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心理委员工作概述 第一节心理委员角色发展历史 心理学在1879年成为一门正式的科学,而心理委员在2004年成为一个正式的社会角色,彼此相距125年,它们之所以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年限,是因为它们分别有标志性实质内容。 1879年,心理学才开始成为正式的科学,其标志性是德国心理学家威廉·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了第一个心理实验室。 2004年,在毫无经验借鉴的背景下,天津大学独立开展探索,经天津市教委批准,“建立以‘心理委员’为基础的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的研究”科研课题得以立项,同时在2004年独立完成了“创建配备心理委员的新班委,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新机制”为主题的全校调研。基于心理委员的调研数据,在时任校党委副书记于立军与时任学工部部长李义丹的亲自主持下召开两次关于创建心理委员制度的专题研讨,最终确定在天津大学建立心理委员制度。调研数据撰写成论文并投稿核心期刊《高等工程教育研究》,论文正式发表。詹启生,李义丹.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新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3): 4447. 心理委员作为新的社会角色正式诞生的标志性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首次理论上论证。第一次系统地从理论上论证了创建班级心理委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上关于心理委员研究与论证的论文也是至今在CNKI中以“心理委员”为关键词查询到的第一篇论文。 二是首次开拓性实践。第一次在全校范围内的各学院、各年级、各班级全覆盖地建立了班级心理委员制度,从2000级到2004级本、硕、博中同时遴选设立心理委员1119名,在毫无相关经验借鉴的情况下进行了开拓性实践。 三是首次规范性实施。首次出版了每位心理委员人手一份的《心理委员工作手册》,手册中系统地规范了心理委员的遴选、职责、培训、考核等内容,使心理委员制度在其他高校得以实施具备了良好的可操作性。 四是首次全国性报道。2015年1月19日,《中国青年报》首次以“班里有了心理委员”为标题进行了全国性报道,为心理委员制度在全国高校得以推广创造了良好的舆论基础。 天津大学心理研究所不仅第一次开拓性地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心理委员制度,而且从一开始就注重心理委员工作的研究,以科学研究为基础提出心理委员制度,又以科学研究为基础推进心理委员制度。 2006年12月,为实现心理委员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天津大学又开拓性地组织了首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原称“全国首届‘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机制研讨会”)。 此次会议取得了以下三项重要成果。 第一,成立了“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经天津大学心理研究所所长詹启生提议,为了加强对心理委员工作的研讨,建议由参会代表组成一个关于“心理委员”的专门研究组织。此提议得到了所有参会代表的肯定,经大家充分讨论,最后通过举手表决,一致同意成立研究机构,名称为“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并选出天津大学为组长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浙江大学、浙江海洋学院(2016年3月更名为浙江海洋大学)等高校为副组长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以及来自吉林、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高校全部为发起成员单位。“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负责主办“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并确定此研讨会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以及每届会议研讨的主题等。 第二,经“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讨论,确定了今后三年举办“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的时间与地点。其中第二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将于2007年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举行(后因故改为在天津大学举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承办第五届会议),第三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将于2008年在北京交通大学举行,第四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将于2009年在浙江海洋学院举行。同时还确定了第二届研讨会的主题为心理委员与心理素质拓展。 第三,大会决定成立“全国十七所高校《心理委员工作手册》编写组”,并就出版的细节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负责承担了有关出版事宜。 到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四届,同时确定了未来两年会议的承办单位。各届会议的举办时间与承办单位如下。 第一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06,天津大学) 第二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07,天津大学) 第三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08,北京交通大学) 第四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09,浙江海洋学院) 第五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0,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第六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1,中山大学) 第七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2,中南大学) 第八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3,华北电力大学) 