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家政工”这个概念产生于民间称谓,究于何时并无准确的时间点。家政工属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民进城务工后,逐渐形成了农民工群体,家政工属于农民工群体的一个大类,以女性农民工为主。当然,随着城市失业下岗女性的增多,家政工群体中也不乏大量的失业下岗女工。家政工从事的行业属于服务业,服务内容较为宽泛,如家庭保洁、婴幼照料、老人照护、助餐服务、幼教服务等,这些多样化的服务源自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育。上述服务工作在1949年前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亦称服务工作,存在少量的服务型工作,这些服务人员一般都属于体制内的工人或干部。由于该时期存在的数量极其有限,国家并未将其作为一个产业对待,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各类服务业风起云涌。家政服务业属于服务业中的一类,其产业的发展并无国家直接投入,属于轻资产型服务业,多由民间投资而成,至今,发展规模、服务业标准和内容并不规范,行业发展也不规范。近年来,国家开始规范家政服务业,结合养老、育幼社会化的需求和现实,家政业的发展与规范已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家政业从业的广大劳动者,多数为女性劳动者,她们的劳动为世人所肯认,她们的贡献也为社会所认可。然而,家政工的劳动是什么样的劳动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众所周知,人们的社会活动相当复杂,处于全日制学习阶段的学生,不论学习如何辛苦,不属于“劳动”的范畴,军人保家卫国的职业担当不属于“劳动”,属于劳动范畴的因不同职业和劳动方式的差异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农民的劳动、公务人员的劳动、职业劳动者的劳动,最后一类劳动通常也被称为劳动法上的职业劳动,这类劳动是雇佣劳动、其劳动所依托的实体是经营性主体,属于国家产业的一个类别,能够在产业目录中找到相应的定位,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部分为经营者利润、一部分为劳动收入,还有一部分应当是国家税收来源,这类劳动属于职业性劳动,劳动者能够从职业分类中找到自身的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名称,等等。总而言之,大多数劳动法上的职业劳动能够按照上述规范确定自身的定位,职业劳动者的收入能够得到保障,职业劳动也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护,例如工作时间、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职业培训与提升、社会保险与福利覆盖等。公务员的劳动者虽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劳动所得和所获得的社会保护甚至高于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和社会保护。目前,我国由一类人员的劳动缺乏上述内涵,那就是农民的劳动。众所周知,我国的农业,其“业”仅仅是传统种植业的代名词,它并未实现产业化、经营化、商品化,多数农民种植多为自耕自钟,生产与消费紧密捆绑。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业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曾经以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方式组织农业生产,但因生产力和科技未及跟进,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终究回落至简单的个别劳动、个别生产。农民的劳动属于个别劳动,它没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概念,没有加班与补偿,没有职业培训与职业提升,甚至没有社会保险与福利。近年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启了社会保险覆盖的大幕,但这种保险并不包含其劳动贡献的内容,亦与其收入无法直接挂钩。在“农民”“工人”等传统职业类别之外,新出现的汉语语境“农民工”只是增加了职业类别划分的形象描述,它并不直接改变职业划分,或者说,“农民工”是一个时代的产物,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一个群体类别的简化,于现实而言,远远不是这么简单。“农民工”的劳动已经是社会劳动,甚至是大生产性的社会劳动,例如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这种劳动根本上就不是个别劳动。劳动所创造的不仅为劳动者自己获得了收入,也创造了企业利润、社会财富与国家税收,“农民工”被纳入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路径是漫长的,不过,总归已经在路上。
然而,女性农民工中的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农民工,因其劳动方式的社会化因子相对比例较低,在家庭中个别服务,虽然称之为“家政工”,其从事的业务领域属于国家确定的家政服务业,相当多的女性也受雇于家政业企业,为自己和雇主都创造了收入和利润。她们一直游离于“农民”“工人”的边缘,她们身份上属于农民,至少多数是农民,而从事的职业及服务的行业却不是农民和农业,工作环境也不在农村,已经溢出“三农”之外,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法保护。在其身份上,尤其是“家政工”在所服务家庭的个别劳动中,谁是其雇主?她们究竟有无劳动关系成为关注的焦点。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家政工就成为劳动法学界关注的对象,多数学者认为,她们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家政工奉献了社会劳动,当然应当获得社会保护。最近,在各类相关的文件和政策中,引导农民工在服务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对他们的社会保护,亦有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使农民工最终融入城市,完成社会整合的目的。一个社会的进步是整体的进步,绝不是一个群体,或者是部分人的进步。家政工参加养老保险,不仅是将来能够领取到养老金,现实中,她们也在为“养老”而尽力,虽然,家政工收入每月平均下来三千、五千,不算多,但是合力形成的养老能力不容忽视。引导家政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亦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温情与关怀,目前,特大城市正在实施“积分落户”政策,其实,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就是最大的“积分”项目,只要劳动者从事的社会劳动达到缴费累积15年(180个月),他们就能够从该城市的养老保险体系中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给付。
为本书作出贡献的作者中,都关注了家政工这一特殊群体,尤其是胡大武教授,曾经在其主持的项目中专题研究该问题,出版专著和系列论文,其他各位老师从不同视角分析了家政工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一成果的出版,获得了同行的大力支持,我们举办了专门的学术研讨会,征集了相关的学术论文,目的是群策群力,目的是凝心聚力,推动家政工获得社会保护,推动家政业规范发展、持续发展。在此,对于各位作者的慷慨和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尤其感谢的是几位社会学领域的学者,社会学中的劳动社会学,该领域与劳动法、社保法学领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交叉、存在着诸多的关注交叉,苏熠彗、梁萌两位博士专门撰写了论文,她们的导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佟新教授莅临指导,期待日后持续的合作与交流。
本书的出版,乐施会王英瑜先生、王静女士给予了十足的帮助,他们是农民工问题研究的专业人士,长久关注,本人与他们的合作已经是第三次,关注的对象是弱者中的弱者,上次的研究项目是尘肺病患者的权利救济问题,如何为尘肺病患者及其遗属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后续安排,作过专门的研究。这次家政工养老保险项目的实施,非常感谢他们的支持,也感谢他们的专业精神。
关注家政工权益保护问题,是劳动法教学与研究的一个小的方向。前些年曾经为人保部农民工司作过一个小的项目,之后,一直关注这一领域。农民工司宋娟司长、尚建华司长、沈水生副司长、应三玉处长、浙江人保厅俞云华处长、浙江大学法学院许建宇教授为项目的研究、调研提供了诸多方便,在此,专门致谢!