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3消费税 【知识目标】 √ 了解消费税的特点,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环节; √ 确认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 掌握消费税计税依据、已纳税额的扣除和消费税税款计算; √ 掌握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 掌握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技能目标】 √ 掌握消费税有关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征收管理规定; √ 了解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流程,能完成消费税纳税申报事宜。 【项目引例】 本年8月,大江白酒厂(一般纳税人)将2000t自产的塔牌白酒销售给红日商贸公司,将500t自产的塔牌白酒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本厂的职工。红日商贸公司将2000t塔牌白酒中的1500t卖给了东方商贸公司,500t卖给了华润超市。华润超市又将该批白酒全部卖给了消费者。请问: (1) 大江白酒厂销售白酒和将白酒发放给职工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2) 红日商贸公司和华润超市需要对所有已经销售的白酒缴纳消费税吗? 分析 (1) 大江白酒厂销售白酒和将白酒发放给职工的行为都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是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税。其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白酒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生产销售的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另外,该白酒厂家将白酒发放给职工的行为属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2) 红日商贸公司将白酒销售给东方商贸公司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将白酒销售给华润超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华润超市将白酒全部卖给消费者的行为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一般实行单一环节征收,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在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均不征税,所以红日商贸公司对销售给华润超市的白酒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华润超市也不需要对销售的白酒纳税。 任务3.1消费税认知 3.1.1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及纳税环节 1.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现行消费税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2月18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国际上看,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 2. 消费税的特点 1)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只针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15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采用正列举,征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拨 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小汽车),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 2)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是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流通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加工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即一次课征制。如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3)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为了适应不同消费品的应税情况,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不力求一致,而是针对不同的消费品采用了不同的计税方法,既有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有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还针对特定消费品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征收又同时从量征收的复合征收方法。 4)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都会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3.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包括以下5个。 1) 生产环节 (1)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如果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其中,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 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 零售环节 (1)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5) 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例如: 某烟草批发公司将该批卷烟转售丙烟草批发公司,对该烟草批发公司将卷烟销售给丙烟草批发公司的行为,由于卷烟仍未流转出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等丙烟草批发公司向烟草零售商店销售时再征收批发销售环节消费税即可。 知识点拨 (1)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批发卷烟的纳税人之间销售不纳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商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2) 消费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只有“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例外。卷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征收两次消费税,但这两个环节一般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批发企业是批发环节的纳税人。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零售环节征收两次消费税,纳税人分别为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 3.1.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见表31。 表31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适 用 情 况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纳税人在零售环节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时纳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等。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1.3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烟、酒、鞭炮及焰火、高档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铅蓄电池、涂料等15个税目,部分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了若干子目。 1. 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适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1)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并按照一定的配方辅之以糖、酒、香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①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②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 雪茄烟,其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 烟丝,其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 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 白酒 (1)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法酿制的白酒。 (2)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2) 黄酒 黄酒是指以大米等谷物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4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 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的是乙类啤酒。 4) 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葡萄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葡萄酒是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知识点拨 (1)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 (2) 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3. 高档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mL(g)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普通彩妆将不再征收消费税。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 鞭炮、焰火 本税目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 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7个子目。 1)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和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3)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4) 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5)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和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号至30号值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6)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7)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于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7. 摩托车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本税目征税范围为气缸容量在250mL(含)以上的摩托车。 8. 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L(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L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或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m(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知识点拨 (1)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 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 (3)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0. 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11. 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m、小于90m,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m(含)、小于90m(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术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3.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 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 铅蓄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5. 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知识点拨 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3.1.4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对卷烟和白酒,则采取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见表32。 表32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 烟 1. 卷烟 (1) 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 (2) 乙类卷烟(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 (3) 批发环节 2. 雪茄烟 3. 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 元/支 36% 30% 二、 酒 1. 白酒 2. 黄酒 3. 啤酒 (1) 甲类啤酒 (2) 乙类啤酒 4. 其他酒 20%加0.5元/500g(或者500mL) 240元/t 250元/t 220元/t 10% 三、 高档化妆品 15% 四、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 鞭炮、焰火 15% 六、 成品油 1. 汽油 2. 柴油 3.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4. 石脑油 5. 溶剂油 6. 润滑油 7. 燃料油 1.52元/L 1.20元/L 1.20元/L 1.52元/L 1.52元/L 1.52元/L 1.20元/L 七、 摩托车 1. 气缸容量为250mL的 2. 气缸容量在250mL以上的 3% 10% 八、 小汽车 1. 乘用车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L(含1.0L)以下的 (2) 气缸容量在1.0L以上至1.5L(含1.5L)的 (3) 气缸容量在1.5L以上至2.0L(含2.0L)的 (4) 气缸容量在2.0L以上至2.5L(含2.5L)的 (5) 气缸容量在2.5L以上至3.0L(含3.0L)的 (6) 气缸容量在3.0L以上至4.0L(含4.0L)的 (7) 气缸容量在4.0L以上的 2. 中轻型商用客车 3.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 1% 3% 5% 9% 12% 25% 40% 5% 10%(零售环节) 九、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 高档手表 20% 十一、 游艇 10% 十二、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 实木地板 5% 十四、 铅蓄电池 4% 十五、 涂料 4% 消费税的计税 依据 任务3.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2.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也不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拓展阅读: 消费 税的计税依据 (1)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 (3) 实行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复合方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这里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 3.2.2不同情形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1)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消费税是价内税,以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纳税人对外销售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① 包装物租金及押金的计税销售额。 a. 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b.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