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前言

在世界范围内,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存在两种学说与实践,其一为民商合一说,即民法与商法统一于民商法律体系中,由统一的民法典统帅民法与商法两个领域,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立商法典;其二为民商分立说,即民法典与商法典为两个相对独立、并行不悖的法典。依据学术界的通说,我国目前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在进行法律制度的梳理、建设与研究过程中,应坚持民商合一的角度和思维方法。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发挥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积极促进作用,必须在借鉴西方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民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我国民商法基本制度及其体系,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基本问题,从而达到揭示“民商法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根本目标”这一理念的目的。同时,这一研究还必须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现状以及伦理规范等。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对民商法制度提出的新要求,不仅需要在民商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上加大力度,还需要进行民商法的普及与宣传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民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民法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骄人的成果,专著、辞书、高质量的教科书不断问世,案例选编及评析类的书籍也大量呈献给广大读者。从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著作虽也存在但不多见。我们在前人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应该说明的是,此次编写的民商法系列丛书意义非常。目前,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正处于一个发展进程中的转折期,正进行着大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工作,这为民商法律的宣传与研究均提供了契机。唐代大诗人韩愈曾有“动皆中于机会,以取胜于当世”的至理名言,我们正是抓住了民商法这一发展契机而组织了本套丛书的写作。

本系列丛书,既考虑到了民商合一的需要,同时也兼顾了民法、商法与知识产权法各自不同又相互联系的特点。本套丛书共包括三大部分,即《民法原理与应用研究》、《商法原理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应用研究》。《民法原理与应用研究》包括《民法总论》、《债权总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及《亲属法》七个部分;《商法原理与应用研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六个部分;《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应用研究》包括《WTO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五个部分。全套丛书共由18本书组成。

本套丛书不同于教材式的写作,也不同于就案例进行的单纯评析,每本书中的每篇文章均有三个部分:问题的提出、问题的研究和结论,犹如学术论文的写作。在问题提出部分,选取的案例或者陈述的事实都有典型性,既能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依据,又有一定的理论探讨价值,以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纠纷的解决;问题的研究部分是全套丛书的重点,就案例或事实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与论证,在介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理论上的国内外学说进行分析评论,指出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结论部分,就前面的论证进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结论。这样使读者既能了解当今中国发生的相关典型案例,同时又能享受丰盛的学术大餐。

本套丛书的读者群体可以是法学专业高年级的大学生、研究生,也可以是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律师等。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注意留给读者更多的思考空间,注重问题的启发性。为了保证本套丛书的质量,我们精心组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部分优秀博士研究生参与了本套丛书的编写,希望本套丛书的出版能为广大读者研习民商法提供高质量的素材。然而,初次尝试,加上水平有限,且民商法的研究也处于发展进程中,缺点与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各界贤达不吝指正。同时,我也代表作者向给予我们热情支持和积极合作的清华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和责任编辑表示深深的谢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卫国  

2006年1月

后记

民法以其固有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过错责任”三大精髓历久而不衰。诚然民法是需要体现人文关怀理念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其核心仍然是财产关系甚至是商事活动。民法的发展动力,从世界范围看,也是来自于商事活动的发展。可以说,没有商事活动的发展,没有市场经济本身的推动,民法就不能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市民社会离开了商事活动,也就不能称其为市民社会。如果民法是表现市民社会的法的话,那么市民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活动就是商事活动。因此,考虑到现实生活对规范商事活动的迫切需要,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中,在对民法典体系与结构进行设置时,不能仅重视人文精神而忽视商事活动的内容。在对民商法理论与制度进行考量时,还应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

与他法无异,民商法同样源于社会生活,并对社会生活予以规范和调整。通常认为,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归结为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民事关系又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般来讲,财产关系由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股权关系及知识产权关系构成;人身关系由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构成。商事关系则可细分为公司关系、破产关系、证券关系、票据关系、海商关系及保险关系。由于股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的特殊性,构成公司关系的内容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民法领域也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法律的生命在于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和规范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在民商法的立法、司法及执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在理论研究角度、研究深度及研究广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探索与努力。同时,目前我国公民的民商法知识与民商法意识仍比较欠缺,一定意义上,宣传民商法的制度及其背后体现的法律精神与价值乃是民商法研习者及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民商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目前,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正进行着如火如荼的制定与修改工作,这为推动民商法学的学科建设及民商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大好的机遇。无论是技术层面的学理性研究,还是操作层面的案例分析(主要是结合现行法律探讨实践中发生的案例),都对民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在当前有利于民商法学发展的大好契机下,我很高兴看到即将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由王卫国教授主编的“民商法原理与应用研究”这一系列丛书的问世,希冀能为我国发展中的民商法学作出贡献。

欣然作序。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  平       

                                           2006年1月

破产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里,破产法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信用法制现状优劣的标志。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是内容少、原则性规范多且效力层次低。而破产法律关系涉及破产程序启动、破产宣告、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合理分配破产财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及破产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各个方面,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鉴于此,本书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破产法律制度,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上述制度进行了梳理。

本书既可以供各层次法律院校研究人员和广大师生参考使用,也可以供各类司法实践工作者参考使用。

本书由于涉及大量的案例收集和整理工作,所以是由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参与编写本书的人员主要有王卫国、朱晓娟、杨学波、韩冰、王瑞伟、徐丹丹、刘娜,并由朱晓娟协助王卫国教授对全书进行统稿。另外,本书的完成还要感谢佟冬梅、陈蕾、陈红、姚均昌、高智慧、王丽君、孙立明、闫婷婷、黄涛、姜光然、杨晶晶等提供了大量资料,以及协助完成了全书大量文字加工工作。

由于时间仓促和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和疏漏,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谢谢!

编  者     

2005年12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