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前言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BOT、PFI和PPP则是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典型模式。这里所说的项目融资专指狭义项目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而非广义的“为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有许多模式,较流行、大家也最熟悉的是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一般是免费)给政府。

    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应用于土耳其公共基础设施的私有化过程中后,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和应用,是为大型项目融资的一种流行方式。在我国,BOT是政府通过与外商或私营商签订特许权协议吸引外资或民间资本加快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手段,故也常称做“特许权或特许经营招标”或“法人招标”. BOT模式有BOT、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拥有-经营-移交)、BOO (build-own-operate,建造-拥有-经营)三种基本形式和BT、BLT、ROT、TOT等十多种演变形式。

    项目融资中另一较为流行的模式是ABS,即asset-backed/based securitization (基于资产的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ABS是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资产变现方式,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以不动产如基础设施、房地产等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两种。与BOT相比,ABS有时更具优点,例如,一些出于某些考虑不宜采用BOT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重要铁路干线和大规模电厂等,都可以采用ABS.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另外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伙/合营,但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可以或已经作为非公共部门参与了很多项目,因此,PPP译为“政企合伙/合营”更准确)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可见,PPP本质上和BOT差不多,但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营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公路、铁路、地铁、隧道、桥梁、机场、港口、通信、供电/水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自然资源开发(采矿/油/气、处理/冶炼厂、输送管等),还包括公共服务产品/机构(如邮局、医院、学校、剧院、体育馆、监狱、警察局等)的民营化等(后者在英国则称做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但与BOT相比,PPP更强调的是政府在项目中的参与(如占股份),更强调政府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与发挥各自优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社会责任。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 前 言项目融资有许多优点。对政府而言,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需要;能充分发挥外商和私营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建设、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能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促进本土企业水平的提高和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对承建商而言,能充分利用项目经济状况的弹性,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能利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特点,拓宽资金来源,减轻债务负担;能提高谈判地位,达到最有利的税收条件;能利用有限追索权的特点,加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风险,加强对项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能提高竞争力,创造较多商业机会等。因此,过去二十几年来,项目融资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在很多项目上也尝试了项目融资特别是BOT,曾掀起了第一轮应用高潮,但由于种种原因,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以至于有“BOT陷阱”一说[55].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于经济发展需要而言还严重滞后,单靠国家财政拨款不能满足需求,大量发行建设国债又会加大政府的风险和偿债压力,而国内银行存款、民间资产和国外资金还比较充裕,项目融资由于其不可替代的优点还是一直得到了各方的关注。随着2003年8月北京奥运竞赛场馆--国家体育场(“鸟巢”)以特许经营方式的发包、2003年10月《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和2006年9月《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施行、2004年5月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和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等,项目融资已呈现出第二轮应用高潮的迹象。

    要指出的是,这一轮的应用一定要吸取第一轮中的经验和教训(有些已吸取),例如,要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创造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环境;要明确政府机构的授权权力和法律地位,杜绝越权授权和违规承诺的情况;要规范项目谈判、投招标、授权、定价等过程,特别是要杜绝行贿受贿行为;要建立公平风险分配原则、风险规避具体操作、担保和保险机制,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要加强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放宽但规范化募股、借贷、发行信用债券等融资限制;要加强项目融资有关人才的培养和项目融资知识的培训等。特别是,不能仅仅着眼于国内,而应该充分利用项目融资能提高承建商竞争力的优点,积极应用于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促进该业务的“市场多元化、方式多元化、领域多元化”发展,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因为,随着国际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国际工程发包方式已从传统的要求承建商EPC总承包逐步发展为采用带资承包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承包,这对承建商项目融资、项目管理和运营能力的要求逐步提高,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竞争已逐步成为承建商之间融资、运营和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据统计,2002年度国际市场1.3万亿美元承包额中约60%是带资承包、约30%是项目融资项目。另外,欧洲著名的DLA Piper宣布推出其第五次年度欧洲公私合伙(PPP)的报告,该报告显示,2005-2006年PPP在欧洲市场上增长了37%,已连续第三年取得两位数的增长。此类项目合同金额总值增至730亿欧元,而未来3~5年内实施的项目金额可能将超过1000亿欧元。美国著名的编制全球225家承包商排行榜的ENR (Engineering News Records,工程新闻纪录)也说明,以传统方式投标、承包国际大项目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以国际著名承包商瑞典Skanska、德国Hochtief等为代表的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把目光投向BOT项目。而我国对外承包额中只有约10%是带资承包,而这10%中仅有少数几个BOT项目,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国务院于2006年10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也指明了方向,我国承建商应积极学习和探索以项目融资方式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的新途径,提高企业竞争力,开拓对外承包市场。

    本书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基于第一作者自1996年6月起一直致力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研究、教学和咨询经历,特别是自2003年回国后至今在业界的上百场讲座和在清华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项目融资》的基础上,初步整理成书,然后由第二作者根据自己及其师弟、师妹们的相关研究成果,对全书加以补充,最后经第一作者统稿完善而成,旨在为推广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尽一点微薄之力。

    本书在资料收集、访谈和编写等过程中得到了BOT、PFI和PPP国际著名学者、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Robert L.K.Tiong教授,以及书中案例所涉及公司有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参考了许多作者的相关文献特别是第一作者所指导的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研究生刘申亮、刘新平、李湛湛、胡华如、赵国富、刘宇文、卢伟和容规敏等的论文;部分研究还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项目编号70471004和70731160634) ;为了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项目融资,本书还收录了相关的政府文件和有关媒体对第一作者的采访文章;特此致谢。限于作者水平和经验,书中不妥和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不吝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