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知识 【内容摘要】本章为全书的入门篇 ,主要介绍税法的基本知识。要求学生了解税收的概念、税收的职能、税收的作用 ;掌握税法的分类、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的分类、税收的特征 ;重点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本章的难点是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学生可以通过本章的学习 ,形成税法知识的基本框架 ,为以后各章内容的学习建立基础。 1.税法概述 1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 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法反映的是主体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而税收反映的则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税法与税收相互依赖 ,不可分割 ,离开了税法 ,税收的财政、经济职能就无从体现。 1.1税法的分类 1. 从法学角度 ,税法可以作如下分类。 1.按税法的内容不同 ,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 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税收实体 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 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 ,是规定国 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 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收争议的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是税法体系 的基本组成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税法效力的不同 ,分为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 2 收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 ,而高于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 ,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两部分组成 ,具体形式主要是 “条例 ”或“暂行条例 ”,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 ,而高于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 ,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 “办法 ”“规则 ”“规定 ”。税收规章可以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是税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其法律效力比较低。 3.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意味着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 ,即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同时也意味着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国内税法是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范围在地域上和管辖对象上均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所能达到的管辖范围为准。通常所说的税法是指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是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 ,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政府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其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抵免、最惠国待遇以及无差别待遇等。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特殊组成部分,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 ,其效力就高于国内税法。 外国税法是其他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1.税收法律关系 1.2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方面构成 ,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 ,税收法律关系则有其特殊性。 (1)权利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 ,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 ,以及在华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 ,在我国采取的是 “属地兼属人 ”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2) 权利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也就是征税对象。如财产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财产 ,流转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等。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 ,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 ,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作为 ,不可以有什么作为 ,若违反了这些规定 ,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等方面 ;国家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税法 ,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 ,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请求保密权、依法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接受账簿、凭证管理、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 ,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 ,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其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 ,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 ,刑法中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不能只对一方保护 ,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 ,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 ,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4 1.税法构成的基本要素 2 一个国家无论开征什么税 ,都要在这种税的税收法规中规定这样几项内容 :向谁征收、根据什么征收、征收多少和怎样征收等。这些内容是每一个税种都必须具备的 ,是构成每一个税收制度的共同要素 ,被称为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 ,又称纳税主体 ,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无论征收什么税 ,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法人、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在此应注意区分两个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一是负税人 ;二是扣缴义务人。 (1) 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即税款的最终承担者或负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 ,即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 ;有时不一致 ,当税负可以转嫁时,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 ,二者发生了分离。二者一致的为直接税 ,不一致的为间接税。可以说 ,每个公民不一定都是纳税人 ,但基本上都是负税人。 (2) 扣缴义务人是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 ,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由税法规定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既不持有纳税人收入 ,也与纳税人无经济业务往来 ,而是在一定范围内代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通过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 ,便利了纳税人税款的缴纳,防止税款流失。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又称纳税客体 ,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 或行为 ,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如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法》所列举的车船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对象 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自然资源、财产和行为五种。 (在此应注意区分几个与征税对象紧密相关的概念 :计税依据、征税范围和税目。 1)计税依据又称税基 ,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 ,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征税对象的量包括价值数量和实物数量 ,从而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类型征税对象反映的是对什么征税 ,计税依据解决的是如何计量。