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前  言

保险法是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二战后发展壮大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学科,是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它具有自己特殊的法律主体、特殊的行为规则以及特殊的法律概念和方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知识和规则体系。

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集中在保险业。保险业是当代社会的特殊产业,在金融经济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保险市场与储蓄市场、证券市同为各国(地区)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欧美发达国家(地区),保险通常是与储蓄、证券并列的公民财产性保障三驾马车之一。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保险在各国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实现人民福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曾明确提出: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展中国特色的保险业。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支持。

在我国,虽然保险市场体系在日益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在逐步健全,保险业整体实力在明显增强(如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保费收入已列世界第6位,截至2009年6月,我国保险市场的总资产达到3.7万亿元),但因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保险应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与储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保险市场在资产规模和治理水平等方面均处于弱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亦明显不相适应。

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险法制建设的。1995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重在保险业法。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扩容和各类新型保险纠纷的不断涌现,原有保险法理论和法律法规在规范现实保险关系方面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经过长时间的探讨和争论之后,二次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获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

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部门法相比,我国现有保险法的研究力量尚显薄弱,保险法学的研究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现实保险关系所提出的诸多新问题的解决,保险法学的丰富与保险法制的完善,均有赖于保险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本书的编写是我们进行这方面探索和努力的第一步。

本书共分8章,围绕保险法总论的核心问题,内容依次为保险与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适用、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及其适用、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动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释。名为保险法总论,实际涉及内容却贯穿保险法各主要制度或规则。本书第一至第四章由任自力撰写,第五至第八章由周学峰撰写,全书由任自力统一审校、修改、定稿。

任自力          

2009年10月30日于北京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