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刑法 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重点法条名师全解(2015) 第一篇刑法 第一章刑 法 概 述 专题1刑法的任务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所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使命和现实使命。我国刑法主要有两大任务: 1惩罚犯罪。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的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命题角度】 对刑法的任务的理解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学习刑法相关理论,虽然历年考试没有直接考查,但对于刑法的任务与刑法的机能的区别,考生应当予以注意。 【试题链接】 (2012年单选题第1题)根据相关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7个月来,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量较上一 年同期下降437%。这一数据变化反映了刑法的B。 A.保障机能 B.规制机能 C.保护机能 D.预防机能 专题2刑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21罪刑法定原则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该原则主要包含和涉及以下基础知识: 1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化、罪刑明确化和罪刑合理化。 2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及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具体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在立法上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在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依法定罪处刑。 【疑难辨析】 1为准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考生应该注意以下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2)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2必须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帝王条款”,必须在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刑法适用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 【命题角度】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试中多以直接的形式出现,但也会进行间接性地考查。考生应该在认真学习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同时,结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在注重把握刑法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灵活构建刑法知识体系。 【试题链接】 1(2007年多选题第21题)下列选项中,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有ABCD。 A刑罚必须由立法明确规定 B禁止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C禁止采用习惯法 D禁止对犯罪人判处不定期刑 2(2006年单选题第2题)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C。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 D适用类推解释 3(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D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专题2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重点法条】 《刑法》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关联法条】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的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被定罪量刑,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是逍遥于法律之外。该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疑难辨析】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充分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中应该着重强调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 【命题角度】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考试中很少涉及,但是作为贯穿整个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原则,考生应该意识到该原则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 专题2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主要包含和涉及以下基础知识: 1罪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1)刑事立法中,刑罚的轻重不仅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2)司法实践中的刑罚裁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应结合犯罪分子个人的各方面因素,力求刑罚个别化;(3)刑法总则还规定:①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②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③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④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这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蕴含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疑难辨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应该侧重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在量刑上,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并在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的基础上做到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 【命题角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在历年考试中不常考,但是这个原则贯穿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考生在学习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必须结合刑法总论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累犯、中止犯等不同的处罚规定进行全面的把握。 【试题链接】 1.(2014年单选题第1题)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D。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2.(多选题)下列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CD 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专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 专题11属地管辖权 【重点法条】 《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关联法条】 《刑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诉法解释》 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适用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主要包含和涉及以下基础知识: 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土、领水、领空,也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 2本条第一款“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在民族自治地方因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法律允许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3)港、澳、台地区不适用本法;(4)修订的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3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仅其中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疑难辨析】 学习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考生必须把握以下知识点: 1只有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才视为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不论是军用或民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原则上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2“行为地”包括实行地和预备地;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地,均为行为地。 3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综合性原则。 【命题角度】 在刑法的空间效力的规定中,属地管辖原则处于基础性地位,《刑法》第7~9条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该原则的补充。考生应注意把握该原则关于“领域”的认定和法律的特别规定,并结合《刑法》第10条的规定,把握刑法在域外的适用。 【试题链接】 1(2011年单选题第1题)A国驻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甲策划、参与了由中国向A国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对甲应当C。 A直接驱逐出境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 C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适用A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2(2009年单选题第1题)下列犯罪中,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是C。 A甲乘坐外国轮船从中国港口出发,当行至公海时实施犯罪 B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失手致中国公民落水而亡 C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入中国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D丁在其本国境内打猎,致使正在该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死亡 3(2005年多选题第21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ABCD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 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4(多选题)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是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专题12属人管辖权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属人管辖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主要包含和涉及以下基础知识: 1凡是我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2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若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些轻微犯罪,可以追究也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中国刑法。 