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税率 (2)征税范围也称 “征收范围 ”“课税范围 ”,是指由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具体内容范围 ,是国家征税的界限 ,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列入征税范围的 ,都应该征税 ,不列入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3)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 ,消费税规定了十几个税目。税目的确定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范围 ,哪些项目需要纳税 ,哪些项目不需要纳税 ,以及不同项目的税率差别等问题只有通过确定税目才能解决。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 ;未列入的不征税。 3.税率 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直接反映国家的经济政策 ,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利益。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类型。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 ,只规定一个比例 ,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税额与征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我国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中不同的纳税人税负相同 ,具有负担稳定、计算简便、利于征管的优点 ,但不能体现对负担能力大者多征、负担能力小者少征的量能征税原则。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等几种。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加 ,征收比例也随之升高的税率。具体形式是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 ,针对不同等级规定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 ,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累进税率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更为正确地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按累进的依据不同 ,累进税率分为以下几种。 (1)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绝对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 ,对每一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的全部征税对象都按照相应级次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税率 ,如表 1-1所示。全额累进税率原理浅显 ,计税方法简便。其缺点是结构设计不合理 ,尤其是在各级距的临界点上 ,会出现税款的增长超过计税依据增长的不合理现象。目前税收实践上一般很少采用。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全额 ×该级距适用税率 表1-1全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税率 /% 1 5000元以下 5 2 超过 5000元低于 10000元 10 3 超过 10000元低于 30000元 20 4 超过 30000元低于 50000元 30 5 50000元以上 35 例1-1纳税人甲计税依据 9990元,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9990×10%=999(元) 例1-2纳税人甲计税依据 10001元,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10001×20%=2000.元) 2(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绝对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 ,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 ,各级税率依次提高 ,每一级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税率 ,先分段计算各级距的应纳税额 ,然后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如表 1-2所示。 应纳税额 = ∑(各级距计税依据 ×该级距适用税率 ) 表1-2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元 12345 不超过 5000元的 超过 5000元至 10000元的部分 超过 10000元至 30000元的部分 超过 3000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超过 50000元的部分 5 10 20 30 35 0 250 1250 4250 6750 例1-3纳税人甲计税依据 9990元,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5000×5%+4990×10%=749(元) 例1-4纳税人甲计税依据 10001元,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 =2(元) 5000×5%+5000×10%+1×20%=750. 超额累进税率结构设计合理 ,税收负担比较公平 ,缺点是计税方法复杂。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实践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的方法。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 ,直接使用预先计算出的速算扣除数 ,能快速计算出结果。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两个应税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全额 ×各级距适用税率 -各级距速算扣除数例1-5纳税人甲计税依据仍为 10001元,按超额累进税率 ,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应纳税额 =2(元) 10001×20%-1250=750. 速算扣除数是指为避免应纳税额按超额累进税率确定的多级计算 ,而采取全额累进税率的方法快速计算其应纳税额所必须扣除的标准数额。速算扣除数确定下来以后 ,就像各类数学用表一样成为计算时的已知数。 速算扣除数的确定方法是 ,先分别按照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项目的各级距应纳税额 ,然后两者相减 ,其差额即为各级距的速算扣除数。例1-6计税依据为 9990元时 ,根据例 1-1和例 1-3的计算结果 ,可知两个应纳税额的差额是 250(999-749)元,即是第二级距的速算扣除数。 (3) 全率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数额按相对比率划分为若干级距 ,对每一级距制定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的全部征税对象都按照相应级次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 ,税收实践中一般不采用。 (4) 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数额按相对比率划分为若干级距 ,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 ,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 ,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目前 ,我国税法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为固定税额 ,是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征税数额。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 ,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 ,税额的多少只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有关 ,同价格无关。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车船税等。 在税率方面 ,还存在一个幅度税率的问题 ,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中采用。在税制规定的统一征税幅度内 ,由地方规定本地区具体使用的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 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 ;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在商品流转过程中 ,每经过一个环节都要发生一次流转额 ,这样就产生了哪一环节征税的问题。从我国税收实践看 ,对商品课税的纳税环节可概括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把所有的流转环节都作为纳税环节 ,即全环节征税形式 ,如现行增值税 ;另一种是选择特定的环节作为纳税环节 ,如现行消费税。 纳税环节的确定关系到商品的正常运转 ,影响到税款能否及时入库以保证财政收入。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纳税期限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形式 :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1) 按期纳税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 1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日为 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 按次纳税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纳税人不能按期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 (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 )的具体纳税地点。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如法定的减免税和从低税率征税 ,广义而言 ,税收优惠还包括一切能使纳税人得到的财务上的好处,如投资抵免、亏损的结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其中免税、减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免予征税或者减少征税的特殊规定。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减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减税基本上有两种方法 :一是 8 减率 ,即对征税对象的税率减少多少或减到多少 ;二是减额 ,即直接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一个固定的数额。 