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MZ(1]法心[MZ)]正义的底线法律人需要泥土精神[MZ(1]法律人需要泥土精神[MZ)]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荀子

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举行了一次与“非法证据排除”有关的研讨会。面对着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司法现实,不少与会者都感到很悲观甚至有些绝望。当时有位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教授甚至断言说,中国未来十年内可能都不会出现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当时作为主持人的我就说,虽然这是个“被”字风行的时代(如“被就业”“被捐款”“被统计”“被代表”“被失踪”“被自杀”,等等);虽然这似乎是一个争相“比坏”的社会(对于这种现象,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陶东风论述说:“网上很多匿名帖子为学生论文抄袭辩护,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难道只是学生在抄袭吗?教授论文不也有大量抄袭的?我们这个社会各行各业不都在造假吗?食品、医疗器材哪样不在造假?为什么只是苛求学术界?”);但这仍然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时代。

这不仅是因为“一切都在变化中”:以前被认为是敏感词汇的“人权”不是已经在2004年写入《宪法》了吗?《刑事诉讼法》不也再修改而正式施行了吗?长期被人所诟病的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不是也已经步入了实质推行阶段了吗?总结一句,即使在同样的情境下不同的生活态度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作为法律学人,我们的确不能决定法官是否排除某个非法证据,但是至少我们还可以呼吁。毕竟,我的言论我还能做主。而呼吁就是行动,就是力量。如果“行有余力”,我们还可以如陈卫东教授那样与那些“想做事”又能“做好事”的法院合作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试点工作。

作为主审法官,你有时确实左右不了某个案件的“走向”,但是你至少可以先把“程序”走得更为“漂亮”;你可以不采纳律师的意见,但你不能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你可以不排除某个证据,但你不能面对申请无动于衷。

即使是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可以“以公民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组成“公民调查团”前往案件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至少我们还可以通过在网络上“跟帖灌水”等方式进行“围观”。虽然“围观”未必能改变中国,但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发出声音或采取行动,也有可能改变一些个案,甚至导致某个“恶法”的废除。

想一想如果不是有那么多人“围观”,刺死了巴东招商官员的邓玉娇能被定罪免刑吗?如果不是有那么多人“围观”,因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被“跨省追捕”的王帅能获得国家赔偿并因此让河南省公安厅厅长三次道歉吗?如果不是有那么多人“围观”,因恶意取款已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能被“特案特判”并最终获有期徒刑5年吗?如果不是那么多人“围观”,当年的孙志刚案能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吗?……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先从自己入手积极努力争取先让自己发生变化,那么日积月累,社会就必然能够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我们应当有这种意识:我们所共同拥有的社会,不只是由我们的祖辈父辈们所创造,也是由当下的你我他正在创造着的,我们要对它负责任。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你的所作所为就是社会的一角,你就正在呈现着世界一抹!然而遗憾的是,如今面对当下中国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很多人虽然都有意见都在发出抱怨,大多却只是在慨叹“无力”,但却很少去“反省”自己——究竟自己应该做些什么?比如关于律师会见问题,很多人诟病有关部门并没有执行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但是我禁不住要问,作为律师又有几人曾经拿着“三证”到看守所要求直接会见?在会见遇到障碍时,律师们往往不是设法找人以求“捷径”,就是默默承受等待“安排”,最多也只是在各种与刑事辩护有关的研讨会上发发“牢骚”而独独缺少那种“耐心对峙长期渐进的坚韧精神”。

经典励志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就是一把小小的石槌加上经年累月的努力最终竟战胜了貌似强大无比也让人又爱又恨的“体制”,并让蒙冤入狱的安迪重获自由。显然这力量不是来自于石槌,而是来自于信仰,来自于不绝望。

在20世纪20年代鲁迅先生曾在《未有天才之前》一文中指出中国社会需要一种“泥土精神”。直到1936年去世之前他还在呼吁“中国正需要做苦工的人”。因此在给学生上课时,我常对学生讲,不要担心干“小事业”;不要轻视做“小文章”。做文章只要“以现实为基础”,只要“用常识来思考”(在林毓生先生看来,常识非常重要。常识,是人类生活经验的积累。常识往往是有道理的,没有道理的话往往不合乎常识)。长短有什么关系?能不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又何必太在意?