第九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第十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5,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第十一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6,南阳理工学院) 第十二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7,南京大学) 第十三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8,安徽财经大学) 第十四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19,四川师范大学) 第十五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20,中国科学院大学) 第十六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2021,桂林理工大学) 心理委员作为高校学生骨干成员之一,其独特的角色定位在持续研究与规范化发展中正在不断走向成熟。 在过去已经开展的十四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中,特别是在梳理中国心理委员创建历史过程中,也不断发现一些关于心理委员工作的早期探索的重要文献资料,如中国农业大学于2004年在全校各本科生班级中开始设置心理委员,成为最早一批探索班级心理委员制度的高校之一; 西安交通大学在2004年4月9日下午4:30举行心理联络员培训班开学典礼,并且把心理联络员设置在班上,为班级心理委员的诞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回顾心理委员发展的16年历程并展望未来,心理委员工作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心理委员工作的初期探索阶段(2004—2006年)。在初期探索阶段,各高校分别基于本校的情况,尝试在本校建立心理委员制度。此阶段的心理委员角色定位基本集中在以“心理委员”为基础的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方面,心理委员扮演的最重要的角色是协助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问题的早发现,培训工作则集中在危机预防与干预专题方面。 第二阶段: 心理委员工作的协作发展阶段(2006—2017年)。在协作发展阶段,2006年12月在天津大学召开首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并成立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标志着心理委员工作进入了高校之间联合协作、密切交流、共享经验、共同发展的时期。直到2017年在南京大学举办第十二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心理委员工作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这11年间,心理委员工作处在稳步发展过程中,步伐虽稳但发展相对比较缓慢。11年间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理事单位从2006年第一届的7所高校,到2016年第十一届的33所高校,十年增加了26所理事高校。而2017年净增加理事高校22所,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理事单位总数达到55所。 在协作发展阶段,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的培训事务也从专题化教学逐步发展到课程化教学,并进而发展为MOOC教学。 第三阶段: 心理委员工作的制度建设阶段(2017—2019年)。 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的重大成果不仅体现在理事高校数量的快速增长,也体现在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平台的创建等方面。在信息化发展的时代,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整合优势资源,全力推进心理委员培训工作的网络化建设,为全国心理委员MOOC建设奠定了基础。正是在第十二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研讨会(南京大学会议)的推动下,对如何规范协作组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2017—2019年的三年时间内,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已经成功完成了基本的制度化建设。最重要的是通过了《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工作条例》,对理事、常务理事、组长等的产生与换届提出了明确方案。同时根据条例在2019年11月举行的第十四届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理事会议上完成了组长换届,为心理委员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迈出了最关键的步伐。 在心理委员工作的制度建设阶段,还建立了常务理事的分工制度、理事单位的新增与退出机制、全国高校心理情景剧大赛制度、全国百佳心理委员的遴选制度、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平台运行与监管机制、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工作示范单位评选制度等。 第四阶段: 心理委员工作的全面深化阶段(2020—2022年)。全国高校心理委员研究协作组将在制度化发展的基础上,利用大约三年的时间把当前开创的各项工作全面深化,建立品牌,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心理危机问题早发现与早干预机制做出更大的贡献。2022年是国际应用心理学大会在中国举办之年,争取到2022年逐步开创建立国际朋辈辅导论坛。同时继续保持开拓创新,将心理委员工作的开展不断推进到新阶段! 第二节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与角色定位 心理委员工作在中国自2004年起步,至今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通过16年来的执着探索,关于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与角色定位皆达成了一定共识。 一、 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 当前对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有了比较规范化的内容。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就是讲述“心理委员可以做的事”,同时也提示“心理委员不可以做的事”。具体包含十一条。 (1) 保密原则。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2) 心理委员负责全班同学的心理问题工作。