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 【案例导入】A公司从事防水涂料生产与销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2017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比对中发现如下疑点。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货物销售额4000万元,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年度涂料销售额3940万元,两者相差60万元。 (2) 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反映营业收入3940万元。视同销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反映视同销售收入60万元,视同销售(营业)成本45万元,上述净调增所得额15万元。 对上述问题,风险评估审计人员与企业相关负责人约谈。 据财务经理介绍,A公司2017年兴建厂房和办公楼,当年9月基建工程部门领用本厂生产的聚氨酯防水涂料用于外墙与屋面,计60000kg,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位价格10元,单位生产成本7.5元。依据税收政策,在建工程领用自产涂料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因涂料未对外实际销售,无须申报消费税。 思考: 上述案例中A公司是否应申报消费税? 运用前面章节的内容,分析A公司对增值税的处理是否正确。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来说,就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一种税。 消费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税种之一,堪称现代税制的鼻祖。古埃及时期就已经对食用油征收消费税; 古罗马对奴隶的销售及其他特定货物征税也具有消费税的性质; 17世纪的荷兰人把对啤酒、糖、盐、酒精及其他货物所征之税称为消费税。 在我国,消费税更是历史悠久,西周时期的“山泽之赋”中对金、玉、锡、丹青等奢侈品所征收的财产税已具备消费税的雏形; 秦朝的杂税制度针对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商品实行征税,如盐、铁; 汉承秦制,征收盐税、铁税、酒税; 隋、唐、宋、元、明、清各时期皆有征收茶税、盐税、酒税; 北洋政府时期消费税主要包括盐税和烟酒税两种; 国民政府时期先是裁撤厘金,用特种消费税代替,后又引入统税代替了特种消费税。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便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特殊消费行为征税。1982年开征特别烧油税,调节能源消费结构; 1988年开征筵席税,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 1989年针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开征了特别消费税,调节高消费,调整收入结构。 1994年我国正式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消费税也成为这次税制改革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现行的消费税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 消费税的特点 1. 征收项目具有选择性 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结构、消费水平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选择了包括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和限制性消费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既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又可以发挥限制有害消费品的使用、抑制不良消费行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 2. 征税环节单一性 消费税选择在生产(进口)、流通和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卷烟和高档汽车除外),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这样使得消费税的税源比较集中,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3. 征收方法多样性 为适应不同消费品的应税情况,消费税既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以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以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和复合计税的方法。 4. 税收调节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这一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 二是消费税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 5. 消费税转嫁性 凡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及纳税环节 一、 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和个人、卷烟的批发企业和个人。 二、 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大体上可归为四类。 第一类: 过度消费会对身心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 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具体税目如下。 1. 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 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类税目不含调味料酒、酒精。 无醇啤酒、啤酒源、菠萝啤酒和果啤比照“啤酒”税目征税; 葡萄酒按“其他酒”税目征收;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制酒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税目征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目征税。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消费税。 3. 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mL(g)或15元/片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其中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本税目不包括普通护肤护发品、一般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和珠宝玉石首饰,如翡翠、珍珠、宝石坯、钻石等。 本税目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5. 鞭炮、焰火 本税目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 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7个子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7. 摩托车 本税目包括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气缸容量250mL(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消费税。 8. 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客车(超过标准)不征消费税; 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不征消费税; 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0. 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1. 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m且小于90m,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不包括竹制筷子、木质工艺筷子。 13.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4. 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5. 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业务案例31 某汽车4S店属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该店代理销售一款零售单价为145.9万元(含增值税)的小汽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4S店销售该款小汽车时需要计缴消费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否正确? 解析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本案例中的4S店代理的小汽车的零售价(含增值税)145万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9÷1.13=129.12(万元),未达到文件规定的销售价格130万元,故不应缴纳消费税。 三、 消费税税率 (一) 适用税率的一般规定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消费税税率形式包括三种: 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的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其中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从量定额计税; 卷烟、白酒适用复合计税; 除此以外,其他税目适用从价定率计税。具体税目、税率如表31所示。 表3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 烟 1. 卷烟 (1) 甲类卷烟 (2) 乙类卷烟 (3) 批发环节 2. 雪茄烟 3. 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36% 30% 二、 酒 1. 白酒 2. 黄酒 3. 啤酒 (1) 甲类啤酒 (2) 乙类啤酒 4. 其他酒 20%加0.5元/500g 240元/t 250元/t 220元/t 10% 三、 高档化妆品15% 四、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 鞭炮、焰火15% 六、 成品油 1.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2. 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1.52元/L 1.2元/L 续表 税目税率 七、 摩托车 1. 气缸容量为250mL(含250mL)的 2. 气缸容量为250mL以上的 3% 10% 八、 小汽车 1. 乘用车 ①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L(含1.0L)以下的 ② 气缸容量在1.0L以上至1.5L(含1.5L)的 ③ 气缸容量在1.5L以上至2.0L(含2.0L)的 ④ 气缸容量在2.0L以上至2. 5L(含2. 5L)的 ⑤ 气缸容量在2.5L以上至3.0L(含3.0L)的 ⑥ 气缸容量在3.0L以上至4.0L(含4.0L)的 ⑦ 气缸容量在4.0L以上的 2. 中轻型商用客车 3.