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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与正义:以阿马蒂亚·森为中心

阿马蒂亚·森可行能力进路下的正义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李娴静
丛书名: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定价:89
印次:1-1
ISBN:9787302643661
出版日期:2024.04.01
印刷日期:2024.04.12

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关注的价值诉求之一。《可行能力与正义:以阿马蒂亚·森为中心》首先从阿马蒂亚·森可行能力进路的提出、功能性活动与可行能力、可行能力的适用性和有限性、可行能力在测评生活水平方面的应用、可行能力与平等几个方面探明阿马蒂亚·森本人对可行能力进路的发展,继而以森的可行能力进路为研究对象,评述该进路所面临的批判及玛莎·纳斯鲍姆等人对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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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序言(一) 导师序言(一)为阿马蒂亚·森写给作者李娴静的一封邮件,本书全文收入,未作改动。 Dear Cathy, I very much enjoyed your paper on Sens Justice Theory Based on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You present a very convincing analysis of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and its use for the theory of justice. You cover an excellent collection of territories and make the theory of justice under discussion emerge in both an attractive and telling way, as well as linking it to the general literature on the theory of justice. If there is a critical issue that could have been more discussed, it is what you refer to towards the end of your paper as the “obvious injustices” that exist in society, which the Sen theory may not be able to handle adequately. I am impressed by the sharpness of your presentation, as well as the ease with which you make your points and spell them out in a clearly understandable way. In general, your paper can be seen as an excellent contribution to the idea behind as well as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use of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for a theory of justice in the way that Sen has tried to do. You could have been somewhat more critical because of the lacuna in what Sen manages to cover, but you give us a good comprehension of the way Sens theory proceeds and operates. There would have been, I think, a case for 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Martha Nussbaums critique of Sens approach, which in fact, you have discussed elsewhere. So I dont regard it as a serious limitation that you dont go much in that direction in this particular paper, but, in general, there is a case for being more inclusive of serious departures that have been competing with Sens theory of justice, written at about the same time. In parts of the paper, you refer to the need to overcome difficulties that are theoretical as well as related to the transcendental approach. These seem like important points, but the reader does not get, I think, enough on these particular concerns in what you have presented in the paper. Again, this is not a criticism of significance, since you cover an enormous area of contrasting as well as critical examination in what you have given us. But I note these small limitations in case you think about extending the paper more comprehensively in a future presentation. Altogether, this is an excellent contribution, certainly deserving the highest grade in doctoral research, and I am impressed and also proud of having worked with you on the subject. So, congratulations, and my felicitations to you for what you have achieved in the short time you had here to produce a work of gravity and range. I greatly look forward to remaining in touch with you for the work you will be doing in the future, and also that you will come back to us before long and continue the brilliant work of which you have established the foundations. Warmest regards, Amartya 导师序言(二): 从制度正义到可行能力正义 导师序言(二): 从制度正义到可行能力正义 摆在读者面前的是李娴静博士基于其同名博士学位论文修订充实后的新作,以我有限的学术了解,这部著作应该可以代表国内同一主题研究的最新成果,也是获得其研究对象阿马蒂亚·森先生亲自指导和确认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作为其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我和其合作指导导师、哈佛大学道德哲学与经济学双聘讲席教授、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森先生一道,有幸成为该作品最早的读者,亲自见证了她自始至终的成长过程。