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质性的本质来看,不论其产生和存在的具体形式,影像必然是实践的产物,它产生于人类的精神活动。从对象性的二元结构来看,艺术生产和文化生产都属于对象性的精神文化活动,影像就是该活动的一种对象。所以影像首先具有客体性,它是对现实世界的特殊形态的反映。但影像在生产出来以后,尤其是在影像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作为实在体的影像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完全的客体,而是开始带有主体性。原本作为对象的影像此时处于海德格尔所谓的“自在”状态,脱离了创作主体而具有了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影像逐渐成为独立的、与现实世界平行的另外一个具有主体性的“第二自然”,并对创作主体施加影响。现代影像的主体性集中表现为:从摄影术诞生到当下影像产量的“爆炸式”增长,在并不算长的历史时期里,影像超越了人的控制,甚至开始反向控制人类活动和客观世界。
这里并不是否定二元关系下影像“天生”带有的客体性,而是说要充分认识到影像与现实、影像与创作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套入实践活动主、客体关系的模式中去。要深刻认识影像的本质,就需要肯定影像在哲学本质意义上同时也是认识论的主体,它具有主客体合一的特征。影像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都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对影像本质的思辨性的认识突破了西方经典文艺理论的“模仿论”“反映
论”,与以往对影像的“简单对象化”处理有着明显区别。
(二)作为“心灵影子”的影像
伴随着现代影像的发展和影像形态日趋多样化,目前的学术研究大多倾向于先对影像进行种类划分,而划分标准的确立必然涉及价值判断,如艺术的影像、娱乐的影像、个人的影像等划分方式暗含了对影像艺术价值的预判。但是应该意识到,无论电影、电视还是当下蔓延全世界的数字影像都来自主体创造性的精神活动,不同形式的影像创作在总体上都属于艺术创作的范畴,都是创作者主体心灵的外化。人类的心灵活动可以文字化、声音化、图像化,而最为具象化的就是通过影像的再现或表现。这种具象化特质使得影像就像影子一样,能够反映出人类心灵活动的形态,从而非常接近心灵本身。但影像并非心灵本身,影像所映现的内容与创作主体的心灵活动之间呈现出既高度贴合,又或多或少存在间隔的状态。影像所蕴含的创造性的审美价值就体现在这种似是而非之间。
正是由于影像与心灵活动的密切联系,影像也成为了人类心理活动发展历史最为真实的写照。人类希望超脱现实世界的想象、希望进行自由表达的意志、希望确证自我价值的愿景,都通过影像得到了表现和实现。作为心灵活动的“影子”,不论其生成途径、不论内容质量、不论传播形式,只要是影像,都是对人类内心的具象化,都带有无差别的实体性。所以,以往被影像研究边缘化了的自媒体影像、网络影像等新媒体影像形式同样是主体精神的创造,是主体心灵的外化,所以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这种“大影像观”的确立是影像诗学体系构成的前提。
(三)作为“第三只眼”的影像
影像的生成机制决定着影像的自然属性——作为现实的镜像。对人类视觉经验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能够看到人类与现实镜像的关系并非处于单一模式,而是具备不同的解读层面。我们可以把上述关系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然之眼”,人类只能客观真实地观察自然,视觉经验完全被视觉对象所规定,自然属性占据中心地位;第二个阶段是“回眸之眼”,指人类通过心理活动来复现思考所观察之物,此时视觉经验不依赖视觉对象的在场,通过主观的精神活动就能够完成现实镜像的呈现,自然属性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第三个阶段就是我们称为“第三只眼”的影像表现,影像表现是在反映自然、模仿自然和现实世界的基础上,依靠强大的科学背景和技术力量,对现实世界进行主观化改写,是利用物质材料进行的再创造。在这个阶段视觉经验不再只凭借心理活动而进入了对象性的物质活动范畴。在这个层面上,视觉经验超越了现实自然,自然属性退场,人类的主观创造性占据了中心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