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深化,以及人们对程序正义价值认识的不断提升,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学界与诉讼实务界的关注。证据立法的必要性也已经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话题。在学术界,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在酝酿制定民间性质的民事证据法、刑事证据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岁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总结了我国审判实务中运用证据的经验和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中的问题,规范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毕竟是司法解释的结果,原则上只能在现存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将原则性规定和法律精神细化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因此,对于某些涉及证据基本制度的建构,限制当事人重要权利、扩大当事人义务等事项的规定就超出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从长远来看,要根本解决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还需要通过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来完成。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不仅涉及复杂的程序操作问题,更涉及复杂的理论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规定》中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均已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和在《规定》的适用中都需要对民事证据理论进行探讨和研究,以便为立法和诉讼实践服务,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漫长的法治之路,在证据立法和证据制度实施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证据理论研究方面也相当深入。尽管各国之间国情不同,它们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有其自己的特色,但也不可否认诉讼程序和证据运用仍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他国诉讼中过去所遭遇的证据问题,也许就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扩展视野,了解和研究发达国家的证据制度和理论,以求其为我们建构和完善民事证据制度所用,即“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正是基于此种想法,我们组织了本专业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几位博士研究生专门对几个发达国家的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写成了这本《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在这本书中,涉及了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民事证据制度。这些国家的民事证据制度集中反映了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民事证据制度的各自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较全面地了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作者对这些国家民事证据制度的了解不局限于对该国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而是力图从该制度的具体运作中去认识和理解,并试图进一步深掘制度规定的理论和社会背景,从而更全面、准确地把握证据制度的内含。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证据制度并不是孤立的,总是与其他法律制度有密切的联系,脱离开与其他制度的联系,就很难正确理解该制度的合理性,也就难以正确地加以借鉴或移植。例如,法国在诉讼中对书证的偏好,即奉行“书证优先主义”就与法国的法律证书制度有密切关系。在法国,有完整的公证制度,发达和完善的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关的书证。再如美国的交叉询问制度。美国的证人交叉询问制度与美国的对抗式诉讼体制、陪审制等都有直接的关联。要深入地理解美国的证人交叉询问制度,就必须联系上述制度。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其证据制度的“民事”与“刑事”的分别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明显,这又与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特点有关,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在“民事”和“刑事”的分野上就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尽管本书采用了“民事证据制度”的说法,但准确地讲,就英美法系国家而言,作者主要是取一种视角,因此读者绝不能完全孤立地看待其证据制度,应当关照整个诉讼制度。

《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一书是作者们对外国证据制度研究的尝试,一个国家的证据制度显然比我们在本书中所展示出来的东西要丰富和复杂得多,由于篇幅和时间的局限,还有很多制度和理论没有展示和研究。

限于作者的研究水平,也许还存在没有细挖精敲的地方,甚至有个别误读之处,因此希望学界能够对本书予以指正,以便共同推进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