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收入三種清季編纂的《大清律》講義。
一為徐象先的《大清律講義》,該書僅有《緒論》和《總論》兩編,綜合闡發《大清律例》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制度,條理清晰,高度概括,便於今人理解。作者徐象先字暮初,浙江溫州永嘉縣人,生於清光緒三年(1877)。光緒二十八年(1902)考入京師大學堂(北大前身),爲該校首屆學生,歷任京師警務學堂(後更名為民政部高等巡警學堂)教員、順天法政學堂教務長及郵傳部主事等職。本書係作者任教於民政部高等巡警學堂時期撰寫的講義。辛亥革命以後,象先連任三屆民國國會議員,積極參與立憲活動,還參加了《六法全書》的編纂工作。民國十七年(1928)後返鄉執業律師,卒於西元1950年。
二為吉同鈞的《大清律例講義》,共三卷,以律典篇目為序,追根溯源,條分縷析,兼以外國法制為參照。作者吉同鈞字石笙,陝西韓城人,生於清咸豐四年(1854),光緒十六年(1890)進士,歷官刑部奉天、四川等司主稿、秋審處坐辦、律例舘提調及提牢廳總管等刑部各要差,以善斷疑獄著稱,是《大清現行刑律》的主要編纂者之一。自光緒三十二年(1906)迄清亡,先後在京師四大法律學堂兼任教習,《大清律例講義》即完成於這個時期。辛亥以後,以清朝遺老自居,辭官歸隱不仕,卒於民國二十三年(1934)。
三為蔣楷的《大清律講義前編》,該書分為《聖訓》《經義》《歷代律目沿革表》《律服疏證》四個部分。作者蔣楷字則先,湖北荊門人,清咸豐二年(1853)生,光緒十一年(1885年)中鄉試,選為光緒乙酉科拔貢。光緒十六年(1890)代理山東莒州知州,二十五年(1899年)調署山東平原縣知縣,因處理平原拳教衝突與時任山東巡撫毓賢意旨相左,被革職回籍。宣統元年(1909)派充山東青島特別高等學堂總稽察,本書即其在此任上撰成。民國二年(1913)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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