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名师精解(2015) 2014年 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部分试题)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 (部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 1.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2.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3.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 A.情节轻微的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7.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甲的行为()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9.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10.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11.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运用罚金的正确做法是() A.应对甲免除罚金 B.应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 C.应对甲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金 D.应对甲收受的电脑拍卖充抵罚金 12.下列罪状汇总,属于叙明罪状的是() A.过失犯前款罪的 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C.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 D.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13.下列行为中,应以间谍罪(既遂)定罪处罚的是() A.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出售给国外间谍组织 B.乙在境外参加国外间谍组织, 回国后没有来得及收集情报工作即被抓获 C.丙为境外的公司刺探国内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尚未送出该秘密即被抓获 D.丁将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国家秘密上传到互联网上,该秘密被外国间谍组织所获取 14.下列行为中,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是() A.税务局局长甲,要求辖区内的公司为该局建设办公楼提供财物支持 B.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乙,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 C.已离职的工商局局长丙,收受刘某的财物,要求被自己提拔起来的工商局副局长停止对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查处 D.已退休的卫生局局长丁,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利用这一职务在采购物资时收受回扣归自己所有 15.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 A.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B.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C.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D.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16.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抢劫罪 17.药剂师甲明知不含毒品成分的药品已过期失效,仍冒充毒品卖给乙,乙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本案中() A.甲和乙均构成诈骗罪 B.甲和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C.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D.甲构成销售假药罪,乙构成诈骗罪 18.甲趁杨某不备,用将其打昏后,搜遍杨某全身,未得分文。经鉴定,杨某为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19.下列行为中,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利用担任司法警察的便利,将正在服刑的李某放走 B.乙明知赵某的现金为贩毒所得,仍将其兑换外币汇往境外 C.丙明知刘某的3辆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将其藏匿在自家车库中 D.丁明知蔡某刚才监狱脱逃出来,仍为他提供1万元的现金助他逃跑 20.下列选项中属于渎职罪的是() A.贪污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医疗事故罪 D.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王某报考公务员B.孙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C.崔某请李某吃饭D.林某氏孪生姐妹举行结婚仪式 22.16岁的中学生史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10万元大奖。史某用该笔款项不仅缴纳了自己的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5万元欠款,史某()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届满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继续计算 24.法人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才得以设立的原则称为() A.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C.行政许可主义D.自由设立主义 25.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 A.公平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原则 37.2013年3月28日毕某病逝,3月31日其子女将其安葬,4月2日毕某的子女一起清理毕某的遗产并确认继承份额,4月5日,遗产分割完毕,遗产继承的开始时间是() A.3月28日B.3月31日C.4月2日D.4月5日 38.甲、乙、丙分别购买丁某住宅楼(共三层)的一层、二层、三层,并分别办理了房产证,现丙欲出售其住宅,对丙出售的住宅() A.仅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B.仅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甲乙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9.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A.留置权B.地役权C.权利质权D.宅基地使用权 40.甲将自己的摄像机交给乙保管,丙从乙处盗走该摄像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下列主体中,对摄像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的是() A.甲B.乙C.丙D.丁 三、简答题(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5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5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四、辨析题(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55.请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这种说法加以辨析。 56.现在流行一种说法“我的地盘我做主”。请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角度加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请分析: (1)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包括哪些情形? (2)本条款中的“非法所得”如何计算?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业主对房屋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什么权利?该权利有哪些特征? (2)符合哪些条件被认定为专有部分? 六、案例分析题(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甲、乙以问路为名,到铁路道口的值班室,甲与值班室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偷取丙手机,被其发现。两人见行机败露,所以把丙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其500元现金。期间,丙向他们大叫道:“快放开我,火车就要来了!”甲、乙不听,逃跑,由于栏杆未能及时放下,一列火车到该道口,撞翻一辆面包车,造成3人重伤,面包车撞毁。 综上请分析: (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丙是否应刑事责任?为什么? 60.家具店与家具厂协商好签订协议,购买红木家具,家具店签订协议盖章后发送给家具厂,但协议中未约定质量条款,家具厂未盖章。家具厂将家具运送至家具店,家具店卖给宾馆,红木家具出现裂纹,宾馆要求退货,家具店向家具厂要求退货。但家具厂以合同未盖章,合同不成立;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为由不予退货。 (1)请问家具厂的退货理由1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请问家具厂的退货理由2是否成立,为什么? 2014年 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答案详解(部分试题参考答案)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答案详解 (部分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D 【考点提示】本题考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试题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可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为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其基本内容为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体现为:(1)刑法总则确立了一个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2)刑法总则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3)刑法分则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是:(1)贯彻量刑原则,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2)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刑法中许多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有多种刑罚,刑罚幅度较宽,这就要求法官认真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个案中准确确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继而判处准确的刑罚。(3)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比如,累犯从重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对于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它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关,因此A项错误。怀孕妇女和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并不体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因此B、C项错误。由于放火罪和失火罪主观方面有明显差异,因此法定刑不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故D项正确。 【解题思路】首先考生应准确掌握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内容,并在基本含义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推理、记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具体应用,最后再根据以上知识和选项的描述对应出最终答案。 2.【参考答案】A 【考点提示】法律解释的分类。 【试题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条文的含义所作的阐释。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又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联系实际情况,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进行阐明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等。题干中问根据解释的效力分类,故选项A正确。 【解题思路】掌握对于法律解释的分类,准确区分根据解释效力的分类和根据解释方法的分类,避免混淆。 3.【参考答案】D 【考点提示】刑法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及其“但书”。 【试题解析】《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不认为犯罪有两个条件,一是情节显著轻微;二是危害不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D项正确。 【解题思路】准确记忆法条,特别是法条中的但书部分。 4.【参考答案】B 【考点提示】 醉酒的人和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试题解析】《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醉酒驾驶,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甲在被追赶时才精神病复发,可知其在犯罪时精神正常,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不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故B项正确。 【解题思路】关注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条,明确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5.【参考答案】A 【考点提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试题解析】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具有这种法律属性。(2)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作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1)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2)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存在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3)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B选项中,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是犯罪客体,故B项错误。C选项中,犯罪客体才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而非犯罪对象,故C项错误。D项所描述的是犯罪客体的定义,因此D项错误。A项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中的第1条,故A项正确。 【解题思路】准确掌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定义、区别和联系,避免混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特点。 6.【参考答案】D 【考点提示】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法律义务来源。 【试题解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其中,法律,不是仅指刑法,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但应注意,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只有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为前提。(3)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是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此义务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因此,甲违反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D选项正确当选。 【解题思路】掌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7.【参考答案】B 【考点提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试题解析】《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逃税罪处罚,处罚原则为“两罚”原则。虽然公司已经宣告破产,但并未解散和注销,因此应当按照逃税罪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因此A、D项错误。根据第211条的规定,逃税罪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错误,应选B项。 【解题思路】明确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情况下为双罚原则,记住特殊的单罚情况。 8.【参考答案】A 【考点提示】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偏差。 【试题解析】甲意图杀死常某,却将乙杀死是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行为误差一般采取法定符合说,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则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在此题中,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一致,均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A项当选。 【解题思路】熟练掌握、运用认识错误相关知识,此为常考知识点。 9.【参考答案】D 【考点提示】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试题解析】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犯罪。其通常表现有两种: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是相同的行为;二是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是不同的行为,但都属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等共犯形态,因此甲、乙的犯罪属于复杂共同犯罪,B项错误。一般共同犯罪,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因此甲、乙的犯罪属于一般共同犯罪,C项错误。必要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包括对象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聚众性犯罪和集团性犯罪);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乙的犯罪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A项错误,D项当选。 【解题思路】掌握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分为四类八种。要明确八种共同犯罪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可以做出准确判断。 10.【参考答案】A 【考点提示】 想象竞合犯。 【试题解析】A项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是实质上的一罪。甲实施了盗割高压电线一个行为,既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犯的构成,故A项正确。