俗话说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种瓜得瓜固然好,种瓜得豆也并非没有意义。至少对科学家进行转基因技术研究有所帮助。所以作为法律学人我们永远不要灰心丧气。面对某个“轰动案件”我们可能无法讨论其是否做到了实体正义,但是我们往往可以讨论其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虽然这样的讨论有时可能“让那些有权有钱的人占了便宜”,有时还违背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但是只要我们贡献了“知识”又保持了“独立”,就不会真的沦落为“砖家”和“叫兽”,也就能够赢得尊重和信赖。

德国近代哲人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一书中指出学者阶层的真正使命是“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作为法律学人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反思?又应该有什么样的担当?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思量。愚见已经在《有一种力量——转型社会的法治细节》一书中有所体现:与其关注大而空的“法治理论”,有时倒不如去关注“轰动案件”。或许从中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到正在进行艰难转型的中国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法治面相,也可以真正地认识到法治中国之路究竟在何方。(原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14日)“那一刻”,我们如何选择[MZ(1]“那一刻”,我们如何选择[MZ)]

过分冷静的思考、缺乏感情的冲动,也必然使人的心理变态。

——[保加利亚]瓦西列夫

最近,有则新闻,让我的心灵受到极大震撼,其程度甚至都超过了不久前的刚果空难。新闻说,2011年8月5日,湖北仙桃在武汉打工的小伙子小曾在工作中不慎割伤手指,在到武汉市第三医院缝合伤口后,因无法付足医药费,医生又将已缝合好的伤口拆了线。事发后,武汉市第三医院已经停止当值的贺医生的执业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在,面对这个“拆线门”事件。网络上,评论如潮。有指责医生狠心的,有批评医生缺德的,有主张吊销医生行医证的,甚至还有呼吁枪毙医生的;有哀叹道德滑坡的,有抱怨看病太贵的,有揭露医院“潜规则”的,还有借此反思医疗制度的。当然,也不乏为医生和医院进行温和辩护的。我不喜欢也不属于“道德主义者”,因此,不想站在道德的高度对该医生进行“口诛笔伐”。我也不是医疗救助制度的专门研究者,所以不敢也无力把该事件上升到制度层面或者体制层次进行深刻地反思。我之所以要搁下手边的“正事”,去关注这个与本人专业关系不大的极端特例,只是想结合自己的经历,提醒读者诸君,谨慎对待“那一刻”的选择,以免追悔莫及。

可想而知,本案的医生现在心里一定非常后悔。面对那个已被自己救治但却交不起费用的小伙子,他当初其实可以有多种选择。他可以(在记下其工作地点之后)让其先行离开随后补交,还可以通知保安或者报告医院的主管领导,甚至他还可以拨打110报警。但是,在争执之中,激情之下,他却做出了既损人也不利己的选择——把已经缝好的线又拆下来。在这种选择的时候,他显然没有预料到,后果如此严重。我相信,如果其知道“拆线”的后果会是这样,其无论如何也不会如此选择的。

这么说,当然不是为其辩解,而是想指出,善与恶,往往就在于“那一刻”的选择。就说这个医生吧。他的“缝了又拆”的行为是不妥当,但要说他有多么邪恶,有多么冷酷,我还是不太相信。其实,在我看来,他更有可能是和我们道德素质相差不多的普通人。比如,他可能也孝顺自己的父母,可能也疼爱自己的子女,或许,可能还很喜欢自己的本职工作。甚至,在朋友中他可能都拥有着很不错的口碑。但是,在“那一刻”,他却做出了令整个行业蒙羞也给自己带来麻烦的选择。如果真的有传说中的天堂和地狱的话,那么,他的这个的选择,无疑让其离天堂越来越远,而离地狱越来越近。“那一刻”,我们可以选择为善,也可以选择为恶。然而,“那一刻”,我们有时却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近年来,不少新闻事件其实都发端于“那一刻”的选择。

今年年初,曾有新闻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陈女士,因未携带身份证,被监考老师挡在考场之外。情急之下,她选择了下跪,以恳求能进考场,但是,其还是遭到了拒绝。此后,该女士赶紧给家人打电话,让家人把身份证送来。但是,在拿到家人送来的身份证后,开考已过了15分钟,她再次被拒绝进入考场。于是,她再次下跪,请求进场,但还是遭到了拒绝。最终,她也未能考成。说实话,作为一个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从媒体上看到这个消息后,我有好长时间都不能释怀。规则固然需要维护,但是,在冷冰冰的规则之外,并非不可以讲点人情。不要说是入学考试,就是刑事执法,有时不还需要讲“人性化”吗?!在“那一刻”,如果监考老师略微讲点人情,或许就可以做出更为人性的选择。比如,先让其进场考试,如考试结束前,其还不能提交身份证,再做出相应的处理,恐怕也就无可厚非了。试问,在“那一刻”,作为监考老师,对一个仅仅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的考生,就剥夺其一年才有一次的考试机会,这真的是正确无比的选择吗?!尤其是,这样的选择真的能让其良心安稳吗?!

