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人类历史的车轮终于飞奔到公元1997年7月1日零时。对于中华民族来说,一个伟大的历史大事件在那一刻发生了。

  在举世闻名的天安门广场的东侧,在雄伟的中国历史博物馆和中国革命博物馆的正前方,在香港回归前一直悬挂着一个巨大的电子计时器,它以倒计时的方式清晰地向世人显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还剩下的天数和时刻。这确实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因为在这块巨大的记时牌后面,进入中国历史博物馆和中国革命博物馆,打开中国的近代史,那里清楚地记载着香港地区是如何被帝国主义者从她的母体上强行割下来并霸占的。随着岁月的流逝,那伤口虽然已经逐渐愈合,但那伤疤却永远留下来了。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凭借其先进的军事装备频频侵略这个曾经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实力最强的东方古国。割地赔款从此充斥整个中国近代历史,大片河山被强行割占,无数白银作为战争赔款被洋人掠走。尤其不可忍受的是,列强不仅占我河山,掠我财富,而且烧我家园,毁我祖业,圆明园的残壁断柱一百多年来一直在向世人控诉着帝国主义者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这不仅是对中华民族的侮辱,而且也是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摧残。人们在此常常假设,“假设这一名园没有被烧……”,然而历史无法假设,它是残酷的事实。太多的失败,太多的屈辱,往事不堪回首!历史的车轮终于来到了20世纪的末叶,那耻辱的一页终于翻过去了,这一页太沉重了!那巨大的电子计时器的指针谱写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全世界的中国人都见证了那激动人心时刻的来临。

公元1999年12月20日,在澳门也发生了一件历史大事件。澳门的回归使中国在完成国家统一大业方面又迈进一步。

实现台湾与大陆的统一,最终完成中国统一大业,不仅早已提上了中国最高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也是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心声。

  港、澳、台虽小,但实现这些地区与中国大陆的统一却意义重大,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具有强烈的象征意味。1793年8月5日大清朝乾隆皇帝在承德避暑山庄郑重接见英国派往中国的第一个正式外交使团。来自西方的这第一个外交使团以开展贸易为借口,实则觊觎东方这片圣土。针对英王提出的“欲求相近殊山地方小海岛一处”,供英国商人到该处停歇并收储货物,这位不可一世、靠文治武功统治东方这个巨大国家的皇帝在给英王的敕谕中,以教训的口气严正指出:“天朝尺土,俱归版籍,疆址森然,即岛屿沙洲,亦必画界分疆,各有专属。况外夷向化天朝交易货物者,亦不仅尔英吉利一国,若别国纷纷效尤,恳请赏给地方,居住买卖之人,岂能各应所求?且天朝无此体制,此事尤不便准行”。转引自朱雍:《不愿打开的中国大门》,243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乾隆的回信虽然充满了民族优越感,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之凛然决心,掷地有声,天地可鉴。

  实现国家统一是近代以来中国无数志士仁人所孜孜以求的。在新千年来临前夕,香港、澳门终于实现了和母体的大团圆。但是,港、澳、台地区和社会主义中国大陆统一后,如何对这些实行资本主义的特殊地区实施治理,这样一个“世纪课题”就摆在了中国人面前。邓小平以其卓越的政治智慧创造性地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一国两制”是中国解决港、澳、台问题、完成国家统一大业的基本国策,也为世界上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典范。

  同时,“一国两制”不仅仅为解决国家统一提供了方案,而且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理论问题,尤其对宪法学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根据“一国两制”的国策,港、澳、台与中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分别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些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由中央授权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定的处理对外事务权等。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与防卫。上述方针和各种政策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和具体化。

  在中国已经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两个特别行政区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这既是政治决策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理论探索问题;既是一个政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学尤其是宪法学问题。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并赋予其以高度自治权,这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一大发展,也使得宪法学有关理论发生了变化。传统宪法学认为衡量一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或者复合制,主要是看该国全国政府(中央政府或者联邦政府)与地区政府(即地方政府或者成员邦政府)之间的关系,尤其看二者之间的职权划分,如果地区政府的权力大,全国政府权力小,那么该国就是联邦制国家;反之,如果全国政府权力大,地区政府权力小,则为单一制国家。然而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在单一制架构下,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在许多方面大于联邦制架构下成员邦的权力。这对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提出了挑战。

  那么,“一国两制”之下中国国家结构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中国宪法学理论又怎样解释这些变化?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理依据何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应该如何定位?二者的职权应该如何划分?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中央应该享有什么权力?特别行政区应该享有什么权力?当权力归属不明确的事情出现时,或者当产生矛盾时应该如何解决?

