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作者承北京清华大学“汉语法学文丛”主编教授之雅嘱,就作者若干年来对中国法制史之论述结集,列为该丛书之一出版。经一年来的选稿、协商及安排,这个集子业已呈现于各位读者之前。爰先就这个集子(下称“本书”)之命名及其中各编、各章之重点略作说明。
首先,本书命名《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系因本书仅为作者历年来就法制史领域之思考记录,初不逾绍述或延伸前人之说之范围。间或偶有所见,亦只属一种初探之性质。谨以未定之稿求教于高明、大雅。
本书共四编,甲编之中心论题,乃传统法制之“儒家化”与“现代化”。我国传统法制之儒家化系滥觞于西汉之春秋决狱,嗣后乃渐次臻于体系化及详备化。沈家本(寄簃)奉命修律,从而展开了我国传统法制之现代化。在“礼法之争”中,礼教派诸君子舍命地捍卫而企图保留之旧律条款,正是历来传统法制为落实儒家化而设置之标志性条款。本编就此不惮一一征引,旨在彰显二千年来传统法制中,其“儒家化”之具体内涵。本编特别提及礼、法两派,对因“无夫奸”之存废而进行之割喉战,试图就当年礼教派何以隅抗之心态,赋与现代意义之解释,幸读者不以作者厚诬前人而见责也。沈家本为吾人公认的我国传统法制“现代化”之父,本编亦就其于修律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其生平与成就加以评述。
本书乙编系讨论两岸法制及法学之分途与合流。缘我国于甲午战争战败,地处边陲的海疆台湾因割让日本而蒙尘,而自台湾光复后,两岸又长期处于一对立且相互隔绝之状态,于是两岸之法制与法学遂告分途。作者于此谨以长期身处边陲海疆台湾之法律工作者之身份,就约半世纪之在日据下蒙尘期间之台湾法制作一历史性之回顾,并就光复后以迄近年,又逾一个甲子之台湾之法制上之演变,试作一鸟瞰式的概述。诚然,在日据时期蒙尘下之台湾法制系属殖民地法制,系以对台湾人民残暴镇压及榨取为特征,而光复后之蒋氏及后蒋时期之法制,则具权威体制之属性,其在法制之妥善性及公正性上,亦多为人非难诟病之处。唯就民事生活方面言之,则一百年来之台湾法制仍不失其为市场经济之属性,且从历史的长河之角度观之,其大体上系沿着由“前市民社会”步向“市民社会”之轨迹前进。随着台湾产业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亦导致了台湾法制的进一步“现代化”。是以,两岸法制最后当趋于统合之际,边陲海疆台湾的法制经验,并非悉无可供内地神州大陆参考之处。唯本编因题旨及篇幅所限,未能从容条列详述,有兴趣之读者,可查阅作者所著之《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殖民统治及其影响》一书之相关论述。
自序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以言光复后之台湾法学研究之成就,在本书乙编第七章之论述中,系自光复后大陆来台之学者与本土学者间之互动谈起,回顾当年台湾法律系学生赴欧陆(以德国为主)及英美留学之一时蔚为风气,此其结果为台湾法学界对欧陆及英美法学之引进与介绍,至近年已臻一定水准。民法学者王泽鉴氏且以台湾“最高法院”判例为素材从事一系统性的判例研究,足征台湾之法学研究,实已超越教科书及一般专题性之舶来属性阶段,并展示了学者利用华人本土之司法资源,即以华人社会之司法经验为基础,创建有原创性的华人新法学之雄图。此外,作者在乙编第五章中,指出以台湾“旧惯”之调查日据时期,殖民地之民政长官后藤新平标榜以“生物学”的方法,进行殖民地统治,其“治迹”,主要系以“鸦片专卖”平衡总督府之岁入岁出。