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如果我是监考老师,“那一刻”,我肯定不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当然,我不是监考老师。因此,这样说话,很容易被人指责为“站着说话不腰疼”。不过,虽然不是监考老师,但却遇到过其所遇到的“那一刻”。前段时间,母亲身体不太好,我不忍心再让其去做家务。就从保洁公司那里联系了一个保洁员。保洁员来的时候,我不在家。等我下午回来的时候,她已经走了。当时我并没有发现什么不对头。第二天上午,为了查找一个朋友的电话号码,我拉开抽屉,想找出之前刚放进去的一个旧手机。可是,怎么也找不到。问家人,都说没有见到。我有些犯疑,但是并没有想太多。下午的时候,儿子着急地对我说,他放在枕边的压岁钱也不见了。这个时候,我才开始怀疑,是被人偷去了。会是谁干的呢?除了这个陌生的保洁人员,家里并没有来过其他人。于是,我就给保洁公司打电话,让那个保洁人员再到家里来一趟。理由是,家里有些地方,还没有清理干净,需要她再加个钟。到了傍晚的时候,她来了,是个四十多岁的农村妇女,个子不高,皮肤黝黑,不过衣着还算得体。我对她很客气,请她沙发上坐,并请她吃西瓜。她怯怯地,有些不自在。我越加相信自己的猜疑。开始对她旁敲侧击,希望其能主动认错。但是,半个小时过去了,她始终拒绝认错。无奈之下,我只得对她说,不行我就报警了。

她同意我报警。我犹豫了一下。但还是给派出所的社区民警打了电话,其让我们到派出所去解决。但是,等到我们快到派出所的时候,她终于承认了,并拉着我的手,流着泪请求我的谅解。她说,如果不是孩子生病需要用钱,她是绝不会干这个丑事的。于是,对于我而言,“这一刻”就降临了。按照法律,我当然有权利也有义务把她扭送到派出所。如果我真的这样做,也不会受到良心的指责。但是,想了想,我还是放她走了。虽然,我知道,她的说法未必为真,但是,我能看得出,她确实生活得很不容易。如果再让其和刑事诉讼发生联系,她以后的生活可能会更为不易。虽然,我知道,这样处理确实是放纵了犯罪,但是,我认为,这样的放纵,对于这个社会的破坏并不大,至少没有很多人所想象的那么大。而且,我还相信,经此之事,她可能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不过,就着“拆线门”,我把这个事写出来,倒不是为了炫耀自己有多么宽仁,而是想指出这样一个常识——在“那一刻”,我们其实是可以选择的。只是,不同选择的背后,体现的是不同的性格、观念乃至人生态度。如果不是对城乡二元体制的弊端有所体会,如果不是对短期自由刑的缺陷有所认识,如果不是把“以善良之心待人”作为自己的人生哲学,疾恶如仇的我,未必就能在“那一刻”做出这个至今我也认为没有错误的选择。

我想,如果每个人,在“那一刻”进行选择的时候,能够换位思考,多为对方想想,很多人间悲剧原本就可以避免。尤其是,作为公共服务人员,如果能够在“那一刻”多些悲悯和耐心,少些冷漠和粗暴,多些同情和关爱,少些歧视和傲慢,类似“拆线门”这样的“公共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当然,“那一刻”的选择,看似偶然,但其实并非偶然,也不完全是一个人素质的体现,其还与各种制度和规则交织在一起。试想,如果撞死一个人,赔偿金额最高真的只有几十万元,而撞伤一个人却可能赔偿上百万元,那么,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刻”,经过“理性”权衡的司机们,就可能做出“撞伤之后再撞死”的选择。因此,可以说,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好孩子”药家鑫之所以会在开车撞人之后残忍地杀人,恐怕就多多少少地受到了那种“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的影响。