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1% 3% 5% 9% 12% 25% 40% 5% 10% 九、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 高档手表20% 十一、 游艇10% 十二、 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三、 实木地板5% 十四、 电池4% 十五、 涂料4% (二) 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 卷烟的适用税率 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大于或等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为甲类卷烟;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小于70元(不含增值税)的为乙类卷烟。 2. 酒的适用税率 啤酒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其中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大于或等于每吨3000元的则为甲类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小于每吨3000元的则为乙类啤酒,甲类啤酒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乙类啤酒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业务案例32 某啤酒厂2020年6月销售A型啤酒20t给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390元; 销售B型啤酒10t给商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款226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69.5元。请问如何确定A型啤酒和B型啤酒各自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 解析啤酒单位税额按出厂价划分档次,包装物押金要并入出厂价中,作为判断适用税率的依据。 A型啤酒: (58000+3390÷1.13)÷20=3050(元)>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为250元/t。 B型啤酒: (22600+169.5)÷1.13÷10=2015(元)<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为220元/t。 3. 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及铂金首饰。不在上述范围的应税首饰及珠宝玉石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 其他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消费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业务案例33 某酒厂2020年6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试确定该酒厂销售礼盒套装中的干红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本例中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式缴纳消费税,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同时按0.5元/500g的单位税额复合计税,因此,干红酒要比照白酒适用20%的比例税率复合计征消费税。 四、 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有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仅适用于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等)、批发环节(仅适用卷烟)。 1. 生产环节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这里的销售主要是指出厂环节的销售。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如甲化妆品公司将自产的高档香水移送生产高档口红,就属于连续生产,不纳税,在将来生产的高档口红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甲化妆品公司将自产的高档香水移送生产沐浴液,因沐浴液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在领用高档香水时就缴纳消费税。 2.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 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送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 零售环节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其他贵重首饰(如珍珠)和珠宝玉石,仍在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思考与辨析31 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该商场如何计征消费税? 解析珠宝玉石只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纳消费税,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商场销售属于零售环节,因此,商场对珠宝玉石不计征消费税,应对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若商场对两者的销售额无法分开核算,只能全部按照金银首饰征税。 5. 批发环节 自2015年5月10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11%的从价税,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卷烟,不包括烟丝和雪茄烟。 (1)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即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纳消费税。 如甲烟草批发公司将卷烟销售给乙烟草零售商店, 在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从价税率11%,从量税率为0.005元/支),而若将烟草批发销售给丙烟草批发公司,则不缴纳消费税。 (2)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3)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思考与辨析32 下列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哪些正确? ① 金店销售金银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 ② 啤酒屋自制的啤酒在销售时纳税; ③ 白酒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 ④ 销售珍珠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⑤ 成品油在零售环节纳税。 解析业务③,白酒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业务④,珍珠饰品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业务⑤,成品油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只有业务①和②是正确的。 第三节消费税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其计税依据的确定也分为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和实行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 一、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交叉征收,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还要征收增值税,故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一致的,即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品牌使用费、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 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二)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 包装物的规定 (1)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 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 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但是它影响啤酒适用税率的判断。 【例31】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如下: 销售烫花木制筷子20万元; 销售竹制筷子15万元; 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10万元。另外没收于2019年4月收取现已逾期未退还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2.26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析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应的逾期包装物押金也要计算消费税。烫花木制筷子和竹制筷子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 =10+2.26÷1.13=12(万元) 【例32】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销售白酒10t,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包装物押金22600元(单独记账核算),货物由该酒厂负责运输,收取运费46330元。请问该酒厂6月如何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解析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应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 且白酒属于复合计税,其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量。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包装物押金 = [400000+(22600+46330)÷(1+13%)]+10×2000 =481000(元) 2. 酒类产品其他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按价外收入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3.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33】某酒厂7月移送一批白酒给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同批次白酒不含税出厂价格260元/斤,门市部销售150斤、每斤不含税价格为360元。请问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白酒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计税销售额按每斤不含税价格360元计算,计税销售数量按150斤计算,采用复合计征缴纳消费税。 4.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34】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8日销售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