因此,当作者决定将之付印并要我为之一序时,我自觉责无旁贷,与有荣焉。 海内外学界几乎公认,1971年初春,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出版是欧美乃至全球哲学社会科学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的问世不仅标志着20世纪前叶、中叶盛行的分析哲学或理论哲学(theoretical philosophy)潮流的重大转向,即哈贝马斯所谓的从纯理论分析复归于“实践哲学”的“一次关键性扭转”(a crucial twist),而且事实上也从根本上影响了新近半个多世纪的哲学发展,在哲学史意义上,它所提出并引发的社会正义问题,使20世纪晚期至今半个多世纪的哲学致思,再现了古希腊中期亦即“古希腊城邦内部极盛时期”始终支配着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门三代的核心主题: 作为人类政治共同体的国家(社会)的正义秩序,以及与之相应的公民(个体)的正义美德如何可能,且如何持久可能。 罗尔斯提出并努力证成的正义理论,最初是基于社会普遍道义论或直接以替代西方近代以降一直占居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功利主义强势价值目的论为理论目标的社会制度正义,或曰,一种基于普遍理性主义的社会正义秩序伦理[《正义论》(1971)]; 而后,在谨慎应对来自现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内部和外部诸多挑战的基础上,罗尔斯重新确认并努力辩护其正义理论,是一种基于“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一核心理念而证成的关于制度正义的“政治自由主义”或“宪政民主”之政治哲学,而非任何形式的“形而上学”的道德哲学[《政治自由主义》(1993)] 详见[美]约翰·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11年,“导论”部分,尤其是第25页。(Cf.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revised edi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p.xvxviii.); 最终,晚年的罗尔斯为了突破——同时也是为了积极回应——其正义理论的某种“地缘局限”(森将之形容为“地方性”或“区域性”的视域封闭,local horizon),将其扩展到全人类“万民世界”(the world of peoples),进而提出并论证其基于理性普遍主义的“万民正义法”(the law of peoples)或国际政治正义[《万民法》(1999)] Cf.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with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Cambridge, Mass., London, England,1999.。 有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已然形成中外学界的“罗尔斯产业”(Rawls industry),长盛不衰。罗尔斯所开启的社会正义主题研究更是方兴未艾,其中最为凸现且更有意义的是,如何不仅从理论上而且在社会实践中,进一步推进或改进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近几十年的学术图景表明,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学术研究甚多,而能够推进或发展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创新则相对较少,学界对后者的关注与讨论更是相对不足。事实上,无论是从实践哲学本身而言,还是从我们所处时代及其真实处境而论,关注并推进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改善才是更为紧迫的工作。有鉴于此,我拟从如下问题展开讨论: (1)罗尔斯提出并建构的正义理论为何产生如此重大的学术效应和社会效应,易言之,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独特贡献究竟何在?(2)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软肋”或“不满”何在?是谁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或改进了罗尔斯所提出的现代正义理论?具言之,我们将选择罗尔斯的哈佛哲学系同事和“道友”阿马蒂亚·森先生基于其“可行能力进路”的“现实主义正义论”作为其理论镜像,阐释现代社会正义理论的新的发展方向与改善潜力。 通过改进甚或重新设计欧洲近代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方法,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建构起一套相当完整的正义论。该书由“理论”“制度”“目的”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内含三章。第一部分的中心论题是,通过反省和批判功利主义传统“目的论”和直觉主义等理论进路的社会伦理学或政治哲学主张,更新(renewing)甚或重铸(recasting)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方法,借此提出并证明两个基本正义原则(原理)。第二部分的中心论题是从社会基本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尤其是从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对社会“基本善(品)”(primary goods)的正义分配等层面,讨论正义两原则的社会应用。第三部分的中心论题则是围绕正义社会和正义公民之“目的”,探讨公民认同并践行正义基本原则的一般条件及其道德心理学基础,也就是,每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有关“好(善)生活计划”(plans of good life)或“善观念”(the conception of good/goodness)和有关正义社会(秩序)的“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之于公民接受、认同和践行正义原则的根本意义。全部正义理论的核心主题是,基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核心理念而提出并证成社会制度正义安排所依据的两个正义原则,其最初表述为: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 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因引文有格式、标点符号、个别文字的变动,读者可参看中、英两种文字版本,其英文版为: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53. 以下只用括号标示英文原版的页码。) 经过周致的论证之后,罗尔斯给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之“最后陈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同上书,第237页。(英文版,p.266.) 