所以,面对“拆线门”,我们在“呼吁”和“谴责”之际,还需要认真反思。既要注意反思医疗体制,也要注意反省我们自己。只有敢于并善于反省,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包括但不限于道德修养),以免“那一刻”来临时,我们也如这个医生那样做出愚蠢的令自己后悔的选择。在反省时,要时常重温老祖宗的那些处世哲学。例如,“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与人方便,与己方便”“送人玫瑰,手留余香”“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一句六月寒”,等等。遗憾的是,这些好的东西,如今竟然大多已被不少国人忘记,怎不叫人唏嘘。2011年8月11日完稿法律兴亡,“我”的责任[MZ(1]法律兴亡,“我”的责任[MZ)]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德]鲁道夫·冯·耶林

有人说,没有什么比时间更有力量。我无法确定,这话究竟是否正确。但是,经验却可以告诉我,时间至少可以让人对一些事情失去记忆。甚至,可以让我们忘记很多当时我们曾经特别在意的事情。不过,总还是有一些事情,令我们无法忘却。只不过,那些无法忘却的,有时却是我们不愿意面对的。因为面对它,就意味着要拷问自己的良心,并可能因此会对自己产生新的认识。

大约两年前,我终于在取得律师资格近十年之后,“半推半就”地踏上了“兼职律师”的旅途。还算顺利,执业不久,就接下了一桩不大不小的业务。最重要的是,这是我最想做的,也自信能做得好的业务——刑事辩护。

我清晰地记得,接下业务的那一天,我有些兴奋,摩拳擦掌,决心为自己的当事人好好地“辩”一场。

案子在外地(行文方便,就让我称它为F市吧),首先要做的是,会见已经被关押多日的犯罪嫌疑人。上完周一的课,第二天,我就兴冲冲地飞到F市,并和当事人的亲属见了面,还一起吃了午饭。饭间,我才了解到,这个案子,当事人原来已经委托了一个律师,可是这个“地方”律师却一直没有办法“介入”。别的不说,会见申请已经提出一个多月了,却一直没有批下来。

我明白了,当事人之所以要请我这个“京城”律师,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地方”律师无法顺利介入。看来,很多律师在各种场合所抱怨的“会见难”问题,并没有因为《律师法》的实施得到有效解决。

我有些犯愁了。

如果自己也和那个律师一样,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提出会见申请,等他们“自然”地审批,我料定不能马上得到批准。等待的时间,可能是几天,甚至更长,这可能会耽搁我的行程安排,尤其是会影响我周五给学生上课(我不想轻易调课,怕因为“业余”影响了“正业”)。

我该怎么办呢?

我当然想过,无论失败与否,也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拿着“三证”去看守所直接会见。但是,很快我就意识到,那样“很傻、很天真”。我否决了自己。于是,我很快就想到了另一个办法,那就是赶快找“关系”,托“熟人”。虽然,中国社会正在日益走向“陌生化”,但是,只要下功夫,“熟人”还是不难找到的。而且,真的“熟人”,哪怕多年杳无音讯,也可以用一个电话唤起他美好的回忆。

“熟人”答应帮忙。不知道那个“熟人”做了什么工作,总之,在我的申请提交后的第二天上午,该案的一位承办人就打来电话说,下午他会派人陪同我去看守所会见。我知道,肯定是那个“熟人”起了作用。否则,不可能这么顺利。

在一位走出大学校门不久的年轻检察官的陪同下,我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会见结束后,我向那个检察官表示感谢,他笑着说,别客气,李(律)老师(现在我不能确定,他当时究竟是怎么称呼的了),你的面子还算是比较大的,据我所知,我们这里很少有这么短的时间就安排律师会见的。

尽管他的话很客气,可能也是真话,但是,在那一刻,我那脆弱的心,还是被隐隐地刺痛了。不过,当时我并没有细想,究竟是什么刺痛了我?我只是隐约地感受到,他的那句话,让我真实地看到了,表面上风光无限的律师,其实地位却是那么的卑微。作为一名(兼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本来是自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无论是按照2008年生效的《律师法》,还是按照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这样一起不甚复杂的受贿案件,接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不需要批准的。但是,现在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却是,几乎所有的案件,律师会见都需要经过批准),却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找关系”)才能实现。

说实话,对于这种现象,我在介入此案之前,也曾于很多场合听到过一些(知名)律师的“倾诉”。因此,当从当事人家属口中听到那个“地方”律师的遭遇时,我并没有感到太大的意外。也因此,我才不得不求人帮忙“说项”,以便能够实现会见的目的。

