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3mm,X22mm,Z20mm,Y20mm,BX215*145,39Z*39H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公共基础课系列 法律基础与实务 (第4版) 王玲富士泽主编 内 容 简 介 本书在第3版的基础上对教材体系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在介绍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具体包括: 宪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内容。本书内容新颖,体例科学,适合高职高专各专业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作为法律爱好者的参考用书。本书封面贴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防伪标签,无标签者不得销售。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举报: 01062782989,beiqinquan@tup.tsinghua.edu.cn。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法律基础与实务/王玲,富士泽主编. —4版.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1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公共基础课系列 ISBN 978-7-302-54488-3 Ⅰ. ①法…Ⅱ. ①王… ②富…Ⅲ. ①法律-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教材Ⅳ. ①D9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264273号 责任编辑: 刘士平 封面设计: 傅瑞学 责任校对: 李梅 责任印制: 杨艳 出版发行: 清华大学出版社 网址: http://www.tup.com.cn, http://www.wqbook.com 地址: 北京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邮编: 100084 社总机: 01083470000邮购: 01062786544 投稿与读者服务: 01062776969, cservice@tup.tsinghua.edu.cn 质量反馈: 01062772015, zhiliang@tup.tsinghua.edu.cn 课件下载: http://www.tup.com.cn,01083470410 印装者: 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印刷有限公司 经销: 全国新华书店 开本: 185mm×260mm印张: 13.75插页: 字数: 328千字 附光盘1张 版次: 2009年3月第1版2022年2月第4版印次: 2022年2月第1次印刷 定价: 39.00元 产品编号: 08655601 本书编委会 主编王玲富士泽 副主编赵毅 参编于晓珉宫宇胡婷前言《法律基础与实务》一书自2009年出版第1版以来以其鲜明的特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先后有多所高校采用本书作为教材,迄今已经三次再版。鉴于近几年我国出台、修订了一些法律,本书进行再次修订,以求更加完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的许多学生及讲授本门课程的教师对本书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兄弟院校的教师和热心读者在使用本书的过程中也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教材修订过程中,我们采纳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在保留前三版特色的同时,对内容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 更新了教材内容。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本次教材修订中吸收了这些新立法的内容及法学理论。(2) 教材的编写体例更为灵活,特别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通过各章学习目标、引导案例、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等安排,帮助学生加深对各章重点和难点的理解。与前三版相比,第4版增加了大量的案例,每章节在介绍法律理论时,都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小案例分析阐释理论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3) 教材配有 PPT 教案及课后习题答案,方便教师授课使用。本书由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王玲、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的富士泽担任主编,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的赵毅担任副主编,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于晓珉、宫宇、胡婷参加编写。具体分工如下:宫宇编写第1章(法学基础理论);胡婷编写第2章(宪法);王玲编写第3章(民法)、第4章(经济法)、第7章(刑法);于晓珉编写第5章(劳动法);富士泽编写第6章(行政法);赵毅编写第8章(诉讼法)。本书主要供高职高专各专业(非法律专业)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值此第4版出版之际,对为本书前三版编写作出贡献的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一些同类著作,特向其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21年9月 第1章法学基础理论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1.1法的概念 1.1.1法的本质与特征 1.1.2法的作用 1.2法的渊源和效力 1.2.1法的渊源 1.2.2法的效力 1.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3.1法律规范 1.3.2法律部门 1.3.3法律体系 1.4法律关系 1.4.1法律关系的概念 1.4.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5法律责任 1.5.1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1.5.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2章宪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2.1宪法概述 2.1.1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2.1.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2.2我国的国家制度 2.2.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2.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2.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2.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2.6基本经济制度 2.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3.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2.4我国的国家机构 2.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4.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4.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4.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5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3章民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3.1民法概述 3.1.1民法的概念 3.1.2民法的基本原则 3.2民事主体 3.2.1自然人 3.2.2法人 3.3民事法律行为 3.3.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3.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3.3.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3.4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4代理 3.4.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3.4.2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3.4.3代理权的行使 3.4.4无权代理 3.5民事权利 3.5.1物权 3.5.2债权 3.5.3人身权 3.5.4知识产权 3.6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3.6.1民事责任 3.6.2诉讼时效 3.7合同 3.7.1合同概述 3.7.2合同的订立 3.7.3合同的效力 3.7.4合同的履行 3.7.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3.7.6违约责任 3.8知识产权法 3.8.1知识产权法概述 3.8.2著作权法 3.8.3商标法 3.8.4专利法 3.9婚姻家庭与继承 3.9.1婚姻家庭的一般规定 3.9.2结婚 3.9.3家庭关系 3.9.4离婚 3.9.5继承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4章经济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4.1经济法概述 4.1.1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4.1.2经济法律关系 4.2个人独资企业法 4.2.1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4.2.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4.2.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2.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4.3合伙企业法 4.3.1合伙企业法概述 4.3.2普通合伙企业 4.3.3有限合伙企业 4.3.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4.4公司法 4.4.1公司法概述 4.4.2有限责任公司 4.4.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4.4.4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 4.5产品质量法 4.5.1产品质量法概述 4.5.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4.5.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5.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4.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6.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4.6.2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4.6.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5章劳动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5.1劳动法概述 5.1.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1.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5.2劳动法律关系 5.2.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5.2.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5.3劳动合同 5.3.1劳动合同法概述 5.3.2劳动合同的订立 5.3.3劳动合同的效力 5.3.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3.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5.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4.1工作时间 5.4.2休息休假 5.4.3加班加点 5.5工资制度 5.6劳动安全卫生 5.7劳动争议的解决 5.7.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类型 5.7.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5.8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5.8.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5.8.2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6章行政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6.1行政法概述 6.1.