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李太莲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而成,是专为探讨如何解决香港特区与内地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对接或衔接问题而撰写的。众所周知,香港回归以来,两地法律制度屡有冲突。消弭这些冲突,并进而解决由这些冲突衍生的其他问题,将会是两地很长时期内极为重要的法律主题。然而,正是在这样重要的主题方面,两地学界却素来鲜有深入研究,更乏集中和系统的探索。也因此,本书的选题、写作和出版,无疑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学术价值。
香港特区与内地法律制度的对接问题,事实上存在于或可能会发生于诸多方面。但举其要者,则主要表现在对《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的对接和香港特区政制改革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对接这两个方面,尤其是前一个对接对两地法律制度的运作实践和价值体现更有广泛和持久的影响。基于这一情形,作者将研究重心置于《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的对接方面,并由此而辐射诸多其他问题。阅读书稿,可以清晰地获知,作者以宪政法制的对接为起点,依序对两地法律解释的理论和制度予以阐明,对两地解释基本法的制度情形及其正义性予以研究,对相关实例予以剖析,进而揭示出基本法解释方面存在的重大而现实的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在分析论证相关法理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种种关于如何完善基本法解释对接制度的构想。这样,就既抓住了要领,又统摄了全局,是可以称许的。
书中每有创意和创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提出和论证的关于完备基本法解释对接法律规范的观点,关于制定统一的基本法解释规则的观点,关于采用“一种解释,两种方法”模式以完善基本法解释对接制度的观点,对于丰富和拓展香港和内地的相关法学理论,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价值;对于推进基本法解释对接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颇具参考意义的实践价值。申言之,这种价值首先表现在,完备基本法解释对接法律规范,可以使基本法解释对接制度在理论上符合法理学的要求,使解释规范在法理和制度上一致,使基本法解释对接制度更加精确和完美。同时也表现在,制定统一的基本法解释规则,可以使两地解释基本法的行为和解决解释争议的方式进入法定的“契约”阶段。制定统一的解释规则,用以规范基本法解释权限、程序、方法和法律责任,可以对基本法解释权限和行为予以明确的规范,使解释行为有矩可循,还可以明确地预知各自解释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使基本法解释主体能够在解释基本法的过程中各自依照解释规则自控和调整,由此而自觉和有效规范与约束基本法解释行为。此外还表现在,如若两地采用“一种解释,两种方法”模式来解释基本法,也即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采用的两种不同解释方法,整合在统一的基本法解释方法模式中,两地都按照统一模式确定的原则和规范,实施基本法解释行为和处理两地解释之间的冲突,便可以大大减少摩擦而增强和谐,使两地关于基本法的解释相互协调和相得益彰。
以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以法律文本特别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为依据,将提出的观点和得出的结论立足于实际生活,立足于解决基本法实施过程中所出现所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是本书所偏重于关注的,也是本书的一个特点。基本法解释对接问题的分析研究资料很重要的来源,是吴嘉玲居留权案、庄丰源居留权案以及香港政制改革与基本法对接、香港政制改革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接等方面的实例。文献资料的选取尤其关注基本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文本、基本法起草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文献资料以及对两地有关专家和学者的访谈。就完善基本法解释对接制度的路径和方法所提出的设想,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基本法第158条关于基本法解释制度的规定。整个研究所追求的目标,是希冀建立比较完善的两地关于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解释制度,并使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地贯彻实施。这样的特点、方法和目标追求,就使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著作不能不显示出务实的或曰实证主义的进路和风格,而这种进路和风格是研究现实生活中重大主题所不能不借重的。
李太莲女士2006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7月如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她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顽强努力,潜心向学,科学钻研,在专业领域开掘了广阔的路径和积累了深厚的学养。此前,李博士于大学本科毕业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并获法学硕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先后获得律师资格和副教授资格。2000年至今,先在香港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工作,旋即在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人文及法律学院担任中国法律课程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近年亦曾兼任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有这样完整、系统、扎实、正规的法学专业训练和陶冶,又有这样丰富的法律事务历练和法学教学研究经验的积累,我们完全有理由对李博士的这本著作抱有积极向上的殷切期待。
是为序。
2011年2月16日
于北京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