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立国之道》,政府西移日,汉口空袭中之作也。廿六年冬,国军自沪退苏,继而南京失守,首都移汉口。流离迁徙之余,大变其平日伏案读书之环境,书桌上既乏图书,写作又无应交之稿件,除每星期出席国防参议会一二次外,终日闷坐,心念国家阽危,来日大难而己。继而自思,与其浪费时日于胡思乱想,何如将胸中积郁者,分章写出,积稿既久,乃成此书。书成之日,友人刘君伯闵曾携以示国民党中央党部,得某某号许可证,伯闵告以异党之政纲说明书,照原文一字不改许其出版者,此为第一书。我在战时常以不能效命疆场为恨,一腔热血,环绕于此五千年古国之旁,读此书者常能见之。

今战事结束矣,东邻之敌去矣。吾国家在内政外交上之地位如何?国人于战事中所希望者岂不曰和平统一与民主。然内战爆发,同室操戈,国力消耗,所谓和平统一者何在?国共两军正以武力决胜负,置和平竞争于不顾,一国家在内治上以武力从事者,是为自乱而不能自治之国,何国法之可言,何人民自由之可言?所谓民主者又安在?自乱之国,惟有被淘汰于国际之林,不足担当世界上之任务。循今日局势,推演下去,第三次世界大战或因中国问题而发其端,则八年战争之后,不得一刻休息,而原子弹又复投下于吾国领土之上。吾黄帝子孙所以自待其国家者,其将以“蟋蟀民族”之资格,完其历史之最后一页乎!

此书初出版时,又名曰《国家社会主义》。友人中有疑我鼓吹纳粹主义者。不知德纳粹党之理论,以血统为出发点,以反犹太运动助其张目。吾国所急需者为国家民族之生存,为国内之团结合作,为内治方面和平与秩序之保持。故吾人立论之重心:抑阶级,扬国家,反对一党专政,提倡民主。此在本书第二编中所为大声疾呼者。“民主”二字今日已成为口头禅,在抗战初期明白提出之者,惟有吾人侧身异党之中者而已。自我求学读书之日,受西欧国家民主与宪法思想之影响特深,初未尝因苏俄共产主义之获胜而稍变,更未尝因法西斯主义之成功而踌躇,第一次大战后德国社会民主党之柄政,我早知资本主义之无能为役,然俄国无产独裁制之抬头,青年中不乏倾心仰慕之人,惟我之信奉民主与社会主义卅年如一日,《大西洋宪章》也,《杜鲁门宣言》也,只为吾人思想正确之证实,非因罗氏、杜氏之文而始知民主政治为中国政治上之惟一途径,此在稍识廿年来政治思想变迁者当共见之。

《立国之道》中民主政治之主张,既如上述。然尚有其关于节目之点。兹录原文,加之以说明:

“……我人今日所处之时代,一方为英、美、法之民主与自由主义,他方为俄、意、德之新集团权力主义。素来耳濡目染于英、美宪法政治之下者,自以民主政治为我之趋向;其急于求功者,或左倾而向往苏俄,或右倾而向往意德。吾人处于两种潮流夹攻之中,应毅然决然求得一种适宜于自己之制度。换词言之,追逐他人,益自陷于纠纷之中不能自拔。此种国际潮流,逼得吾们创造新政制。吾人提出十一项原则,供大家讨论。

一、 国家之特征,在乎统一的政府,应以举国一致之精神组织之。(军阀割据局面一日不打破,则统一的民治政府决无成立之望,此点尤应首先解决。)

二、 国民代表会议,由全体公民每若干万选出代表一名组织之。凡党纲公开,行动公开,不受他国指挥之政党,一律参与选举。

三、 中央行政院由国民代表会议选举行政员若干名组织之,各党领袖一律被选,俾成为举国一致之政府。

四、 第一次国民代表会议,议决五年以内之行政大纲,此大纲与宪法有同等效力,非行政院所能变更。

五、 国民代表会议之主要职权,在乎监督预算,议订法律,不得行使西欧国家之所谓信任投票制,以更迭内阁。预算为确立财政计划与其数字之方法,其通过与否,不生政府责任问题。

六、 国民代表会议,关于行政大纲之执行,得授政府以便宜行事之权。

七、 行政院各部长,除因财政上舞弊情形或明显违背法律外,不宜轻易令其去职。

八、 行政大纲中每遇一年或告一段落之际,由国民代表会议,或其他公民团体联合推举人员检查其实施事项与所宣布者是否相符,若言行相去太远,得经国民代表会议议决后令其去职。

九、 文官超然于党派之外,常任次长以下之官吏,不因部长之辞职而更动。

十、 国民代表会议之议员,宜规定其中之若干成,须具有农工商技术或科学家之资格。

十一、 关于行政及经济计划,除国民代表会议议定大纲外,其详细计划由专家议决。

“以上为修正的民主政治之总原则。……”

由此观之,所谓“政治协商”,所谓“三党合作”,已约略在吾人期望之中,不如是者,统一的政府无由产生焉。统一的政府云云,后来仅为政协会议中之昙花一现,不得已而思其次,又退而为内战状况下之三党合作。国民党以共产党之不合作,必出之以戡乱,不知乱源之不防,虽有武力,未尝即能尽共产党而铲除之,其最后之出于交让与容忍,又可断言。此吾人当日所以提倡“举国一致之精神”之用意所在也。

