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增值税办税业务 ● 掌握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 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 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 熟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 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 能够正确填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能够正确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项目导航】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增值税最早产生于英国,1954年在法国推行成功。之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税基宽、消除重复征税和内部制约机制等优越性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如春潮般在世界各大洲陆续推开,成为20世纪后期流转税中最好的一个税种。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起,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本项目主要介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及纳税申报的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读者应对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有比较全面的了解,重点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 【项目实施】 任务一 解读增值税法规 任务二 办理增值税申报业务 任务三 解读“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相关规定 【引导案例】 最近楼市渐暖,老王坐不住了,去年3月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本打算给儿子结婚用的,可是儿子毕业后去了上海,想在上海发展。于是老王就想将房子卖掉,发愁的是今年卖房还是明年再卖?于是他就近跑到市南区国税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作了咨询。 老王:“同志,我想了解一下二手房交易的税收问题。” 国税干部:“大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老王:“不足2年的房子呢?” 国税干部:“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类似的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出现,很多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可能会选择卖掉旧有的住房,这其中涉及增值税的缴纳问题,不同时间点出售个人住房,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有很大影响。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案例导学】 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各行各业都必须统一缴纳增值税,甚至个人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正如上面的案例。但是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时是按照5%的征收率纳税,税收法律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按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还有很多企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任务一 解读增值税法规 一、掌握增值税基本要素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一)征税范围 1. 一般规定 (1)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应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是指海外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须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a.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b.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c.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 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a.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b.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c.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d.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 e.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f.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g.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③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 视同销售行为。即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按规定被认为是销售应税货物的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⑨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9种行为的共同点是均没有货款的结算,因而不存在计税销售额,但按税法规定均要征收增值税。征收目的,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导致各环节税负不平衡;二是为了防止通过上述行为逃避纳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 (2) 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服务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即服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它与销售货物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例如,某超市向消费者销售空调并负责送货和安装。送货、安装服务与销售空调的行为是不可能分开的,是面向同一个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费用与空调的价款均取自该消费者。 (3) 兼营行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二者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例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既销售建材,又对外承接属于建筑服务的安装、装饰业务。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二者的比较见表2-1。 表2-1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比较 行 为 判 定 纳税原则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按纳税人经 营主业确定 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否则,按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二者无直接的从属关系 按纳税人核 算水平确定 如能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则分别征收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代购货物。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代购环节货物本身不征收增值税,仅按其手续费收入计缴增值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论会计准则规定如何处理,均应缴纳增值税。 ①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 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款项,并另收手续费。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 (二)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及企业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 认定标准 ①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例在 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③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2)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 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 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 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6)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规范化的原则,我国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采取了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模式,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目前,一般纳税人适用四档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征收率模式。 1. 16%基本税率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10%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6%。 (2)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2. 10%税率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0%: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0%。 3. 6%税率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 4.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5. 征收率 1) 小规模纳税人 (1)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征收率为3%。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销售旧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 销售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 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 (1) 3%征收率(销售自产货物)。从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①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 自来水。 ⑥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 3%征收率。从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①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认定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3)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包括下列各项。 ①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或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或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3%征收率(销售服务)。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⑦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来说,只要发包方购买了部分材料,即可认定为甲供工程,而清包工则是全部或主要材料由发包方购买。 ⑧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 5%征收率(销售或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按5%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①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者自建的不动产。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③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3%征收。 3) 其他 (1)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税。 (2)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税。 (3)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6. 增值税扣除率 根据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有以下三种情形。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 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其中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扣除率主要针对(2)、(3)两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2%。 (四) 税收优惠政策 (1) 免税项目: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各种初级农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2) 起征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具体规定如下。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对一般纳税人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可见,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中,适用税率前面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 1)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说,销售额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 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当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中。如果是含税收入,应当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市场竞争中,为扩大销售,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纳税人会采取某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中对这些销售方式及其销售额的确定也作了明确规定。 (1) 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也叫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5%;购买10件,折扣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需要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另外,要区分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三者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表2-2对三者的不同作了比较。 表2-2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比较 销售方式 内 容 含 义 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销售方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而给予其价格优惠,折扣与销售同时发生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扣,否则不可扣;实物折扣不得扣除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销货方在发生应税行为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支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 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可扣除折让款,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例外,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货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 在特殊销售服务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差额计税项目) (1)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的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换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经批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7) 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该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价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 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财税〔2016〕47号)。 上述凭证中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凡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5) 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计税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在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提供服务的为实际劳务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例如,某服装厂是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某月,将自产的服装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共发放女衬衫100件,销售价每件15元(不含税);发放男衬衫200件,无销售价,已知制作男衬衫的总成本为36 000元。则女衬衫计税销售额=100×15=1500(元);男衬衫计税销售额=36 000×(1+10%)=39 600(元)。 2. 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就将以偷税论处。一般而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方法确定:一是直接体现在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要计算,以票扣税即可;二是购进某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其进项税额是根据支付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来的。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注明的增值税税额。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② 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购进农产品,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农业生产者处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金额或买价×扣除率(1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仍为13%。 (4)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的抵扣比例为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光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2017年3月购入一写字间办公用,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上载明,房产的原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万元。则2016年3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60%=6.6(万元);其余4.4万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留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2018年3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40%=4.4(万元)。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下列事项,不论是否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免税项目是指前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4)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7)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8)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3. 计算应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1)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而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对当期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 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 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 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将如何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案例2-1】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上月底有留抵税额2000元。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 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48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 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1 000元,取得专用发票,发票载明运费10 000元,税额1000元。 (2)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款64 0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发票当月通过认证。 (3) 从国外购进两台机器,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同时进口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到岸价格150万元。当月,公司依法在海关缴纳了关税30万元及进口消费税18万元,并将该批货物以含税价格292.5万元销售给国内某企业。 (4) 将产品对外投资入股,该企业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500 000元。 (5) 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一批产品,价款500 000元,同时,支付给铁路运输单位运费3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运费300元,税额30元。 (6) 本月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80 000元(不含税),折扣率5%,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 (7) 本月将上年9月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340元予以没收。 (8) 上月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价为10 000元。 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1) 从农民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委托加工业务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费可按10%抵扣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260 000×16%=41 600(元)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20 000×10%+4800+1000=17 800(元) (2)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抵扣,因此 进项税额=64 000元 (3) 进口货物应按照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进口机器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8万元 进口消费品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的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16% =(150+30+18)×16%=31.68(万元) 国内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92.5÷(1+16%)×16%=40.34(万元) (4) 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500 000×16%=80 000(元) (5) 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500 000×16%=80 000(元) 进项税额=30元 (6) 折扣销售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以将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80 000×(1-5%)×16%=12 160(元) (7) 没收的包装物押金要作为含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340÷(1+16%)×16%=322.76(元) (8)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应转出原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10 000×16%=1600(元) 该企业本月发生的销项税额合计=41 600+403 400+80 000+80 000+12 160+322.76 =617 482.76(元) 该企业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合计=17 800+64 000+180 000+316 800+30=578 630(元) 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额=617 482.76-578 630+1 600-2 000=38 452.76(元) 【案例2-2】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 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应收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价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 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96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企业给予特约经销商原售价2%的销售折扣。 (3) 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8%、消费税税率为9%) (4) 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4.89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的原值为65万元,销售时账面余值为58万元。 (5) 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96万元,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11万元,未取得发票。 (6)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进项税额1.2万元。 (7) 当月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万元,购进时取得专用发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损失为35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8年6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1) 交款提货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项税额=450×16%=72(万元) (2) 采取销售折扣方式销货的,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销项税额=96万元 (3) 销售的货物没有同类货物售价的,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的,组价中应包括消费税。 销项税额=50×(1+8%)÷(1-9%)×16% ≈ 9.49(万元) (4) 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不需缴纳增值税。 64.89÷(1+3%)=63(万元),小于65万元,售价低于原值。 (5)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抵扣;运费未取得发票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96万元 (6) 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入货物,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税款。 进项税额=1.2万元 (7) 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按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或者按照损失材料的实际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 进项税额转出=(35-2)×16%+2×10%=5.28+0.2=5.48(万元) 该企业本月应纳税额=72+96+9.49-96-1.2+5.48=85.77(万元) 【案例2-3】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 购入服装两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认证通过。两张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分别为25万元和30万元,进项税额分别为4万元和4.8万元,其中第一批货款25万元未付,第二批货款30万元当月已付清。另外,先后购进这两批货物时已分别支付两笔运费1万元和2万元,并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48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 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 (4) 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5) 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40万元,同时将零售价为2.12万元的服装作为礼品赠送给了顾客。 (6)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家用电脑150台,每台零售价6900元,另支付顾客每台旧电脑收购款500元。 计算该商场2018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 (1) 专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票面记载的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4+4.8+(2+1)×10%=8.8+0.3=9.1(万元) (2) 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进项税额0.048万元可以抵扣。 (3) 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中40%作为职工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 购农产品进项税额=30×10%×60%=1.8(万元) (4)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50×16%=24(万元) (5) 对外赠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0+2.12)÷(1+16%)]×16%=5.81(万元) (6)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销项税额=[(150×0.69)÷(1+16%)]×16% ≈ 14.28(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4+5.81+14.28-9.1-0.048-1.8 = 33.142 (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 3%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如,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2.48万元。则该商店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48÷(1+3%)×3% ≈ 0.36(万元)。 【案例2-4】 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2月,该超市取得货物零售收入120 000元;向福利院捐赠部分外购商品,捐赠商品的买价为4200元,售价为5000元;向职工发放部分外购商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商品的买价为3000元,售价为3700元;销售已使用1年的冰柜一台取得收入1400元,该冰柜原购进价2200元。计算该超市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的零售收入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行为;发放福利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不缴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20 000÷(1+3%)×3%+5000÷(1+3%)×3% ≈ 3640.78(元)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 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进口货物除外)。 2.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3.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4.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谓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案例2-5】 某市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进口一批化妆品,买价85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5万元,海关于7月15日开具了完税凭证,日化厂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计算该日化厂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15%)。 【解析】 关税完税价格=85+5=90(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90×(1+50%)÷(1-15%) ≈ 158.82(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158.82×15% ≈ 23.824(万元)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三、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征免税情况有所不同,且国家对少数货物有限制出口政策,因此,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1) 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 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税与第(1)项含义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白银等。 (二)出口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退(免)税适用范围 1. 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 (1) 企业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一般是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2) 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属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一般来说,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④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 出口服务、无形资产退(免)税适用范围 1)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 (1)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 航天运输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2) 应税服务免税的范围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 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4)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5)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三) 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率。2010年6月调整之后,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主要有16%、15%、14%、10%、9%、8%、6%、5%等几档。 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即6%、10%、16%三档。 (四)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免、抵、退税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前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比较上述1)和2),以当期末应纳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中的较小者,确定应退税额。 (1) 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 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案例2-6】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6%,退税率为13%。2018年7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5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400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及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解析】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16%-13%)=1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50×16%-(32-12)-10=-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52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52-6=46(万元) 2. 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提供和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步骤如下。 1) 计算零税率应税服务(含无形资产)当期抵免退税额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2) 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1) 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 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3.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 外贸企业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额度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2)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②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案例2-7】 某进出口公司2018年6月购进一批布料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布料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10 000元(退税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退税税率16%)。