其“旧惯调查”,勉强可称为日据时期殖民地政府少数具正面意义之遗产之一。之成果及“淡新档案”之出土及整理,开启了边陲海疆台湾自近代以降,对我国传统法制及传统社会研究之蹊径,且已有一定之成就。就此,本书对以现代研究方法研究传统法学而成就斐然之已故之戴炎辉氏,再三致意,为之扬誉。戴氏为新旧、中外(我国、日本及欧陆)法学交会之卓越人物。其在东京大学期间深受其业师中田熏氏之启迪、熏陶,以欧陆法学方法从事中国法制史之研究,因其本身特殊之际遇,致其成就已能堪称自成一家,且已青出于蓝,超越乃师。戴氏为学秉持其朴实无华之性格,精进不已!故其成功良非偶然。据悉,其父于割台后,本于保持华夏文化之襟怀,遂坚持戴氏在修习日文前,须先修习并精通传统汉文经典,此亦为戴氏日后非凡成就之重要关键。乙编亦就戴氏之生平及贡献略作介绍。
本书丙编之论述则针对传统法制之方法论(methodology)层面,试图解释其副次司法法源的“例”之繁碎之宿命,与附例适用上优先于律条之原由。于此,既提及清例之繁碎,便不能不提到晚清律学大家薛允升(云阶)氏。云阶系传统法学之殿后人物,亦系传统法学集大成之大家。其以爬梳繁碎之清例,进而在传统法律之架构下,解决清例繁碎之弊为其毕生志业。作者有幸曾于20世纪60年代受美国亚洲学会中文研究资料中心之邀,就薛氏集毕生精力之大作《读例存疑》之重刊本,规划、执行并负责编校(包括勘误、标点、索引及为各例标题等),而本书丙编亦记录了作者从事该工作时所遭遇之问题与解决之历程。同时丙编亦收录作者就薛氏生平所作之评传。
本书丁编为对两岸近、现代地方性司法档案之保存、整理及研究之一建议,并连带地对两岸各自对此类档案之处理之沿革及现状、各自之优势,提出粗略之观察。作者一贯主张,就研究传统法制言,应论究其法制运作之实然面,从而地方性司法档案,资为研究上之重要凭借,遂不可或缺。目前已出土之地方性司法档案,以台湾之“淡新档案”与四川之巴县档案最为完整,且最为世人注意。另外,上海会审公廨(The International Mixed Court of Shanghai)之存在,虽为吾人记忆中之“国耻”之一页,然其亦系中国法制史实之一部分。且上海会审公廨档案在法史学上,亦非无其一定的重要性。缘上海租界多年来为我国财货之集中地,而第一次世界大战致使列强势力暂时自中国撤退,于是中国之民族工业以此契机勃兴(尤其是纺织业、面粉业)。因此类经济活动多于租界内进行,而当迄至1930年代初中国尚犹无完整的民商法典,故于一定意义上,当时租界内之此类经济活动之进行,端赖以有当时租界内之整体法制,包括会审公廨之审判功能,赋与法律效果并予以支撑(sanctioned and/or sustained)。
由于边陲海疆之台湾对地方性司法档案之研究起步较早,亦较具有经验,且有殖民地统治者所举办之旧惯调查报告可资参证,而戴炎辉氏此一新旧及中外交会之卓越人物,他自己及在他的启迪、主导下之台湾法学家,其就海疆台湾部分对我国传统法制及传统社会之研究及成果,弥足珍贵。至于大陆方面,则人力、物力资源丰富,新锐济济,蓄势待发,令人寄予厚望。作者谨建议由两岸共同研究我国之地方性司法档案,当可有丰硕之成果。关于上海租界部分,作者不仅曾在东吴台校学习法律,该校在学统上系承续以英美法著称的东吴沪校,此后作者在美亦进修法律,故对英美法略有所知。1940年代末期迁台时,又曾于昔时在上海租界内参与司法活动,具亲身体历之前辈有若干过从,又加上我多年从事涉外事件,对华洋民商事务,颇有历练。因此种种我对上海会审公廨之种切,感觉上并不生疏,今虽已老迈,对于此一旧档之整理仍有请缨效力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