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作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塑造占据基础性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法典制定的推动下,我国的民法学理论研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相应地,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反过来又对高等学校的民法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教材的编写,就是为了因应这种要求。
本教材在体例的编排上,主要是考虑了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体例要求。首先,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之构架的讨论中,直接以合同法总则取代传统民法中的债法总则,并且使侵权行为独立成编的构想,已经为许多民法学者所采纳。由于传统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其实就是以合同之债的内容而建构的,因此本教材的篇章结构,亦采取这种构想。基于此,由于传统民法中债的类型,除合同之债外,还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因此本书采取以合同法总论来取代债法总论的构架时,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纳入“合同与债”一节,在“债的分类”中来加以阐述。其次,为延续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我国多数民法学者主张依旧采用民事责任独立成编的法典结构。我们也采纳这种观点,在本教材中,将侵权之债单列为“侵权责任”一章,并使之从传统的债法总论中分离出来,从而同时与以合同法总论取代债法总论的做法相衔接。最后,关于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理论上存在着制定于总则的民事主体制度中、制定于侵权责任制度中以及独立成编三种构想。我们采纳第三种学说,在教材中单独设置了“人格权”一章。与此同时,由于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性,必须在其不同于民事主体制度、也不同于民事责任制度中得到体现,因此本教材大力强化了人格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理论部分,在人格权的理论构造及其支配权性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本教材在内容上,力求使读者不仅在制度的层面来认识民法,而且在理论的层面,掌握民法制度的来龙去脉,并在立法的比较中来学习民法。因此,本教材的内容,在着力于加强理论分析和比较法阐释的同时,还在行文中设置“相关资料”栏目,将一些不作为教学要求但可用以拓展读者的知识面,并深化对于民法理论认识的部分列入其中。与此同时,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也使用了大量的事例,并设置“案例”栏目,来说明相关的知识内容,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写作目的。基于此,本教材不仅适用于本科学历的民法学习,而且对于研究生学历的民法学习,同样具有使用价值。
本教材由马俊驹任主编,罗丽、张翔任副主编,并负责全书的通稿、定稿工作。全书的撰写分工如下(以章节先后为序):
张 翔:绪论、第一编第一章、第二编、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四章;
刘阅春:第一编第二章、第三编第十六章;
宋 刚:第一编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曹治国:第一编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陈 洪: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三节;
张 鹤:第三编第十五章;
罗 丽:第三编第十七章、第四编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
江海波:第四编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蓝 蓝:第五编;
赵克祥:第六编。
希望读者能够在本教材的使用中有所收获。
编 者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