简明述之: 第一个正义原则即最大限度或最可普遍化的平等的自由原则,它适合于“所有人”; 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 其一是“差别原则”,即在社会和经济实际不平等的情况下,社会制度的安排或“调整”(重新安排或重新分配)应最有利于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者,也就是说,制度安排应取最有利于“社会弱者”的价值偏向; 其二是机会均等。 关于两个正义原则的简明陈述,可参见上书,第97页等处。(英文版,p.107 and so on.) 显而易见,作为罗尔斯正义论之核心要义的正义两原则(原理)富有创新意义的地方,主要在其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部分,即罗尔斯所谓的“差异原则”。如果说,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和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之理论贡献,主要在于他所提供的理论论证方法及其论证的严谨完备性,亦即他对西方传统社会契约论的改进和证成; 那么,他所提出并证成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之第一部分也就是“差异原则”,才是其独特的理论贡献,也是其正义论产生巨大而持久社会实际影响的奥秘所在。事实上,人们不难发现,罗尔斯正义论提出以后之所以对20世纪晚期以降的欧美福利资本主义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并同时扩及现代西方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主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具体来说,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最广泛的平等自由原则”,是西方近代以来历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一直坚持并不断强化其论证的核心价值理念,尽管人们发现,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仍然存在某些难以克服的内在张力,诸如,自由与平等何者优先,如何协调平等所内含的道义要求与自由所内含的权利要求之间可能产生的各种冲突,等等。但是,承认并确保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已然成为一种普遍而坚定的现代社会信念,而且近代以来数百年的理论论证也益发充分完整,即使是罗尔斯本人反对的功利主义,也通过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为平等自由的“最大(最普遍)化”(maximization)提供了一整套相当圆融且易为普罗大众所接受的理论论证。而对于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之第二部分,即所谓“机会均等”——罗尔斯的陈述是“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更近乎老调重弹,因为它并未对自由主义历来宣称的“机会均等”信条增添更多新的内容,而实际上,这一信条是自由主义基本政治主张中最需要论证和改进的,一个显见的原因是,若无社会实际条件的改善和充分供给,在工作“职位”或劳动“岗位”作为基本资源的“机会”始终处于短缺甚或稀缺的前提下,所谓“机会均等”最多只能是一种道德吁求,而非实质性的可普遍兑现的工作机会或劳动机会。 真正具有极强现实针对性和实际意义的,是罗尔斯正义论所提出并论证的“差异原则”,也就是其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部分。该原则规定: 面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现实,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做出有差别的、“最有利于[实际上是]最少受惠者”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调整,以使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从该制度安排或制度调整中获得最大利好。显然,这一主张有违于正义的第一原则,甚至有违于正义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即“机会均等”的基本要求,虽然它符合且较为充分地体现了罗尔斯基于普遍理性主义推理所辩证的普遍主义社会道义论诉求或价值偏向。罗尔斯的基本理由是,一个自由平等的民主国家应该是一个最接近“公平正义”理想的国家,而公平正义的普遍原则不仅不能忽视或者至少不能被允许忽视哪怕是极少数人的公平正义诉求,而且还应该尽可能地兼顾“每一个人”或“所有人”的公平诉求,因之需要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安排或重新安排,来确保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免于不公平的社会遭遇,无论他们是因为某些先天偶然或自然的原因(如,天赋能力不足或偶然不幸),还是因为某些后天产生并积累而成的社会原因(如,道德不幸或行为失败)而不得不承受这些社会不公平遭遇。 毋庸讳言,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主张是老自由主义——更遑论激进自由主义——极少关注的,也可以说,如何解决或降低因开放的自由(市场)竞争所必然导致的多寡/贫富差异,尤其是因之而出现的日益扩大的社会两极分化,始终是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一个“软肋”。因此,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客观上正视且较为理性地回应了欧美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放任型”的市场经济之自发竞争所面临的社会和经济之不平等所带来的严峻挑战: 面对无约束的自由竞争及其所必然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社会差别不断加大以致出现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因之引发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自诩始终确信并坚定捍卫自由平等与民主理想的国家,该如何降低乃至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以确保自由民主社会的长治久安? 事实上,这一问题也是罗尔斯始终关注并在其第二部代表作《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视为中心主题的问题之一。例如,在该书的导论中,他就明确指出: “……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而一种不一致性必定要求基本性的调整。”(是书,中译本,第4页) 应该说,“差异原则”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最具现实价值和理论创新意义的亮点,也是他对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也是他被公认为现代新自由主义哲学领袖的主要原因之所在。罗尔斯的理论方式是综合性和调和性的,一方面,他广泛吸收了现代制度经济学和现代社会心理学的最新成果,使其正义理论极具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反思平衡”特征; 另一方面,尽管他明确反对在欧美盛行既久的古典功利主义“最大化”(maxization)之价值目的论,但仍然以另一种方式保留了功利主义“最大化”所蕴涵的普遍理性主义追求,只不过是将之从“目的(结果)最大化”的价值目的论挪移到“最低之最大化”(minimaximization)的社会道义论基础上来。