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献此书于
先慈叶老夫人灵前
著者
三十六年扫墓节
敬献此书于
先叔拙成大人灵前
著者
三十六年扫墓节
本书初版于1947年,由蔡枢衡先生(1904-1983)自费刊行,收录了作者1930至1940年代前后撰写的论文和评论,合为七章,载述了作者关于法律和法学的诸多思考,也是蔡先生壮年命笔的成熟学思。此次重印,增收氏著《罪刑法定主义》、《刑法名称的由来》等六篇重要论文,合为十三章。除同年出版的《中国法律之批判》,蔡氏一生法理层面的著述,基本备此。
蔡枢衡先生是二十世纪中国的杰出法学家,毕生主要致力于刑事法学研究,兼及法律史和法理学,并以此名世。早年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回国后任教于西南联大和北京大学,有多种著述行世。本书撰述之日,正是中华民族战火纷飞、风雨飘摇之际。因而,字里行间,不但述事陈理,更充盈着家国忧思、文化悲情与人世关切。事变理亦变,而忧思恒在,悲情时涌,盖因法律和法学总当萦念人世关切。这既是法律的合法性所在,也是一切法律思想的生命源泉。今日重刊此书,于积累中国法律思想,凝练汉语法意的同时,所予吾人的时代启迪,也是它的贡献,莫过于此。
增补的六篇论文,承蒙孔庆平博士惠示两篇,特此致谢。康震君惟勤惟谨,帮助校对了大部分章节;周林刚同学细心如发,编制索引,于役校对,屠凯同学帮助校对,并此致谢。翟志勇、周林刚、刘丹于北图寻获三则蔡氏旧文,手缮旧籍,续补兹编,尤当感念。责任编辑方洁女士秉持一贯认真负责的风格,保证了出版质量,一并誌念。
二○○四年六月
于清华明理楼
“七七事变”后,随北京大学迁校,作客长沙。二十七年春,后迁昆明。直至去年夏复校复员,重游故都。这中间,说辛酸,辛酸万分;说愉快,自然也愉快莫名。
侵略破坏了一切秩序;炮火阻止了书本学问的向前。唯一可能的工作是:观察现实,回顾已往,憧憬未来。偶有所感,每以一吐为快。于是除三十二年以后,为物价所屈服,课余时间,悉为律师业务所耗外,自二十七年末至三十二年春,我个人便产生了一个散文时代。为着吃苦不离本位,所以文章不离本行。事后集起来,居然有了不算很少的数量。
从来的法学论文都是旁征博引的。我这些文章,在这一点上算脱格了。从来的文章都是文言文,这点我又革命了。我不敢说我这些文章在客观上有多大价值,只可说这些都是我的思维发展过程中的痕迹。方法论、世界观以及法律观,始终一致。问题都是中国文化问题的一部分。不过,有些议论是专对战时后方而发的。这种地方自然什九没有普遍的妥当性。大部分还保持着时间性,也是十分明确的。根据历史的发展,若干地方——尤其像法学教育问题之发展,读了三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北方日报》所载教育部朱部长的政策,证实昔日所论并非新病呻吟。政策之方向较之所论并无本质的差异,衷心实感无限欣慰。
这书本质上是论文集,章节是后加的,自然觉得不十分紧凑,甚或可以发现若干重复。战时后方报纸论文的字数是有限制的,杂志方面的限制,却宽松多了。 因此,各节字数的比例,显得非常不调和。报纸文章的语句,比较简洁。杂志上的文章却是纯语体。两者凑合起来,又增加了一种不调和。好在内容上的联络,并不怎样勉强。不过,第三章的第四节原是第六章的第一节。因为排错了,只好迁就。本次重刊,已作调整。——编者注
承河北第一监狱典狱长吴访丞先生的好意,使我减少不少困难;同监狱第三科科长王馨吾先生、印刷主任何明西先生及有关执事先生之热忱协助,复使进行意外顺利,令人难以忘怀。就此一并致谢。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四月扫墓节稿,五月十六日改正
著者于北平中老胡同北大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