计算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该企业的应退税额=10 000×13%+2000×16%=1620(元)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未在规定申报期内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不再退税。 2.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3.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1)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2)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3) 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任务二 办理增值税申报业务 一、熟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销售实现时间确定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如下。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9)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服务及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0)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要掌握具体纳税期限,以保证按期缴纳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经济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法定扣税凭证。专用发票不仅使扣税行为具备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使购销双方形成了一种税收上的连锁关系,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也有利于征收机关交叉稽核审计。 (一)专用发票概述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其中基本联次为3联,即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票样如图2-1所示。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据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1100094140 No 87654321 1100094140 87654321 开票日期:2018年7月18日 购货 单位 名 称:测试购方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410305123456789 地 址、电 话: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0号 81234567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000012345678 密码区 1*6<+81+574+9*2+/>0-39063/*-*0/968*624582>91*3/*1<6*422477<42**0+7-2/51433*124*5-+44><9/94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计算机 合 计 规格型号 A6100 单位 台 数量 1 单价 5999.00 金额 5999.00 ¥5999.00 税率 16% 税额 959.84 ¥959.84 价税合计(大写) ?陆仟玖佰伍拾捌圆捌角肆分 (小写) ¥6958.84 购货单位 名 称:测试购方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410305012345678 地 址、电 话: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0号58744498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123455668-234222256111 密码区 收款人:××× 复核:××× 开票人:××× 销货单位:(章) 图2-1 专用发票票样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1)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 主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所谓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3) 用票单位或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四)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①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②项目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五)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经认证,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及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六)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作废条件是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1.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1)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专用发票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 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三、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 基本资料 企业名称:黄海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4678550198801。 纳税人识别号:440181668166000。 地址:黄海市东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达。 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号码:86856666。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东风路支行。 银行账号:36880000056458878656。 行业: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 税务机关为该公司核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2. 经济业务 2018年6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 该企业取得批发收入25.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 16%税率,增值税税额4.096万元。 (2) 取得批发收入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0%税率。 (3) 取得零售收入6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16% 税率。 (4) 取得0.8万元零售收入,消费者未索取发票。 (5) 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万元,适用16%税率,销售方负责送货。 (6) 从农民手中购进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5万元,支付购货运费价税合计0.2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 购进一批现加工食品,支付价税合计2.088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符合规定的发票均认证相符,并且已经申报抵扣。该企业无期初已认证相符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见表2-3。 表2-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增值税相关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 识别号 所属 行业: 纳税人 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 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登记注册 类型 电话 号码 项 目 栏 次 一般项目 即征即退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5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7 — — (四)免税销售额 8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续表 项 目 栏 次 一般项目 即征即退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税 款 计 算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税款缴纳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 ——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 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申报人声明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 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四、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 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广东金莱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568423157684124。 法人名称:刘欣洁。 纳税人编码:121500001962。 财务负责人:程光明。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黄埔区支行,8000512456229。 邮政编码:510044。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第四工业园55号。 营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第四工业园55号。 所属行业:C374自行车制造业。 注册类型:150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0)75210346。 传真:(020)75210346。 增值税类型: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3%。 会计主管:程芳。 办税人员:刘永新。 2. 经济业务 该公司2018年6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6月2日,向广州市东南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莱自行车50辆,每辆371元,金莱儿童车100辆,每辆206.7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922 0万元,开具发票一张;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0.12万元,取得普通发票一张。 (2) 6月8日,向广州市天马修理厂销售自行车轮胎400个,每个31.8元。 (3) 6月11日,湖南长沙欣沙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金莱牌山地自行车50辆,每辆795元。取得收入39 750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为0.5万元,收到普通发票一张。 (4) 6月15日,收到长沙欣沙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退回的金莱牌山地自行车2辆,经查明存在质量问题。每台单价795元,价款合计1590元。 (5) 6月16日,向武汉市联众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莱儿童车100辆,每辆206.7元,取得含税销售额20 670元,开具普通发票一张。另外支付给铁路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为0.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一张。 (6) 6月17日,向广州市力天自行车贸易行销售自行车轮胎300个,每个31.8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540元。 (7) 6月30日,广州市金鑫百货有限公司购买金莱自行车20辆,每辆销售价371元,金莱儿童车10辆,每辆销售价206.7元。金莱山地自行车10辆,每辆销售价795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 437元。 3.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见表2-4。 