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本章导读 我国《宪法》在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 7条中规定我国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 ,有其无法克服的缺陷 ,需要国家的干预与调控。经济法与民商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考虑到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的特殊性 ,本书不仅包括经济法相关内容 ,而且还包括民法和商法相关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及其社会原因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理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掌握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依赖性越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维持、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 ,首先是市场 ,即所谓 “看不见的手 ”。市场竞争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断地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个企业 ,从一个生产部门流向另一个部门 ,并逐渐出现生产集中 ,进而使某些商品生产者能够控制价格 ,控制生产 ,垄断市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商品经济朝着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的发展 ,这种集中、控制和垄断的经济现象越来越严重 ,出现了个体生产与社会生产失衡、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失衡、社会生产与国民经济发展失衡的局面。随着时间的推移 ,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暴露出它的三大固有缺陷 :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经济的不稳定和社会的不公平。其中的任何一项都足以置市场经济于死地。人们逐渐认识到 ,虽然市场能够在微观上以 “看不见的手 ”来配置资源 ,但是单靠市场的作用显然是不够的。客观要求国家利用价值规律来管理、调控经济生活。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 ,以 “看得见的手 ”来配置资源、维护经济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18世纪到 19世纪末 ,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 ,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 ·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 守“夜人”的角色 ,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 ,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这一时期 ,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 ,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 185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使用了 “经济法 ”这一概念。书中是这样说的 :“经济法是政治法、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蒲鲁东实际上看到政治法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 ,而民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 ,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一种政治法和民法都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理念的学说 ,自此各国开始进行经济法的立法。 自 19世纪末到 20世纪 70年代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 ,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 ,经济危机连续发生 ,特别是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 ,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 ,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 ,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 1936年发表的《就业信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他在书中指出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 ,“看不见的手 ”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 ,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 ,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 ,这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产生的。“一战 ”期间 ,特别是战后 ,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 ,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 ,例如 ,1915年发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 1916年发布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8年发布的《战时经济复兴令》, 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这些法规突破了自由经济时期放任自由原则 ,与确保个体自由的民法有显著的不同 ,从而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注意 ,并对此展开研究和讨论。1922—1924年,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专著和教科书 ,例如鲁姆夫的《经济法概论》,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等。 20世纪 70年代后期 ,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 ,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 ,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 ,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 ,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自此 ,经济法进入科学发展阶段。 2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 ”一词最早出现在 18世纪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于 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该书第四篇 “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第二部分 “分配法或经济法 ”有12条,主要就未来公有制社会的 “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作出了规定。 19世纪法国又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 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 “经济法 ”一词 ,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 ,但他们所谓的 “经济法 ”即产品分配法。 进入 20世纪以来 ,德国学者莱特在 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 “经济法 ”这一概念。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 ,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 ,直接使用了 “经济法 ”一词 ,如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等。我国经济法概念的出现 ,最早是在 1933年上海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中的一个 “经济法 ”条目 ,摘抄自德国法学中对于 “经济法 ”的解释。新中国成立以后真正大量正式使用经济法概念 ,始于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发布相关文件以后。 二、经济法的概念 如何给经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 ,法学界存在多种理论。国外法学界 ,主要是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学家 ,大多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经济管制法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 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也有多种理解。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 ,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管理法 ,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企业经济法 ,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综合经济法 ,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纵横经济法 ,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学科经济法等。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法律体系进行专题研究 ,将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其中包括经济法、民商法在内。对经济法定义如下 :经济法是指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在干预调控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关系 ,即需要由国家干预或协调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在承认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 ,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手段 ,以克服 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等缺陷。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即国家对市场主体干预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主体的协调、干预 ,就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利益需要 ,对市场主体体系进行统筹、规划、调节 ,对各主体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指导、组织、服务、监督。 (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即国家在造就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过程中与市场主体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有其自身的自发性、盲目性和趋利性,因此 ,要建立统一、开放、持续正常和完备的市场体系 ,就需要国家从宏观到微观对市场行为进行调控 ,由此与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具有特定内涵的市场秩序调控关系。为了维护竞争秩序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于 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 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即国家为满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 ,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在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比如 ,对财政、金融、投资等关系的调控。对这类关系进行调整的经济法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等。 (4)市场监督关系 ,即国家运用其职权对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人们为了追求私利往往会做出欺诈等行为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 ,国家通过制定、完善市场监督法律 ,切实履行市场监督职能 ,既可保证市场主体的资格合法 ,又能促使这些主体的行为合法 ,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调整这类关系的经济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计量法、反洗钱法等。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和渊源 一、经济法的地位 在西方 ,经济法被称为 “经济宪法 ”,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起到重要作用。经济法在一国的法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调整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 ,国民经济是国家的基础、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关系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并由其决定。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安全法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国家财产权利的设置是为维护经济安全。例如 ,国家财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 ,以及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等。 (2) 国家经济管理权力的行使是为保障经济安全。国家经济管理权属于经济主权的范畴,行使经济主权对内保障经济稳定、增长 ,避免经济发展大起大落。 (3) 国家义务的设定是为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福利。自 “福利国家 ”概念提出以来 ,维护公共设施 ,增进公共福利不仅仅是国家政治管理内部的事情 ,也是国家对社会的承诺。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的经济法属于成文法 ,但没有法典这一法律表现形式。其主要形式如下。 4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 ,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指示等一样 ,不得与之相违背 ,并且主要是从中吸收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宪法的规定为其他形式的经济立法提供了依据。