考虑男女性别差异,心理委员分男心理委员与女心理委员。其中,男心理委员主要负责全班男生心理问题工作,女心理委员主要负责女生心理问题工作。男心理委员与女心理委员的工作内容可以交叉进行。 (3) 心理委员应敏锐观察并及时记录本班学生心理变化动态。参照《心理委员工作手册》的“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与“应急心理问题的识别”。 (4) 心理委员对本班同学所观察到的“常见心理问题”与“应急心理问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报告包含两种方式: 一是口头汇报; 二是书面汇报。 (5) 心理委员对“常见心理问题”的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心理委员要做好每月记录,并且至少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之内把“零报告”结果向所在学院的心理辅导员汇报一次。 (6) 心理委员对“应急心理问题”的汇报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与心理辅导员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及时联系。 (7) 心理委员在面对本班同学向心理委员本人提出的心理援助时,心理委员应严格按照手册中提供的“心理学常识与心理咨询常识”进行。在超出自身的干预能力范围时,心理委员应及时向有关同学建议转介到校心理咨询中心。 (8) 心理委员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做好一年一度全班同学的心理建档工作。 (9) 定期收集本班同学提出的一般性心理困惑问题并及时反馈到上一级机构寻求专业解答。 (10) 对需要做心理测验的同学进行集中登记并与心理咨询部门取得联系。 (11) 组织开展全班性的其他相关心理活动,如组织编创班级心理情景剧等。 二、 心理委员的角色定位 社会角色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身份及由此而规定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心理委员作为一个社会角色也需要做内涵界定,心理委员就是负责班级同学心理健康事务的干部成员。 结合角色理论,心理委员角色可以包括角色行为边界、角色认知、角色学习、角色期待、角色实践以及角色冲突等内容。 心理委员角色行为边界是与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其中可以区分为可以做的事务与不适合做的事务等。 心理委员的角色认知是根据心理委员所实际表现出来的各种言语、行为以及表情、姿态等来认识心理委员,从而形成对心理委员这个社会角色的认知。 心理委员的角色学习是准备担任心理委员的学生接受任职前的一系列培训,也是一名学生从准心理委员到正式心理委员的过渡阶段。 从角色期待的视角来看,心理委员的角色可概括为以下四类。 (1) 自身心理健康维持的示范者。 (2) 心理健康基本知识的宣传者。 (3) 同学心理健康维护的支持者。 (4) 心理危机问题学生的发现者。 心理委员的角色实践是心理委员在角色期待、角色认知或领悟的基础上,在自己所处班级表现其社会角色的过程,也就是正式行使心理委员的日常职责的过程。 心理委员的角色冲突可以分为心理委员的角色间冲突与心理委员的角色内冲突。前者是指心理委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角色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冲突,后者是指由于不同人群对心理委员有不同的期待所引起的冲突。 第三节心理委员工作可参照的相关法规和伦理 心理委员通过推荐自荐、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等程序产生,同时具有高校学生干部和准心理学工作者两类角色的工作性质。心理委员开展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一、 心理委员在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一) 基于高校学生干部角色的心理委员工作职能及要求 基于高校学生干部角色的心理委员工作职能及要求具体如下。 (1) 遵纪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作为一名大学生,需要依照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提升思想境界。 (2) 注重心理疏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心理委员是由班级学生担任,是更了解学生生活和心理变化的人员,因此在关注同学心理健康水平和预防危机产生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和作用。 (3) 不诊断、不治疗、要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委员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担任心理委员工作,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并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第二,心理委员不治疗、不诊断同学; 第三,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自身胜任力不足,应该告知受助者,并为其提供合适的转介机构; 第四,心理委员除保密例外部分必须尊重并保护受助者的隐私,其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 (4) 不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包含的内容有: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心理委员在从事助人工作的过程中,不得利用、索取、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 相关部门对心理委员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相关教育部门应为心理委员提供支持和成长空间,心理委员也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有关工作。 (1) 不影响学业,服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第五十七条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心理委员开展心理活动时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进行,并保证自己学业任务不受影响,接受学校对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2) 分级处置,及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在学校内部,相关部门也需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的干预方在学校的相关部门、心理健康中心、危机情况出现的对应学院,以及与学校协同合作的相关医院。