罗尔斯的“最低”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所公认的“体面”,一种社会公义的“底线”; 其“最低之最大化”实质,在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伦理(道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这一原则立场是任何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不可退让的道义底线。幸运的是,罗尔斯发明和主张的底线普遍化道义原则亦即社会制度化的公平正义主张,很快在欧美国家产生积极影响,社会福利政策的加速安排、社会医疗保健制度的加速建立和不断健全,甚至包括最低工资制、累计税制、社会特困救济制等新型社会经济福利的制度安排、调整、创新和健全,都集中体现了“差异原则”所引导的“最低之最大化”的社会普遍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客观上使得绝大多数欧美国家的社会福利和公平分配得到了明显改善,显见的例证是,“二战”后日益加大的社会贫富差别得到明显缩小,衡量社会各阶层贫富差异程度的“吉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 Index)明显降低。人们当然不能将这些社会改进都归功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但后者的理论启示和实际影响确实是最为重要且最为广泛的,了解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英国前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把罗尔斯尊称为自己的思想导师了。 如果人们熟悉近代以降欧美社会长期奉行的“丛林法则”,就不难承认罗尔斯“差异原则”所蕴涵的“一种关键性扭转”的重大社会意义: 仅仅基于“丛林法则”的自由竞争本质上不过是一种原始自发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竞争,其结果必然是“优胜劣败”局面下,少数人获胜甚至大胜、多数人失败,其中一些人还会惨败以至于被淘汰出局,成为马克思曾经描述过的“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易言之,“丛林法则”支配下的自由和自由竞争必然且只能如美国现任国务卿布林肯在今年2月17日慕尼黑安全会议(简称“慕安会”)上所明言的,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如果你没有坐在餐桌上,那么你就会出现在菜单中”。这意思是说,在现代社会所奉行的“丛林法则”里,只存在“要么你吃掉别人,要么你被别人吃掉”这样二者必居其一式的抉择。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是一个“自由民主社会”所不应该出现的,也是其社会道义所不允许的。“差异原则”否证了“丛林法则”无约束无限度的社会达尔文主义逻辑,欲以一种尽可能普遍适用的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取代过于粗陋的“丛林法则”,以矫正老式极端自由主义“放任自由”的任性及其非正义甚至反正义的社会后果。 罗尔斯的这一理论矫正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 他不仅从理论上纠正了西方传统自由主义的极化偏颇,也实际启发和引导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降欧美“福利资本主义”的社会改进,正是这一社会改进带来了欧美经济社会近半个世纪的稳定与发展。殊为可惜的是,罗尔斯没有能够将其“差异原则”理论拓展延伸到国际政治语境,反而明确地将之限定在“自由民主社会”的标签范畴之内。在其晚年出版的最后一部代表性著作《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 1999)中,尽管他力图将其正义理论从“自由民主社会”(liberal democratic societies,或曰“自由民主国家”)延展到“世界社会”(a world society),但他不仅将“自由民主社会”与“非自由民主社会”之间的政治属性区分,同时看作正义理论不可逾越的差别性应用标准; 而且,按照其“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标准,将不同国家或社会划分为“自由民主社会”、“体面的等级制社会”(decent hierarchical societies)、“仁慈的绝对主义社会”(benevolent absolutisms)、“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和不发达的或“负担沉重的社会”(burdened societies)五种类型,并明确主张“自由民主社会”之于所有“非自由民主社会”的正义优先性(权),这造成他拒绝将“差异原则”扩展应用于所有“非自由民主社会”,最终使得其“差异原则”仅仅局限于“自由民主国家”的政治范畴之内,一俟扩及国际政治领域,便不可避免地显露其政治歧视和价值偏见。 罗尔斯在《万民法》“导论”中写道: “《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都尝试谈论一个自由的社会如何可能。《万民法》则希望谈谈一个自由而体面之民族的世界社会如何可能。”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with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6., And also Part Ⅰ, especially chapters. 24. 显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为20世纪晚期的西方伦理学暨政治哲学贡献了足以堪称实践哲学,乃至社会实际改进之划时代、标志性的转向动力和发展动能,又提出并引发了足以牵动整个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进展的具有时代标志性的新课题和新挑战。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三部曲,即《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问世之后,几乎都具有石破天惊之力,在产生广泛而深刻影响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欧美乃至整个国际人文社会科学界对社会正义这一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展开具有时代开拓创新性的研究; 而且,这种开拓和推进始终是在十分复杂的批评反省中渐次展开的,丰富的创新性理论成果更是令人瞩目。其中,罗尔斯的哈佛哲学系同事和朋友、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教授的理论推进别开生面,即使不是最让人印象深刻的,也一定是最富理论创新和思想能量的正义新论之一。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问世后,最初引来的批评和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来自现代自由主义“家族内部”左和右的批评; 其二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以外的批评。而无论是来自何处或以何种方式发出的批评,都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地推进了现代正义理论的改进和建构,构成了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思想史和哲学史现象。 来自自由主义阵营以外的批评,主要是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和共同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美德伦理学: 前者如桑德尔,后者如麦金泰尔。