【疑难辨析】 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考生必须掌握以下疑难点: 1本条第1款关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法定最高刑,而非宣告刑,更不要与《刑法》第8条规定的保护管辖原则中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混淆。 2注意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可以不予追究”,而非“应当不予追究”。 【命题角度】 在历年考试中,本法条多以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对于易错点和易混点,考生要格外予以注意,防止掉入出题人的“陷阱”。 【试题链接】 1.(2012年单选题第2题)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一部价值1万元的相机。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C。 A.属地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人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2.(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BC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假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题13保护管辖权 【重点法条】 《刑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关联法条】 《刑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主要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适用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 2所犯之罪性质比较严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疑难辨析】 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考生必须掌握以下疑难点: 1凡是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如果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适用本法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是重罪,注意是“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可以”适用本法,而非“应当”适用。 【命题角度】 在历年考试中,本法条多以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生要注意区分本条与属地、属人管辖权,对于易错点和易混点,考生要格外予以注意。 【试题链接】 (2013年单选题第2题)2012年5月,缅甸籍毒贩糯糠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我国船员,后被老挝移送我国受审,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对于糯糠进行刑事审判的依据是B。 A.属地管辖权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权D.属人管辖权 专题14普遍管辖权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基础知识】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可行使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适用条件: 1危害全人类的共同犯罪,如战争罪、反人道罪、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2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3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疑难辨析】 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考生在掌握时应该注意:普遍管辖原则只有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都不能适用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且不受犯罪发生地,犯罪人国籍的限制。 【命题角度】 在历年考试中,本法条多以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生应该扎实地掌握该原则的适用条件,注意区分本条与属地、属人和保护管辖原则。 【试题链接】 (2006年单选题第1题)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基于B。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专题2刑法的时间效力 【重点法条】 《刑法》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基础知识】 本条是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的规定。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疑难辨析】 掌握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刑法溯及力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考生在复习时应该注意: 1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是原则,从轻是例外。所以,原则上都是适用旧法,只有在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新法。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已决案件)则不能适用。注意:再审案件属于已决案件。 3注意刑法的溯及力和追诉时效的区别:前者解决的是根据新法还是旧法,即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后者解决的是是否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4. 对于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连续犯等跨法犯:①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②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以后,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对新法生效后的该部分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命题角度】 从历年真题来看,对于刑法的时间效力的考查,题型种类一般以选择题为主。在复习备考中,考生应重点注意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各刑法修正案适用有关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予以掌握。 【试题链接】 1(2011年单选题第4题)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2005年单选题第1题)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 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B。 A应适用1997年刑法 B应适用1979年刑法 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第三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专题1犯 罪 概 念 【重点法条】 《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基础知识】 本条是对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行为。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不仅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还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不仅指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立法层面上,应受刑罚处罚性进一步说明了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层面上,应受刑罚处罚性则进一步说明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疑难辨析】 对于本条,应着重把握对“但书”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知识点: 1该“但书”表明,对于犯罪的认定,不仅需要从行为的性质上考查,还需合理认定危害的“程度”或者“量”。 2本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指该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不是说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不按犯罪处理。 【命题角度】 综合历年考试,本法条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其中,把握“但书”的内容是重点。 【试题链接】 1.(2014年单选题第3题)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D。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2013年单选题第13题)甲意图杀死李某,某夜来到;李某家院门外,从门缝窥见院内有一黑影在移动,以为是李某,忙举弩射击。甲次日得知射死的是李某家的驴。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D。 A.意外事件 B.打击错误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 3.(2012年单选题第7题)甲在乡村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对甲的行为A。 A.不认定为犯罪 B.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2009年单选题第2题)《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D。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5(2003年多选题第26题)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ABCD。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手段和方式 C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D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专题2犯 罪 构 成 专题21犯罪的主观方面 专题211犯罪故意 【重点法条】 《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础知识】 本条是对犯罪故意的规定。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因素之一。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意志方面的因素。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疑难辨析】 准确理解犯罪故意,需要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主要内容如下: 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2)从意志因素上看,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