心理委员首先作为非心理学专业人员,不具备心理咨询以及干预的能力,同时出于对心理委员身心健康以及危机事件当事人隐私两方面的保护,应在必要的情况下减少心理委员在危机事件中的卷入度,以及危机事件可能对心理委员造成的负面影响。其次,由于心理委员担负着部分发现和报备班级同学异常情况的责任,因此,在心理委员具备良好的精神状态评估能力和危机评估能力的前提下,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可能存在危机风险的学生情况。最后,从心理委员助人职能的角度而言,对于心理委员自身已知晓的危机个案,当对方希望寻求心理委员的帮助时,心理委员在评估求助者当前状况的前提下,可给予对方倾听和支持,并且在必要时为求助者提供更为专业有效的咨询或治疗途径。 (3) 专业培训,定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心理委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考核才能上岗,在岗期间必须持续学习和训练相关技能。 (三) 心理委员的注意事项 心理委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心理委员在校的最主要身份是学生,因此心理委员需要在自身学习不受影响,并能进行自我照顾的前提下参与助人工作。 (2) 心理委员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中,最为贴近同学的工作岗位,在发现和预防同学心理异常状态上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3) 心理委员在助人过程中,要警惕和觉察自身是否对受助者的隐私、财产等权利造成伤害。同时,心理委员要懂得有限度地助人,明确自身的职责和能力边界,接纳自身能力的有限性。 (4) 心理委员需要服从本校心理健康部门的专业领导与管理,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高校应为心理委员提供专业的心理学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状态评估、危机评估、谈话技巧、伦理知识等方面。心理委员也应在其任职过程中,觉察自身的胜任力的变化,并根据自身需求或职位需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二、 心理委员在任职过程中涉及的专业伦理 心理委员的伦理总则是心理委员在进行日常工作时,需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道德和伦理原则,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心理委员的工作伦理涉及责任、能力、道德和法律标准、公开声明、保密、求助者福利、助人技术的应用等更为细节的伦理要求。 (一) 伦理总则 心理委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牢记以下三点原则,即无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和守正原则。 (1) 无伤害原则。无伤害原则是指心理委员在接受心理专业技能训练的基础上,有义务承诺不会对自己和他人带来或很大可能伤害的行为,其中包括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通常情况下,无伤害原则最重要的可能体现在不要评判。此外,无伤害原则可看作最为基础的原则。 (2) 自主原则。自主原则是指心理委员在服从本校心理健康部门的专业领导与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利自己做决定、独立地行动,包括思想的自由和选择的自由。同时,本原则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在保证他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出现危急情况时,心理委员有权采取行动,并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 守正原则。守正原则是指心理委员在树立正向阳光、积极向上的“三观”基础上,觉察并平衡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自己权益的影响,尊重受助者并履行知情同意与保密的义务,为受助者获得最大福祉提供帮助。 (二) 心理委员工作伦理 在明确心理委员工作原则之后,我们需要对心理委员具体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所涉及的伦理可包含责任、能力、道德和法律标准、公开声明、保密、受助者福利、准专业关系、咨询技术的应用等方面。 1. 责任 (1) 心理委员有责任认识到自己的潜力和发展空间,意识到自身非专业工作者的局限,同时意识到受助者与自己是朋辈关系。 (2) 心理委员有责任让受助者明白心理委员工作的局限性,以及这种局限性在出现束缚的时候,心理委员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这种情况,包括向受助者介绍专业的咨询师或相关专业人员。要避免或者解决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关系和情境。 (3) 心理委员要参与商讨机制运作的问题,或者如何辅助专职人员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沟通。 (4) 心理委员要清楚自己有可能影响他人的生活,同时要时时警惕因自身权利的滥用而导致的个人的、社会的、组织的、经济的或政治性的压力。心理委员须对自身施加于受助者的影响或潜在的影响负责。 (5) 心理委员有责任维护所属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的信誉,包括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能力 (1) 心理委员有责任掌握最基本的专业能力,包括掌握最新技术和知识,以及保持与专业人士长期地交流并在其督导下开展学生工作。 (2) 心理委员有责任通过持续地接受教育来扩展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其中包括参加研讨会或与专业人士长期交流。 (3) 心理委员要明确自己的能力和可以解决的问题范围,并在必要的时候将受助者介绍给更有能力解决问题的咨询师。当遇到问题需要帮助时,要主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4) 心理委员要意识到个体之间的差异,包括年龄、性别、性取向、社会经济状况、道德背景、教养方式等,如有所需,须结合相关的培训、经验保证自身对于这些差异有接受能力。 (5) 心理委员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因自己的身心健康问题伤害他人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寻求专业人员或教师的帮助。 (6) 心理委员有责任与朋辈进行长期交流。 3. 道德和法律标准 (1) 心理委员的工作应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的管理下进行。 (2) 心理委员应意识到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有益于受助者。因此,在受助者没有充分的准备和知情的情况下,设计辅导活动以单纯满足自身的好奇心,或利用受助者及其信息来满足其他的需求,如完成课堂作业,是违背道德的。 (3) 心理委员不应因种族、肤色、信仰、国籍、某人的来历、宗教取向、性别、身体缺陷或性取向而歧视受助者。 (4) 心理委员有责任维护受助者所有的法律和民事权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打破这个规则,这些特殊情况包括阻止极端行为,如自杀行为的时候。 (5) 心理委员要熟知并一贯坚持维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的伦理标准。在按照部门标准进行操作的同时,自身行为也须符合部门标准。 4. 公开声明 (1) 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出的公开声明,如宣传语,心理委员须保证其真实性,确保不引起误解并坚守保密性。 (2) 心理委员在没有得到受助者和相关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即使不出现受助者的名字,也不准出版任何包含受助者信息的材料。 5. 保密 (1) 在为受助者提供帮助之前,心理委员须向受助者申明保密与保密例外准则。关于受助者的信息需严格保密,除非专业机构提出直接的、合法的要求。 (2) 受助者有权了解在专业人士或准专业人士内进行的、任何关于自己的讨论内容。类似的信息可在心理委员的选择下透露给受助者,前提是得到了所有讨论过此问题的咨询师或机构的同意。 (3) 心理委员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有责任将一些特殊情况告知专业人士,这些情况包括受助者计划实施或实施过针对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犯罪行为,受助者表现出严重的心理或情绪障碍,受助者出现自杀的想法、计划或行动。 6. 受助者福利 (1) 心理委员对自己可能造成的影响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因此对所有受助者报以尊重,确保自己不会以任何形式滥用权力。心理委员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工作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2) 心理委员在任何情况下须对受助者保持尊重,将他们视为自己的同龄伙伴而非患者。 7. 准专业关系 (1) 心理委员有责任维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的信誉并努力提高本部门的声誉。 (2) 心理委员可向部门提任何建设性的意见,以帮助本部门获得更好的发展。 (3) 心理委员所属部门应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定期的评估、有建设性的咨询服务和实践经验。以上活动皆需要在一贯的伦理要求和本部门的相关政策下进行。 (4) 心理委员应遵守所属部门的规则。 (5) 当发现朋辈出现不当的行为时,心理委员应直接告知对方自己的想法,并指出其不道德的行为。这种提醒在行为不严重,或行为是由于缺乏意识或经验而导致的时候是合理的。但如果在提醒后情况依然持续甚至恶化,就要直接向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提出。 8. 咨询技术的应用 (1) 在采取任何咨询技术之前,心理委员须受过专业的培训并精通其操作。这么做是为了维护受助者对心理委员的信任以及营造专业气氛。 (2) 心理委员要确保受助者有权利获得对于所采取的咨询技术的解释。 (3) 心理委员要确保受助者充分理解应用某咨询技巧的后果。受助者了解咨询技术的精确度和适用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4) 心理委员只可使用那些被本部门授权的咨询技术。 (5) 心理委员明白自己并不是心理咨询师。 第四节心理委员工作与朋辈咨询的关系 心理委员制度是指在学校班级设立专门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职责的班委成员的制度,它于2004年前后诞生并在我国内地的部分高等院校以及中小学校中迅速传播开来,它是在我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蓬勃发展中应运而生的,是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逐步推向深入的产物,是学生自助与助人需求相统一的体现,也是我国学校教育中学生干部制度和学生自我管理制度相结合这一传统的沿革与新发展。朋辈咨询(peer counseling)又称同辈咨询、朋辈辅导、同辈辅导,是指年龄相仿者,对周围需要心理帮助的同学或朋友给予心理上的开导、安慰和支持,提供一种具有心理咨询功能的帮助,是一种由非专业心理咨询师提供的心理咨询式的帮助。朋辈咨询又常常被称为准心理咨询(paracounseling)或准专业心理咨询(paraprofessional counseling)。从20世纪60年代发展至今,朋辈咨询已经成为美国普遍采用的同龄人互助方式。朋辈咨询源于同伴教育,同伴教育则源于18世纪初英国学校教育中创立的班长制度,即由教师先教育班长,再由班长去教育其他同学。 一、 心理委员制度与朋辈咨询之间的共同点 心理委员制度与朋辈咨询服务虽然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时代背景,但它们在工作的主体身份、受助者身份、主体的资格、工作职责、工作特性、优势和局限性等方面都有许多共同之处。 (一) 主体身份 心理委员和朋辈咨询员作为实施助人行为的主体,他们拥有相同的身份,他们都来自学生,是学生群体中的一员。心理委员和朋辈咨询员,他们都是受助者的同龄人或年龄相仿的个体,他们都和受助者生活在同一环境中,他们都与受助者具有相似或相仿的学习生活方面的经验和感受。 (二) 受助者身份 在实际工作中,心理委员和朋辈咨询员作为施助者都是对周围同学或朋友中需要心理方面帮助的人提供相关帮助,受助者身份在两种制度之下是相同的,他们都是普通在校学生。 (三) 主体的资格 心理委员和朋辈咨询员本身是普通学生的一员,由于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他们在承担心理助人工作之前,都必须接受系统的培训,经过考核和选拔,同样都需要接受长期的监督和指导。 (四) 工作职责 心理委员是肩负基层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责任的学生干部,他们也和朋辈咨询员一样,承担着为周围同学提供诸如情绪调整、人际交往、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心理健康相关帮助的责任,他们都要利用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和技能,通过主动或被动的晤谈、交流来帮助有需要的同学。 (五) 工作特性及优势 心理委员和朋辈咨询员都扎根于广大学生之中,他们都拥有学校心理咨询专职教师所不具备的优势。 (1) 涉及范围广。心理委员和朋辈咨询员都是在朋辈、同学、朋友之间展开心理咨询(辅导)活动的,因而能更及时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帮助有需要的同学。 (2) 发现问题及时。当身边同学出现异常时,心理委员和朋辈咨询员能及时发现异常,并帮助解决或帮助寻找相关的辅导教师,为及早发现和干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供信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