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发轫于罗马时期的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依然焕发着勃勃生机。作为预防纷争和安定秩序的有力武器,现代公证制度凭借其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证明效力、执行效力、要件效力三大效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基于执行效力而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因其具有疏减讼源、保障债权、增进信用、节约成本等方面的独特功能,被广泛运用于经济交往与金融服务等领域。中国早在清末民初引入西方公证制度之时,便设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其在经历了数十年跌宕起伏的变迁之后,又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面对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新形势,深化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理论研究并完善其制度构造,已然成为新时期公证发展的重要课题。
作为勾连赋强公证与强制执行两种程序的独特制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在本质上是公证权与司法权共同作用的“场”。其中,赋强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权的运行规律和程序所做出的公证行为;而强制执行则是执行法院依据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和程序所做出的司法行为。两种程序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赋强公证环节的品质与效果会影响执行环节的司法决策,而执行环节的运作与反馈则会影响赋强公证环节的行动选择,两个环节之间的有机配合和有序衔接是实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之制度价值的根本保证。而决定以上两种程序的合作与衔接是否顺畅,关键在于公证权与司法权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中的关系定位,也即这两种性质与功能相异的权力,如何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进行合理分工和权力平衡的问题。
鉴于此,本书基于公证权与司法权关系定位的理论框架,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赋强公证与强制执行前后衔接的双向视角,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了深层次分析。首先,经由比较考察和历史分析,提出中国公证权的性质定位与运行模式迥异于欧陆国家,其兼具公权性、司法性、社会性的混合属性,并延伸出核实权、判断权、辅助权等基本权能。基于以上属性与权能,使得公证权能够区别并独立于司法权而存在。由此论证,公证并非司法的附庸,而是同司法具有平等地位的纠纷处理机制。与此同时,公证权属性之“公权性”与权能之“柔弱性”也决定了公证需要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执行效力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得以建构的基石。若从历史角度来看,正是由于司法权向公证权的不断让渡,从而使公证文书的效力从证明效力延伸到了执行效力。以往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法理依据之探讨,更多的是将其效力根源归因于当事人的私法自治,而忽略了公法层面之公证权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无可否认,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执行契约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基础性根源。但不能因此忽略行使公证权之公证机构在审查确认及推定债权合法真实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其对公证债权文书获得执行效力的支撑。因此,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是私法自治与公法确认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作为实体要件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仅划定了赋强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厘清了公证权的作用边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研究——基于公证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视角前言附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符合执行启动的法定条件之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但还须接受执行法院的司法审查。何以需要司法审查,其法理依据主要在于公证权属性上的公权性、权能上的柔弱性以及目标上的公正性。基于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和提升解纷效能的需要,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公证与司法的基本关系为基点,遵循适度审查与推动赋强公证发展的原则,始终秉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鼓励与规范同行的态度。继而在审查模式方面应当坚持“宽松式审查”而非“限制型审查”。而在审查方式方面,申请与诉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当事人启动公证债权文书司法审查程序的两种方式,前者基于程序事由,后者基于实体事由。基于程序与实体的分类审查,符合审执分离与程序保障的诉讼原理。
“无救济即无权力”。缘因公证权权能的不足以及赋强公证程序保障的欠缺,难免导致公证债权文书出现错误,或者被司法权错误否定的可能,故而有必要构建完备的救济体系。尽管目前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体系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各项救济机制自身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而且救济机制之间的衔接机制也尚未完全建立。再从公证与诉讼及执行的衔接来看,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不能只局限于执行救济与诉讼救济,更应发挥公证内部救济的作用,从而使救济争议能够尽量在法院外得以化解。以上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掣肘了整个救济网络的有效运行,不利于公证债权文书各方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因此,未来在救济体系的构造方面,亦须合理定位公证权与司法权的职权,促进两权之间的协作,从而使整个救济体系的运行更加顺畅。
最后,经由实证考察发现,虽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在社会治理和纠纷处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运行却近乎休眠,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较为落后的地区。导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运行效果不甚理想的原因,除了制度和规则层面的不完善之外,还有诸多理念和政策层面的因素。具体如执行法院的傲慢与偏见、债权人的质疑与挑剔、律师的争夺与抵制、公证的滞后与不足,这些“法外因素”的杂糅是导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陷入休眠的重要原因。因此,若要激活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就必须综合考虑以上各类主体的利益需求与价值取向,从整体上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并兼顾其与周边制度的衔接与契合。
作者2021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