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知识产权导论 本章要点  掌握知识产权的内涵  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 理解知识产权的属性  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 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 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开篇案例 美国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有句经典名言: “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那么,知识产权就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企业总价值中的比重快速增长,其中默克公司占82%,强生公司占86%,耐克公司占86%,微软公司占95%……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整个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说明企业的市场活力和生命力越强。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利润的重要源泉。美国高通公司80%以上的收入来自专利转让。德州仪器公司每年仅向韩国三星转让专利的收入就高达10多亿美元。IBM公司的知识产权收益从1990年的3000万美元增长到目前的17亿美元,专利许可、转让费的年增长率约为25%。美国戴尔公司4组专利(包含40多个专利)的评估价值为160多亿美元。朗讯公司专门组建了一个266人的业务单元,对公司的专利资产实行集中管理,每年获得的收益达数亿美元。“可口可乐”品牌的评估价值为725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中等发达省份一年的GDP(国内生产总值)总量。我国“海尔”品牌的评估价值也高达600多亿元人民币。我国著名系列商标“999”和“三九”是以10亿多元人民币出让的。风靡全球的电影《哈利·波特》到2004年为止,已经给制片公司带来的总收入高达12.49亿美元,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其DVD的全球销售利润(4.36亿美元)。顶尖的美国哈佛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它们通过组建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合资公司等方式进行技术授权,以及出售一部分知识产权资产,获得了巨额的收益。由此可见,无论是在高科技企业领域还是在传统产业领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是知识产权,最终都要落实到技术和品牌上来。通过恰当地运用,知识产权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利润,帮助企业确定并维护自己的专有市场优势。 1.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3.,或“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曾普遍使用“智力成果权”的概念,但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译法。尽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中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国外有关著作、法律或国际公约并未给出一般性的权威定义,而通常以穷举的方式列出其涵盖的范围。上述定义是在我国比较通行的代表性表述。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将知识产权定义为: “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上这些定义普遍地注重“权利”这个概念,因为知识产权并不是由智力活动直接创造所得,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把一部分由智力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保护起来,正是这部分由国家主管机构依法确认并赋予其创造者专有权利的智力成果才可以被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中,其更多地属于一个历史的、可变的经济管理范畴。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由于创造性工作所依法获取的一定时期的独占权利,是无形的、以这种权利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能够产生收益或价值的经济资源; 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冯晓青.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1.1.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独特职能和知识资产的特殊性质使得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任何资产所有权。具体而言有以下特征。 1. 无形性 “知识产权”一词中的“知识”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指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取得的“知识形态的商品”。由于这种特殊的商品在物理上不占据空间,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任何财产权而具有“无形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的标的物只能是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中的使用权; 而在有形商品贸易中,则既存在商品使用权,又存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时,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一方面使其很容易脱离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控制; 另一方面又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将其知识资产使用权转让后仍可以利用这项智力成果获取利益。以上差异的存在,使得法律上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知识产权贸易的规定要比有形资产复杂得多。 2. 专有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具有专有性,即著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性具体表现为对法定所属知识资产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相关法规包括: ①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享有或使用其智力成果,否则属于侵犯专利人的专有权; ②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通过合适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取一定的利益; ③同一知识产权只能通过一次性授予来明确其法定权利人,不能通过多次授予而使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再次获得已授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④同一知识产权不能对同一权利人多次授予专有权; 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排除同一知识产权由不同主体共同拥有。 3. 时间性 发明人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非无限期地存在,即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便被终止,这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便成为人们可以共享的公共知识或成果。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不同对象的保护期限存在差别,因此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可能获得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同时更先进的技术创新的不断出现使专利技术变得过时,从而使知识产权的实际有效期甚至比法定期限更短。但也有部分例外,例如: 虽然各国都对注册商标规定了有效期,但商标所有权人在商标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展,且法律对续展次数不作限制,这在客观上默认了无限期商标的存在; 此外,商业秘密也不受时间的限制。 4. 地域性 因为知识产权不是一种自然衍生的财产权,它的获得和实现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确认和维护,且任何国家通常都不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适用于本国,所以经一国确认和授予的某项知识产权通常只在该国(地区)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其他国家(地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但近年来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的传统地域性特征有了明显改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作范围日益扩大,再加上国际性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使得一项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多国和多地区获得有效保护。 1.1.3知识产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的属性体现在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集中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财产权是社会所确认的人们对某种财产或资产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是基于一定的物的存在和使用的人们之间的一种权利关系罗能生.产权的伦理维度[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财产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无形财产可以蕴藏在有形财产中,有时其价值远远超过有形财产的价值。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被作为商品进行生产和交换,成为贸易的对象。但知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决定市场不能形成产权机制(“市场失灵”),而要通过私人产权制度安排解决,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的属性发生变化,知识从共享品转入私有制从而形成排他性。知识的产权制度使得知识能够在市场流通,从而导致其产业利用更有效率。另外,知识产权的这种无形资产的属性,也是其作为重要资源,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既然知识产权是一种资本性资源,其便可在资本化运作中以股权等方式用于资本型投资,也可在资本化运作中以质押、信托等方式用于融资型操作。 其次,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可以看出,正是知识产权摆脱特权属性,成为一种私权,使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为自己所享有,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置,才激发了人们的创新意识,进而促进了知识的不断更新。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完成了无形财产的权利形态从特许之权到法定之权的制度变革,变革的结果使得知识产权嬗变为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权利束,包括了对智能成果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与收益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但是,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而它的内容具有不同的实质。知识产权的占有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实质是不存在的。因为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可能像占有传统物权一样占有知识产权,而且这种占有也没有实质意义。所以,知识产权的占有权,实质上是对智能产品有形载体的复制的控制权。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就是对智能成果应用的实施权。知识产权转让即知识产权的处置权,它包括使用权的许可(实施权的转让)、所有权的转让。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产权属性,产权的所有者利用这一武器保护自己、限制对手,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独占性生产或者销售,获得丰厚的利润。 无论是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规定,还是从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们不难发现国家的公权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逐渐深入,并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国家公权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个方面。就立法方面而言,近2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几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均做了较大的修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的司法解释。在国际上,我国也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就司法方面而言,我国法院系统已逐步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以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知识产权公权化趋势最明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的介入,突出表现为国家对知识产品采取的各项受理、审查、注册等行政行为。