B项中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甲的行为不属于这一犯罪形态,故B项错误。C项中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甲的行为不属于这一犯罪形态,故C项错误。D项中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的犯罪形态甲的行为不属于这一犯罪形态,故D项错误。 【解题思路】首先根据行为个数判断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再具体判断属于哪一种犯罪形态。此为高频考点,考生应着重掌握。 11.【参考答案】C 【考点提示】 未成年人的罚金适用。 【试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对于未成年人甲判处不少于500元的罚金,而不能免除或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但允许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A、B项错误,C项正确。因为甲收受的电脑是赃物,应直接收缴,不能充抵罚金,因此D项错误。 【解题思路】若了解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则可直接选出正确选项C项,如果不知道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以使用排除法,排除A、B、D,最后选出C项。 12.【参考答案】C 【考点提示】罪状的种类。 【试题解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须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具体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A项为引证罪状,B项为简单罪状,C项为叙明罪状,D项为空白罪状。因此当选C项。 【解题思路】掌握四种罪状的特征,并逐个选项进行判断。 13.【参考答案】B 【考点提示】间谍罪的定义。 【试题解析】《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219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项中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110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项中乙在境外参加国外间谍组织,虽然没有收集情报,但已经符合间谍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间谍罪既遂。 【解题思路】掌握与间谍罪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注意之间的区别。此外,间谍罪为行为犯,因此,不看是否窃取到情报或是否产生危害结果。 14.【参考答案】D 【考点提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试题解析】《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A项中,税务局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构成受贿罪,A项错误。B项中,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乙构成受贿罪,B项错误。《刑法》第388条第3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亲密关系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C项中,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项错误。D项中,丁虽为已退休的卫生局局长,但是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受贿,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因此,D项当选。 【解题思路】准确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确定主体身份之后,再根据分则条款确定具体罪名。 15.【参考答案】D 【考点提示】绑架罪的定义。 【试题解析】《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拐卖儿童罪定罪,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9条第3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绑架罪定罪处罚。由前两条可以得出,偷盗婴幼儿可视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一种形式,若是为索取债务而偷盗婴幼儿的,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也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因此,以索取赌债和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幼儿的,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B、C项错误。D项中索取虚构欠款不属于索取债务,而是勒索财物,因此构成绑架罪,D项正确。 【解题思路】掌握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注意索取非法的债务也算索取债务的一种,要按非法拘禁罪处理。 16.【参考答案】A 【考点提示】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试题解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将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甲冒充万某的朋友,虽然虚构了事实,但并没有使万某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B项错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是先建立占有,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财物,由于甲对于万某的财物在窃取财物之前没有形成占有,因此,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C选项错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需要有对人的暴力,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或不敢反抗,但是甲并没有对万某使用暴力,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D项错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甲在看到万某醉后,使用冒充万某朋友的方法将其带去偏僻处,盗走5000元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A选项正确。 【解题思路】掌握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几种犯罪之间的区别和转化。不能机械地将冒充朋友等价于诈骗罪。 17.【参考答案】C 【考点提示】毒品犯罪及认识错误。 【试题解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将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的行为。在本案中,甲虚构事实,将已经过期失效且不含毒品成分的药品卖给乙,让乙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所买药品为毒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在主观上想要贩卖毒品,在客观上贩卖了药品,属于事实上认识错误的客体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因此,乙构成贩卖毒品罪,C项当选。 【解题思路】因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要将两个人的行为分别分析,不能混同。 18.【参考答案】A 【考点提示】抢劫罪未遂的情形。 【试题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由于抢劫罪要求有对人的暴力,因此本罪对于暴力手段可能造成的轻伤害结果已经评价,对于重伤和死亡结果,也能够被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评价,因此,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应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外,由于抢劫罪是放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劫财,其行为最终指向也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为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在本案中,甲将杨某打晕致轻伤符合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未得分文,没有实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构成抢劫罪未遂,故A项当选。 【解题思路】明确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关系,掌握抢劫罪既未遂之间的界限。 19.【参考答案】D 【考点提示】窝藏罪的表现形式。 【试题解析】《刑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甲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正在服刑的李某放走,因此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故A项错误。《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乙明知赵某的现金为贩毒所得,仍将其兑换为外币、汇往境外,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B项错误。《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丙明知刘某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仍将其藏匿在车库中,掩饰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C项错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丁明知蔡某刚从监狱脱逃,是犯有脱逃罪的罪犯,仍为他提供1万元的现金,构成窝藏、包庇罪。 【解题思路】不能机械地将窝藏罪直接理解为藏匿。窝藏、包庇的对象一定要是人,而非财物。若对象是财物的话,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