  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问题。这是运用“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的核心问题。如果处理得好,那就有利于促进、维护国家的统一,有利于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也就证明“一国两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完全正确的。反之,如果我们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正确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不仅会给国家统一大业带来损害,而且也会极大地影响到特别行政区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给“一国两制”带来浓厚的阴影。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属于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之一种,宪法学上属于国家结构范畴,并与地方制度有密切关联,其核心是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中国中央与一般地方的关系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加以调整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套用这些规定和作法来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例如《宪法》第3条规定的“两个积极性原则”,就不能简单地搬用来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职能划分。当然也不能照抄照搬他国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理论与作法,而应该在“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中国面对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它们不但以专章规定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关系,而且在其他章节也都涉及到这一问题。因此,《基本法》是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大法,是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职权划分的基本法律文件。然而法律规定本身都是十分简洁的,大量的实际操作问题不可能靠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基本法》就是基本法,而且只能是基本法,不能、也不可能代替有关具体立法,更不可能代替活生生的社会现实。

  本书旨在从法治的视角,尤其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中国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思路,探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职权划分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然后从实证的角度对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一些技术操作问题,尤其对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处理两地关系的实践和《基本法》的运用,加以深入的探讨研究,对涉及到的诸多宪法学理论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解释。

  第一章首先概括介绍宪法学关于国家结构的一般理论,主要论述国家结构理论在整个宪法学中的位置,国家结构与地方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判别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基本标准等。

  第二章集中论述中国国家结构的历史发展,尤其设立特别地方建置的历史情况,为设立特别行政区寻找其历史大背景。第一、二章都是为以后各章作理论上、历史上的铺垫准备的。

  第三章论述“一国两制”国策的形成及其科学内涵,同时与第二章相结合,揭示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在整个中国历史上所占有的特殊历史地位。还论述“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的内在联系。

   第四章论述“一国两制”的法律化、特别行政区建置的法律依据及其实践,还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以及设立特别行政区对中国国家结构形式所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论述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原则,影响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因素和二者职权划分的一般情况。

  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具体展开论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各自享有的权力以及相互承担的责任。第五、六、七章是全书的重心所在。

  第八章论述对几组相关关系的处理,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对这些关系的处理都会间接或直接地影响到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在这里也对中央与未来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做了初步探讨。

  第九章探讨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机构设置及其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章对1997年后发生的有关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个案剖析,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马维案、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诉讼案,以及有关宪制问题、侮辱国旗区旗案、张子强案和李育辉案及有关刑事司法管辖权问题、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等。

    第十一章题为“违宪审查、法治与国家统一”。这一章可以说是全书的最后升华。经过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系统研究,最后读者可以发现,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要维系国家的统一,关键在法治,而法治的关键是违宪审查。因此在这一章,探讨中国自身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问题,“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法治在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两种不同的维系国家统一的方法等。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没有法治,就很难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任何解决问题的锦囊妙计都必须落实到法治上才是最终的解决方法。因此,中国法治的进程直接和中国的统一进程联系在一起了。这是中国人国家观、法律观和世界观的一次巨变。

  作者在大学念法律时就对法治和国家结构理论深感兴趣。从那以后,这一直是学习、研究的重点。然而,就其中一个专门问题展开长篇大论研究,于作者还是第一次。而且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全新的法学和政治学课题,涉及的问题非常之多。从法治结构的视野来解析这一关系,在缺乏法律实证研究传统的中国内地,更是困难重重。在这本书漫长的写作过程中,作者时时感觉到一方面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很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另一方面自己的能力与知识又都十分有限。因此,这里的探讨只能是初步的,作者期待着得到有关专家的指教,希望引起更多学者的兴趣,以共同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从而服务于国家统一大业,并进一步完善中国法治尤其宪法学的有关理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的观点仅仅是个人研究所得,是理论探讨性的、学术性的,不代表其他任何人士、任何机构的意见,文责自负。文中的观点,包括所引用的资料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