表2-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栏 次 本 期 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计 税 依 据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1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3         (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4 —   —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5 —   —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6 —   —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7(7≥8)   —   —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   —   — (四)免税销售额 9=10+11+12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10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1         其他免税销售额 12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13(13≥14)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 销售额 14         续表 项 目 栏 次 本 期 数 本年累计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货物及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税款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15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6         本期免税额 17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18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19         应纳税额合计 20=15-16         本期预缴税额 21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22=20-21     —— ——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员: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接收人: 接收日期: 任务三 解读“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 中国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中国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 以下利息收入:①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②国家助学贷款;③国债、地方政府债;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⑦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②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③对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 随军家属就业。 (40)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1)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4)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其他规定 (1)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项目小结】 本项目主要讲述了增值税制的主要内容。增值税是目前我国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该税种一般有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我国目前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实行间接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具有不同于其他流转税种的特点和优点。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计税方法不同。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分别确定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制度。另外,我国税法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严格规定。 【项目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 )。 A.销售额 B.增值额 C.收入额 D.利润额 2.增值税零税率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只适用于( )。 A.销售特殊货物 B.特殊纳税人 C.出口货物 D.进口货物 3.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是( )。 A.17% B.13% C.4% D.6%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发出货物的当天 B.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C.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D.货物移送的当天 5.某服装厂将自产的服装发给本厂职工,成本10万元,成本利润率10%,当月同类产品平均售价18万元,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万元。 A.10 B.9 C.11 D.18 6.下列经营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是(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 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7.增值税的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内申报纳税。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8.某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彩电,本月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60 000元(已扣除收购占彩电支付的款项20 000元),该商场本月以旧换新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元。 A.30 600 B.23 800 C.0 D.27 200 9.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0%税率的是( )。 A.销售图书 B.销售钢材 C.销售化妆品 D.销售机械设备 10.某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为29 000元,该企业当月计税销售额为( )元。 A.25 000 B.25 884 C.27 594 D.35 240 11.某从事修理业的个体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的修理总收入为2 400元,计算其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元。 A.144 B.135.85 C.408 D.348.72 12.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库存外购冰箱10台损坏,每台零售价1 440元,每台进价1 000元(不含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A.1 700 B.14 400 C.12 307.69 D.8 547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 )。 A.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00万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B.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20万元的生产企业 C.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60万元的批发企业 D.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200万元的生产企业 2.下列行为应按“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的是( )。 A.电梯制造厂为客户安装电梯 B.企业受托为另一企业加工服装 C.企业为另一企业修理锅炉 D.汽车修配厂为本厂修理汽车 3.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 A.汽车的修配 B.房屋的修理 C.房屋的装潢 D.受托加工白酒 4.下列行业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商品流通行业 B.建筑业 C.交通运输业 D.制造业 5.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医院提供治疗并销售药品 B.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 C.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提供洗车服务 6.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是( )。 A.用于个人消费 B.用于对外捐赠 C.用于集体福利 D.用于投资 7.甲厂用自产锅炉换取乙厂的钢材作为生产材料,双方互相开了增值税发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厂应计算销项税 B.甲厂应抵扣进项税 C.乙厂应计算销项税 D.乙厂应抵扣进项税 8.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下列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的是( )。 A.手续费 B.销项税额 C.奖励费 D.包装费 9.下列业务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 A.销售自产农产品 B.销售古旧图书 C.销售避孕药品 D.销售自来水 10.下列经济活动,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是( )。 A.电信局销售传呼机并提供传呼服务 B.修理汽车 C.钢窗厂销售钢窗并负责安装 D.修缮队粉刷房屋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 )。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货物 B.销售免税货物 C.销售不动产 D.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劳务 三、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 1.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始终只对商品价值中没有纳过税的部分课征。 ( ) 2.增值税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以对购入固定资产价值(或已纳税金)的不同扣除方法为依据。 ( ) 3.某公司在同一县城设有甲乙两个统一核算的门市部,该公司将货物从甲门市部移送到乙门市部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 ( ) 4.某工业企业下属一运输队,某月既对外销售产品,又对外提供运输劳务,则销售产品与对外提供运输劳务合称为混合销售。 ( )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新货物销售额中减去收购旧货的价款。 ( ) 6.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 ) 7.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 ) 8.销售商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 ) 9.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不得并入销售额征税。 ( ) 10.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 ( ) 11.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货物,无论其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财务上如何核算,包装物的价格都应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 12.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购进货物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 ) 13.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因该货物购买时已经缴纳增值税,因此,赠送他人时不再计入销售额征税。 ( ) 14.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应为含税销售额。 ( ) 15.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所有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 ) 四、实训题 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销业务如下。 (1) 购进一批生产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68万元,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取得专用发票)3万元,增值税0.3万元。 (2) 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28万元。 (3) 直接向农民收购一批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 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一批产品,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 期初留抵进项税额为0.5万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2. 某汽车修理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汽车修理,兼营汽车配件销售。2018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 本月取得修理收入16 4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2) 本月销售汽车配件取得收入7 6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3) 外购汽车配件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6 0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 受某单位委托,加工金属构件一批,收取加工费3 000元。 要求:计算该汽车修理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3. 某公司进口小轿车10辆,关税完税价格14万元/辆,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费共计10万元,假设关税税率为60%,消费税税率为25%。 要求:计算该公司进口汽车时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本项目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4.《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14号) 7.《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告〔2016〕15号) 8.《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16号) 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17号) 10.《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