桑德尔批评说,罗尔斯基于一种“无约束自由个人”的权利诉求,忽略了人际和群体的“共同善”,甚至无视文化多元论的现实,很难证成其普遍理性主义的正义主张。 详见[美]迈克尔·桑德尔: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导论”和第四两部分。万俊人、唐文明、张之锋、殷迈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1年。 而麦金泰尔则含蓄而深刻地指出: “然而,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的链接: 唯有那些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才可能知道如何去运用[正义的]法则。” Alasdair MacIntyre,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 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1, p.152. 换言之,在麦金泰尔和多数美德伦理学家看来,培养公民的正义美德要比建构某种康德式的普遍理性主义正义法则或者罗尔斯式的正义制度更为重要,更为关键,更为优先紧迫。 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评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激进自由主义的批评,其典型代表是罗尔斯的哈佛哲学同事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 另一类是温和自由主义的批评,如阿马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等人。前者坚决捍卫自由主义的根本信条——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抱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尤其是其差异原则动摇了自由主义的根基,借助社会基本制度的重新安排达成公平正义的重新分配,虽然具有某种社会道义理由,但却缺乏充分正当合法的政治根据,因为通过制度安排和调整来实现社会权利与义务的重新分配,必然导致对部分个人的自由权利既不正当又不合法的剥夺,因而必然存在悖离自由民主社会之根本信条的危险。在诺齐克看来,任何出于公平正义的道义理由所做出的“重新分配”,都不能违悖“个人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任何社会制度性的校正或调整都必须遵循“校正正义”原则,那就是,除非基于自由权利主体的自愿,否则,任何社会干预或人为强制的“权利转让”或义务重分都不符合“校正正义”原则,因之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道义的或道德的、政治的或非政治的理由——实施所谓社会的“重新分配”和制度的“重新安排”。国家和政府只不过是“自然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看守者”或“守夜人”,而非社会制度的操弄者、控股人,更不是、也不应该是社会制度的代理者和垄断者。 Cf.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especially part Ⅱ: “Beyond the Minimal State?”,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Publishers,1974. 诺齐克的批评可谓立场鲜明,观点直接,代表了现代欧美激进(彻底)自由主义的政治立场,但从政治哲学上看,与其说它代表了传统自由主义对罗尔斯所代表的温和调和型新自由主义的强烈不满,毋宁说是传统自由主义政治主张的重申,其理论本身并没有提供更多的新理念新见解。与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罗尔斯的另一位哈佛哲学同事阿马蒂亚·森,他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不仅富有洞见,而且在许多方面或问题上弥补了罗尔斯正义论的诸多不足,甚或矫正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偏差,从而也在整体上大大推进了当代正义理论研究,使其更加充分和完善。 约略来说,森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和改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森从哲学方法论意义上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前置论证,亦即罗尔斯借以证成正义基本原则的所谓新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罗尔斯改进后的社会契约论仍然不过是一种精致化的“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因为罗尔斯对诸如“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和“互无利益关涉”(mutual disinterestedness,一译“相互冷漠”)社会心理机制等的理论预制,都是预先人为设想的、想象性的,甚至是虚构的。因之,由此设想和推导出来的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最多也只能是先验制度主义的副产品,这不仅有违罗尔斯自己所宣称的其正义论是“现实主义而非乌托邦的”(realistic not utopian)理论立场,也使其正义论的哲学基础非但并不牢固,反而极易受到冲击而发生根本性或基础性的理论动摇。在森看来,社会正义问题本质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问题,直接而具体地体现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一些人(尤其是老弱病残者)的不公平非正义的实际生活现况。所以,森赞同罗尔斯对现代社会正义问题的诊断分析和重建呼吁,但不认同罗尔斯为正义论所设置的这种先验主义的制度预制或理论前提,主张直接从事实出发,从实际问题入手。 其二,森集中分析和批评了作为罗尔斯正义论之关键构件的“基本善”观念。森认为,无论是罗尔斯所设计和论证的“基本善”观念,还是他由此开出的社会“基本善”(primary goods)清单,都是值得怀疑的、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很显然,社会“基本善”清单是一种人为设计,究竟哪些东西应当被列入社会“基本善”清单?根据何在?生活在不同社会生活条件下的不同社会群体,必定有着不同甚或相互冲突的理解和概念,没有人或任何权威机构拥有开列并全权解释社会“基本善”清单的特权。实际上,即便社会“基本善”清单已然相当全面充分,也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差异”(interpersonal differences)问题,从理论概念上开列清单并厘清目录次序是一码事,解决不同人际、群际——更遑论国际——之间的差别待遇或不公平境况则是另一码事。更何况罗尔斯的“基本善”概念本身内含着难以克服的信息偏狭性,它不单无法公平全面地反映不同人际、群际的人们对社会基本善(品)的差异多样性理解,更是从一开始便预先限定了社会基本善的范围。事实上,正如许多批评者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当罗尔斯给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套上“无知之幕”时,实际上也就同时剥夺了他们相互了解并进一步了解更多社会信息的权利,即令不是一种预谋的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直接剥夺,至少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人为干预特征的信息封锁,易言之,“原初状态”无异于“信息茧房”。