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海洋在历史上具有两种重要功能,其一,作为交流沟通之媒介;其二,为全世界最大的资源保存者,而这两种功能亦成为现代国际海洋法律体制发展的基础。自现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提出海洋自由论(the doctrine of open seas)以来,国际海洋法律思潮至今仍在变动及发展中,以往海上强权国家因开采海洋资源而奉为圭臬的“公海自由原则”(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high seas)已被“人类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概念所取代。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养护已不再拘泥于以往强调必须在单一国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相对地,跨国性的国际合作开发计划成为近顷联合国大会关注之焦点。

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系列国际会议被举行,亦成就了为人们所熟知的四大海洋法公约。自1973年起的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历经9年多的漫长协商,被誉为“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终于在1982年诞生。此后,国际海洋法律体制进入一全新的纪元,但这并不意味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解决所有国际海洋法律争端。事实上,国际社会确实有此错误理解,认为所有国际海洋法律议题将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而得到合理的解决,正因为如此,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所举行之地球高峰会议并未将“海洋”议题纳入议程之中。但海洋环境真的诚如我们所期待的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付诸实行而比以往更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进吗?此即是一个值得吾人检视的学术与实务议题。

本书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框架,重点放在讨论国际司法实践的案例,并辅以世界各国在海洋上的国家实践,目的在使读者能一窥国际海洋法的全貌。

编著者特别感谢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瑛、张超,硕士研究生赵月、付瑶、薛梦溪、方丽琼、贾胜利、王万华、景莹莹、李建林、孟秀梅、肖韬等在资料收集、整理方面提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