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 者 的 话
本书的翻译计划源于2019年秋季一次偶然的谈话。当时,湘潭大学廖永安教授提到,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正面临瓶颈,公证制度的运行和改革过程中遇到诸多痛点和堵点。然而,学界对此较为忽视,关于公证制度和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尚无系统介绍域外公证制度的学术著作被引入国内。廖永安教授指出,意大利(古罗马)作为公证制度的发源地,在意大利乃至整个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公证制度尤其是在纠纷预防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他建议我翻译一本权威的意大利公证法学著作。
基于这一建议,我立即联系了我的意大利博士导师——意大利司法部前部长、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院长奥利维耶罗·迪利贝托(Oliviero Diliberto)教授,表达了翻译出版意大利最权威的《法律百科全书》(ENCICLOPEDIA DEL DIRITTO)中公证词条的意愿。该词条的罗马法内容正是由他亲自撰写。迪利贝托教授很快回信,表示他参与撰写的那部分内容距今已有些年头,且意大利公证制度的行业动态及最新改革并未涵盖。因此,他推荐我翻译目前意大利最新且最具权威性的公证法学著作,即大家现在看到的马尔切洛·迪·法比奥(Marcello Di Fabio)教授所著的《公证法学》一书。通过迪利贝托教授的推荐,我顺利从法比奥教授及其出版社GIUFFR FRANCIS LEFEBVRE处获得该书最新版(2020年第4版)的出版授权。在此,我衷心感谢迪利贝托教授为本书的顺利出版所做的贡献!
当我第一次拿到这本书时,500多页的篇幅让我震撼,一时间甚至有些却步。尤其是考虑到高校考核机制的限制,译著尤其是小语种的翻译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认可。然而,想到这本书对我国公证行业发展的现实借鉴意义,在我夫人——同样毕业于罗马第一大学的睢苏婕女士的支持和鼓励下,我最终决定全力投入到为期3年的翻译中。随着翻译的深入,我对法比奥教授的学术造诣愈发敬佩。他不仅从纵向的历史维度详细剖析了公证人以及公证制度的起源和演变,更在论述每一制度时旁征博引,将法解释学方法运用得淋漓尽致。无论读者是通读全书,还是仅关注某一部分,都能深刻感受到其精妙之处——全书共有888条注释即可见一斑。
全书共分为12章,内容涵盖了公证制度的历史起源、公证人的性质与执业范围、公证机构(公证人协会、公证委员会、公证基金会、公证档案馆、公证学院、公证人工会、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历史演变与现状、公证的职能与管辖范围、公证文书及认证书的形式、公证人责任以及域外公证制度的现状。作为译者,我希望从读者的角度,重点介绍本书中的几个关键内容。
首先是公证人的性质。与我国以公证机构为核心的体制不同,意大利的公证制度是以公证人为主体来构建的。无论是意大利《公证法》还是《刑法典》中,公证人都被明确定义为公职人员(pubblici ufficiali)(详见第三章第一节)。因此,公证人不仅承担着长期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责任,还具备赋予其接收或制作的文书以公信力的权力。同时,意大利公证人也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提供最合适的文书类型,以实现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并确保其文书符合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因此,意大利学界普遍认为公证人既是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公职人员,也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其次是公证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公证人具备上述双重性质,他们在履行职能时也面临多种或混合性质的责任类型,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包括财税责任在内的行政责任。然而,尽管公证人的法定职责繁多,责任类型复杂,意大利的公证制度并未导致公证人权利(权力)与义务的不平衡。在我国即将面临的《公证法》修订中,公证责任同样也是重要且备受争议的议题。有必要借鉴意大利的经验,明确公证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建立合理的法律框架,使其在履行公证职责的同时,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从而提升公证服务的效率和公信力。
再次是公证的收费问题。2018年,湘潭大学与长沙银行、湖南省公证协会联合成立了中国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研究中心,借此契机,我有幸与廖永安教授、现调任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刘方勇教授、湖南省司法厅的彭雄辉处长以及长沙银行总行的卢卫平总经理等专家同行,前往北京市、广东省、四川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的公证机构调研。此后,我又负责了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三方评估”项目,深入湖南省14个市州,对包括公证机构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全国各地公证行业的差异化最为显著的方面,便是公证收费标准及公证员的酬劳机制——各省之间,甚至省内各地市州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相比之下,意大利的公证人事务所的设置则采取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该地区的长期居住人口数量及上一年度的公证业务总量,灵活调整公证人的数量。这一机制使得不同地区的公证人之间形成了相对均衡的竞争环境,从而有助于稳定收费标准,避免个别地区因供不应求而抬高价格,或因供过于求而压低公证员酬劳,影响服务质量。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公证制度的纠纷预防功能。我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了公证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纠纷”,然而,现实中我们的公证处却常被批评为“以证换证”或“拿钱盖章”的机构,未能真正实现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实质审查机制的实施难度。因此,保障实质审查的部门协调机制、合理调整审查难度较大的公证业务的收费与责任问题,理应成为我国《公证法》修订的重点方向。迪利贝托教授为本译著写的代序中,也生动阐述了欧洲公证制度在纠纷预防功能上的具体体现,为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我要特别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李文彬老师。书中许多关键表达,都是在与李老师多次深入讨论后才得以最终确定,包括几处翻译中的重大错误,也是在她的指导下得以纠正。与李老师的交谈中,我们偶尔聊起法学界耆宿名儒们的编校往事,这些故事让我倍感钦佩,仿佛通过李老师这本“收山之作”,我与那些前辈们有了一丝跨越时空的相遇。
我要衷心感谢廖永安教授,不仅是他最初的建议引领我走进公证制度的研究领域,更是他在后续研究中不遗余力的指导,帮助我在这一领域不断精进。特别感谢我的夫人睢苏婕女士,她的陪伴和支持是本书翻译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坚强后盾。感谢湘潭大学的夏先华老师和远在荷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张红旺博士,两位专门研究公证制度的学者对译稿的悉心校对,无异于为本书的准确性注入了强有力的保障。也要感谢湘潭大学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制度研究中心(与长沙银行、湖南省公证协会共建)一直以来的鼎力支持。感谢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对本书出版的资助。
尽管本书的翻译工作已经完成,但由于译者学识有限,很难将这部融合民法、诉讼法、刑法、行政法与税法的意大利公证法学经典之作尽善尽美地呈现于读者面前,书中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此,我诚挚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学者以及所有关心此领域研究的同仁的批评与指正。
谢蔚
202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