这既违反了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准则,也极大地削弱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正当性。因此,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善”观念同其先验制度主义前提预制一样,都内含封闭、程序化的缺陷,最多只适合于某些人[比如,某些“焦点团体”(focal group),以罗尔斯所谓的“少数最不利者”为例]的某些时候的某些特殊情形。 其三,最为重要的是,森创造性地提出并证成了他独特的正义理论,并以此作为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的改进甚或替代,这就是他所谓的基于“可行能力进路”(Capability Approach)的正义理论。森所谓的“可行能力”,是指个人所能实施并实现其功能性行动的能力集合。用他早期的通俗解释来说,就是“一个人有能力做一些基本的事” Amartya Sen, Equality of What,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Anthology, ed. by Robert E. Goodin & Philip Pettit, 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Press, p.484.。需要注意的是,森所说的这种个人能力,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行动能力,而是指某种或某些能够发挥行动者个体自身行动功能或活动优势的“可行能力”,因此,它既与个人行动的功能性发挥(functioning)直接相关,因而是一种“发挥功能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 to function),又因之同时能够发挥个人的行动优势,而显示其特有的实现其实质性自由的能力。森论证并确信,基于可行能力的正义理论可以避免并克服罗尔斯正义论的诸多困境,因而不独具有相对于罗尔斯正义论更高的理论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上具有相对于后者更高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基于可行能力进路所建立的正义理论,避免了罗尔斯“先验制度主义”的理论预制困境,诸如,前提假设、自我信息封闭、忽略人际差异实况、缺乏中立客观性等,把一种真正具有客观真实依据的社会正义理论,从某种无论多么精致的先验预制甚至是先验虚构之基础上,移置到一种既可以比较分析人际实际差异现况又能基于客观现实且保持中立开放的“比较现实主义”(comparative realism)之政治经济学暨政治哲学—伦理学基础之上。如前备述,在森看来,罗尔斯既想超越老式的形而上学约束,建构一种“非形而上学的现实主义的”正义之政治哲学或社会伦理学,又不想放弃其社会契约论——哪怕是改进过的、相较于传统社会契约论来说更为精致完备的新社会契约论——的前提预制或理论预设,这是不可能的。也许,罗尔斯所说的、我们“不得不从某个地方开始”(have to start from somewhere)是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从某种先验预设的“原初状态”开始,任何基于“先验制度主义”预设的正义理论都无法真实反映、更无法实际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的非/不正义和反正义问题。要摆脱这一困境,必须从现实的实际问题开始,基于现实的“人际差异比较”,发现并科学分析导致这些人际差异的原因,寻求尽可能客观、开放、有效的解决方式。 其次,与罗尔斯的正义论乃至整个传统自由主义不同,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不仅可以解除罗尔斯“基本善”清单所内含的“信息封闭”或“信息约束”,确立一种客观开放的观察立场,同时兼顾罗尔斯“差异原则”所寻求的实现社会公平之福利关切,而且还可以突破包括罗尔斯或诺齐克在内的左、中、右诸种倾向的自由主义者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即机会均等如何才能得到真正落实,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化的或教条式的自由主义道德说辞?在罗尔斯这里,机会均等,即罗尔斯所说的“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同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差异原则一起,构成其“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全部内容。然则,从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到罗尔斯,除了行文表述更为细致精确之外,并未对“机会均等”提供更为合理有力的证明。正因为如此,所谓机会均等始终只是一种等待兑现的支票,而且还只是一种完全取决于各种社会条件担保而又始终难以实现——更不用说充分实现了——的只有“信用额度”而无“信用担保”的信用预支。因为事实足够明显以至于无需任何明证: 机会,尤其是工作就业机会无疑是所有社会资源中最富恒久价值的珍稀资源,它永远是不足的,甚至时常是紧缺的,否则,所谓“机会”之说本身就无法成立。因此,在机会始终紧缺的情形下,说“机会均等”最多只是一种道德吁求而非实际价值。譬如说,人们所熟悉的“人才市场”似乎总是雇佣方的买方市场而非就业求职者的卖方市场,也就是说,真正能够获得就业机会——姑且不谈所谓理想就业的机会——的求职者,总是部分甚至只是少数具有特别品格和才能的人。机会背后隐藏的奥秘是,比机会均等更为重要、更为实际也更难获得的,是每一个求职者实现均等机会的能力。易言之,行为主体的行动能力远比行动机会更加重要,也更难获取。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不难看出,森的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不仅明显优于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二部分,而且确乎凭借其比较现实主义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罗尔斯和传统自由主义一直未能解决的“机会均等”难题,大大推进了自由主义正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完善。 最后,森特别指出,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借鉴了亚当·斯密早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所提出的“公正观察者”(impartial observer)概念和他在《国富论》中所倡导的“开放市场”(open market)概念,指正了罗尔斯正义论因其前提预设而缺乏客观中立性,同时又因其局囿于“焦点团体”(the focal group)而带有“地域性限制”等理论局限,强调从个人实际可发挥作用的(functioning)可行能力之人际比较出发,则完全可以超越这些局限,从而成就既客观公正又开放普遍的正义目标,避免“焦点团体”主义和“地域主义”的理论偏颇。 不难看出,在现当代诸多正义新论中,森的基于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不仅揭橥了罗尔斯正义论最薄弱的理论“软肋”,诸如,前提预制的“先验制度主义”风险、“基本善”清单的缺陷和“差异原则”的“焦点团体”主义和“地域主义”局限,等等,不啻迄今为止最为全面而深刻的罗尔斯正义论会诊; 而且也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病症最好的医疗,堪称迄今最具理论创新性的、具有自身独特理论贡献的新型正义理论。