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民法是所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法律,以自然人为例,一日三餐,衣食住行乃至结婚生子、生老病死等都离不开民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等。显然,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民法学教学自然成为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专科乃至法律硕士教学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而要取得较满意的教学效果,选用适合的教材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从现有各种不同版本的《民法》教材来看,因针对对象、编写目的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特色。本《民法》教材主要面向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旨在作为其学习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入门教材,故本教材编写坚持做到简明易懂、系统全面,同时力求重点突出并最大限度地避免阐述的不连贯与重复。对此,我们略举数例予以说明:

1. 为求简明易懂,本教材对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阐述均采通说,但在必要时,对学界不同观点也会予以适当介绍和评析,务使学生能够扎实掌握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同时也为其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一定基础。此外,为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本教材在各章前设置了“导读”与“关键词”,提示学生各章重点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同时,在各章后安排了3~5道复习思考题或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培养和锻炼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理论及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本教材共分五编,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债权法;第四编:婚姻法;第五编:继承法,这与许多不包含婚姻法内容的民法学教材有所不同,因此具有内容全面的特点。在做到内容系统全面的同时,为能够在有限的篇幅内做到重点突出,本教材对合同法没有采取面面俱到的做法,而是详尽阐述了合同法中具有共同性的问题和规定。并且,鉴于《侵权责任法》系我国新近(2009年12月)通过的重要民事单行法,相较而言人们对它的认知较为陌生,故本教材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也做了较详尽论述。

3. 为免重复,本教材在第一编民法总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第一节)部分, 大大缩减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内容,即仅对该问题做了简要概括,而将其他具体问题和规定让诸合同法、继承法等相应部分,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也可避免割裂其他重要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从教学效果与认知规律上,我们认为这更有利于初学者接受和掌握相关法律制度。

必须特别予以说明的是:本教材在第一编总论中单独设置了“人身权”一章,即本书第五章,在结构上我们将其置于第四章民事主体——法人之后,第六章民事权利客体之前。这样的安排既不同于将人身权单独设编的民法学教材,也不同于仅在总论的民事主体一章中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单独设节的教材,该安排是在充分考虑与权衡人身权的重要性及与其他篇目在篇幅上的比例情况后所做的折中选择,这绝不代表本教材对人身权的重视少于将其单独设编的教材,也不意味着我们主张将来的民法典无必要将人格权单独设编。实际上,我们在本教材中旗帜鲜明地写到:“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是人身关系,其次才是财产关系。”

本书由胡雪梅教授担任主编,负责全书的组织策划、统稿审稿与最后的定稿工作,由申建平教授、杨垠红副教授担任副主编,协助主编完成上述工作。撰稿人员除主编、副主编外,还有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齐云博士、吴文珍博士,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胡艳香博士,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李良雄老师(讲师、硕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张南京老师(讲师、硕士),各撰写人员的分工情况如下(以撰写章节为序):

胡雪梅第一章;

齐云第二章~第四章;

吴文珍第五章~第七章;

胡艳香第八章;

申建平第九章~第十三章;

杨垠红第十四章~第十六章;

李良雄第十七章;

张南京第十八章~第二十四章。

本教材各撰稿人深知教材的编写责任重大,因其受众面广,稍有不慎就会误人子弟,故在编写过程中,经常相互切磋、探讨,并尽心尽力认真撰写,但由于学识和时间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教材系2010年度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项目民法的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