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人类社会形成以降,为规范人类行为,达致社会和谐有序,人们竭尽了包括刑罚在内的一切规制手段。如《周礼》是中国第一部“礼刑合一”的综合法典,春秋末期的《法经》是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商朝的《伊训》是中国第一部对官员治罪的重要刑事法律。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谟拉比在位期间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反映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古今中外的国家或政权几乎无一例外地颁布和施行过刑律或刑法,并且历史上许多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及法学家对犯罪与刑罚及其关系等问题有过精辟论述。说它年轻,是因为尽管人类社会使用刑律或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刑法学或刑法学科真正成型只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像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撰写的《论犯罪与刑罚》这部不朽之作,虽然篇幅不长,但在世界上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犯罪学和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刑法学在我国的研究也就一百年左右的历史。除古代外,我国近代以来值得提及的刑法事件有:1908年完成并于1911年1月25日颁布施行的《大清新刑律》,其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1928年3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并于1935年1月1日修订后至今还在台湾地区使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刑法立法工作非常重视,曾起草修改刑法草案60易稿,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一直到1979年7月6日我国才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1997年3月14日再次系统修改使用至今。所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真正的成长期也不过三十多年的时间,刑法学学科理论体系也正在逐步形成与发展。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不仅为我国刑事实体立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而欣幸,但也更应冷静地思考我国刑法学在这短短几十年里所走过的历程以及学科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讲,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和1997年对其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改,不仅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而且也在刑法学界掀起了一次次注释热潮。冷静审视我国刑法学这几十年的历史轨迹,虽然理论上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总的说来还是注释性的味道比较浓,这些均可从已发表、出版的文章、教材、专著中可见一斑。正如教育部2001年《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这也是中国法学界的老毛病……我们的教材必须跳出注释法学的怪圈。”此现象似乎在20世纪刑法学课程与教学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那个时候,我国的刑法学教材基本上是按照我国刑法总则、分则的体系而注释成的,根本没有形成理论刑法学的应有体系,故此导致在教材与教学内容上完全是注释性的。这样一来,既没能给学生以完整的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也没能诠释好中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罪名。最终,不仅实际工作中理论知识不够用,而且实际司法操作也难以进行。然而,接下来的21世纪初,我国的刑法学界似乎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风靡起来理论刑法学,甚至有的刑法教材完全脱离了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导致刑法学教材远离了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针对这种注释和理论两个极端的情况,我们经过几年的深入探索,尤其是2002年我们成功申报了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加大了对刑法学教材的体系大刀阔斧的改革,初步更新了原有的注释刑法学的体系,又合理吸收了理论刑法学的内容体系,编写出这套理论刑法与注释刑法并重的《中国刑法总论》和《中国刑法分论》,并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应当说,《中国刑法总论》和《中国刑法分论》这套姐妹教材充分体现了理论刑法与注释刑法并重的思想,对传统的注释刑法内容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更新与改造,尤其加强了对中国刑法学理论的体系性建设。当然我们同时也认为,注释性的刑法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刑法典颁布伊始和接下来的漫长司法活动中,它的兴起以至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必将推动整个社会对刑法的了解和研究的重视,也必将在客观上促进刑法的普及、宣传、贯彻与执行。但我们不能仅满足于此,尤其是经历了两次注释性刑法研究热潮之后,我们更应将目光转向对整个刑法学根基的关注及其核心理论的深入探讨与研究,特别是寻找适合中国国情和特点的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不然,不仅整个刑法学没有出路,甚至刑法的注释由于得不到丰富的理论滋养,最终也会枯萎。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说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及1997年的全面修订给我们的注释刑法研究带来两次发展机遇的话,那么此后的刑法学理应转入对其基础理论更深层次的研究,因为这不仅是刑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也是注释刑法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更何况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没有刑法学基础理论的进一步拓展与深掘,注释刑法研究也不可能有更新或更大的突破,甚至刑事司法实践也难以摆脱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与困境。所以,刑法学理论尤其是基础理论不是需不需要研究的问题,而是必须研究的问题,起码要做到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并重,并最终搭建起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正是基于此,我们组织了一些中青年学者,又一次对我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及基础理论进行了尝试性的重构。需要说明的是,就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言,本不应当划分什么总论与分论,但鉴于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和教学分两个学期进行,最后还是不得不忍痛割爱,人为地将其分为《中国刑法总论》和《中国刑法分论》两册。但我们相信终有一天能够按照刑法学本身的应然逻辑结构,实施科学的架构与组合,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的学科体系。
本书大纲最初由主编同大家商量拟订,全部书稿出来后由主编、副主编及部分主要撰写人分工审稿,最后由主编统一定稿。
另外在本书撰写过程中,我们参阅了中外学界同人们的大量论文、学术专著等成果,不少理论观点在书中引用,当然我们也是尽可能地将作者及书名全部注出,但由于参编人员众多,加之修改过程繁杂,若有疏漏还请同人见谅,并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应当说,如果本书在体系与理论上有所创新或突破的话,也正是我们站在他人肩膀上作出的一小点有益探索,成功与辉煌乃属于整个学界的同人。谨此将本书献于我国刑法学界,也正是为了向学界同人诉疑请教或可供批判,因此作者们真诚地希望得到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及其他读者的批评指正。
李晓明2013年6月30日于苏州大学相门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