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6.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6.1.3行政法律关系 6.2行政行为 6.2.1行政行为概述 6.2.2行政立法 6.2.3行政许可 6.2.4行政强制 6.2.5行政处罚 6.2.6行政征收 6.2.7行政给付 6.2.8行政裁决 6.2.9行政确认 6.2.10行政监督检查 6.3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 6.3.1行政责任 6.3.2行政救济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7章刑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7.1刑法概述 7.1.1刑法的概念 7.1.2刑法的任务 7.1.3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7.1.4刑法的解释 7.1.5刑法的基本原则 7.2犯罪 7.2.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7.2.2犯罪构成 7.2.3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7.2.4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7.2.5共同犯罪 7.3刑罚 7.3.1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7.3.2刑罚的种类 7.3.3刑罚的适用 7.4主要罪名 7.4.1故意伤害罪 7.4.2故意杀人罪 7.4.3抢劫罪 7.4.4盗窃罪 7.4.5诈骗罪 7.4.6贪污罪 7.4.7受贿罪 7.4.8交通肇事罪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第8章诉讼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8.1诉讼法概述 8.1.1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8.1.2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8.1.3诉讼的基本制度 8.2民事诉讼法 8.2.1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8.2.2民事诉讼的管辖 8.2.3民事诉讼参与人 8.2.4证据与举证责任 8.2.5民事诉讼程序 8.3行政诉讼法 8.3.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8.3.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3.3行政诉讼的管辖 8.3.4行政诉讼参加人 8.3.5行政诉讼证据 8.3.6行政诉讼程序 8.4刑事诉讼法 8.4.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8.4.2辩护与代理 8.4.3强制措施 8.4.4刑事诉讼程序 知识练习与技能训练 参考文献 〖=(〗11122344566788899101010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82121212121212222222224242425252526262828282929293131313232343434353636363840404144474952545454606571717274767885898989909090919192929394949498100101101102106109111111111112113115115116120122126126126127127127128128128129129130132133133136136136137138139139139139140140142142143143143144144144145147147148149151151153154154154155155155155157158158158159159159159160161161161162165167168169169169171175175176176177177178179179180181181181181181182183183184184186187187191191192193194195196197197198200202203205〖=〗 S23mm,X22mm,Z20mm,Y20mm,BX215*145,39Z*39H第1章 法学基础理论学习目标1. 掌握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法的作用。2. 掌握法的渊源和效力。3. 掌握法规范、法体系和法部门的概念及相互关系。4. 熟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5. 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形式。引导案例前些年见死不救的事例时有发生。2010年7月,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白云湖,两名男孩结伴游泳时溺亡。据调查,两名男孩遇险时曾有七八名附近五金厂的男工人路过湖边,但始终未给予帮助,以致错过了最佳救援时机。2010年12月,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八旬老伯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没人出手施救。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老人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上述两个案例中路过的工人以及围观的路人均不构成违法。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见死不救才会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1)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以上要件,就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而仅仅是违反社会公认道德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见死不救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后果严重的也会构成犯罪。2007年8月10日,甘肃省凉州区村民刘某与其妻王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气愤不已的王某遂口服农药自杀。刘某没有当场阻止,亦没有送她去医院救治。后王某被他人送到医院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刘某具有施救能力,刘某放任了王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上事件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法律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问题。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纳入法的调整范围,有些则交由道德等其他社会规则调整,在适用这些社会规则时应明确其调整范围。1.1法 的 概 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1.1法的本质与特征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因此,法不可能是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而只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部分人(阶层、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它的全部意志的体现。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社会关系。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 法的特征根据法的概念,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对某些社会上已经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2) 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约束。法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把社会关系调整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容许的模式之中。(3)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是,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例如,道德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国家强制力,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强制,法的实现要以一定的国家权力为后盾,是通过国家特定专门机关(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来实施的。1.1.2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可以概括为两种: 一种是法的规范作用,即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另一种是法的社会作用,即法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作用。1. 法的规范作用(1) 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具体来说,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两种模式: 一种是授权性的可以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另一种是义务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要求人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一定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2) 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即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3) 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表现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4) 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法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5) 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法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甲受到舍友乙的侮辱,便想趁乙半夜熟睡之际杀死乙,甲将此想法告诉了丙,丙听完甲的叙述后说,根据刑法的规定,这样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处死刑。甲听后,遂放弃了杀人的想法。问题: 该事例说明法的哪些作用?2. 法的社会作用(1) 法在调整政治关系中的作用。法在调整政治关系中的作用也相应地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第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规定和确认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他们各自的行为界限,建立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意志的服从关系;第三,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阶级之间的关系,照顾和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2) 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创立、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第二,确立交换和分配的规则;第三,解决各种经济纠纷。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起到进步的作用;二是起到消极甚至是反动的作用。衡量的主要标志是看它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起到促进作用,还是起到阻碍作用。因此,法只有为先进的生产关系服务,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 法在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统治阶级在运用法确认和调整阶级关系,维护其政治和经济统治的同时,还必须运用法来管理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社会公共事务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具有全社会意义的事务。例如,交通运输、卫生管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1.2法的渊源和效力1.2.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3)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同时又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6)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7)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1.2.2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1.