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地位和效力上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主要有《预算法》《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及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规章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经济法律关系具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 ,致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权利人可通过法定程序 ,请求国家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以保证实现其合法权利。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现实生活中 ,社会关系种类繁多 ,法律关系只是其中一部分。只有被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因此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它的内容和原则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都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内容的发生、变更 ,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应变化。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 :①经济管理主体 ,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这类 主体主要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各级权力机构 ,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 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②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 ,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一致的 ,但不一定完全平等。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权利。 (1)经济权利 ,即经济法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经济职权 ,即国家机关在调控经济关系时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具有法定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有关国家机关对自己享有的经济职权不得随意放弃、转让。 (3)财产所有权 ,即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商品交换的基础 ,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四项权利。 (4)经营管理权 ,即对所有权人授予的、为获取收益而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经营管理权也包括对所有权人的财产处分权。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 ,具体权利主要分为经营权和管理权。 6 (5)请求权 ,即任何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救济性的权利 ,通常是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或要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主要有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仲裁权、诉讼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 ,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是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要求的行为 ,不履行经济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济义务根据是否为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设定 ,划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 义务(。1)约定义务 ,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2)法定义务 ,即由经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 ,也是确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1)物 ,即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经济行为具体可分为实现一定经济任务和指标的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履行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即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它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物化形态 ,但可以创造物质财富的知识成果。智力成果种类很多 ,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经济信息、生产经营标记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作过程 ,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这一过程是以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的。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也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确立、发生 ,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 ,而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必然形成某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依法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 ,引起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经济法律关系三个基本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只要让其中一个要素发生改变 ,便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3)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即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基础上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条件是指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条件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 ,并不是现实的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2) 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还需要具备一个直接的前提条件,那就是 “一定的客观情况 ”,法律上称为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条件或现象 ,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 ,法律事实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现象 ,人们的心理活动或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法律事实 ;第二 ,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现象 ,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客观现象 ,如宇宙中的天体运行现象 ,就不是法律事实。按照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为标准 ,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①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引起的事件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 ,前者如自然灾害 ,人的生老病死等 ,后者如军事政变、战争等。这些事件的出现都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 ,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 ,它的出现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所作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这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不管是合法的 ,还是非法的 ,是善意的 ,还是恶意的 ,都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也都能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都离不开法律事实。在现实经济活动中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可。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出现。这种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被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 ,只有组成事实构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全部具备 ,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者终止。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是 ()。 A.消费者因向商场购买商品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B.消费者因商品质量而与商场形成的赔偿与被赔偿的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形成的征纳关系 D.税务局局长与税务干部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 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某服装厂与某服装销售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塔克拉玛干沙漠三个月没下雨 C.海湾战争爆发 D.海底火山爆发 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不能形成法律关系的是 ()。 乙在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80 元,正常操作后,ATM机 “吐”出钱款560 元 丁因赌博负债3万元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多项选择题 B.D.C.B.D.C.C.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3.A甲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暖手宝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暖手宝爆炸致残,.B.C丙在第二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进行肝切除手术.D.4.A空气 消费资料.C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嘉奖表彰.()。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B.C.D.1.DBA自然人 商品 法人 行为...()。2下列选项中 属于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有,.A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C刑事违法关系 民事诉讼关系.、、、、、3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下列各项中 属于行政法规的有,A《》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C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D《》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4下列各项中 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DBA私有企业 集体企业 合伙人 外国社会组织...()。5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 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DBA返回财产 没收非法财产 赔偿损失 罚款...1.、、。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商法之间的关系.。3论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 三、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什么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如何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 第二章 公司法 本章导读 公司是现代经济主体最重要的一种存在形式。它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是现实中影响最大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 ,关于公司的法律规范也特别丰富 ,力求从各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管理 ,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公司的概念、类型 ,公司的主要规定与分类。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职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熟悉公司债券、公积金和利润分配的各项法律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公司的组织机构。通过本章学习 ,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宜 ,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公司创设的目的在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取利润。 (3) 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既不同于非法人企业 ,如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也不同于非企业法人 ,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4) 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公司以股东出资为基础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