法治的困难。由于问题、语境和背景的“例外”,中国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建成西方式的法治,而只能建成中国式的法治——也即法治中国。 古人云: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放在今天解读这句话,就是我们能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之既体现人类民主法治普世价值,又具有中国历史文化特色; 既体现“良法”品格,又涵摄“善治”精髓,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最终为世界各国信赖、人民向往,具有先进性、文明性和可借鉴性,才能在国家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让中华民族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 法治中国的理论意义与模式特征 法治中国的理论意义与模式特征本文原载于《人民论坛》,2014年11月。 从1978年年底至今,中国共产党推行的改革开放已经35年了,在这个崭新的时期,中国的法治发展同经济社会领域一样,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可以说尽享“后发”优势,创造了“中国奇迹”。在此之际,回顾法制改革的不平凡历程,总结法治中国建设的特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性前瞻,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 “法治”是一个伟大的名词。首先,法治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制度成果,凝结了全人类而不只是西方自由主义智慧。其次,法治是人类走向未来的自由标尺,体现了人类共识和普世价值。再次,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我国的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最后,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问题的基本治国方略,是我国解决发展中问题的药剂和良方,通过法治可以克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断裂和失衡。 从人治到法治、从强调专政统治到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关键的基础;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法治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升。而法治中国的提出,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再一次重大突破。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的政治文明进程和法律话语变迁,彰显了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的重要作用,体现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观念的深刻转向,同时也表现了党中央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中对治理方式的重大选择。 2012年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毫无疑问,“法治中国”反映了新的时代精神和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但理论界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内涵、构成要素以及逻辑理路等问题的研究尚存争议,实务界如何将“法治中国”贯彻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尚无经验可循,对于党规体系、政治协商制度、基层自治制度同国家现行法律体系如何融于一体,仍然一头雾水,所知所思甚少。是故,借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东风,深入进行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意义重大。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创新版。它既是对过去法治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未来法治建设目标的科学定位,是中国法治建设上的再一次重大突破。它强调解决中国问题以及符合中国国情的问题意识和主体性,应当强调在尊重世界法治、民主道路共性同时的中国模式,政改与法治建设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在“法治中国”的表述当中,“法治”是普遍性概念,“中国”是特殊性概念,二者结合,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内涵的深刻性、复杂性。“法治中国”相对于以前所谓“法治国家”,既强调了法治的普适性,又突出了中国特色,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应当强调解决中国问题以及合乎国情的问题意识和主体性,应当强调在尊重世界法治、民主道路共性同时的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强化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方面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 法治中国的提法虽新,但其“理论与实践”走过了艰难漫长的求索之路。鸦片战争使中国陷入,志士仁人寻找救国救民道路。除了德先生、赛先生,最有效也最有共识的救亡图存之道便是实现经济和民主法制的现代化。这其中,厉行法治、建成法治国家不仅是现代化之果,也是现代化之盾,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五大建设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在积极加强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有违法治精神和法治目标的矛盾、问题、现象,诸如宪法解释制度以及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建立,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尚待检验、行政权力监督和行政程序尚待加强,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不断的法治改革中加以完善。而与此同时,目前我们在法治建设领域已经取得的许多显著进步,民主政治领域积累的许多巨大成就和独特经验,单纯使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范式难以阐释和说明,经常出现理论打架和二律背反情形; 单纯借鉴外国经验来分析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传统做法也日益捉襟见肘,频频出现邯郸学步的可笑后果。因此,当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乃是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践,重新审视和总结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经验,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学习借鉴和自主创新的结合部深入研究“法治中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 以笔者拙见,“法治中国”的核心内涵与模式特征,或者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这八个模式性特征是一种亮点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形。即我们一方面从中能看到中国法治的卓越成就和巧妙经验; 另一方面却又是面临困境与挑战的缘由。这在学理上可以被概括为“法治改革相对论”,以下兹分述之。 (一) 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法治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体制,使得各种改革措施易推行,比较少地受到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牵绊钳制,能够快速实现改革目标,及时获取改革成果。 考察东亚区域诸国,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变法改制”或者法律发展模式十分普遍,并非中国一家。首先,东亚传统社会具有集权性、封闭性、等级性、家长制、官本位等特点。在从传统走向现代过程中,这些传统治理要素必然对转型中的国家权力、社会结构、组织方式、决策过程以及社会控制系统产生影响,进而总体制约着法治道路的选择和法律调整的效果。其次,东亚区域的(法治)现代化普遍存在公权力为主导的“路径依赖”特征,“四小龙”“四小虎”等的政治运行模式大多都奉行新权威主义,强调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扮演主角,其策略内涵是在政治上保持权力高度集中,通过强制性的政治整合维持秩序和稳定,同时发挥现代自由经济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最后,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大变化,就是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依靠执政党的组织体系和计划经济模式,将各项权力高度集中起来,由此形成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改革开放中,尽管不断向地方“放权让利”、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简政放权”,但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改革的坚强领导,确保了中国社会朝着快速现代化、法制化方向迈进。 (二) 党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 中国和西方国家都奉行民主政治,但实现民主的核心方式则有不同,西方国家以选举民主为核心,中国则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协商民主为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点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这一宏观政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协商民主截然不同于西方,且具有独特的优势。协商民主从形式上、外观上、程序上似乎较选举民主(特别是直接选举)有着这样或那样不到位和缺陷之处,但是通过人民政协制度、人大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各部门、各地区、各社会团体、各方面人士广泛的内部协商协作(而非公开辩论的外部民主),凝聚共识、统一步调,最终实现社会发展目标。 (三) 中国传统文化、苏俄文化和西方现代文化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 法律文化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也可以仅限于法律观念、意识或心理的领域。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代中国的法文化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多种法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其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因素。我们过去三十多年的一个成功经验是,在法律观念和文化方面,没有像清朝末年和“文化大革命”时代那样故步自封,而是对这些法律文化采取了一分为二、兼容并包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面向世界,又立足中国; 既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又继承优秀历史传统,适应现代化要求的、不断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无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治发展与进步。当然,在看到我国现有混合型法律文化优点的同时,还需注意到,上述法律文化并非内在融贯、并行不悖,其间一定有许多不相适应和彼此冲突之处。 (四)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 “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祖国内地和台湾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的问题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内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从法律角度看,在统一“中国”管辖的四个区域,存在“三个法系四个法域”,即中国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施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制是从英国留传下来的普通法法制,其在殖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