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说明
作为在吉林师范大学从教多年的法学专业教师,我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犯罪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犯罪学这门课程有着非常浓厚的科研兴趣,对相关教学工作也保持着极高的热情,自然也对这门课程有着深厚的感情。多年来,我一直想编写一本犯罪学教材,如今书稿终于付梓,内心很是欣喜。
19世纪70年代,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到目前为止,这门独立学科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诸多理论流派。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有所不同,犯罪学理论中关于犯罪概念的界定,显示出其异常的复杂性。“犯罪学”这个词是由拉丁文“Crimen”(犯罪)和希腊文“logos”(学说)组成,意思是“犯罪学说”。在科学史上,最早使用犯罪学这一概念的是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他在1879年出版的《人类学》中第一次提出了“犯罪学”一词。在该书中,托皮纳尔将犯罪学的概念界定为研究犯罪行为问题的学科。到了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出版了《犯罪学》,加罗法洛在这本书中将“犯罪学”的概念定义为“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科学”。英文中的“犯罪学”(criminology)一词,最早是在1890年出现的。此后,犯罪学这一概念便被普遍采用了。由于犯罪涉及人的行为,对于什么是犯罪,如何定义犯罪,从哪个角度、什么范围研究犯罪,人们的认识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关于犯罪的概念,也正是由于犯罪概念的复杂,引起了犯罪学概念在界定上的困难。犯罪学的学科概念是建立在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基础之上的,必须先科学界定犯罪学中关于“犯罪”的概念,才能界定犯罪学的学科概念。通过对犯罪行为范围的了解,我们可以知晓:犯罪学中研究的犯罪远远广于刑法学中研究的犯罪。因此,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界定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除了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包括一些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卖淫、吸毒等社会病态行为。即犯罪学中的犯罪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这样界定犯罪概念,就使得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与刑法学对犯罪的研究相对分离,把一些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以突出犯罪学的研究宗旨。对于犯罪学的上位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界定之后,就可以科学地界定犯罪学的学科概念:犯罪学是研究一定历史阶段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在我国,犯罪学是运用法学和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基本方法,研究我国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导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控制、防治犯罪的对策的学科。
犯罪学具体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就学科性质而言,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基础理论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系统分析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研究犯罪活动规律,探索犯罪活动成因,预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提出既有一定理论深度,又可操作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础思想方法和策略。犯罪学这门学科的理论思想与案例,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犯罪学自其产生以后至今,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学科群,具备了一级学科的条件和资格。具体而言,犯罪学已经形成一个以犯罪学为核心的学科群,不仅有许多二级学科,例如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统计学等,而且还具备支撑犯罪学学科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理论学科群,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统计学等,这些学科奠定了犯罪学的理论基础。
刑法学是部门法学中重要的学科,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学科。严格地说,刑法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形成于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理论界一般认为,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而社会主义刑法学则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才诞生的。苏联的一批刑法学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在总结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批判地借鉴资产阶级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与资产阶级刑法学具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学术财富。当代中国的刑法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苏联刑法学的影响。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而犯罪学是研究一定历史阶段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在犯罪学的发展过程中,古典刑事法学对其影响较大。
因此,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既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所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为基础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从行为的违法性和反社会性两个角度来进行界定的。而行为的违法性是以刑法作为判断标准的。第二,刑法学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是犯罪学研究的必要参考条件。在现实社会中,犯罪现象千奇百怪,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也是五花八门,极其复杂,要想透过复杂的犯罪现象,揭示出犯罪的本质、规律和原因,从而更好地寻求预防犯罪的对策,犯罪学就必须借助刑法学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对犯罪人的分类方法,确定犯罪的指标体系,并对各种具体犯罪,如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行为进行研究。第三,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具有互补性。刑法学研究的刑罚制度和惩罚方法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反之,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成果也对刑法学研究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原则、刑罚的制度、种类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二者共同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而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与刑罚。二者的研究对象虽然有交叉的地方,但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以盗窃罪为例:对盗窃罪的研究,刑法学注重研究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盗窃财物的数额以及应判处的刑罚;而犯罪学则注重研究盗窃罪的特点、规律、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预防措施等。第二,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法学,以刑法典和刑事法律解释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注重揭示其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罪与刑之间的关系。而犯罪学则是一门实证学科,它以已经发生的犯罪现象作为事实依据,研究犯罪的特点、规律、形成原因及预防途径和方法。即由于二者的学科性质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各自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的不同。第三,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广于刑法学,因为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不仅包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社会病态行为。
本书共分为三编:第一编“犯罪学导论”,本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二章西方犯罪学简介,第三章中国犯罪学思想概览);第二编“犯罪学总论”,本部分共分为四章(第四章犯罪现象,第五章犯罪行为、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第六章犯罪原因,第七章犯罪预防);第三编“犯罪学分论:几种典型的犯罪类型”,本部分共分为六章(第八章毒品犯罪,第九章传销型犯罪,第十章女性犯罪,第十一章暴力犯罪,第十二章未成年人犯罪,第十三章职务犯罪)。本教材的特色是框架鲜明、思路清晰、简洁明了。本教材的主要适用对象包括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及专升本学生等。
最后,我向帮助我完成本书编写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致谢:感谢我的母亲王桂荣女士给予我长期的鼓励与支持;感谢吉林师范大学对本教材给予的资助;感谢我的师兄王志远教授在本书写作过程中给予的指导与帮助。
荣月
2023年8月15日于吉林师范大学第十一教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