现在回想起来,刺痛我心的,不仅是,他的话,让我感受到律师地位的卑微,更是因为,通过这次会见(也是我的第一次会见),我看到了一个真实的自己。原来,那个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在“博客”上激扬文字的我,却是那样的没有担当。当权利的实现遭受阻碍时,不但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为权利而斗争”,相反,却与很多人一样,为了方便,为了省事,选择了走“捷径”。如果对照一下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他的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所做的宣告——“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那么,我这个常以法律人自居的兼职律师,其实既没有对自己尽到义务,也没有对社会尽到义务。

因为,在了解到那个“地方”律师的遭遇以后,我竟然连尝试一下都没有,就自动缴械,找起熟人来了。虽然会见的目的是顺利实现了,但如此这般,既上不得“台面”,也让自己的良心不安。之所以说上不了“台面”,道理很简单,因此还是不用多费笔墨了。而我之所以感到不安,是因为,我这样走“门子”,实际上是为“职责”转换为“权力”推波助澜(安排律师会见本来是有关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成了有关部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如果每一个律师都如我这样——权利的实现稍微遇到点困难——就绕道走,放弃对法律的运用,甚至想走“捷径”,那么,法律只能是僵死的教条,(法律)制度的运作环境也将永远没有改善的一天。

从这一点上,可以说,“法律兴亡,匹夫有责”。因此,对于那些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官司的人,我们不但不能称其“讼棍”“刁民”,反而应该把他们当作“权利时代”最可爱的人(或许,被媒体称作是“诉讼狂人”的郝劲松律师,就是这样一个人。从2004年起,他就开始频繁出入法庭,一口气连续打完了七场官司。不过,据说,这些官司并没有给他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这些官司涉及的仅仅是很多人根本看不上眼的——“地铁厕所收费没有发票”,“铁路售货、餐饮、收取退票费不开发票”——等等问题)。因为,正是他们的“讼累”,使我们这些沉默的大多数,有望在遇到相同的境遇时可以“不劳”而“获益”。

在今天这样一个不平静的夜晚,我去反省自己当初的“逃避行为”,并不意味着,当初的“逃避行为”,有多么“不堪”。更不意味着,我就会指责,那些与我一样实施了类似行为的律师。相反,如果是别的律师,尤其是一个专职律师,遇到类似的情形,这样“走门子”,我可能甚至必定会原谅他。毕竟,作为一个专职律师,为了生存和发展,他有时不得不低下他那本来可以高傲的头颅。而我是一个兼职律师,本可以“不为五斗米折腰”,并挺起腰杆与那个违反了程序法的检察院抗争一番。但是,在理性的算计之后,我却迷失了自己,失去了担当的勇气,成了一个鲁迅笔下的“看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个公共权力行使者恣意侵犯律师权利的“帮凶”。

现在想来相信,假如我这个“京城”律师当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尽管未必能够解决“会见难”问题,但是,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他们违法的勇气(从这个角度而言,我都觉得自己都不如河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那八位“被诽谤罪”的农民勇敢。2010年3月,他们在脱离囹圄之苦后,顶住压力拒绝与当地的司法机关“和解”。他们不仅拒绝了所谓的“国家赔偿”,还对承办该案17名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出了“枉法裁判”的控告)。但是,在这样的反省之后,如果有人问我,下一次,如果又遇到权力欺凌权利的现象时,你就一定能不计代价,不计后果,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么?

说实话,我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不过,尽管如此,我认为,这样的自省,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或许,这自省,可以使我们认识到,要改善人权,实现正义,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一点一滴做起,哪怕是从自省做起。一味地高喊人权和正义的口号,既简单,也安全,但是却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多年以前,胡适先生就曾指出——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的奋斗,绝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绝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

或许,这自省,可以促使我们每一个人重新认识自己,并善待他人(果真如此,可能就不至于会有那么多的人,要对那个尽管言行不够妥当,但行为却没有太大过错的“范跑跑”横加指责,甚至最终使其失去“教鞭”了。更不会,使其在重执“教鞭”之后,还要再次遭受舆论的“炮轰”。)

或许,这自省,最不济,也可以“教我惭愧”,“催我自新”,“并且增长我的勇气和希望”。(原载《法学家茶座》第32辑)裁判者靠什么认知事实——电影《罗生门》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