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行器。但由于法律的内容和制定机关不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也不同,具体来说,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分为三种情况。(1)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例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在全国有效。(2) 在局部地区生效。一般指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内有效。例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生效。(3) 在域外生效。它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区域范围外具有效力。这一般体现在民事、婚姻家庭、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2.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1)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 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新法公布实行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法律因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法律本身规定的终止生效的时间届至;有权国家机关发布决议或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或法规。(3)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一般来说,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实和关系,即法律不溯既往。因此,大多数的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溯及力。3.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 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 属地主义。即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我国采用的是第四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法对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2)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1.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最小构成单位称为法律规范,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国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就是法律体系。1.3.1法律规范1.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法律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 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 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4) 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5) 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单位。2.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每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一般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1) 假定。假定又称为条件或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有关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的部分。(2) 处理。处理也称为行为模式,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法律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因此指示即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最基本的要素,是核心部分。(3)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种形式。3. 法律规范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规范也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的种类。(1) 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2)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也称为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也叫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只有在他们未确定时,才为他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1.3.2法律部门1.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例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部门,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刑法部门。2.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规范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除此之外,法律的调整方法也是划分法部门的依据。3. 我国的法律部门按照法部门的划分标准,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宪法。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导部门,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性问题,调整社会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方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2)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规定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3) 经济法。经济法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大体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预算法、税法、审计法、会计法、银行法等。(4)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行政法总则、行政主体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专门行政法。(5)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程序、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办法、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劳动保险制度、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6) 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非常广泛,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类型的社会关系,所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由刑法调整。(7) 诉讼法。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其任务是从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实施。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诉讼法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1.3.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规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体系是部门法构成的体系,部门法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2)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而不是由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3)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已经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1.4法 律 关 系1.4.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 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3) 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的权利义务。(4)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1.4.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在我国,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家。2.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①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为智力成果,是法律规定的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关系中,其客体都是非物质财富; ③行为,在一些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既不是物,也不是非物质财富,而是行为。例如,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是运输行为。3.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开了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1.4.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法律事实;二是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后,科技公司向李某免费提供住房一套,如果李某能在该公司工作满8年,房子产权归李某所有,否则房屋由科技公司收回。李某工作两年后,公司派其去国外学习培训半年,并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李某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3年,其间李某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离职或调动,否则就退回培训费用。李某培训回来后工作1年就要求辞职,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并退还培训费用。但李某并没有将住房退还,双方产生争议。问题: 本案中存在哪几种法律关系?应如何解决?1.5法 律 责 任1.5.1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1. 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管理或职务上的责任,行政责任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外,还包括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行政处分;另一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 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而且刑事责任是严格的个人责任,并主要是人身责任,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五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1.5.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某项行为虽然也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2) 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或者后果非常轻微,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