限于篇幅,更限于我的学识和理解,前所备述最多只是一种素描甚或草图式的简介,读者若想洞观其幽,可仔细阅读李娴静博士的这部新作,这本书应该是最好的入门书了。 李娴静同学进清华大学深造之前,曾在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和哲学硕士学位,尔后又在大型企业从事商业经营管理多年,有了相当的学术积累和实践经验。所以,入门伊始她已然有了较为成熟的科研学习设想,表达了从事某种跨哲学伦理学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意向。她的这一设想是合理可期的,更何况跨学科研究正是眼下的学术大势,而她自身的学习背景和工作经验也足以支持她的这一学术研究设想。我一向尊重学生的学术自由,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之外,无论选课还是选题,我都以学生的学术自主选择为优先考量,并尽心尽力帮助他们达成自己的学业目标。除非他们主动提出要求,我是不会让他们去做“命题作文”的。我自己的求学经历和我所了解的学界情况都让我确信,尊重学生的自主探究,才是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学习潜能并享受学术劳作之快乐的不二法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导师的我可以因此而卸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职责,毋宁说,重“散养”甚至“放任”的授业方式实际上给授业者更多的挑战和压力。比如说,你必须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选择调整自己的指导方式,更难的是,你必须做好相应的学术准备,学习自己所不熟悉或尚未学习到的新学科新领域新知识,充实自己的学识,否则就无法承诺自己的“指导”职责,更遑论为人之师。然则,一个人的学术储备和学习能力终究是有限的,不可能以一己之力应付诸多不断改变的学术需求。好在我素有自知之明,总算是能够找到一些方法来弥补自己学识能力的不足。比如说,我感谢如今高校所倡导的“国际联合培养”或“校际联合指导”的人才培养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帮助高校的导师群体协同合作,互补互进,极大地提升各自的专业指导能力。 也就是在上述大背景下,几乎是从娴静同学入学之初,我便建议和鼓励她选择一个足以显示现代经济学与哲学伦理学之交叉品格的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学位论文选题。几经商榷,我们最终将关注点聚焦在阿马蒂亚·森先生身上,且一致确定,选择森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新论作为主攻方向不失为一种“最优选择”。森在大众乃至学界的主流印象是经济学名家大师,这不单是因为他的主要代表作大都关乎经济主题,特别是经济合理选择和福利经济学问题,而且更重要的还因为森先生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这一巨大崇高的学术荣耀造成的“经济学名家大师”印象是极其自然的,但事实上,森是哈佛大学道德哲学与经济学的双聘讲席教授,而且是以道德哲学讲席为主,所以他的课程教学、学生培养乃至日常办公多在哈佛哲学系。我有幸较早拜识森先生。记得1993年深秋的某日,我跟随罗尔斯教授访学不久,因我们很快谈妥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翻译和版权购买事宜,罗尔斯先生心情大好,问我: “万,你想结识森教授么?他是我们的‘道友’,现在就在我隔壁的办公室里。”我自然是高兴地回答: “当然,我读过他和威廉斯合编的《功利主义及其超越》Amartya Sen & Bernard Williams ed.,Utilitar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随后,罗尔斯把我引荐给森。所聊的内容大都模糊了,只记得森夸奖了一番中国的经济改革,说他到过香港、上海、北京等地,希望有机会再去中国,云云。 因为有罗尔斯的引荐和较为正式的拜识,更重要的是森先生自身成了李娴静的博士论文研究对象,所以我大胆地向森推荐了李娴静,希望他能接受我的邀请,担任娴静博士论文的联合指导导师,亲自指导娴静研究他的正义理论。感谢森的慷慨应允和哈佛哲学系的周全,让娴静终于得偿所愿!娴静的学研是刻苦认真的,得益于她良好的学业基础和勤奋,她很快便确定了博士学位论文的主题,并以充分扎实的准备先后顺利通过了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必修环节,并在博士学习第三年远赴哈佛哲学系研习森的正义论。更感谢森先生倾力倾心的指导和雅扶!原本娴静同学只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的一年资助,但森先生却根据其研习进展,主动支持她再延期一年。森在给我的电子邮件中说,他觉得娴静在哈佛一年的学术研究和专业英语写作精进神速,已近胜境,若再有一年时间,便可大功告成。因此他建议娴静的哈佛进修再延长一年。有森的这种真诚支持,我自然是乐观其成,点赞支持。感谢现代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两年期间,娴静同森和我可以通过面谈或电子邮件及视频交流,总能及时沟通汇合,这使得她的这篇博士论文写作过程十分顺利,写作与指导也都进行得十分充分,待归来清华,已然瓜熟蒂落,模样荦确浑然。 自然而然,娴静同学的博士论文和答辩都很成功,还被评选为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更为幸运的是,森教授对这篇博士论文不仅评价极高,而且建议娴静博士进一步修缮翻译,以尽快在国外出版发行。所以,在娴静转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继续其博士后研究时,森教授不顾九十岁的高龄和新冠疫情及中美关系紧张诸因素,再一次邀请她重返哈佛修订充实博士论文。现在,该论文又被推荐纳入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在国内先期出版,确实是件值得特别庆贺的事。是书付印前,娴静博士请我为之一序,既为人师,礼所当然。抱歉的是,近期总是忙于案头积压,写作时断时续,难得一气呵成,几经反复,总算勉强成篇。对于娴静新著的学术鉴赏,我想还应该首先倾听森教授的评价才是,我的所论所述,最多只能作为我个人阅读的初步体会,供读者和作者参阅,如此抑或可以作为我们师生互学互进的备忘小记。当然,撰写此序也或多或少引发了我对相关问题的新思考,比如,关于当代正义问题的最新研究及其引发的新问题,尤其是森的正义新论所引发的新问题; 关于欧美学界的正义论说与当代中国社会的正义问题; 以及如何基于中国经验探究乃至推进有关正义问题的哲学伦理学研究; 等等。坦率地说,森先生基于可行能力进路的正义理论给我思考这些问题提供了许多启发,借此机会,我也感谢森先生的理论创见和李娴静博士卓尔不凡的研究,从他们的研究中,我真的学到了很多。 且为序,犹望焉! 万俊人 公元2024年3月9日成稿于京郊悠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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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娴静,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哲学系,后保送中山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方向研究生,博士就读于清华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受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到哈佛大学参加清华-哈佛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师从阿马蒂亚·森教授。目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做博士后。