8.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违章行为包括偷税、漏税、欠税、滞税、抗税、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和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等。纳税人发生违章行为 ,首先必须限期补缴税款、办理登 记、提供有关资料和接受检查等 ;然后再视情节轻重加以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加收 滞纳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 ,在执行处罚措施的前提下 ,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 复议 ,如对复议结果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税收基本知识 3 3.税收的概念 1.1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 ,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 ,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税收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目的 税收目的是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一个国家要维持政权 ,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器 ,同时还要兴办各种必不可少的社会事业。这些都需要庞大的财政收入作为后盾。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之一 ,已被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并成为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需要的重要方式。 2.税收体现特殊的分配关系 税收就是国家把生产者创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强制地变为国家所有的过程。这一过程会引起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转移 ,导致社会分配关系的变化。这些分配关系主要是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 ,以及由上述分配活动引起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分配关系的变化。所以 ,税种、税目、税率等要素的设计和调整都必须反映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3.税收的依据 税收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究其实质 ,国家权力归根结底有两种 ,即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国家要把生产单位的一部分产品价值归自己所有 ,除了凭借它所特有的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外 ,别无他途。国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即财产权力 ,对一部分社会产品价值的分配 ,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般分配 ;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税收正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的。 4.税收的分配对象 税收是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 ,主要是对剩余产品价值进行分配。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 ,在劳动者所生产的社会总产品价值中 ,有一部分是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 C,经过企业财务初次分配 ,回到再生产过程中 ,这部分不是税收的分配对象 ;社会产品价值中用于补偿劳动消耗的部分 V,是个人消费基金的最主要部分 ,税收参与它的分配;而剩余产品价值部分 M ,是新价值中的主要构成部分 ,它的分配和使用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发展速度和方向 ,是国家税收分配的主要对象。 1.2税收的基本特征 3. 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 ,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 ,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 ,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税收具有强制性 ,是因为税收分配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征税依据的 ,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分配必然具有强制性。同时 ,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 ,强制性就是法律的制约性。所以国家可以对一切生产经营者、财产所有者和某些行为强制征税。 (2) 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 ,税款即为国家所有 ,成为财政收入 ,不再直接偿还给纳税人 ,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和代价。 (3)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或税额、纳税期限等。但不能把固定性理解为征税对象的范围、种类及征收比例永远不变。从历史的发展看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 ,国家总是在不断地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税法的内容 ,但这与固定性并不矛盾。固定性主要表现在一部税法的效力期限内,税收的内容是完全按照税法规定的 ,征纳双方不能变更。 综上所述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税收的无偿性是核心 ,强制性是保证 ,固定性是上述两种特性的必然结果。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的税收所共有的特征 ,不随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 3.税收的分类 1.3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 ,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自然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流转税是指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主要在生产、流通、进口环节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 ,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自然资源税是指以自然资源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主要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财产税是指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如房产税、车船税等。行为税是指以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契税、印花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等。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即采用此种分类。 2.按税收管理权限的归属关系 按税收管理权限的归属关系不同 ,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的税种 ,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地方税是指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的税种 ,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归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的税种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 3.按税负能否转嫁 按税负能否转嫁 ,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凡是税收负担不可转嫁他人的税种 ,统称为直接税 ,直接税的纳税人同时为负税人 ,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凡是税收负担可以转嫁他人的税种 ,统称为间接税 ,间接税的纳税人不是负税人 ,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4.按计税依据 按计税依据不同 ,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计税依据是价格或金额的税种 ,统称为从价税 ,如增值税。计税依据是重量、容积、体积、面积等的税种 ,统称为从量税 ,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也有些税种既是从量税又是从价税 ,如消费税等。 5.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价格中 ,构成价格的一部分的税种 ,其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 ,如消费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中 ,而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部分的税种 ,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 ,如增值税。 除以上几种分类外 ,还有按税收的征收形式不同 ,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按税收收入的用途不同 ,分为一般税和特定税 ;按税种的法定期限不同 ,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按纳税人的国籍不同 ,分为国内税和涉外税等。 3.税收的职能 1.4 税收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以税收的内在功能为基础 ,以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为转移 ,是税收内在功能与国家行使职能需要的有机统一。税收的职能一般有三种。 (1)财政职能 ,又称 “收入手段职能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税收作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剩余产品分配的活动 ,承担起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