    关于第二项国民代表会由全体公民每若干万选出代表一名组织之云云与第五项国民代表会议之主要职权在乎监督预算云云。此条用意在主张代表民意之监督机关之设置。依新宪法,已由国民大会与立法院分任其职。国大为选举总统之机关,立法院为通过预算之机关。吾人所以力主监督机关之说,良由按之《五五宪草》,立法院为治权机关,国民大会每三年开会一次,在此情况之下,谓为无一监督机关,亦无不可,然现行宪法,立法院出于民选,其为代表民意之监督机关显然可见。此则吾人之献议已由国人采行之。

    关于中央行政院由国民代表会议选举行政员若干名组织之云云。依新宪第五十五条,仅行政院长一人由立法院同意任命,其他部长经院长推荐由总统任命。盖行政上之第一要求为敏捷、为效率,倘内阁屡更,各争部长,循致行政与立法两院间一提一拒,置国事之进行于不顾,则民初部长同意权之争执,将复重演于今后。此次新宪之中,但规定行政院长任命之须得同意,以保障两院之协调,其余部长则听院长之自择,所以畀院长以用人之自由亦所以加重其责任。关于第五项之信任投票,原为政协决议之一,旋以国民党要求修改,其他各党亦同意撤销者,良以此制一日存在,则内阁日在动摇之中矣。此关于行政院之规定,衡诸今日宪法,虽有出入,然与吾人平日之主张,其相差之度,不得谓为甚大。

其他若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一各项,其能否实现,须俟之行宪之后。然吾所念念不忘者,为五年以内之行政大纲一项。其所以为此主张,在本部分中有下列一段:

“……关于今后立国之大方针,如国防之应强固,农工商之应发展,国民义务教育之应普及,交通事业之应扩充等是。外交政策,因有外界情形之变更,一国不能预为规定,但谁友谁敌,各党间均有共同见解。惟其如此,我国今后之政府,不应有各党独立之主张以更迭秉政,如英国甲党主张保护贸易,乙党主自由贸易之类。今日国内各党,自有共同目标,然不能谓为全无异同,惟小异之中,自有其同处。当此建国之时,本各党公同认为必要者,议决五年以内之行政方针,如此做去,各党间关于政策上自不致有所争执。五年以内之行政方针既经明白规定,则各党应负责者,为五年以内之行政问题,而非政策问题。或曰:各党意见根本不能一致,有主张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有主张权力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如何而能使不同的主张融合于一种行政大纲之中?要知现代政治经济尽有其矛盾处,然主张资本主义者,未必即反对国家经济上有多少统制,且对于资本家之利益加以限制;主张社会主义者,亦未必不同意个人之自由。可见不相容之两主义中,自有其调和的方法。以此推及于政治上自由主义与权力主义间,其情形亦复相同。由此观之,在各党之上求一共同政策,并非不可能之事。政策问题既经解决,则阁员人选即令有所变更,要不致妨碍政策之继续……”

    窃以为今后中国之政党政治,决无甲、乙、丙各党轮流执政之可言。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社会党、青年党之政纲言之,俱有倾向于民主与社会改良之意,既无左派之绝对共产主义者,亦无右派之资本主义者,则就经济设施言之,自可协议一共同政纲。以云国防之巩固,农工商之发展,教育之普及与夫交通之扩充,尤为各党之所同意而无待烦言者。如此言之,此联合内阁之方式,行诸今后五年十年之内,则政府安定之效见,而庶政殆可臻臻日上矣。此正为全国人之期望,与政协会议以来之精神若符合节。吾人于今日烽烟遍地之际,大声疾呼以求举国之一致与联合内阁之出现者,诚以不一致则分裂,分裂则国力消耗以酿成亡国之局,能不惧哉,能不翻然改弦乎!

三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张君劢志

凡例

一、 此书系综合现时代各派思潮,参以中华本位观点而成,所望海内读者勿视为一党一人的私言,而视为全国讨论政治出路的公共草案。

二、 此书并非各派学说之凑合与折中,自有其一贯之观点,故对于马克思等阶级说及唯物辩证法,予以驳斥,以其与民族建国立场,太相违反。

三、 此书由鄙人口讲,由冯君今白代为笔记。全文存有东说西说的痕迹,与平日运思后句斟字酌的文章自不相同。

四、 此书之作,自觉体大而思不精,所涉方面既广,旅中又少参考书籍,仅就记忆所及而口讲之。惟第三编中关于工业革命以后之历史,得力于Barnes之《西方世界经济史》者不少,特此声明。

五、 此书写于汉口,时在二十七年五月至七月,每日上午口讲,笔记二三小时,即在敌机轰炸之顷,未曾稍歇,惟国民参政会开会之旬日,停止工作。

六、 关于经济一部分,曾先出示黄君公笃,承其修改多处,特此志谢;惟书中立言,倘有错误,仍由著者自负其责。

七、 末了一章“我人思想之哲学背景”,由鄙人酌拟大意后,由牟君宗三代为写成。冯、牟两君帮忙之功不少,尤感谢今白三月间之笔记。

八、 本书系关于今后建国方案的陈述,非一种学理的著作。读者幸勿以名山著作相绳,然书中倘有背于学理之处,亦乞海内明达,不吝指教。

九、 德国希特勒之政党,国内概译为国家社会党,其实希特勒之所重者在民族,在日耳曼之血统。故本书中关于此一名词,改译为民族社会党,自较为正确。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八月

著者识于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