  • 《可行能力与正义:以阿马蒂亚·森为中心》从可行能力进路的提出、 功能性活动与可行能力、 可行能力的适用性和有限性、 可行能力在测评生活水平方面的应用、 可行能力与平等几个方面探明阿马蒂亚· 森本人对可行能力进路的发展, 继而以森的可行能力进路为研究对象, 评述该进路所面临的批判及玛莎· 纳斯鲍姆等人对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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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1.1.1森的人生经历及其追寻正义的缘由

    1.1.2研究意义

    1.1.3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1.1.4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1.2本书思路及主要内容

    1.2.1研究方法与行文思路

    1.2.2主要内容概览

    1.2.3主要创新点

    第2章可行能力进路的提出与发展

    2.1可行能力进路的提出

    2.1.1对功利主义、福利主义和罗尔斯的平等观的批判

    2.1.2基本可行能力观的首次提出

    2.2功能性活动与可行能力

    2.2.1利益、福利和个人优势

    2.2.2测量和排序

    2.3可行能力的适用性与有限性

    2.3.1检视“福利作为信息基础”

    2.3.2福利、主体性与自由

    2.3.3批评与辩护

    2.4可行能力在测评生活水平方面的应用

    2.4.1论一般生活水平观

    2.4.2生活水平的测度与评价

    2.5可行能力与平等

    2.5.1平等的评估域

    2.5.2总和、平等主义与效率

    2.5.3对平等的诉求

    2.5.4对可行能力之不可操作性的批判

    2.6可行能力进路所面临的支持与批判

    2.6.1狭义的诠释与广义的诠释

    2.6.2新的可行能力学说

    2.6.3中间状态与可行能力

    第3章基于可行能力进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3.1正义的评判标准

    3.1.1基本善与正义的两个原则

    3.1.2可行能力的内涵与特征

    3.2罗尔斯与森有关基本善与可行能力的争论

    3.2.1残疾人是否应该参与制定社会正义原则

    3.2.2基本善与人际差异性

    3.2.3可行能力与完备性学说

    3.3森对先验制度主义的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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