国家公权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只是一种逐渐干预的过程,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起的是一种辅助的作用。 1.2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分类 1.2.1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中所划定的范围: 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②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 ③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④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⑥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⑦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⑧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或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①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②商标专用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服务标记等。工业产权传统上认为是专利权与商标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又产生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权、高新技术领域的专有权,如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在版权保护上,也延伸到了邻接权和不同内容的版权保护,如《计算机软件条例》、信息网络中产生的版权内容等。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被界定为: ①版权与邻接权;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识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⑦商业秘密。这既不同于广义也不同于狭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是从“与贸易有关的”角度作出的划定,更多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和保护的。 1.2.2知识产权的分类 在我国,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著作权(版权)、软件权等; 第二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利(如产地名称等)。 1.2.2.1专利权 1.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给予一项发明拥有者一个包含有效期限的许可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这个许可证明保护拥有者的发明不被别人获得、使用或非法出卖,同时也赋予拥有者许可别人获得、使用或者出卖这项发明的权利。专利权赋予其所有者禁止其他人制造、使用、买卖、竞价销售或进口,享有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独占性。不同国家对专利的类型有不同的规定。如《专利合作条约》(PCT)确认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两类,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却不属于专利。 在我国,专利权的起步较晚,因此包含的内容还不是很全面。现有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有三种: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其中发明专利是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含新物质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对已有产品、方法的改进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不仅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专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①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不得续展)。②就独占 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③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2.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主要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和专利受让人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真正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独自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包括继承人和受让人。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除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客体是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 发明 发明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从词义上看,发明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则或法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我国2001年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 (2)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实用新型的特征主要为: ①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的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②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③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但本来可自由移动的物体后被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动的物体上,仍可看作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台湾地区称“新式样”)。外观设计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外观设计的特征主要为: ①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③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④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3.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专利权人的义务为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专利权人具有如下权利。 (1) 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专利所有权只能作整体转让,且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予以登记。 (3) 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 放弃权,是专利权人放弃其独占利益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形式或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5)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P”符号。 除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4.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实施行为人以专利权的限制作为其抗辩理由时,该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为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强制许可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特征为非自愿性、非独占性、有偿性、非转移性。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5. 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可专利性即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与国内外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条件,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也有国家称为先进性或进步性。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包括: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④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为: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③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是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 ④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社会效果、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其中社会效果即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 技术效果,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经济效果,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或专利人或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的实质条件为: ①新颖性,即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与在其申请日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②美观性,即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③合法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专栏 吉列公司的专利策略 在利用专利获取并保持对市场的掌控方面,鲜有公司能超越吉列,个人消费品公司中更是无一能及。15年前吉列公司开发感应剃须刀的例子就是一个明证。据吉列 公司前任研发副总裁约翰·布什描述,公司开发感应剃须刀时遇到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剖析剃须刀的关键性能,即由独立双刀片结构带来更贴面、更舒适的剃须体验,并据此确定需要申请的专利。这一创新产品采用了一种被称为浮角几何学的技术,用精细的弹簧将刀片固定在刀架上,使每个刀片都可以顺着使用者的面部轮廓自由调整角度。工程师们设计出了7种不同的刀片固定方法,但工程小组一时难以决定公司应该选用哪种方案。在公司专利律师的帮助下,吉列公司的研发小组对所有7种设计进行了全面的专利分析,确定与潜在对手产品相比,每种设计的专利保护方案的优缺点。“最终,”布什说,“我们选中一种竞争对手最难模仿的设计方案。” 这还仅仅是这款剃须刀最终可申请的22项发明专利中的第一项。据布什介绍,他们的下一个任务就是,判断产品的哪些特点能最好地向顾客展现这款剃须刀的品牌个性以及性能优势,然后申请专利加以保护。“我们针对刀架、弹簧以及刀片角度等设计要点申请了专利,”布什解释道,“我们的专利申请还覆盖到剃须刀手柄以及其他产品特色,甚至包括了产品的包装盒,这种盒子撕开时的响声和手感都让人体会一种恰到好处的阳刚之美。”“最终,”布什说,“我们通过这22项专利竖起了一道专利屏障,它们环环相扣,固若金汤,不给对手留下一点仿制的余地。” 资料来源: 凯文·瑞维特,戴维·克莱恩.发现知识产权新价值[J].哈佛商业评论,2006,7. 1.2.2.2商标权 1.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人用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产地标记等。同时,商标可以被用于鉴别产品,或描述产品。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权的拥有者具有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唯一权利。商标所有权人以商标来证明商品的来源、材料和制造方法或服务的状况。商标权包含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不同国家对商标最初有效期的规定不一致,但都可以不断续展。我国的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 2.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因为不同国家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不同,所以商标权的主体可能是通过使用商标而取得专有权的人,也可能是通过注册取得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的主体应该是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转让注册商标中的受让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可分为视觉商标和非视觉商标。视觉商标是指用视觉可以感知的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以及各种要素组合的商标; 非视觉商标是指无法用视觉感知的商标,包括听觉商标、嗅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